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产假 重庆市招生计划共万人(优质5篇)

时间:2024-09-25 作者:笔尘

当我们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想要达到的结果,并为之制定相应的计划。什么样的计划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计划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产假篇一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作为做好2018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十项严禁”纪律,规范招生和办学行为。

“十严禁”

严禁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提前组织招生、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

严禁变相“掐尖”选生源

严禁封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信息

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生源买卖

严禁送生或招生学校干涉学生自主填报志愿

严禁招生学校对考生及家长许诺提前录取或进行不实宣传

严禁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

严禁在正式录取前以任何形式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严禁以任何形式限制学生合理流动

要充分利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招生工作规范。对辖区内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超出核定计划的,要及时纠正,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通报批评。

中职学校未经市教委审批擅自招收的高中起点一年制、弹性学制、学分制等灵活学制学生,不予注册中职学籍。严禁中职学校以成人高等教育等形式进行宣传,并组织在校学生报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结束后,市教委将根据审定下达的招生计划核定新生录取名册,统一进行新生学籍注册。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学校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招生责任追究办法。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学校及其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高中阶段学校或初中学校,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产假篇二

高中阶段教育阳光招生是教育公平公正和维护考生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要深入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做到“八公开”。

“八公开”

招生政策公开

招生计划公开

录取分数公开

录取程序公开

照顾对象和条件公开

录取结果公开

收费标准公开

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

要重点对指标到校及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录取结果的全部信息实行公示。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切实把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信息完全向生源学校公开,保障广大初中毕业生自主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产假篇三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健全高中阶段教育入学考试(简称“中考”)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区县教育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公安、消防、电力、环保、交通、食药监等部门,采取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预案,防止安全事故和泄密事件的发生。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制定并细化高中阶段教育考试招生方案,落实目标责任,强化过程监管,杜绝各种违规招生事件发生,确保全市高中阶段教育考试招生各项工作平稳顺利的推进。

对填报中职与本科贯通“3+4”分段招生、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志愿的考生,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单独设立考场,考场应设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联招区县的必须设在联招考场,并按规定时间将试卷送重庆市联招考试阅卷场集中阅卷。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是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各区县(自治县)要逐级签订考试安全保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加强对涉考涉招工作人员的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要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引导考生信守承诺,践行诚信考试,拒绝和抵制考试中的违纪、舞弊及违法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各种考试舞弊行为,重点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替考以及利用无线通讯、互联网传播涉嫌泄密的行为。特别要加强对互联网不良信息的监控和处置力度,防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非法传播考试信息。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产假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作出贡献的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单位、系统和组织的表彰不符合规定)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删除第十八条第三款:

公民生育子女的,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出生人口。

(三个方面的原因:住院分娩率、出生实名制、生育登记)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生育登记成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部分省市再婚生育政策规定

广东(再生育政策):

1.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2.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浙江:

1.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安徽: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四川:

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

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北京:

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上海: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天津: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再生育申请的具体审批程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产假篇五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区县考试招生办法,统筹管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坚持“六统一”办法,坚持“一生一卡一号,一考多录取”的招生政策。

“六统一”

统一制定招生政策

统一工作部署

统一组织实施

统一组织生源

统一招生宣传

统一考核奖励

继续执行现行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志愿结构,按志愿批次实施录取,实行录取信息共享,已被上一批次志愿录取的考生,下一批次志愿不再投档,避免交叉重复录取。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主管部门要尊重招生学校的招生主体地位,各初中学校不得侵害学生自主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权益,切实保障学生入学机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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