自查报告需要注重细节和具体事例,以便更好地展现自身的工作成果或学习成绩。以下是一些关于自查报告的案例,它们探讨了一些工作中的问题和改进方向,希望能为你的写作提供一些帮助。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汇总18篇)篇一
根据《公司法》及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于年月日召开的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与年月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xx组成,其中xxx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清算组于年月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年月日在报纸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截止年月日清算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元,其中,净资产元,负债总额元。
(应以“财产清单”的形式罗列公司财产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债权的清收情况:(包括债权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收等情况)债权已清收完毕。
2、债务的清偿情况:(包括债务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偿等情况)债务已清偿完毕。
公司剩余财产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已分配完毕。
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由xxx负责保存。
公司已清全部税款并办理完毕税务注销,公司已全部清偿。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xx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xx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xx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63号)。
3、利息支出: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3xx号)。
4、资产损失: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汇总18篇)篇二
根据《公司法》及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于年月日召开的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与年月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xx组成,其中xxx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清算组于年月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年月日在报纸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截止年月日清算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元,其中,净资产元,负债总额元。
(应以“财产清单”的形式罗列公司财产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债权的清收情况:(包括债权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收等情况)债权已清收完毕。
2、债务的清偿情况:(包括债务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偿等情况)债务已清偿完毕。
公司剩余财产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已分配完毕。
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由xxx负责保存。
公司已清全部税款并办理完毕税务注销,公司已全部清偿。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汇总18篇)篇三
根据《公司法》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于年月日召开的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与年月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其中***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清算组于年月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年月日在报纸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截止年月日清算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元,其中,净资产元,负债总额元。
(应以“财产清单”的形式罗列公司财产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债权的清收情况:(包括债权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收等情况)债权已清收完毕。
2、债务的清偿情况:(包括债务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偿等情况)债务已清偿完毕。
公司剩余财产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已分配完毕。
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由***负责保存。
公司已清全部税款并办理完毕税务注销,公司已全部清偿。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汇总18篇)篇四
1、我企业已(未)按照规定按月开展了全体人员全额的清单申请,有(无)少报工作人员或报少收益的状况。(少报××人,少报××人。)。
2、清单申请数据信息中经营者的'名字、身份证号填写恰当(不正确)。(不正确的信息内容实际是×××××)。
3、xx年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有(沒有)产生变动,产生变动的已立即变更(××基础信息并未变更)。
4、xx年(税金隶属期是xx年xx月至xx年11月)个人所得税具体进库数据信息与清单申请数据信息核查所有一致(××月不一致)。
5、xx年(税金隶属期是xx年xx月至xx年11月)企业派发收益总人数××人(每个月派发收益总数之和),已申请总人数××人(每个月申请总数之和)。
6、我企业已知道要于20xx年一月1日至一月xx日中间申请xx本年度合同印花税。
7、我企业已知道20xx年一月1日至1月31日中间向管理人员申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申报期为xx本年度一月到xx月)。
8、我企业已知道到财政局申请办理税收事项时务必带上合理身份证证件,除公司法人、财务主管、伴随工作人员之外别的本企业职工一律由企业出示委托授权书或介绍信(务必有谈判代表或财务主管签)合理身份证证件,并由企业负责人签盖上公司章,另外给予做事工作人员身份证件影印件。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汇总18篇)篇五
一.介绍企业的情况(地理位置,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开业时间、在职人数)。
二.自查报告(按照税务所列提纲自查,有问题列示出来)。
三.如果没有查到税务要求的问题,说明原因.
四.如果是餐饮业,写出毛利率、收入分有发票收入和没开发票收入各多少.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汇总18篇)篇六
1、我单位已(未)按规定按月进行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有(无)漏报人员或少报收入的现象。(漏报××人,少报××人。)。
2、明细申报数据中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填报正确(有误)。(错误的信息具体是×××××)。
3、xx年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有(没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已及时更改(××基础信息尚未更改)。
4、xx年(税款所属期为xx年12月至xx年11月)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全部一致(××月不一致)。
5、xx年(税款所属期为xx年12月至xx年11月)单位发放收入总人次××人(每月发放收入人数之和),已申报总人次××人(每月申报人数之和)。
6、我单位已知道要于1月1日至1月10日之间申报xx年度印花税。
7、我单位已知道1月1日至1月31日之间向管理员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申报期为xx年度1月到12月)。
8、我单位已知道到地税局办理涉税事宜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除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以外其他本单位员工一律由单位出具委托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必须有首席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字)有效身份证件,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办事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汇总18篇)篇七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xx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汇总18篇)篇八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范文之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9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19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9]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9]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19]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63号)。
3、利息支出: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9]312号)。
4、资产损失: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1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19]160号、京财税[2019]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9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第五条的规定。
2019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19]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汇总18篇)篇九
根据地税直查()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至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至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1.10。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34,061.67。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汇总18篇)篇十
强化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是目前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现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实践,简要分析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1.不断加强户籍管理,管理户数逐年递增。户籍管理是税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抓好所得税管理的首要环节。在户籍管理方面,我局一方面积极与工商、地税、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纳税人户籍管理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比对来降低漏征漏管户的存在;另一方面加强税收管理员对辖区纳税人的巡查力度,及时了解辖区内纳税人的增减变动情况、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重点对新办企业进行跟踪和监控,有效杜绝了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截至11月底,我局共管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415户,比去年同期增加253户,增长21.77%,比全市平均增幅高出1.2个百分点。
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截至11月底,我局共组织入库企业所得税33096万元,占全局总收入的比重为33.76%,占全市所得税入库比重为35.29%,比上年同期增加191万元,增幅0.58%。
从行业分类看,工业企业入库税款2208万元,占总入库数的6.67%;商业企业入库税款795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24.02%;金融保险业入库税款717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21.66%;房地产业入库税款1169万元,占总入库数的3.53%;电信行业入库税款1404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42.42%。商贸流通和金融、电信、房地产业是我局企业所得税入库的主导行业。
3.不断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把握收入主动权。只要抓好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收入,就掌握了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我局对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了以日常监控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强化预缴、汇算清缴、预警评估为手段,实行“一户式”监控管理。在日常监控管理中建立重点税源分户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涉税指标等静态数据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按月、按季做好重点税源收入预测和分析工作,强化所得税预缴管理,及时把握收入主动权。截至目前,我局共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调研19户次,组织座谈3次,27户重点税源企业累计入库30034万元,占全部所得税收入的91.77%。
汇总纳税企业、部分重点企业以及零低申报年应纳税额低于3000元且收入额大于500万元的企业由稽查局负责检查;其他零低申报应纳税额低于3000元的企业由各监控科室负责检查。共检查企业340户,占全部汇缴企业的37%。二是坚持调账检查制。汇缴检查将广泛使用调账检查制,一方面回避了检查过程中不正常的人情关系,减少了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便;另一方面可以节约人力物力,降低检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坚持检查底稿制。实行检查底稿制,要求检查组统一文书使用,规范检查流程,本着“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纠正和预防了执法偏差。四是坚持查前培训制。先后三次组织检查组成员进行统一培训,重点学习了《市区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实施方案》,统一了思想,明确了汇缴检查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方法及时间安排等,为检查人员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五是坚持每月调度制。每月25日召开检查工作调度会,各检查小组汇报检查开展情况,交流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工作经验,查找检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督促汇缴检查工作更好的开展。全年共检查企业340户,占全部检查企业的37%,有问题企业278户,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068万元,入库企业所得税2746万元、罚款87万元、滞纳金48万元。
5.高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促进企业发展。按照总局、省局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以及市局相关具体要求,严格审核企业报送资料,实地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享受政策依据、条件、程序对照文件逐条逐级审核,确保了政策执行准确性。2010年共审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9户,审批金额4194万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14户,其中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5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1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户,农、林牧渔业减免所得7户;过渡期优惠政策12户,减免税额519万元。全面摸清小型微利企业户数、经营状况、税款征收情况,为169户小型微利企业落实了所得税优惠,减免税额418万元。
1.零低申报距居高不下。今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我局企业所得税零低申报率为54.03%,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8.25个百分点。
2.核定征收面广且户均定额低。目前,我局企业所得税申报总户数为1457户,其中核定征收企业为535户,核定征收率为36.04%,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1.8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户均核定税额仅为0.27万元,比全市平均低0.41万元。
3.税负率(贡献率)偏低预警过高。2009年度,我局二次筛选前共预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581户次,占总户数的45.97%,比全市平均值高2.54个百分点,列全市第七位。其中,因税负率原因被预警的有282户,占全部户数的27.84%,比全市平均值高出10.04个百分点。
4.纳税评估工作不深入。经过对已完成的纳税评估任务进行检查,发现各单位普遍存在约谈记录、自查报告、实地核实、评定处理等环节工作底稿描述过于简单、结论阐述不够规范等问题。
5.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审核有待进一步加强。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汇总18篇)篇十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我局结合前段时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辖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调研,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有了全新认识,又对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摸索了新的管理途径。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xx市内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公司日益增多,由于工商管理部门对资质的认定门槛降低,导致这些企业经营规模较小且不规范,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缺乏财务核算知识,财务核算不规范,成本费用核算、申报应纳所得税额不准确。特别是部分私营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财务人员完全按照业主的指示做账,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或以白条入账等现象严重,造成大量申报不实,导致税款流失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必须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管理工作,杜绝税款流失。
(二)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需要。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方式的程序、方法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等,都作了详细规定。20xx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专门下发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管理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xx市在20xx年初下发了《关于修改xx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表的通知》,对吉林地区国地税应税所得率作了明确的规定。落实好、执行好这一政策,规范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是必做的工作。
(三)实施所得税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需要。全面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是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目标。近几年我局企业所得税低零申报率一直在40%以上(20xx年数据),部分企业常年经营、长年亏损,主要是由于一些企业不建账、不计账、记假账、进行低零申报造成的。而事后稽查也很难进行核实或者核实数额较少,只能按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无法进行有效的打击,起不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一)客观方面
1。核定对象难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核定征收的六种情形,具体操作有困难。一是部分企业确实按《财务制度》设置了账薄、凭证和编制财务报表,从形式上看应当查账征收。国税机关对其核算的真实性、全面性和规范性进行了否定,确定为核定征收对象,而纳税人以账务健全为由,不接受核定征收。在今年的实际核定工作中,我局有2户企业就发生上述情况。二是总局要求严格控制实行核定征收的范围,但新办中小企业普遍不能准确核算盈亏,致使查账征收不能落实到位;目前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由于国、地税掌握的标准、尺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同一地区,同等规模、相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之间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导致税负差距明显,诸多矛盾使得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难度很大。三是非增值税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难确定。近年来我们国税机关主要从事增值税纳税人管理,而对由地税部门管理的企业几乎很少涉及。在这种情况下,对非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采取哪种征收方式,税务部门处于被动,企业往往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这就给国税机关的管理和监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核定方式难选用。一是征收方式确定难。目前在查账征收、核定定率征收和核定定额征收的所得税管理方式下,每一种征收鉴定都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前期进行,由于市场的不可预测性较大,导致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与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存在着较大差距。二是应税所得率核定难。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式下,虽然在应税所得率的设置上,体现出税负从高的原则。但是,由于核定的项目过多,纳税人资料又不齐全,很难给纳税人核定出一个合适的应税所得率。同时,由于应税所得率设置的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纳税人不断扩大再生产。这一现象在需要核定的商业企业中表现尤为突出。
3、核定依据难收集。一是税务稽查未能促进核定征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稽查只限定对偷税、抗税等行为的查处,强调稽查必须查实、查足。而在查无实据时,稽查通常无法进行核定,只就查获的数据查补税款和处罚。故此,一些企业宁肯接受稽查补缴税款和罚款,也不愿接受核定征管。二是征管机关对稽查证据不够重视,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和证据未能充分运用,影响了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证据收集。三是核定的典型调查难。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典型调查,掌握纳税人行业特点和利润水平,才能确定相应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但实际工作中,这一程序基本未执行,而直接引用《办法》规定应税所得率的下限,或者按照上年标准略有增长,难以具体实现从高核定征收。四是税务机关信息来源渠道受限制,信息量不足。从各部门运行情况看,目前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信息数据不能统一共享,除国税、地税之间能够有效交流、信息共享外,税务部门与商业银行、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不够,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没有得到收集和确认,信息不能充分共享,缺乏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
4、核定征收难执行。一是上级部门一再强调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鉴定,选择符合企业实际的征收方式,但一些基层征管部门图省事对应核定征收的企业仍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顺应了一些企业逃避核定征收的心理,使核定征收力度弱化。二是个别税务机关在核定过程中缺乏调查,对企业的所得税核定证据不充分,导致企业对所核定税款不认同。
(二)主观方面
1、某些企业故意偷逃税。调研中我们发现企业在履行正常的财务制度上,表现出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企业财务制度执行不严。不能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有关会计事项,如在资金流通环节,不能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利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现金交易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就造成了部分收入通过现金流通渠道从企业账面上流失,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二是对企业财务人员管理不规范。企业为降低会计核算成本,往往聘用不坐班的专业会计,这些会计可以在多家企业兼职,工资要求一般不高。但不能够保证足够的上班时间,这就人为地造成账簿记载混乱,成本、收入、费用等项目记录不全面、不完整,影响了正常的所得税核算成果。三是企业人员法律观念淡簿。私营企业往往老板一个人说了算,财务核算人员完全按业主的指示做账,根本起不到监督的作用。在法人代表的授意下,为了获取不正当的个人或企业利益,不惜以身试法,用编制两套账、提供虚假记账凭证或销毁记账凭证的方式掩盖收入,隐匿企业所得税。
2、思想认识不到位。目前存在对所得税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这在基层分局所的表现尤为突出。一是存在“重流转税、轻所得税,抓大放小”的思想。虽然近年来所得税收入总额有所增长,但占税收收入总量的比重仍然偏低,造成部分领导和干部不能充分认识所得税的作用,不愿意花更多精力去进行管理。同时也存在重视大企业所得税管理,忽视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问题,再加上缺少科学的考核机制,致使部分基层单位出现放任自流、管理淡化趋势。二是人员素质难以适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要求。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管理工作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部分税务人员还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要求,能够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不多,从而导致一些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而随着国税干部年龄的老龄化,这一现象将会越来越严重。
3、日常管理缺位。一是征管力量配备不足。虽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逐年增多,但基层一线的税收管理人员并没有相应得到充实。县(市)级基层国税机关一般仅有1人管所得税,管理人员往往主要忙于文件的上传下达和事项的审核审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处于应付状态。二是税基管理不到位。新办中小企业成分复杂,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申报数据不真实,再加上管理中存在征管力量不足、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因素,使得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控管难以达到理想的状态。同时随着许多审批事项的取消,后续管理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形成管理上的“真空地带”。三是纳税评估工作开展难度大。大部分涉税信息一般来源于纳税人的申报,信息不真实,指标的可信度不高,以此为依据计算出的评估指标,参考价值不高,致使纳税评估的质量难以提高。
(一)要从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各基层所得税征管单位,要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所得税管理领导小组,充实所得税岗位人员力量,从现实和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加强对搞好所得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县(市)局充分实现居中掌控的局面,管理、稽查、国地税充分联合起来,真正实现信息的有效共享。同时,要加大对所得税工作的考核力度,扩大考核范围,提高考核分值,并建立健全所得税各项考核制度,保证把各项所得税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科学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一是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建账建制,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可实行企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对这部分企业,要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建立适合企业所得税管理特点的科学严密的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二是对财务管理相对规范,账证基本齐全,纳税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但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税务部门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其年度所得税预缴额,实行企业年终按实际数进行汇缴申报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当企业年终汇缴数低于定额数时,可先按定额数汇缴,税务部门组织检查,多退少补。同时帮助企业逐步规范会计核算,正确申报,积极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三是对不设账簿或虽设账簿但账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从严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三)要建立长效机制,完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一是落实好税收管理员制度,做好新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新办企业户数变化、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主要经济指标、申报纳税等具体情况,为征收方式鉴定提供依据。二是建立申报纳税监控分析制度,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成本核算和财务指标变化等情况,对企业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分析评估,逐步建立起规范的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体系,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是加大对企业的税务检查力度,及时堵塞征管漏洞。对存在不按时申报,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逾期不缴、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纳税人,要查深、查细,对查出的问题,应按税法规定补缴税款和进行处罚;将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重点核定行业和长亏不倒企业列为重点稽查户;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要依法提高核定定额或核定定率。
(四)要积极开展税收政策反馈工作。对于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如大额现金银行卡交易造成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算不准,容易隐瞒遗漏等问题,通过法规部门向上级税务部门进行反馈,反馈到国家局政策制定部门,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五)要进一步优化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要加大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定期举办企业所得税知识培训班,面对面,手把手,帮助企业财务人员熟练掌握所得税知识和操作流程。同时,要充分利用税收网站、报纸、电视等多种宣传媒体,及时发布现行的所得税法规,把对所得税的宣传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深入开展对纳税人的所得税政策法规的辅导,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活动,随时掌握和了解所得税征管动态,为纳税人服好务,及时解决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汇总18篇)篇十二
xxx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同年5月完成投产;现有员工382人,生产10多个品种,原有18条生产线,2011年8月新增特仑苏产品后,撤掉2条500g利乐枕的生产线,换成1条特仑苏生产线,2012年12月撤掉3条250g利乐枕的生产线,现有14条生产线,主要加工纯牛奶(13%的税率)和花色奶(17%的税率),特仑苏销量占总销量的32.18%。产品主要是牛奶,奶源主要来源于包头郊区各奶站。
包头事业部2006年7月转为外资企业,所得税享受西部大开发(至2020年)、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优惠政策(减免投资额的10%),2013年所得税税率为15%。
公司2013年全年实现销量万吨,营业收入万元,营业成本万元,发生各项费用万元,实现利润万元,年度汇总所得税调整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万元。2013年全年营业收入中纯牛奶收入万元,该收入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应纳税所得额万元;2013年全年营业收入中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占营业收入的%,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应纳税额万元;2013年全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万元,减免应纳税额万元;汇算后2013年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万元,预交所得税万元。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13年全年应纳所得税万元,因享受农产品初加工、西部大开发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所得税万元,该项资金用于流动资金,为企业更好好更快发展提供动力来源。
2013年1-6月实现销量万吨,营业收入万元,营业成本万元,发生各项费用4991.45万元,实现利润万元,半年度汇总所得税调整9.56万元,应纳所得税额731.53万元。2013年1-6月营业收入中纯牛奶收入万元,该收入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应纳税所得额2806.77万元;2013年1-6月营业收入中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占营业收入的85.59%,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应纳税额11.93万元;汇算后2013年1-6月应纳所得税额17.90万元,预交所得税万元,期末留底所得税2.67万元;享受农产品初加工、西部大开发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所得税万元。
该收入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应纳税所得额万元;2014年1-6月营业收入中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占营业收入的83.50%,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应纳税额万元;汇算后2014年1-6月应纳所得税额万元,预交所得税0元,上年留底所得税万元;享受农产品初加工、西部大开发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所得税万元。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14年1-6月份较去年同期相比,销量、费用、所得税有所下降,而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却在上升,造成以上变化主要原因有社会因素、企业内部管理和国家相关政策三个方面。
1、社会因素: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物价明显上涨,我公司为响应政府控制物价过快增涨的号召,前期一直未调整产成品销售价格,从而压制了原奶价格的上涨,致使大部分奶牛养殖户入不敷出,纷纷卖牛杀牛,全国大部分地区奶牛存栏率明显下降,各乳制品制造商出现用奶荒,销量明显下滑,各乳制品制造商未保销量纷纷调高原奶收购价格进行抢奶,随之而来的就是运营成本的迅速增长,企业为保证正常运行不得不提高产成品销售价格,从而营业收入也有不同程度的增长。
2、企业内部管理:因原料采购价格的迅速增长企业无法控制,为使企业处于良性运行不得不加强内部管控,实施预算管理降低三项费用的发生。
3、国家相关政策:该公司目前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农产品初加工、西部大开发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等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因该公司2014年1-6月所有产品均为纯牛奶,依据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减免,所以所得税较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汇总18篇)篇十三
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我们xx区国税局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将工作重点放在政策宣传和汇算清缴检查两方面,通过各片、组人员的大量工作,汇算清缴工作取得较好效果,提高和加强了企业的所得税的管理水平,促进了所得税税收任务的完成,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工作责权及程序。下面将各方面情况汇报总结如下:
(一)、汇算清缴企业户数情况:
20xx年度,我局企业所得税管户350余户,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共计50户,按征收方式划分均为查帐征收;按纳税地点划分:全部为就地缴纳户数;按经济性质分:国有企业7户;有限责任公司42户,股份有限公司1户。
(二)、汇算清缴情况:
自2000年新办企业划归国税管理以来,所得税的户数呈不断增加状况,且增加户数主要为中小企业。
(一)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大户仍以石油公司、中石化、市烟草、区烟草为主,四户企业所得税1200万元,占到总收入的91.88%。
(二)新增户数中较成规模纳税5万元以上的有:通信实业集团xx市分公司,纳所得税5.7万元;xxx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纳25万;xx广告公司纳20万。
(三)投资较大、但尚无收入、无收益的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增11户,均无收入;xxx建设有限公司投资上亿元,主要进行“xx路”的管理收费,仍在筹建阶段;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市财政局和交通局投资上亿元成立的用于城市建设的目的,目前尚未启动。
(四)其他中小企业数量增加较快:主要有商贸企业、代理、咨询、技术开发等中介结构、苗圃、花卉、林木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建筑、装潢业。
(一)、政策落实情况。一年来,我局将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重点放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外加大宣传、贯彻、执行、监督和检查力度,将有关所得税政策采取公告、提供咨询、培训、辅导等方式,帮助纳税人理解政策、准确计算税款。二是对内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责权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1、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建立健全的征管审核资料。由于中小企业的纳税意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我们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所得税管理征收方式,从严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度,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2、重点加强对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
3、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税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查和把关,凡不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或进行税务处理。
(二)税收政策贯彻执行中存在问题:
对新办理开业登记的企业界限仍有不明显之处,经常和地税部门有冲突,存在不同的认识,各自看法不一。
缴纳营业税户,发票由地税部门管理,国税部门无法有效监控,易造成税收漏洞。
当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主要是如何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突出问题是:有些中小企业财务核算,纳税申报不全不实,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同时也影响公平核定原则的实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业数量将进一步扩大,其所得税征管将会成为税务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们应将工作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中小企业应采取针对性强,覆盖面广,行之有效的方法,注意将宣传、培训和辅导有机的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法规。
(二)、建设和完善税源监控体系。
中小企业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不易及时了解和掌握不断变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地区税源变化情况,因此,急需建设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要和工商、银行、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等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核对有关资料,交换有关信息,切实抓好源头管理。目前,我们已发现部分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后,银行帐号一开具就找不见了。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征管信息,齐抓共管、堵塞漏洞。
(三)、结合实际,搞好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
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从严把握,准确鉴定,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度,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办法”规定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参照毗邻县(市)标准,制定本区的分行业的具体应收所得率;根据行业、地段等情况,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水平确定企业所得税定额。定额工作应采取公开、公平的原则,要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情况,对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20%,而没有及时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检查按偷税处理。
以上是我们x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请市局批评指正。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汇总18篇)篇十四
截止20xx年12月31日,我分局共有外商投资企业104户,其中正常申报户数为56户、筹建期户数48户,在筹建期户数中20xx年3月16日之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有46户。由于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众多投资经营决策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筹建期结束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新法的实施对于这些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税法执行时间性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在20xx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该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20xx年3月16日之前在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处于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结束后,从20xx年年度起即使亏损也作为获利年度执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xx年3月17日以后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结束后,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影响。新税法取消了原对外资企业特定地区直接投资、新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改为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20xx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xx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xx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建期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后将无缘上述税收优惠,一部分即得利益将无法实现。
(三)税率变化的影响。新税法实施后,随着对外资企业特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将有所上升。但具体对每个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影响是不同的,一是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将有所上升。二是对原来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税负将下降。三是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按新税法的规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四是原对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现改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区域限制。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xx]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xx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我区处于沿海经济开放区,今后不再适用24%的税率,对于在20xx年3月16日前在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结束后优惠期内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四)税前扣除限制的影响。一是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的变化。原外资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0.5%;全年销售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0.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新税法规定,企业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主要是考虑了企业招待费有公私不分现象,其中包含部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二是原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公益性捐赠没有限制比例据实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筹建期结束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将不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今后发生应税前扣除的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五)纳税年度变化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xx-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xx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xx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建期结束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对纳税年度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以前的计算相比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六)新增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一是对农林牧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渔业和花卉、茶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新上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对民族自治地区自治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收入部分可自行决定免征和减征,但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此政策。六是企业研发费可加计扣除5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支出可加计扣除100%。七是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10%缴纳企业所得税。八是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筹建期结束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原来应享受的有的不再享受,同时将会享受新增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能促进产业政策的调整和科技的创新,促使企业在节能环保资源利用方面做文章,起到政策导向作用,对筹建期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应及时调整投资决策和思路,顺应政策变化趋势。
针对新所得税法实施对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产生的影响,提出几点建议:
(一)密切跟踪新税法后续影响,及时反映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机遇。从区位、产业、质量等多方面,密切关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续影响。积极指导各地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机遇,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突出招商重点,促进招商选资。
(二)要加强对新税法的学习和研究,加强对外商的宣传及培训,帮助已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各地招商引资部门准确理解新税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加强对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的户籍巡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情况,帮助企业落实好新所得税法的各项政策,调整好投资策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惠。
(三)目前我分局内的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还集中于纺织、服装、机械加工、低端电子等行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原则由区域优惠转为产业优惠,将更好地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导我市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既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又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和提高外资使用效率。因此,建议作为掌控经济形势大局的政府部门和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各级税务部门,及时把握和运用新的经济和税收政策,优化好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推进经济健康发展。
(四)由于目前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迫切需要拉动内需,因此政府要抓住增值税转型这一有利时机,引导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及时调整好投资思路,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形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合力,让基建已经基本完成的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迅速投入生产运行,督促已经开工建设或尚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加快建设步伐,以便拉动内需,缓解目前的就业压力,确保经济的稳定增长。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汇总18篇)篇十五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xx〕39号),确定了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而这些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将按通知所附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这一“政策表”共有30大项,涵盖了新税法公布前国家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大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顺利实施“新法”,设立必要的优惠过渡期是客观的需要:这既是我国以往修改税法所采用的一贯做法,也是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衔接新、旧税法的必需。一是有利于体现政府对企业既得权益的尊重及维护政府的国际形象和公信力;二是为企业提供一个适应新税收政策的时间和空间,以缓解因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冲击,使企业有时间调整经营策略和采取应变措施,有效保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保护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财政部门利用优惠过渡期制定相应的对策,降低实施“新法”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四是有利于税务部门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但同时,过渡期政策也带来一定的问题。
我国加入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虽已基本确立,但绝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仍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我国的税收政策和政府行为有一定的关系wto是一个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其规则体系对所有成员的对外经贸活动都有强制约束力在wto的诸多规则中,与成员方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关系密切的主要有四项,分别为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国民待遇规则、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规则而我国现行的部分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这四项规则相冲突,而部分发达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也与此有一定的关系在优惠过渡期内如不进行调整,会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
市场竞争要求各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但长期以来,我国内、外资企业一直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我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对外开放发展的需要,坚持“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制定了一整套税收优惠政策。其主要特点是:对外商投资于不同的地区、产业、行业和不同的投资项目,采取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措施。相对而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侧重于劳动就业(下岗工人再就业优惠、街道企业税收优惠等)、社会福利(福利企业等)和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三废”处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方面;而外资企业则侧重于吸引直接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内资企业的优惠方式主要是直接减免,而外资企业不仅有直接减免,且优惠面较广,如生产性外资企业全部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待遇,还有再投资退税、预提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措施。这种优惠措施对吸引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反过来说,也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税收不公平待遇。两者名义税率虽然都是33%,但因为外资企业享受着比内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税负只有13%左右,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则在25%左右,也就是说,内资企业相当于外资企业两倍。由于税收负担差别的悬殊,外资企业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这不仅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上的不平等,而且造成同样是外资企业,因投资地区不同其税负也不平等的问题,这有悖于wto中关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市场经济运行起一定的扭曲作用。
两法合并后,内外资企业适用同一部企业所得税法,上述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但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将有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尽管内资企业适用新法后,税负将有所降低,但由于原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多,其税负与适用新法后内资企业相比仍然较低,税收的公平原则仍然得不到体现,一定程度上既影响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影响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公平。
不利于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我国现行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是税率优惠和税额减免,减免税优惠较多,容易诱发外商投资者采取转移利润等多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两法合并后,由于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有一定的过渡期,使新老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较大,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仍然存在,这给新老外资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也给一些内资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如外商投资者利用新老企业之间的税赋差距,转移利润的避税将更为容易,内外资企业均可以递延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利用税率差避税。因此,两法合并后的一段时期,我国本来就比较薄弱的反避税工作会更为困难。
由于存在一个优惠过渡期,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新、旧所得税制并行的情况,既要实行“新法”,又要保留一些旧法的优惠政策,不但给税源监控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容易产生税收征管混乱,且由于“新法”将对纳税义务人、税率、税基、税收优惠政策、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和修改,不但税收管理员在业务上难以兼顾做好,就是纳税人也难以一时适应。如果信息化建设和税法宣传、培训不能及时跟上,“新法”实施将难以取得社会满意的效果。部分企业可能会滥用税收政策进行偷税和避税,从而增大税务管理的难度。
针对优惠过渡期可能存在的问题,拟提出如下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以有利于外资在优惠过渡期作出新的投资选择(包括转产改行),促使其稳定并增加在华投资。根据新法内容可以看出,制定“新法”优惠政策的原则取向,是把现行的区域性优惠为主向以产业性为主转变,并侧重体现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和有利于就业再就业等,目的是把税收优惠政策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结合起来。因此,对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税务部门在优惠过渡期应积极引导外资企业增进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帮助其根据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转产改行或投资再选择,尽量避免其在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终结在华经营、转移投资。
两法合并后过渡期内,新老税制之间的税负差异,给外资企业避税造成了空间,因此,两法合并后,要进一步加大反避税的力度,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一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在税法中单独列出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专门法规,要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增加对避税的处罚。二是要全面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定期进行税务审计,认真审核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结转的合法性,特别要对未能按期限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加强评估和审计;要严格区分和监控企业正常的税收筹划和故意避税行为;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利用“一户式”纳税评估覆盖面广、涉及税种齐全和分行业评估的优势,为反避税审计提供准确性较高的信息数据。三是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能力,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研究制定《情报交换管理规则》,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建立国际性的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收集和跟踪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还应建立国际上著名跨国企业有关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的资料库,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供给有关部门,以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企业调整定价时有可靠依据,切实提高反避税能力。“新法”施行后,在优惠过渡期内,外资企业由于税负上升,其避税手法将会多样化;不仅会利用“转让定价”手法在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还会采取资本弱化,增大借款利息、境外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和转嫁亏损、滥用税收协定、利用避税港避税等手段进行避税。因此,基层税务机关除了要加强纳税评估、反避税审计和税务稽查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外,重要的是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做好税源监控工作。
实施“新法”,除要开发适应“法人所得税法”的税收征管软件外,还要开发能对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期的企业进行有效监控的征管信息子系统,以便随时掌握企业在优惠过渡期的政策执行情况和新、旧税制在衔接上存在的问题。要通过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企业优惠过渡期纳税申报合法性、准确性的监控和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动态监控,并要对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结束,或执行有紊乱情况的企业设置警示功能,以利税收管理员及时跟踪调整或纠正,防止企业在优惠过渡期重复或延长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发生。此外,在优惠过渡期内,还要及时在中国税收征管系统(ctais)增加实施“新法”需相应补充的征管功能。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仍分属国地税分别征收,这种历史遗留下来的分散而多头的征管模式,既浪费资源,又不利于税务干部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岗位轮换,更不利于统一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和加强税收征管。这种旧的不合理、不科学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应该摒弃。在优惠过渡期间,国地税部门对内外资企业不但不能因税制改革放松征管,而是应该进一步加强。要认真进行资源、业务和人员素质的整合,由分散征管平稳过渡到统一征管;要循序渐进,边征管、边整合、边统一,在优惠过渡期内完成新、旧征管模式的转换,防止因整合税收征管而造成混乱和税收流失。为此,要根据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依托信息技术,创新“法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一是要从法律上确立国税部门为唯一的“法人所得税”征管部门,“法人所得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实行统一征收,定率分成,税款分别划入中央和地方金库;二是根据现有国地税的征管(稽查)资料对所有内外资企业进行诚信分析,并按“双分类”(诚信等级和税源大小)进行排队,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三是要借助中介机构力量作为加强“法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补充,既可促使纳税人尽快熟识“新法”,又可协助税务部门审查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可协助(代理)税务机关完成一些涉税事项,使税务机关能够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税源监控上。
做好税法宣传,是顺利实施“法人所得税法”的前提和保证。为使纳税人尽快熟识和掌握“新法”,除运用传统的方法组成税法宣讲团到各企业举办讲座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开展“新法”宣传。尤其要充分利用和发挥互联网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联网快捷、信息量大以及双向互动等优势把“新法”公之于众,随时供纳税人查询和解答纳税人的疑难问题。
为使“新法”顺利实施,避免在优惠过渡期出现征管、执法混乱,扎实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也是至关重要一环。如果在优惠过渡期不抓紧、抓好对干部的全面、系统、扎实的业务培训,将难以有效辅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新的“法人所得税法”,更难以保证“新法”的顺利实施、新旧税收政策的准确衔接、税制的平稳过渡和征管模式的创新。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汇总18篇)篇十六
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公司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一)贵公司设置了与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有效执行。
贵公司建立了会计核算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支票管理制度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经过对贵公司财务核算原则和方法以及内部管理的了解和审核,认为该公司的财务核算及内控有效。
(二)与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是相关的和可靠的。
贵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的会计报表,准确地反映了贵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在收入核算方面能及时提供向客户收取收入的发票,能与会计核算的收入相互核对,在支出核算方面能提供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能准确地核算成本费用。
贵公司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所依据的相关文件包括:
所得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我们己对贵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了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运用了职业推断。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基础。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我们确认:
1、收入总额:232,612,478.52元;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226,340,399.76元;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12,913,568.11元;
其中销售(营业)成本:207,516,981.42元;
3、纳税调整前所得额:19,698,910.41元;
4、纳税调整增加额:元;
5、纳税调整减少额:元;
6、纳税调整后所得额:元;
7、应纳税所得额:元;
8、适用税率:25%。
10、应减免所得税额:0元;
11、己预缴的所得税额:元;
12、本期应补所得税额:1,228,860.44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
税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税务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
湖南。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报告附件1: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肆佰壹拾肆万玖仟叁佰伍拾柒元整,实收资本:人民币叁仟肆佰壹拾肆万玖仟叁佰伍拾柒元元整;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
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二、主要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
1、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2、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公司会计核算方法:
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原则,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
固定资产标准为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以及不属于经营的,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实物资产。
各类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存货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存货日常核算,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对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
产品或服务己经提供给对方,且相关的收入已经收讫或取得了收款凭证,并且与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4、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增值税:税率17%;所得税:税率25%。其他税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2)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三、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审核情况。
经审核,贵公司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应作以下调整:
(一)调增事项。
1、收入项目。
未发生调整事项。
2、税前扣除项目。
(1)、超过规定标准项目: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291,006.78元),实际列支485,011.3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94,004.52元。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2)两项合计纳税调整增加额为286,056.07元。
3、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税费项目。
未发生调整事项。
以上1、2、3三项合计审核调增数286,056.07元。
(二)调减事项。
1、收入及免税所得项目。
未发生调整事项。
2、税前扣除项目。
3、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税费项目。
未发生调整事项。
以上1、2、3三项合计审核调减数为元。
(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0元。
(四)经调整后,贵公司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审核调增数-审核调减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元。
(五)贵公司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八)本期应补所得税额:元。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汇总18篇)篇十七
格式:。
通过自查,我公司xx年xx月的费用(成本)税前扣除不规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税所得额,具体数目如下:.......一定要往轻了写,找好理由.补充几点:一般只要简单的介绍一下相关情况,更类似于情况说明.一般税务应该给你发一个正式的函,具体说明你要自查的问题,然后规定你交自查报告的具体日期.有的时候他们比较懒或认为不存在严重的问题,就口头通知你写个自查报告就可以.大概的格式:
“自查报告”第一行居中,然后第二行开始:列明他让你自查的问题;然后简单解释(千万不要太多字)。
然后右下角写你公司名称,日期然后加盖公章.如果是税务局发的函,还要在那个上面签字,证明你在规定日期内交了自查报告,如果税务认可了就基本没有事情了,如果他认为你的自查报告不合理,则会到贵公司进行查账.若是正常的,也可以这样:
xx市国税局:。
,深圳税务;xx年xx月。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汇总18篇)篇十八
1、有否不按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转工程结算收入。
2、有否虚记或重记外购材料业务,导致虚增材料数量和成本。
3、有否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不属于材料成本的费用、支出或损失挤入材料成本,虚增材料成本。
4、有否将材料成本部分费用提前挤入生产成本(如将采购保管费等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或“辅助生产”等)。
5、有否不按规定归集和核算加工改制材料的成本。
6、有否不按规定的方法正确核算发出材料的数量和成本。
7、有否虚构工程成本项目的“材料量”、“人工费”、“机械施工费”以及其他直接和间接费用。
8、工资费用等工程成本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9、是否按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方法对工程成本与期间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
10、是否工程结算收入与工程结算成本不对应,有否将当期未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未完工程成本提前结算成本。
11、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12、有否出现税金串户,将个人所得税等项目挤入税前列支,挤占利润的现象。
13、“坏账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期间费用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14、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股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15、有否将应作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一次扣除。
16、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7、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8、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9、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20、发票的真伪及户头和内容是否填写正确。
21、销售废料是否开具发票。
22、末是否存在暂列成本情况。
23、销售转让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适用税率开。
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