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对一段经历、学习或思考的总结和感悟。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人民法院心得体会篇一
听讲庭审是公民行使监督司法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我于近期前往当地人民法院听庭审,并深受其启示,特写下此篇文章,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庭审的紧张氛围
进入法庭时,我首先感受到的是一种紧张氛围。庭审中律师和法官的言谈交流,让我感到他们的思维敏捷,被说服的能力和逻辑思辨能力同样出众。同时,被告人与原告人的情绪也让整个庭审现场充满了紧张感。这种紧张氛围,让我更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和司法机构对社会的重要性。
第三段:司法公正的本质
在法庭上,我看到的是一名法官老师公正无私的态度。他们据事情真相,对每个当事人都给予平等、公正的待遇,并且既要考虑到法律规定,还要兼顾社会道德与公共利益等各种因素。尤其让我感到惊叹的是,不同的事实都能被法官老师有条不紊地应对,让我觉得司法是如此接近完美。
第四段:参与庭审的意义
听庭审的过程,就像是一次深刻的思想洗礼。通过参与,我对法律的实际操作和司法程序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也让我重新认识到自己在公民行使监督司法权利中的重要性。更多地去参与庭审,不仅能让我们自己更具体地了解社会现实情况,同时还能为整个社会文明文化的提升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五段:积极参与,共建和谐社会
思考回顾短暂的庭审体验,我深刻地意识到,司法公正不仅是为了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稳定,更是为了整个民族的利益和发展,并最终实现国家的繁荣和社会的和谐。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这个大过程中来,为社会和谐和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不懈努力。
总结:
通过这次庭审的经历,我充分认识到,法律与司法机构对社会的重要性,也让我认识到自己在公民行使监督司法权利中的重要影响力。此外,积极参与庭审和推动社会正义建设的话题会成为我们今后更多的关注话题。无论作为一名普通公民,还是作为一名职业人士,我都被内心的责任感、荣誉感、使命感和人格意识深深地撼动着,希望这也能够启发更多的人去关注司法公正,共建和谐社会。
人民法院心得体会篇二
为增强学生法制意识,3月22日下午,向阳法院第20个公众开放日,迎来了立新教育集团明德校区四年一班全体学生走进法院进行社会实践,感受法治氛围,增强法治信仰。
我们一进门,都被眼前的“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几个大字所吸引,讲解员通过浅显易懂的语言为同学们讲解了这句话的意义,让同学们从小感受阳光、透明的法治氛围。
坐在书记员的位置时,我觉得做人要严谨,一丝不苟;
坐在被告的位置,则感觉无地自容……
今天的参观,让我大开眼界,学习到很多相关法律知识。同时,我们也坚定了决心,立志要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新时代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人民法院心得体会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本)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1983年9月2日修改)
(三)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款)
第三条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83年9月2日修改)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八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第九条 (1983年9月2日删去)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983年9月2日修改)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条 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983年9月2日修改)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十六条 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款)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二)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1983年9月2日修改)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1983年9月2日修改)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项)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1983年9月2日修改)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第二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二十九条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1983年9月2日增加本款)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1983年9月2日修改)
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第三十八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第三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
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
第四十二条 (1983年9月2日删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施行)
决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专门人民法院”修改为“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删去第三款“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其他专门法院。”
二、第四条“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修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删去第九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四、第十三条“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四章的规定办理。”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五、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六、第十九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七、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司法助理员的工作;”修改为:“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删去第三项“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职权范围内管理司法行政工作。”
八、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删去第三款“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辖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经济审判庭。”
九、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十、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任免。”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
十一、删去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和办公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另行规定。”
人民法院心得体会篇四
人民法院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构,是制度建设和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而在其长期的执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出了许多经验和教训。本文将从“人民法院两个确立心得体会”这一主题出发,探讨其中的深层次涵义及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第二段:第一个确立心得体会
首先,人民法院的第一个确立心得体会是“法官为民,公正司法”,这标志着司法实践从“以人民为中心”的角度出发,更加注重了公正司法的重要性。在法官的执法过程中,应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裁决,不偏不倚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官应坚持廉洁从司,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贪污腐败,提高自身素质,保持清正廉洁的公正形象。只要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高效、廉洁的期望,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和尊重。
第三段:第二个确立心得体会
其次,人民法院的第二个确立心得体会是“以松绑减负为重心,推进审判改革”,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应争取独立自主、创新开放的特点。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要强调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减少劳动强度和工作中的冗余,提高工作效率和司法质量,使法官和公民能够更好地合作,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利保护的最终目标。
第四段:体会与启示
通过对“人民法院两个确立心得体会”的深度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首先,坚持以公正司法为宗旨,建立起保护人民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同时,推进司法改革,以实际行动和新思路来引领法治建设,促进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司法实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取得更大的成果和成功。
第五段:结尾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两个确立心得体会”是司法参与的重要原则和方法。我们应该把这种原则付诸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理论创新,以实际行动推进司法改革和建设,实现公正、公平、透明和高效的司法实践。
人民法院心得体会篇五
我最初到法院的时候,我和法官、员都有一个熟悉的过程,有时候相视而笑却不知说什么好,弄的大家都有些尴尬,但很快,工作使我们有了共同的话题。虽然许多员和我们同龄,有许多专业知识不如我们,但三人行必有我师,他们的工作经验还是让我了解了许多以前不知道的东西。还有法官,他们对自己的工作很认真,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更是耐心解答。比如,一次和法官去价格鉴定中心,由于是刑事案件,我觉得像价格鉴定这样的事应该由公安局或检察院来做,而法官告诉我法院作价格鉴定是被告要求重新鉴定,而这些是我在课本上没有学到的,或者说,如果不是遇上实际的问题,凭空是很难想到的。
我们从填写各种表格这种最琐碎的事情做起,但在完成这些工作的过程中,彻底改变了我之前认为的"打杂"没用的看法,只要你用心,就会从中学到很多。比如,在整理案卷的过程中,会发现,一个案卷就是一个案件从发生到审结、罪犯被送到监狱的全过程。案件的流程表反映了一个案件的基本信息,从收案、分案到结案都被归入了电子信息档案。检察院会将案件的起诉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到法院。公安机关关于各种案件的刑事侦查,一个案子并不是简单的几个物证或口供,而是非常详细完整的环环相扣的证据链,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鉴定、价格鉴定、勘验笔录、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到电话清单、各种物证图片,确可证明一个案件的始末。律师的委托书、辩护词,还有民事材料、调解书,虽不是每个案件都涉及,却也是一个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立案登记表、收案笔录是法院的工作。开庭公告、庭审笔录、宣判公告、判决书还有送达判决书回证、执行书及回证、提票,我们目睹的这些,其实已经是一个刑事案件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再到法院的最后的程序。这让我真正把课本上的东西连了起来。
接受了两年的的法学专业的学习,其中大多是理论方面的知识之后终于又有了一次真刀真枪检验我的学习成果的机会。与以前只是看看法制节目、听听讲座、观摩一下模拟庭审不同的是,这次在法院的实习是实实在在,真真切切地进入司法机关跟上人家的上班、下班的工作节奏来进行实战演练。经过实习,我感觉收获非常大,在实践工作中加深了对司法体系个部门工作流程的了解,增强了实际操作能力,尤其是司法文书的写作,进一步促进了理论知识向实际工作能力的转化,学到了很多平时在课本上没有的知识。
在刑庭实习,主要实习科目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偶尔可能会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刑庭,每天的生活主要就是开庭,写判决书,写审理报告,做笔录。周而复始,日复一日。但是当你有足够的耐力能够坐的住和静下心的话,你会发现在刑庭的实习生活是非常有趣的!刚来法院实习时,在工作经验方面,我们这些实习生们几乎都是白纸一张,需要一笔一画的开始,一点一滴地观察他人的工作。我们需要做看似不起眼的小事情,主动打水、扫地、抹桌,积极的融入办公室的生活。不少同学抱怨说在法院大都要被人差遣,经常要帮人跑腿。不过我觉得,当我们今后走入社会上,谁一开始不被人差遣呢?至于跑腿,我想姑且理解为每个人都要从基层做起吧!在基层只要你努力积极,同样可以学到许多出乎意料的东西,这其中包括一些理论的落实,包括感受工作的氛围,同时也包括在一个小小的集体中的待人处世的方式。
首先,在法院做的事情就是翻阅和整理卷宗,通过阅读卷宗,我从大体上把握一个案件的办案流程,看的越多,就把握的越详细。刚开始时觉得有些无聊,很没意思。而后来慢慢地了解和认识到查看和整理卷宗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这是了解每个案子案情的关键,也是接触各类案件的最好机会,当我以仔细认真的查阅和整理过一本一本浓缩了法院工作流程的卷宗之后,我逐步地了解了法院的具体工作,以及法官的办案思路。
其次,在刑庭实习做的很多的就是法律文书的制作与书写,这些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庭审笔录、庭审提纲、合议庭笔录等,有时也会帮着员填写一些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提押票。这些法律文书的制作,毫无疑问都有一个比较模式化的框架,但是其中的内容却是需要你根据每个案子的情节来构建的,这就需要我们十分地仔细和谨慎地去抓住每一个细节问题了。起草判决书就有很多的东西是需要注意的,比如:1、使用的程序不同,判决书的书写就有区别,是简易程序的有的地方就可以简写,是普通程序的很多地方就要详细的写;2、被告人被羁押的场所男犯跟女犯是不同的,被取保候审没有羁押的也是需要注明的。在法律文书书写的过程中,我学到了不少知识,理解了许多理论问题。一个案子的案由字数可能最长也不过十来字,但是我们却不可忽视这几个字,判决时对一个案子的定性是很重要的,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将其定为有罪,这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错误,有时甚至是不可饶恕的;而即便是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一个人已经犯了罪,我们也应当准确地定性,既不能让罪犯逍遥法外,但也不能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应享有的获得法律的公正、公平、合理对待的权利,对待工作负责,进而对人负责,也是我们尊重人权的重要体现。
再次,在法院实习,最大的方便就是可以经常去旁听庭审。刑事案件中,庄严的法庭、神圣的气氛、严格的程序、激烈的辩论,身处其中,至少可以让人感觉到程序的正义在这里是一种淋漓尽致的体现。在旁听的过程中,人员和公诉人对整个案件的驾驭能力、清晰的思路、逻辑严谨的语言着实令我羡慕和惊叹。虽然已经学习了两年法律,但在旁听的过程中,我真真切切的感到了我们仅有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在加强理论修养的同时,我们更需要积累实际操作的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
此次实习,我主要是在刑事庭工作,同时我也经常参与旁听开庭审理,参与倾听案件的讨论和相关法规文件的学习。在实习中,我以明确的目的和端正的态度参与到工作中,努力地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平常的工作中,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记得我在法理课上曾学过: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而法官则是社会疾病的疗救者。刑事领域是一个不断创新、与时俱进, 学无止境的领域,更是一个纷繁复杂,扑朔迷离的世界,因此相比之下,刑庭的法官们要花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来学习日新月异的法律业务,钻研艺术,探寻司法规律,而且还要面对物欲的诱惑而忠诚奉法,全身心地追求公平与正义,永远保持性情的冷静与人格的独立,他们需要更超脱的精神境界与价值追求,这些他们身上所体现出的本色都是我今后要努力培养与塑造的,只有这样,我才能时刻准备着接受漫漫法律人生中一切困难和挫折的考验与挑战!
我一直很喜欢这样一句话: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我想在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因为它教我懂得了如何独立地生活,如何凭借法律人的智慧和真诚赢得他人的尊敬和信赖,如何尽己所能关心需要帮助的人。
人民法院心得体会篇六
12月5日下午,我和几位同学来到惠城区人民法庭进行法庭旁听,旁听的案件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案情大概是一家公司找另一家公司兑换港币,但是由于双方在沟通上出现问题,原告将用于兑换的20万转到被告公司的一个被冻结的账户中,被告答应等账户解除冻结拿到钱后再给原告兑换,但是因为过了很久被告始终没有给原告兑换港币,所以原告就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20万。
之前一直以为,法庭旁听可以将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审判情况相结合,从而对审判程序有进一步的了解。但是经过这次法庭旁听,我发现在法庭上出现的突发状况并不都有固定的处理方式,很多时候取决于法官的判断。
带着这个疑问,我在网上搜集了些相关资料,发现原来缺席判决也会带来许多问题:一是上诉率高,发改率高。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一些审判人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进行认真审查,往往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到庭质辩,应视为放弃了进行质辩的权利”为由,草率作出判决,造成判决错误。二是容易引发上访。
因素,而是怀疑法官偏袒原告,进而上访甚至缠访。三是案件执行难。缺席判决的被告往往对法庭判决的抵触情绪更大,执行的难度加大。所以有时候执行缺席判决比延期审理更加“麻烦”,由此我也能体会到本案中法官的考虑,也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除此以外,这次旁听我还了解到了许多细微的法律知识,比如起诉状为外语格式的需翻译为汉语格式,电子档资料的需以光盘形式递交等等。更重要的是,本次法庭旁听让我对法庭审理程序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审理中有很多论据和论点都是来自于我们的民法课本,还有老师提及过的一些法律知识,可见,民法理论学习和基础知识储备之重要性,为以后的学习提供了更清晰的方向。
人民法院心得体会篇七
人民法院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要扮演这个角色,就需要不断摸索经验、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法律水平。其中,两个确立心得体会是极为重要的。本文将分别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段,论述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的总结心得。在处理每个案件中,不仅需要严谨的法律思维和态度,还需要有着一定的背景知识和对关系的理解。对于这一点,人民法院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常常会运用到以往的经验,查找判例,吸取历史教训。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而通过将案件的处理经验进行总结,可在日后类似案件的审判中更为得心应手。因此,人民法院需要不断进一步完善这一总结系统,更好地将最佳实践方法分享和应用到其他案件中。
第二段,着重讲述人民法院在处理疑难案件中的心得体会。这一方面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疑难案件往往需要经验更精通、水平更高的法官来处理。在处理疑难案件时,法官常常需要耐心细致地分析案情,查找并比较相关的法律条文,认真权衡证据和证人的说辞。因此,人民法院常常将专业人员组成专门委员会,通过集思广益、互相讨论来解决这类疑难问题。有了这一机制,法官们能够在保障司法公正和规律性的同时应对各式各样的复杂案件。
第三段,探讨人民法院在规范司法流程中的心得总结。如今,随着社会发展、技术进步,民事诉讼战线上出现的问题也日益复杂,因此,人民法院的调解、合议、裁判等各项司法工作的流程也需要得到规范。在这方面,法院可以借鉴其他同行的做法、建立制度,让所有的法官都能遵循固定的流程、具备执法公正且有条理有序的能力。基于这一点,需要更准确明确各个司法流程的规范,保障司法公开、公正、便捷、高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第四段,论述人民法院在学习国际法律的时候的心得体会。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的法律难免与其他国家密切关联,因此,法官对国际法的学习和运用也日益重要。法官需要了解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理解海外判例,并可产生类比效应。只有这样,法院才能更好地审判涉外案件和跨国商事纠纷。基于这一点,人民法院需要在法官中建立启蒙意识,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传授和学习,提高专业素养,让越来越多的法官掌握更广泛、更深入的法学知识,不断提高国际化程度。
第五段,总结文章,再次强调人民法院总结经验和提高法律水平的重要性。人民法院是社会公正、公正与和谐的重要保障,它的存在必须以一定的技能和智慧为支撑,不断改进和更新手段和方法,保障公正的司法。总之,只有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法律水平,才能更好地应对繁重的诉讼问题,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保障社会公正、公正和和谐的不断向前推进。
人民法院心得体会篇八
回首在少年庭已经实习的10多天,我感觉自己成长了不少。曾经在学校对未来对实务工作中法律应用的困惑和迷茫,随着这次实习的一点一滴的应用慢慢的就不见了。实习让我从一个只看到理论上操作的学生走到了一个能自己动手的实习工作者。知道了该怎么受理案件,分析案情,从一开始只会简单的整理卷宗到自己动手写审理报告,从一开始参加旁听到了自己参加庭审做笔录。每一次的进步每一次的深入都使自己的知识的更加完善。很感激这次的实习,尽管我仍会想回学校,但我已经习惯了这样的生活,更重要的是它让我深刻的体会到自身的不足,让我知道了掌握好牢固的法律知识,扎实的学到解决分析问题的技能,养成逻辑的推理思维在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非常自然的一个转变让我对学习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对未来有了更积极进取的态度。所以感恩这些天的实习,能够有这样的收获,我是快乐的。
在过去的这两周实习过程中,让我受益最多的就是--整理卷宗材料。应该说,了解并熟悉掌握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是实习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而这个内容并不是仅仅只能通过亲身经历立案、庭审、结案等才能掌握的,亲身经历只是完成这一内容的一个途径,而另一个重要途径便是整理卷宗材料。卷宗作为案件结案之后的档案整理,是对案件的进展流程的客观全面反映,通过对案件处理过程的每一环节中的文书材料的处理,总结时间顺序,我可以清楚明晰的了解并掌握一个案件的进展过程,并且通过自己的思考,理解,在头脑中模拟一个案件的处理,以加深对其的掌握。我想,这就是为什么整理卷宗材料是每一个实习生最初的、必经的,也是做的最多的工作吧,这正是法院安排的苦心所在,是为了首先便让实习生对一个案件,从起诉到受理,到审判,再到最后的判决,都有一个清楚的思维,从而以便于以后的实习以及工作。
来法院的初衷,是为了要手握法律的正义之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渐渐地,手上案件一个又一个后,我的心却渐渐沉甸甸了:法律,究竟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呢?一些案件经过了法律,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后,我没有得到正义的满足,却是留下了满心的惋惜。因为,在这两个周中,我看了太多迷失的少年,听了太多花季被折断的声音,见了太多不该发生的悲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我所实习的这段时间,是我所接触的案件的主角。我统计了一下,仅11月份,少年法庭就接了9个未成年案,涉案34人,批捕了32人,另2人被公安机关作了其他处罚。这绝对是个触目惊心的数字。它向我们发出警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已刻不容缓了。 结合庭里的资料,现对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及原因作如下论述:
一、未成年人的犯案,多以侵犯财产为主。在这9个案件中,有5个是抢劫案,1个是盗窃案。未成年人关系网简单,生活需求也不多。他们大多的生活内容是吃饭、睡觉、上网、玩,所以,他们最需要的只是钱。而他们因为是未成年人,几乎没有收入,家里给的钱又不够挥霍,因此,财物很容易成为他们的目标,侵犯财产型犯罪便成了未成年犯罪的突出特点。
二、未成年人犯案,很少是单独行为,多半都是结伙作案。在这9个案件中,有6个是团伙作案,四五个人一起的居多,多的达到八个。未成年人本来就很喜欢拉帮结派,而在犯案时,由于他们年龄小、个头不大,单独的行为往往难以制服受害人而达到目的,所以,他们需要人多,才能“镇的住场子”。这是一个未成年嫌疑人自己的交代:“人多,气势摆在那里,他们(受害人)就自己乖乖交出财物了”。
最后,想要说的是,整个社会法治观念落后,也是未成年犯罪的成因之一。社会上没有对法律的尊重的风气,人们便不知道、不了解法律。这些未成年人也许完全不明白法律的性质。也就是不畏惧触犯法律后的条条款款,也就去大胆犯案,从而便发生了害了别人也害了他们自己的悲剧。那么,在此需要呼吁:未成年犯也是自己案件的受害人。青少年维权中心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起到应有的作用,社会、家庭、学校、不要过早地放弃孩子。
实习是大学生走向社会的作用非凡的一道槛,其中充满着磨砺与再学习的机会。若要成功的跨过去需不断地反省并改进一些为人处世的措施。当然对于学法律的我来说,更得关注法律及其适用方面的琐碎,不断地从中获得进步的经验,为更好的规划以后的人生打好基础。这道槛对于大学生初步涉世也是非常重要的。实习给我留下的第一印象——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
人民法院心得体会篇九
心得体会就是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文字。读书心得同学习礼记相近;实践体会同经验总结相类。学习的方法每个人都有,并且每个人都需要认真地去考虑和研究它。心得体会这种学习方法对于一个人来说也许是优秀的,但没有被推广普及的必要。因为学习的方法因人而异,方法的奏效是它与这个人相适应的结果。方法,也是个性化的。借鉴他人的学习方法并不是不可以,但找寻适用于自己的学习方法才是最重要的。以下是由为大家整理的20xx年终法院政工科实习心得体会范文材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来法院政工科实习已有两周的时间了,第一周对政工科的工作性质懵懵懂懂,在院党组成员、科长黄家权老师的带领下,第二周从实质上慢慢的了解了科内的工作性质,这是我在工作认识上的一大转变,应当值得高兴的事。
基层法院的政工科,担负的任务除了撰写材料,还有一些整理、归类处理文件等繁杂的工作。宣传工作在政工科、信息工作在政工科、调研工作也在政工科、网络管理工作、综治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党建工作、劳资等项工作也在政工科。可想而知压力是时时相伴,但收获与成果也不期而至。特别是当一篇文章令自己非常满意、领导非常满意时,成就感是无法用语言来形容,也是无法用物质来量化的。
工作和生活是忙碌的,也是充实的,是辛苦的,也是快乐的,是在忙碌和辛苦中充实并快乐着。心中的滋味,或许对于未从事过政工工作的同事而言,是很难体会的。如果不喜欢甚至厌烦这份工作,将永远不能品尝其中的快乐;如果热爱这份工作,心中就会时时充盈着幸福的感觉。在每一份材料、每一篇文章成稿的时候,感悟到幸福和快乐;在每一篇文字变成铅字的时候,感悟到成功和欣慰;在工作得到赞誉的时候,感悟鼓励和期待……在所有的感悟面前,付出的智慧和汗水变成了一份激情和动力。
从内心来讲,我很害怕搞文字资料,只要科长一开口说:“小林,你写一下工作信息”,当时虽然口头答应,可脑子什么素材都没有一片空白。虽然是在实习阶段,可意识中感觉厌倦这份工作,因为无休无止的文字材料,时时让你缺少了属于自己的时间;因为这份工作,没有人们常说的那种“实惠”。有时一点空闲,脑海中还在时时浮想文章中的某一个字、某一个词或某一句话,或者思考一篇文章的逻辑结构、语言风格,有时会为文章标题或段落首句彻夜难眠。可这又有什么办法,工作还得继续做下去啊。
爱恨终究是一时的,毕业后我倒希望能够融入到这个工作部门,因为对工作的热爱,始终占据着我的心灵。每当心境不平静或出现烦躁情绪时,我往往把手头的工作先放一放,信手拿报纸看看,或者四处走走,或者站在窗前观赏外面的世界,换一份心情,从头再来。
虽然现在只是一名在读的基层法院政法干警,但具有学生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双重身份,既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且还是国家的司法机关,那么必须得以高标准、高要求、高素质来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能够尽快的成长,并融入这个集体中来。
人民法院心得体会篇十
人民法院心理讲座是我校一项重要的社会实践活动,旨在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在法院心理讲座的学习和交流中,我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心得。本文将从心理咨询的重要性、帮助他人的意义、建立正确的思维方式、提升法律素养和发展职业规划等五个方面,总结我在参加人民法院心理讲座中的所思所感。
首先,在参加人民法院心理讲座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心理咨询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人们的心理问题越来越多。作为法律工作者,理解和关注当事人的心理状况是非常必要的。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始终保持理性、公正的态度,咨询师和心理专家则要有耐心、善于倾听并提供合理的建议。心理咨询是一项既重要又复杂的工作,需要在严谨的法律框架下进行,以维护个体权益和社会和谐。
其次,通过人民法院心理讲座,我认识到帮助他人的意义。在咨询工作中,我们不仅仅是提供法律知识和解决方案,更重要的是关心当事人的内心感受和需求。咨询师和法官在工作中要时刻明确自己的职责,以期能够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改变不良的心理状态。这种无私的奉献精神不仅能够使自己的心理素养达到更高的层次,也能够为社会和谐发挥积极的作用。
再次,在人民法院心理讲座中,我学到了建立正确的思维方式的重要性。法律是一个相对严谨的学科,法律工作者要善于运用法律思维、逻辑思维来解决问题。在咨询工作中,要时刻关注当事人的法律需求,不被情绪所影响。同时,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帮助当事人排除心理障碍,培养正确的思维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职业作用。
另外,在参加人民法院心理讲座的过程中,我也提升了自己的法律素养。法律素养是现代社会公民素质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程序,我们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增强法律意识。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我们应尽的义务。通过参加心理讲座,我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入,对法律问题的解决也更加从容自如。
最后,在人民法院心理讲座的学习中,我也对未来的职业规划有了初步的认识。我意识到心理咨询这一职业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和发展潜力的行业。在工作中,咨询师需要具备很强的沟通能力、观察力和分析能力。而这些能力也是我所需要努力培养和提高的。通过参加心理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了未来我需要学习的内容和方向,这也为我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方向和目标。
综上所述,通过参加人民法院心理讲座,我不仅深刻认识到了心理咨询的重要性,也明白了帮助他人的意义。同时,我也学到了建立正确的思维方式对于法律工作者和咨询师非常重要。通过这次学习,我也提升了法律素养,并对未来的职业规划有了初步的认识。我相信,通过接触和学习法律知识,我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发挥自己的职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