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时候公布 B股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问题的通知(优秀5篇)

时间:2024-09-12 作者:QJ墨客

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报告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时候公布篇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保证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连续性,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地位,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现就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二、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指定或强迫公司聘用其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三、经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力: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提供其子公司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得到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它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四、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五、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申诉理由成立,可建议股东大会予以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六、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公司了解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原因。如果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了解到公司无正当理由解聘或不再续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则不应接受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予以协助,必要时提供有关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时候公布篇二

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确保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工作顺利进行,现将20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在中期报告正文中应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证监发〔〕11号)编制利润表附表;在中期报告摘要中可以只披露以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全面摊薄和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二、中期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部分,增加披露“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

三、公司董事会作出的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应与公司中期报告同时披露。

四、监事会应审议中期报告,并对相关议案形成决议,以单独公告的形式与中期报告同时披露。

五、上市公司如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重要事项中说明2001年上半年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监事会应就董事会的说明表示意见。

六、上市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如曾向监管部门或公众投资者就一些事项作过承诺,公司董事会应在重要事项中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七、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委托理财事项,公司董事会应作为重大事项披露委托理财协议的具体内容、委托理财的收益情况,并说明委托理财行为是否经过法定的审议程序。

八、如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完成十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时候公布篇三

各b股上市公司:

按照我会新近修订公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凡属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以及我会和交易所确认的其他情形的上市公司,其中期财务报告均需经过审计。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含同时发行了a股的公司)原则上执行该准则,但在中期财务报告审计问题上可按下述规定执行:

二、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公司,可以不进行中期境内、境外审计、审阅。但在上报配股申报材料时,须按我会要求提供有效期内的境内审计报告;如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证券监管机构有要求的,还须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境外审计报告。

三、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公司,不要求进行境外审计、审阅。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时候公布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推动境内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以下简称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和中国证监会2001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执行,不得越权审批。

二、前款所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1995年1号令)由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该暂行规定颁布前由外经贸部以《关于举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外经贸资综函字第374号)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不得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

三、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除满足国家关于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四)申请前两年内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连续赢利;

(五)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

(六)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股东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

四、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人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本通知第四条第(三)款所述的申请材料是指:

(一)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含初审意见);

(二)申请人关于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申请书;

(三)申请人股东大会关于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决议和关于章程修改的决议;

(四)申请人董事会决议;

(五)申请人章程修改草案(正本)及原章程(复印件);

(七)申请人申请前两年内联合年检证明;

(八)申请人申请前两年赢利证明(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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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时候公布篇五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状况,从内而外提出几点治理途径和措施,即完善会计准则,提高会计透明度;加强上市公司的外部市场监管;健全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旨在打造和谐、透明的会计环境。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透明度监管内部治理

一、完善会计准则,提高会计透明度

1.改善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在准则制定之前,应向社会公众公开更多的已有的相关知识,尤其是世界各国和国际准则委员会的成熟经验、先进做法,以使广大公众联系切身实际,理解会计准则及其相应的利益关系;在制定过程中,应进一步扩大征求意见稿的对象和范围,尤其使广大中小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都能参与进来,建立起公开化、制度化的征求意见体制,以增加准则制定过程的透明化;在颁布实施后,应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关注新的准则给社会公众所带来的影响,同时,了解准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全员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

2.健全会计准则的内容体系。加紧财务会计报告准则的制定、实施,对防范财务报告舞弊行为是基本的前提。在20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已经提出了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准则,但要以此为指导,彻底改变我国会计实务的状况,略显不足。本文认为,在财务会计报告基本准则中,应明确提出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标准——会计透明度。透明度一词,最早是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前主席利维特提出的。此后,sec多次重申高质量会计准则问题,并将透明度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加以使用。透明度的广泛关注和研究,成为了继相关性和可靠性研究的又一发展。

会计透明度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全面、综合的要求,注重以高质量的标准,给信息使用者以充分使用。基于此,我国会计准则中,应当规定出为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标准,要在反映准确、真实、全面的财务信息基础上,来实现会计透明度的基本要求。在这里强调以下两层含义:要有明确的会计准则为指导并严格遵守,以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及时、有用的财务信息;保证财务信息在有效的监管体系和完善的内部运行环境中,发挥作用,实现会计透明度。

二、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保证会计工作的透明化

1.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依靠外部监管,来实现透明的信息,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首要的是要有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目前单靠政府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同其他层次的监管主体有机的结合,组成一个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三方共同组成的、功能互补的监管体系结构。给不法会计行为以威慑,防止舞弊行为。

当然,作为证券市场上立法和执法主角的证监会应集中精力查处内外串通及违反法规的案件,产生足够的威力;证券交易所则负责日常的信息监管工作,核心是通过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书制约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而证券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内部自律管理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严格规范,对违规成员给予相应的处罚。由此形成的监管体系,封堵上市公司的侥幸心理,从组织上保证会计准则的执行,扼杀舞弊之风。

2.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面对尽显突出的舞弊性财务报告,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也是至关重要的。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以要求上市公司采取强制性变更制度。即对同一审计单位只允许聘任一定时期,到期更换,未到期更换必须披露更换原因,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不得更换。因为,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职位和薪水长期过分依赖一个上市公司,二者之间就可能发生复杂的利益关系,就会满足一些客户的不正当要求,帮助他们造假,而且也不利于发现一些执业问题;除此之外,还可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必须披露相关的审计费用,对严重超过行业平均收费标准的行为,给出合理的解释。从而增强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管功能,对防范和提高信息的透明性提供最基层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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