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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篇一
——**与**、**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472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
被告(上诉人):**
被告(上诉人):**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0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3 000 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1 000 000元借款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另2 000 000元按月利率1.5计息,借期一年,利息每三个月一付。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原告配偶**通过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宁波华成力翔轴承有限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陆续向俩被告交付上述借款本金,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6日间,俩被告通过转账方式陆续归还了1 459 22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借款本金中1 690 000元系银行贷款转借于俩被告。一审法院另查明,借款本金中另1 000 000元也系来源于银行贷款。
【案件焦点】
高利转贷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出借的款项中现经查实绝大部分来源于银行贷款,借条中对借款利率予以区分,但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对应关系,故该院认为原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该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同时认为,借条虽由被告**单独出借,但借条出具时**、**系夫妻关系,且后续被告**存在主动归还借款的表现,故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俩被告对因合同无效后须返还的财产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遂在未认定利息情况下,扣除已归还款项后,判决俩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 540 780元。
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出具了涉案借条,**款项已实际交付,其交付时间、方式、对象等均与借条记载内容相符,**、**之间就涉案借条记载款项的借贷关系成立,但**出借的涉案资金基本系金融机构贷款取得,其又高利转贷给**,故双方涉案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无权要求**按约还本付息。同时,二审法院对借款人已归还的款项金额认定与一审法院一致,该部分视作已归还本金予以抵扣。但认为**仍应向**支付资金占用费,据情核定至2017年7月6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为376 660元,之后被告须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遂改判:**、**返还**借款本金1 540 780元及利息损失376 660元,并支付以1 540 78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官后语】
近年来,部分人以牟利为目的或以民间放贷为职业,从银行套取贷款后,未用于合法经营而转贷于他人,用作借贷市场的资金来源。国家从维护信贷资金管理制度的角度出发,趋向于认定此类转贷行为无效。本文将结合案例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行为的合同效力、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进行讨论。
一、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后转贷的行为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出借人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转贷给他人,违背了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信用资金脱离监管或难以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无论其是否赚取利息差,实际上属于非法从事了银行专属的金融业务活动。对此,1998年国务院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禁止和取缔任何自然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2007年1月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亦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以上规定均对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转贷行为持否定态度。究其原因,理由如下:(1)该行为破坏了借贷市场的秩序。高利转贷的行为实际上是具有信贷优势的主体基于一定的利益考量,向金融机构贷款并将贷款转借于他人,该种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为自由资金的要求,是一种金融投机行为,违背了金融公平和金融民主的理念,破坏了借贷市场的秩序;(2)该行为扩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实践中,金融机构对发放贷款对象有一整套严格的信用资质、借款用途以及还款能力等项目的审查评定机制,目的为了降低贷款风险,控制金融坏死账的发生,而双方串通的贷款再转贷行为变相规避了金融机构的审查和监管,使金融机构对于借款资金的去向和风险不能有效掌握,扩大了资金的风险;(3)该行为违背了国家支持和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金融机构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向有关企业发放贷款以支持其发展,但出借人和借款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导致资金未按预期流向相关产业,使得国家通过资金投放以及利率管理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失灵。
二、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仍应支付资金占用费
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涉及到了本金返还、已支付利息处理及应否支付资金占用费的问题。
关于借款本金返还及已支付利息处理问题,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的处理并无争议,本案两审法院的处理也趋于一致,即将借款人已支付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年化6%)部分视为本金予以冲抵。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系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费可否得到支持问题。笔者认为,借款合同无效后的利息处理应有别于买卖、租赁等双务合同。以买卖合同为例,金钱往往是以商品对价的形式出现,此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买受人从买卖合同订立起至返还于出卖人期间的占有实际系无权占有,理论上应当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使用费。同理,作为收取金钱的一方,出卖人也应向买受人支付已收取款项上述期间的资金占用费,此两类费用符合《民法典》第560条关于法定抵消的规定,又因抵消权系形成权,一方作出抵消意思表示后各自债权债务便归于消灭,故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无须支付相应利息。但借款合同不同,借款合同是专以金钱为标的的特殊双务合同,资金占用方原则上应当参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因为,出借人与借款人间签订的转贷虽然合同无效,但不导致银行与出借人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仍然须履行其与银行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出借人的银行贷款仍须支付成本,故其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同时,出借人的“高利转贷”行为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借款人作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方,若允许其不支付利息,客观上会产生借款人的过错行为反而使其享受了无息无抵押贷款利益的情况,对此,笔者认为,不宜因借款人违约行为而减轻其责任或使其变相获益,这不符合法律公平原则,也不利于衡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编写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苏家成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人民法院
邮编:315100
电话:***
身份证:***972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版,第7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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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篇二
1、要热爱祖国,共建社区,同心奋进,敢于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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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讲究卫生,美化环境,义务植树,爱护花木;
6、要遵纪守法,维护公德,诚实守信,优质服务。
1、不准粗言秽语,相骂吵架;
2、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果壳;
3、不准乱闯红灯,妨碍交通;
4、不准乱停车辆,挤占道路;
5、不准乱设摊点,无证经营;
6、不准乱搭乱建,影响市容;
7、不准乱倒垃圾,乱堆杂物;
8、不准乱涂乱贴,私设广告(标语);
9、不准损坏绿化,侵占绿地;
10、不准损坏公物,破坏设施。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篇三
原告:,男,年1月出生,住址:,联系电话。被告:,男,年1月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4日被告___共同向原告___借款12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xx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xx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
1、本起诉书一式三份;
2、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
3、收条复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若干;
5、其他证据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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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诉状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篇四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住××省××市××区××路××号。电话:××××××。
被告一××,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族,户籍地:××省××市××区××路××号,现住××省××市××区××路××号。电话:××××××。
被告二××,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族,户籍地:××省××市××区××路××号,现住××省××市××区××路××号。电话:××××××。
1、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借款人民币×××元及利息(自××年×月×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起按月利率××计算)。
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与被告一系朋友关系,××××年×月×日被告一因××向原告借款××××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计算,有被告一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二自愿为该借款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原告于×年×月间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尚欠原告借款××××元。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年×月×日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篇五
委托代理人:钱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马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应免除保证责任。
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20____年3月3日,约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20___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诉时间是2013年6月7日,已超出保证期限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____绍嵊甘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事实上,答辩人对于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毫不知情,更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现形式。首先,《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然后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没有规定连带保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采用诉讼或仲裁的形式。本案是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无需一定要用起诉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说明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因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诉讼费的缴纳(或者获到法院的减免)为前提的,原告无故不缴诉讼费的行为只能导致撤诉的结果。原告明知而为之,所以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最后,从效力的角度,原告虽然向法院起诉,但答辩人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要求”并没有有效地传递到答辩人,这样的起诉当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原告这种起诉又撤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适用本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告在保证期间始终未曾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更谈不上诉讼时效的中断。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篇六
原告一:张,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原告二:李,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肖,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被告二:赵,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诉讼请求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与原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x1年年初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考虑到原被告的朋友关系及被告夫妻的实际困难,原告夫妻先后借给被告夫妻x笔款项,共计人民币xx万元、港币xx万元,具体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篇七
性别:_;
年龄:__岁;
民族:_族;
工作单位:______;
性别:_;
年龄:__岁;
民族:_族;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___立即归还原告___人民币____)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____(
事实与理由:
被告___于_年_月_日向原告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_)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_年_月_日还款_万元,余下欠款_月_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_月_日)到来后,原告___向被告___多次催要欠款,被告___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_月__日)已过,被告___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___用手机拨打被告___的.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___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月__日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篇八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某某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借款人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08年2月1日,答辩人与被告彭某某、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3610万元。这与事实不符。根据原告向答辩人提供的。《借据》显示,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
原告提供的《借据》中明确记载:“本人同意用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担保。”落款处加盖了答辩人公章,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可见,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是保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现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提起诉讼,该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
二、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答辩人作为保证人而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告对该笔借款已实际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答辩人承诺向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时,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被告在原告处取得的36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现被告称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履行借款义务,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作为保证人仅对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已实际发生,在被告否认实际收到该笔借款的情况下,原告应举证证明确实向被告给付了该笔借款,否则答辩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技术有限公司
xxx年10月17日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篇九
答辩人对上诉人陈xx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究竟清晰,法律相关定性精确,合用证据适当,责任确定公道,审讯措施正当。因此,广州市×××人民法院(2012)×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讯断公道正当,哀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正当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究竟如下:
1、被告向原告借钱5000元,两边民间借贷相关创立。
2011年12月18日,原告通过转账方法向被告出借5000元,被告通过短信,被告理睬于2012年2月送还。因为被告一向未清偿借钱。
2、被告虽确认向原告借钱5000元,但抗辩称原告曾口头委托其先容外国工具,约定每月用度2000元,现原告所欠的处事费可与被告所欠的借钱相抵销,抵销后被告不再欠原告金钱。对此,被告仅提供了部门电子邮件、原告的个人照片及资料、收集工具的资料证明,但原告对此均不予确认,称其并未委托被告提供任何劳务或物色工具,两边也未告竣任何协议。
二、答辩人对上诉人所持概念的辩驳
1、上诉人陈xx的上诉的究竟和来由不创立,答辩人并没有委托和授权上诉人在2012年2月尾,在网上帮其找外国工具,也未口头约定因必要翻,译和探求每月2000元的约定,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没有形成任何协议相关。
2、上诉人哀求答辩人偿还人为6000元,并未提供新的证据来证明。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相关,且不存在口头协媾和与民间借贷无关的任何协议。本人以为,上诉人的上诉哀求无理,一审法院讯断正确,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