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我们的工作又迈入新的阶段,请一起努力,写一份计划吧。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制定相应的时间表和资源分配。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连锁药店活动工作计划篇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提高医疗质量,减轻病人经济负担,预防过度使用、滥用,控制药品费用在整个医疗活动中所占的比例,制定我院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
定期抽查处方并点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处方先予以沟通,沟通后仍不改将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处理。医院规定加以限制使用的其它抗菌药物,科室应凭处方经科主任签字后,到感染控制科主任处登记、签字后再到药房取药。紧急情况下可越权使用,但处方量仅限1天。
连锁药店活动工作计划篇二
药品质量的好坏是关系到老百姓生命安全和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其优质可靠的药品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保证。因此,中药房要严把质量关,严禁假冒、伪劣药品入库,杜绝药品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的事件发生,贵重、毒麻、精神的药品实行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连锁药店活动工作计划篇三
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96号文件)精神,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认真查处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药品流通秩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连锁药店活动工作计划篇四
1、中药房的面积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2、中药房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中药房应当宽敞、明亮,地面、墙面、屋顶应当平整、洁净、无污染、易清洁,应当有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3、备齐药架、除湿机、通风设备、冷藏柜或冷库、称量用具(药戥、电子秤等)、粉碎用具(铜缸或小型粉碎机)、贵重药品柜、毒麻药品柜。
连锁药店活动工作计划篇五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专柜。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入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其产品。本药店零售企业的非官方销售人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促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82条处理。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从合法的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货。检查购买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挂靠”或“过票”个人(或无证单位)购买药品等非法渠道。从非法渠道进货的,按《药品管理法》第80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索取、核对和保管供应商的有关证明、资料和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出具供应商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发现供应商的相关证明、资料、销售凭证未按规定进行核对和留存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和备案。未经验收,不得在柜台上展示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买方(卖方)、数量、价格和购买日期(卖方)。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规定分批接受和记录采购药品。柜台陈列和仓库存放的药品无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85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依法认证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每年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分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事医药商品销售人员、保管员等16种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定工种的专业技能证书。违反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同时,分行将对现有医药零售企业的医药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进行清理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额一致。违法的,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核签字;注册处方药是否与销售数量相符,注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查处。
9.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中止或者向消费者发布广告,不得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违反规定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不符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等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