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劳动合同法汇总

时间:2024-11-04 作者:储xy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民法典劳动合同编篇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x.企业规定对员工罚款无依据可查

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罚款的权利,但20xx年x月xx日出台的国务院令第xx6号文明确废止了改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行使处罚权的依据不复存在,如果企业仍将罚款作为对员工的惩处办法,可能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或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风险。因此,无论是从管理的有效性、实用性与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合法性来看,用人单位都应当摒弃“罚款”这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选用风险更小更利于促进用工和谐的管理模式。

2.对于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3.设立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

企业针对这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应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首先,针对考勤问题,可以在工资构成中设置全勤奖来进行有效管理:若员工当月满勤的情况下则可享受全勤奖;若员工当月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扣除员工当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奖。其次,针对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的次数与时间设置不同程度的违纪处罚措施,并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迟到分钟或者每月三次以内累计迟到分钟者,给予书面警告等类似条款,直至可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对于违纪行为,还可以通过依法制定极具实际操作价值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管理。针对职工迟到、早退、旷工等各种小错,在整体考核中规定一定权重,以考核结果来调整员工的晋升、工资、奖励等。

民法典劳动合同编篇二

合同效力问题,从来都是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关注点和出发点。《民法典》颁布后,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从逻辑结构、表述内容方面都发生了适度增减、吸收等调整和变化。本文尝试通过梳理《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浅谈《民法典》的学习感受。

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结构调整

《民法典》颁布前,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民法总则》没有针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但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做出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包括合同行为,因此《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是对合同效力的原则性规定。除了《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单行法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下对合同效力有所规定。但总的来说,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逻辑结构不够紧密,产生的弊端是难以在头脑中形成对合同效力规定的整体感和严密感。

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规定在结构和逻辑上进行了整合,使其更为严谨。《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过七个条文,分别对生效时间、需批准合同、无权代理、越权订立、超越经营范围、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并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做了结构上的补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民法典》中的效力边界

效力问题是合同关键,而法定无效情形是效力问题的边界。把握了法定无效的清晰边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下文从两个角度梳理和讨论合同法定无效情形在民法典中的新变化。

首先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有五种法定合同无效情形出发,看其内容在《民法典》中具体变化。

(1)《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无效的规定。

针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民法典》中有其他相关规定分别体现,如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概括规定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借由合同编第五百零八条指向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编第六章中的相关规定),使得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和影响变得更加重要,体现了对于社会公共法益保护的核心。

《民法典》没有对公序良俗做出定义,也没有做列举式的说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九民纪要》第30条中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条规定体现出人民法院认为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公序良俗范围。如此看,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有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规定,即使所违反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存在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条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将整合了该条实质内容的《民法总则》中关于通谋虚伪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先对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进行伪装识别,再确认隐藏行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延续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表述。

再来看《民法典》对法定无效情形的直接规定和明确表述的变化。

《民法典》以第三编第三章合同效力专章规定了七个条文,但仅在该章第五百零六条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直接规定为无效。另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指引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章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谋虚伪、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因考虑到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对于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则放到《民法典》总则中有关合同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担保从属性效力判断等相关条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节中另行规定,形成了对合同效力灵活处理的缓冲地带,体现了使合同尽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三、学习感受

从《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规定的行文结构、逻辑调整、内容增减、条文表述等细节之处,笔者感受到了相比原有法律对合同无效情形更为宽泛的规定,《民法典》集中和充分地体现了鼓励交易、保护合同有效的立法宗旨。《民法典》对合同法定无效情形的规定让我们感受到它向我们清晰传达的合同效力边界的拓宽。

对于我们法律人,法条的细节固然重要,但法律的深意更待持续探索。《民法典》是通过已经写进条文的内容,向我们传达和揭示它没法写进条文的现实复杂性,向我们努力呈现在鼓励交易基础上效力问题的复杂性,提醒法律人不能掉以轻心,需在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交易效率与合同正义中探求各方真意、寻求动态平衡。《民法典》可作为法律人执业道路的指南针,在未来面对特定情境的具体法律行为时,都能以客观立场,对合同效力问题综合分析和审慎判断。

民法典劳动合同编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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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答:一、立法背景: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胜利成果和启蒙运动相结合的产物。它之所以出现是因为法国新兴资产阶级希望通过成文法来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并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法律上奠定基础。它的制定处于个人主义民法阶段,资本主义上升时期,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

德国民法典成文于20世纪初期,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它处于自由主义向垄断主义的过渡时期,是在容克贵族与资产阶级妥协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的。德国民法典中社会利益地位得到提高,绝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被削弱。

二.体例安排:

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编撰,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

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为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

三.内容:

1.总则:

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总则,而以序编为总论部分。其内容主要为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问题,共分6条。

德国民法典则首创民法总则编,并分七章227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法总论,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

2.物权:

法国民法典没有对物权、债权加以区分,没有独立的物权制度。它对债权、物权的规定是混杂在一起的。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以个人为本位,确立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第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物权体系。法国物权法不仅确认了所有权,也确认了他物权。

德国民法典以体系的科学和概念的准确为特征,将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在分则中将物权单独作为一编,明显与债权区分开来。其对物权的规定呈现以下的特点:第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向增强。即物权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对所有权与他物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以及赋予所有权以负担。第二,以物的所有为中心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转移。第三,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相互交融。

3.债权:

法国民法典将债法与继承法等一起规定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有契约、法律之强制力、负担义务、债务人本人的行为(由准契约、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德国民法典则将债法规定在第二编,严格区别了债权和物权。德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四、对象:

法国民法典的对象是全体法国人民,仅存在自然人概念。由于当时资本主义不够发达,以个人经营为主,公司公司还不发达。

德国民法典中出现法人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团体的作用越来越大,势力也越来越强,大公司、大企业日益成为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工具。为顺应这一时代潮流,德国民法典开始尊重团体的地位,承认它们的人格。法典正式确立了营利社团法人的法律地位,承认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五、具体制度:

1.法国民法典中绝对保护私人所有权,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仅有的限制是不许可法律所禁止的使用;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则对所有权作了多方面的限制,增强社会化趋势和社会利益的重要性。

2. 法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把私人之间的契约上升为法律;德国民法典则规定,契约必须服从法律。

3. 法国民法典规定,只要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的意思,即使在客观上使别人遭受了损害也无须承担责任;德国民法典中有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并存。

4.法国民法典中除了少数条文有”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规定外,很少有弹性条款,司法机关执行法典时裁量权余地;德国民法典中弹性条款和参照条款大量运用,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对案件作出灵活的裁判,以维护垄断资产的利益和需要。

六。、语言方面:

法国民法典言语通俗易懂,形成言简意赅的法律文风;德国民法典编排上具有结构严谨、逻辑清晰、首尾一致、避免重复的优点。由于过分追求结构形式上的科学性,往往忽视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相互联系,结构是某些相关问题的规则被规定在法典不同部分,在用语上力求抽象化、概念化和专门术语进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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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劳动合同编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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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的路径选择

摘要:纵观近年来,围绕我国民法典编纂模式所产生之争论,其焦点在于民法典本身之定位问题。在当今身处宪政时代之大背景下,我国不应再走法国“法典价值化”之路,可借鉴德国民法典“价值中立”的做法,制定一部价值中立的开放型民法典。

关键词: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法典化

前言

伴随依法治国理念被中央高层接受,并于中共十六大上提出到2010年建立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目标,姑且不论这一目标的恰当与否及能否实现,但这至少说明在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之后,实践中对于相关支撑理论的需求已经是相当迫切,但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而言,在法治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相较而言要复杂很多,正如苏永钦老师所言,“但是在这里就不一样了,我们是从没有法典,现在回头来制定一个法典,对于第一次接触到这里讨论问的问题,是我们从来不问的问题。我们在那里修改民法,我们从来不问这么根本的问题,就是说,到底要不要民法典?它是不是过时的东西?是不是一个把所有民法的规则都摆进去的松散的、汇编式的民法典?这些讨论业已提出来业已过去,然后讨论完,大家怎么去架构它?怎么去参考其他国家经验,是一个比较英美法形式、案例法形式的?还是一个大陆法形式的?法国式的?德国式的?荷兰式的?俄罗斯式的?这种结构的讨论、原则的讨论,这些问题大概是我到这里才觉得是有必要的东西,而且回头想去,像我们在台湾知其然就够了,但在这里还要知其所以然,而且不仅知其制度的所以然,还要知道其未来、社会层面的所以然。(((

一、中国民法典模式的理论争论

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模式的争论,梁慧星老师曾有过总结,根据其《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一文的概括主要分为三种意见即:松散式、联邦式的思路,理想主义的思路,现实主义的思路三种编纂模式,虽然,近几年又有不少学者对此问题展开过过论述,但总体而言并未超出这个限度,只不过是对自己各自观点的支撑理由上有了进一步的丰富,比较有典型的如华东政法大学的张礼洪老师发表于《法学》(2006年第5期)上的《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及苏永钦老师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第333期第一,不搞大而全的、无所不包的大民法;第二,不能以传统民法的观点来看现行民法的制定;第三不能以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的体系来考虑中国民法典制定,应该尽量容纳英美法中好的东西;最后,学者也不能仅仅以学者的所谓科学体系来完成立法起草,应与实际部门结合起来,使我们的民法典搞的更好。(((由此,我们不难发现这其中实际上更多地体现的是对于英美法国家背后的实用主义的价值取向的借鉴。其主张的主要依据,正如江平老师在《制定一部开放性的民法典》一文中指出的,“有些学者专家是不赞成制订一部庞大的民法典的,他们反对的理由无非是担心越庞大越无所不包的民法典越容易成为一部封闭型的民法典,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单行法形式来规制社会经济生活可以避免这一缺陷”。由此可见,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实际上是从民法典的功能这一角度展开的,并由此而推导出民法典在内容上不应无所不包,应留下必要的空间,“民法典如果成为一个封闭体系就充满着危险,因为社会经济生活是非常活跃的,它不应当受法律的束缚和阻碍,法律应当给它更大的未来空间和余地”,(((并主张借鉴英美法判例法的做法。不过从体系划分的角度来看,仍可划入此类别,只不过这种体系在逻辑性上与传统的民法典相比要弱的多,“以与注重逻辑性、体系性的法典相对﹐这样的分类非要建立于一种比较广义的法典定义不可(((。

(二)理想主义模式与现实主义模式

按苏永钦老师的观点,这二者都可归入体系化民法中,只不过二者在民法典内部的体系建构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根据苏永钦老师的观点,徐国栋老师实际上更加注重民法典各部分之间的重要性,而梁慧星老师的主张则体现了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对民法典内部体系间的逻辑结构的关注。(((具体而言,徐国栋老师以“新人文主义”为标榜,主张因为我国的历史传统的原因,在制定民法典时应更关注民法典本身所具有的人文主义色彩,应借鉴法学阶梯的三编制模式,这是建立在其对盖尤斯的三编制的解读之上的,是从民法的调整对象角度展开的,即人与物的对立实际上便是哲学上的主体与客体或精神与物质的对立,不过在三遍制下以主体或精神为第一性,这是因为人文主义所不断追求的就是,哲学要成为人生的学校,致力于解决人类的共同问题,并对世界持一种悲观态度,即人性恶,因此在这种对立中便会产生人与资源的紧张关系,由此诉讼便是这种对立的一种逻辑结果。(((对于该观点苏永钦老师有过评论:“有关各编排列对人文价值不够尊重的批评﹐若作成于宪政主义发展未臻成熟的十九世纪﹐或许还有道理﹐就其现状再从这个角度去定位﹐就真的有点离谱了。(((而梁慧星老师的现实主义模式简言之便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作为基础,借鉴20世纪制定的新民法典的立法经验,适应20世纪社会生活新的发展(((。但是从单纯逻辑角度讲梁老师的论述似乎存在不够严谨之嫌。第一个依据实际上是从变革的成本与收益角度展开的,但是梁老师只是说明了如果进行变革需要面临巨大的历史与现实成本,却并没有对如果进行改革之后产生的收益进行论述,当然对于社会的变革而言这种成本收益的计算也许是不可行的,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两大法系融合趋势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影响,梁老师却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明,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此外,对于梁老师将我国当下法官群体的整体素质问题,或者可以进一步讲我国所面临的法治建设外部环境问题,作为民法典体系构建上的参考因素亦存在问题,因为,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要克服的不利因素,或者说这是一个既定前提性问题,是无论采何种民法典体系都必须面对的,以此作为论据便产生了一个逻辑上的错位。我们不能说当下因为当下外部环境存在诸多的问题,就要做出某种迁就,那么按此制定的民法典在今后我国法治的外部环境改善之后是否要修改呢?因为,既然做出了某种迁就必然会影响到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如因对法官的不信任而很少赋予其自由裁量权,但国外法治法展史已经展示了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乃是法治建设的题中之意。

以上主要是根据梁慧星老师的观点对学者们的论述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梳理,其实这种划分并不能称之为精确,因为几乎每个学者虽然在整体上可以被归入某一派,但是其关注的重点还是会存在不同的,以上只能说是简单地勾画出了学界讨论的一个大致轮廓。学者们的讨论的焦点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以下几点:是要迷信于德国民法典,还是要突破德国民法典;结合中国的实践,借鉴英美法的有益之处以及如何借鉴?而这可以转换为如何认识当下民法典承载的历史使命,即何谓民法典这一命题。

二、历史上民法典的两种不同定位

对于民法典的历史使命是什么及何谓民法典,这样一个具有本源性问题的回答,我们对于《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回顾与再解读应该是大有裨益的,因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几乎所有的民法典编纂在实质上都可以被归结为为数不多的模式, 在它们之中, 最明显的是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一)对《法国民法典》的解读

对于《法国民法典》而言,其无疑可以视作法国大革命的产物,即其制定的历史背景乃是法国由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急剧转变过程中,而这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无疑是经济方式的历史性变革((((。在此《法国民法典》便承载了将诸如《人权宣言》所宣称的资产阶级的革命理念或政治理想付诸实践,由空洞的宣誓转变为在日常经济社会生活可以为人民具体操作的行为准则的使命,即《法国民法典》从一开始便具有了很强的政治色彩,有学者因此指出《法国民法典》具有深刻的宪政理念, “正是这种渗透在法典中的、以期达成权利保障和权力限制等观念和意识的总和, 契合了现代西方的宪政精神, 这种宪政理念是《法国民法典》通往现代的不可或缺的桥梁。”正是由于《法国民法典》的特殊历史背景使得其编纂者在编纂时采用了更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学阶梯的三编制模式,即法国民法典采用了价值重要性作为民法典体系安排的首要考虑因素,而非内在严格的逻辑结构。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国民法典》基于其特殊的时代背景,是以特定的价值追求为首要目标的,即其为的是要描绘一种全新的社会图景,因此可以称之为一部“价值化”的法典,故而在时代价值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便会面临巨大的冲击,而面临重新修订的危险,极易出现“去法典化”与“再法典化”的问题。

(二)对《德国民法典》的解读

百年之后德国进行民法典编纂之时,时代背景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此时资本主义已经普遍建立,并呈现出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的趋势,此时社会面临问题的复杂程度非《法国民法典》编纂时所能比。此时,伴随垄断经济模式的出现,社会结构也开始发生进一步的深度变化,即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形态开始出现。对于民法典的编纂而言,这便意味着在民法典的设置上须考虑法国民法典所未考虑的不同价值诉求的融合问题,而非对于人文主义的宣誓。为此,《德国民法典》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以便在一部统一的法典下融合不同的价值诉求,同时又要注意法典内部体系上的逻辑一致性。对此gottlieb planck讲的很简单,民法典从来都不想要解决社会问题,民法典给自己的任务不是要做上层建筑,它是要做下层建筑。所有这些要解决资源重分配的问题,要解决适当的市场管制的问题,这个任务我们是交给特别民法,民法典要做一个更根本的东西。关于那些问题,我们让特别法来做,这就是它的答。创造一个最抽象的、最精确的概念,然后把这些概念组合成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就建立在没有政策干预的情况之下,它们是如何做交易的。这个交易最符合一般人,任何一个市场参与者都会接受的一些规则。民法典的困难性的困难,你怎么去把这些规则弄出来。但是它的优点,经过很长的试验,我们可以看到,它如果能够掌握普通法的精髓,然后,能够创造出精确的概念,严谨的逻辑把它组装起来以后,它可长可久,历久弥新。因为社会的思潮会改变、社会的很多因素在改变,它会用特别法去处理这些问题。等到那些思潮又变回来的时候,那些特别法再拿掉,始终会回到民法。它的逻辑性的双层的普通特别关系,它的外造的普通特别关系跟内建的普通特别关系。最大公约数把共同的东西往前提到括号外头,再从小括号、中括号,最后有民法总则、有债、有物、然后我们有身份这种特殊的财产非财产关系、亲属继承,然后,在每一编里头有通则、有各论,每个各论里头有买卖,有通则各论。((((创造一个最抽象的、最精确的概念,然后把这些概念组合成一些规则((((不过二者对民法典的理解并未站在同一个层面上,对于民法典分解理论持有者而言,其仍是站在传统意义上来理解民法典的,即民法典便是诸如法国民法典那样的鸿篇巨制,要包办一切问题,而且最终要走向边缘化;而苏永钦老师则认为在《德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展现了一种审视民法典的全新视角,即民法典的价值中立性,其仅仅提供一个技术性平台,并将此作为民法典,特别是在社会深度分工的背景下应具有之秉性,而且民法典始终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三、我国语境下民法典的价值中立性选择

众所周知,当下我国进行民法典编纂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与《法国民法典》编纂之时相比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当今世界法治是建立于宪政基础之上的,实为宪政时代。因此,应将民法典的编纂放在这一宏观背景下进行重新考虑。其中一个重要话题便是民法与宪法的关系。在宪政语境下,宪法乃万法之母,位于一国法律效力位阶的最高处,拥有最高的效力,并且各国都结合本国的实际构建了各具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来加以保障。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和第5 条亦规定得很清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便从实定法的角度界定清晰了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而现代法治之基本价值诉求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人权等统统都交给了宪法,宪法对于社会基本价值诉求转变的回应便是自身的不断修正,典型代表如美国宪法,自创建以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既维持了自身的稳定,又保持了与社会发展的同步。因此,在宪政时代作为下位法的民事法律规范,便无需像《法国民法典》那样以展现法的人文关怀为己任。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便意味着每个人的社会角色变得多元化,其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广度与深度都向前做出了巨大的跨越;同时意味着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在对社会阶层进行重新划分时,所选取的角度较之前要丰富的多。这就导致了民事法律所面临的社会生活领域呈现出了更为丰富精彩的立体图景,因此,便须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来柔和各种不同甚至冲突的价值追求,对民事法领域的法体系进行重构,而非像《法国民法典》那样以特定的价值诉求为首要目标。这其实与《德国民法典》编纂之时所面临的时代背景有诸多相似之处,甚至所面临的社会生活要复杂的多,因此,《德国民法典》编纂之时所采取的技术性措施,即民法典本身具有价值中立性,仅仅在技术层面对民法领域最为精确的、抽象的概念、原则等做出规定,在整个民事法领域形成一个逻辑上双层的普通-特殊关系,在当下的中国是有非常大的践行空间的,应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简言之,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我国所处宪政时代之大的历史背景,将我国未来之民法典定位为价值中立之上,仅仅需要提供构建民事制度所必须之基本概念、原则等。

结语

对于身处宪政时代下的我国,在进行民法典编纂时,若能够有效借鉴《德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民法典的定位,来审视我国将来之民法典应具有之历史功能;则不但可以有效应对当今社会在深度变革时所发生之价值取向上迅速变化对于法制稳定性提出的挑战;而且,也可以有效的解决可能发生的“去法典化”与“再法典化”问题,因为按照此种理念构建起来的民法典必将是统一而开放的民法典。同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其实选取的便是首先针对不同的民事法律部门制定单独的特别法,最后再求解决整个民事法领域体系上统一之路。但是,此种对民法典的定位,尚存在诸多理论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如:如何进一步在具体制度设置上妥善处理好民法与宪法之关系,以及具体民事法律概念、规则的构建等都亟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具体可参见梁慧星老师的《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2009年12月20日访问。

具体可以参考史华松《法国民法典的宪政之维》(载于《法学论丛》2008年第8期);另外高富平教授在《民法法典化与社会转型思考》(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9年12月10日访问)一文中亦指出,法国民法典最为核心的理念,就是个人的解放和私有财产的解放。

相关论述可以参考《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童之伟《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再论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与童之伟教授商榷》(赵万一、周清林《法学》2007年第4期)系列文章。另外薛军老师指出:“在民主化了的法律渊源体制之下,立法活动以及作为其成果的法律,其合法性纯粹基于议会中偶然形成的多数派的意志,法律逐渐被等同于经由议会的立法程序而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政治决定。为了控制议会政治对立法活动的滥用,缓和法律的合法性危机,宪法开始崛起,并且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日益占据主导地位。具有刚性特征,并且配置有宪法实施机制的宪法,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地位的提升,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们开始在法律渊源体系中从效力等级层次的角度来区分‘宪法性’与‘法律性’,并且将后者置于前者之下。”(参见薛军.《“民法- 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 [j].《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78-95页。)

如姚辉教授在《论法律上的人——宪法与民法的学术对话》(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9年12月15日访问)中讲到的,“作为一个现代的定义,消费者的人的民法的形象和经典民法中的人的形象的差距越来越大,他不再是那个中性的、理性的、能够算计的、自私自利的、能够自觉地、理性地、审慎地维护自己权益的这样的人,而是弱小的、无知的、需要同情的、需要呵护的这样一种人。”即同为民法上之人,其人格却发生了变化,不再是一律平等。这从一个角度反映了现代社会深度分工、结构上的多层次性,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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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永钦.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从物权法立法引发的争议谈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33期/ ,2009-12-20.

((( 江平、梁慧星、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思路和立法体例2002年11月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的“中国民法典论坛”/ , 2010-1-6.

((( 江平.制定一部开放性的民法典.[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2):3-8.

((( 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eb/ol]. ,2009-12-20.

((( 同上.

((( 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j].法学研究,2000,(1):37-55.

((( 同[4].

((( 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eb/ol]. / ,2009-12-20.

((( [意].岗巴罗(o)、萨科().比较法律体系.[m].都灵,:1996,29-30.转引自:[意]索马(薛军译)第三个千年之中的民法典编纂——对法律史与立法政策的反思.[j].中外法学,2004(6):678-685.

(((( 刘春田、许炜.法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j].,法学家,2002(6):107-114.

(((( 苏永钦.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从物权法立法引发的争议谈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33期 / ,2009-12-20.

(((( 张礼洪.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j].法学,2006(5):4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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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劳动合同编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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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的路径选择

摘要:纵观近年来,围绕我国民法典编纂模式所产生之争论,其焦点在于民法典本身之定位问题。在当今身处宪政时代之大背景下,我国不应再走法国“法典价值化”之路,可借鉴德国民法典“价值中立”的做法,制定一部价值中立的开放型民法典。

关键词: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法典化

前言

伴随依法治国理念被中央高层接受,并于中共十六大上提出到2010年建立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目标,姑且不论这一目标的恰当与否及能否实现,但这至少说明在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之后,实践中对于相关支撑理论的需求已经是相当迫切,但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而言,在法治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相较而言要复杂很多,正如苏永钦老师所言,“但是在这里就不一样了,我们是从没有法典,现在回头来制定一个法典,对于第一次接触到这里讨论问的问题,是我们从来不问的问题。我们在那里修改民法,我们从来不问这么根本的问题,就是说,到底要不要民法典?它是不是过时的东西?是不是一个把所有民法的规则都摆进去的松散的、汇编式的民法典?这些讨论业已提出来业已过去,然后讨论完,大家怎么去架构它?怎么去参考其他国家经验,是一个比较英美法形式、案例法形式的?还是一个大陆法形式的?法国式的?德国式的?荷兰式的?俄罗斯式的?这种结构的讨论、原则的讨论,这些问题大概是我到这里才觉得是有必要的东西,而且回头想去,像我们在台湾知其然就够了,但在这里还要知其所以然,而且不仅知其制度的所以然,还要知道其未来、社会层面的所以然。[

一、中国民法典模式的理论争论

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模式的争论,梁慧星老师曾有过总结,根据其《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一文的概括主要分为三种意见即:松散式、联邦式的思路,理想主义的思路,现实主义的思路三种编纂模式,虽然,近几年又有不少学者对此问题展开过过论述,但总体而言并未超出这个限度,只不过是对自己各自观点的支撑理由上有了进一步的丰富,比较有典型的如华东政法大学的张礼洪老师发表于《法学》(2006年第5期)上的《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及苏永钦老师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第333期第一,不搞大而全的、无所不包的大民法;第二,不能以传统民法的观点来看现行民法的制定;第三不能以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的体系来考虑中国民法典制定,应该尽量容纳英美法中好的东西;最后,学者也不能仅仅以学者的所谓科学体系来完成立法起草,应与实际部门结合起来,使我们的民法典搞的更好。[由此,我们不难发现这其中实际上更多地体现的是对于英美法国家背后的实用主义的价值取向的借鉴。其主张的主要依据,正如江平老师在《制定一部开放性的民法典》一文中指出的,“有些学者专家是不赞成制订一部庞大的民法典的,他们反对的理由无非是担心越庞大越无所不包的民法典越容易成为一部封闭型的民法典,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单行法形式来规制社会经济生活可以避免这一缺陷”。由此可见,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实际上是从民法典的功能这一角度展开的,并由此而推导出民法典在内容上不应无所不包,应留下必要的空间,“民法典如果成为一个封闭体系就充满着危险,因为社会经济生活是非常活跃的,它不应当受法律的束缚和阻碍,法律应当给它更大的未来空间和余地”,[并主张借鉴英美法判例法的做法。不过从体系划分的角度来看,仍可划入此类别,只不过这种体系在逻辑性上与传统的民法典相比要弱的多,“以与注重逻辑性、体系性的法典相对﹐这样的分类非要建立于一种比较广义的法典定义不可[。

(二)理想主义模式与现实主义模式

按苏永钦老师的观点,这二者都可归入体系化民法中,只不过二者在民法典内部的体系建构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根据苏永钦老师的观点,徐国栋老师实际上更加注重民法典各部分之间的重要性,而梁慧星老师的主张则体现了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对民法典内部体系间的逻辑结构的关注。[具体而言,徐国栋老师以“新人文主义”为标榜,主张因为我国的历史传统的原因,在制定民法典时应更关注民法典本身所具有的人文主义色彩,应借鉴法学阶梯的三编制模式,这是建立在其对盖尤斯的三编制的解读之上的,是从民法的调整对象角度展开的,即人与物的对立实际上便是哲学上的主体与客体或精神与物质的对立,不过在三遍制下以主体或精神为第一性,这是因为人文主义所不断追求的就是,哲学要成为人生的学校,致力于解决人类的共同问题,并对世界持一种悲观态度,即人性恶,因此在这种对立中便会产生人与资源的紧张关系,由此诉讼便是这种对立的一种逻辑结果。[对于该观点苏永钦老师有过评论:“有关各编排列对人文价值不够尊重的批评﹐若作成于宪政主义发展未臻成熟的十九世纪﹐或许还有道理﹐就其现状再从这个角度去定位﹐就真的有点离谱了。[而梁慧星老师的现实主义模式简言之便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作为基础,借鉴20世纪制定的新民法典的立法经验,适应20世纪社会生活新的发展[。但是从单纯逻辑角度讲梁老师的论述似乎存在不够严谨之嫌。第一个依据实际上是从变革的成本与收益角度展开的,但是梁老师只是说明了如果进行变革需要面临巨大的历史与现实成本,却并没有对如果进行改革之后产生的收益进行论述,当然对于社会的变革而言这种成本收益的计算也许是不可行的,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两大法系融合趋势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影响,梁老师却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明,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此外,对于梁老师将我国当下法官群体的整体素质问题,或者可以进一步讲我国所面临的法治建设外部环境问题,作为民法典体系构建上的参考因素亦存在问题,因为,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要克服的不利因素,或者说这是一个既定前提性问题,是无论采何种民法典体系都必须面对的,以此作为论据便产生了一个逻辑上的错位。我们不能说当下因为当下外部环境存在诸多的问题,就要做出某种迁就,那么按此制定的民法典在今后我国法治的外部环境改善之后是否要修改呢?因为,既然做出了某种迁就必然会影响到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如因对法官的不信任而很少赋予其自由裁量权,但国外法治法展史已经展示了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乃是法治建设的题中之意。

以上主要是根据梁慧星老师的观点对学者们的论述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梳理,其实这种划分并不能称之为精确,因为几乎每个学者虽然在整体上可以被归入某一派,但是其关注的重点还是会存在不同的,以上只能说是简单地勾画出了学界讨论的一个大致轮廓。学者们的讨论的焦点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以下几点:是要迷信于德国民法典,还是要突破德国民法典;结合中国的实践,借鉴英美法的有益之处以及如何借鉴?而这可以转换为如何认识当下民法典承载的历史使命,即何谓民法典这一命题。

二、历史上民法典的两种不同定位

对于民法典的历史使命是什么及何谓民法典,这样一个具有本源性问题的回答,我们对于《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回顾与再解读应该是大有裨益的,因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几乎所有的民法典编纂在实质上都可以被归结为为数不多的模式, 在它们之中, 最明显的是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一)对《法国民法典》的解读

对于《法国民法典》而言,其无疑可以视作法国大革命的产物,即其制定的历史背景乃是法国由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急剧转变过程中,而这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无疑是经济方式的历史性变革[。在此《法国民法典》便承载了将诸如《人权宣言》所宣称的资产阶级的革命理念或政治理想付诸实践,由空洞的宣誓转变为在日常经济社会生活可以为人民具体操作的行为准则的使命,即《法国民法典》从一开始便具有了很强的政治色彩,有学者因此指出《法国民法典》具有深刻的宪政理念, “正是这种渗透在法典中的、以期达成权利保障和权力限制等观念和意识的总和, 契合了现代西方的宪政精神, 这种宪政理念是《法国民法典》通往现代的不可或缺的桥梁。”正是由于《法国民法典》的特殊历史背景使得其编纂者在编纂时采用了更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学阶梯的三编制模式,即法国民法典采用了价值重要性作为民法典体系安排的首要考虑因素,而非内在严格的逻辑结构。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国民法典》基于其特殊的时代背景,是以特定的价值追求为首要目标的,即其为的是要描绘一种全新的社会图景,因此可以称之为一部“价值化”的法典,故而在时代价值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便会面临巨大的冲击,而面临重新修订的危险,极易出现“去法典化”与“再法典化”的问题。

(二)对《德国民法典》的解读

百年之后德国进行民法典编纂之时,时代背景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此时资本主义已经普遍建立,并呈现出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的趋势,此时社会面临问题的复杂程度非《法国民法典》编纂时所能比。此时,伴随垄断经济模式的出现,社会结构也开始发生进一步的深度变化,即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形态开始出现。对于民法典的编纂而言,这便意味着在民法典的设置上须考虑法国民法典所未考虑的不同价值诉求的融合问题,而非对于人文主义的宣誓。为此,《德国民法典》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以便在一部统一的法典下融合不同的价值诉求,同时又要注意法典内部体系上的逻辑一致性。对此gottlieb planck讲的很简单,民法典从来都不想要解决社会问题,民法典给自己的任务不是要做上层建筑,它是要做下层建筑。所有这些要解决资源重分配的问题,要解决适当的市场管制的问题,这个任务我们是交给特别民法,民法典要做一个更根本的东西。关于那些问题,我们让特别法来做,这就是它的答。创造一个最抽象的、最精确的概念,然后把这些概念组合成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就建立在没有政策干预的情况之下,它们是如何做交易的。这个交易最符合一般人,任何一个市场参与者都会接受的一些规则。民法典的困难性的困难,你怎么去把这些规则弄出来。但是它的优点,经过很长的试验,我们可以看到,它如果能够掌握普通法的精髓,然后,能够创造出精确的概念,严谨的逻辑把它组装起来以后,它可长可久,历久弥新。因为社会的思潮会改变、社会的很多因素在改变,它会用特别法去处理这些问题。等到那些思潮又变回来的时候,那些特别法再拿掉,始终会回到民法。它的逻辑性的双层的普通特别关系,它的外造的普通特别关系跟内建的普通特别关系。最大公约数把共同的东西往前提到括号外头,再从小括号、中括号,最后有民法总则、有债、有物、然后我们有身份这种特殊的财产非财产关系、亲属继承,然后,在每一编里头有通则、有各论,每个各论里头有买卖,有通则各论。[创造一个最抽象的、最精确的概念,然后把这些概念组合成一些规则[不过二者对民法典的理解并未站在同一个层面上,对于民法典分解理论持有者而言,其仍是站在传统意义上来理解民法典的,即民法典便是诸如法国民法典那样的鸿篇巨制,要包办一切问题,而且最终要走向边缘化;而苏永钦老师则认为在《德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展现了一种审视民法典的全新视角,即民法典的价值中立性,其仅仅提供一个技术性平台,并将此作为民法典,特别是在社会深度分工的背景下应具有之秉性,而且民法典始终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三、我国语境下民法典的价值中立性选择

众所周知,当下我国进行民法典编纂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与《法国民法典》编纂之时相比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当今世界法治是建立于宪政基础之上的,实为宪政时代。因此,应将民法典的编纂放在这一宏观背景下进行重新考虑。其中一个重要话题便是民法与宪法的关系。在宪政语境下,宪法乃万法之母,位于一国法律效力位阶的最高处,拥有最高的效力,并且各国都结合本国的实际构建了各具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来加以保障。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和第5 条亦规定得很清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便从实定法的角度界定清晰了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而现代法治之基本价值诉求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人权等统统都交给了宪法,宪法对于社会基本价值诉求转变的回应便是自身的不断修正,典型代表如美国宪法,自创建以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既维持了自身的稳定,又保持了与社会发展的同步。因此,在宪政时代作为下位法的民事法律规范,便无需像《法国民法典》那样以展现法的人文关怀为己任。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便意味着每个人的社会角色变得多元化,其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广度与深度都向前做出了巨大的跨越;同时意味着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在对社会阶层进行重新划分时,所选取的角度较之前要丰富的多。这就导致了民事法律所面临的社会生活领域呈现出了更为丰富精彩的立体图景,因此,便须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来柔和各种不同甚至冲突的价值追求,对民事法领域的法体系进行重构,而非像《法国民法典》那样以特定的价值诉求为首要目标。这其实与《德国民法典》编纂之时所面临的时代背景有诸多相似之处,甚至所面临的社会生活要复杂的多,因此,《德国民法典》编纂之时所采取的技术性措施,即民法典本身具有价值中立性,仅仅在技术层面对民法领域最为精确的、抽象的概念、原则等做出规定,在整个民事法领域形成一个逻辑上双层的普通-特殊关系,在当下的中国是有非常大的践行空间的,应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简言之,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我国所处宪政时代之大的历史背景,将我国未来之民法典定位为价值中立之上,仅仅需要提供构建民事制度所必须之基本概念、原则等。

结语

对于身处宪政时代下的我国,在进行民法典编纂时,若能够有效借鉴《德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民法典的定位,来审视我国将来之民法典应具有之历史功能;则不但可以有效应对当今社会在深度变革时所发生之价值取向上迅速变化对于法制稳定性提出的挑战;而且,也可以有效的解决可能发生的“去法典化”与“再法典化”问题,因为按照此种理念构建起来的民法典必将是统一而开放的民法典。同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其实选取的便是首先针对不同的民事法律部门制定单独的特别法,最后再求解决整个民事法领域体系上统一之路。但是,此种对民法典的定位,尚存在诸多理论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如:如何进一步在具体制度设置上妥善处理好民法与宪法之关系,以及具体民事法律概念、规则的构建等都亟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具体可参见梁慧星老师的《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2009年12月20日访问。

具体可以参考史华松《法国民法典的宪政之维》(载于《法学论丛》2008年第8期);另外高富平教授在《民法法典化与社会转型思考》(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9年12月10日访问)一文中亦指出,法国民法典最为核心的理念,就是个人的解放和私有财产的解放。

相关论述可以参考《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童之伟《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再论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与童之伟教授商榷》(赵万一、周清林《法学》2007年第4期)系列文章。另外薛军老师指出:“在民主化了的法律渊源体制之下,立法活动以及作为其成果的法律,其合法性纯粹基于议会中偶然形成的多数派的意志,法律逐渐被等同于经由议会的立法程序而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政治决定。为了控制议会政治对立法活动的滥用,缓和法律的合法性危机,宪法开始崛起,并且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日益占据主导地位。具有刚性特征,并且配置有宪法实施机制的宪法,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地位的提升,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们开始在法律渊源体系中从效力等级层次的角度来区分‘宪法性’与‘法律性’,并且将后者置于前者之下。”(参见薛军.《“民法- 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 [j].《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78-95页。)

如姚辉教授在《论法律上的人——宪法与民法的学术对话》(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9年12月15日访问)中讲到的,“作为一个现代的定义,消费者的人的民法的形象和经典民法中的人的形象的差距越来越大,他不再是那个中性的、理性的、能够算计的、自私自利的、能够自觉地、理性地、审慎地维护自己权益的这样的人,而是弱小的、无知的、需要同情的、需要呵护的这样一种人。”即同为民法上之人,其人格却发生了变化,不再是一律平等。这从一个角度反映了现代社会深度分工、结构上的多层次性,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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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永钦.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从物权法立法引发的争议谈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33期/ ,2009-12-20.

江平、梁慧星、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思路和立法体例2002年11月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的“中国民法典论坛”/ , 2010-1-6.

江平.制定一部开放性的民法典.[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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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j].法学研究,2000,(1):37-55.

同[4].

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eb/ol]. / ,2009-12-20.

[意].岗巴罗(o)、萨科().比较法律体系.[m].都灵,:1996,29-30.转引自:[意]索马(薛军译)第三个千年之中的民法典编纂——对法律史与立法政策的反思.[j].中外法学,2004(6):678-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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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礼洪.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j].法学,2006(5):4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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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劳动合同编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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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民法典讲稿:深入学习民法典,扎实实施民法典

【内容提要】要将学习贯彻民法典与初心为民服务结合起来,更好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为民服务初心,勇挑人民利益重任,切实运用民法典推动人民利益权益公平公正。

同志们,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第 2 天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就主持了以“切实实施民法典”为主题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带头学习宣传民法典,带头贯彻实施民法典,带头保障民法典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今天,我讲课的题目是《深入学习民法典,扎实实施民法典》,我有三个方面感受和大家学习一下。

一、深刻认识颁布民法典的重要意义

颁布实施民法典对我国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革命战争年代,先后制定实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方面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制定或修订 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和有关户籍、工商业、合作社、城市房屋、合同等方面的一批法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 5 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二是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与国家其他领域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

三是民法典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新需求、新要求,也顺应了民众的新需求。体现了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对公平正义、人格尊严、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诉求随之提高,所以需要通过这样的法典依法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民事权益。四是民法典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为之奠定了制度基础。民法典是多年来民事立法的实践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制度的集成。五是民法典贯穿着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原则。人格权置于民事权利之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六是民法典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二、加强学习,推进民法典的普法宣传

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作为党员干部,一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自觉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深学一层,深刻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重点问题,把掌握和运用民法典作为维护人民权益、做好群众工作、推动改革发展的必要知识、必备能力、必需本领,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二要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民法典的宣传教育。结合“七五”普法工作,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推动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我们党员干部要积极发挥党员带头作用,模范作用,以身作则,向群众解读号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以及“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教育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三要加强民法典运用,依法依规推动中心重点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要求,深入学习民法典,认真履职尽责,坚决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不断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坚决维护民法典权威;要加强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让民法典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不断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坚持在工作中,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积极维护民法典的权威,帮助人民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切实实施民法典,践行初心为民,司法为民的宗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作为党员干部要不断提高运用民法典服务大局的能力水平。要将学习贯彻工作与常态化疫情防控结合起来,助力复工复产,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要将学习贯彻民法典与初心为民服务结合起来,更好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为民服务初心,勇挑人民利益重任,切实运用民法典推动人民利益权益公平公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 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作为党员干部要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必须吃透民法典精神,正确理解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和重要制度,正确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保障人民权益。就必须深入学习民法典,将民法典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服务人民的宗旨,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贯彻条文,贯彻立法精神,秉持公正司法,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权益最大化,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利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学习 民法典心得体会_ _ 《民法典》学习个人感悟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 1954 年到 2017 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 60 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迚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 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觃范合理、内容完整幵协调一致。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亍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并福感满意度丌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 “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 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觃则的最大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迚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三、民法典颁布不实施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不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让社会更加 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建设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

四、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要把学习和掌握民法典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学好、用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 1260 条。

这 1260 个条文涵盖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参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巨大影响还体现在对其他民事单行法的吸收合幵上。《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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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劳动合同编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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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的路径选择

摘要:纵观近年来,围绕我国民法典编纂模式所产生之争论,其焦点在于民法典本身之定位问题。在当今身处宪政时代之大背景下,我国不应再走法国“法典价值化”之路,可借鉴德国民法典“价值中立”的做法,制定一部价值中立的开放型民法典。

关键词: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法典化

前言

伴随依法治国理念被中央高层接受,并于中共十六大上提出到2010年建立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目标,姑且不论这一目标的恰当与否及能否实现,但这至少说明在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之后,实践中对于相关支撑理论的需求已经是相当迫切,但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而言,在法治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相较而言要复杂很多,正如苏永钦老师所言,“但是在这里就不一样了,我们是从没有法典,现在回头来制定一个法典,对于第一次接触到这里讨论问的问题,是我们从来不问的问题。我们在那里修改民法,我们从来不问这么根本的问题,就是说,到底要不要民法典?它是不是过时的东西?是不是一个把所有民法的规则都摆进去的松散的、汇编式的民法典?这些讨论业已提出来业已过去,然后讨论完,大家怎么去架构它?怎么去参考其他国家经验,是一个比较英美法形式、案例法形式的?还是一个大陆法形式的?法国式的?德国式的?荷兰式的?俄罗斯式的?这种结构的讨论、原则的讨论,这些问题大概是我到这里才觉得是有必要的东西,而且回头想去,像我们在台湾知其然就够了,但在这里还要知其所以然,而且不仅知其制度的所以然,还要知道其未来、社会层面的所以然。(((

一、中国民法典模式的理论争论

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模式的争论,梁慧星老师曾有过总结,根据其《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一文的概括主要分为三种意见即:松散式、联邦式的思路,理想主义的思路,现实主义的思路三种编纂模式,虽然,近几年又有不少学者对此问题展开过过论述,但总体而言并未超出这个限度,只不过是对自己各自观点的支撑理由上有了进一步的丰富,比较有典型的如华东政法大学的张礼洪老师发表于《法学》(2006年第5期)上的《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及苏永钦老师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第333期第一,不搞大而全的、无所不包的大民法;第二,不能以传统民法的观点来看现行民法的制定;第三不能以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的体系来考虑中国民法典制定,应该尽量容纳英美法中好的东西;最后,学者也不能仅仅以学者的所谓科学体系来完成立法起草,应与实际部门结合起来,使我们的民法典搞的更好。(((由此,我们不难发现这其中实际上更多地体现的是对于英美法国家背后的实用主义的价值取向的借鉴。其主张的主要依据,正如江平老师在《制定一部开放性的民法典》一文中指出的,“有些学者专家是不赞成制订一部庞大的民法典的,他们反对的理由无非是担心越庞大越无所不包的民法典越容易成为一部封闭型的民法典,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单行法形式来规制社会经济生活可以避免这一缺陷”。由此可见,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实际上是从民法典的功能这一角度展开的,并由此而推导出民法典在内容上不应无所不包,应留下必要的空间,“民法典如果成为一个封闭体系就充满着危险,因为社会经济生活是非常活跃的,它不应当受法律的束缚和阻碍,法律应当给它更大的未来空间和余地”,(((并主张借鉴英美法判例法的做法。不过从体系划分的角度来看,仍可划入此类别,只不过这种体系在逻辑性上与传统的民法典相比要弱的多,“以与注重逻辑性、体系性的法典相对﹐这样的分类非要建立于一种比较广义的法典定义不可(((。

(二)理想主义模式与现实主义模式

按苏永钦老师的观点,这二者都可归入体系化民法中,只不过二者在民法典内部的体系建构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根据苏永钦老师的观点,徐国栋老师实际上更加注重民法典各部分之间的重要性,而梁慧星老师的主张则体现了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对民法典内部体系间的逻辑结构的关注。(((具体而言,徐国栋老师以“新人文主义”为标榜,主张因为我国的历史传统的原因,在制定民法典时应更关注民法典本身所具有的人文主义色彩,应借鉴法学阶梯的三编制模式,这是建立在其对盖尤斯的三编制的解读之上的,是从民法的调整对象角度展开的,即人与物的对立实际上便是哲学上的主体与客体或精神与物质的对立,不过在三遍制下以主体或精神为第一性,这是因为人文主义所不断追求的就是,哲学要成为人生的学校,致力于解决人类的共同问题,并对世界持一种悲观态度,即人性恶,因此在这种对立中便会产生人与资源的紧张关系,由此诉讼便是这种对立的一种逻辑结果。(((对于该观点苏永钦老师有过评论:“有关各编排列对人文价值不够尊重的批评﹐若作成于宪政主义发展未臻成熟的十九世纪﹐或许还有道理﹐就其现状再从这个角度去定位﹐就真的有点离谱了。(((而梁慧星老师的现实主义模式简言之便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作为基础,借鉴20世纪制定的新民法典的立法经验,适应20世纪社会生活新的发展(((。但是从单纯逻辑角度讲梁老师的论述似乎存在不够严谨之嫌。第一个依据实际上是从变革的成本与收益角度展开的,但是梁老师只是说明了如果进行变革需要面临巨大的历史与现实成本,却并没有对如果进行改革之后产生的收益进行论述,当然对于社会的变革而言这种成本收益的计算也许是不可行的,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两大法系融合趋势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影响,梁老师却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明,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此外,对于梁老师将我国当下法官群体的整体素质问题,或者可以进一步讲我国所面临的法治建设外部环境问题,作为民法典体系构建上的参考因素亦存在问题,因为,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要克服的不利因素,或者说这是一个既定前提性问题,是无论采何种民法典体系都必须面对的,以此作为论据便产生了一个逻辑上的错位。我们不能说当下因为当下外部环境存在诸多的问题,就要做出某种迁就,那么按此制定的民法典在今后我国法治的外部环境改善之后是否要修改呢?因为,既然做出了某种迁就必然会影响到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如因对法官的不信任而很少赋予其自由裁量权,但国外法治法展史已经展示了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乃是法治建设的题中之意。

以上主要是根据梁慧星老师的观点对学者们的论述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梳理,其实这种划分并不能称之为精确,因为几乎每个学者虽然在整体上可以被归入某一派,但是其关注的重点还是会存在不同的,以上只能说是简单地勾画出了学界讨论的一个大致轮廓。学者们的讨论的焦点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以下几点:是要迷信于德国民法典,还是要突破德国民法典;结合中国的实践,借鉴英美法的有益之处以及如何借鉴?而这可以转换为如何认识当下民法典承载的历史使命,即何谓民法典这一命题。

二、历史上民法典的两种不同定位

对于民法典的历史使命是什么及何谓民法典,这样一个具有本源性问题的回答,我们对于《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回顾与再解读应该是大有裨益的,因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几乎所有的民法典编纂在实质上都可以被归结为为数不多的模式, 在它们之中, 最明显的是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一)对《法国民法典》的解读

对于《法国民法典》而言,其无疑可以视作法国大革命的产物,即其制定的历史背景乃是法国由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急剧转变过程中,而这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无疑是经济方式的历史性变革((((。在此《法国民法典》便承载了将诸如《人权宣言》所宣称的资产阶级的革命理念或政治理想付诸实践,由空洞的宣誓转变为在日常经济社会生活可以为人民具体操作的行为准则的使命,即《法国民法典》从一开始便具有了很强的政治色彩,有学者因此指出《法国民法典》具有深刻的宪政理念, “正是这种渗透在法典中的、以期达成权利保障和权力限制等观念和意识的总和, 契合了现代西方的宪政精神, 这种宪政理念是《法国民法典》通往现代的不可或缺的桥梁。”正是由于《法国民法典》的特殊历史背景使得其编纂者在编纂时采用了更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学阶梯的三编制模式,即法国民法典采用了价值重要性作为民法典体系安排的首要考虑因素,而非内在严格的逻辑结构。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国民法典》基于其特殊的时代背景,是以特定的价值追求为首要目标的,即其为的是要描绘一种全新的社会图景,因此可以称之为一部“价值化”的法典,故而在时代价值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便会面临巨大的冲击,而面临重新修订的危险,极易出现“去法典化”与“再法典化”的问题。

(二)对《德国民法典》的解读

百年之后德国进行民法典编纂之时,时代背景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此时资本主义已经普遍建立,并呈现出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的趋势,此时社会面临问题的复杂程度非《法国民法典》编纂时所能比。此时,伴随垄断经济模式的出现,社会结构也开始发生进一步的深度变化,即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形态开始出现。对于民法典的编纂而言,这便意味着在民法典的设置上须考虑法国民法典所未考虑的不同价值诉求的融合问题,而非对于人文主义的宣誓。为此,《德国民法典》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以便在一部统一的法典下融合不同的价值诉求,同时又要注意法典内部体系上的逻辑一致性。对此gottlieb planck讲的很简单,民法典从来都不想要解决社会问题,民法典给自己的任务不是要做上层建筑,它是要做下层建筑。所有这些要解决资源重分配的问题,要解决适当的市场管制的问题,这个任务我们是交给特别民法,民法典要做一个更根本的东西。关于那些问题,我们让特别法来做,这就是它的答。创造一个最抽象的、最精确的概念,然后把这些概念组合成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就建立在没有政策干预的情况之下,它们是如何做交易的。这个交易最符合一般人,任何一个市场参与者都会接受的一些规则。民法典的困难性的困难,你怎么去把这些规则弄出来。但是它的优点,经过很长的试验,我们可以看到,它如果能够掌握普通法的精髓,然后,能够创造出精确的概念,严谨的逻辑把它组装起来以后,它可长可久,历久弥新。因为社会的思潮会改变、社会的很多因素在改变,它会用特别法去处理这些问题。等到那些思潮又变回来的时候,那些特别法再拿掉,始终会回到民法。它的逻辑性的双层的普通特别关系,它的外造的普通特别关系跟内建的普通特别关系。最大公约数把共同的东西往前提到括号外头,再从小括号、中括号,最后有民法总则、有债、有物、然后我们有身份这种特殊的财产非财产关系、亲属继承,然后,在每一编里头有通则、有各论,每个各论里头有买卖,有通则各论。((((创造一个最抽象的、最精确的概念,然后把这些概念组合成一些规则((((不过二者对民法典的理解并未站在同一个层面上,对于民法典分解理论持有者而言,其仍是站在传统意义上来理解民法典的,即民法典便是诸如法国民法典那样的鸿篇巨制,要包办一切问题,而且最终要走向边缘化;而苏永钦老师则认为在《德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展现了一种审视民法典的全新视角,即民法典的价值中立性,其仅仅提供一个技术性平台,并将此作为民法典,特别是在社会深度分工的背景下应具有之秉性,而且民法典始终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三、我国语境下民法典的价值中立性选择

众所周知,当下我国进行民法典编纂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与《法国民法典》编纂之时相比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当今世界法治是建立于宪政基础之上的,实为宪政时代。因此,应将民法典的编纂放在这一宏观背景下进行重新考虑。其中一个重要话题便是民法与宪法的关系。在宪政语境下,宪法乃万法之母,位于一国法律效力位阶的最高处,拥有最高的效力,并且各国都结合本国的实际构建了各具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来加以保障。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和第5 条亦规定得很清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便从实定法的角度界定清晰了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而现代法治之基本价值诉求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人权等统统都交给了宪法,宪法对于社会基本价值诉求转变的回应便是自身的不断修正,典型代表如美国宪法,自创建以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既维持了自身的稳定,又保持了与社会发展的同步。因此,在宪政时代作为下位法的民事法律规范,便无需像《法国民法典》那样以展现法的人文关怀为己任。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便意味着每个人的社会角色变得多元化,其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广度与深度都向前做出了巨大的跨越;同时意味着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在对社会阶层进行重新划分时,所选取的角度较之前要丰富的多。这就导致了民事法律所面临的社会生活领域呈现出了更为丰富精彩的立体图景,因此,便须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来柔和各种不同甚至冲突的价值追求,对民事法领域的法体系进行重构,而非像《法国民法典》那样以特定的价值诉求为首要目标。这其实与《德国民法典》编纂之时所面临的时代背景有诸多相似之处,甚至所面临的社会生活要复杂的多,因此,《德国民法典》编纂之时所采取的技术性措施,即民法典本身具有价值中立性,仅仅在技术层面对民法领域最为精确的、抽象的概念、原则等做出规定,在整个民事法领域形成一个逻辑上双层的普通-特殊关系,在当下的中国是有非常大的践行空间的,应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简言之,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我国所处宪政时代之大的历史背景,将我国未来之民法典定位为价值中立之上,仅仅需要提供构建民事制度所必须之基本概念、原则等。

结语

对于身处宪政时代下的我国,在进行民法典编纂时,若能够有效借鉴《德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民法典的定位,来审视我国将来之民法典应具有之历史功能;则不但可以有效应对当今社会在深度变革时所发生之价值取向上迅速变化对于法制稳定性提出的挑战;而且,也可以有效的解决可能发生的“去法典化”与“再法典化”问题,因为按照此种理念构建起来的民法典必将是统一而开放的民法典。同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其实选取的便是首先针对不同的民事法律部门制定单独的特别法,最后再求解决整个民事法领域体系上统一之路。但是,此种对民法典的定位,尚存在诸多理论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如:如何进一步在具体制度设置上妥善处理好民法与宪法之关系,以及具体民事法律概念、规则的构建等都亟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具体可参见梁慧星老师的《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2009年12月20日访问。

具体可以参考史华松《法国民法典的宪政之维》(载于《法学论丛》2008年第8期);另外高富平教授在《民法法典化与社会转型思考》(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9年12月10日访问)一文中亦指出,法国民法典最为核心的理念,就是个人的解放和私有财产的解放。

相关论述可以参考《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童之伟《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再论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与童之伟教授商榷》(赵万一、周清林《法学》2007年第4期)系列文章。另外薛军老师指出:“在民主化了的法律渊源体制之下,立法活动以及作为其成果的法律,其合法性纯粹基于议会中偶然形成的多数派的意志,法律逐渐被等同于经由议会的立法程序而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政治决定。为了控制议会政治对立法活动的滥用,缓和法律的合法性危机,宪法开始崛起,并且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日益占据主导地位。具有刚性特征,并且配置有宪法实施机制的宪法,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地位的提升,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们开始在法律渊源体系中从效力等级层次的角度来区分‘宪法性’与‘法律性’,并且将后者置于前者之下。”(参见薛军.《“民法- 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 [j].《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78-95页。)

如姚辉教授在《论法律上的人——宪法与民法的学术对话》(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9年12月15日访问)中讲到的,“作为一个现代的定义,消费者的人的民法的形象和经典民法中的人的形象的差距越来越大,他不再是那个中性的、理性的、能够算计的、自私自利的、能够自觉地、理性地、审慎地维护自己权益的这样的人,而是弱小的、无知的、需要同情的、需要呵护的这样一种人。”即同为民法上之人,其人格却发生了变化,不再是一律平等。这从一个角度反映了现代社会深度分工、结构上的多层次性,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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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永钦.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从物权法立法引发的争议谈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33期/ ,2009-12-20.

((( 江平、梁慧星、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思路和立法体例2002年11月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的“中国民法典论坛”/ , 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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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永钦.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从物权法立法引发的争议谈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33期 / ,200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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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劳动合同编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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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的路径选择摘要:纵观近年来,围绕我国民法典编纂模式所产生之争论,其焦点在于民法典本身之定位问题。在当今身处宪政时代之大背景下,我国不应再走法国“法典价值化”之路,可借鉴德国民法典“价值中立”的做法,制定一部价值中立的开放型民法典。关键词: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法典化

前言伴随依法治国理念被中央高层接受,并于中共十六大上提出到2010年建立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目标,姑且不论这一目标的恰当与否及能否实现,但这至少说明在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之后,实践中对于相关支撑理论的需求已经是相当迫切,但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而言,在法治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相较而言要复杂很多,正如苏永钦老师所言,“但是在这里就不一样了,我们是从没有法典,现在回头来制定一个法典,对于第一次接触到这里讨论问的问题,是我们从来不问的问题。我们在那里修改民法,我们从来不问这么根本的问题,就是说,到底要不要民法典?它是不是过时的东西?是不是一个把所有民法的规则都摆进去的松散的、汇编式的民法典?这些讨论业已提出来业已过去,然后讨论完,大家怎么去架构它?怎么去参考其他国家经验,是一个比较英美法形式、案例法形式的?还是一个大陆法形式的?法国式的?德国式的?荷兰式的?俄罗斯式的?这种结构的讨论、原则的讨论,这些问题大概是我到这里才觉得是有必要的东西,而且回头想去,像我们在台湾知其然就够了,但在这里还要知其所以然,而且不仅知其制度的所以然,还要知道其未来、社会层面的所以然。” 苏永钦.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从物权法立法引发的争议谈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33期).[eb/ol]. hyperlink "/" / ,2009-12-20.

一、中国民法典模式的理论争论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模式的争论,梁慧星老师曾有过总结,根据其《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一文的概括主要分为三种意见即:松散式、联邦式的思路,想主义的思路,现实主义的思路三种编纂模式,虽然,近几年又有不少学者对此问题展开过过论述,但总体而言并未超出这个限度,只不过是对自己各自观点的支撑理由上有了进一步的丰富,比较有典型的如华东政法大学的张礼洪老师发表于《法学》(2006年第5期)上的《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及苏永钦老师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第333期)所做的《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从物权法立法引发的争议谈起》等。(一)松散式、联邦式的民法典编纂模式这一模式的主要观点按江平老师的表述便是“第一,不搞大而全的、无所不包的大民法;第二,不能以传统民法的观点来看现行民法的制定;第三不能以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的体系来考虑中国民法典制定,应该尽量容纳英美法中好的东西;最后,学者也不能仅仅以学者的所谓科学体系来完成立法起草,应与实际部门结合起来,使我们的民法典搞的更好。” 江平、梁慧星、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思路和立法体例(此文为作者在2002年11月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的“中国民法典论坛”上的发言). [eb/ol]. hyperlink "/" / , 2010-1-6.由此,我们不难发现这其中实际上更多地体现的是对于英美法国家背后的实用主义的价值取向的借鉴。其主张的主要依据,正如江平老师在《制定一部开放性的民法典》一文中指出的,“有些学者专家是不赞成制订一部庞大的民法典的,他们反对的理由无非是担心越庞大越无所不包的民法典越容易成为一部封闭型的民法典,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单行法形式来规制社会经济生活可以避免这一缺陷”。由此可见,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实际上是从民法典的功能这一角度展开的,并由此而推导出民法典在内容上不应无所不包,应留下必要的空间,“民法典如果成为一个封闭体系就充满着危险,因为社会经济生活是非常活跃的,它不应当受法律的束缚和阻碍,法律应当给它更大的未来空间和余地”, 江平.制定一部开放性的民法典.[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2):3-8.并主张借鉴英美法判例法的做法。不过从体系划分的角度来看,仍可划入此类别,只不过这种体系在逻辑性上与传统的民法典相比要弱的多,“以与注重逻辑性、体系性的法典相对﹐这样的分类非要建立于一种比较广义的法典定义不可” 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eb/ol]. hyperlink "" ,2009-12-20.。(二)理想主义模式与现实主义模式按苏永钦老师的观点,这二者都可归入体系化民法中,只不过二者在民法典内部的体系建构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根据苏永钦老师的观点,徐国栋老师实际上更加注重民法典各部分之间的重要性,而梁慧星老师的主张则体现了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对民法典内部体系间的逻辑结构的关注。 同上.具体而言,徐国栋老师以“新人文主义”为标榜,主张因为我国的历史传统的原因,在制定民法典时应更关注民法典本身所具有的人文主义色彩,应借鉴法学阶梯的三编制模式,这是建立在其对盖尤斯的三编制的解读之上的,是从民法的调整对象角度展开的,即人与物的对立实际上便是哲学上的主体与客体或精神与物质的对立,不过在三遍制下以主体或精神为第一性,这是因为人文主义所不断追求的就是,哲学要成为人生的学校,致力于解决人类的共同问题,并对世界持一种悲观态度,即人性恶,因此在这种对立中便会产生人与资源的紧张关系,由此诉讼便是这种对立的一种逻辑结果。 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j].法学研究,2000,(1):37-55.对于该观点苏永钦老师有过评论:“有关各编排列对人文价值不够尊重的批评﹐若作成于宪政主义发展未臻成熟的十九世纪﹐或许还有道理﹐就其现状再从这个角度去定位﹐就真的有点离谱了。” 同[4].而梁慧星老师的现实主义模式简言之便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作为基础,并借鉴20世纪制定的新民法典的立法经验,以适应20世纪社会生活新的发展 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eb/ol]. hyperlink "/" / ,2009-12-20.。梁慧星老师在反对松散式、联邦式模式,为自己的观点寻求支撑时提出的理由主要是从中国已经继承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之历史现状及对中国当下法官群体素质的整体不信任 具体可参见梁慧星老师的《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等文,中国民商法律网 ( hyperlink "/" /) 2009年12月20日访问。。但是从单纯逻辑角度讲梁老师的论述似乎存在不够严谨之嫌。第一个依据实际上是从变革的成本与收益角度展开的,但是梁老师只是说明了如果进行变革需要面临巨大的历史与现实成本,却并没有对如果进行改革之后产生的收益进行论述,当然对于社会的变革而言这种成本收益的计算也许是不可行的,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两大法系融合趋势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影响,梁老师却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明,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此外,对于梁老师将我国当下法官群体的整体素质问题,或者可以进一步讲我国所面临的法治建设外部环境问题,作为民法典体系构建上的参考因素亦存在问题,因为,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要克服的不利因素,或者说这是一个既定前提性问题,是无论采何种民法典体系都必须面对的,以此作为论据便产生了一个逻辑上的错位。我们不能说当下因为当下外部环境存在诸多的问题,就要做出某种迁就,那么按此制定的民法典在今后我国法治的外部环境改善之后是否要修改呢?因为,既然做出了某种迁就必然会影响到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如因对法官的不信任而很少赋予其自由裁量权,但国外法治法展史已经展示了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乃是法治建设的题中之意。以上主要是根据梁慧星老师的观点对学者们的论述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梳理,其实这种划分并不能称之为精确,因为几乎每个学者虽然在整体上可以被归入某一派,但是其关注的重点还是会存在不同的,以上只能说是简单地勾画出了学界讨论的一个大致轮廓。学者们的讨论的焦点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以下几点:是要迷信于德国民法典,还是要突破德国民法典;结合中国的实践,借鉴英美法的有益之处以及如何借鉴?而这可以转换为如何认识当下民法典承载的历史使命,即何谓民法典这一命题。二、历史上民法典的两种不同定位对于民法典的历史使命是什么及何谓民法典,这样一个具有本源性问题的回答,我们对于《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回顾与再解读应该是大有裨益的,因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几乎所有的民法典编纂在实质上都可以被归结为为数不多的模式, 在它们之中, 最明显的是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意].岗巴罗(o)、萨科().比较法律体系.[m].都灵,:1996,29-30.转引自:[意]索马(薛军译)第三个千年之中的民法典编纂——对法律史与立法政策的反思.[j].中外法学,2004(6):678-685.。(一)对《法国民法典》的解读对于《法国民法典》而言,其无疑可以视作法国大革命的产物,即其制定的历史背景乃是法国由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急剧转变过程中,而这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无疑是经济方式的历史性变革? 刘春田、许炜.法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j].,法学家,2002(6):107-114.。在此《法国民法典》便承载了将诸如《人权宣言》所宣称的资产阶级的革命理念或政治理想付诸实践,由空洞的宣誓转变为在日常经济社会生活可以为人民具体操作的行为准则的使命,即《法国民法典》从一开始便具有了很强的政治色彩,有学者因此指出《法国民法典》具有深刻的宪政理念, “正是这种渗透在法典中的、以期达成权利保障和权力限制等观念和意识的总和, 契合了现代西方的宪政精神, 这种宪政理念是《法国民法典》通往现代的不可或缺的桥梁。” 具体可以参考史华松《法国民法典的宪政之维》(载于《法学论丛》2008年第8期);另外高富平教授在《民法法典化与社会转型思考》(中国民商法律网 hyperlink "/" / 2009年12月10日访问)一文中亦指出,法国民法典最为核心的理念,就是个人的解放和私有财产的解放。正是由于《法国民法典》的特殊历史背景使得其编纂者在编纂时采用了更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学阶梯的三编制模式,即法国民法典采用了价值重要性作为民法典体系安排的首要考虑因素,而非内在严格的逻辑结构。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国民法典》基于其特殊的时代背景,是以特定的价值追求为首要目标的,即其为的是要描绘一种全新的社会图景,因此可以称之为一部“价值化”的法典,故而在时代价值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便会面临巨大的冲击,而面临重新修订的危险,极易出现“去法典化”与“再法典化”的问题。(二)对《德国民法典》的解读百年之后德国进行民法典编纂之时,时代背景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此时资本主义已经普遍建立,并呈现出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的趋势,此时社会面临问题的复杂程度非《法国民法典》编纂时所能比。此时,伴随垄断经济模式的出现,社会结构也开始发生进一步的深度变化,即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形态开始出现。对于民法典的编纂而言,这便意味着在民法典的设置上须考虑法国民法典所未考虑的不同价值诉求的融合问题,而非对于人文主义的宣誓。为此,《德国民法典》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以便在一部统一的法典下融合不同的价值诉求,同时又要注意法典内部体系上的逻辑一致性。对此gottlieb planck讲的很简单,民法典从来都不想要解决社会问题,民法典给自己的任务不是要做上层建筑,它是要做下层建筑。所有这些要解决资源重分配的问题,要解决适当的市场管制的问题,这个任务我们是交给特别民法,民法典要做一个更根本的东西。关于那些问题,我们让特别法来做,这就是它的回答。苏永钦老师认为德国民法典“真正的最重要元素是它的中立性,它的意识形态的中立性。所以,如果我们说,法国民法代表一种政治理念、社会理念。它就是一个新的社会蓝图的话,德国民法恰恰是画布,它只是提供一个很白的画布,你可以让多个时代的立法者依照它的多数、它的思考去涂上他要的颜色。它只是提供这样一种可能性,它不是一个政策的结果,它只是一个政策的工具。” 苏永钦老师认为民法典唯一要做的便是创造一个最抽象的、最精确的概念,然后把这些概念组合成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就建立在没有政策干预的情况之下,它们是如何做交易的。这个交易需最符合一般人,任何一个市场参与者都会接受的一些规则。按此民法所面临典的困难乃技术性的困难,即你怎么去把这些规则弄出来。但是它的优点,经过很长的试验,我们可以看到,它如果能够掌握普通法的精髓,然后,能够创造出精确的概念,严谨的逻辑把它组装起来以后,它可长可久,历久弥新。因为社会的思潮会改变、社会的很多因素在改变,它会用特别法去处理这些问题。等到那些思潮又变回来的时候,那些特别法再拿掉,始终会回到民法。并进一步描绘了理想中的民法典所创的没有政策干预的社会应当是管制与自治并存的社会图景。并以此为基础认为民法典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逻辑性上的双层的普通特别关系,它的外造的普通特别关系跟内建的普通特别关系。也就是通过最大公约数把共同的东西往前提到括号外头,再从小括号、中括号,最后有民法总则、有债、有物、然后我们有身份这种特殊的财产非财产关系、亲属继承,然后,在每一编里头有通则、有各论,每个各论里头有买卖,有通则各论。? 苏永钦.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从物权法立法引发的争议谈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33期).[eb/ol]. hyperlink "/" / ,2009-12-20.这样的民法典无疑是一部开放式的民法典,不过是建立在对传统大陆法系资源的重新改造之上,并非江平老师所讲的通过向英美法学习的方式来突破民法典的封闭性。同时可以有效避免在向英美法借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不服,因为在此模式下对于带有价值倾向的具体制度是放在民法典之下的民事特别法构建中的,并不会影响最一般的民法典的体系构造。按照苏永钦老师对《德国民法典》的解读来审视民法典,即民法典本身应是价值中立的,其所要做的不过是创造一个最抽象的、最精确的概念体系,然后把这些概念组合成一些规则,其做的是最为基本的下层建筑,而非民事法律制度本身之大厦。我们不难发现其主张的民法典与民法典分解理论下的民法典的终极形式颇为类似,二者均认为民法典只应规定最为基本的概念、原则等,并不体现具体的价值取舍。“伊尔第预言,民事特别法对民法典的侵蚀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将使得残留在民法典规定尚可以得到具体实施的规则都被特别法具体化,最终为特别法的规范所取代。到那时,从实际运作价值层面而言,民法典在私法体系中的边缘作用都无法维持,民法典只能针对非常一般和抽象且不适合在特别法中进行规定的基本民事制度加以规定,如合同定义、合同基本类型、所有合同均适用的制度等。”? 张礼洪.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j].法学,2006(5):48-60.

不过二者对民法典的理解并未站在同一个层面上,对于民法典分解理论持有者而言,其仍是站在传统意义上来理解民法典的,即民法典便是诸如法国民法典那样的鸿篇巨制,要包办一切问题,而且最终要走向边缘化;而苏永钦老师则认为在《德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展现了一种审视民法典的全新视角,即民法典的价值中立性,其仅仅提供一个技术性平台,并将此作为民法典,特别是在社会深度分工的背景下应具有之秉性,而且民法典始终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三、我国语境下民法典的价值中立性选择众所周知,当下我国进行民法典编纂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与《法国民法典》编纂之时相比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当今世界法治是建立于宪政基础之上的,实为宪政时代。因此,应将民法典的编纂放在这一宏观背景下进行重新考虑。其中一个重要话题便是民法与宪法的关系。 相关论述可以参考《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童之伟《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再论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与童之伟教授商榷》(赵万一、周清林《法学》2007年第4期)系列文章。另外薛军老师指出:“在民主化了的法律渊源体制之下,立法活动以及作为其成果的法律,其合法性纯粹基于议会中偶然形成的多数派的意志,法律逐渐被等同于经由议会的立法程序而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政治决定。为了控制议会政治对立法活动的滥用,缓和法律的合法性危机,宪法开始崛起,并且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日益占据主导地位。具有刚性特征,并且配置有宪法实施机制的宪法,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地位的提升,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们开始在法律渊源体系中从效力等级层次的角度来区分‘宪法性’与‘法律性’,并且将后者置于前者之下。”(参见薛军.《“民法- 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 [j].《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78-95页。)在宪政语境下,宪法乃万法之母,位于一国法律效力位阶的最高处,拥有最高的效力,并且各国都结合本国的实际构建了各具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来加以保障。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和第5 条亦规定得很清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便从实定法的角度界定清晰了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而现代法治之基本价值诉求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人权等统统都交给了宪法,宪法对于社会基本价值诉求转变的回应便是自身的不断修正,典型代表如美国宪法,自创建以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既维持了自身的稳定,又保持了与社会发展的同步。因此,在宪政时代作为下位法的民事法律规范,便无需像《法国民法典》那样以展现法的人文关怀为己任。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于基本人权、公民政治权利与自由等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产生的人本主义理念都给予了必要规定。故徐国栋老师主张的法学阶梯模式在当下的宪政时代便不再具有强大需求空间了。当今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是社会分工的急剧复杂化,如劳动者、消费者等全新群体的出现 如姚辉教授在《论法律上的人——宪法与民法的学术对话》(中国民商法律网 hyperlink "/" / 2009年12月15日访问)中讲到的,“作为一个现代的定义,消费者的人的民法的形象和经典民法中的人的形象的差距越来越大,他不再是那个中性的、理性的、能够算计的、自私自利的、能够自觉地、理性地、审慎地维护自己权益的这样的人,而是弱小的、无知的、需要同情的、需要呵护的这样一种人。”即同为民法上之人,其人格却发生了变化,不再是一律平等。这从一个角度反映了现代社会深度分工、结构上的多层次性,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冲击。。这便意味着每个人的社会角色变得多元化,其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广度与深度都向前做出了巨大的跨越;同时意味着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在对社会阶层进行重新划分时,所选取的角度较之前要丰富的多。这就导致了民事法律所面临的社会生活领域呈现出了更为丰富精彩的立体图景,因此,便须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来柔和各种不同甚至冲突的价值追求,对民事法领域的法体系进行重构,而非像《法国民法典》那样以特定的价值诉求为首要目标。这其实与《德国民法典》编纂之时所面临的时代背景有诸多相似之处,甚至所面临的社会生活要复杂的多,因此,《德国民法典》编纂之时所采取的技术性措施,即民法典本身具有价值中立性,仅仅在技术层面对民法领域最为精确的、抽象的概念、原则等做出规定,在整个民事法领域形成一个逻辑上双层的普通-特殊关系,在当下的中国是有非常大的践行空间的,应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简言之,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我国所处宪政时代之大的历史背景,将我国未来之民法典定位为价值中立之上,仅仅需要提供构建民事制度所必须之基本概念、原则等。结语对于身处宪政时代下的我国,在进行民法典编纂时,若能够有效借鉴《德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民法典的定位,来审视我国将来之民法典应具有之历史功能;则不但可以有效应对当今社会在深度变革时所发生之价值取向上迅速变化对于法制稳定性提出的挑战;而且,也可以有效的解决可能发生的“去法典化”与“再法典化”问题,因为按照此种理念构建来的民法典必将是统一而开放的民法典。同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其实选取的便是首先针对不同的民事法律部门制定单独的特别法,最后再求解决整个民事法领域体系上统一之路。但是,此种对民法典的定位,尚存在诸多理论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如:如何进一步在具体制度设置上妥善处理好民法与宪法之关系,以及具体民事法律概念、规则的构建等都亟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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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劳动合同编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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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心得作文_对于民法典的感想

民法典学习心得作文一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今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不由让人畅想当“全面小康”遇到《民法典》……

民法典有多么大的意义,它的亮点是什么,这些大家看看新闻就可以心中有数。民法典的亮点在央视新闻的报道中,呈现出来不少亮点比如未成年人受性侵、降低行为能力的年龄、延长诉讼时效等等。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他建议,民法典颁布后,普法教育要及时跟上,尤其要通过教科书、现代通讯网络进行普及,普法教育要进机关单位、进学校社区,走进千家万户。

民法典学习心得作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从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从一个人懵懂时为游戏充值,再到初入社会时网贷平台的“利滚利”,再到见义勇为时不慎造成的损害,再到接到无数垃圾短信的维权,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却记录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展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完善,体现了中国社会矛盾的转化过程。在“小明”生活的点滴中,是“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人民情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果展现。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

民法典学习心得作文三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中国人民终于拥有了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终于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至上”,我们不仅要细细体会和思考背后的含义,更要时时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坚持问题导向。而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自然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地体现人民的要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节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民法典学习心得作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民法典学习心得作文_对于民法典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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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劳动合同编篇十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包括企业同员工约定的,如工作时间、工资等,也包括广义的劳动条件,如工作环境等。今天,我们是时候准备一下劳动合同了。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民法典实施后劳动合同”,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一、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限为_年,至_年_月_日止。

2.无固定期限。

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_。

3.合同期限至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_。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个月内为试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管理)工种(岗位或部门):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保证每周乙方至少不间断休息24小时。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三)项规定限制:

3.在法定节日和公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分配形式、标准:

1.甲方按照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_元/月;

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_元/月。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资。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属加班时间部分,应按加班工资计发。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条第(一)项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失业救济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间,甲方按不低于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六)如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均应予补发,并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假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或甲方分别计发。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动保险、医疗等待遇不变。

(七)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及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职工守则》等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固定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乙方死亡;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关闭,宣告破产;本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如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残废标准一至四级的,应同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停工医疗期计算,按甲方制定的不低于《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期虽未满,但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以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确需按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金的;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甲方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如乙方依据上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七)乙方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免除乙方应依约承担的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属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对方。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填发《职工劳动手册》、转移档案等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待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赁、出售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十二)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十三)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条件,甲方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及邮政编码:

职工(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及邮政编码: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__________省劳动合同条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按时足额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五)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六)依法支持乙方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七)保证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休假待遇;

(八)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国家规定支付丧葬费、抚恤费等;

(九)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乙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自愿委托甲方代为扣缴国家规定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在本合同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本合同期限、工时制度、工作内容、工资给付

(一)本合同期限选用____:a(固定期限);b(无固定期限);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a: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b: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下列条件出现时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c: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本合同期内工时制度采用____:a(定时工作制);b(不定时工作制);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乙方每天为甲方工作不超过____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_____小时,每周至少休息__________天。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适当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__________小时,每月不得超过__________小时。

b:不定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三)工作内容: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从事____________工作。

(四)工资给付:

1.甲方以法定货币至少每月支付__________次乙方工资。

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可根据其生产经营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每月按____________标准发给生活费。

3.加班工资:

(3)甲方安排乙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须按乙方日工资标准的__________%支付工资。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和续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织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劳动教养的;

8.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需裁减人员的。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4.甲方强迫乙方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5.甲方拒绝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甲方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的。

(五)除上款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与甲方协商。

(六)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方因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第6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__年(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计。下同)发给相当于________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__________个月。

(二)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第7、8项、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2、3项解除合同的以及甲方被撤销或者解散与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________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5项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________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再发给乙方不低于________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乙方属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须分别按照乙方应享受的医疗补助费的________%或________%增发医疗补助费。以上各款所称月工资,是指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________个月的平均工资,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甲方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六、医疗期及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

(二)乙方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________天的,甲方发给乙方工资________%的病假工资;超过________天的,发给乙方工资________%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在医疗期间,甲方可停发乙方的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医疗费由乙方自理。

七、违约责任及其它约定事项

在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补)偿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________%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给乙方加发相当于补足部分________%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除全额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外,还须加发该经济补偿金数额________%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乙方属甲方出资培训、招聘的,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期而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赔偿甲方为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五)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____日内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本合同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示:合同双方应在了解本合同内容后,再决定是否签名。一经签订,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甲方必须加盖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________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九条甲方必须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乙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六、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乙方月工资标准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每月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出具工资支付凭证。

七、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乙方因工负伤或死亡的,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甲方没有提出申请的,乙方或者乙方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__________________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工厂

乙方(劳动者)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本公司或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点。

三、工作时间

1、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2、甲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元人民币,于次月15日前发放。

2、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六、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双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应在满三十日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此期间乙方应坚守岗位。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代理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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