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是指当事双方约定并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与义务。下面是我们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协议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死亡赔偿金协议书(实用20篇)篇一
翟彦兵在郭连成(系翟彦兵的舅舅)带领下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甲方工地,于201x年7月19日突发疾病,经xx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现甲方本着人道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于201x年8月1日全部付清(已过付)。
二、甲方已支付乙方因抢救翟彦兵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家人食宿费等费用共计4700.00元(肆仟柒佰元整)。
三、乙方及其他亲属不得再就翟彦兵意外死亡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任何其他部门、机关透露、投诉本事件或提任何异议;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事故发生地点相关单位声誉的行为。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则构成违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四、甲方支付相关款项后,乙方自行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四人保证并确认其为死者翟彦兵的全部近亲属。乙方清楚了解自己在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六、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甲方对此事件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内容,则构成违约,需退还甲方人民币。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交通、通讯、误工(按200元/天)、公证、律师费。
八、争议解决。
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约定由xxxx法院依法审理。
九、上述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骗、胁迫行为。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乙方:
翟彦兵之父(签字、指印)。
翟彦兵之母(签字、指印)。
翟彦兵之妻及孩子(签字、指印)。
二0一x年八月一日。
收到条。
今收到ss、ss过付的翟彦兵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
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现金)等费用共计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收款人:翟彦兵之父(签字、指印)。
翟彦兵之母(签字、指印)。
翟彦兵之妻及孩子(签字、指印)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备注:1、收款人必须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后方可过付赔偿款;
2、收款人必须提供死者户口注销证明文件、火花证明文件后方可过付赔偿款;
死亡赔偿金协议书(实用20篇)篇二
1、《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分析,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因此,该赔偿金不应认为是死者的遗产。
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由于失去亲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补偿,并不包括对其他损害的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取得的死亡补偿金虽不是死者的遗产,实践中一般参照《继承法》由死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死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其遗产在死者死亡后即转化为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的死亡,而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接受赔偿的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不是死者本人,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并非平均分配。
死亡赔偿金协议书(实用20篇)篇三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协议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协议书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协议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甲方之子____生前与乙方系夫妻关系。___年___月___日,____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甲乙双方将肇事者____、____、____、____及相应的保险公司中国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支公司、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告上法庭,经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民一初字第____”审理后,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___年___月___日“(___)___民一终字第___号”判决:_____
1、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110229元;
2、中国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支公司____元;
3、____赔偿____元;
4、___赔偿____元。
四项合计_______元。
经过一年的法律维权,事情已基本结束,为了让甲乙双方早日从失子丧夫的悲痛中摆脱出来,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之子__生前与乙方亲生女__的监护抚养及赔偿金的'分配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应甲方的强烈要求乙方同意将___的监护扶养权让渡给甲方,由甲方监护抚养至成人。自协议签字后,____的监护权、抚养义务转给甲方。
2、一审原告诉求__的扶养费___元从赔偿金中提出;乙方由于无固定职业,生活拮据,每月支付____抚养费___元,至____18周岁,共15年计____元,从乙方应得赔偿款中扣除,二项合计____元,应单独存放,由甲方管理用于__的生活费用。
3、事故发生后,___已付____元,___已付____元,____已付____元,合计____元,由甲方保管,扣除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支出,下剩____元。
4、终审判决肖用兵多支付赔偿金____元;___多支付赔偿金____元以及____垫付的____元,合计____元应从赔偿金中扣除。其中:______多支付赔偿金____元,___垫付的____元,从赔偿金中列支给甲方,由甲方负责返还;____多支付赔偿金____元,从赔偿金中列支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返还。
5、赔偿金____元扣除___的扶养费____元以及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支出___元,下剩元由甲乙双方按三份平分,每人得____元。
6、乙方从应得的赔偿金____元中扣除___的抚养费____元,加应付__多支付赔偿金____元,实得___元。
7、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本协议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鉴证机关存一份,协议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乙方: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死亡赔偿金协议书(实用20篇)篇四
【工伤保险相关资讯】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陈颖华的死亡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3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经核算共计:446,534.00元。陈颖华父母已经死亡,现有一女儿陈雪飞,生前再婚配偶王淑华,两人对该赔(补)偿金额表示认可。
近日,五常市民陈雪飞向记者反映五常市教育局在发放其父陈颖华工伤死亡赔(补)偿金时存在违规发放,导致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她无法领到相关赔偿。
五常市长山中心学校教师陈颖华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五常市长山乡中心学校对陈颖华的死亡依法申请工伤,7月10日,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陈颖华的死亡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3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经核算共计:446,534.00元。陈颖华父母已经死亡,现有一女儿陈雪飞,生前再婚配偶王淑华,两人对该赔(补)偿金额表示认可。
人在上海的陈雪飞联系五常市教育局,要求在她和继母王淑华共同到场情况下才能领取该赔(补)偿款却遭到拒绝,她回到五常后,钱已被王淑华领走。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陈雪飞认为应当在她和继母同时到场情况下才能够发放,但学校称王淑华收款时已写明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即此事与学校无关。
另外,陈雪飞告诉记者,之前的工伤赔偿材料,都是由陈雪飞和王淑华两人共同申报,根据正常程序,全部赔偿金应由五常市财政拨款到长山乡教育办,由二人共同到场领取。但在实际发放过程中,在财政拨付款到位前7天,教育局却通知长山乡中心学校提前垫钱支付给了王淑华一人。随后陈雪飞多次找到五常市教育局,一位姓谢的副局长表示法律没有规定赔补偿金不能由其继母一人领取。
北京中高盛律所律师李滨认为,学校要求王淑华写明承担一切责任的说明时,就等同于学校已明知此事不合规,通过收款说明来推卸责任。而该说明,对不知情的第三方陈雪华来讲,在法律上是毫无约束力的。同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39条,上述446,534.00元,应当在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王淑华与陈雪飞协商并达成分配协议后,按照协议分别支付;若王淑华与陈雪飞经协商无法达成分配协议的,应当在王淑华与陈雪飞经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分配份额后,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进行支付。
为此,记者联系到参与人之一的五常市教育局人事股股长佟海波,他表示分管此事的谢姓副局长正在开会,下午会给记者回电,但截至发稿,几天来一直无人回复此事。
死亡赔偿金协议书(实用20篇)篇五
丙方(李某儿子):李男。
丁方(李某女儿):李女。
戊方(李某父亲):李父。
己方(李某母亲):青某。
见证单位(见证人):
项目部双方进行协商,解决李某因工伤死亡补偿事宜,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各方确认如下事实:
1、李某,男,汉族,现年46岁,身份证号:。
配偶姓名:卢某,女,壮族,现年38岁,身份证号:;两人育有一儿子和一女儿,
儿子姓名:李男,现年14周岁,身份证号:;。
女儿姓名:李女,现年16周岁,身份证号:;。
父亲姓名:李父,现年75周岁,身份证号:;。
母亲姓名:青某,现年72周岁,身份证号:。
2、双方确认李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
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反悔。
三、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的住院医疗期间,所有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出具的凭证,由甲方据实承担,共计×××元。
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计算如下:
月平均工资也参照本数额确定。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据此,丧葬补助金为6×1288=7728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据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1824元。
工亡补助金中扣除。
母亲支付8年,儿子支付4年,女子支付2年。
4×12×1288×30%=18547.2元。女儿为2×12×1288×30%=9273.6元。合计:88099.2元。
人,所以,每人应按25%计算是正确的。)。
5、以上各项总计157651.2元。(大写:壹拾伍万柒仟陆佰伍拾壹元贰角零分元)。
五、根据法律规定,上述补偿的款额应当进行合理分配,并直接向相应的直系亲属支付。
丧葬补助金由承办丧事人取得(系由父母承办);。
系的远近合理分配。但一般情况下在实践中参照法定继承分配。)。
供养亲属抚恤金各自取得。
的利益处理上述款项。
据此,上述补偿款按以下方式分配和领取:
列表--略。
付剩余款项。
七、本协议未涉及的其他费用,由本协议各方各自承担。其它无争议。
八、本协议一式八份,效力相同。甲方二份,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见证方各一份。
本协议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协议各方签字盖章:
死亡赔偿金协议书(实用20篇)篇六
甲方:**、**夫妇(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之子**生前与乙方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22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甲乙双方将肇事者**、**、**、**及相应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告上法庭,经**县人民法院“(2012)*民一初字第**”审理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0月12日“(2012)*民一终字第**号”判决: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110228元;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243855.32元;3、**赔偿109196.85元;4、**赔偿18399.32元。四项合计481679.49元。
经过一年的法律维权,事情已基本结束,为了让甲乙双方早日从失子丧夫的悲痛中摆脱出来,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之子**生前与乙方亲生女**的监护抚养及赔偿金的分配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应甲方的强烈要求乙方同意将**的监护扶养权让渡给甲方,由甲方监护抚养至成人。自协议签字后,**的监护权、抚养义务转给甲方。
2、一审原告诉求**的扶养费92104元从赔偿金中提出;乙方由于无固定职业,生活拮据,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18周岁,共15年计18000元,从乙方应得赔偿款中扣除,二项合计110104元,应单独存放,由甲方管理用于**的生活费用。
3、事故发生后,**已付120000元,**已付20240元,**已付20000元,合计160240元,由甲方保管,扣除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支出,下剩元。
4、终审判决肖用兵多支付赔偿金10803.15元;**多支付赔偿金1840.68元以及**垫付的20000元,合计32643.83元应从赔偿金中扣除。其中:**多支付赔偿金10803.15元,**垫付的20000元,从赔偿金中列支给甲方,由甲方负责返还;**多支付赔偿金1840.68元,从赔偿金中列支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返还。
5、赔偿金481679.49元扣除**的扶养费92104元以及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支出元,下剩元由甲乙双方按三份平分,每人得元。
6、乙方从应得的赔偿金元中扣除**的抚养费36000元,加应付**多支付赔偿金1840.68元,实得元。
7、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鉴证机关存一份,协议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二xxx年月日。
死亡赔偿金协议书(实用20篇)篇七
甲方:
乙方:__,(性别)__,(民族)__,身份证号码:__,系__的__(亲属关系)。
xxx,于20__年8月日在工作时发生事故,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李元浩于__年__月__日出生,其供养亲属情况如下:
妻子:姓名__年龄__出生日期__
家庭住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为妥善处理李元浩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丧葬补助金,元人民币;。
二、甲方愿一次性补偿乙方元人民币作为补助金;。
三、乙方在提出生活出现困难的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可支助李元浩长女完成学业。
四、乙方保证于20__年8月日前对李元浩遗体进行火葬。
五、甲方履行义务后,乙方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李元浩死亡一事再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六、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此事的处理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十、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捺印)。
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死亡赔偿金协议书(实用20篇)篇八
乙方(工人):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施工工地施工时不慎发生伤害事故,左手腕骨骨裂。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抢治,经治疗后复查,现无大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误工费用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由甲方在协议双方签字时一次性付完。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死亡赔偿金协议书(实用20篇)篇九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员工_________因急性心肌梗塞经医院抢救无效不治死亡,甲方为体恤死者家属,特与死者_________的妻子、儿子、女儿及大哥四人(共同作为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经清楚死者_________的死亡属于急性心肌梗塞导致,对此没有异议(详见医院有关证明)。
2、乙方已经清楚并详细了解到死者_________在发病至死亡期间,甲方已经及时将死者______甲方(盖章):
见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死亡赔偿金协议书(实用20篇)篇十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可以申请工亡,要求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到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工伤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协议书(实用20篇)篇十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不是赔偿给死者的,故不属于遗产,不被继承。
一、从死亡赔偿金和补偿费性质上看。死亡赔偿金和因公死亡补偿费,是在公民死亡以后由死者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给予的赔偿和补偿。按照法律规定,职工因公死亡所得的各项赔偿款,是对死者近亲属的安抚,其性质不属于死亡公民的遗产,不能按遗产分配,应该由其近亲属平均分割。
二、死亡赔偿金和补偿费不是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不是赔偿给死者的,故不属于遗产,不被继承。
9.工伤保险是强制险吗?工伤保险可以退吗?
10.加班意外受伤可以报工伤保险吗。
死亡赔偿金协议书(实用20篇)篇十二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三项待遇:
一是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三是因工死亡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标准。但是,根据国务院7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的有关规定,从1月1日起,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目前正在抓紧研究修订,以落实国务院关于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的要求。
死亡赔偿金协议书(实用20篇)篇十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死亡原因:_______________。
直系亲属:___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
为妥善处理_______________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自甲、乙方双方签订本协议,乙方收到甲方_____万元赔偿款之日起,甲、乙方双方同意终结_______________的死亡赔偿纷争,自愿放弃基于_______________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及其近亲属不得再就_______________赔偿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不得要求甲方将死者_______________的尸体运回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而应就地在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甲方于20__年7月18日前支付乙方全部赔偿金_____万壹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乙方开具收款收条。
五、乙方自行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同意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提供相关有效资料给甲方,将死者务工期间雇主为其投保的保险受让权利全部转让给甲方(即归甲方所有)并保证不持异议。(如果是因为工伤死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效力,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死亡赔偿金协议书(实用20篇)篇十四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三项待遇:
一是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三是因工死亡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标准。但是,根据国务院207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有关规定,从201月1日起,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目前正在抓紧研究修订,以落实国务院关于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的要求。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死亡赔偿金协议书(实用20篇)篇十五
职工要是工亡的,此时虽然也会做出相应的赔偿,但很显然死者自然是无法获得,因此工伤死亡的赔偿一般都是给了工亡职工的家属。而这赔偿就包括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那其中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怎么分配才好呢?请一起在希望在进行了解。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界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公民的生前财产,而是其死亡发生之后才产生的,则不是遗产。所以不可以当做遗产平均分配。并且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有具体的给付对象的,法律明确给谁的就应当给谁,不可他人染指!因此“参照”说也是错误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若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死亡后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2、若劳动者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在购买工伤保险时,指定了受益人,因工死亡后的保险金,即由受益人获得。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地享有继承这笔赔偿金的权利,任何继承人都无权剥夺或者限制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
工伤死亡赔偿金其实也就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金,但这并不属于工亡职工的遗产,因此一般而言是不能进行分配的,其中工伤死亡赔偿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具体的给付对象,而不是随便想给谁就能给谁。
死亡赔偿金协议书(实用20篇)篇十六
(1)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安葬工亡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需费用。丧葬补助金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计发对象是工亡职工的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计发对象是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该项待遇为长期待遇,一旦供养亲属具备、恢复能力或者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即停止发放。
(3)因工死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最新政策,因公死亡补助金的标准改为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发放对象为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当有数个近亲属时,对于工伤职工生前对其尽了较多照顾义务的近亲属,应当予以照顾。
关于几种死亡待遇之间的关系需明确以下事项:首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仅享受丧葬补助金;其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最后,职工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择一领取,不能同时享受。
本案工伤事故赔偿款产生于职工死亡之后,是对未来家庭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其性质不属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但具体处理可参照遗产处理的相关规定,由已故者的近亲属予以合理分割。扣除处理职工的后事等各项合理开支,应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职工琼返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二、三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死亡赔偿金协议书(实用20篇)篇十七
甲方:
甲方代理人:
乙方:
乙方代理人: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被乙方伤害一案的有关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人身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人民币整)。
二、以上款项于双方签署本协议当日由乙方一次性给付甲方,甲方收款后出具收条。
三、乙方对于造成甲方受伤的行为深表悔意,乙方对甲方做出诚恳道歉。
四、甲方对乙方表示谅解,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伤害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双方对经济赔偿问题一次性解决完毕。
五、甲方同意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恳请司法机关免予追究乙方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给乙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并送相关办案司法机关一份。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
甲方代理人:
乙方:
死亡赔偿金协议书(实用20篇)篇十八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死亡赔偿金协议书(实用20篇)篇十九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未定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死亡赔偿金协议书(实用20篇)篇二十
被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魏××,男,43岁,包工负责人。
案情:
双方因工伤医疗津贴、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发生争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是某省来某市务工的农民,8月由第三人介绍并带到被诉人建筑工地做工,月工资收入1100元,每月由第三人支付,申诉人未办理任何务工手续。
1月19日下午4时左右,申诉人在某综合楼工程第十层梁上施工,梁底料突然断裂,申诉人从2.9米高处坠落,造成左手版头条关节上段粉碎性骨折。当天由工地木工班长送到市人民医院,医生要求立即动手术并住院治疗。十几天后,申诉人的妻子与被诉人交涉医疗费、生活费未果,不得已申诉人自行拆掉固定伤臂的石膏,前往市劳动部门投诉,在劳动部门的督促下,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了5000元费用。3个月后,申诉人进行第三次手术拆除手臂内固定物,又需手术费约5000元。
被诉人认为:197月26日,被诉人将工程的部分木工装模工程发包给了第三人承包,双方并签订了《包工协议书》,其中规定:“因不安全施工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已方(魏某)负责”。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和申诉人不注意施工安全造成的,而且根据医生证明,申诉人第二次手术是由于其“自行解除外固定石膏,导致骨折移位,克氏针变弯,故于192月26日再次行…内固定术,”因此,被诉人不同意支付有关费用。
分析意见:
1.工伤法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已将该事故定性为工伤,不能因为申诉人不注意施工安全就不给予工伤待遇。
2.执行劳办发[1994]109号文:“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第三人和申诉人都是为被诉人负责的工程工作,所谓承包就是每平方米付13.5元的.劳务费,该劳务费由第三人与申诉人及其他临时工共同分配,这种关系属于共同享受劳动所得,不是雇佣劳动关系。所以申诉人的工伤待遇主要由被诉人承担,第三人根据经济实力酌情承担。
3.申诉人拆除石膏,是由于被诉人不予支付必需的生活费、医疗费而前往劳动部门投诉,说造成的后果仍应由被诉人承担。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诉人从年1月19日至1997年12月19日的原来津贴人民币13200元,前期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人民币680元,后期治疗手术费用5000元,三项合计人民币18880元,分布由被诉人承担90%,由第三人承担10%,在本裁决书下达后10日内支付给申诉人。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