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修法心得体会 自学法律知识的心得体会汇总

时间:2024-10-03 作者:储xy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修法心得体会自学法律知识的心得体会篇一

《般若波罗蜜多心经》,又称《摩诃般若波罗蜜多心经》,简称《般若心经》或《心经》,是般若经系列中一部言简义丰、博大精深、提纲挈领、极为重要的经典,为大乘佛教出家及在家佛教徒日常背诵的佛经。

之前,按照藏传和汉传佛教一些高僧大德的教言,我们对《心经》的内容作了字面上的简单介绍,大家应该反复推敲思维,力争掌握其内容。如果不懂《心经》,那么,学习中观或其他甚深法门,也会有一定的困难。凡是佛教徒,都应该重视这个法门。

仅仅会念诵,不懂得其意义;或仅仅懂得意义,却不身体力行其教义也不行。

现在世间也有一部分人专门从学术的角度探讨、研究《心经》,但这部分人并没有真正领悟《心经》的含义,也可以说,他们还没有品尝到《心经》里面所包含的殊胜味道。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这种理论性的研究,就像一些西方哲学一样,完全是纸上谈兵式的探讨,并不具有实际的价值。现在很多世间人对三宝既没有恭敬心,对佛法也没有定解,他们学习、探索这些佛法的原因,一方面出于一种个人爱好,另一方面,可能也有想通过这种途径而获得名声、地位、或是财产等目的。

佛教界也有一些辩论、研讨、讲说《心经》的人,但他们可能也从来没有思维、修行过其中的真义,因此也无法领略《心经》般若空性的教义。有些出家人从出家开始,直至白发苍苍之前一直在辩论,但如果仅仅只是早上辩、晚上辩,每天都说“无眼耳鼻舌身意,无色声香味触法”,却从来不去思维为什么没有,为什么大慈大悲的佛陀要宣说一切万法——从色法乃至一切智智之间的所有法都不存在的道理?如果从来没有真正思维并实际修行的话,我们的心相续中就很难真正体悟到般若空性的教义。

因此,包括法王如意宝在内的很多大成就者,也严厉地遮破了两种人:一种是每天都耽著在一些词句糠秕上的人;另一种是什么闻思基础都没有,整天只是盲修瞎练的所谓参禅打坐的人。

作为真正的佛教徒,既要有广闻博学的智慧,也要有脚踏实地的实践修持。先在具有法相的`善知识面前听闻《心经》教义,听完后自己要思考其意义,如果没有思考而仅仅听闻是不行的;而如果仅仅是思维,又没有真正修持,也无法得到《心经》的精髓。

就像我们宣传一个东西如何如何好吃,即使说得再清楚,对一个从来没有品尝过这个东西的人而言,仍然无法了知这个东西究竟是如何好吃,只有他自己亲口尝了,才能彻底清楚。同样的道理,如果通过闻思对般若空性有了正确的认识,也进行了思维,但要了知它的真正味道,就一定要修持。

当然,由于众生的根基意乐千差万别,也有一部分人很难做到广闻博学,但即便如此,最起码也应该不离《心经》这样的修法,这一点我们应该能够做到。

修持《心经》的人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首先是对上师三宝要有虔诚的恭敬心,这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对上师三宝没有恭敬心,就不可能在自己的心相续中生起这样的空性意义。印光大师也说:佛法的所有功德都是依靠恭敬心而获得的;其次,是对众生要有大悲心(如果自己的悲心还不足够,就要经常依靠《入菩萨行论》等一些能令自相续生起菩提心的论典,以培养自相续中的悲心与菩提心);其三就是空性正见。修持《心经》的法器,就是要具备上述三个条件。

在这个基础上,还要了解《心经》的所有内容,至少要理解经文的字面意义。真正修持的时候,按严格的要求来讲,还要像《经庄严论》中所讲那样,具备十一种作意、九种助行等等,因为不管修什么禅定,都需要具备这些条件,但如果无法达到这些要求,最起码也要具足上述三个条件,这是很重要的。

修法心得体会自学法律知识的心得体会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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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全面、深入的部署和安排,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启动。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司法”性、“体制”性和“改革”性,它的推进手段必须“基于”这些特性,才能有的放矢,取得成效。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修法不可缺位。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手段的修法,其品质的提升需要明确修法主体,找准修法对象,强化修法论证,加快修法速度,善用修法技术,协调修法步伐。

关键词:修法;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正;法治中国

作者简介:刘风景(1965-),男,辽宁大连人,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在我国,随着社会进步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执政党越发重视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党的十五大就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十六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十七大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则对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更加全面、深入的部署和安排。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司法体制改革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门话题,相关的研究成果也数量可观。但这些研究绝大部分都只关注“改什么”,即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至于“如何改”,即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法,少有深入的研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本文试图从改革方法论,特别是修法这一角度,探讨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策略。还有,就修法而言,只有联系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属性,所进行的分析研究才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对象决定方法。只有准确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特征,才能发现、运用合适的修法技术。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及特征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设计的司法体制改革蓝图,目标明确,立意高远,关键突出,布局全面,因而,只有把握其核心及主要特征,才能对症下药,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一,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司法”性。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是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相区分,以及司法权自身划分与配置的基本制度。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应仿效经济体制改革的道路,而应由中央集中、统一推进、实施。这是因为:(1)任务特殊。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是使经济组织摆脱政府不合理的约束,成为充满活力的经济主体,这就决定了作为经济主体的农户和企业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不依赖政府的行为而自行运作。而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在于改善和调整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联系,在此情况下,司法体系中的任何主体都不可能脱离与其他权力的关系而独立运行。(2)约束严格。经济体制改革虽然面临一些制度性约束,但各经济组织是各自独立的经济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措施可以在局部地区、部分主体之中进行试验性推行。而司法体制改革是在立法体系业已形成、法律覆盖全面、司法体制的基本构架以及司法活动的主要程序已由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必然受法律的严格约束。(3)涉及面广。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需要从全局出发进行全面的综合规划和协调。基层进行的改革,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虽然从形式上看有一定的针对性,但由于受其级别地位、工作范围等限制,其方案难以彻底解决问题。因此,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必须统一规划,自上而下,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顶层设计,从总体上制定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方案,通过法律的途径推进、实施。

第二,司法体制改革具有“体制”性。司法体制改革不是对原有司法体制枝节的、细微的改变或修补,而是针对司法体制的深层结构和根本问题动手术。自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的司法改革就以民事审判为起始点而展开。民事司法改革大致是沿着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改革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完善审判制度→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制度的线路次第展开。从这些司法机关自己提出的改革方案看,其改革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调整内设机构,合理配置各项司法职能。(2)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内部各机构及其成员在司法诉讼各个环节的行为责任,强化责任约束,如建立主审法官、主诉检察官制度等。(3)完善有关程序,即从技术上完善诉讼程序,提高公正执法的总体水平,如法院受案程序、检务公开制度等。④这些措施对于提高司法工作质量和保障公民权利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这些改革措施基本上是在现行司法制度和现行司法体制下进行的,属于工作、技术层面的尝试,并没有触碰司法的“体制”性问题。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质性推进,还需要合理界定司法机关和其他主体的权力界线,合理配置司法权。司法权的划分与配置是由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如果严格地依循现行法律操作,司法体制改革难有大幅度的推进。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适时地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修改。

第三,司法体制改革具有“改革”性。中国现行司法体制基本上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这决定了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能以极端的方式推翻原有制度框架和基本原则,重新设计与再造另一种类型的司法体制;只能在总体上肯定现有司法体制的前提下,对司法权的配置及运行方式进行改良革新。另外,司法体制改革的“改革”性又要求它指向拟解决的问题具有很深的层次性。“应当注意,须是改革底必要引起变更而不是喜新厌故的心理矫饰出改革底必要来。”司法体制改革有其特定的内涵与外延,不能做泛化的理解。《决定》内容的安排,“以改革为主线,突出全面深化改革新举措,一般性举措不写,重复性举措不写,纯属发展性举措不写”。可以说,司法体制“改革”,明显区别于审判方式改革、司法工作机制改变、强化审判管理之处,是它针对司法体制的“顽症”、“痼疾”动刀子,为解决深层次矛盾而做文章。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司法”性、“体制”性和“改革”性,它的推进手段必须“基于”这些特性,才能有的放矢,取得成效。必须看到,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主要是通过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文件予以确认和规范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绕不开这些现行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要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法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作用

所谓修法,就是法律修改的简称,是指以增加、删减、替代的方式,部分地修改、废弃、补充原有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内容和效力的立法行为。《立法法》第2条第1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与法律制定、法律废止不同,法律修改是一种以原有法律的部分存在为前提的立法活动。法律公布施行后,因为立法指导思想、执政党和国家政策的改变,社会生活的迁移,客观事实的更易,法律规定之瑕疵,相关法律之立改废,施行上的阻碍,都需要启动法律修改程序、完善立法。修法是法律不断适应社会需要,完善自身的重要手段。

司法体制改革可以通过立法、废法、修法、制定司法解释等多种手段合力推进,这些手段都有各自独特的功用,不可相互替代。在当下中国,由于司法体制改革与修法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修法不可缺位。

第一,后体系时代立法职能的变化。经过30多年的不懈奋斗,我们已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一个时期,立法工作“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法律的修改完善上来”。目前,在我国与司法体制关系密切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出台,司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已实现有法可依,无需大面积地制定新法、废止旧法。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刚刚完成“大修”,短期内不宜再做大幅度的变动。在对法律框架、法律原则不做大的变动的前提下,应充分运用修法技术,对不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予以修改。

第二,将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和安排,其性质属于党的政策,需要通过修法的途径,及时转化为国家意志。法律的特点决定了它是实现政策的最有效的手段。首先,法律以国家意志的属性保证政策的实现。政策一旦通过国家机关制定为法律,便获得了国家意志的属性,从而具有了普遍约束力,社会各个团体、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加以遵守。这样,就使得政策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得以实现。其次,法律以国家强制的属性保证政策的实现。法律的国家强制性使它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政策一旦转化为法律,就应得到坚决执行,不允许触犯其权威。再次,法律以行为规范的属性保证政策的实现。政策一旦法律化,便成为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行为规则,就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义务。这样,就有利于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对它的遵守和执行,从而有利于政策的实现。目前,《决定》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新主张、新方案,大多属于执政党政策,亟待通过修法的方式,吸纳到国家法律之中,从法律上保证执政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方面的方针政策得到贯彻实施。

第三,最高权力机关的角色定位。“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司法体制是司法权划分与配置的基本制度,司法体制的规划与改革理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来负责。2004年以前,我国司法改革是法院、检察院两个系统“各自为战”,既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参与、指导,也没有国家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等实权部门的介入,更谈不上执政党的直接领导,无法形成合力,司法两家出台的改革措施也得不到其他方面的呼应与支持,改革效果大打折扣。更由于司法机关既是改革方案的制定者,又是改革方案的实施者,这样,改革的结果也难到位。例如,我国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是由法院系统组织和发动的,目的在于解决审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为审判方式改革主角的法院,有权力扩张、利益固化的迹象。由司法实务部门启动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本质上是一种以法院为本位,以权力行使便利为目的的调整。必须看到,“与改革开放前相比,法院确实已获得了更多的机会去参与解决对于社会至关紧要的重大问题。处理标的额越来越大、涉及范围越来越广的民事、经济纠纷,不仅仅是在更多地参与调整经济领域重要而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上获得权能,而且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这意味着法院占有了一种关键的位置”。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应该为了广大人民的利益而执行法律,它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但是,法院也无法挣脱利益的诱惑,法官也有七情六欲。法官们的行为不单纯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还包含一些自己利益的考虑,如巩固自己的职位并尽快升迁,更高的经济收入,较小的工作负荷,等等。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司法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还应凝聚更多的社会共识,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参与和支持。而司法体制毕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主体作用,通过修法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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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心得体会自学法律知识的心得体会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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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实施20年来第三次重大修改。

提升服务水平 加大保护力度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11月26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并先后于2003年和2015年作了两次局部修正。条例的实施对加强本市公路管理、完善公路网络和功能、提升运输服务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本市公路管理实践和立法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交通强国、乡村振兴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看,需要全面提升本市农村公路在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方面的水平,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从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看,需要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推进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从法治统一的要求看,2011年7月,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公路保护力度,本市现行条例需要根据上位法作相应调整和完善。此外,本市机构改革对公路管理职责作了调整,同时,公路领域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也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这些均有必要通过修法予以固化和完善。

破解“马路拉链”问题 明确应急管用措施

决定共三十九条,修改后的《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共七十九条,修改涉及公路管理职责、公路建设和养护、路政管理、超限治理、长三角区域协同等内容。

落实“四好农村路”建设指示

农村公路是服务“三农”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四好农村路”建设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交通运输部、市政府办公厅先后出台了相关贯彻意见和实施意见。目前,本市农村公路已超过1.1万公里,约占全市公路总里程的85%,其中纳入公路规划的县道3100多公里、乡道6600多公里、村道1400多公里,全面推进本市“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工作任务更为迫切。

为此,决定首先将纳入公路规划的村道纳入适用范围,在总则部分提出“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总体性要求,并在规划层面要求农村公路规划与特色产业、乡村旅游等发展相协调。其次在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各环节予以充实完善:在“建好”方面,提升标准,明确新建、改建县道、乡道和村道,分别不得低于二级、三级和四级公路技术标准,部分路段确因自然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标准的,应当经过论证程序;在“护好”方面,保障资金投入,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资金补助机制,同时强调由区政府负责保障农村公路养护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支出所需资金,这一规定也是对国家文件要求和基层呼声的积极回应;在“管好”方面,确立路长制和专管员制度,按照国家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的要求,建立区、乡镇、村三级路长制,分级分段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管理工作,区、乡镇政府按照规定建立专管员制度,负责日常路况巡查、隐患排查、灾毁信息上报等工作,并与城市网格化管理相衔接;在“运营好”方面,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要求农村公路的技术条件应当与农村客运、物流发展的要求相匹配,推进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体系建设。

破解主管部门划分难题

本轮机构改革前,公路主管部门为市交通管理部门,区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所辖区公路的管理;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公路的具体管理工作。机构改革后,市级层面设立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市交通委二级局,市交通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共同作为本市公路主管部门。

为避免因两个主管部门带来的管理责任不清晰的问题,根据市交通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三定”方案,结合本市公路管理的工作实际,决定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必要的切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负责本市公路的规划、建设、经营等管理工作,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公路养护、使用等管理职责。

提升公路建设和养护水平

决定重点从五个方面对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作了提升、完善。在高速公路设置监控、通信等附属设施的已有规定基础上,对一级公路提出相同要求,并对公路服务区的布局、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作出具体规范,同时明确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明确公路应当与城市道路有效衔接,城镇化地区的公路路段按规定设置人行道、照明和排水设施等具体衔接措施;明确公路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特别是对易受积水影响的地下通道等路段,应当设置防汛警示标志。要求推进公路养护作业的市场化,引导养护作业单位分类分级发展。为确保公路常态化处于符合技术标准的良好状态,明确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养护工程计划实施公路养护,并每年至少一次对公路进行技术状况评定,同时通过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质量监管。兼顾对公路通行的影响,在养护工作中应当统筹编制养护工程计划,合理确定施工期限,同时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协同,从而在保证养护质量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公众出行的影响。

加强掘路统筹和严格超限治理

决定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聚焦路政管理中的掘路、超限两个方面予以精准发力。针对公众反映较多的路面反复开挖的“马路拉链”问题,对掘路行为予以统筹平衡,明确由市道路运输或者区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并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以减少无序反复掘路的情况,同时要求掘路施工企业在醒目位置公示施工铭牌,方便社会监督。

在超限治理上,决定在强调上位法有关超限运输的审批和相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重点从规划层面加以完善,要求在公路专项规划中,需要体现重型车辆通行功能布局的内容;同时,结合国家层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的相关规定,强化源头监管,明确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超限运输当事人提供运输货物源头信息,当事人应按要求提供。

引领公路智慧化发展趋势

决定明确本市公路工作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公路信息采集、出行引导服务、路车协同、安全监测、风险预警方面信息化水平;同时要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纳入“一网统管”体系实现集成、协同、闭环管理。此外,决定为给智能网联汽车在公路上开展测试等相关活动留有一定空间,作了衔接性规定。

完善突发事件应对要求

结合公路领域为应对此次疫情所采取的有效防控措施,决定着重对应急预案及措施、检疫和检查站点设置作了具体规定:由市、区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响应等级,明确交通管制、关闭公路、疫情防控检测等“管车、管路、管人”的应急管用措施,并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组建以及定期组织演练等工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等应急管理需要,在公路上设置综合检查、公共卫生检疫等站点的,明确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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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心得体会自学法律知识的心得体会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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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对于《上海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正酝酿已久。回顾条例修正的过程,完全可以用“一波三折”来形容。

“第一折”

早在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就与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立法研究所联合开展了关于条例修正的课题研究。

2017年上海“两会”期间,俞烈等16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快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议案》,指出:“条例在实施中还存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规定不明确、消防监督管理手段单一、对专业社会力量参与消防管理缺乏明确规定等问题……建议将修正《上海市消防条例》列入2017年度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正式项目(当时条例被列为2017年度市人大常委会预备立法项目),切实为本市消防工作的长远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在多方调研和“预转正”可行性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同年7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九次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预转正”。“预备”转为“正式”,条例的修正迎来“第一折”。

“第二折”

2017年12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一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本市的消防安全水平,保障经济社会有序发展,根据超大型城市消防安全特点,对条例进行修正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设置消防物联网地方标准强制应用” “既有建筑更新改造中消防管理问题”等修法重难点问题召开论证会并进行专题调研。

2018年3月13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王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随后,国家和本市相继推进机构改革工作,相关部门的消防管理职能发生了重大调整。经2018年4月1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同意,条例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条例的修正被按下“暂停键”,遭遇“第二折”。

“第三折”

2019年4月,根据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了修改。在消防部门机构改革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重启”了关于修正案(草案)的修正研究工作,建议根据新修正的消防法和机构改革情况,对修正案(草案)内容作适当扩充,并在此基础上對修正案(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2019年11月1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条例的修正被再次提上日程,此为“第三折”。

所谓“好事多磨”,立法亦是如此,多磨出精品。经过“一波三折”的反复打磨,条例修正的部分(条例共计73条,此次修正的共有其中28条)数易其稿,决定(草案)终于3月19日表决通过,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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