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容(汇总14篇)

时间:2024-09-23 作者:笔舞

应急预案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提高应急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平时对应急预案的了解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希望以下范文能为大家带来一些有益的启发。

最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容(汇总14篇)篇一

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三章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八条。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

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

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

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容(汇总14篇)篇二

为及时、迅速、有序地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指挥系统。

乡政府成立乡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对本乡防疫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由畜牧、公安、财政、民政、农经、科技、宣传、监察等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各村(居)、养殖场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乡兽医站,乡分管领导任主任,兽医站站长任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

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畜牧部门。

1.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杀的技术方案。

2.划定疫点、疫区和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所有畜禽的扑杀、畜禽尸体和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

4.具体组织实施对受威胁区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对受威胁区畜禽饲养和经营及其畜禽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追踪、检疫和监管。

6.提出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7.对封锁、扑杀、染疫畜禽和同群畜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同群畜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奖金的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8.负责畜禽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9.负责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1.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程序。

(二)计划部门。

根据本预案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部门。

保证所需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使用。

(四)卫生部门。

负责组织做好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和防治工作。

(五)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畜牧部门做好畜禽进出疫区检查工作。

(六)科技部门。

加强科技宣传,维护疫区稳定。

(七)农经部门。

协助畜牧部门做好扑杀损失评估和补偿。

(八)民政部门。

对因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造成人员伤亡、伤残实行政策优抚、抚恤等措施。

(九)监察部门。

对重大动物防疫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工作。

二、保障体系。

1.防疫经费保障。

2.防疫网络保障。

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防疫网络和应急预备队建设,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从现有兽医队伍中选拨6人组建乡防疫服务队,承担村(居)动物防疫、消毒等工作,所需经费从乡财政中列支。

3.物资储备保障。

防疫物资包括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配套物资包括消毒设施、防化设施、扑杀、焚烧、深埋畜禽所需机械、燃油等。

4.应急人员保障。

乡政府组建由畜牧、卫生、公安、财政、农经、民政等部门参与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并确保正常运转(人员名单附后)。

三、疫情监测、报告与处置。

(一)监测与报告。

乡畜牧部门负责辖区内疫情监测、分析和上报工作,及时为防疫工作提供信息依据,发现重大疫情立即请求上级部门专家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诊断。

(二)疫情处置。

一旦发现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1.疫情诊断。

对临床诊断疑为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采样送检,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疫情。

2.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并立即开展疫源追踪调查。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疑似病例确诊后,县农委部门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将病畜禽所在畜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场、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为3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将距离疫区周边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封锁、扑杀。

疫情确认后,立即由县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会同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畜禽及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畜禽进入疫区,并根据扑杀疫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措施。

四、善后处理。

1.后续监测。

解除封锁后,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原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相关动物、动物产品、传播媒介、环境及有关物品在6个月内进行2次以上的病原学和免疫抗体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2.损失评估。

成立由畜牧、财政、农经等部门和专家组成损失评估组,对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饲料、用具及其他物品的价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监测、疫源追踪、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征用、租用、扑疫设施、设备、房屋、场地费用,以及雇用临时性工作人员报酬等,按照当时市场价格进行费用评估。

3.损失补偿。

根据损失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补偿标准及时予以补偿。

4.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措施,恢复畜牧生产,对受影响的产业,乡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制订和落实扶持,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五、总结。

1.记录处置经过。

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发现、诊断、报告、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监测、免疫、封锁解除、损失评估和补偿等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指挥机构和乡人民政府。

2.总结报告内容。

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教训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3.表彰和责任追究。

乡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最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容(汇总14篇)篇三

一、医疗纠纷是指:

1.患者对医院医疗结果不认同,对医疗收费不认可,家属纠集人员占据医院办公或医疗场所,扰乱正常办公、医疗秩序。

2.故意毁坏公共财物,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3.危害群众人身安全,患者或其亲属有自杀、自残倾向。

二、预警机制。

当临床及医技各科室出现可能引起重大医疗纠纷的差错或医疗风险时,应当及时将具体情况汇报给科主任,科主任了解详细情况后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汇报,医务科或总值班接报后须马上向分管院长汇报,同时按指示或直接组织人员纠正差错、尽可能降低差错造成的严重后果;对于风险诊疗,则要求临床科主任亲自与患者家属进行全面沟通,必要时医务科或总值班要参与与患方的沟通,最大程度取得患方的理解,若沟通无效,则要终止该项医疗诊治活动。

三、应急机制。

(一)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由分管院长为组长、医务科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临床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医院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二)职责分工。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启动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院长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医务科:全力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协调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接到指令后,应马上到达现场,负责接待患方、介绍和解释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程序,负责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与患方就纠纷事件进行协商、病历封存或与医学会、司法部门联系,依法对相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受理和移交。总务保卫科:接到指令后,应马上到达现场,负责将闹事家属带离办公、医疗区至谈判区,维持正常的办公和医疗秩序。

并负责同派出所、治安大队联系,必要时借助警力维持正常办公、医疗秩序。当事临床科室:要全力配合医院调查取证工作,科主任积极参与纠纷解决全过程,成立科内纠纷应急小组,精心治疗在治纠纷病人,对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性质、后果进行总结后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给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或院长室。监察审计室:应协助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进行调查、与患方协商工作。院办公室:应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维持医院正常办公、医疗秩序,并给予后勤保障。

(三)应急响应。

1.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临床科室和相关部门要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或总值班汇报,并提供事件详实情况。

2.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达现场,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处置结束,人员撤离,恢复正常医疗、办公秩序,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最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容(汇总14篇)篇四

为及时有效处置全区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新洲”、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科学有效处置全区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维护全区各级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患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坚持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依法行政,维护医疗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处置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措施果断、科学处置。各有关街镇、部门和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相应应急处置预案,一旦集体突发事件发生,要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应对。

三、事件分级。

根据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患者死亡后,其亲属不按规定将尸体送至太平间或殡仪馆,将尸体停放在行政机关场所或办公地点。

2、组织100人以上封堵医疗机构、行政机关、交通主干道等,干扰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

3、在行政机关组织摆花圈、设灵堂、烧纸钱等祭奠活动。

4、毁坏公共财物,围攻伤害工作人员,妨碍执法,影响公共安全。

5、危害群众人身安全,亲属有自杀、自残等倾向。

(二)重大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患者死亡后,其亲属不按规定处置尸体,将尸体停放在医疗机构场所或办公地点。

2、组织30(含)至100人,封堵医疗机构或行政机关,集体上访、静坐,干扰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妨碍执法,影响公共安全。

3、在医疗机构组织摆花圈、设灵堂、烧纸钱等祭奠活动。

4、损坏公共财物,殴打医疗机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三)较大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亲属不按照法定程序处置。

2、组织10(含)至30人,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干扰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

3、在医疗机构挂横幅、张贴大字报等。

4、侮辱、威胁、恐吓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四)一般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

1、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亲属不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解决问题。

2、组织10人以下,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

四、应急机制。

(一)指挥机构。

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分级成立相应应急指挥部。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卫生工作副主任、区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公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3、较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卫生工作副主任任总指挥,区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公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4、一般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区公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职责分工。

区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程度分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事态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实行统一调度。根据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建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专班,确保接警后,立即出警,并根据现场情况,合理调度警力,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疏散相关人员,依法打击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有关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接待好患者及其亲属,介绍处置医疗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如患者及其亲属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诉讼,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协调,依法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受理和移交。

区信访局、区司法局:负责协助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履行相关职责。

涉及街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患者及其亲属基本情况,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积极配合区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协调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制定防范与处置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报告区卫生部门,并接待患者及其亲属投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调查、处置工作。

五、应急处置。

(一)一般突发事件。

由区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区公安部门分管负责人配合,迅速组织涉及街镇分管负责人组成应急处置工作专班,就地协调处理。

(二)较大突发事件。

1、医疗机构要迅速向区卫生部门报告,区医疗纠纷集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区卫生部门报告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应急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通知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到达现场,迅速进行妥善处置。医疗机构要组织开展调查,提供详实的医疗诊治资料和当事人就诊基本情况;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科室及医务人员的保护,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区卫生部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解处置纠纷。患者及其亲属要求行政调解的,应立即与所涉及街镇联系,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患者及其亲属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诉讼的,应告之相关程序,并与医疗机构一起提供服务和帮助。

3、区公安分局组织辖区民警及时出警,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对围观群众进行疏导,配合区卫生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并根据现场情况适时调度警力,注意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保护。

4、区信访局、区司法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配合区卫生局迅速启动第三方调解机制。

(三)重大突发事件。

1、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尽快逐级报告,区医疗纠纷集体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报告情况启动相应预案。区应急办立即通知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立即召集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分析事件情况,全面部署处置工作。

2、区公安部门组织保卫人员进驻现场,维护秩序,严密控制事态;涉及街镇、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分别对患者亲属及其参与者进行引导、劝导和教育;区卫生部门要认真听取患者及其亲属代表的意见、想法,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如无法协商一致,发生故意制造事端、寻衅滋事的,区公安部门要坚决制止,对组织策划者进行重点控制,对破坏公共财物、伤害人身安全的要依法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医疗机构、区卫生部门尽快逐级上报,区医疗纠纷集体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涉及街镇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各医疗机构、区医疗纠纷集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和单位的具体应急处置预案。

(二)在医疗纠纷群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对工作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严格履行各项告知义务,及时与患者及其亲属沟通,告知患者的诊疗情况和预期效果,认真接待和安抚家属,尽力避免事态扩大。

最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容(汇总14篇)篇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2022年春节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有效防范和积极应对我市春节期间农村地区可能出现的肺炎疫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积极宣传普及新冠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农村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防病能力。

(二)分级分类,精准施策。市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

(三)依法科学,有序防控。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有序规范开展新冠肺炎监测报告、疫情控制、病例救治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春节期间农村地区疫情防控指导和规范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应急组织管理。

继续坚持已经建立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高效协同运转的防控指挥体系,建立市级领导分包乡镇、乡镇干部分包村、村级干部分包户的三级网格分片包千机制。

四、响应级别。

根据疫情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级应急响应:农村地区无散发输入性病例疫情,但境外或市外疫情存在持续输入风险,可能对该区域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需要统一协调应对。

1、迅速进入战备状态。

2、精准划定管控范围。

3、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4。规范开展疫情处置。

5、全面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6、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

7、全面加强舆情引导管控。

8、扎实做好社会稳控工作。

六、应急响应终止。

经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检测救治专家组综合评估,确诊患者达到治愈标准,全市农村地区无输入病例及社区传播病例,新冠肺炎以低水平常态流行,卫健局按照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进入常态化管控。

七、附则。

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预案实施评估结果,一级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或者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本应急预案。

最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容(汇总14篇)篇六

重大动物疫病(口蹄疫、禽流感)是指已被国家列入的动物一类传染病和已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入的a类传染病。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病。禽流感(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

为了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时,能够及时、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镇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坚持以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免疫、消毒、监测、检疫为主。

二、应急指挥系统及部门职责。

(一)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发生疫情时,由政府立即组织民兵武装、公安、财政、畜牧、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学技术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协调配合,采取紧急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尽快扑灭疫情。

(二)某某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由镇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镇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镇长任指挥长,财政、公安、民兵武装、交通、工商、卫生、畜牧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挥全镇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镇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畜牧站,由镇分管农业工作的副镇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疫情的诊断、收集、疫情报告、分析疫情发展态势、确定疫情等级、提出启动和停止预案的建议等工作,代表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村、各单位落实《预案》,并监督实施。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本文来自本网网领导全镇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根据国务院、全国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总指挥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1、畜牧兽医站:

(4)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对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

(6)负责紧急防疫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组织、贮备和调配;

(10)制定扑灭紧急疫情的实施计划,为政府组织扑疫提供依据。

2、财政所:

负责安排防疫资金预算,强化资金管理,并根据扑灭紧急疫情的需要,及时拔付资金。

3、武装部:

负责组织民兵开展救助,协助公安作好安全保卫工作。

4、派出所:

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戒严,采取强制处理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工商所:

根据疫区封锁的规定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6、民政: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7、卫生:

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监测接触病源人员的检查诊断及发病人群的治疗工作。

8、村委会:

要积极配合镇政府和各部门做好防治禽流感知识的宣传,一旦出现疫情,应积极协助做好防治工作和群众工作。

9、其它部门:

严格按照国务院、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部门的职能、切实履行职责,为扑灭紧急疫情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应急措施。

(一)疫情发生后,镇指挥部要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并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对扑疫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明确责任人,实行责任制;制定扑疫工作方案;组织人员、物资、资金,采取强有力的技术措施,组织扑疫,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自的职责。

(二)疫情的扑灭程序:

1、报告疫情。

一级疫情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全国总指挥部办公室;二级疫情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全国总指挥部办公室;三级疫情按照疫情报告制度逐级上报。

2、疫情的调查和确认。

(1)牲畜口蹄疫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禽流感疫情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2)调查内容:疫情发生的地点、范围、并畜禽头(只)数及同群畜禽头(只)数、发病原因。

3、安排和部署。

根据调查的情况及时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制定扑疫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安排和部署扑疫工作。

4、封锁。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对疫区下达封锁令,实行全面封锁,关闭疫区的屠宰场(点)、活畜交易市场,严禁易感动物进出。

5、消毒。

按照消毒规范,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实施强制消毒,杀灭病源。

6、紧急预防接种。

对受威胁区及相邻地区按照由外到内、由远到近的顺序,对易感动物实行紧急免疫接种,防止疫情的扩散。

7、处理病禽及同群畜禽。

对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坚决扑杀,并按照gb16548-1996标准(即:《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要求,作无害化处理;对扑杀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登记造册,签字后分别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备查;对病禽扑杀、无害化处理拍照、摄像、资料存档。

8、解除封锁。

疫区最后一头病畜禽扑杀处理后,口蹄疫须经14天的封锁消毒,禽流感须经21天的封锁,没有新的病畜禽出现,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实后,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下达解除封锁令,方能解除封锁。

9、扑灭紧急疫情的总结。

紧急疫情扑灭工作完成后,要对扑疫措施、责任落实,物资、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效果及存在问题等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上级指挥部。

四、其它事项:

(一)资金保障。

镇财政部门每年应根据当地情况安排动物疫病防治资金,用于物资购置、扑杀动物补助、疫情监控和处理等。

(二)凡镇境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进出口贸易、屠宰、加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预案。

最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容(汇总14篇)篇七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传染病的各项防治措施,努力提高传染病预防综合防治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

年初我办及时成立了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我办主任为组长,其他同志为成员的领导机构,按照“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办面。

二、具体工作内容。

(1)加强与宣传,为进一步明确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我办今年组织全办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学习全州重传电视电话会的精神和《重大传染病防治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工作制度。同时,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和培训加强对党员、干部、企业进行重大传染病防治政策宣传,力求把每名干部都培养成为重大传染病防治义务宣传员,并通过党员、干部进一步辐射带动广大群众、企业开展健康知识教育,截止目前,我办开展集中学习6次,到企业开展宣传2次。

(2)落实目标责任。紧密结合我办县志工作的实际,充分利用安全检查等机会,在4家企业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各企业开展1次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3)完善制度。加大制度落实,进一步完善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最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容(汇总14篇)篇八

一年来,**乡卫生院在县疾控中心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宣恩县20xx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开展防治传染病知识宣传,加强特殊人群传染病预防管理,重点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工作,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传染病发病与疫情报告情况:1—12月份,全乡无甲类传染病发生,共报告传染病108例。报告乙类传染病6种,计35例,丙类传染病4种,计49例,其它类传染病3种,计24例,无死亡,报告发病率分别为5.83%;12.25%;8%。在疾控小组的领导下乡、村级工作人员能很好的执行传染病报告和登记制度,其报告及时率为100%,完整率为100%,报告准确率为100%,无滥通滥报现象,保证了大、小疫情报告精确、完整。

2、按县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了疫情网络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完善了工作制度,疫情网络直报率达到100%,做到专室专人专机专用,为及时上传疫情信息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开展应急和疾控体系建设,妥善处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加强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管理,今年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我乡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工作措施或方案;组建防治技术小组和疫情控制机动队,配备消毒药品和消毒、防护设备。同时,按照《恩施市公共卫生建设三年规划》要求,我院组建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对可能发生的公共突发卫生事件或重大传染病疫情实行了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今年共对三所村卫生室报告的3起因丙类传染病、其它传染病和内科疾病在学校等集中人群中的发病情况,及时进行了疫点处理,疫情处理率达100%,控制了疫情蔓延和二代病例的发生。

三、抓好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的防控。

1、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落实艾滋病防治措施,我乡孕产妇艾滋病抗体免费检测率达到95%以上,检测人数不低于320人;目标场所覆盖率达到80%以上;自愿咨询人数42人。根据《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贯彻落实,我乡共管理结核病人57例,其中初治涂阳19人,复治涂阳6人,重症涂阴4人,其它涂阴病人28人,在治疗过程中外出4例、放弃治疗4例、死亡5例,全程管理病人44人。

2、加强了对呼吸道、消化道传染病的防治,主要以各乡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为重点开展麻疹、腮腺炎、流感、脊髓灰质炎的预防接种工作,同时注意加强对散在发生的相关病例进行有效的个案调查与处理,从而有效地控制了重点传染病在集中人群中的传播。

3、开展了对“非典”和“人间禽流感”疫情的监控,我院加强了对发热门诊的管理,并充分发挥发热门诊的肖哨作用,对就诊的发热病人及时进行登记和分诊,发现可疑病人及时进行医学观察和报告。由于监控措施比较落实,对控制“非典”和“人间禽流感”起到积极作用。

四、开展地方病、疟疾防控工作。

根据全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安排和全球疟疾项目的通知,我乡继续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措施,突破重点,主要作了以下工作:

1、召开全乡地方病及疟疾病防治工作会议,对全乡地方病及疟疾病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

2、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全国第十四届防治碘缺乏病及4.26疟疾防治日宣传活动。

3、开展了重点地区碘缺乏病调查工作。

4、开展了发热病人疟疾血检工作,我乡全年血检疟疾人数共310人。其中发现阳性者2例,并进行了督导及规范化治疗。

5、组织开展了对全乡各村卫生室的传染病管理及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督导,对全乡28个村卫生室的居民中传染病报告情况进行了漏报调查,经调查,村卫生室中传染病无漏报。调查中对发现的其它问题及时提出了有关改进的指导意见。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计划。

1、尽管在今年的防治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也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自查中仍发现有一些簿弱环节如传染病防治工作措施在少数卫生室仍不够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

2、全球基金疟疾项目刚启动,部分临床科室对“三热”病人未开具镜检单,个别镜检人员采制滤血纸不规范,有待进一步加强。

3、加强结核病人管理力度,结合村卫生室医务人员随访,以提高结核病治愈率。

最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容(汇总14篇)篇九

20**年以来,我院始终秉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工作方针,高度重视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致力于预防、控制和消除重大传染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我镇20**重大传染病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切实抓好我镇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及时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办所单位负责人及卫生院院长为成员的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综治办站,由综治办负责人及石塘卫生院院长负责日常工作。同时,与各村(社区)、乡属各单位(学校及卫生院)签订了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并将其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乡政府把重传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排、检查,及时解决重传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困难,确保了重传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建立机构,明确职责。

为切实抓好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乡卫生院设立了专门的防重传办公室,抽调了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医生为工作人员,石塘学校派挂职医务人员负责传染病防治,各村(社区)均落实了专兼职人员,确保我乡重传防治工作层层有人抓。与此同时,为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乡政府制定和印发了《石塘乡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明确了乡卫生院、村(社区)卫生站、学校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三、提高认识,强化宣传。

为切实增强群众对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认识,采取将防治工作与机关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结合起来,下村开会向群众大力宣传,并通过信息公开栏、led显示屏等形式大力宣传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知识。乡卫生院设立了专门的防治宣传专栏,定期更换宣传防治知识,同时定期不定期的组织人员到村、社区、学校举办预防传染病的知识讲座和发放宣传资料。据不完全统计,截止今年7月底,全乡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0余份,开展专题会议2次,举办宣传专栏5期,led屏宣传标语20条,提高了群众的认识,增强了群众参与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注重实效,狠抓落实。

1、各村(社区)切实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管理,实行自办宴席的申报制度,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到了事前申报、事中监管,确保了广大群众的饮食安全。

2、由石塘卫生院牵头、联合综治办、安办、畜牧站等组建了13人的食品药品检查监督组,负责对酒楼、食店、药店的食品卫生和药品进行全面清查,并不定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做到了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3、石塘卫生院牵头负责做好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向群众讲解知识、宣传防治小常识,并加强监控监测,有效预防艾滋病传播。

4、对学生进行疫苗接种防御,提高学生身体防疫能力,预防传染病在校园传播。

5、石塘卫生院牵头负责,对于肺结核患者采取早发现、早治疗,切实加强结核病治愈和防治工作。

总之,我乡目前未发生一起重大传染疫病疫情,有效的防治了重大传染病传播,确保了群众的生命健康。

最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容(汇总14篇)篇十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以下简称重大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防制”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重大疫病在本县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防控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控制实施依法管理和处置,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三)及时处置

预防和控制重大疫病要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四)属地管理

重大疫病的监督监测、预防控制、疫情分析预报、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实施医学隔离和观察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服从县政府统一指挥。

(一)xx县疾控中心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职责:在县卫计局领导和上级疾控机构的业务指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商、研判疫情形势,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防控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具体部署,适时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全县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和技术方案,调配应急防控物资,调度防控队伍,指导中心各科室及相关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确保全县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疫情防控专家组,组成如下:

组 长:

成 员:

职责:向领导小组提供技术支持,适时评估、分析全县传染病疫情形势、流行风险因素及防控效果,根据需要向全县医疗机构提供疫情防控技术支持,做好疫情处置后的综合评估及上报工作。

(二)成立相关职能小组

按照需要成立宣传教育、应急处置、检测检验、后勤保障四个职能小组。各职能小组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疫情防控任务。

1、宣传教育组

组 长:

成 员:

职责:负责开展舆情监测,主动收集各类资料,针对公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好疫情防控知识的科普宣传和风险沟通。负责防控工作信息的报送和通知。信息报送和通知由领导小组组长批示后统一执行。

2、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队

成立两支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队,领导小组调度应急队,按需求出动并接受应急处置指令,队员各负其责,严格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一队人员组成如下:

队长:

成员:

该队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二队人员组成如下:

队长:

成员:

该队负责消毒处理。

职责:按照有关传染病预防控制技术要求,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伯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对疫情进行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向领导小组报告调查处置及进展情况,及时向检测检验组提供现场采样所需设备和仪器。指导或协同医疗机构开展流行病学现场调查,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和管理,做好疫点和应急队员的消毒及个人防护,指导医疗机构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临时及终末消毒和医疗废物无害处理。应急期间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接到应急出动指令后,各带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物品,第一时间到达指令地点。

3、检测检验组

组长:

成员

职责:按现场应急工作队提供的清单,及时准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时所需要的采样设备和仪器,检测检验所有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血清及病原学标本,承担标本与菌(毒)株保存和运送等到工作,及时向中心领导和相关科室反馈检测结果。技术指导医疗机构采集所需要的标本。将需要送省市检测的标本能够及时送检。做好个人防护、对医疗废物按规范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4、后勤保障组

组长:

成员

职责:负责消毒器械、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车辆等储备、补充和调度,及时处理的医疗废物,全力配合宣传教育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各职能小组根据职责分工,要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技术性方案

根据省市和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疫情形势和全县传染病防控工作实际,卫生应急科室要制定或修订相关技术方案,经专家组商定后,由领导小组最后确定执行。

(二)培训和应急演练

疫情处置组成员要积极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类传染病培训班,强化培训全县医院机构疫情防控的专业知识技能,整体提高全县疫情防控理论知识水平。适时组织开展以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为背景的现场应急模拟演练活动,每年最少两次,演练要注重实效,突出锻炼队伍、规范程序、加强协作、检验标准、增强能力等方面,具体要在疫情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病例管理、密接者追踪、感染防控和风险沟通等方面细化操作。

(三)安全管理

后勤保障组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的安全管理,防止因储备条件不当、疏忽面造成的物品损毁、失火、失效和失盗等事件发生。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标本的采集、运输、保管和检测的严格操作,确保生物安全和检测结果的准确和可靠。现场疫情处置组要注重个人防护,确保职业暴露及意外感染的发生。

(四)应急物资保障

继续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制度建设,做好原有物资的损耗登记、失效补充和安全管理。由传防、检验、免疫规划等相关科室更新2015年应急物资计划,由办公室汇总后经指导小组负责人批示后定购。重点要储备的有防护用品如一次性防护服、内层棉布防护服、一次性外科口罩、n95口罩、乳胶手套、帽子、眼罩、脚套等;消毒药械如含氯消毒剂、医用酒精、5%碘伏、便携式喷雾器、棉签等;实验室检测试剂及耗材如拭子、病毒保存液、负压采血管、血清管等。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的识别与预警

疫情管理员负责实时动态监控“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系统”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子系统,及时浏览、审核传染病报告卡,及时处理和核实自动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异常情况,严判病例的“三间”分布,分析疫情的态势,评估近五年来的历史发病水平,预测暴发倾向,以最快捷的方式汇报单位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经中心主要领导审批授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疫情处置,并按要求向县卫生局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二)现场调查及疫情控制

1、流行病学调查。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接到中心领导小组的应急出动指令时,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队要按照相关传染病防控技术方案或指南,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处置,在充分掌握病例的基本情况、临床表现、暴露及密切接触史、疫情的流行病学分布和流行因素、流行强度等疫情信息的基础上,综合研判,紧急采取科学有效的处置措施,并适时向领导小组电话或书面呈报疫情防控及进展情况。

2、标本采集、保存、运送与检测。赴现场检测检验人员及时采集病例的相关生物学标本,包括病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标本和血清标本等,标本的采集要严格按照传染病标本采集与实验室检测策略操作,需要送上级检测的标本要按照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进行包装,于24小时内由检验专业人员送达。

3、个人防护与疫点消毒。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时,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疫点消毒、宣传教育等人员要参照相应的传染病防控技术指南或方案,采取适当级别的个人防护,及时对可能污染场所环境和物品的东西要严格消毒处理,随时和终末消毒原则及具体方法参照《消毒技术规范》。

(三)部门的协作与沟通

当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需要和农牧、公安、林业、食药监、教育、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沟通和协作时,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下,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健全联防联控机制,互通疫情防控工作动态。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心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24小时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禁脱岗、离岗和电话转移。各职能小组成员要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保证通讯畅通,接到疫情处置指令后,能在第一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在执行本预案时,出现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协调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及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

xx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o一九年xx月xx日

 

最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容(汇总14篇)篇十一

1、公司地址:

2、公司性质:外资企业,成立于1994年,总投资500万美元。

3、员工总人数:280人。

4、安全管理人员:8人。

5、生产面积:3100平方米;

原材料仓面积:2400平方米,主要储存一般包装原材料和粉料。

成品仓库面积:2400平方米,主要储存水性成品和油性成品。

6、主要消防设施:

4kg干粉灭火器188个。

35kg干粉灭火器30个。

35kg泡沫灭火器10个。

4kg泡沫灭火器20个。

消防沙500kg。

室处消防栓11个。

室内消防箱8个。

报警开关8个。

7、主要产品: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木器漆、金属漆及配套产品稀释剂、固化剂等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简单成熟。生主过程中使用到甲苯、二甲苯、丙酮、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

8、危险性质:上述物质在突然泄漏、操作失控或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存在着火灾爆炸、人员中毒、窒息等事故的潜在危险。

二、化学危险区域的确定及分布。

根据公司生产、使用、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品种、数量、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化学事故的特点,确定以下4个危险场所为应急救援危险目标:

油性生产车间、油性成品仓库、原料仓库、易燃易爆仓库(包括桶区)、

油性实验室、水性助剂区。

工厂内易燃、易爆危险区域示意图(略)。

(红色代表高度易燃、易爆区;黄色代表使用和生产易燃、易爆品区)。

三、紧急情况下各分工人员的第一反应和行动。

(一)报警人员。

1、事故工段在事故发生后,负责报警的人员应立即采取行动,其中一名报警人员迅速利用通迅工具拔打当班领导的电话,并汇报现场情况。

2、另一报警人员要高喊“某某工段起火啦!!等”,并迅速按响最近的火警;然后赶到公司电房处切断总电源。

(二)指挥人员。

1、xx在接到电话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调集人员灭火。

2、在火灾现场判断火灾大小,决定是否通知公司专人向消防大队报警。

3、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及调查事故的原因。

4、定纠正预防措施。

5、疏散组。

1、在火灾或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谢正峰、过思达迅速利用喊话工具在车间(仓库)门口通知现场人员撤离。

2、大部分人员撤离后,在指定的安全区域组织清点在岗人员,并将清点结果迅速汇报给指挥人员。

(三)油性车间灭火组、水性车间灭火组、仓库灭火组。

a、火灾事故。

1、在听到或看到有火灾、事故第一时间,迅速使用就近的消防器材进行灭火。

2、在指挥人员到达火灾现场时,要积极汇报火场情况,听从指挥人员的调遣。

b、泄漏事故。

1、在看到有危险物品大面积的泄漏时,报警人员应立即向当班领导报告情况。

2、灭火组成员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准备好灭火器,并通知其它人员撤离现场。

3、一部分人员及时控制泄漏源,另一部分人员迅速利用现场的消防沙覆盖泄漏物。

(四)保安人员灭火组。

1、当班保安首先通知行政部领导,迅速赶到事故现场。

2、在听到工厂内的消防警报时,应迅速通知其它能快速赶到的其它保安人员到事故现场。

(五)行政部领导。

1、行政部领导xx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

2、同时应指定专人通知车队所有在位的车辆发动后待命。

(六)现场急救组。

1、xx(xx)急救人员接到报警后,立即带上急救药物赶到现场,听从调用。

2、对出现中毒、窒息或受伤人员,及时将伤员救离现场,作一般性的医疗急救处理,并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抢救。

(七)后勤支援组。

1、xx(xx)根据指挥人员的命令,迅速调集事故及灾害抢救所需物资。

2、及时组织人员对伤员的救治。

3、维持现场的安全秩序,在事故不能及时控制时,迅速组织其它人员向更安全的位置疏散。

(八)抢修组。

1、xx(xx)负责组织现场人员做好抢修准备。

2、根据救灾指挥部的`命令,对危险部位及关键设施进行抢险。

3、负责对发生灾害的装置和设施进行抢险救灾,减少因为设备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4、协助组织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对发生灾害的装置设备、设施进行检查,迅速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四、事故及灾害报警程序。

1、事故发生后,现场发现人员立即向向当班的车间主任。

2、当班车间主任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一人向当班的部门经理报告,一人迅速跑到公司的配电房关闭总电源。

3、当班车间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在赶到现场后判断火灾是否为b级以上,并决定是否向消防大队报警求救。

4、保安队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现有保安人员投入救灾工作。并联系其它保安人员尽快赶到事故现场。

事故报警、处理程序示意图(略)。

a类事故:火灾事故重大,有大范围蔓延趋势,凭工厂消防人员不能控制火势,并有人员重伤或死亡。

b类事故:火灾事故发生在工厂危险区域,且区域内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工厂内的消防人员不能控制火势,火灾威胁到人员的生命。

c类事故:火灾事故在小范围内发生,且工厂消防人员能在短时间内控制火势。

五、抢险救灾的原则。

1、按“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

2、如果事故现场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在灭火的同时尽快转移存放的物品。

3、救灾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后,抢险救援工作应由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

六、泄漏事故的处置。

(一)注意事项。

1、进入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

2、应严禁火种,以降低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

3、在发生大面积泄漏事故时,工厂内的其它人员应迅速撤离。

4、在现场严禁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工具。

5、事故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或围观。

(二)泄漏源的控制。

1、在指挥人员指挥下:采取停止作业、转移物料等方法。

2、容器发生泄漏时,现场人员应立即使用消防沙等器材将泄漏物堵住或围住,防止其四处流淌。

(三)泄漏物的处理。

现场泄漏物要及时用消防沙进行覆盖、收容,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七、扑救易燃液体的基本对策。

遇易燃液体火灾,一般采用以下基本对策:

1、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威胁的压力及密闭容器和可燃物,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如有液体流淌时,应筑堤(或用围油栏)拦截流淌的易燃液体。

2、及时了解和掌握着火液体的品名、比重、水溶性、以及有无毒害、腐蚀、沸溢、喷溅等危险性,以便采取相应的灭火和防护措施。对较大的流淌火灾,应准确判断着火面积。

3、对小面积(一般50m2内)液体火灾,用泡沫、干粉等灭火器更有效。大面积液体火灾必须根据其相对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烧面积大小,选择正确的灭火剂扑救。具有水溶性的液体(如醇类、酮类等),在理论上能用水稀释扑救,但用此方法要使液体闪点消失,水必须在溶液中占很大的比例。这样不仅需要大量的水,也容易使液体溢出流淌,而普通泡沫又会受到水溶性液体的破坏,因此最好用抗溶性泡沫扑救,用干粉等灭火器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也需用水冷却容器。

4、扑救毒害性、腐蚀性或燃烧产物毒害性较强的易燃液体火灾,扑救人员必须戴防护面具,采取防护措施。

八、有关规定和要求。

为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准确、有条不紊地处理事故,尽可能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制度。具体措施有:

1、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救援指挥部和救援人员应按照具体分工开展救援的原则,建立组织,落实人员,每年初要根据人员变化进行组织调整,确保救援组织的落实。

2、按照任务分工做好物资器材准备,如:必要的指挥通讯、报警、消防、抢修等器材及交通工具。上述各种器材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定期检查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公司定期组织救援训练和学习,各队按分工每年训练两次,提高指挥水平和救援能力。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教育。建立完善值班制、,检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最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容(汇总14篇)篇十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2.新发现且对畜牧生产或人体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动物疫病;

3.上级界定的动物其它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根据染疫动物的数量、传播速度、死亡率、流行范围和趋势,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三级。

一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疫点发病数在3000羽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10000羽以上的。

2.牲畜口蹄疫:一个疫点发病数在300头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1000头以上的。

3.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一级疫情的。

二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疫点发病数1000羽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5000羽以上的。

2.牲畜口蹄疫:一个疫点发病数在200头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500头以上的。

3.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疫点发病数量在500只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一个月内发病数在3000羽以上的。

或一次性扑杀猪50头以上,牛10头以上,羊30头以上。

3.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三级疫情的。

第四条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应急指挥系统。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和领导小组由农业、卫生、公安、工商、交通、技监、财政、宣传、监察、经贸、外经贸、食品药品监管、发改、林业等部门组成,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扑灭工作。各乡镇、街道建立相应的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负责做好乡镇、街道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小组(现场督查组、技术专家组、材料信息组、物资保障组)。指挥部在市农业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协调、人员调度、物资调配、信息汇总、新闻宣传等工作;应急小组由农业、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疫情调查、控制、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技术专家小组由2名兽医师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共同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诊、疫情评估、技术咨询及决策建议。

(二)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2.落实防疫和扑疫所需的物资、设施、交通和通讯工具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落实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同群动物扑杀补助经费,按规定将上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控制、扑灭疫病。

作出封锁、扑杀、隔离、控制、销毁等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处理决定。

5.负责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或深埋、扑杀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地点选定。

(三)乡(镇、街道)政府职责。

1.按照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建立相对稳定的乡、村动物防疫员和疫情测报员队伍,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2.100%完成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达的强制免疫任务。

3.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

4.按照指挥部规定,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强制免疫、扑杀处理所需的动物防疫经费。

5.落实每个行政村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四)部门分工。

1.农业部门和指挥部办公室。

(1)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制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报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制订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

(2)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和规模饲养场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落实辖区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3)抓好免疫抗体和疫情的监测、作出免疫密度评估意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可能出现的疫情进行预警、预报。加强对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风险评估,防止疫源流入。

(4)一旦发生疫情迅速进行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5)监督、指导疫点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消毒工作。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监督和指导疫区内的人员、车辆、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其它物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好相应数量的疫苗、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

(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死动物和同群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同群动物及其所污染的产品和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的费用及补助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组织对疫病防治和防疫监督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10)加强与卫生防疫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2.工商部门。

(1)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单位、个人、超市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

(2)抓好对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的监管,督促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经营台帐,按要求查验相关证章和标志。

(3)落实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4)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5)一旦发生疫情,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交易点)。

3.卫生部门。

(1)加强对公众特别是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全民对人畜共患病的防范意识。

(2)负责疫区内养殖、技术指导、扑杀处理等人员的防护工作,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3)做好对从事畜禽养殖、生产加工等特殊群体的人畜共患病监测。

(4)负责做好学校、宾馆、食堂等单位使用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来源的检查,督促建立畜产品使用台帐,规范动物及其产品购买渠道。

(5)查处违法使用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特别是病害肉品。

4.财政部门。

(1)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及时拔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3)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6.经贸部门(市商贸办)。

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的管理。

7.林业部门。

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野生动物驯养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度,落实防疫措施和监管责任人。

8.交通部门。

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区、疫点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按照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求,认真做好交通道口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9.监察部门。

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0.其它有关部门。

按照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相应工作。

第五条疫情应急处理。

1.三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由发生疫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本“预案”的规定扑灭疫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辖区内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消毒工作;做好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的宣传工作,维护辖区内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对一次性扑杀猪50头以上,牛10头以上,羊30头以上的,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到现场确认。一次性扑杀猪100头以上,牛20头以上,羊100头以上以及二级以上种畜场的疫情,通知xx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到现场确认。

2.二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指挥督促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按本“预案”的规定扑灭疫情。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实施疫区封锁。疫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扑疫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扑疫经费、物资落实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调度、落实。

3.一级疫情的应急处理:

报xx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x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到场指挥,按照xx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求做好封锁、扑杀、消毒、物资调度、部门协调工作。

第六条疫情处理和扑灭的具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应立即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畜牧兽医部门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家小组到现场,开展疫源、传染源、传播途径、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病动物、同群动物、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生产史、经营史等相关情况的调查,并根据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对临床症状明显的牲畜口蹄疫等动物疫病,可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二名以上兽医师根据临床症状,结合流行病学调查作出诊断,其诊断结果可以作为扑疫依据。临床无法确诊的,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诊断。专家小组根据临床特征、流行病学特点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作进一步诊断,提出防治意见。对需要的疫情,按照有关疫情报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市政府、xx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农业局部门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市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封锁措施,并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及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拔除疫点,并通知毗邻乡(镇)和街道。

对国家规定要求扑杀的动物疫病,其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市人民政府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勘验结果,应立即作出强制扑灭决定。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扑杀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处理或深埋、销毁处理。

疫点、疫区内的最后一头染疫动物扑杀后,经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发现新的病例,在严格消毒后,经市农业局验收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第七条扑杀补助。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补助,按《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xx政发〔2001〕60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发布的《xx省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办法》(x财农字〔2001〕159号)规定的政策实施,其它疫病按省、市有关政策实施。

第八条奖惩。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参加重大动物疫病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重大动物疫病处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处理重大动物疫病致病、致残的人员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治;对因参与重大动物疫病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金;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影响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不遵守国家、市政府及管理部门规定的计划免疫制度、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风险评估制度,不配合防疫、扑疫工作,从市外调入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不但不予扑疫补助,还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预案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解释。

最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容(汇总14篇)篇十三

为切实落实应急预案,使每个参与应急活动的人员,了解自己在应急过程中的任务和职责,并掌握一定的急救和自救技能,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要求。

每年依据实际情况,至少进行一次预案演练活动。演练一般于每年5—10月份之间进行。

二、地点安排。

地点按演练内容选择适当地点,场地宽敞、平整、安全,道路畅通,并符合演练的各项要求。

三、演练人员要求。

每次演练要求所有预案中应急人员必须参加,并根据演练内容安排1—2个抢险队参加。

四、演练内容安排。

(一)、根据工程特点,分别安排火灾、触电、溺水、机械伤害、基坑(槽)坍塌、中毒及重大流行性疾病的应急演练。

(二)、在演练中,注重灭火器具、急救设备的正确使用,注重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急救技能的培训。

五、演练活动的总结。

演练活动结束后,依据收集的资料,做出评价报告,并依此对预案进行补充、完善。

文档为doc格式。

最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容(汇总14篇)篇十四

为深入贯彻xxxxxx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依据《xxx传染病防治法》《xxx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范围内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仓储运输、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或外地通报核酸检测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流入我省等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突发情况时,立即按照指南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落实传染源管控、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等防控措施。

本指南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更新。

二、应急处置机制。

根据“属地负责、依法规范、科学应对、快速高效”的原则,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在属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照《四川省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职责分工,有序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对措施。

根据进口冷链食品疫情发现的不同情形,分省内发现、省外通报两类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突发情况一:本地冷链物流环节核酸检测发现阳性产品。

1、启动响应。

相关检测机构在我省辖区内对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环节检测出阳性产品后,立即将情况通报属地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并由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将情况同步报告属地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由属地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并将处置情况逐级报送上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响应措施。

(1)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研判后,指导检测机构立即将样本运送至省级疾控机构,开展后续基因测序等分析工作。对密切接触阳性产品的人员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2)属地应急指挥部组织疾控、物流、食品安全专家对形势进行研判,部署安排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按照属地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产品布控、人员管控、溯源排查等。

(3)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督促涉及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运输车辆所在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启动应急预案,做好配合工作。

(4)xxx门督促指导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生产经营场所内外交通管制和人员管控,避免无关人员出入。

(5)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冷链食品开展溯源排查,检查核实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质,通过“川冷链”系统检索或现场检查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情况,查询涉疫食品进销以及入境报关等情况,掌握同批次涉疫食品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对涉疫食品进行下架、封存处理。同时,将溯源情况报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提请省应急指挥部向涉疫食品流出地(流入地)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通报涉疫食品及相关生产经营者情况,包括涉疫食品名称、批号、数量、销售日期、销售者及联系方式等。

(6)交通运输、公安、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协同开展涉及运输车辆、人员等调查工作,查明轨迹路线。

(7)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对生产经营场所内其他食品、从业人员、经营环境、运输车辆采集样本进行核酸检测。

如未发生病毒“物传人”感染情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涉及的生产经营者对外环境、交通工具、融冰与污水进行终末消毒,组织专业力量对同批次食品及贮存冻库进行彻底消毒,做好所涉食品无害化处理。

如已发生病毒“物传人”感染情形,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迅速组织开展涉及人员排查、流调等综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8)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开展现场处理、溯源倒查、接触者隔离观察、医疗救治等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查处,严厉打击。

(二)突发情况二:根据外地通报信息,本地流入部分批次阳性冷链食品。

1、启动响应。

各地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收到外地涉疫食品流入本地的信息通报后,立即将情况报告属地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由属地应急指挥部组织疾控、物流、食品安全专家研判决定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安排相关部门(单位)前往涉及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开展产品布控、人员管控、溯源排查等工作。

2、响应措施。

(1)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程序组织检测机构对涉及食品、从业人员、环境采集样品开展核酸检测。

(2)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川冷链”系统检索或现场检查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情况,了解涉疫食品进销以及入境报关等情况,掌握同批次涉疫食品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对涉及冷链食品去向溯源排查,将涉疫食品名称、批号、数量、销售日期、销售者及联系方式等通报上下游相关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封存、下架、召回处理,并视核酸检测结果进行下一步处理。

(3)交通运输、公安、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协同开展涉及运输车辆、人员等调查工作,查明轨迹路线。

(4)根据核酸检测报告结果,开展后续处理工作。如检测报告呈阴性,终止应急响应;如检测报告呈阳性,按照突发情况一的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

(三)信息报送。

信息报送包括处置情况首报、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各地在发现核酸检测阳性产品进行首报后,应每日报告处置进程情况直至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属地应急指挥部名义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送终结报告。

(四)应急响应终止。

属地应急指挥部适时组织专家评判疫情防控效果,进一步指导开展现场调查、人群监测、场所管控等工作措施,结合实际情况,终止应急响应。

四、信息发布。

冷链食品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发布,由属地应急指挥部视情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告等形式统一向社会发布,加强舆情正面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群众健康素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附则。

本指南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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