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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应急预案制度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应急预案中涉及到的应急职责、应急程序以及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和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可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不同事故类别,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制定具体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内部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和投产试运行前应完成相应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的应急预案应纳入建设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预案。同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并及时根据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结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措施,配置相应应急物资和装备,把应急准备贯穿应急预案编制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风险分析情况;
(四)有明确的应急组织体系和具体应急人员的岗位职责;
(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主体责任,不得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评审前,应当组织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对预案进行桌面演练,通过桌面演练来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公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应急预案中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附有评审人员签字名单。
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应当邀请具有相应专业应急救援经验的人员参加。同时,邀请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评审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组织本单位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建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应重点从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方面进行评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具体评审指南或规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执行。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务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总部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的各级分(子)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按照隶属或业务关系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行政许可部门备案,抄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或业务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评审人员的.姓名、单位、专业、职称;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和结论;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六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以及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企业达标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验收时,必须通过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表,并将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管理。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和岗位应急程序。
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处置方案的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并设立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预案演练活动,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部门协同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领域)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本单位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实战演练,并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桌面演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建立政府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生产经营单位彼此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适用情况的评估,分析评价其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实现应急预案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编制评估报告。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部门职责和组织机构等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二)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面临的风险或其他环境因素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重大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预案发生变化的;
(八)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处置中发现需要作出调整的;
(九)在日常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作出调整的;
(十)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作为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并每年组织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情况。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全面修订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培训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的;
(六)未按照应急预案配置应急物资的;
(七)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的。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不得以各种形式收取、摊派与之相关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监制。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修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落实并做好安全工作,学校各部门要认真排查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各种事故隐患,并逐一落实各项防患措施,对重点部位、易发事故的环节,更应做好安全防患工作,为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订此应急预案报告制度。
1、安全事故的类别:溺水、交通意外与人身伤害报告制度;实验室意外报告制度;防火用电安全意外事故报告制度;食品卫生安全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2、报告制度类别:
⑵部门报告制度,即对一般偶发事故或较轻微事故报告部门责任人,由部门责任人作初步应急处理,再向校长室报告的制度。
2、应急预案制度。意外事故发生后,校长室必须在第一时间全力组织最强大有效的力量及时进行应急救治,使灾害损失降到最大限度。
4、救治医疗原则:
⑵重大伤害重点医治原则:即对重大严重伤害事故到县级或市级医疗单位救治原则。
5、学校每学年安排落实各部门安全责任人,原则上由政教、后勤、各班主任及指定的防火安全责任人构成。当事故发生后,各部门负责人有责任及时处理善后。
幼儿园安全应急预案制度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提高我校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龙头市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龙头市教育局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树立“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第一”的思想,抓平时,敲警钟,以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措施果断,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二)组织管理
学校“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领导,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成立群体性食品中毒处置领导小组,一旦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处置领导小组协调开展工作。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__
副组长:__
安全事故联系人:x
组员:__
各班主任
食品中毒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x
副组长:x
组员:__以及各班主任
(三)食品中毒事件发生的应急处理
1、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报告x或x、x(x),学校立即通知停止食堂的生产活动,停止小卖部的经营活动,并于1小时内向x市人民医院、x市人民政府和龙头市教育局报告。
2、以最快速度组织力量将中毒人员送往人民医院,及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请求救助,积极配合协助卫生机构救助病人。
3、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关人员不允许到操作间或留样处。
4、组织教师组成陪护人员队伍,安排本校人员负责陪护,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到医疗单位探视,以免影响治疗秩序。
5、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6、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7、根据领导要求,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态的进一步发展的详细情况。
8、确保饮食安全,做好消毒保洁工作。
(1)总务处做好学校各场所的消毒保洁工作。门卫要严格执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卫生室要准备好各类消毒物品。
(2)开学前食堂、厕所、公共活动场地、进行全面大扫除及消毒工作,不留死角。开学后做到每日清扫,校园每月消毒一次,办公室、教室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3)学生用餐做到专人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加工的操作程序,做到生熟分开,清洗干净,餐具高温消毒,防尘防害。
(四)注意事项
1、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2、如有个别家长来校探视,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3、事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和工作秩序,广大教师要做好食品中毒人员的思想工作。
4、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学校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5、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未经允许,一切外来人员禁止进入校园。
(五)事故报告、处置联系电话
校长室:x
办公室:x
龙头市龙头小学
幼儿园安全应急预案制度篇三
为了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健康、平安地学习、工作、生活,创建“平安、卫生、文明、和-谐”校园,防范师生安全事故发生,并能快速、及时、妥善处理突发的安全事故,切实有效降低安全事故的危害,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从我校实际出发,特制定本预案。
组 长:,全面负责校园安全工作。
副组长:、协助校长全面负责校园安全工作。
副组长:(当地派出所所长)。
成 员:教务主任、大队辅导员、总务主任,各班班主任
二、主要职责
1、组长负责召集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处置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学校交通安全重大事宜。
2、副组长负责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处理突发交通安全事故,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学校各年级、各部门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并保证领导小组指令的畅通。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落实、检查、处理等,把安全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现场指挥系统
日常安全工作由校长负总责,各主管领导各负其责,协调各部门统一行动。突发事件的临时指挥实行值周制度,即值周行政领导负责,再逐层报告。
安全工作联络电话 :
火 警:119
匪 警:110 急救中心:120 防疫站:5273433
五、应急措施
1、每天放学时待全部学生离校后教师方可下班。若在校门口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由带值周领导负责处理,班主任把学生送往医院,同时通知其家长,并及时报警。
2、学生上下楼梯,在各个楼梯口必须有指定教师看护。若学生发生拥挤踩伤事件,看护教师立即制止全体学生原地不动,通知值周员、班主任救护踩伤学生。值周领导等派人把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教导主任、班主任教师负责疏散楼梯内学生。
3、各班选出一名交通安全监督员,每日在教室、班级门口楼道内检查,制止不安全行为。
4、学生有病有事须请假,无故不到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教导处。若查实学生离家出走或被坏人控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校长该报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5、学生碰伤、撞伤后,任课教师必须立即送医院治疗,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上报学校值周领导,按《学生伤害处理办法》条例迅速处理。
6、学生上操及集会安全由带操老师负责,下操及散会时学生回班由带操教师负责依规定顺序排队回班。
7、室内用电及电器安全由总务主任每周检查一次,教学设施“谁主管,谁负责”,每月检查一次。若因用电等原因引起火灾,总务主任立即切断电源,拨打119报警。领导小组分楼层、班主任教师迅速进班组织学生按规定楼梯口下楼疏散。
8、实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六、宣传教育,确保安全
1、认真落实“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救护措能力。
2、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班队会、黑板报、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定期举行全校性的安全教育报告会。
4、领导小组、少先队要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让学生学会生存,掌握自救本领。
5、安全教育渗透到各科教学之中,时时讲,事事讲。
总之,安全工作重于泰山,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若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将直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一)、加强治安保卫工作
1. 学校定期召开学生、职工大会,对安全提出要求,邀请公安部门讲-法制课,增强师生的法律意识。
2. 经常对学生进行检查,发现棍棒、刀具的给予没收,并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3. 发挥班主任、少先队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工作,发现学生之间的矛盾及时处理。
4. 对打架者决不手软,根据相关条例给予严肃处分。
(二)、发生治安问题时的预案
1. 发生斗殴事件后,班主任、教师要立即报告学校值周领导。学校值周领导要迅速到达现场制止,并及时通知家长。无法制止的,学校值周领导要立即拨打110报案。
2. 及时送被打伤的学生到就近医院治疗。就近医院不能治疗的,及时送县医院或拨打120。
3. 发生重大打架事件,造成严重伤亡的,立即报当地派出所备案。
(三)、校外不法人员进入校内实施暴-力或抢劫事件应急预案
⒈校外来人强行闯入,值周领导必须阻止,不得放行。
⒉来人已闯入校内,值周领导要及时将闯入者清逐出校门。
⑴迅速报警(110)。
⑵迅速报告学校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⑶对不法分子进行劝阻或制服,保护在场师生安全。
⑷立即将受伤师生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或拨打急救答话120。
⑸作好师生的思想工作。
⒋记录不法分子的体貌特征和其他犯罪情节,收集不法分子行凶的凶器,保护好现场。
⒌组织校内力量,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防火安全预案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预防和扑救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做好充足的思想准备,一但发生火情,能够迅速有效地予以扑灭,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以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火灾现场的指挥工作,成员由护校队人员组成。
(二)、配备的消防器材有灭火器、水桶、脸盆、铁锨,沙土等消防器材。
(三)防范预案(措施)
⑴严禁将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带入教学区。
⑵教学区和办公区不得使用明火照明(煤油灯、蜡烛等)。
⑶严禁在校园内存放或燃放烟花爆竹。
⑷严禁在校园内焚烧废纸、树枝、树叶等。
⑸组织全校师生听取消防安全知识讲座。
(四)应急预案
1、处理程序:
(1)出现火警:立即组织有效补救,切断电源、燃气源,防止火势蔓延。
(2)迅速组织学生从最靠近的安全通道疏散(不得组织学生扑救)。
(3)在实施第(1)、(2)条款同时,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必要时拨打119火警电话,以求援助(火警电话必须讲清楚事发地点、所处地域、方位、火情种类等)。
(4)及时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同时抢救受伤人员,把伤人送进镇医院。
(5)当灭火工作结束后,由消防领导组织检查剔除再场及附近余火隐患,保证不能发生复燃,并安排好火灾现场人员值班,确保万无一失。
(6)排查事故原因,小火险扑灭后,要向学校领导汇报;比较大的火灾,在组织抢救的同时,要立即报教育局。
2、扑救方法:
①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具。
②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③扑救电器用bc干粉灭火器。
④扑救金属要用abc干粉来火器。
3、注意事项:
①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②火灾第一发现人应查明原因,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
③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④人员在逃生时应掌握方法(略)。
⑤一般不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五)责任追究
消灭火险后,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对直接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给予批评、记过、解聘等处分,并在全校通报,以便吸取教训。
火灾、地震等教学楼紧急疏散预案
(一)、教学楼突发紧急事故(如火灾、地震等),发现者通知值班人员打开所有通道,当班教师要立即组织本班学生选取远离事故发生点的通道有序地撤离教学楼。
(二)、教学楼突发紧急事故,当班教师为第一现场指挥人。负责本班学生控制、疏散和撤离工作,并自觉维护好各安全出口的学生撤离秩序。
(三)、各班主任老师及其他老师要迅速到场协助疏散和撤离,把撤离到安全地带的学生组织起来,清点好人数,做好登记。对没有撤离的学生要及时落实到位,并迅速上报现场负责领导。
(四)、各年级班主任老师,要及时稳定好学生的秩序。
(五)、其他教师要自觉奔赴所有通道负责学生的疏散撤离秩序,防止学生拥挤、踩踏事故发生,待学生疏散完毕后教师方可撤离现场。
(六)、学生都要撤离到远离事故发生点的安全区域。
(七)、迅速将事故信息上报学校安全负责人。报110、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并保护好现场。
(八)、对事故受伤师生要及时关医院抢救。
(九)、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事处理工作。
备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组员:
用电、用水安全预案
学校是未成年人密集集中的场所,为确保水、电能正常为教育教学服务,保障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防措施
2、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制度。总务主任每周进行检查,学校每月进行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立即研究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二)、预案的实施
⒈防范预案
⑴组织对全校师生进行用电安全知识辅导。
⑵教室内严禁使用电烫斗、电吹风、电炉、电水壶等。
⑶学生不得擅自从插座内引出电源接入其它用电器。
⑷组织学生进行用电安全防范知识竞赛。
⑸定期检测触电保护器是否正常工作。
(1)遇有突发性触电事故立即切断电源(包括总电源)。遇有急情况立即用绝缘棒或非导电棒、棍击打,将触电人员与电源脱离,(不得用手拉触电人员。)
⑵遇有突发性触电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以便组织施救。各教师一旦发现情况,要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小分队和所有教师迅速赶赴现场。
(3)如遇突发事件疏散时,各教师要立即将现场的学生及无关人员疏散到安全位置,并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4)事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善后处理事宜。对触电受伤人员视情形及时组织自救或他救,必要时拨打120急救中心求援。
⑸排查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
食品卫生安全预案
(一)防范预案
1、定期请镇医院医务人员对师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辅导。
2、教育学生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不购买和食用三无食品(无生产厂家、无商标、无出厂日期)。
3、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一日三餐的用餐习惯,不挑食,少吃零食。
4、校区定期督促食堂清理仓库内的剩余食品,防止学生误食过期、霉变的食品。
(二)应急预案
1、基本处理流程
①发现有呕吐腹胀、腹泻等症状,立即送往医务室诊疗。
②一旦发生三人以上同时出现腹胀、腹泻等症状,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意外。
③发生上述第二条款情况,即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共同研究对策。
④调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2、报告程序:
①所在班代课教师,学生要同时报告班主任。
②值周员。
③突发事件处理小组成员。
④校分管领导德育处主任。
⑤校长。
⑥经领导同意后报告地方防疫部门。
3、处置措施
①发现情况后立即向校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②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镇医院。
③由后勤管理人员封存现有食物,无关人员不允许到操作间或售饭处。
④立即组织陪护人员队伍,由领导安排本单位人员负责陪护,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到医疗单位探视,以免影响治疗秩序。
⑤根据领导要求,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防疫部门报告。
4、注意事项
①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②如有个别家长来校探视,由各班主任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③事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和工作秩序,班主任要做好食物中毒人员的思想工作。
④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学校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生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在校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根据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所称“学生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危及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性意外事件,如学生自残事件,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学生打架或群殴事件,学生发生交通意外等事件。
(二)处理程序
1、及时报告值班人员应迅速赶到现场,同时将情况向校长报告。
2、先期处理
发生突发事件后,除了向有关领导及时报告外,所有被通知人员应立即停止正常工作和休息,在第一时间内组织教师做好先期处理(如: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抢险救灾等工作),阻止事必要时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可分别拨打110、120或119;并应抓紧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获得第一手材料。
3、善后处理
先期处理之后,事件处理组应将整个突发事件的经过、应急处理措施向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指挥部汇报处理意见,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三)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学生自杀、自残事件的处理
(1)学生发生自杀、自残性事件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班主任,并立即实施救治外。
(2)班主任荻悉情况后,应立即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3)学校应及时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来校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4)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情况不明的案件的侦查工作。
2、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的处理。
(1)学生擅自离校后,知情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班主任。
(2)班主任在获悉学生擅自离校的情况后,应自即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同时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对去向不明的学生应立即组织查找,及时查明该学生的去向。
(3)在无法查明学生去向的情况下,应在2小时之内将情况向学校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4)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2小时之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3、学生打架或群欧事件的处理。
(1)学生发生打架或群欧事件,立即劝阻,并呼喊近处教工,共同制止纠纷。
(2)学校分管领导和班主任或辅导员在获悉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设法稳定局势,防止事态恶化;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组织人员将伤员送至诊所诊治,若事态严重,送县医院或立即拔打120请求帮助;同时班主任或辅导员应立即将情况向学校领导汇报。
(3)发生学生伤亡的,学校应及时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5)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将后果严重的学生打架事件,在2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6)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尽早向目击者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及时查清突发事件的原因和经过。
(7)相关人员应立即提出整改措施,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
4、学生发生交通意外或其重大恶性事故的.处理。
(1)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班主任在接到通知后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应立即向学校应急小组汇报。
(2)首遇人员应立即将情况向学校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汇报,并积极配合医院和交-警部门,做好学生的救治和事故处理工作。
(3)学校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学生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4)程序:
l 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受伤人员及时送医院抢救,并要记清肇事车辆的型号、牌号。
l 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重要物品、证据。
l 迅速拨打120向交-警部门报告,再向学校、家庭、教育局报告。
l 做好家长、家属的工作。
● 配合交-警部门做好调查、取证、事故处理等工作。
学生疾病或传染病防治预案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学校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学生教师的人体健康,特制定本计划。
(一)、预防
1.学校有效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教育学生不随地吐痰、勤换衣服、洗头洗澡、不乱扔果皮纸屑,充分发挥值周班卫生委员的监督作用,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加强学校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毒工作。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饮用水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大对污水沟、厨房、厕所、垃圾堆及其他卫生死角治理力度,创建一个整洁卫生的学习环境。
3.学校配备设立专门的预防保健人员、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4.学校响应防疫站的号召,定期为学生接种疫苗。
5.学校食堂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标准,建立严格的食堂管理制度,做到食物新鲜卫生,场所定期消毒并做好“除四害”工作。食堂人员都要有健康证。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
6.对学校从事传染病预防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7.任何人在学校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主管人员和校医报告。执行职务的主管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二)、控制:
1.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2.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3.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采取停课的紧急措施。
(三)、监督和责任
1.学校上下人人重视,层层把关,领导起带头作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2.主管人员要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如果因为某人的责任引起传染病大规模流行或引起相应后果的要受到学校或法律的相关处罚。
防洪抗汛抢险应急预案
1、组织领导:学校领导,学校值周教师,学校防洪抗汛抢险人员。
2、报告程序:
⑴学校校长。⑵地方党委政府。⑶市教育局。
3、处置措施
(1)接到上级指示或通知后,启动防汛抢险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发出紧急警报,受影响的学校立即停课,并组织师生有序撤退到安全地带。
(2)有关人员对学校建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封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室内大型活动。
(3)迅速关闭、切断输电(除应急照明系统外)和各种明火,防止灾后滋生其他危害。
(4)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受困人员进行转移和安置。
(5)加强对重要设备、物品的保护和值班巡逻,防止各类犯罪活动。对有毒有害物品、供电和重要功能场室设备的防护,保证防汛抢险的顺利进行。
(6)加强对师生进行防汛抢险的宣传教育,向师生提出严禁涉水过河,密切注意洪水、塌方和泥石流等灾害,并切实做好思想稳定工作。
(7)加强值班值勤工作,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掌握全区学校情况,全力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8)迅速了解和掌握系统受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4、注意事项
(1)各学校要高度重视防汛抢险工作,要以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落实各项防汛抢险措施。防汛抢险期间,领导无特殊情况不许离开学校,并保持每天24小时校内有人值班,通讯工具畅通。
(2)进入防洪抗汛紧急状态后,学校防汛抢险领导小组通过电话、发通知等形式通报情况。
(3)在防汛抢险应急行动中,学校要密切配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
(4)洪讯灾过后,学校要迅速组织人力检查学校受影响的建筑物,受水浸的学校应按要求开展防疫工作,并迅速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一)防范预案
1、教育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得拥挤,不推人。
2、学生在教学区或生活区,不得在走廊内打闹,不得撞击玻璃栏板或攀爬走廊护拦,以免发生坠楼事故。
3、严格禁止学生攀爬教室窗台,并在醒目位置上贴安全警示标语。
4、定期检查教室及宿舍内各种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应急预案
1、遇有发生伤害事故,立即送往当地医院。
2、一旦发生学生安全伤害事故,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
(一)、防范预案
1、要求体育老师牢固确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把学生上课及活动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2、体育课、体育活动课必须充分做好准备活动后实施新的活动项目。
3、按规定学生跳箱、跳马、长跑等课程项目必须事先做好防护工作。
4、高温时段学生体育课因地制宜,或安排到室内,以防学生中暑。
(二)、应急预案
1、遇有学生发生晕倒、抽搐等中暑症状,立即将其送往校医务室救治。
2、遇有学生四肢无力、面色苍白等症状,立即将其安置阴凉通风处,并给予补充水份。
3、发生上述第一、第二条款情况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
4、分析原因,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一)、安全措施
1、不要在宿办室内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
2、宿办室不应让非本单位工作人员长时间单独滞留。
3、指定专门人员检查宿办室的各项防火、防盗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教师宿办室火险紧急处理预案
1、要了解和熟悉消防设施设置和分布以及自己所在宿办室及周围的环境。
2、遇到火险,如宿办室有学生要及时疏散学生,同时有效控制火势。当火势失控时,要及时报警并迅速撤离。
3、要保护呼吸系统。逃生时可用毛巾或餐巾布、口罩、衣服等将口鼻捂严,否则会有中毒和被热空气灼伤呼吸系统软组织窒息致死的危险。
(三)、教师宿办室失盗紧急处理预案
1、及时报案。如发现门窗被破坏,宿办室内橱柜、抽屉的锁被撬坏,就可断定宿舍已被盗,要立即向学校值周领及公安机关报案。
2、保护好现场。如果案件发生在宿办室内,不要围观,更不能翻动室内的任何物品。对盗窃分子可能留下痕迹的门柄、窗户、门框等也不能触摸,以免把无关人员的指纹留在上面,给勘查再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如实回答前来勘查和调查的人员提出的各种问题。如被盗的时间、地点、发现被盗的情况;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保管和存放等问题。
4、积极向负责侦破案件的人员提供情况,反映线索,协助破案。
七、报告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紧急情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值班人员,确保安全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学校发生安全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市教育局和当地政府,重大以上紧急情况发生后,学校立即报告区政府、市教育局。
上报时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不虚报。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死亡人数、受伤人数、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等。
八、善后处理:1、学校要切实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安抚、慰问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维护学校稳定。
2、对伤害学生的赔偿要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九、调查与结案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和紧急事件的等级,对突发紧急情况及时展开调查,查清事实,查明原因,限期报结。
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处置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干涉事故的调查处理。
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查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四、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食品的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停止进货上柜对外销售,并及时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
五、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进货查验记录(销货记录)制度
一、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保留供货者提供的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作为进货查验记录,并装订或者粘贴成册。
三、认真执行食品进货查验电子备案制度和“一票通”台账制度要求,建立进(销)货电子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注: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电子备案。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一票通”清单。)
四、向食品零售商开具载有规定信息的“一票通”销售票据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
五、“一票通”销售票据填写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贮运、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四、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五、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合法有效。
六、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食品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食品将立即撤柜退市:
1、入市食品的供货商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入市的食品有问题或已过保质期。
3、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中,执法人员依法判定该食品应当退市或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应立即退市。
4、对涉及到人身健康、消费者反映强烈且已造成后果的食品,应按情况立即组织退市。
5、认为应主动退市的食品。
三、发现经营上述应该退市的食品,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按要求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四、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
五、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
六、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尽量减少消费纠纷。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二、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带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手部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
五、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六、销售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一、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有培训记录备查。
三、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四、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一、具有与食品流通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建立食品经营场所卫生岗位(库房、展示区、销售区等)责任制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
二、远离污染源、有毒、有害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周围无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场(堆)等污染源,场地平整、坚实,便于清扫、冲洗。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保持适当温度湿度,配备控温、控湿等设施和设备。食品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五、在经营场所内不存放与食品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不贮存或者兼营有毒有害产品。
六、经营场所具有合理的设施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一、为全面履行流通食品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认真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四、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五、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措施,立即由主管食品安全的副经理组织人员予以处置,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六、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由专人向辖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七、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八、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积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单位(人)庄严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保证有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限制情形,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4、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执行电子备案制度和“一票通”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5、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公众和社会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6、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食品流通安全要求。
7、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
9、保证所作的食品广的内容真实,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0、及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幼儿园安全应急预案制度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升应急处置与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及启动执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部门或本单位预算统筹安排。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家数据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数据库,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以应急处置为中心,侧重具体操作,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预案编制
第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等。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卡。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也可以并入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自下而上开展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生产经营单位应自下而上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成立以本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编制工作小组,吸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可邀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咨询指导,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可按照事故是否超出企业厂区范围、企业应急能力能否满足应急处置需要或危及人员数量等因素综合划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派出工作组现场督导,密切关注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及时介入或接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原则上企业内部按管理层级(车间、生产厂、公司)、政府按行政层级(县、市、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和应急能力依次展开响应。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纳入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项目施工前和投产试运行前应编制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风险评估。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内部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现场指挥部设置及组成、现场指挥权转移、警戒疏散、交通管控、应急资源调度、相邻单位应急联动、后勤保障措施等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做出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落实上述衔接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送审稿、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和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批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政府办公会议审议,以政府办公厅(室)文件发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发布,以部门文件发布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主要负责人签发;应急处置卡由车间、班组等基层组织办公会议审议,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发放到相关部门和岗位,并留存签收记录,同时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方式告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
第三章 预案备案
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单位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接监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必要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城市燃气、建筑施工等有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由其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规定,但应将备案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跨区域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管道源头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抄送沿途县(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中央企业总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签收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和岗位应急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正式公布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至少每年组织1次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预案演练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本单位特点至少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战演练,车间、班组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战演练,并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桌面演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后立即开展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并在评估报告出具后3个月内完成各项整改工作。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五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本行政区域、主管行业或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实施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实施评估。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2年进行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性评估。
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立及工作开展情况;
(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三)审批、公布、备案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宣教、培训情况;
(五)演练评估总结及改进措施落实情况;
(六)应急资源及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现场指挥部完成险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和执行情况作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未成立现场指挥部的,由负责险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单位进行总结。
事故调查组对被调查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做出评估结论。
(一)应急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信息报告与处置情况;
(三)应急响应启动及调整情况;
(四)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
(五)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条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的单位,应当及时向被评估单位反馈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应在评估反馈后的3个月内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发生变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进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需要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在评估结论出具后的3个月内按照本规定完成修订备案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督查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1次专项执法检查。
(一)按规定程序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情况;
(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开展情况;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批、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总结评估情况;
(五)各类评估发现的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生产经营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
(七)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与政府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衔接要求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
(七)未按照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配置应急物资的。
(一)未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
(二)未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报告事故信息的;
(三)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并调整应急响应的;
(四)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落实保障措施的。
以上情形,如果贻误事故救援、导致事故扩大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监制。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国有大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项目部结合本工程特点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由公司xxx同志担任;副组长由xxx同志担任;小组成员由xxxxxxxx等同志组成。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职责及分工。
(一)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避灾措施;负责建设工程四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负责全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协调指导。
(三)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小组分工。
1)事故现场抢险组:组长:xx;成员:xx。
2)事故现场救护组:组长:xx;成员:xx。
3)事故现场保护组:组长:xx;成员:xx。
4)事故现场通讯组:组长:xx;成员:xx、xx。
第四条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
(一)发生伤亡事故应当按《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报告和处理。
(二)凡发生死亡事故和多人事故,项目经理必须在三天之内向公司作检讨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伤亡事故经过,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制定本级应急救援演练方案,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组织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的同时,组织现场所有人员学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六条 本预案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项目部工程安全科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为两级:第一级是项目部,第二级是工程施工组。因此各工程项目部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项目部文件制定相应的二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例》第五十条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项目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和公司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条例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伤亡事故统计范围为长兴花苑二期工程。
(二)项目部在报告期中,无论是否发生伤亡事故,都要填报《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年)报表》。报送给公司安全监督部门,月报表于下月一日前,年报表在次年元月5 日前报送,12 月月报免报。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 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向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4)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检察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
(一)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规定
1)工程项目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工程项目经理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准备应急救援的物资,并在事故发生时组织实施,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不利环境影响。
(二)现场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原则
1) 编制、审核和确认
现场应急预案的编制:
采取的补充措施和抢救行动,以及针对可能随之引发的伤害和其他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急预案是规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全过程。
应急预案适用于项目部施工现场范围内可能出现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救援和处理。
——应急预案中应明确:应急救援组织、职责和人员的安排,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准备和平时的维护保养。
——在作业场所发生事故时,如何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的安排,其中应明确如何抢救,使用什么器材、设备。
——应明确内部和外部联系的方法、渠道,根据事故性质,制定在多少时间内由谁如何向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需要通知有关的.近邻及消防、救险、医疗等单位的联系方式。
——工作场所内全体人员如何疏散的要求;
——应急救援的方案(在上级批准以后),项目部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和不定期举行应急救援的演练,检验应急准备工作的能力。
由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的上级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和确认。
(三)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目的、适用范围
①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项目部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尽快控制事态,尽量减少损失,尽早恢复正常施工秩序,特制定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适用范围:项目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的紧急救援。
2)应急指挥及救援组织机构
公司应急指挥及救援组织机构图: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安全科是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常设办公机构。
(2)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由各分公司经理、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3)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机构组成:由项目部经理、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部经理任组长、并明确各应急专业组长。
①事故现场抢险组人员组成:由项目部项目经理任组长,作业队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②事故现场救护组人员组成:由项目部施工工长任组长,相关人员组成。
③事故现场保护组人员组成:由项目安全员任组长,现场门卫组成。
④事故现场通讯组人员组成:由项目部办公室主任任组长、现场其他应急小组负责人组成。
3)公司应急指挥及救援组织职责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①负责事故救援的整体指挥;
③负责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2)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①负责工程事故救援的全面指挥;
②负责所需救援物资的落实;
③负责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联系及情况汇报。
④负责与相邻可依托力量的联络求救;
(3)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①负责指挥处理紧急情况,保证突发事件按应急救援预案顺利实施;
①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保护、救护及通讯工作;
②负责所需材料、人员的落实;
③负责与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联系及情况汇报;
④负责与相邻可依托力量的联络求救;
⑤负责工程项目生产的恢复工作。
(4)项目部应急专业组职责:
①事故现场抢险组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紧急抢险工作,包括受困人员、现场贵重物资及设备的抢救、危险品的转移等。
②事故现场救护组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紧急救护工作,及时组织护送重病伤员到医疗中心救治。
③事故现场保护组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人员的清点及疏散工作。
④事故现场通讯组职责:负责收集相关单位部门的通信方式,保证各级通讯联系畅通,做好联络工作。
4)工作要求
(1)相关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整体配合、协同作战、有条不紊、忙而不乱。
(2)必须确保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数量充足、状态良好,保证遇到突发事件时各项救援工作正常运转。
(3)各应急小组成员必须落实到人,各司其职,熟练掌握防护技能。
(4)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必备的资料与设施:
①数量足够的内线和外线电话、或其它通讯设备;
②危险品数据库:危险品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及物理化学特性;
④现场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⑤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实施方案。
⑥各专业小组人员联络方式、现场员工名单表、各宿舍人员登记表;
⑦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急服务机构的联系方式。
5)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和措施
项目部应急救援程序图: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应急专业组人员应立即开展工作,及时发出报警信号,互相帮助,积极组织自救;在事故现场及存在危险物资的重大危险源内外,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特别是突发事件发生初期能采取的各种紧急措施,如紧急断电、组织撤离、救助伤员、现场保护等;及时向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向相邻可依托力量求教,事故现场内外人员应积极参加援救。
(2)事故现场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任现场指挥,全面负责事故的控制、处理工作。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不能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的,必须委派一名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或事故现场管理人员,及时启动应急系统,控制事态发展。
(3)各应急专业组人员,要接受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照各自岗位职责采取措施,开展工作。
①事故现场抢险组,应根据事故特点,采用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开展事故现场的紧急抢险工作,抢险过程中首先要注重人员的救援、事故现场内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封存及转移等,其次是贵重物资设备的抢救;随时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保护组、救护组、通讯组保持联络。
②事故现场救护组,应开展事故现场的紧急救护工作,及时组织救治及护送受伤人员到医疗急救中心医治;随时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抢险组、救护组、通讯组保持联络。
③事故现场保护组,应开展保护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及清点工作。现场保护组人员应指引无关人员撤到安全区,指定专人记录所有到达安全区的人员,并根据现场员工名单表、各宿舍人员登记表,经事发现场人员的证实,确定事发现场人员名单,并与到达安全区人员进行核对,判断是否有被困人员;随时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抢险组、救护组、通讯组保持联络。
④事故现场通讯组,应保证现场内与其相关单位及应急救援机构的通讯畅通;随时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抢险组、救护组、通讯组保持联络。
(4)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对发生的工伤、损失在10000 元以上的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必须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受伤程度、事故简要过程和发生事故的原因。不得以任何借口隐瞒不报、谎报、拖报,随时接受上级安全领导机构的指令。
(5)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程度确定,工程施工的停运,对危险源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提防相应事故造成的伤害;根据事故现场的报告,立即判断是否需要应急服务机构帮助,确需应急服务机构的帮助时,应立即与应急服务机构和相邻可依托力量求教,同时在应急服务机构到来前,作好救援准备工作:如:道路疏通、现场无关人员撤离、提供必要的照明等。在应急服务机构到来后,积极作好配合工作。
(6)事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恢复受事故影响区域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及上级指令,确定是否恢复生产,同时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领导小组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应急救援机构电话号码:
匪警:110 火警:119 医疗急救:120
项目部电话:xx(白天办公室) xx(夜晚或节假日)
6)演练和预案的评价及修改:
项目部还应规定平时定期演练的要求和具体项目。
演练或事故发生后,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和修改预案的要求。
附件一
意外伤害保险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各工程项目部应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公司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在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所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由各工程项目部支付,工程项目部不得向职工摊派。
(5)告知制度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索赔制度
在发生建筑意外伤害事故时,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和有关部门,并如实准备事故汇报材料。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不索赔的项目负责人,公司将要严肃查处。
(7) 保险公司的选择
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要求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附件二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处理
1、伤亡事故统计范围为长兴花苑二期工程。
2、在报告期中,无论是否发生伤亡事故,都要填报《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年)报表》。报送给公司安全监督部门,月报表于下月一日前,年报表在次年元月5 日前报送,12 月月报免报。
3、伤、死亡事故报告程序
(1) 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包括电话、传真等)最迟不超过24 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随即填写死亡、重伤事故快报表,分送有关部门。
(2)伤亡事故报告的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问、地点、伤亡人员的姓名、年龄、工种等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3)伤亡事放报告的部门针对本企业流动施工的特点和属地管辖的原则,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以下要求报告。在宜宾地区发生伤亡事故时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再由公司向宜宾县安全监察部门、宜宾县总工会报告,宜宾县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报告;发生死亡事故时,项目部还应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4)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办法,按公司《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5)职工发生事故登记与建档
①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部组织调查处理,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存档。
②发生重伤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分析、处理、批复结案存档,同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册,连同负伤人员工伤认可证材料一并报公司,由公司安全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到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工伤认可证。
发生伤亡事故后,形成的调查报告,结案审批材料,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材料要整理成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