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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投诉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篇一
____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是《^v^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颁布后,在对原来一家一户小制革取缔的基础上,经__省环保局批准建设的全省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制革企业,于1911月开工建设,占地面积220亩。10月通过__省环保局验收并投入正式生产。公司总投资8000多万多元,从业人员__00多人,专业技术人员__0人,年生产能力455万张猪皮(折合牛皮__0万张),主要生产牛皮、猪皮沙发革、箱包革、鞋面革、手套革、座垫革及二层革等轻革产品。产品主要销往广东、浙江、湖南及东北各省,部分出口,年工业产值亿,利税4600多万元。公司位于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
我公司根据《^v^节约能源法》、《__省节约能源条例》,认真落实^v^和省政府降低能源消耗的多项措施和指示。根据公司能源利用现状,我公司搞好企业能源管理工作的同时,努力探索和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的途径和办法。我公司为进一步强化节能基础管理工作,于20__年成立了节能办公室,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完善了节能管理的基础工作。于20__年投入2800万元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效果明显。20__年公司又投入4000万元,进行了100万张牛皮(标张)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于20__年10月顺利完工并开始运营生产。
具体节能工作情况如下:
一、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1、节能量。20__年节能目标183tce,实际完成节能量为360tce,完成全年节能任务的197%。
2、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降低率或单位产值综合能耗降低率。20__年主要产品万张皮革综合能耗吨标煤,比去年吨标煤下降,20__年节能目标183tce,实际完成节能量为360tce,完成全年节能任务的197%。
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1、组织领导。根据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千家节能重点企业(单位)20__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公司成立了由公司董事长李白娃为组长的公司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且每半年安排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公司的节能工作;公司成立了专门的节能管理机构——节能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节能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公司办公室。
2、节能目标责任制。根据我县下达给我公司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我公司结合实际制定20__年节能工作要点,对节能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将节能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并多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考评及落实考核奖惩制度。
3、节能管理。公司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体系文件;依据《__省能源管理师管理试行办法》要求的人数取得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能源管理师资格;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建立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制度和管理制度;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标准要求;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了能源消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定期开展能耗数据分析;安排专人填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按时上报;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开展了能源审计并落实了能源审计整改措施。
4、节能技术进步。20__年我公司投资4000万元的100万张牛皮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现已完成建设安装,并且投入运行。每年可实现节能量约1100吨标煤。
5、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组织开展对我公司重点用能部门、重点用能岗位节能考核,按照市县制定的对千家企业的考核办法,对我公司重点用能部门车间、岗位实施了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做了通报,并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并督促及落实。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方面。我公司在能源管理上虽已建立了管理考核制度,但还不完善,节能例会制度尚需完善,计量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主要采用以记分数评高低,节奖超罚,激励力度不大,对节能工作指导作用不十分明显。
2、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方面。技术改造项目对先进技术采用有待提高。变频调速的使用范围仍然较少,需要加大力度。
3、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公司虽然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但对此工作落实不够,管理还有待加强和完善。
四、20__年度节能工作总体评价
20__年我公司节能目标为183tce,实际完成节能量为360tce,完成全年节能任务的197%。20__年公司主要产品综合能耗万张皮革综合能耗吨标煤,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降低率。
20__年我公司依据《^v^节约能源法》《__省节约能源条例》开展节能工作,认真落实中央、省市节能减排的各项通知和指示,在能源管理、能源计量、节能技改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特别是技术改造方面效果明显。
五、20__年节能目标和措施
20__年我公司主要项目和措施如下:
1、针对公司现状,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节能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员工对节能工作的重视程度。
2、加强相应岗位人员的节能减排技术的培训。针对现有职人员技术状况,对需要和缺少的节能减排技术有针对性的组织培训。公司各部门、车间可以组织不同层次人员有针对性、有目的进行培训,尽快提高工作人员的技能水平。对重要耗能岗位及主要耗能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指导,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技术水平。
3、逐步淘汰老式转鼓,整改使用滑槽转鼓和超载转鼓。
环保投诉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篇二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v^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防治污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公安、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加强噪声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报,合力打击严重噪声违法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开通环保执法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投诉畅通、处理有效、反馈及时。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
第七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接到申请的10日内批复;因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生的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项。申报事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声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四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由县环境保护局在15日内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责令搬迁、关闭。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确需进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县^v^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县^v^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排放的决定,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间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施工作业和娱乐活动。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金属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对前一款中已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改进生产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隔减振等治理措施,使环境噪声排放产生的环境噪声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条在下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设施、设备: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整改,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在处于机关、医院、学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县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
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3日内,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报县环境保护局批准。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限值。
第三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县^v^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通过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县^v^门应根据城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禁鸣喇叭的线路和时间,规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进入城区的线路和时间,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用鸣喇叭的方式唤人;
(三)在城区道路等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必须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第三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报警器,必须符合^v^^v^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不得使用报警器。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v^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队和军乐队进行商业游行;
(四)在殡仪馆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器材演奏演唱哀乐;
(五)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条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午间及19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由县环境保护局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日。
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环境保护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三)“午间”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之间的期间;“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期间。
环保投诉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篇三
意建章立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对街道全部规章制度进行
全面梳理,依据废除一批、修订一批、建立一批的原则,乐
观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了《党务公开制
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党工委会议制度》《三会一
课制度》等,强化制度执行,从根本上堵塞漏洞、解决问题。
二、整改落实状况
党的政治建设方面
1、关于党的全面领导不突出问题的整改
一是抓牢班子理论学习。紧扣工作实际、紧跟时事热
点,组织中心组进行理论学习,做好相关记录。
二是抓好机关支部学习。依托主题党日、三会一课等
载体,先后集中学习了《在深化推动长江经济带进展座谈会
上的讲话》《关于进一步激励宽敞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的意见》《中国^v^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用先进的
理论武装头脑。
三是进一步明确班子分工和挂钩联系科室、社区,做
到个人岗位责权明确,关联岗位关系清楚。
四是狠抓班子作风建设。举办街道促团结强作风其
次届气排球竞赛,带头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带头抓好两个责
任的落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重要节假日开展廉政提示,
强化干部作风建设。
五是加强基层党建规范化建设。严格依据五有一化标
准,修订完善三会一课制度,以书记项目楼道党建引领微自治为抓手,全面推动社区党建工作融合开展。8月9日下午,组织各社区负责人围绕书记项目推动状况、上半年党建特色、巡察整改进展等几方面进行了工作汇报。
神、政策理论的传达和宣扬。在市委十三届五次全扩会召开后,街道于8月9日下午,准时组织学习并传达会议精神,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社区负责人参与了学习;8月下旬,各社区分别组织了学习,并将相关状况以图文形式向街道进行了汇报。
环保投诉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篇四
在全市开展的保持^v^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各级关于开展保持^v^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意见、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系统地学习了^v^报告、党章、《保持^v^员先进性教育读本》等一系列文件和材料。通过深入学习对这次教育活动有了深刻的认识。通过对照先进性标准,结合自己担负的工作任务,特别是对照党员干部的标准,按照“五个对照”和“四个模范”的要求,在自我查找和征求党内外同志意见的基础上,又根据党性分析会和民主生活会上大家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切实找到了差距,找到了存在的问题和根源。深刻认识到存在问题的危害性。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一) 精神状态不佳。突出表现在:(1)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够,工作热情降低,胸无大志,安于现状。(2)自我要求放松,满足于各项工作任务能应付过去,工作标准定在不争先、不落后、处于中间最自由的基础上。
(二) 思想观念僵化陈旧。突出表现在:(1)执行政策机械教条,不能结合实际灵活运用,卡死的办法多、用活的办法少。(2)想问题、干工作、办事情寻规蹈矩,按部就班,工作平推平拥,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 对“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理解不深、实践不利。主要表现在,机械教条地学习理解,就理论学理论,不作深透的理解、深刻地领会。把“三个代表”与自身实际、正在做的工作联系不紧、结合不好。
(四)素质能力不适应。突出表现在:放松了自身学习,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忙于事务应酬,不愿挤时间学,既是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深不进去。
二、整改措施
(一)发扬主人翁精神,努力发展创新。在工作中要克服懒、散、软思想,发扬主人翁精神,义无返顾地投身到党的环保事业中去,切实改变过去那种等靠指令、不拔不转和态度消极、工作应付、凑合、当天和尚撞天钟的那种被动局面。以高度的革命热情、旺盛的革命斗志、科学的工作态度、积极的主人翁精神,锐意进取,大胆探索,勇于改革,勤于创新,特别是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如何改进和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建设,发扬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建立一套长效的教育管理党员队伍的激励和制约机制。要善于思考,乐于探索,适应新情况、新特点,工作争优创先不松劲,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整改时限:从我做起,从现在开始,永葆工作热情,努力实践诺言,望领导和党员群众监督实现。
(二)解放思想,克服陈旧僵化观念。
(三)积极学习党建知识,提高个人政治素质。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v^思想、^v^理论和^v^“三个代表”的思想,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真正在头脑中永远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学习各级领导的讲话精神,不断提高自己的党性素质和理论水平,并与时俱进地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己首先带头落实执行,深刻理解“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做“三个代表”的忠诚实践者和履行者。同时把基层的党性、民情反映给上级党组织,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第一手的依据。整改时限:立即从我坐起,兼之行动,希大家监督。
(四)加强业务学习,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作为一名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必须时时刻刻抓紧时间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环保法规的学习更不能放松,同时做好与实际工作的结合文章,以理论指导实际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找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进行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减少事务应酬,静下心来,挤时间,积极主动地进行一次系统地学法活动,做到职务和工作能力相符,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整改时限:马上行动,长期不懈地坚持。
环保投诉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篇五
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落后;扬尘综合整治工作乏力;油气回收等voc治理工作滞后;排污许可证管理不规范。
整改措施
(一)开展落后产能淘汰专项整治
1.严格源头控制。严禁产能过剩行业建设新增产能项目,禁止新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高污染项目。(职责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家底。20_年5月20日前,对全县水泥、砖瓦、小化工、石材加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20_年6月30日前,关停淘汰我县主城区内不贴合产业政策的小砖窑、小石材加工厂。(职责单位:县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
3.推行清洁生产。20_年6月30日前,组织全县重点行业的企业制定清洁化改造工作方案,列出改造项目清单和实施计划。20_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任务50%以上。(职责单位:县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
(二)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专项整治
1.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锅炉,禁燃区外不准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职责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质监局)
2.限期淘汰停用禁燃区内燃煤锅炉。20_年6月30日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改造完毕。(职责单位: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局、质监局)
3.加强煤炭市场监管。20_年6月30日前,组织开展煤炭经营资格和煤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销售高硫高灰分劣质煤的违法行为。(职责单位:县工商局、质监局)
4.实现清洁能源替代。20_年6月30日前,城区禁燃区内的经营性饮食服务单位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全部淘汰或改造清洁能源。(职责单位:县食药局、环保局)
5、开展生物质燃料锅炉整治。20_年6月30日前,对全县无环保设施或排放不达标的生物质燃料锅炉进行全面整治,整治后仍然不达标的依法关停。(职责单位:县环保局、开发区管委会、质监局、经信局)
(三)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
3.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污染。20_年6月30日前,组织开展全县土路、破损路面维修整治。加强市政道路清洁保洁,按照“五位一体”作业模式,提高清扫和洒水频次。(职责单位:县城管局、开发区管委会、物流园管委会)
4.强化渣土运输监督管理。20_年6月30日前,在渣土运输车集中通行路段设置检查点开展联合执法,从严从重查处渣土运输车无资质、无核准证、超载、带泥上路等突出问题。(职责单位:县城管局、公安局、交运局)
5.严格控制工业堆场扬尘污染。20_年5月30日前,完成水泥等行业堆场登记建档和整治方案设计,20_年10月31日前完善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和废弃物等堆场扬尘控制措施。(职责单位:县环保局)
(四)开展voc综合治理整治
1.加快油气回收治理。20_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验收,确保已建成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职责单位:县经信局、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
2.加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综合整治。20_年5月20日前,完成化工、医药、塑料制品、表面涂装、家具(乐器)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单位清查和相关台帐。20_年10月31日前,全县工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控率到达100%,达标排放率到达90%以上,新(改、扩)建项目的工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集中收集处理率到达90%以上。(职责单位:县环保局)
(五)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
20_年6月30日前,对全县所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进行全面清查,对未设置总量指标或不贴合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改。(职责单位: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