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对一段时间内个人经历、感悟和思考的总结与概括。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以及总结学习或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下面是一些值得阅读和思考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思路和启示。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一
宣传部作为学校组织部门之一,肩负着宣传学校、服务师生的重要任务。而统计法作为一种对客观事物进行全面、深入、精确描述的方法,对于宣传部门来说,也有着重要的意义。近期,我们宣传部组织了一次学习统计法的活动,通过研读相关书籍、参加培训等形式,让宣传部成员对统计法有了更深的理解。下面我将结合此次活动,分享我的学习心得。
第二段:统计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统计法是一门研究测量、描述和解释各种现象的科学方法,它的核心是从样本中获取信息,并通过推理分析得出总体的结论。在学习统计法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了统计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对于宣传部门来说,有两个原则尤为重要,即真实性原则和权威性原则。在宣传工作中,我们需要保证传递的信息真实可靠,并且要以权威的身份发布,这样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学习统计法不仅仅是为了丰富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将其应用于实践当中。在此次活动中,我们分小组进行了实际的统计调查工作。通过制定调查问卷、采访受访者等方式,我们收集了一定数量的数据,并利用统计法进行了分析和解读。通过这次实践活动,我们意识到统计法是一个灵活的工具,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问题的本质、把握趋势和规律,从而为宣传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段:统计法在宣传工作中的意义和应用。
学习统计法对于宣传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应用。首先,统计法可以帮助我们准确地了解受众的需求和反馈,从而更好地制定宣传策略和方案。其次,统计法可以帮助我们监测传播效果和影响力,及时调整和改进宣传活动。再次,统计法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总之,学习统计法可以提高宣传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让我们能够更好地为学校的宣传事业服务。
第五段:展望与总结。
通过这次学习统计法的活动,我们宣传部门的成员对统计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应用。我们意识到统计法在宣传工作中的重要性,并将继续深入学习,将统计法的理念融入到日常宣传活动中,以提升宣传效果和服务质量。同时也希望能够通过学习统计法,培养宣传部门成员的数据分析和决策能力,为学校提供更优质的宣传服务。我们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一定能够为学校的宣传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是关于“宣传部学习统计法心得体会”的五段文章,通过引言提出主题,然后分别阐述了统计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学习统计法的实践应用、统计法在宣传工作中的意义和应用,最后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并进行总结。这样的框架可以帮助文章更有条理地叙述,使内容更加连贯。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二
作为一名统计工作的新人,通过对《统计法》的初步学习,对自己从事的统计工作在法律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理解了《统计法》对于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更加感受到作为一名统计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通过学习,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明确了统计工作的任务。
根据《统计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施行统计监督。具体到我们调查统计监测部门的工作实际,根据省局精神我们的工作主要是“数据质量核查”与“战略实施监测”工作,就是属于《统计法》规定的统计分析与统计监督的范畴。这为我们今后的完成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我们在工作中也应当能合理的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义务。
(二)明确了统计工作者的权利义务。
作为一名统计工作人员,通过学习《统计法》,理解了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义务,也为自己今后的工作明确了法律界限。
一是明确了作为一名统计工作者的法律义务。例如“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收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对象暴动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等规定都是作为一名统计工作者最基本的义务。
(三)明确了统计工作业务规范。
通过对《统计法》关于“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发布”等章节的学习,明确了统计工作中的业务规范,为今后工作中依照法律规定开展业务工作指明了方向。例如“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第十五条)的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就必须遵守,从而保证符合业务规范开展工作。
统计是政府进行宏观管理、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要做到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就需要科学统计。这就要求我们统计人员能够将调查数据结果结合各项政策、经济形势等因素综合分析,真实、准确反映经济发展运行的规律性问题,充分发挥统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重要的作用。
自己作为一名统计工作者,一是要时刻将自己的工作着力于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结合起来,在日常点点滴滴甚至看似细微的工作中一丝不苟、恪尽职守;二是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从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的高度,不断加强自身提高统计能力,保障数据质量、维护统计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学法用法意识;三是要明确法律责任,切实依法办事。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恪守,杜绝弄虚作假,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科学。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三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修订是我国统计立法史上的第二次修订,是统计法制建设上的历史性进步。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统计法》,调查监测中心迅速组织开展了新《统计法》学习活动。在学习过程中,大家认真讨论了新《统计法》的细则,与原《统计法》进行了细致的对比,并对实际工作中如何运用好新《统计法》,如何维护好法律赋予统计人的责任和义务畅谈了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修订后的《统计法》从保障统计数据质量、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明确项目审批权限、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这些新规定是我们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大家认为新《统计法》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更加重视统计活动各参与方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二是更加重视统计工作过程的管理;三是更加重视可操作性;四是更加注重国际通行规则。此外,大家在全面了解熟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基础上,还学习了该处分规定的三个方面;案件移送制度、对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对随意公布统计数据行为的处分。通过学习,加深了大家对上述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了解,增强了大家依法统计的意识和能力。
我们认为,要做好调查监测中心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城乡抽样调查及各项专项调查工作中,就必须做到懂法、守法、用法,在以新《统计法》为中心的统计法律制度框架内开展各项统计调查监测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为最大限度发挥统计法的作用,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统计法》的贯彻执行,确保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坚决维护政府统计调查数据的公信力;熟练掌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掌握依法统计的.基本要求,掌握开展各项统计活动的基本规范,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其次,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力度,运用法律武器为考核评价和抽样调查工作保驾护航;在学习好新《统计法》的基础上,关键是要执行好,对一切违法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坚决依法查处,维护统计法律的尊严。
新《统计法》的实施为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我们做好各项统计调查监测工作的有力武器。通过学习,大家掌握了新《统计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了守法意识、执法意识、程序意识、服务意识和保密意识。作为统计工作者,大家深感贯彻落实新《统计法》责任重大,并一致表示,在今后的统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新《统计法》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准则和各项制度,有效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切实做到依法规范统计工作,促进统计调查监测工作的科学发展。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四
在当今社会,统计法成为了公务员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法作为一门学科,运用于各个领域和部门,对于公务员来说尤为重要。通过系统的学习统计法,公务员能够更好地指导和支持决策,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公务员职责的落实。
学习统计法的必要性不言而喻。首先,统计法的使用能够提高公务员的决策能力和水平。统计分析可以帮助公务员更准确地掌握问题的本质,从而能够制定出更科学、更有效的决策。其次,统计法还能够提高公务员的信息处理能力。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公务员面临大量的数据和信息,如果缺乏统计法的知识,将很难从中提取出有用的信息,快速作出判断。最后,学习统计法还可以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统计方法的运用可以帮助公务员更好地组织和管理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在学习统计法时,公务员可以采取一些方法和途径来提高学习的效果。首先,公务员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的培训来系统学习统计法。这样的培训通常由专业的统计学家或者经验丰富的公务员主讲,能够帮助公务员快速掌握统计法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方法。其次,公务员还可以通过阅读相关的书籍和论文来深入了解统计法。这样的学习方式可以帮助公务员在理论上有更深入的把握,对统计法的应用也会更加灵活和熟练。此外,公务员还可以通过实际的工作实践来不断提升统计法的应用能力。实际操作能够帮助公务员更好地理解和巩固理论知识,进一步提高统计法的使用效果。
在学习统计法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实用性。首先,统计法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解读数据。通过分析数据,我们可以更准确地把握问题的实质,为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其次,统计法还能够提高我们的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公务员面临大量的数据和信息,通过统计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挖掘出有用的信息,帮助我们作出更明智的选择。最后,学习统计法让我意识到数据的重要性。数据是我们工作的基础,只有通过统计法的运用,我们才能更深入地掌握和利用数据,实现公务员的职责。
第五段:总结。
学习统计法是每一位公务员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通过学习统计法,我们能够提高决策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实现公务员的职责。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选择多种方法和途径,从培训班到书籍论文再到实际操作,不断提高统计法的应用能力。学习统计法的心得体会也让我深刻理解到了统计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以及数据在我们工作中的基础和关键作用。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相信自己能够更好地运用统计法,为公务员的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支持。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五
作为一名从事统计工作的下层工作人员,通过对《统计法》的学习让我对从事统计工作司法方面有了加倍深入的了解,《统计法》不仅仅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更是保障统计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实时性、和完整性,而且对规范统计法度模范、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托、全面晋升当局统计的公信力具有紧张的意义。要切实加强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加强执行统计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加倍高质量完成统计工作。
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必须进一步强化对统计运动的治理,严格依照统计司法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查询访问,继续进步统计查询访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统计是当局进行宏看治理、科学决策的紧张根基性工作,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要做到科学治理、科学决策,经济社会科学成长就必要科学统计。要严格执行统计查询访问项目的审批制度,强化对统计查询访问项目需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的检察,最大限度地削减反复、矛盾;要严格按照司法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查询访问,严格依法所以统计材料,依法审核统计材料,依法加工汇总统计材料,果断抵制对统计数据的各类干扰;要严格执照法定权限和法度模范开展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严禁借评估之名擅自改动和窜改统计调核工具报送的统计材料。
贯彻执行统计法,必须认真履行统计法付与的监督反省职责,果断查处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例如我们劳动工资的专业,在劳动工资统计中,主要根据单位的财务账本、管帐凭证来反省数据精确性,财务上的账本、凭证便是劳动统计的原始材料,在财务账本中纪录着有若干人领了劳动待遇,因为单位发给就业人员的每一笔在财务上都有账务的往来记录,所以我们在劳资统计执法反省中不能纯真的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和统计台账,而是结合财务上的账目来反省统计报表的真实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数据意识、敬业意识、办事意识、使命意识,能力把大到国家机关,小到单个法人单位的统计材料,数据滥觞的原始记录凭证保存完整,进步统计数据质量,从而进步当局统计公信力,树统计人权威。
增强统计材料的治理和颁布,是统计法的紧张内容。要加快树立基础单位名录库,对四上四下单位要有总揽全局的意识。树立健全当局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统计材料的信息共享机制,严格依照宣布权限宣布统计数据,严格执行统计材料颁布制度,切实维护当局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更要严格执行统计材料保密制度,统计工作中得到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就必须严格保密。例如,此顺序递次四次经济普查,入户查询访问时,企业和个人可能会对查询访问表上的数据提供存疑,畏惧数据信息会泄露,作为统计工作人员,要果断向他们包管数据信息是绝对弗成能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由此可见,要做好统计查询访问工作,统计材料的治理和颁布尤为紧张。
学习《统计法》不仅是进步作为统计工作人员的个人业务才能,更是赞助我们在完成统计工作中的一剂强心针,统计执法目的不在于处分,而是为了包管统计查询访问顺利完成,统计数据保质保量。我们应该身先士卒、带头学习、严格自律、规范自我,在贯彻执行统计司法律例的历程中积极施展楷模作用,将《统计法》带到乡镇带到企业,为实现每个人、每个地方、每个单位都能提供真实精确的数据这个目标而尽力!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六
第一段:引言(120字)。
最近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关于“企业统计法治”的培训课程,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了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合法合规是至关重要的。在培训过程中,我重温了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了统计法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在统计工作中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在课程结束后,我深感受益匪浅,并形成了一些深刻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统计法的重要性(240字)。
统计法是指对统计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在企业运营中具有重要地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只有通过统计数据的准确分析,企业才能及时了解市场需求、调整生产计划、规划发展方向。同时,统计法也有助于规范企业运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机制,严格按照统计法开展工作,才能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段:遵守统计法的重要性(240字)。
课程中,我们了解到企业在统计工作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如在数据收集和统计过程中必须保护个人信息的私密性、必须使用合法的数据统计方法和技术、必须按照统计法对数据进行保存和公开等。这些法律规定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原因和意义,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遵守统计法的重要性。合法合规是企业赢得市场信任和社会声誉的保障,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只有通过遵守统计法规,企业才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确保企业长久发展。
第四段:统计法给企业带来的好处(240字)。
课程中,老师还分享了一些企业在遵循统计法规定的基础上所取得的好处。遵守统计法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掌握市场脉搏,准确把握商机,提高竞争力,还可以依法行事,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此外,遵守统计法可以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效率,加强团队合作,提高工作效益。规范的统计工作有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减少浪费,提高经济效益。综合而言,遵守统计法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第五段:个人感悟和总结(360字)。
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了统计法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更加清晰地了解了企业在统计工作中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学习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运营的合法和合规。同时,我还要深化团队成员对统计法的意识,组织相关培训和沟通交流,提高团队整体素质。作为企业负责人,我将积极引导员工在统计工作中注重合法合规,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只有通过遵守统计法规,才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法治环境,实现企业的长久发展。
总结:
企业统计法治培训使我深刻认识到了遵守统计法的重要性和好处。合法合规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保证企业长久发展的必然要求。遵循统计法规定的同时,企业可以更好地掌握市场信息,提高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企业的一员,我们要时刻保持对统计法的敬畏之心,不断学习更新法律法规,以确保企业在健康合规的环境下蓬勃发展。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七
统计法规及意见是我们在统计学习和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如一位名人所说,“让我们看看事物的统计数据吧——如果没有它,你只是一位普通的人,和你的普通观点一无所知。”因此,对统计法规及意见的深刻理解和运用对于提高统计学知识的水平、提高数据分析的能力和准确性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于法规及意见的了解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数据的获取、分类、分析、解释和报告。在一些统计项目中,不同的数据来源、类型和处理方式必须遵守相应的标准和法规,否则将会导致分析的不准确甚至严重失误。了解相关法规及意见能够帮助我们确保数据质量的高可靠性,同时提高分析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其次,在分析中深入理解法规及意见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意义,那就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正确解释和分析结果。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复杂的数据,多因素影响导致现象复杂,此时我们就需要通过加深对法规及意见的理解,运用正确的解释方法和分析思路,去解释和分析结果。因为只有理解正确的方法和标准,才能使得对数据更加准确合理的分析,可以解决业务上的问题,为后续的决策和行动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学以致用,将所学的法规及意见融入到实际的案例分析当中,才能真正达到全局思考的目的。通过实际案例中的分析和数据报告,逐渐进一步提高运用法规及意见的能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互相促进,促进统计知识的深入掌握,进而提高统计分析能力。
第五段:改进和总结。
最后,对于所学所得,需要不断进行总结和改进。首先是对自己的统计水平有更深刻的认识和把握。通过不断地实践和反思,找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改进,加强自我分析和判断能力。其次是对于所学加强总结和梳理。只有通过不断总结提高的经验,才能更好地掌握法规及意见的要点和规则,丰富自己的统计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归纳总结和提炼,对于学习了解统计法规及意见这一课程更为深刻的掌握与运用,是一种非常重要也是必要的途径。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各种问题和挑战,为数据分析和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持,向着更高的学习和实践目标不断前进。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八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九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九
第一段:引言(200字)。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统计数据在各个领域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统计法也在逐渐完善和落实。作为一名在校学生,我在学习统计法时深受其启迪,意识到合法的数据采集和管理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在模拟法庭课程上的仿真听证环节中,我深刻地领悟到了统计法在社会中实践的重要性。
第二段:法治统计的基本要求(200字)。
统计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治”思想。法治统计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统计法的合宪性、严谨性、重法制、注重技术规范、提高信息公开度和保护“隐私权”。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些基本要求的实现与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安全性等方面是紧密联系的。
第三段:统计法对于社会管理的作用(300字)。
统计数据对于社会管理来说是不可或缺的。统计法在社会管理中,可以对不同领域的数据进行收集、处理、传播和使用。通过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可以形成科学的决策依据,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例如,在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方面,浙江、江苏、上海,三省一市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可以利用数据进行更为详尽的分析和评价,从而使得各地理解和支持合作发展战略,并形成政策推进和执行的支撑。
第四段:统计法对于公正司法的意义(300字)。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统计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比如,诉讼中争议事实的证明,统计数据往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当然,合法采集的数据应当严格保护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确保数据本身的可信度和合规性。我的仿真法庭课程中就体现了这些应用场景:在典型的商业合同纠纷案件中,数据采集和分析越来越成为诉讼双方争议解决的必需和捷径。有时候,甚至不需要经历持久的漫长诉讼,只要数据就能解决纠纷,充分体现了统计法的作用。
第五段:结语(200字)。
综上所述,统计法的意义无法高估。对于国家、社会、甚至个人来说,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和意义。我们非常看重数据的权威性以及合法性,采用合规管理,让数据更能够引导社会发展,指导司法实践,使数据走向真正的食用门槛。我希望每个人都能够认识到这些,学会如何使用它们,并将他们紧密的结合起来。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十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于数据的需求和重视程度不断提升,统计工作变得格外重要。为了规范统计工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统计法规及意见,它们对于统计工作的质量、效率和稳定性都有着重要影响。在实践中,我逐渐理解和领悟了这些法规及意见的重要性,相信只有深刻领会它们的规定和精神,才能不断提高和完善我们的统计工作。
统计法规及意见是国家对于统计工作的具体指导和要求,是经过长期实践和总结的重要经验。统计数据是反映国计民生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因此,统计工作必须遵循科学的规范和标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同时,统计法规及意见还能为我们提供一个相对稳定和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有利于我们的决策与规划,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国家出台的统计法规及意见众多,其中最为重要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明确了我国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任务、法定程序、责任和惩处等相关内容,对于我们开展工作时的权责和义务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除此之外,还有各部委颁布的统计管理办法、统计特别调查办法、统计监测和评估办法等等。这些法规及意见都细化了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的要求和标准,保证了统计数据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严格遵守统计法规及意见是确保数据真实性和可信度的前提条件。统计数据的发布涉及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方向和决策,如果在数据采集、处理、分析等环节存在问题,就会导致错误数据的发布,进而误导决策,影响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同时,如果某些人为追求一时的利益或者企图掩盖真相而篡改数据、弄虚作假,那么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民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和认可。
贯彻统计法规及意见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强知识学习和提高法律意识。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法规及意见的内容、精神和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加强自我纪律和规范意识的养成。同时,我们还需要积极参与各类培训、研讨会,了解最新的统计动态和政策,跟进时代发展潮流,不断提升我们的专业能力。
第五段:总结。
统计法规及意见是国家权威的指导和规定,对于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实施有效的决策和规划、推动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需要深刻领会法规及意见的精神和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规范意识,让其真正转化为我们工作的内在驱动力,为推进统计工作和国家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最新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九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最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实用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模板13篇)篇十三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三项修改为:“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第七项修改为:“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四、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第六项。
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第二项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六、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修改为:“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