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加强和改善民生论文篇一
1、做好土地征用工作,确保失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是搞好土地利用规划,提高土地使用综合效益。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保护农民利益,首先就是要加强土地征用工作的管理,从源头抓起,严格把好征地关。要注意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搞好土地的综合规划,合理利用土地,防止和克服经济发展中的盲目而上的征用土地和重复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贯彻土地供应政策,切实做到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供地,不达到一定投资强度的项目不供地,突破省政府最低价的不供地,确需征地的,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坚决杜绝随意占用农民土地的现象。同时,要大力提倡集约用地,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用现有土地,为今后的可持续发展留有足够的后续资源。
二是加强征地管理,健全完善征地安置机制。一方面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征地政策和征地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落实公平原则,尽早统一相关政策,统一征地标准,对于市政、非市政项目用地补偿的不统一、重点与非重点项目用地补偿的不统一,要尽早并轨,不能再延用多个标准。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稳定供给。另一方面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分类征占补偿办法,兼顾国家、征占主体和农民的利益,使农民真正受益。
三是在土地清理工作中,严格区分非法与合法的界限。要全面执行国家政策,最大限度地让利给失地农民,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行为,约束公共权力,确保为失地农民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保障。
2、加强宣传引导,帮助失地农民树立自主意识
对劳动年龄段"失地农民"培训的重点,应放在端正就业观念、规范职业行为和增强劳动技能三个方面。就业观念方面:积极宣传新时期的就业方针、就业政策和当前的就业形势,通过加强教育引导,使其尽快摆脱传统思想的束缚,积极主动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树立起市民意识、市场意识、开放意识和创新意识。让他们在失去土地后不悲观等待,而是踊跃进入市场,竞争就业。在职业行为规范方面:强化法律法规、职业礼仪、职业程序、职业职责、职业道德等内容的培训,使"失地农民"树立良好的职业观念,形成规范的职业行为。
3、加大扶持力度,改善失地农民生活就业环境
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对"失地农民"愿意从事个体、民营经济的,组织举办创业培训班,通过系统培训,增加他们市场经营常识,并帮助他们论证和最大可能的选准经营项目。同时,政府出资建立创业园,免费为"失地农民"提供经营场地和政策支持,使"失地农民"轻装上阵,踊跃自主创业,致富增收。
4、对待失地农民的政策要城乡统筹,一视同仁
加强和改善民生论文篇二
5、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
一是政策支持。取消政策限制,对因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允许、鼓励其进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从征地补偿费中划出一块,建立个人帐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使他们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
二是资金保障。采用政府、村集体、农民个人三者共同承担,农民从劳力安置费中拿一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补偿费中拿一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一点的方法,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问题。各级财政应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投入,尤其是增加用于失地农民低保的专项资金。
三是就业保障。按照城镇下岗职工的模式,把失地农民纳入再就业保障体系,让他们享受城镇下岗职工同等的优惠政策;保证失地农民在找不到工作时,能够享受到城市下岗失业职工同等的社会援助。
四是对失地农民中的特殊群体,如未满18岁的人员、“五保户”、仍为农业户的大、中专学生,要建立相应的社保基金,做好保障工作。对收入过低、经济困难的人员,要纳入城市低收入保障范围。
1、人大要把这一问题作为“防震”工程来抓。
加强和改善民生论文篇三
三是补偿费用分配方式单一。目前群众普遍要求补偿费用采用一次性到位的方式,实行“分钱到户”,对其他分配方式,农民心存疑虑,拒绝接受,土地换社保的形式阻力较大。一次性补偿到位的方式,虽然在短期内能为失地农民带来一定的生活保障,但从实际状况看,由于部分群众对补偿费用的使用不够科学合理,因而极易造成部分人“一次性拿钱,一辈子没饭吃”的现象产生,几年之后,必将成为新的社会负担。
2、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生活水平有所下降
一是失去了最稳定、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土地征用前,农民种田虽然收益不是很好,但是这部分收入稳定,为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土地征用后,农民失去了最稳定的经济来源,对其生活带来较大冲击,尤其是对那些以种养业为主、年龄偏大、又没有进厂的经验和技能的农民,影响最大,成为失地农民中的弱势群体。
二是再就业困难重重。目前,农村有一技之长的农村劳动力大多数早已找到工作,而那些素质低及老弱病残的劳动力就业难度大。土地征用前他们难以找到工作,失地后亦然。目前各级政府没有出台能有效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优惠政策,所以农民对征用土地不是很欢迎。
三是生活成本提高,失地农民进城后生活难以为继。农民失去土地这个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后,无论愿不愿意“农转非”,他们的一切生活都已经城市化了,以往自己种自己吃,而现在大部分生活用品都要到市场去买,因而增加了生活成本。虽然征地后农民得到补偿,但也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同时由于缺乏创业能力,也只有坐吃山空,进城后生活变得很艰难。
3、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生活存在后顾之忧
市场经济条件下失地农民从农耕向二、三产业转移的难度较大,难以实现再就业,但又不能享受下岗职工、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待遇,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群体”。大部分人员无力参加社会保险,以后的生活就难有保障。因此,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一旦失地,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生存的基本保障,尤其是那些素质偏低,年龄偏大,体弱多病的人再就业更是希望渺茫,对今后的生活普遍感到忧心忡忡。部分失地农民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的实惠,生计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将严重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虽然我市相关部门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拟订了《扬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但该办法能不能顺利实施还是一个未知数。据我们调查了解,许多群众主动参保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形成,对今后的生活缺乏长远考虑,普遍对一次性补偿之外的其他分配方式存在抵触情绪,办法实施的工作难度很大。
加强和改善民生论文篇四
依法履行人大职权 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刍议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是农村稳定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7年来全国有近亿亩耕地被征用,那些“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已达4000万。由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大量农民生活和保障均无着落,如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安居乐业,是目前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九三学社200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60%多的失地农民生活十分困难;有稳定经济收入、没有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的只占30%。这些困难农民多在中年,上要养老,下要扶小,生活非常艰难。在城市化加快的过程中,农民付出了太大的代价,而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可谓微乎其微。浙江一项调查表明,农民仅占被征土地收益的5%至10%。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十几年过去了,当年制定的补偿标准已远低于经济发展,就是这样的补偿费还常常不能全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不仅享受不到土地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在失去了集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为一体的土地后,不能与城里人一样获得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还要为转变就业方式、生活方式而付出大量的成本,这让不少失地农民不满情绪和逆反心理呈现上升趋势,对土地征用采取了抵制态度。这不仅严重恶化了干群关系,也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的大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扩展,今后还得有大量农用地被征,如果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必然出现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矛盾又大量发生的局面,势必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我国的基本国情是,70%人口在农村,农村有3000万贫困人口。如果不能充分实现农民利益,全面小康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保护农民权益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关键。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如何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履行人大职权,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一初步探讨。
近期内,我们联合市有关部门对我市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作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调查,从调查情况看,当前失地农民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补偿标准不一,安置费用偏低
目前,由于政策不一,造成相邻地区、相同时间、相同面积的土地被不同项目征用时,补偿费差距很大,使被征地农民无法理解、无法接受。患寡,更患不均,是失地农民的心理写照,也是导致了众多上访、纠纷出现的重要原因。
加强和改善民生论文篇五
2、人大要把这一问题作为“富民”工程来抓。
毋庸讳言,征地、用地过程中产生的这些矛盾和困难,不是农民造成的,更不是农民的“无理取闹”,而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征地用地的过程中,侵害了农民利益,有的地方甚至是层层盘剥农民的合法权益,形成部分失地农民“生产无地,生计无方,生活无着”。这种剥夺性的土地开发,不管从哪个方面讲,都是有悖于党的宗旨和“三个代表”的要求,也违背了我们党发展经济的初衷。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代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按照三中全会的要求以及十六届四中全会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出发,监督和审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征地、补偿行为,督促本级政府采取得力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其生活水平不下降,其经济来源比原来宽泛和稳定。
3、人大要对已往的征地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4、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
目前土地征用矛盾较大,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较多,地方人大有必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问题,作出具有国家意志力和强制力的决议、决定。省及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要抓紧启动这个问题的立法程序,使得这项重要工作,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视野之内,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之上,纳入“三个代表”的统领之中,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