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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孙房产继承协议书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是夫妻,丙、丁、戊、己四方是甲乙双方的儿子。
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过逝,留下座落,号房屋一处。
甲方生前并无遗嘱,也并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根据继承法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一致同意,甲方留下的房屋由_____方继承。
各方自愿放弃该房屋继承权。
该房屋相关产权证照事宜由方办理。
本协议签字后生效。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子孙房产继承协议书篇二
男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女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20 年 月 日双方相识恋爱,20xx年 月 日登记结婚。为保障自己在百年归世后,对方的生活不受更大的影响,晚年生活更有保障,根据《婚姻法》第19条、《继承法》第16条规定的精神,双方经深思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现有财产 双方确认现有财产状况如下:
1、个人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
二、独立继承 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先于另一方死亡,其遗产均由生存的一方独立继承,其他继承人不得继承,但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除外,即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享受按正常情况下应继承的份额。 被继承人之死亡是由于生存一方故意、过失造成的或对其生前有严重虐待行为造成,生存的一方无继承权。
三、效力及权利限制 双方同意赋予本合同内容具有遗嘱继承的效力,任何一方在无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事由的情况下,不得再立遗嘱处理遗产,否则,后立之遗嘱无论是否公正,均属无效遗嘱。同时,也不得通过赠与行为而使本协议内容落空。
四、无效遗嘱与赠与 为保障本协议书第二条内容的实现,双方同意赋予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有依据本协议内容请求法院确认下列行为无效之权利:
1、价值1万元以上的赠与行为;
2、死亡前半年内价值1000元以上的赠与行为;
3、本协议之后所立遗嘱;
4、其他使本协议书第一条内容无法实现的其它行为。
但上列行为是经双方同意的除外。
五、附则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子孙房产继承协议书篇三
协议甲方(遗赠人):_____ (写明姓名、住址)
协议乙方(受赠人):_____ (写明姓名、住址)
协议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其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_____(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___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____________元,医疗补助费____________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______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子孙房产继承协议书篇四
为了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和睦相处,进一步明确家庭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避免其家庭成员间无谓的纷争,现根据家庭房产的实际情况,并经母亲与俩子的共同协商,现对家庭房产提出如下分割协议,以便家庭成员共遵守。
一、家庭现有房产情况
1、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
2、目前,此房产的产权所属证明及土地使用权均属父亲名字,母亲现在年岁已经高,为此俩子依法对其房产进行较为合情、合理、合法的分割。
二、房产分割的具体实施方法
1、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居住及房产权归____________所有。
2、房产分割后,由______方出资_________万元交付_______方,房屋所有权归______方所有;出资款项协商事项:_______方可分期交付,每年按出资金额的30%交付一次,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前______年内交付完成。
三、违约责任
1、若______方没有按期交付出资金,视为______方违约,签署的房屋继承权限分配协议等同失效。该房产房产的产权所属证明及土地使用权归________________共同所有。
2、违约生效,房产继承分配将重新制订。
四、相关事宜
(一)父母的房产分割后,为了确保老人居住有保障,安度其晚年,便于幸福地生活并不受任何影响,现有相关事宜,商定如下:
1、房产分割后,俩子的居住处均须留有父母的一间卧室和一间厨房,以供父母无偿地居住和使用,直到终身。俩子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变相占用留给父母的房屋。
2、房产分割后,如遇房屋拆迁产生的经济补偿费用,均归丙方所有,父母不享受经济互补问题,但无论谁的房屋被拆迁或出售,父母仍要随其居住,并做到卧室和厨房齐全。
3、从明确产权之日起,父母可自由选择居住地方。
4、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年迈,俩子对父母的赡养问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各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二)______方在未收齐所有出资金之前,可有居住在该房屋的权力,直至______方出资金缴清后方搬离该房屋。
五、所有由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事务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六、未尽事宜,再经三方共同商定解决。
七、本协议一经签字后即时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本协议。
八、本协议各自均已经看过无异议。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父母亲):乙方(长子):丙方(次子):
鉴证人: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子孙房产继承协议书篇五
协议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协议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协议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其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子孙房产继承协议书篇六
房地产继承或者遗赠应当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七)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交易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缴纳。转让人死亡的,申请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缴纳。
登记费按住房每套80元、非住房每套300元收取。
如何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来源:] [时间:2008-1-4]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一、需要有效的证明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 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发布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文号:沪房地籍[1998]第130号文
发布日期:1998年03月03日
生效日期:1998年03月03日
本市已有60多万户职工购买了公房,并按规定申领了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部分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售公房)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了产权转移。现就已售公房的产权变更登记规定如下:
一、赠与
1.已售公房的赠与必须征得购房时同住人的同意;
2.赠与合同应当公证;
4.受赠人为购房时非同住人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按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二、继承
1.已售公房的产权人死亡,则房屋产权发生继承,继承应当公证;
4.境外居民继承成套已售公房产权的,应当交纳土地出让金;
5.继承变更登记,继承人按购房时实际售价的1%交纳变更登记费。
三、离婚
因离婚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协议等文件,相应部分产权可转移,按个人变更登记费收取。
四、更名
权利人名称需更改时,经购房时同住人同意,可以将权利人更改为其他购房时同住人,但应当在权证共有情况栏内注明购房时全体同住人姓名,共同共有。
五、买卖与交换
已售公房买卖或交换的,买受人或受让人按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规定,申请转让过户、变更登记。
六、权证的类型
2.因赠与、继承、交换等权利人为境外居民的,必须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申请变更登记,颁发(外销)绿色房地产权证。
3.变更登记按规定不需交纳土地收益金或出让金的,颁发黄色房地产权证,并仍在权证附记栏内注明“公房出售,完全产权”。
子孙房产继承协议书篇七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是乙方的父亲,甲、乙双方为赠与房屋一事,甲方与乙方经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协议:
二、甲方有生之年仍然在此房居住,乙方及妻子儿女不得干涉、妨碍;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其它约定事项;
五、本协议系双方自愿,各无反悔,本协议一式贰份。
甲方(赠与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子孙房产继承协议书篇八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是夫妻,丙、丁、戊、己四方是甲乙双方的儿子。
甲方于年月日过逝,留下座落,号房屋一处。
甲方生前并无遗嘱,也并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根据继承法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一致同意,甲方留下的房屋由_____方继承。
各方自愿放弃该房屋继承权。
该房屋相关产权证照事宜由方办理。
本协议签字后生效。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子孙房产继承协议书篇九
现户主:马荣义 妻:
现住平凉市崆峒区新民北路团结巷37号,经房主马荣义与妻子 商议,将新民北路团结巷37号院子由其子女所继承并修善改造:
继承人:长女:马海香
二女:马海云
三女:马海哲
四女:马海兰
父母双方与其子女一致商议通过继承赡养和房屋改造等方案如下:
一、子女无任何理由推托赡养义务,共同料理两老人日常起居生活至终。
二、房屋改造为一门四户三层格式,面积匀等,每户现定价为起始10万元,(注:工程钱不够时再平均续拿),面积按院内实际尺寸为准。
五、父母、子女要和睦相处,与事要共同商议,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利益。
六、此房只能自己住或出租,不得转让变买。如私自转让变买,由其父母和姊妹有权收回。
七、以上商议以由父亲马荣义,母亲
长女:马海香 夫:叶忠孝
二女:马海云 夫:马安平
三女:马海哲 夫:温金忠
四女:马海兰 夫:者小龙
共同商议表决无异议。
八、此协议一式五份,签字盖章有效,并起法律效力。
签字: 年月 日
借款抵押协议
现因温剑和马海哲因继承父母房产修善改造一事,因经济目前资金短缺,现将马海哲名下马自达6型车一辆抵押给温剑之弟温选所用或由温选市场作价变买,其做以下两点说明:
一、现温剑和马海哲向温选借用资金人民币10万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
二、温选有权利将马自达6型车变买或自用。
三、在温剑回家期满接饭馆经营一年内向温选还清变买马自达6型车剩余后的余款。
四、此借款由马海香、马海云、马海兰担保。 此协议一式五份,签字盖章有效,并起法律效力。
借款人:签字
担保人:签字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其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年××月××日
公有住房继承问题
有些居民往往将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引起承租户名变更(俗称变更公房户主)的概念,错误理解为居住房屋的继承,认为原承租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承租权,继续使用承租的房屋。来访者产生这一误解的原因,其一在于对新的租赁规定未仔细了解,其二在于将公有居住房屋等同于私有房屋。一般而言,私有房屋因产权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房屋作为财产,可以被继承,而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取得的仅是房屋使用权,系所有权权能中的一部分权利,因此在承租人死亡时,仅发生一个谁有权继续承租的法律问题。(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住房公积金可以继承,而且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继承的。个人继承或受遗赠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持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文件,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再到归集部门提取所遗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和办理销户手续。
房屋产权继承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丁方: 身份证号: 戊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甲方与乙方是夫妻,丙、丁、戊、己四方是甲乙双方的儿子。甲方于年 月 日过逝,留下座落,号房屋一处。
甲方生前并无遗嘱,也并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根据继承法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一致同意,甲方留下的房屋由 方继承。各方自愿放弃该房屋继承权。该房屋相关产权证照事宜由 方办理。
本协议签字后生效。
子孙房产继承协议书篇十
男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女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年月日双方相识恋爱,200年月日登记结婚。为保障自己在百年归世后,对方的生活不受更大的影响,晚年生活更有保障,根据《婚姻法》第19条、《继承法》第16条规定的精神,双方经深思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现有财产双方确认现有财产状况如下:
1、个人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
二、独立继承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先于另一方死亡,其遗产均由生存的一方独立继承,其他继承人不得继承,但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除外,即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享受按正常情况下应继承的份额。被继承人之死亡是由于生存一方故意、过失造成的或对其生前有严重虐待行为造成,生存的一方无继承权。
三、效力及权利限制双方同意赋予本合同内容具有遗嘱继承的效力,任何一方在无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事由的情况下,不得再立遗嘱处理遗产,否则,后立之遗嘱无论是否公正,均属无效遗嘱。同时,也不得通过赠与行为而使本协议内容落空。
四、无效遗嘱与赠与
为保障本协议书第二条内容的实现,双方同意赋予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有依据本协议内容请求法院确认下列行为无效之权利:
1、价值1万元以上的赠与行为;
2、死亡前半年内价值1000元以上的赠与行为;
3、本协议之后所立遗嘱;
4、其他使本协议书第一条内容无法实现的其它行为。
但上列行为是经双方同意的除外。
五、附则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男方:
女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