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想要达到的结果,并为之制定相应的计划。我们在制定计划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法院执行工作个人工作报告 法院执行督察工作计划篇一
一、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必要性 督察工作并非新的名词,也不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和制度,各地各部门也早就开始探索过,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对检察机关而言,检务督察工作还是一项新的机制。从调查表明,在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确有必要,而且条件和时机均已成熟。一是,从外部看,尚有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做法。如公安机关,对这项工作开展得比较早已有多年,并制订了警务督察条例,各级均成立了警务监察室或督察员,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地方政府部门,也建立督查室(督察室),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督察和各项工作任务的督查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对检察队伍的管理和案件质量督察工作,同时督察工作是今年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提出的一项重要措施。
结果表明,该院的干警违法违纪明显下降,如三门县院以前是干警违纪高发院,现在连续三年零违纪。同时,树立了检察机关廉洁从检的良好形象,检纪、检风明显好转,执法办案进一步规范。三门县院检务督察工作还在全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得到了省院的充分肯定。
二、如何开展检务督察工作
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设立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目的是要确保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驶,树立法律监督权威,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因此,检务督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实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河南省郑州市对检务督察工作开展也比较早,最高检有关文章刊登过他们的做法。就郑州市来说,主要是对检纪、检风作为督察的主要内容,但郑州有的县、市院还另外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的质量监督管理为主题的督察工作。又如福州市检察院的督察工作,主要由研究室承担,其主要内容是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主要内容的督察工作。本人认为,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督察工作主要以监督各部门和检察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院决议、决定情况,对检察干警检容、检纪情况和依法、规范、文明办案情况,以及执行扣押冻结款规定情况,检察长交办的事项完成情况开展督察。同时,也可根据情况开展专项督察活动和个案督察。
法院执行工作个人工作报告 法院执行督察工作计划篇二
(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二)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1983年9月2日修改)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1983年9月2日修改)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项)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1983年9月2日修改)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第二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二十九条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_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1983年9月2日增加本款)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_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_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_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_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_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_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_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_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_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_之间,如果本级_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_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1983年9月2日修改)
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第三十八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第三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
第四十二条 (1983年9月2日删去)
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_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3年9月2日_主席令第五号公布施行)
一、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专门人民法院”修改为“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删去第三项“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职权范围内管理司法行政工作。”
法院执行工作个人工作报告 法院执行督察工作计划篇三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诉讼积案的基本情况,找准案件久拖不决的主要症结,促进积案化解,增进社会和谐,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长期未结诉讼案件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要求,按照省、市两级法院的安排,经院党组研究决定从20xx年5月16日到10月15日开展清理诉讼积案专项活动,为使专项活动有序开展,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开展清理诉讼积案专项活动,是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紧紧围绕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总目标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法及时结案对落实司法为民、构造和谐社会、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权威良好司法形象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审判效率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确保清理工作有序进行。
通过开展清理诉讼积案专项活动,了解和掌握全院诉讼积案的基本情况,查明案件久拖未决的原因,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限期审结,建立健全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工作制度,从根本上减少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发生。通过此次清理活动,要达到全院无一件违法超法定审理期限案件。
为确保清理诉讼积案专项活动取得实效,成立清理诉讼积案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范登峰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办公室成员由民一庭、民二庭、审监庭、各法庭、立案庭、审管办、纪检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审管办主任担任。
1、查清积案底子。(时间段为5月16日至5月23日)各审判业务庭要迅速开展工作,对所有至20xx年4月30日超法定审限未结的刑事、民事、行政、重审、再审诉讼案件,按照超过三年以上未结、十八个月以上未结、六个月以上未结三种类型逐一登记造册,注明案号、案由、当事人、承办庭和承办人等审判信息,并按延期或超期时间长短排序,全面澄清诉讼积案底数。
2、找准未决原因。(时间段为5月23日至5月27日)各审判业务庭要及时阅卷、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每一宗案件未结的原因,找准症结,按照委托鉴定、审计、评估、公告等符合法定情形延期未结和不符合法定情形超期未结进行分类,一个案件对应制定一个工作方案,同时要注重分析制约诉讼效率的主客观因素。
3、强化工作措施。(时间段为5月16日至9月15日)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加强审判力量,加大清理力度,院、庭领导要率先垂范,亲自办案,加强指导协调。要求逐案做到“四定”,即定承办人、定结案时间、定审理方案、定督办领导,在清理积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保证长期未结积案结得了、办得好,确保诉讼积案按期结案和办案质量。要求三年以上无法定事由未结诉讼案件到6月底必须审结,其他无法定事由超审限未结诉讼案件到9月15日审结,如未按期审结,承办人须制作清积期间所作工作以及不能审结原因的书面报告,报经庭长、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交审管办汇总上报中院。
4、落实审限管理。(时间段为5月16日至10月15日)要针对诉讼积案清理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认真反思,寻求对策,查漏补缺,整章建制。要通过此项专项活动认真整理提炼办理案件质效高的法官的办案经验,大力进行表扬推介;对办案责任心不强、效率低下以及不恰当中止案件的典型事例进行通报追责,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要抓好根本,打好基础,防止边“清”边“积”。要建立健全审限警示、督办、催办制度,要明确界定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的情形,实行严格的延期审批制度,要建立健全审限分析通报制度及责任倒查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审判工作运行态势的分析,正确研判审判工作形势,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努力实现收结案良性循环。
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审判庭和承办法官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清理活动是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树立“公正、廉洁、为民”司法形象的客观需要。
2、客观真实,务求实效。各审判业务庭在排查阶段要认真进行摸底排查,不瞒报、漏报;在查找症结阶段,应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分析和报告;在清理积案过程中,应由各庭明确案件的承办法官,如原来的承办人已调离该庭的,应由各庭重新确定承办人,原承办人有义务向现承办人及时如实地介绍案情;确定承办法官后,承办人须立即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在活动指定时限内结案。
3、强化责任,确保效果。各审判业务庭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小组要及时对活动的开展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活动开展情况,通过听取工作汇报、通报进展情况、检查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开展本次清积专项活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进展缓慢、成效不大的审判业务部门,及时督促限期改变落后状况。对拖延审结、怠于办案的,将严肃追责。
法院执行工作个人工作报告 法院执行督察工作计划篇四
保证全厂的生产正常运转和产品品质控制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保证了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行,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主要从下面几方面做了些工作。
1、原材料质量控制有关产品的生命,我们通过严格把好入口关,从源头来控制产品的质量,对所有外购原料,首先按规定进行报验制度,检验员确认供应商提交的质量证明文件,并从外观、尺寸等方面进行检测,必要时做机械性能方面的检测。
2、提高检验透明度,产品检验根据检验量的大小,尽快检测,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以方便仓库办理入库手续,增加检验透明度,严格质量检测标准,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做到对公司负责的同时,不损害供应商的利益。
1、半成品检验面广量大,且精度要求高,为保证产品质量,我们对产品实施全检制度,严格控制检验流程,实施对结果负责的制度,并严格执行。所有员工的产品均从检验员的双手过,凝聚了检验员的大量心血,不知有多少的日日夜夜的加班,牺牲了多少检验员的休息时间。
2、严格过程控制程序。对工序流转的产品,必须按产品流转控制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放行,并执行上道工序对下道工序负责,下道工序复验上道工序的制度,做到层层把关。
法院执行工作个人工作报告 法院执行督察工作计划篇五
20xx年,xx法院的人事工作要按照区委组织部的要求,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积极贯彻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紧密围绕审判工作中心,认真履行好院党组的参谋、执行和服务的职责,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对现有人才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干部人事工作制度,通过规范的干部组织工作鼓舞士气、凝聚力量、激发活力,为全院的和谐发展提供组织基础。
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强化调研,认真疏理我院各个层面的人员情况,进一步制定并完善xx法院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有序地开展职务职级晋升及中层干部选拔等工作,使该项工作既体现公平公开公正晋升原则,又体现注重工作实绩、任人唯贤的培养方针,有效促进法院队伍建设的年轻化、知识化。
(一)配齐配强中层干部队伍
1、第二批中层助理任职期满考核工作;
2、中层副职的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工作;
3、部分中层领导岗位调整、挂职锻炼工作;
4、制定非审判岗位科组长设置方案并予以实施;
5、研究室、监察室主任试用期满考核工作;
6、第一、二批政治协理员聘任期满考核工作;
7、法警大队设置政委工作。
(二)完成各层次干部的职级晋升
1、与区委组织部共同完成处级干部晋升;
2、副科级晋升正科级工作;
3、科员级晋升副科级工作。
4、两年一度的独任法官续任、选任工作。
5、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警务人员警衔晋升。
(三)进行干警的岗位交流,合理调配审判资源
2、组织青年法官轮岗;
3、对部分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5、制定归档事务中心人事管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在案件多、人员少的情况下,如何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保证审判组织的良性运转。使力量组织最优化、效果产出最大化,缓解有限的审判资源与不断增加的审判任务之间的矛盾,是当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政治部将根据岗位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干警岗位进行了合理调整,调整过程中本着两条原则,一是加强业务庭人员配备,确保审判资源向一线倾斜,二是加大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力度,努力形成“交流一个人,带活一班人,走活一盘棋”的局面。
(一)积极做好人员招录工作
按照人才培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院合理利用高院下拨的政法专项编制,在对本院年度收、结案、人均结案数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招录数,设定好招录条件,把好公务员招录关。对新进人员进行“青年成才&8226;职业生涯规划”座谈会,鼓励其明确奋斗目标,实现阶段成长。
发挥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岗位上进一步锻炼成长,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为社会管理的创新而作出贡献。
建立法官助理机制,做好法官助理的选拔、任用、培训等工作,并对此项工作的推进进行调研、总结,探索完善书记员能级管理的模式,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化配置。
由本院专家型法官和部分审判业务骨干组成“导师组”,建立青年法官团队型培养模式,培养青年法官成为业务骨干和审判队伍的中坚力量,并从中培养出未来的专家型法官。
在以往的基础上继续选派年轻法官参加司法培训交流活动及赴其他单位挂职轮岗锻炼,开阔年轻法官的眼界、锤炼年轻干部的胆识、促使年轻法官脱颖而出。政治部还将一如既往的认真组织好我院在职研究生的教育学习、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学习、司法考试的组织报名学习,鼓励干警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我。
(三)进行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院、庭两级后备干部队伍,做好全院动员、推荐工作。在此基础上多渠道、多措施地加强我院中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研究任期届满后的工作安排,并研究制定新任(第三批)中层助理的选任工作方案。将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知识素质,在现职岗位上工作实绩显著,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同志推荐到助理的岗位上来,形成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
高素质的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院今年的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院党组在审判专业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思路,即要在司法行为的专业化、规范化方面下功夫,认真探索岗位精细化建设,明确司法行为要求,不断提升法官责任心。同时加大司法业务培训力度,积极推进全院岗位技能轮训,切实提高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确立“人的因素第一”的观念,把干部管理工作中各项制度的落实置于基础性地位。
(一)完善新形势下的队伍绩效评价机制
1、对20xx年我院制定修订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一步予以完善;
2、结合非审判业绩考评体系软件的开发,探索和完善我院非审判岗位业绩考核方法。
(二)积极做好中层班子考核工作
建立中层干部(含政治协理员、助理)管理台帐。协助党组抓好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重点把管好队伍作为硬性指标纳入考评范围,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班子考核的核心内容。继续深化我院中层干部队伍考核,通过对中层干部队伍现状分析,对近年来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制定更能反映真实情况、又有可操作性的中层干部考核办法,建立并完善中层干部管理台帐,将任务分解到年度、季度和月度,进一步明确中层干部的管理职责,切实保证全院工作能顺利有序开展。
干部人事工作中要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理念、发展的思路解决队伍建设中的问题,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谋求新发展。围绕队伍建设的瓶颈问题、突出问题和亟需解决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工作对策。
(一)积极参与我区组工干部联组学习活动
充分利用区委组织部为组工干部搭建的学习平台,积极参与,根据学习计划认真开展好学习、交流和研讨活动,与本院工作职能、工作特色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我院组工干部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党性修养、综合素质、工作作风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不断完善政治协理员制度构建
加强政治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交流。针对目前担任政治协理员的同志,基本上都有自己的业务工作需要完成,如果同时再兼任几个部门的政治协理员,时间精力明显不足。况且,跨部门担任政治协理员,工作难以深入,效果欠佳。在人员配置上还需要适当调整,以便于更好地完善和落实该项制度,促进我院政治思想工作以及整体工作的提高。
(三)推进“非审判业绩考评管理体系”
以高院推行法官(干部)业绩档案为契机,建立我院的非审判岗位人员的业绩档案,为党组在干部任用,部门在管理工作,干警在自身努力等方面提供科学的参考方法,在年终的评比表彰工作、公务员考核以及今后的晋级晋职中充分运用该系统,使全院干警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都有客观正确的反映,从而发现干部的特长,有针对性地加以关注,配套跟进培养措施,为人才的遴选与成长提供依据。
(四)积极协调解决干部职级、选配等重点问题
为着力解决制约队伍建设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增强队伍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政治部将继续深入展开我院干警职级晋升状况调研,提出解决干警职级晋升的建议,积极与区委组织人事部门、编制部门加强沟通协商,努力解决好我院干警职级晋升、职数理顺、编制补充等问题,积极争取各方的支持,多方面、多渠道促成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成。
要创造锻炼机会、提供展示空间、开展业务交流、参与教研活动、更新知识结构、稳定工作岗位等措施培养审判业务骨干、专家型法官后备人才。经过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在各审判业务领域脱颖而出一批审判业务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