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报告(优秀9篇)

时间:2024-09-30 作者:飞雪

报告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用于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学术研究、商业管理、政府机构等。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报告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城市供水报告篇一

摘要兴建城镇供水工程,所需大量资金可采用bot方式解决。bot方式对政府而言,最大的吸引力就是这种方式不需要政府负责项目的资金计划和准备,引进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而政府却无债务负担。对于项目的运营公司而言,利用这种投资和融资方式,可以获得相对长期稳定的效益。采用bot方式有利于发展城镇供水事业。

关键词城镇供水bot水资源管理体制

现阶段,我国主要农产品由长期短缺变为供需总量大体平衡、年年有余,农业发展由资源约束变为资源与市场双重约束。为此,必须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调整的方向之一,就是充分考虑现有小城镇的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以及今后的发展潜力,选择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基础较好的小城镇予以重点支持,发展小城镇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争取经过5~的努力,把一批小城镇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农村区域经济文化中心,使全国的城镇化水平有显著提高。无疑,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小城镇建设将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非自来水用户)人均生活用水量为20~30l/d,而城镇人均家庭生活用水量在70l/d以上。同时,要维持一个城镇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至少还需要有与整个城镇家庭生活用水总量相等的市政和商业机构用水量。从农村到小城镇,再从小城镇到作为区域经济文化中心的较大城镇,这种人口的机械增长、各项基础设施和各种商业网络的快速发展,都将会使现有的供水规模及水源工程无法满足需要。因此,供水设施建设成为小城镇发展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要成为“先导”。

兴建供水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资金从何而来?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水利产业政策》,供水属于乙类项目,不属于国家公共财政支持的项目。靠商业银行贷款,尚需要有一定额度的资本金,而资本金的筹措也并非易事。那么,对地方政府来说,是否可以寻求一种方式,不用筹措资本金,又不向银行贷款来解决供水设施建设问题呢?答案是肯定的,实践证明也是成功的,这就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bot方式。

一、关于bot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指“建设—运营—移交”,是国际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常用的融资方式。它是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授予外商为特许权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计划、设计、投融资和建设,并经所在国政府特许,在一定时期内运营该项目。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特许权项目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

bot方式对政府而言,最大的吸引力就是这种方式不需要政府负责项目的资金计划和准备,引进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而政府却无债务负担。对于项目的运营公司而言,通过获得特许经营权,利用投资和融资方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可以获得相对长期稳定的效益。

特别要指出的是,采用bot方式,全部引进外资无需国内任何担保,不存在增加外债的问题;由于商业运作的色彩极为明显,有利于帮助基础设施使用者建立起付费使用的观点,提高基础设施使用效率,促进良性循环;有利于建立一种机制,使投资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承担建设风险,从而提高项目选择决策的科学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建设效率。为此,这一融资方式引起了我国各有关部门的极大兴趣,自1995年以来,bot项目在我国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广西来宾电厂b厂、长沙电厂、成都水处理厂等项目先后投入建设,黑龙江省绥棱县城和海林市的bot供水项目日前已与美国普莱姆国际投资财团签署了项目协议,进展顺利。目前仍有许多项目正在招商运作之中,我国的bot项目开展方兴未艾。

二、bot项目实施步骤

一个完整的bot项目运作过程包括确定项目、选择项目公司、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五个主要步骤。

第一步,确定项目

1.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项目设想。

2.聘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二步,选择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的选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方式,另一种是招标方式。我国现有bot项目基本都是采用协商方式,国外应用较多的是招标方式。由于bot方式需要谈判的条件较多,协商方式成功率较低,即使成功,由于缺乏竞争,项目成本往往较高,但有时速度较快。采用招标方式,步骤如下:

1.委托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2.公开招投标(发表招标公告、进行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投标者准备标书、开标与评标)。

3.合同谈判(开标评标后,要对评标结果进行排序,选择2~3家公司进行合同谈判。首先与第一标进行谈判,若成功,则转向下一步,否则,转向第二标进行谈判)。

4.与项目公司签约(内容通常包括特许权期限、项目的技术和经营、材料的供应、税收、出资者的信用程度、政府的支持和项目设施移交的期限、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三步,项目建设

1.项目公司(一般是委托一家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详细设计。

2.融资。

3.项目公司与一个建筑公司签定承包合同,通常是总承包方式的交钥匙合同。

4.建筑公司对项目进行施工并交付项目公司(期间,承包商一般不欢迎政府干涉项目,但项目成本的最终承担者是用户,项目的最终拥有者是政府,为保证项目质量,降低成本,政府对项目进行监督并适当参与项目工作是必要的。深圳沙角b电厂设备招标,由于政府参加了监督,价格降低了5亿港元)。

第四步,运营

项目公司在bot项目期内,自己来运营,或者通过合同,委托一家独立的专业运营公司来运营。

第五步,移交

当bot项目期满,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设备进行检查,以确认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若设备有问题,则政府可以要求项目公司作一定的修理或更换工作。然后,项目公司把整套设备移交政府。政府可以自己运营这些设备,也可以选择与该项目公司议定延续特许协议,或者与具有竞争力的公司议定一个新的特许权协议。

三、采用bot方式发展城镇供水事业应注意的问题

1.认真做好项目论证的前期工作

城镇供水项目实施bot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如对项目进行技术的和经济的详细论证,提出符合立项审批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论证要建立在城镇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基础上,而一个城镇的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和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规划里要明确城镇供水水资源必须依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的次序,采取“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方式,提高城镇供水保证率。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城镇,要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

2.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

要想顺利地采用bot方式积极发展城镇供水业,就必须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新体制——对区域的防洪、除涝、蓄水、供水、节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回用、地下水回灌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和水质,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

3.牢牢抓住bot项目的核心——特许合同

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明确了在特许期内政府和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反映了双方的风险与回报。合同条款一定要严密,过于简单,一旦出现遗漏问题,往往会由此产生纠纷。因此,政府应该聘请有经验的专业咨询公司作顾问,在项目合同的严密性上狠下功夫。特别强调,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虽拥有特许权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以及为特许权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同收费的权利,并承担对特许项目的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义务,但更要明确和细化政府部门具有对特许权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以及如发现项目公司有不符合特权协议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的权力。

4.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

投资环境的建设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等。应该充分认识到,bot项目的前期工作较为复杂,它既涉及到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之间的谈判与合作,又牵涉到许多需要相互之间良好协调的关键机构,如政府部门、项目部门、项目投资者、用户等,它既涉及包括金融、税收、外汇等经济问题,也涉及法律、公众利益、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由于bot项目涉及到公众利益并且需要以土地、交通、能源、通信、人力资源等为基础进行实施,因此,bot项目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所在地政府是否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即项目所在地的投资环境是否有利。

城市供水报告篇二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水务)、环保、卫生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纳入城乡规划依照法律规定报批,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城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和水资源保护等内容。

节水型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的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供水地下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综合安排。

第二十条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建设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或者依法建设地下水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

应急供水水量、水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设计单位在二次供水初步设计时,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并书面确认后,进入施工图设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需要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接收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供水企业组织实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对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若需要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的,应当经产权人或者业主大会同意,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整改验收合格,签订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合同后移交。发生的整改验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在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总表制方式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在接收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收费项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相关收费方案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次供水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供水企业报批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费用前,应当在使用二次供水的居民住宅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二次供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城市供水报告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运行、供水水质、服务质量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取用地下水水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使用国家调配的水资源,合理使用地表水,限制使用地下水。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的地区,依法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现有取用地下水的水井,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封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城市供水规划应当包括水源地、水厂、加压泵站、抢修基地、经营服务网点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服务设施,合理布局二次供水设施,确保城市供水平稳均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做好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用地控制预留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规划和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线应当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不得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纳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更新改造和供水安全工程,政府配套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具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第八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工程技术标准。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技术审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经验收合格后,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自建供水设施因转用城市公共供水需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签订连接协议。连接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进行,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连接。

第九条经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对其管理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注册水表、水厂、公用水站、抢修基地等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对危及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和供水应急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损坏、漏水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抢修。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修的,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施工、检查、维修或者抄表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阻挠。需要入户作业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证件,说明目的及服务时间等。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或影响其正常使用。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下列区域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供水专用的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周围5米以内、地下电缆周围1.5米以内;

(二)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

(三)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4米以内;

(四)水厂、供水加压泵站周围30米以内。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占压、覆盖供水管道、注册水表、表井(箱)、闸井等供水设施;

(二)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排放污水;

(三)损坏、覆盖、改变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标识的;

(四)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上;

(五)擅自启闭注册水表、阀门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封锁装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及供水经营等工作。各区域供水管网应当互联互通,相互转输水量的能力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至少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环境保护、城市供水、卫生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维护。发现计量器具非人为因素致使损坏、停行、逆行或者计量器具额定流量大于实际用水量的,应当及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发现上述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因上述情形导致计量器具无法正常计量的,按照用户前两个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十九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水费。用户自抄表次日起超过30日未交纳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自抄表次日起超过60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水措施。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

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结清水费及违约金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二十条因注册水表被占压、堆埋、封锁等造成无法抄表,非因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两个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多计或少计的水费在下次抄表时折抵;因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两个抄表周期中的最高水量计收水费,并告知用户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及时办理注册水表过户手续。

以建设单位名义办理报装手续的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自产权发生转移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户需要中止用水的,应当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期限最长为一年。中止用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中止用水的',应当在届满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未办理中止用水手续且中止用水超过一年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注册水表所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自动销户处理。

第二十三条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能够确认盗水量的,按确认的实际水量计算;不能确认盗水量的,按照盗水管道口径最大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盗水量。

盗水时间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以实际确定的时间计算;盗水时间不能确定的,盗水天数按照180天计算,每日盗水时间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用于基建用水的按照12小时计算;

(二)用于经营服务、特种行业用水的按照8小时计算;

(三)用于工业、行政用水的按照6小时计算;

(四)用于生活用水的按照2小时计算。

第五章二次供水

第二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

(六)储水设施应当设置消毒设备、具有自控功能的溢流防护设备;

(八)国家、省、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推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改造、管理维护专业化。

对新建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可以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建设、管理维护;对既有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改造、管理维护。

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用水低谷时间向储水设施蓄水;

(二)水泵机组运行噪音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未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其管理维护单位还应当负责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及二次供水用户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查验清洗消毒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八条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二十九条对既有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供水、卫生、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排查,对不符合技术、卫生、安全防范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老旧落后的,制定改造计划,确保二次供水安全。

第六章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供水安全。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供水水质应当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息平台上公示。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服务信息系统,合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公示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投诉电话,提供便民快捷服务,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对供水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价。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供水服务质量监管评价,对水质、水压、供水服务、设施维护、应急处理等进行考核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用户满意度测评。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用户对用水申请、供水水质、水压、计量器具准确度、收取水费等的投诉,并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及时答复用户。

用户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投诉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向投诉人答复。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将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定期报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政府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因发生水资源紧缺、自然灾害、重大水质污染、恐怖袭击、重大生产事故等严重影响正常供水服务的突发性事件,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确保城市公共供水安全。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检查制度,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及城市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

城市供水、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城市供水管理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受污染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档案或水质管理制度、管理台帐,且水质不符合标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洗消毒和检验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在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具有特许经营资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情况监管不力的;

(二)未依法履行城市供水服务监管职责的;

(三)对严重影响城市供水服务的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上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由其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月1日起施行。

城市供水报告篇四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止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1: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2: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

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1: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工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1: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2: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供水报告篇五

本月中旬,根据县人大会20__年工作要点安排,县人大会成立调研组,先后深入到县水务局、县环保局、柏梓镇、塘坝镇、上和镇、县疾控中心、自来水厂等单位,采取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我县城镇供水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镇供水现状

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城镇供水工作,精心组织,加大投入,不断完善城镇供水基础设施,增强保供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我县城镇饮用水需求,为促进城镇化建设、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县城区供水以三块石人工运河为自来水取水源,供水能力达到6万m3/日,服务人口约20万人,用水户总数6.8万户,供水覆盖率98%。其中,梓潼水厂供水能力2万m3/日,负责老城区供水;江北水厂供水能力4万m3/日,负责新城和凉风垭片区供水,年供水总量1000万m3,供水质量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城区供水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近年来,先后投入8500万元,建成了江北水厂一、二期工程,新建供水主管道86km,改造老城供水主管道5.5km,对取水泵站、加压站、净水设施和变配电设备等进行升级改造,确保了正常供水。于今年6月建成日加压供水2万m3的供水加压站,有效缓解了凉风垭片区水压水量不足的问题,已完成城区供水专项规划编制。

(二)场镇供水设施建设不断加快。自以来,全县争取项目资金9800余万元,新建成米心、玉溪、花岩、新胜、柏梓、塘坝、卧佛、五桂、宝龙、崇龛等10座镇级自来水厂并投入使用,同时完成双江水厂升级改造项目,安装供水管道13.5km,新增净化设施和消毒设备24台,新增供水能力2.8万m3/日。古溪、上和、寿桥、别口、龙形、群力、小渡等7座镇级水厂正在加紧建设,别口水厂年内实现投运,其它水厂计划年内投运。目前,全县有20座镇级水厂,属国有企业镇级代管水厂6座(米心、玉溪、花岩、新胜、田家、群力);民营股份制水厂4座(柏梓、上和、双江、小渡);个人私营水厂10座(塘坝、崇龛、卧佛、五桂、古溪、太安、寿桥、宝龙、别口、龙形)。

(三)水质监测体系不断完善。为确保城镇饮用水质量,建立了疾控中心、环保部门、自来水厂三位一体水质监测机构,目前能够完成42项指标检测。供水主管部门正在扩建水质检测中心实验室,更新配套相关检测设备,充实专职检测人员,不断完善水质监测体系,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四)服务质量不断优化。一是成立了客服中心,专门处理用户来电来访、投诉咨询等相关事宜,对用户反映的问题实行一对一的专人服务,对处理结果进行回访登记;二是升级收费系统,正在调试银行代收水费系统,年内将投入运行,届时将为用户缴费提供更加方便的服务;三是严格执行停水管理规定,做到计划停水实行申报,并提前采取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告之用户做好蓄水准备,尽可能减少了停水对用户生活的影响。

二、存在的问题

(一)供水能力与需求矛盾凸显。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区和场镇规模不断扩大,城镇人口和企业不断增加,用水量日益增大,尤其在夏季高峰供水时段,现有供水设施超负荷运行,现有的供水能力与城镇发展用水供需矛盾凸显,是制约城镇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二)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一是琼江枯水期,上游来水较少,河水流动缓慢,温氏、荣达等生猪养殖企业的污染,加之上游的安岳县城以及场镇无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放,导致琼江河流污染,水质下降;二是库塘、溪沟由于源水不能循环,水质难以保证;三是城区航电枢纽工程,拦河大坝建成后,将提升县城涪江水位7.5米,导致人工运河水流减缓,也可能造成江水回流,自净能力降低,源水质量将难以保证。

(三)水质监测能力有待提高。一是监测设备严重不足,特别是现场监测仪器。据调查,500m3/日以上的场镇自来水厂没有按照要求,每天对出厂水进行检测,以保证出厂水水质,更没有配备水质化验室,达到水质常规9项指标检测能力。水质监测按照新的要求106项指标,作为担负监测责任的县疾控中心因财政投入不足,设备设施不全,制约了监测能力,目前仅能检测出35项指标。二是监测覆盖面、监测频率不够。水质监测属行政事业有偿服务工作,场镇自来水厂普遍效益不佳,收费难度大,上级下达的监测任务补助经费少,要求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未落实,负责全县饮用水水质监测的县疾控中心无力承担监测费用,导致监测覆盖面、监测频率不够;三是场镇水厂技术力量薄弱。多数场镇水厂从业人员制水技术不强,卫生、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水厂制水人员基本制水常识都不清楚。

(四)人为损坏供水设施情况较为严重。近年来,一些施工单位缺乏安全意识,在施工过程中,不按程序,不听告诫,忽视对地下管线的保护,损坏供水管道的情况时有发生;安装在人行道上的公共消防栓也经常被车辆撞断。供水管道及设施损坏后停水抢修期间,给群众生活带来影响,同进也容易造成二次污染。

(五)场镇供水体制不顺。因国有企业改制,我县14座场镇自来水厂产权变卖给民营企业和个人经营,自来水厂产权不明晰,现有民营企业和个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与新建自来水厂的营运产生矛盾,致使有的场镇新建自来水厂多年无法投入运营,原老水厂因设施设备老化,水质处理工艺滞后,供水能力无法满足场镇饮用水需求,没有建立完善的场镇供水体制。

(六)供水企业负债严重。一是水价与成本倒挂导致经营亏损。目前,自来水成本为2.82元/m3,供水均价为2.29元/m3,民丰化工生产供水,用水价格仅为0.7922元/m3(目前月用水量5万m3左右),因涉水材料、药料、原料、电力等涨价,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大幅提高,导致生产成本不断增大;二是供水设施建设投入致使企业负债。因建设江北水厂一、二期工程,实施旧城管网改造和江北新城、工业园区以及城市拓展区供水管网安装工程,县自来水公司累计负债近7000万元。

三、建议

(一)加强水源保护,注重取水点的科学选址。一是强化宣传,增强社会各界水源保护意识;二是加强监管,督促饮用水源区内现有畜禽养殖企业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重污染企业,禁止饮用水源区内发展新的畜禽养殖等污染企业;三是与辖区外河流上游的地区积极沟通协调,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四是加强对涪、琼两江及塘库水污染治理,保证饮用水源安全;五是加快建设大石桥水库,为城区提供后备水源;六是注重城镇饮用水源取水点的科学选址,以保证源水质量。

(二)加快水厂建设,进一步提高供水能力。一是结合城区发展实际情况,前瞻性地搞好规划,加快双水源、双电源的新水厂建设,淘汰工艺及设备相对落后、地理位置不佳、安全生产压力大、双水源双电源建设困难、扩展余地不足的老水厂;二是加大项目投入,逐步升级改造场镇水厂供水能力和供水管网的改(扩)建,增加水质消毒净化设施设备,配备水质自检设备等措施。

(三)科学运用水质监测成果,有力保障饮用水安全。一是政府财政加大投入,逐步装配疾控中心水质监测设施设备,将水质检测费用纳入财政公共卫生一并预算,由财政负担;二是水质监测机构整合资源,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适时向政府报告水质监测情况,为政府决策提出科学依据;三是加强统筹协调,注重水质监测成果的科学运用,加大指导监管力度,为饮用水质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四)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完善的供水机制。一是政府尽快研究出台城镇供水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城镇供水监管制度,进一步理顺场镇供水体制,明确场镇水厂产权归属,落实管理主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机制;二是政府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强化城镇供水监管,积极协调解决城镇供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统一规划建设高层建筑供水二次加压的设施设备;三是积极规划有序推行城区周边场镇供水一体化,逐步实现由县城自来水厂统一为城区周边村镇居民供水。

(五)加大供水管网管理力度。对老化的供水管网,要加强管理、巡查,及时修复损毁管网;对人为损坏供水管网的,要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进行处罚,以保证供水管网安全。

(六)指导企业科学经营管理,有效化解现有债务。一是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场镇自来水厂制水工艺水平和服务质量;二是指导企业科学合理节能降耗,挖潜增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三是适时合理调整水价,协调解决民丰化工供水水费问题,逐步化解企业债务,扭转亏损局面;三是积极做好对上争取工作,力争获得上级政策、资金的最大支持。

城市供水报告篇六

20xx年度,在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领导的具体指导、协助和本部门同志们的支持下,坚持安全供水为中心,立足本职、开拓创新,圆满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很好的履行了自己的岗位职责。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根据实验室认证管理条例的要求,为保证检测工作的有序开展,本着持续改进提高的原则,对实验室内部机构及人员设置进行及时更新与调整。力求激发每个人的最大潜能,从而实现个人及岗位及团队积极良性的传递,进而构建高素质的业务团队。目前,检测中心内设综合室、质控室、检测室,通过几年的运行,特别是今年面临实验室硬件的提升、工作任务的扩展,对岗位职责进行了补充完善,实验室向高效良性运行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同时注重对青年技术人员的培养历练,岗位负责人年轻化,为实验室的可持续建设与发展做好人力资源储备与支持。

围绕实验室改造建设,协调公司相关部门的支持帮助,统筹各施工单位,抓质量,促进度,保证了在7月份省技术监督局对实验室计量认证复审前达到评审要求。时间紧,任务重,带领实验室改造建设小组,分工负责,在去年的基础上,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组织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水质检测楼在净水厂综合楼基础上进行改造,其中涉及水、电、气、风、纯水系统、监控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综合考虑各房间的功能布置、试验台及仪器安放位置等,施工过程中需要多家专业施工队伍协调配合,根据现场工程进展情况通知各厂家适时入住现场,并做好工程施工监理,在施工中对原设计方案存在问题及时进行了修改,完善细节,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各类意外问题,经过半年多的紧张施工,水质中心检测楼于日前正式投入使用。

2.及时组织完成实验室整体搬迁工作。实验室搬迁头绪多、繁琐,特别是仪器设备搬动后要重新调试,新实验室投入使用,在水、电、气、通风等方面也都需要对着每台仪器一一调试,特别是气路和通风由于输送线路长,尽管设计施工时给与了足够的考虑,还是出现了诸多问题,因为评审要现场做样,所有实验条件必须满足使用要求,只能与施工单位加班加点抢修,总算在专家到来之前把各项工作安排妥当,没有因此影响评审工作。

1.组织完成20xx年水质管理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根据公司“供水水质稳定达标,成品水水质合格率98%”的总体目标,综合考虑公司大流量供水,工艺满负荷运行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水质管理控制程序和水质管理考核细则,制定了公司20xx年水质管理工作计划,对全年水质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水质管理各部门明确年度工作目标,按照各部门工作职责要求,根据不同季节水质和工艺运行特点做好具体的落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水质管理工作。

2.多措并举,保障公司大流量供水下的水质安全达标。今年公司持续大流量供水,供水量基本维持在50万立方米/日,净水生产处于满负荷状态,个别时段甚至超负荷运行,如何确保水质安全是全年水质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特别是在原水富营养化程度较重、二次污染风险较高的情况下,中心在总结多年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多措并举,持续引用直供水合理掺混水库水,防止引水过程中出现二次污染,把好水质检测关口、及时做好应急检测和跟踪检测,配合工艺做好混凝试验、适时调整工艺运行参数,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做好各项应急预防措施,确保了大流量供水的水质安全,公司出厂水质安全稳定达标。

3.组织配合完成新城水库水环境风险评估工作。为保障水库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及安全保障达标,根据市环保局和市水利与渔业局文件要求,完成水库水环境风险评估。配合水库泵站管理处进一步完善水源地档案管理,提供水库水源地的相关水质资料,完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档”档案。针对水库水源地属于中型平原水库,存在较大水体富营养化风险问题,8月份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城水库原水进行了88项全分析,摸清了水库水质情况。

4.配合工艺运行需要做好工艺试验。当原水水质变化、工艺运行出行问题和有突发性水质事件发生时,及时安排人员取样检测,做好混凝试验和相关指标的检测分析工作,查找原因,提出建议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5.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对水质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做好信息上报工作,配合上级各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采样、送检工作。全面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水利与渔业局及市卫生监督局的监督检查。

6.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每季度定期组织召开水质管理分析会议,汇报解决水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部署下阶段水质管理工作。

今年4月,再次按照专家组和课题组的意见,对分任务进行了各项补充完善,并按时提报水专项课题组,配合完成了水专项的结题工作。

通过四年的水专项课题研究,对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及水处理技术有了较为系统、深入的了解和探索,极大提高和拓宽了自己的专业技能。有幸有机会向供水行业领军专家学者学习,了解国内外水处理前沿技术,特别是强化常规处理工艺、深度处理工艺和应急处理技术及检测,促进了自己水质检测和水质管理能力的提升,为公司的水质安全保障提高更优质的服务。

按照公司统一安排,上半年中心认真开展公司水质检测工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并配合完成其他几个工种培训教材有关水质知识方面的'编写。由于水质检测工作的专业性与特殊性,精心组织、分工协作,在查阅大量国内外先进资料的同时,结合公司多年的水质管理工作经验与积累,在化验专业知识之外加进了水质和工艺的知识。同时根据其他工种的岗位需要,以应知应会、适用性为重点,普及大家的水质基础知识和处理应急问题的能力。经过反复的修改、校对、审核,最终高质量地完成了水质检测工培训教材的编写任务。教材编写完成后,组织按照公司要求进行了水质检测工和其他工种的培训,最终全员在上岗考核中取得了较好成绩,全面提升了职工水质检测能力和水质管理水平。

上一期资质认定证书是9月份到期,评审办法规定要提前半年提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实验室法律地位、体系文件、内审、管理评审、质量控制、典型报告、仪器设备、检验能力,人员配置等各项内容,需要按计划逐项落实汇编成册才能提交审查。

在实验室工程建设的同时,组织技术负责人对生活饮用水88项和地表水89项检测所需的气相色谱仪、气质联用仪、液相色谱仪、固相萃取仪、icp-ms、两虫检测系统等大型仪器进行考察和比对选型。

定期进行期间核查、密码样检测、实验室比对、内审、管理评审等工作,全面提高了公司实验室检测水平和业务能力。

认真开展技能培训,按照年初计划做好各项内、外部培训工作,对入职新职工,通过老职工传、帮、带和外出培训形式进行培训,学习完毕组织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检测。同时利用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和能力验证等方式进行不定期质控考核,确保检测质量。

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和技能比武,全面提升实验室检测能力。

1.工作效率不高。工作中宏观性不足,方向感不强,易沉溺于琐碎事务,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2.需加强与同行的交流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检测机构信息的变化和更新,提高管理水平。

1.组织好新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安装、调试、培训上岗工作。

2.新仪器就位后组织做好88项新项目的开发工作。

3.为公司水质检测机构b级实验室复审做好准备工作。

4.组织完成市水利与渔业局委托的城市供水和农村饮用水两项水质监督抽样检测工作,做好总结工作。

5.继续围绕大流量、饮用水占比加大的供水形势做好专项水质实验,确保供水安全。

6.组织做好检测人员培训。加强新员工上岗培训,为扩项认证做准备。

7.加强全员安全培训。随着实验室规模的不断扩大,安全因素对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将编制实验室安全管理手册,把实验室安全各要素落到实处。

以上述职,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城市供水报告篇七

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市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城市供水、城市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五条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二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的,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计量到户。

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分级计价,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水价的确定和调整,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城市供水企业不得自行确定和调整水价。城市供水水价管理办法,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禁止城市用水用户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城市供水;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供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没有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

城市供水、质量技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的开发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和采用先进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四)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城市供水规划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三)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有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相关名词解释: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乡(镇)村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同时废止。

城市供水报告篇八

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来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供水报告篇九

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设施用地和地下管道用地受法律保护,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供水管道周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

(五)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网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在公共供水输配管道保护区范围内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有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时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

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企业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地城市供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更新改造。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市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维护。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

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管理和维护。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保养、校验核准结算水表。

用户应当负责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护。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同时通知用户。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计划更换设备或者检修,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制度及接报制度,加强对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

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供水的各类井盖、桩栓等应当符合养护规范,保证公共安全。

城市供水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事故,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水,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城市供水企业执行抢修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者其他妨碍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人。供水企业抢修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相关范文推荐

    2023年团队暑期社会实践总结报告(大全5篇)

    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报告,人们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深入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最新幼儿园新年嘉年华活动方案 幼儿园儿童节活动方案(模板10篇)

    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

    最新幼儿园结对活动记录表 幼儿园计划表培训心得体会(大全7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

    小学语文四个太阳教学反思(模板5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

    2023年特岗教师招聘方案(优秀5篇)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通过制定方案,我们可以有计划地推进工作,逐步实现目标,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接下来

    2023年小学低年级数学教学总结 小学数学教学工作计划(通用8篇)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

    2023年建筑个人简历 建筑个人简历优选(模板5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下

    2023年七年级音乐学期教学计划(大全6篇)

    计划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步骤和时间安排。计划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方向,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和管理时间、资源和任务。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

    服装店年终工作总结报告(通用5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

    最新克千克吨的教学反思(精选7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