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观看完一部作品后,一定有不少感悟吧,这时候十分有必须要写一篇读后感了!那么该如何才能够写好一篇读后感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读后感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罗伯特议事读后感篇一
通俗地讲,《罗伯特议事规则》就是关于如何开会的指南。大家都开过会,然而无论在企业还是在社会组织中,开会效率都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现状是我们凭借着个人经验或者与会者的权威来保证会议效果,但这是一种靠能人不靠制度的思路,不具有大范围内的可复制性。《罗伯特议事规则》一书,至少在四个方面远胜同类指南:
首先,它是人类议事智慧的严谨梳理,篇幅虽大,但紧紧围绕多数方、少数方、成员个体、成员整体、缺席者五大权利框架展开分析,既关心会议的决策效率,也意在防止民主表决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同时划清了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边界。
其次,该书虽然已出11版,期间根据时代的发展做过重大修订,但仍保留着罗伯特将军的初衷——把人们从议事规则分歧所造成的混乱中解放出来,在原则的稳定性与方法论的适应性之间取得了很好的平衡。
第三,《罗伯特议事规则》虽事无巨细地考虑了会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但它在行文风格上,是建议性的而非规制性的,也即列出典型情况及针对性措施,并不急于推荐所谓“最佳实践”或“制度红线”。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罗伯特议事规则》没有意识形态色彩,它基于常识的力量和冷静客观的语言,无论左中右,都能在这里找到改进各自会议的技术方案。
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
第1条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现代文明的议事精神精炼成为十二条原则,凸显了三个特点:
约定性,即规则明示在前,对事不对人。
工具性,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来解决的绝不无端拔高和指控。
价值中性,旨在凝聚组织认同,提高运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过文明议事来说服、辩论、妥协,从而形成有效果的行动。
罗伯特议事读后感篇二
通俗地讲,《罗伯特议事规则》就是关于如何开会的指南。大家都开过会,然而无论在企业还是在社会组织中,开会效率都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现状是我们凭借着个人经验或者与会者的权威来保证会议效果,但这是一种靠能人不靠制度的思路,不具有大范围内的可复制性。《罗伯特议事规则》一书,至少在四个方面远胜同类指南:
首先,它是人类议事智慧的严谨梳理,篇幅虽大,但紧紧围绕多数方、少数方、成员个体、成员整体、缺席者五大权利框架展开分析,既关心会议的决策效率,也意在防止民主表决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同时划清了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边界。
其次,该书虽然已出11版,期间根据时代发展做过重大修订,但仍保留着罗伯特将军的初衷——把人们从议事规则分歧所造成的混乱中解放出来,在原则的稳定性与方法论的适应性之间取得了很好的平衡。
第三,《罗伯特议事规则》虽事无巨细地考虑了会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但它在行文风格上,是建议性的而非规制性的,也即列出典型情况及针对性措施,并不急于推荐所谓“最佳实践”或“制度红线”。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罗伯特议事规则》没有意识形态色彩,它基于常识的力量和冷静客观的语言,无论左中右,都能在这里找到改进各自会议的技术方案。
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
第1条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现代文明的议事精神精炼成为十二条原则,凸显了三个特点:
约定性,即规则明示在前,对事不对人;
工具性,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来解决的绝不无端拔高和指控;
价值中性,旨在凝聚组织认同,提高运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过文明议事来说服、辩论、妥协,从而形成有效果的行动。(许永硕)
罗伯特议事读后感篇三
你知道什么叫开会吗?你知道为什么要开会吗?你知道怎么去开会吗?用“叶氏三角度追问法”,你会突然发现自己对于会议这个神奇的东西,简直是一无所知。
中国旧时有一个词语,叫“文山会海”,我无法统计上上下下究竟有多少份红头文件在漫天飞舞,但是每一秒都肯定有人在开会——当然,大多数开会的人事实上都并没有在进行会议,他们只是在瞎折腾。
显而易见的是大部分人对开会持有厌恶的态度,无非是某领导高谈阔论,台下昏昏欲睡,抑或争执不休,拳脚相加。这不怪他们偏颇,而是当下的中国人确实没有会议意识。
亨利·马丁·罗伯特将军在写下最初版的《罗伯特议事规则》时说过:“离开了规则,每个人都自由行事,结果就是每个人都得不到真正的自由。”随着罗伯特的后人和更多的议事专家的丰富和完善,《罗伯特议事规则》已经成为了一本数十万字的巨著。
什么是会议?会议是一个群体针对某一个特定的事项进行商议并希望获得某种结论的行动。因此会议的显著特征是群体性,之所以要“商议”,代表我们并不信任由个体独立判断而得出的结论足够客观公允和精准妥当,我们寄希望于通过讨论让每个人的思想和利益在会议之后群体的共同行动中得到体现——这是我们对“为什么”的回答。
这首先是一个民主的过程,因为如果不民主,就不需要会议。会议存在这个事实本身就意味着每个参会主体的平等性,因此领导滔滔不绝而台下昏昏欲睡的实在不能算会议,只能称之为“领导思想宣告会”。
孙文先生对此理解得很透彻,在《民权初步》中所作的序中,他写道:凡欲负国民之责任者,不可不习此书。凡欲固结吾国之人心,纠合吾国之民力者,不可不熟习此书,而遍传之国人,使成为一普通之常识。由此可见,孙文先生把这本著作视为民权的基础,也是中国民主制度成功的前提。
由是,“怎么去开会”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一条根本原则应当是:保证每个人的平等地位,维护每个人的正当权利,尽可能地提高效率而使得对议题的探讨尽快得出结论以便于执行。
我并不愿就整一个议事规则大谈特谈,事实上也没有那么多的笔墨。我所认为最重要的,正是这一份“规则”所拥有的超越规则的思想:民主、法治、权利保护与制衡、程序正当、程序性竞争、效率与公平……而这些思想正是解决当今社会诸多问题的办法,他们的作用千百年来已经得到了验证。
有非常多的人,尤其是国人,对于规则有一种病态的反感,认为规则和效率并不相容,千百年来尽皆如此。我们常常缺乏按章办事的思想,大多数规章又臭又长且无人问津,“人治”千年流传。
“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在这个神圣的口号下,一切对规则的破坏都是合理的,甚至有人放言“效率至上”天经地义。他们实在忽视了规则本真的含义: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很多人没有理解,之所以需要规矩,就是因为“人是活的”。每个人的价值取向和利益需求是不完全一致的,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行人想快点过马路,司机也那么想,一个十字路口就可能出现一起连环车祸。但我们综合各方利益需求之后制定了交通规则,这意味着只要遵守它,社会的共同利益是可以得到充分保障的——那么对于每个人来讲这都应该是最好的结果。
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及“程序的正当”或“程序正义”,因为《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核心事实上是程序的正义。也就是说,只要在规则允许范围内,一切行为都是正当的;假若规则不允许,那么一切行为都是不正当的。
这正是古希腊时期的“明文法”思想,由于最初始的自然法可以被贵族阶级随意解释,而解释者不可能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判决,因此平民总是受损,而制定明文法之后只要遵从条文就可以了。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有法律规定“任何时候行人都不可以横穿马路。”那么这时候即使有个持枪犯罪者对你说,你不横穿马路他就要杀死附近所有的路人,你也应该遵守前一条规则。
因此一个完备的规则是应该考虑各种特殊情况的,尤其应该注意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不受多数人的侵犯。《罗伯特议事规则》中充满了这样的思想,事实上这本书并不反对你利用规则的漏洞——比如当会议少数方不希望通过某个决议而看起来又很难阻止的话,可以投赞成票成为获胜方并在投票之后要求会议在下个会期中“重新考虑并先记录”——因为重新考虑的权利只在于获胜方。规则中特地点明了相当多类似的“漏洞”,事实上在议事专家们看来这是一种维护少数方权利的有效办法。
无论是昏昏欲睡的领导宣讲会,还是争执不休的吵架场,无疑都不可能达成什么有质量的决定。而看起来规则繁琐礼节繁多的在议事规则指导下的会议,却考虑了方方面面避免了各种问题,这可能是中西方思想的差异,更可能给我们展示了一个美好的社会前景。
让我们以罗伯特先生的话作结:民主最大的教训,就是让强势一方懂得他们应该让弱势一方有机会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让弱势一方明白既然他们的意见不占多数,就应该体面地让步,把对方的观点作为全体的决定来承认,积极地参与实施,同时他们仍有权利通过规则来改变局势。
罗伯特议事读后感篇四
你知道什么叫开会吗?你知道为什么要开会吗?你知道怎么去开会吗?用“叶氏三角度追问法”,你会突然发现自己对于会议这个神奇的东西,简直是一无所知。
中国旧时有一个词语,叫“文山会海”,我无法统计上上下下究竟有多少份红头文件在漫天飞舞,但是每一秒都肯定有人在开会——当然,大多数开会的人事实上都并没有在进行会议,他们只是在瞎折腾。
显而易见的是大部分人对开会持有厌恶的态度,无非是某领导高谈阔论,台下昏昏欲睡,抑或争执不休,拳脚相加。这不怪他们偏颇,而是当下的中国人确实没有会议意识。
亨利·马丁·罗伯特将军在写下最初版的《罗伯特议事规则》时说过:“离开了规则,每个人都自由行事,结果就是每个人都得不到真正的自由。”随着罗伯特的后人和更多的议事专家的丰富和完善,《罗伯特议事规则》已经成为了一本数十万字的巨著。
什么是会议?会议是一个群体针对某一个特定的事项进行商议并希望获得某种结论的行动。因此会议的显著特征是群体性,之所以要“商议”,代表我们并不信任由个体独立判断而得出的结论足够客观公允和精准妥当,我们寄希望于通过讨论让每个人的思想和利益在会议之后群体的共同行动中得到体现——这是我们对“为什么”的回答。
这首先是一个民主的过程,因为如果不民主,就不需要会议。会议存在这个事实本身就意味着每个参会主体的平等性,因此领导滔滔不绝而台下昏昏欲睡的实在不能算会议,只能称之为“领导思想宣告会”。
孙文先生对此理解得很透彻,在《民权初步》中所作的序中,他写道:凡欲负国民之责任者,不可不习此书。凡欲固结吾国之人心,纠合吾国之民力者,不可不熟习此书,而遍传之国人,使成为一普通之常识。由此可见,孙文先生把这本著作视为民权的基础,也是中国民主制度成功的前提。
由是,“怎么去开会”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一条根本原则应当是:保证每个人的平等地位,维护每个人的正当权利,尽可能地提高效率而使得对议题的探讨尽快得出结论以便于执行。
我并不愿就整一个议事规则大谈特谈,事实上也没有那么多的笔墨。我所认为最重要的,正是这一份“规则”所拥有的超越规则的思想:民主、法治、权利保护与制衡、程序正当、程序性竞争、效率与公平……而这些思想正是解决当今社会诸多问题的办法,他们的作用千百年来已经得到了验证。
有非常多的人,尤其是国人,对于规则有一种病态的反感,认为规则和效率并不相容,千百年来尽皆如此。我们常常缺乏按章办事的思想,大多数规章又臭又长且无人问津,“人治”千年流传。
“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在这个神圣的口号下,一切对规则的破坏都是合理的,甚至有人放言“效率至上”天经地义。他们实在忽视了规则本真的含义: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很多人没有理解,之所以需要规矩,就是因为“人是活的”。每个人的价值取向和利益需求是不完全一致的,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行人想快点过马路,司机也那么想,一个十字路口就可能出现一起连环车祸。但我们综合各方利益需求之后制定了交通规则,这意味着只要遵守它,社会的共同利益是可以得到充分保障的——那么对于每个人来讲这都应该是最好的结果。
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及“程序的正当”或“程序正义”,因为《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核心事实上是程序的正义。也就是说,只要在规则允许范围内,一切行为都是正当的;假若规则不允许,那么一切行为都是不正当的。
这正是古希腊时期的“明文法”思想,由于最初始的自然法可以被贵族阶级随意解释,而解释者不可能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判决,因此平民总是受损,而制定明文法之后只要遵从条文就可以了。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有法律规定“任何时候行人都不可以横穿马路。”那么这时候即使有个持枪犯罪者对你说,你不横穿马路他就要杀死附近所有的路人,你也应该遵守前一条规则。
因此一个完备的规则是应该考虑各种特殊情况的,尤其应该注意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不受多数人的侵犯。《罗伯特议事规则》中充满了这样的思想,事实上这本书并不反对你利用规则的漏洞——比如当会议少数方不希望通过某个决议而看起来又很难阻止的话,可以投赞成票成为获胜方并在投票之后要求会议在下个会期中“重新考虑并先记录”——因为重新考虑的权利只在于获胜方。规则中特地点明了相当多类似的“漏洞”,事实上在议事专家们看来这是一种维护少数方权利的有效办法。
无论是昏昏欲睡的领导宣讲会,还是争执不休的吵架场,无疑都不可能达成什么有质量的决定。而看起来规则繁琐礼节繁多的在议事规则指导下的会议,却考虑了方方面面避免了各种问题,这可能是中西方思想的差异,更可能给我们展示了一个美好的社会前景。
让我们以罗伯特先生的话作结:民主最大的教训,就是让强势一方懂得他们应该让弱势一方有机会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让弱势一方明白既然他们的意见不占多数,就应该体面地让步,把对方的观点作为全体的决定来承认,积极地参与实施,同时他们仍有权利通过规则来改变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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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读后感篇五
以上是对这本书的简单介绍,其中的精华是开会的十二条基本原则,这里就不一一列出,太占篇幅,想看的同学可以随便搜索一下就会找到,我只说,能够将这么多会议凝练出十二条原则,这个不容易,里面有三个核心特点,我说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首先,开会要把议题背景说清,不是所有人都同一个维度同一个视角,必须要统一认证,才能更好沟通,沟通的时候对事不对人。
其次,有事说事,不要动不动就“你这个人不好”,不要用道德来说谁,大家都一样,如果能用数据说明解决的,就不要夸张或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