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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热门16篇)篇一
搜集市场信息并分析医疗业务发展趋势,规划新产品、新项目并负责各项目的落实与监督;。
财务、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8年以上财务管理、财务分析、业务分析经验。
良好的职业操守。
精通国家财会法规、税务法规,具有较强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技能。
熟悉企业财务核算、财务分析、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
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团队领导能力。
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热门16篇)篇二
1、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为销售经理和策划经理分解任务和制定销售计划,并监督完成。2、负责部署监督领导销售经理、策划经理、置业顾问完成销售任务。3、负责大力拓展各类销售渠道。
4、负责全体营销策划部员工的培训工作。
5、领导策划经理、策划专员及其他销售员工定期进行市场研究,定期向公司提供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总结。
调整。
8、负责公司开发项目的营销推广费用计划制定、申报,经公司审批之后执行,并控制费用。9、负责项目在推广过程中与各公司的衔接。
10、负责进行项目营销资料的设计跟进、审核、制作、发布。11、负责项目销售定价方案的草拟、申报。
12、根据不同推广时期的市场及销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推广计划。
13、制定全体营销策划部员工的绩效考核办法,报公司批准通过后,并完成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14、负责制订销售价格表和销控的控制。
15、负责案场的销售管理和销售组织工作,解决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客户分析、价格研究、促销政策激励机制、优惠政策等。
16、负责全体营销策划部员工日常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监管。17、负责协调房屋移交工作。
1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销售经理。
1、在营销策划总监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代理、渠道公司的管控及配合。
2、负责定期提交业务分析报告,并组织销售主管、置业顾问进行市场调研,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具体调研分析情况。
3、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计划,定期起草本部门的阶段工作计划,并负责计划的安排和实施,实时掌握销售进度,及时调整策略和方法,确保销售任务的完成。4、负责本部门员工的相关培训。
5、负责本部门的管理工作,考核销售人员并协助制定绩效改善计划,各销售环节相关问题的技术支持、协调处理。
6、负责销售流程、销售政策的监控,项目房源销控及价格审核、营销推广方案的执行,积极参与各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及督促实施。
7、负责销售案场样板间等展示区的的现场环境、气氛的调节调度工作。8、客户销售接待与谈判。
9、负责督促完成签约、按揭、客服工作。
10、确保销售团队稳定并确保有良好的工作关系环境。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策划经理。
1、负责统筹策划工作,保证销售目标达成。
2、合作单位关系维护,配合项目拓展,提供技术支持,促成项目签约。
3、负责策划的知识沉淀与专业提升,提高策划工作品质,大力贡献知识平台。4、负责项目各类营销策划方案的撰写、提报。5、负责各类营销活动方案的撰写并组织实施工作。
6、负责组织相关项目的市场调研、并完成市调报告的撰写。7、负责与相关媒体对接,搞好公司各类项目推广工作。8、做好项目策划、包装、宣传、跟进实施等工作。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销售主管。
1、协助定期提交业务分析报告,并组织置业顾问进行市场调研,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具体调研分析情况。
2、协助起草阶段销售计划,并负责协助销售经理安排和实施,实时掌握销售进度,及时上报领导。
3、协助对置业顾问的入职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4、协助对置业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销售人员并协助制定绩效改善计划,各销售环节相关问题的技术支持、协调处理。
5、协助监控销售流程、销售环节监控,积极参与各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及督促实施。6、协助销售案场样板间等展示区的的现场环境、气氛的调节调度工作。7、负责客户日常接待、回访、问卷调查等维护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8、协助保持销售团队稳定并确保有良好的工作关系环境。9、协助保持销售团队稳定并确保有良好的工作关系环境。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置业顾问。
1、负责客户日常接待、回访、问卷调查等维护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2、严格执行公司的接待流程,销售政策,不得私自承诺客户相关购房的要求。
3、完成销售合同的签署、银行按揭合同的签署及客户回款的跟踪,协助相关部门办理按揭和两证。
4、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与客服、物业团队紧密合作,做好售前售后的全程跟进服务。5、定期进行工作总结,提高工作计划性及有效性。6、做好相关台账数据的录入工作。
7、积极参与专业培训,持续提高专业水平和销售技巧,注重言谈举止,待客热情有礼,为企业和楼盘树立良好形象。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策划专员。
1、协助项目开发前期策划的工作。
2、协助各类营销活动开展的策划、组织工作。
3、协助组织相关项目的市场调研、并完成市调报告的撰写。
4、协助组织完成项目竞品营销推广等系列市场数据的收集分析,并确保其准确及时。5、协助项目推广计划制订及实施,并控制其时效性,以确保其达成或超越。6、协助与相关媒体、合作单位的对接,搞好公司各类项目推广工作。7、协助策划经理开展各项活动方案的撰写、提报。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按揭专员。
1、负责按揭客户的登记工作。
2、接收按揭贷款客户资料并详细审核,与银行沟通,联系并预约银行,带领客户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和核查征信。
3、负责督促银行按揭贷款客户的放款工作,确保及时放款。4、统计按揭贷款的放款额并建立台账、报表。
5、负责欠款客户的催款工作。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签约专员。
1、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定、备案。2、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接、整理归档。3、客户合同的发放。
4、签约台账、报表的建立。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控专员。
1、负责房源销控及价格审核。2、相关台账的建立。3、相关报表。
4、与财务部门完成对账工作。5、相关销售数据的统计。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热门16篇)篇三
3、制定管理处各项日常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上级批准执行,保持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4、负责组织管理处对项目业主/租户进行服务跟踪回访活动,并以此落实相关的改善项目。
5、负责组织处理项目现场的重大投诉、重大突发事件、消防治安案件的跟踪处理。
6、负责对物业管理分包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并监督合同的落实情况;
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热门16篇)篇四
昨天,《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正式颁布实施。在网约车车辆方面,办法要求车龄为一年以内新车,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而新能源车辆,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或者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还应当满足纯电动续驶里程不低于100公里的条件。同时,网约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需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8日市政府第14届2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6年11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网约车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网约车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其中,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有效期为5年;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八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备以下车辆技术性能:
2.新能源车辆,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或者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车身宽度不小于1700毫米,车身高度不小于1420毫米,配置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配置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其中,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还应当满足纯电动续驶里程不低于100公里的条件。
(三)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1年。
(四)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的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五)按政府监管平台的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九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所有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近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且近3年不存在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a级以下等级的情形。
第十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车辆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材料。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以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1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一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变更的,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三)申请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后,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证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安装证明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变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二)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的。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三)企业车辆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个人车辆所有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撤销或者注销的。
网约车因前款规定情形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工作。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经考核合格: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已在本市办理居住证。
(三)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
(四)具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本市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复印件。
(四)初中以上或者同等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复印件。
(六)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
(七)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第十七条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注册,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证明等。
网约车驾驶员注销注册后,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机制,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提供便利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
第三章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履行承运人责任,保证营运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二)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完好;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维修并确保定位装置正常运行后,方可继续提供网约车服务。
(三)按照约定提供网约车服务,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四)为乘客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保证车辆具有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鼓励车辆购买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网约车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服务信息,影响行车安全。
(二)接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包括在乘客客户端展示、推送车辆信息或者向车辆推送网约车服务信息等。
(三)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其他危害营运安全、损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有关营运设备以及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向政府监管平台报送以下信息。
(一)实时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车辆和驾驶员对应信息等营运信息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二)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报备车辆相关信息,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以及车辆保险购买情况等。
(四)报备驾驶员相关信息,包括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情况、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情况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驾驶员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当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驾驶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通过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规避承运人责任,不得通过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对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督促网约车驾驶员按照规定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网约车车辆或者驾驶员的营运服务,待有关情形消除后,方可恢复营运服务:
(一)网约车车辆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达到3宗的,或者网约车驾驶员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达到3宗的。
(二)网约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或者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
(三)网约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四)其他可能严重危害乘客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以及投诉办结时限。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按照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并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制度,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抽检查核。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投诉处理结果的,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并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官网和乘客客户端对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进行明示。
第二十六条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责任。对于在乘客客户端展示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客户端显示完整车牌号码,或者保证乘客可以查询完整车牌号码,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车牌号码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完成服务后,应当向乘客出具本市出租汽车发票。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以及目的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所属车辆接入第三方网约车平台公司所属的网络服务平台经营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第三方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对车辆以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等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乘客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
(二)规范使用网络服务平台和相关营运、监管设备开展服务,自觉维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营运、监管设备完好,不得破坏、改装;营运、监管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三)营运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五)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六)不得巡游揽客。
(七)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轮排候客、揽客。
(八)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九)按照约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十一)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乘客乘坐网约车,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的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或者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以及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营运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可以通过调取信息以及交通监控视频资料等方式收集证据。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统一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投诉和监督。
乘客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网约车的车牌号码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信息。
(三)乘坐网约车专用收费凭证等证据。
(四)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交通、公安、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相关信用记录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的单位门户网站、“信用广州”网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可以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动行业信用信息应用,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接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官网或者乘客客户端对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进行明示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乘客客户端未显示或者隐匿车牌号码信息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破坏或者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营运、监管设备,或者营运、监管设备功能故障、损坏仍继续营运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轮排候客的。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或者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交通、公安、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约车经营活动施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车龄条件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可以延长为3年;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可以不低于70公里;其他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市可以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适时建立出租汽车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除高级车型网约车实行市场调控外,鼓励网约车提供高品质、差异化服务。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有关术语解释如下:
(一)新能源车辆,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二)高级车型网约车,是指排量不小于2950毫升的自然吸气发动机车辆,或者排量不小于24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60千瓦的增压发动机车辆。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提供巡游车和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6年12月21日印发。
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热门16篇)篇五
根据国家文件的有关精神和授权,威海市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作用,对网约车规范有序发展。
网约车进入威海以来,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优势,整合了供需信息,提高了出行效率,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打车难”。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大量非营运车辆参与经营,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不足,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专车”平台主体责任不明确,乘客安全得不到保证,大量的信息安全存在风险等。
《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把安全与服务放在首位,结合威海市实际,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责任以及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了细化,履行好国家赋予的三项许可,同时对平台公司、驾驶员的服务规范以及乘客乘车规范进行了细化规定。
那么,要成为网约车驾驶员需要什么条件呢?除了满足国家办法中对驾驶证、驾驶经历以及相关犯罪记录和无吸毒、酒后驾驶、相关违法驾驶记录等要求外,威海市进一步明确了从业年龄和居住证明等要求,即要求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什么样的车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呢?在满足国家办法中对车辆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威海市坚持乘客为本原则,重点考虑乘车安全性、舒适性、动力性等因素,同时考虑威海市为沿海旅游城市定位以及低碳环保城市发展要求,主要从轴距、发动机功率、车辆价格等以及新能源车续航里程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威海市对车辆参数指标的要求,在国内其他城市落地细则中也有体现,主要是为了使网约车和巡游车错位发展,满足乘客高品质、个性化、差异化服务出行需求。记者初步统计发现,按照征求意见稿确定的标准,包括大众帕萨特、丰田凯美瑞、日产天籁、标致508、起亚k4、现代索纳塔8等接近50个主流车型中都有可以在威海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型号。
征求意见稿还对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行为提出了规范发展原则,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民间自助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成本分摊以及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划定其与非法营运边界,明确要求不得以提供合乘服务名义从事非法营运。
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热门16篇)篇六
1、在主管生产副总经理领导下,全面主持生产运营部工作。
2、督促检查本部门员工学习国家、行业和集团标准规范,提高员工操作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
3、按集团规范标准和考核细则,每月组织一次对本部门各岗位员工进行小检,严格检查和认真考核,并根据考核和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4、督促检查生产调度、维护改造、自动化信息管理、设备计量等专业班组生产运营情况和各种报表、计划、台长、程序报批落实完成情况。
5、定期组织召开各站场(所)碰头会,了解各站场(所)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协调各站场(所)工作。
6、负责输配系统的维护改造和抢险工作,并就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7、与安全部门对输配系统设备检查和操作人员考核,确保安全正常生产。
8、按集团相关规定严格对新建、扩建工程试投产前验收,确保正常安全生产运行。
9、加强对新增和报废的设备设施管理工作,新增和报废设备须有生产运营部经理确认签字,并建立新增报废设备台帐。
10、指挥处理生产运营系统中出现事故,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11、负责组织生产运营系统员工参加新工艺、新设备的培训学习。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工作对总经理和生产副总经理负责。
目录。
12、自动化工程师岗位职责......713、系统维护员岗位职责8。
1.2全面掌握本公司生产运营动态。
1.3审定本公司生产运营计划和生产设施改造计划。
1.4审定生产运营系统各项规章制度、生产工艺指标。
1.5对生产运营调度、站场管理、管网及附属输配设施的维护改造、hse安全管理、燃气输配设施的维修和抢修、自动化信息系统管理负领导责任。
2.2对本公司生产运营技术负责,审定本公司各类生产技术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
2.3负责生产运营调度、站场管理、管网及附属输配设施的维护改造技术方案的确定,对燃气输配设施的维修和抢修以及自动化信息系统负技术管理责任。
3.2研究、决策本公司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审查本公司编制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和严肃地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
3.3了解天然气行业和本公司天然气运行的工艺特点以及生产运行中所存在的安全薄弱环节,针对这些薄弱环节制定措施,并追踪这些措施所取得的效果直至问题全部解决。
3.4听取各职能部门的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对本公司安全工作要全面了解,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出应对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3.5协助公司主管领导做好安全工作,并指导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安全生产经验的交流,开展对专兼职安全员的培训和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3.6与主管生产运营副总经理一起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且进行考核,对查出的问题须按“三落实”的原则进行处理。
3.7协助公司领导与各基层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经常检查,督促其落实。
3.8遵循安全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抵制各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勇于坚持原则。
总结。
经验,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所在的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向公司总经理提出奖励建议。
4.1在主管生产副总经理领导下,全面主持生产运营部工作。
4.2督促检查本部门员工学习国家、行业和集团标准规范,提高员工操作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4.3按集团规范标准和考核细则,每月组织一次对本部门各岗位员工进行小检,严格检查和认真考核,并根据考核和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4.4督促检查生产调度、维护改造、自动化信息管理、设备计量等专业班组生产运营情况和各种报表、计划、台帐、程序报批落实完成情况。
4.5定期组织召开各场站(工段)碰头会,了解各场站(工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协调各场站(工段)工作。
4.6负责输配系统的维护改造和抢险工作,并就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4.7与安全部门对输配系统设备设施检查和操作人员考核,确保安全正常生产。
4.8按集团相关规定严格对新建、扩建工程试投产前验收,确保正常安全生产运行。
一、生产运行部主任岗位职责1、2、3、4、5、6、7、8、9、组织编制生技部管理系统文件,并上报生产副总经理审查。生产运行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并对其提出修改建议。编制生产运行部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生产运行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主持生产运行部工作例会,并参加相关会议。负责运行值、维修班的管理。提交电站设备维修、技改、“两措”计划,经批准后安排实施。提交生产运行部预算草案,经批准后进行成本控制。组织春、冬季安全大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10、提交年度防洪度汛重点项目的措施。
11、处理在生产运行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紧急事件。
12、参加省调召开的生产调度会并将涉及我站的重要问题向公司领导汇报。13、组织电站设备的定期维护、消缺和临检实施。14、组织主设备和辅助设备大、小修。
15、参加外委工程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后组织实施。16、组织《规程》的修编。
17、组织生产运行部不安全事件调查。18、审核安全奖励项目。
19、对所属下级工作争议及时作出裁决。20、定期向生产副总经理述职。
21、接受生产副总经理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22、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下级的工作,掌握工作情况。
23、制订直接下级的岗位描述,定期听取述职并对其工作做出评价。24、审查生产运行部物资要求计划。
25、提交运行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执行月度培训计划。26、完成生产副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安全专责岗位职责1、执行公司管理制度。
2、负责安全生产监察,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纠正。3、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4、特种设备和消防设备的管理和检验工作。
5、根据春、冬季安全大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
6、负责事故调查,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预防措施和方案。7、负责管理事故、缺陷统计报表并按规定上报。
8、考核各部门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并提出安全奖惩建议。9、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10、编制、审核技改、“两措”、试验项目立项报告。11、编制、审核技改、“两措”、试验项目计划。12、监督技改、“两措”计划的执行。13、审查技改、“两措”试验方案。
14、参加技改、“两措”试验项目外委合同谈判。15、组织技改、“两措”试验项目验收与评价工作。16、审查技改、“两措”试验项目竣工报告。17、审查设备图纸及技术资料、技术文件。18、负责两票的考核工作。19、签发动火工作票。20、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及设备安全评级和安全性评价工作,参加相关会议。
21、接受生产副总经理、生产运行部主任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23、完成生产运行部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运行专责岗位职责1、执行公司管理制度。
2、审查设备检修年度、月度工作计划,批准周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3、参加外委工程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后监督实施。4、审查设备评级和安全性评价。
5、定期组织设备的运行分析并编制运行分析报告。6、审查设备定值、备品备件储备定额。7、检查监督设备台帐管理情况。
8、检修监督设备缺陷管理,审查重大设备缺陷处理意见。9、参加技改、“两措”、外委试验项目验收与评价工作。10、审查运行值事故演习方案,并监督实施。
11、检查运行值事故预想、技术问答的执行情况。12、主持运行部专业技术会议,并参加相关会议。13、提出运行部的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14、负责电站文明生产管理工作。15、负责运行值长的考核工作。16、定期向生产运行部主任述职。
17、完成生产运行部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维护专责岗位职责1、2、3、4、5、6、7、8、9、编制设备检修年度、月度计划。检查设备定期巡检、试验和切换工作。设备缺陷的统计。检查设备缺陷管理工作,提出重大缺陷处理意见。组织设备评级和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设备台帐的管理工作。参加技改、“两措”项目验收与评价工作。组织设备技改后的预验收及试验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科技档案管理。10、负责备品备件定额管理,并审查准确性。11、负责检修管理工作。
12、负责电站物资管理工作,及时提出物资申请计划并采购。13、负责电站的技术改造工作。14、定期向生产运行部主任述职。
15、完成生产运行部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水工专责岗位职责2、3、4、5、6、7、8、9、组织大坝安全性评价工作。检查水工安全隐患并编制报告,提出预后措施和方案。负责水工监测、维护及水库调度的管理。负责水库优化调度、年度水库运行计划、防汛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的编制。负责电站防汛管理。负责水情测报系统和泥沙监测系统的管理。负责水工技术资料的归档。负责水工建筑物维护管理。10、定期向生产运行部主任述职。
11、完成生生产运行部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统计员岗位职责1、2、3、4、5、6、7、8、9、统计相关数据,编制统计报表。审核运行日报。负责可靠性管理工作。负责运行部文件、资料管理工作。负责计量设备管理。负责有关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负责运行部考勤工作。负责运行部事务性工作管理。定期向生产运行部主任述职。10、完成生生产运行部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运行值长岗位职责1、2、3、4、5、6、值班期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执行调度命令,与调度部门的联系和协调。运行值班安全管理,执行“两票三制”及《运行规程》。负责事故处理和紧急疏散。不安全事件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报告填写。选择合理、经济的运行方式,保障电网电能质量。8、9、检查确认设备缺陷,及时通知维护人员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审查《运行日报》及运行报表的统计。
10、负责组织《事故预想》、《技术问答》的编写。11、组织本值安全活动。
12、提交反事故演习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13、必要的情况下向运行值班员授权。
14、主持运行值班前班后会,参加相关会议。
15、责图纸、资料、工器具、安全用具、防护用品、钥匙的管理。16、定期向生产运行部主任述职。
17、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的工作,掌握工作情况。18、定期开展述职工作。
19、组织运行值培训计划的实施。
20、完成生产运行部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运行值班员岗位职责1、2、3、4、5、6、7、8、9、执行电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服从值长的指挥并及时复命。对设备进行操作、调整及巡视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向值长汇报。填写操作票,并担任操作设备的操作人。审查操作票,并担任设备的操作人。办理工作票。记录的保管与交接。参加培训和述职。10、完成值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维护班班长职责标准1、2、组织编制维修班管理系统文件,并上报生产运行部主任审核。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贯彻执行,并对其提出修改建议。
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热门16篇)篇七
5、协助部门经理筹划建立部门管理体系,协助员工招聘、考核、管理,协助部门规划、总结。
1、一年以上电子商务/网络营销工作经验;
2、具备项目管理、营销策划、品牌策划、网络营销等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3、优秀的网络营销数据分析能力和丰富的分析经验;
4、具备一定的文案能力和和网站策划能力,对客户体验有深刻认识和独特领悟;
5、对网络营销商业全流程都具备一定认知和执行能力。
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热门16篇)篇八
2、负责督导与选址专员工作安排、监督及加盟店、直营店营销活动方案策划及开业指导、培训。
3、负责加盟商与店长、运营管理课培训与讲解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编写运营管理手册。
6、负责连锁店后期营运跟踪回访,对不理想的店进行实地考察,并制定符合当地当店合理的解决方案和提高营业额的方案。
11、负责与其他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保障门店的正常运转。
12、参与选址专员对商圈的评估和分析。对市场调研做出正确的判断。
13、直营店面紧急事务处理及与政务部门的对接,如:工商,食药,消防。
14、直营店筹建开发租赁及工程装修事宜。
15、总监交代的其它事宜。
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热门16篇)篇九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网约车暂行办法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网约车暂行办法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暂行办法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热门16篇)篇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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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热门16篇)篇十一
4月27日,太原市政府下发《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对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细则规定,在太原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符合下列条件:为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具有本市车辆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升(或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升(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事《居住证》一年以上,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暴力犯罪、酒后驾驶纪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纪录;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将强制报废。
该细则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半年。
《实施细则》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出了地方规定:
1、运力规模和运价。《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确保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车辆准入标准。除国家规定网约车车辆基本条件外,太原市有七条具体规定:一是具有本市车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二是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升(或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升(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三是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固定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且接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四是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五是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装置;六是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七是除出租汽车企业和汽车租赁经营企业(车辆需为自有车辆)外,其他单位所有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3、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国家规定网约车驾驶员的`条件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除遵守国家规定外,太原市增加了四点要求:一是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二是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是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4、规范网约车企业经营行为。规定了网约车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承运人责任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另外,《实施细则》还对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明确了四条界限,防止出现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服务边界不清,以合乘名义非法营运。具体规定:第一,合乘出行应由驾驶员事先发布出行信息,而非根据乘车方需求驾车出行,这是合乘与网约车的本质区别。第二,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营业性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第三,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第四,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费用分摊规则;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应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以奖励、补贴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实施细则》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年12月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为半年。过渡期内,明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与人员,将依法规范。符合规定条件但未及时办理营运证件的车辆与人员,市客运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营运证件。
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热门16篇)篇十二
1、负责公司行政办公文秘工作,包括公文起草、签收、送审、存档、打印工作,行政文件立卷、归档、保管工作,领导讲话的起草,重大会议组织及记录等。
2、负责对内部行政文件以及对外发出的文字性资料进行审核。
3、负责上级来文的登记、传阅、归档以及公司发文的审核工作。
4、负责公司各项活动的摄像、拍照及对外宣传资料的编写、整理、审核工作,做好企业对外宣传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5、负责公司的印章、介绍信管理工作。
6、负责公司行政、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公司机要、保密管理工作。
8、负责公司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有效证件的.保管及年检工作。
9、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和合同归口管理。
10、负责制定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11、负责员工招聘、考核、调配、培训、考勤及劳动用工、合同的管理工作。
12、参加人员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工作。
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热门16篇)篇十三
重庆9日发布《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2016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重庆发布网约车管理细则,允许外地人本地车。重庆9日发布《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主城区网约车辆必须为“本地户籍”,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可以另行制定标准,而网约车驾驶员可为外地人。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需有3年以上驾龄,且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此外,还要求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为7座以下乘用车。车辆排量在1.6t(大于1550毫升)或2.0l(大于1950毫升)以上,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新能源车辆、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车辆必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可以另行制定本地标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要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租汽车管理协作机制,防范化解各类矛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络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许可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办材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四)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中,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的材料,应当由企业出具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结果。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许可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中其他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证件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经营期限为四年。
第九条不予许可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其他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终止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车辆许可网约车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区域与拟从事经营服务的区域一致。
(五)车辆具体标准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车辆具体标准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四)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
(五)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少于250公里;。
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另行制定本地标准。
因市场变化,在主城区内和主城区以外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具体标准分别经市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车辆申办资料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缴纳购置税的《税收完税证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装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
(五)车辆彩色照片或照片电子文档;。
(八)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的,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五条车辆审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服务区域登记为主城区;在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服务区域登记为所在行政区域。
个人申请办理网约车车辆营运手续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六条网约车营运要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
(二)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三)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
第十七条报废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退出网约车经营百科。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十八条驾驶员条件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身体健康;。
(五)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六)申领之日,无被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满5年的;。
(七)无被禁止终身驾驶营运车辆的。
第十九条从业资格证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具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最近3年内连续从事运营服务,诚信考核等级均达到aaa级,且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经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不经过考核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驾驶员从业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内禁止吸烟;。
(三)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施设备;。
(四)向乘客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五)不得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巡游揽客;。
(七)不得爽约拒载、途中甩客;。
(八)按照合理线路或乘客要求线路行驶;。
(九)不得议价、违规收费;。
(十)不得进入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等设置的巡游出租汽车候乘站点;。
(十一)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车辆管理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管理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驾驶员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当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驾驶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四条服务质量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二十五条价格规定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竞争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经营区域规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确因特殊原因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八条纳税及保险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九条安全能力建设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经营者服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一条信息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信息安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三条禁止违规接入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乘客合理拒绝付费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已经支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退还:
(一)网约车驾驶员不按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取乘客费用的;。
(二)超过3日未提供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四)租乘的网约车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五)由于网约车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六)由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系统故障,造成无法正常计算、支付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合理拒绝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或继续提供服务;已经发生的费用,乘客应当支付:
(一)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夜间到偏僻地区,拒绝驾驶员要求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执勤点进行身份确认的;。
(三)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车,未有其他人员监护照顾的;。
(四)携带烈性犬只等禁止饲养的动物乘车的;。
(五)在服务过程中,乘客有恶意损坏车辆设施、设备,或有影响网约车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临时行政管制当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权对网约车数量、价格等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十七条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属于互助自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其权利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享有和承担。
禁止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合乘服务提供者以合乘的名义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合乘者有权拒绝支付超过合乘者分摊成本总费用的其他费用;合乘者有权举报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执法机构执法检查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调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四)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的措施。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机构的调查。
第三十九条管理机构职责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机关投诉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网约车投诉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通信及网监职责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二条其他各部门职责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百科。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条行业组织自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法经营处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规处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八)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十)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出租汽车服务规范、标准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十七条接入违规处罚网约车车辆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车辆所有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四十八条车辆违规处罚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二)12个月内发生两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三)车辆所有人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或喷涂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的。
第四十九条驾驶员违规处罚一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或乘客要求使用网约车车辆相关设施设备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第五十条驾驶员违规处罚二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对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实施威胁、恐吓或者进行其他打击报复行为的;。
(二)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四)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无法对接,仍从事营运服务的;。
(六)暴力冲撞行政机关,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驾驶员违规处罚三网约车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五十二条拒不配合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检查的;。
(二)拒不提供、隐匿、擅自销毁或者提供伪造合同文本、协议、电子数据、会计账簿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的。
第五十三条信息保密处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三、三十一、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通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法使用或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或者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吊销规定被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五十六条综合执法补充规定本办法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百科。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四)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
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热门16篇)篇十四
2、熟悉网店运营,各种营销工具,精通网络推广。
3、熟练掌握软文、交换链接、邮件推广、sns推广、论坛推广及其他推广方式;
4、跟踪网店平台的运作规则,市场环境和竞争对手,及时协调调整网店运营;
5、监测负责网店的运营水平,帮助制定标准作业流程和跟踪执行;
6、协助网店商品描述信息的整理,上线和维护;
7、负责协调内部各部门为达成优质顾客服务和经营业绩配合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8、负责营运部的'外部合作伙伴和项目协调工作;
9、与各部门人员的沟通,全面负责整个团队的业绩考核工作。
2、每日监控的数据:营销数据、交易数据、顾客管理、优化店铺及商品排名;
3、协调团队成员,监督客服与美工的工作,推进店铺营销活动,保持网店的正常运作;
4、负责执行与配合工作相关营销活动,策划店铺促销活动方案;
5、协助经理制定销售计划,带领和管理本团队成员出色完成销售业绩目标;
6、制定网店推广方案与计划,并协同团队成员共同完成。
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热门16篇)篇十五
记者3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截至12月30日,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等42个城市正式发布了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140余个城市已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据介绍,为便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和有关省区市管理部门更好地进行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交通运输部近日联合多部门开展了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培训工作,滴滴出行、神州专车、首汽约车、易到用车等10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参加。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逐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落地实施工作。
运营管理岗的职责和要求(热门16篇)篇十六
昨天,《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正式颁布实施。在网约车车辆方面,办法要求车龄为一年以内新车,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而新能源车辆,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或者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还应当满足纯电动续驶里程不低于100公里的条件。同时,网约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需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1月18日市政府第14届2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网约车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网约车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其中,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有效期为5年;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八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备以下车辆技术性能:
2.新能源车辆,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或者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车身宽度不小于1700毫米,车身高度不小于1420毫米,配置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配置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其中,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还应当满足纯电动续驶里程不低于100公里的条件。
(三)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1年。
(四)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的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五)按政府监管平台的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九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所有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近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且近3年不存在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a级以下等级的情形。
第十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车辆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材料。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以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1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一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变更的,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三)申请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后,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证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安装证明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变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二)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的。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三)企业车辆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个人车辆所有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撤销或者注销的。
网约车因前款规定情形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工作。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经考核合格: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已在本市办理居住证。
(三)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
(四)具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本市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复印件。
(四)初中以上或者同等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复印件。
(六)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
(七)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第十七条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注册,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证明等。
网约车驾驶员注销注册后,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机制,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提供便利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
第三章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履行承运人责任,保证营运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二)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完好;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维修并确保定位装置正常运行后,方可继续提供网约车服务。
(三)按照约定提供网约车服务,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四)为乘客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保证车辆具有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鼓励车辆购买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网约车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服务信息,影响行车安全。
(二)接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包括在乘客客户端展示、推送车辆信息或者向车辆推送网约车服务信息等。
(三)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其他危害营运安全、损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有关营运设备以及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向政府监管平台报送以下信息。
(一)实时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车辆和驾驶员对应信息等营运信息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二)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报备车辆相关信息,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以及车辆保险购买情况等。
(四)报备驾驶员相关信息,包括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情况、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情况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驾驶员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当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驾驶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通过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规避承运人责任,不得通过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对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督促网约车驾驶员按照规定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网约车车辆或者驾驶员的营运服务,待有关情形消除后,方可恢复营运服务:
(一)网约车车辆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达到3宗的,或者网约车驾驶员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达到3宗的。
(二)网约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或者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
(三)网约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四)其他可能严重危害乘客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以及投诉办结时限。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按照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并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制度,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抽检查核。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投诉处理结果的,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并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官网和乘客客户端对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进行明示。
第二十六条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责任。对于在乘客客户端展示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客户端显示完整车牌号码,或者保证乘客可以查询完整车牌号码,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车牌号码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完成服务后,应当向乘客出具本市出租汽车发票。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以及目的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所属车辆接入第三方网约车平台公司所属的网络服务平台经营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第三方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对车辆以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等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乘客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
(二)规范使用网络服务平台和相关营运、监管设备开展服务,自觉维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营运、监管设备完好,不得破坏、改装;营运、监管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三)营运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五)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六)不得巡游揽客。
(七)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轮排候客、揽客。
(八)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九)按照约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十一)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乘客乘坐网约车,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的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或者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以及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营运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可以通过调取信息以及交通监控视频资料等方式收集证据。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统一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投诉和监督。
乘客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网约车的车牌号码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信息。
(三)乘坐网约车专用收费凭证等证据。
(四)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交通、公安、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相关信用记录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的单位门户网站、“信用广州”网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可以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动行业信用信息应用,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接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官网或者乘客客户端对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进行明示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乘客客户端未显示或者隐匿车牌号码信息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破坏或者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营运、监管设备,或者营运、监管设备功能故障、损坏仍继续营运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轮排候客的。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或者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交通、公安、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约车经营活动施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车龄条件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可以延长为3年;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可以不低于70公里;其他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市可以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适时建立出租汽车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除高级车型网约车实行市场调控外,鼓励网约车提供高品质、差异化服务。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有关术语解释如下:
(一)新能源车辆,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二)高级车型网约车,是指排量不小于2950毫升的自然吸气发动机车辆,或者排量不小于24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60千瓦的增压发动机车辆。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提供巡游车和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