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模板5篇)

时间:2024-09-23 作者:LZ文人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任务和目标,如学习、工作、生活等。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我们需要制定计划。优秀的计划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计划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篇一

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4、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

第八条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办理《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龄夫妇(领结婚证日期)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新婚,怀孕两个月内报怀孕,并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优生检查,怀孕3-6个月到镇计生办领取准生证明,生育后一周内报告出生情况。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规定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到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生殖健康检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外出到本镇以外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同时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与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9、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按照镇、村规定参加健康查体。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篇二

第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3、不按规定接受孕检、访视、健康查体,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5、不参加村、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6、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篇三

第一条为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自治工作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依托村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篇四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7、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早婚早育或计划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2、有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

3、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

4、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5、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在确保国家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的基础上,可列支一定比例的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进行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十一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1、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民,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政策的享受。

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两委会。

第十三条:本《章程》报xx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篇五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及户口在本村而人已离开本村的村民;户口不在本村而在本村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员,均应遵守本村计划生育公约。

第三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村委会负责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村计生协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要积极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同时做到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六条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并协助政府落实工作人员报酬。

(二)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服务室和人口学校。健全功能。

(三)组织制定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规章制度。

(四)组织实施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等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五)落实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落实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年终向村民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村民监督和评议。

(七)协助政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奖励优待政策。

第七条村委会下设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处理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成员包括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干、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等。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组织本村群众学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有关知识。

(二)掌握本村育龄夫妇婚育情况,做好帐、卡、册、表的登记、变更、填报和生育申请初审、报批工作。

(三)宣传避孕药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协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群众自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做好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四)协助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好生殖保健咨询服务及术后随访工作。

(五)组织本村育龄妇女参加环情、孕情检查和常见妇科病检查;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协调和组织计生协会、村民小组长等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产、生活服务。

(七)做好本村流出、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八)落实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九)完成党支部、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反映村民提出的建议与合理要求。

第八条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管好自己一家人,帮好联系户,带好左邻右舍,引导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二)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和生产科技等知识,协助党支部、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生育政策的落实、计生经费管理和对符合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进行评议。

(四)协助村委会为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参与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创办计生“三结合”经济项目实体,做好计划生育贫困户帮扶工作。

(五)监督村委会对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章节和计划生育公约的实施,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九条组计划生育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兼任)的主要职责:

(一)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组织开展本组育龄群众学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组织开展文娱活动。

(二)组织育龄妇女参加环情、孕情检查,对育龄妇女进行访视、访谈,及时发放并指导育龄妇女正确使用避孕药具。

(三)做好统计信息的收集、反馈、上报工作。

(四)收集、反映群众意见要求。

第十条村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章节的制定与修改,有权对村委会计生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依法结婚的夫妻有权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主生育子女。

(三)育龄夫妇有权免费享受《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有权选择个体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五)符合规定条件的育龄夫妇享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六)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的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行政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议。

(七)对本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尽以下义务:

(一)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

(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按技术要求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出现意外妊娠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终止妊娠。

(三)按时接受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环情、孕情检测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四)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接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五)不违反规定做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主动接受行政处理,并按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

(七)村民房屋租(借)给外来成年流动人口暂住的,应于3日内到村计划生育委员会登记;若出现流入人口违反计生法律法规怀孕,应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八)党支部、村委会干部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一)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打工前到镇社会事业管理办公室人口与计划生育干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二)凡是流入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在进住本村后三日内,要向村计划生育委员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生专干登记造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并按本村村民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奖励优惠政策

(一)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妻,由镇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二)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中的困难户优先提供致富信息和资金扶持发展经济。

(三)村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对优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村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理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取消当事人本村规定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和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提前生育、违法生育、婚外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追回已享受过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并长期不享受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三)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无故不落实节育措施或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取消当事人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四)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后擅自施行引产,或者婴儿出生后不明原因死亡,或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的,不允许其再生育。

(五)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雇主和房主,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按有关规定,除接受行政处理外,还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村委会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公布一次违反本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的情况。

第十六条本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和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本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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