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规章制度是社会稳定和繁荣的重要基石,它关系到个人、组织和国家的发展前途。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对大家理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有所帮助。让我们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热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一
近年来,无密可保、保密无用等思想观念开始抬头并有所蔓延。对此,要保持清醒认识,加强正确引导。一要正确认识秘密。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秘密无处不在,大到国家、政党,小到家庭、个人,都存在秘密;秘密也不是固定不变、绝对封闭的,它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超出了规定的时间,秘密即不再为秘密,既便在规定的时间内,知悉范围内的人员也是可以合法知悉相关秘密的。基层机关、单位虽然涉密事项不多、程度不高,但并非不涉密,其在公务、政务、事务活动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秘密,有的是国家秘密,有的是工作秘密,有的是敏感信息,有时贯穿于某项工作的全过程,有时仅存在于某项工作的某个环节,但在一定时间内都需要对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加以保护和限制,以免外泄。二要正确看待公开。保密与公开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片面强调保密和过分夸大公开都是错误的,两者必须进行有机衔接。一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另一方面,公开前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并选择适当的时间、适当的方式、适当的范围,依照法定的程序公开。机关、单位不得公开涉密信息,也不得公开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三是正确判断形势。从外部看,敌方敌对势力和境外情报机构对我信息监控和情报战略明显升级,渗透、策反、窃密活动变本加厉,保密形势更加严峻;从内部看,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保密工作,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但个别机关、单位麻痹思想严重,管理不落实、防护不到位,泄密风险空前加大,有的还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保密工作已经到了非抓不可,必须抓好的关键时期。广大机关干部特别是机关、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同志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切实筑牢保密思想防线,自觉抓好抓实保密工作。
二、要建立落实保密工作责任。
当前,一些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或建立不全、责任不清,或有名无实、形同虚设,都不利于保密工作的落实。对此,机关、单位要把建立和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摆在重要位置。第一,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责任制、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制、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责任制等。第二,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最主要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即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应负全面领导的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核心要求是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从而有效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第四,保密工作责任制应当经机关、单位党委(党组)或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并纳入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考核内容,实行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保密责任制成为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三、要科学确定保密范围对象。
调研检查发现,对保密范围对象把握不准、界定不清,保密工作普遍存在无的放矢、无所作为的问题。这也是许多基层机关、单位普遍认为无密可保的重要原因。一般而言,基层机关、单位涉密的内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上级单位下发的各类密件、密品;二是本机关、单位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涉密事项,包括本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具体规定》规定的涉密事项,本机关、单位工作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工作秘密、敏感信息等;三是其他业务部门渗透在本机关、单位各项工作中的涉密和敏感信息。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做好“三定”工作:一是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按照“最小化”的原则确定。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如办公室、涉密业务(部门)科室等;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如保密室、文印室和涉密信息系统机房等。二是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应被确定为涉密岗位,在涉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应“对号入座”确定为涉密人员。三是定涉密载体。主要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信息设备和文件资料(含电子文档)的定密定级工作等。
当前,要重点解决制度不全、杂而不精和落实不力的问题。一方面,要继续抓好制度建设。制定包括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互联网使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发布)审查制度等。制度在精不在多,多而杂反而不利于贯彻执行。必要时,机关、单位可以先借、再试、后定,逐步修订完善,确保各项制度因需制定,确保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规范性。一方面,要切实抓好制度落实。要认真学习制度,熟悉掌握制度的各个环节、各项要求。主要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制度。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要加强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制度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执行制度。坚持由上而下,突出重点,狠抓末端落实。对制度不落实、不按制度办事和破坏制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要不断完善保密防护体系。
着力解决保密专业人才、设施设备和技术手段比较匮乏的问题,一是加强人防。重点是建立健全保密工作组织机构,选派专业人员从事计算机和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特别要发挥机构成员、相关部门(科室)的互助协作作用,避免出现单一的科室和人员独挑一面的局面。二是完善物防。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强制安装“三铁一器”(铁门、铁窗、电脑密码柜、报警器),配备使用电磁泄漏防护、移动通信干扰等设施设备。涉密场所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严禁使用音频、视频设备和无线互联设备。三是强化技防。涉密计算机要专机专用,安装“三合一”(违规外联、单向导入和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系统,涉密信息设备要统一采购、统一登记、统一标识,专人管理。“一机两用”(上网和办公)的非涉密计算机配备双硬盘隔离卡,安装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系统和“中间机”。机关、单位连接互联网实行一个端口接入,涉密业务(办公)网络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非涉密业务(办公)网络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逻辑隔离。涉密网络建设应当与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同时采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密码保护、输入输出控制、病毒安全等技术措施。
六、要切实加强保密日常监管。
将保密工作贯穿于机关、单位各项业务工作的始终,常抓不懈,一刻也不放松。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坚持警钟长鸣。单位党委(党组)或班子成员会议要研究部署保密工作,主要领导要经常强调保密工作,全员政治理论学习要安排学习保密方面的内容。同时,机关、单位要开辟保密宣传教育阵地,利用多种媒体宣传保密知识,经常开展针对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形势教育、责任教育、警示教育和知识培训,不断营造“时时有保密、处处讲保密”的浓厚氛围。二是要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以查促管。分管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具体意见、建议。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要就机关、单位贯彻落实保密法律法规,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薄弱环节,迅速落实整改措施,立足以查促教,以查促改,不断提升机关、单位保密管理水平,更好的维护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热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使公司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保密监督检查。
第二条涉密人员每月底应填写《涉密人员保密自查表》,对本月工作进行保密自查。
第三条保密办每季度第一个月组织对研发部、保密办负责人进行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四条军品开发办公室、保密文档档案室负责人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保密要害部位进行保密自查。
第五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组织公司的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每年12月份组织对公司总经理的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七条保密办每年12月份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填写《涉密人员年度考核表》,重点考核其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职责和理解保密培训的状况。
第八条其余保密监督检查状况,按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三章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保密办负责具体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专职保密员负责表格的发放和保密工作文档的保存。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领导职责,涉密人员对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负直接职责。
第十三条在保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泄密事件,按照《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热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招标限额,在采用招标方式时,适用《招标投标法》。但采购预算编制、信息发布和招投标过程的监督、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
第八条本市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直属市人民政府领导。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三)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四)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
(五)依法办理其他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根据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不得调整。采购人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报送采购计划的程序进行。不编制月度采购计划的项目,不予列入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施分散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供应商资格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审核,集中采购机构据此建立相应的供应商库。
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第十九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数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报意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苏州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专家库由财政部门按财政部、监察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需要使用专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当场记录备案。政府采购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对行业或产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本地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专家的,财政部门应当从上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如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客观、诚实和公正地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政府采购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一经订立,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将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家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供应商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和验收情况;。
(四)政府采购专家的使用情况;。
(五)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实行采购项目负责人制度、人员轮岗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其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等有关情况在指定的媒体上如实公布。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相应的政府采购制度,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财政、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机关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向其支付预算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政部门应提请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擅自委托未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四)应进行集中采购而擅自进行自行采购的。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而未邀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或在中标后不能按投标承诺履约的,给予其取消中标资格、限期整改、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第三十八条验收方成员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常政发[1999]15号《常熟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热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公司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论证等确认程序,并落实资金来源后,由采购人委托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按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执行与监督相互分离的原则,公司成立监督审查领导小组,对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协调、监督、检查。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监审部的副总经理。
成员:综合财务部经理、监审部经理、招标部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审部,监审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监督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三)讨论、决定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监审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监督、审查机构,主要职责是:
2.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代理工作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全过程监督审查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监督受理采购项目的有关投诉。
(二)招标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签订代理委托合同、项目备案、招标信息发布。
2.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编制、组织项目论证、发售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
3.现场踏勘及组织投标预备会、招标答疑、开标准备。
4.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评定标、中标(成交)信息发布。
5.中标合同的签订、项目验收等后期跟踪服务。
(三)综合财务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依据公司有关印章用印流程,完成业务部门印章用印申请。
2.按照招标信息的约定收取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图纸、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费用。
3.根据采购项目进度,按照业务部门申请,退付投标保证金。
4.收集整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档案资料。
(一)招标部经理对委托项目的各种采购审批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包括项目立项文件、采购方式批准文件、资金落实情况、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方案等,审查委托项目是否具备采购条件。
(二)招标公告(磋商公告、谈判公告)发布前两个工作日,报监审部、招标部经理完成会审,由监审部对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提出会审意见,招标部经理对公告格式及相关法定时效约定提出会审意见。
(三)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发售前两个工作日,报监审部、招标部经理、公司主管领导完成三级复核:监审部审核时间为二个工作日、招标部经理审核时间为一个工作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时间为一个工作日,应填写招标文件审核单并按复核意见进行相应修改。
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各种相关规定,内容齐全,不允许存在任何的倾向性。
招标的时间安排、招标工期、投标报价、采购预算价的编制等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各种相关规定。
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中合同条款有国家示范文本合同的必须采用示范文本,并对合同专用条款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同委托方充分沟通,对专用条款的内容必须做到明确。
明确投标格式化文件,并在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发售时将电子版文件同时发放投标单位。
评标办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指导下制定评标办法不允许有任何的倾向性,必须坚持平等的竞争原则。
(一)项目经理做好在采购项目工作中的一切文件领取签字手续及接收文件的领取记录手续。包括:投标报名表、投标报名资料留存、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图纸及答疑纪要的领取等。
(二)项目经理必须精心准备组织开标工作,开标前一天向采购人、相关单位及监管部门发出参会邀请。做好评标专家的抽取及****,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严格禁止同投标单位互相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三)开标工作结束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采购人进行定标,并由采购人出具定标复函。
(四)依据定标复函内容编制中标(成交)公示,报采购人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成交)公示。
(五)中标(成交)公示期满方可向中标(成交)单位发出经采购人确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
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按照公司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将纸质招标资料及与纸质招标资料一致的电子版完整归档。
电子版招标资料交招标部内勤人员整理归档。
项目经理将纸质版招标资料整理完善后,报招标部经理对档案内容进行复核,应填写档案卷宗审核单,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意归档后,报综合财务部存档,并建立档案台账。
第九条依法代理,不违规操作和违法乱纪。
第十条诚实守信,不畏惧权势和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优质服务,不敷衍塞责和玷污信誉。
第十二条正直公正,不隐瞒真相和营私舞弊。
第十三条公平竞争,不互相拆台和私下交易。
第十四条爱岗敬业,不玩忽职守和推诿扯皮。
第十五条秉公办事,不假公济私和感情用事。
第十六条遵章守纪,不违章违纪和泄露秘密。
第十七条开拓创新,不因循守旧和固步自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热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使机关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保密监督检查工作,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各股室所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责,涉密人员对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负直接职责。
第四条涉密人员每月底对本月工作进行保密自查,局保密领导小组不定期随机对涉密人员进行抽查。
第五条局保密领导小组每年6月份和12月份组织全局进行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局保密领导小组每年12月份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职责和理解保密培训的状况。
第七条在保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热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采购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持续供应,控制不必要的开支,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采购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作好物资采购工作,保障原材料和各项物资连续供应。
(二)在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选择优质物资,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合格。
(三)开拓货源基地,优化供应渠道,降低采购成本。
第三条采购审批:
(一)各部门所需物资申购均须事前填具采购申请单,按程序办理审批。
(二)对预算外。
元(含)以内由总经理批准,超过()元由董事长批准。
第四条采购审批一律使用采购申请单:
(一)采购申请单各栏填写是否清楚,审批者是否签字。
(二)紧急采购申请单应优先办理。
(三)无法于需用日期办妥的采购申请单,必须及时通知申购部门。
(四)接到撤销通知的采购申请单,应先处理,并在采购计划中删除。
第五条寻价及洽谈:
(一)充分了解所购物资的品名、规格、质量要求及其他特别要求。
(二)向供应商详细说明品名、规格、质量要求、数量、交货期、交货地点、付款方式。
(三)同规格产品的供应商至少对比三家。
(四)寻求其他更适合的替代品。
(五)经成本分析后,设定议价目标。
(六)有没有价格上涨、下跌因素。
(七)寻价单应注明与供应商议定的成交条件。
(八)如果是紧急需求临时购买,采购人员可以参考以往之类似的价格,免经寻价、比价手续。
第六条订购:
(一)需预付定金、长期需用的原材料等物资、内外销价须办退税、采购金额()元以上或有附带条件的采购活动应签订合同。
(二)分批交货的须在合同中注明。
(三)订购单(采用联络函或传真)交供应商,无法按需用日期交货的必须及时通知申购部门。
第七条采购:
(一)采购人员应对供应商所提供物资进行详细检验,确认是否与订购单或采购申请单所列内容一致。
(二)采购员应向供应商索取必要的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等资料。
(三)采购物资到达公司后,采购人员应及时赶到仓库。
第八条收货:
(一)原材料采购经原料库进行外在验收办理收货后,采购人员填具报验单,报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采购部接到合格通知后办理入库手续。
(二)其他材料需经项目部验收后,材料处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三)采购人员凭入库单和有效发票办理付款或报销。
第九条付款结算时采购人员应注意:
(一)发票抬头、金额及其它内容是否相符。
(二)有无预付款或暂付款。
(三)是否需要扣款。
(四)需要办退税的及时转告退税。
热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使机关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保密监督检查工作,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各股室所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责,涉密人员对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负直接职责。
第四条涉密人员每月底对本月工作进行保密自查,局保密领导小组不定期随机对涉密人员进行抽查。
第五条局保密领导小组每年6月份和12月份组织全局进行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局保密领导小组每年12月份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职责和理解保密培训的'状况。
第七条在保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热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八
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是指对卫生监督协管本底资料、监督检查情况、群众投诉举报记录、工作记录和相关文件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保管。
一、卫生监督协管档案资料应按上级文件、计划总结、会议记录、投诉举报、转交案件、宣传培训、年度报表、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等项目进行分类,并装订成册。
二、档案分类及内容:
1、上级文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
2、计划总结:卫生监督协管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汇报、检查安排、其他专项工作小结及图片资料等。
3、会议记录:卫生监督协管室召开或参加各类工作会议应留有记录。
4、投诉举报: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记录。
5、转交案件:卫生监督协管员向县卫生监督所转交案件的交接文字性材料以及处理结果。
6、宣传培训:卫生监督协管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计划、总结、宣传资料、工作记录及图片影像资料;卫生监督协管参加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的培训活动课件、学习笔记;()卫生监督协管对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培训计划、通知、课件、签到册、试卷及图片资料。
7、年度报表:每年报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汇总表的`存档。
8、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卫生监督协管辖区单位名册。
9、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按照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餐饮单位、供水单位和医疗机构进行划分,并做到一户一档。每户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中应包含:被监管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和卫生监督协管现场检查记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热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九
为完善财务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促进公司依法理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财务监督制度。
公司财务监督在经理领导下,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财务部门负责,重大决策必须经报天碱厂、多经办、公司领导班子和职工代表审议决定。
1、对消费性资金使用的监督。
资金安排本着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在保证正常生产情况下,合理安排消费资金使用。消费资金支出应编制专案和费用开支计划,报经公司领导班子或职工代表大会审批。
2、生产经营资金使用的监督。
必须在保证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安排铺底生产经营资金。
3、对购销活动的监督。
原材料、装置和备品备件的购进必须按照天津碱厂的有关规定报送审计部门审批后方可购,对其采购价格要依据量化指标,执行成本否决,按月实际发生情况报送有关领导,按月分析考核。
4、对资金排程的`监督。
资金排程。每月在公司经理的组持下定期召开资金平衡会,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对于使用非正常性支出的或没有在平衡会确定的资金,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报公司经理审批权衡资金情况后签字认可,方可使用,严格控制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资金安全。
5、对成本费用的监督。
严格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标准,根据公司所规定的各项核算要求执行,实行目标成本管理,确保成本的准确性。
6、对资产处置的监督。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等,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置。
7、对会计凭证和会计帐本的监督。
会计凭证必须按规定填写,确保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真确性、完整性,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会计帐簿要按会计规范化要求记帐,每月对会计帐簿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如发现造假帐,帐外帐(故意毁帐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热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未规定的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九条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进行的修订。
热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十一
工程施工工期较长时,季节性施工对该工程影响很大。因此,做好季节性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很重要。
1)监督施工单位在雨施前对主要施工人员、抢险突击队员进行技术及安全培训并做好记录。施工中加强对各项技术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及督导。
2)监督施工单位对现场机具设备、临时用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重点进行绝缘摇测,保证雨季施期间的用电安全。将明敷电缆采用架设方式,不得攀伏于安全护栏、脚手架或明铺在地上。
3)雨季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清理现场的生活及建筑垃圾。
4)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对食堂卫生的`管理,食堂内不得出现蚊蝇,生、熟食要分开,每日必须对食堂卫生整理。
5)要求施工单位按现场情况划分安全及文明施工责任区,负责其内部的安全、卫生、材料码放等,管理人员负责督导落实。
2.冬季施工,由于昆明地区下雨少,因此,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防火措施落实到位。工地坚持文明施工,在“四口'位置设置防坠落装置、栏杆等。
热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12篇)篇十二
保证现代学校按照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的各项法令及财政财务制度,正确地领用与支出教育财务资金,合理、节约、有效地运用经费于教育教学活动之中,保证学校教育质量与办学效益的不断提高;严肃学校财经纪律,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并抵制乱支付和铺张浪费现象,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
1.实事求是。就是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如实地、全面地、准确地反映与汇报,不扩大不缩小,不隐瞒也不说假话。
2.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处理与解决问题时,要对问题的性质以及错误的事实、情节、原因、后果、背景等进行具体分析研究,根据问题的大小与轻重程度、性质和政策规定,作恰如其分的处理。
3.让事实与数据说话。检查出的问题,既不能轻率地作结论,也不能凭自己个人好恶、情感和主观推测办事,必须有证有据,事实与数据确凿,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切忌朝令夕改,更不能今天处理,明天平反昭雪。
4.以教学为主轴。财务监督要坚持为现代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服务,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发展。
财务监督是学校财务部门重要职能,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以个方面:
1.对学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的监督。
首先是学校预算的编制是否根据国家与地方政府的方针政策与学校事业计划、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定编定员定额进行编制,有无宽打窄用或宽打乱用、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等现象。其二是学校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预算内收支计划、预算外收支计划是否与学校工作目标、任务、事业计划相一致,如有很大差距,应查清原因和财务责任,是否有浪费现象。其三是学校人力、物力、财力消耗是否贯彻执行了以教学为中心、为教学服务的原则以及勤俭办学的方针。
2.对学校收入方面的监督。
主要察看学校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合理地组织,有无擅自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情况。对应上交的收入是否按规定上交了,是否有拖欠、挪用以及截留、坐支等情况。
3.对学校支出方面的监督。
学校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规定的范围、内容与要求进行支付,有无乱支乱用、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与贪污盗窃等情况,有无应在预算外开支的而在预算内列支的情况;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是否真正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为教学服务,讲求办学效益;是否严格执行了费用开支标准,有无擅自扩大范围与提高标准的情况;财产物资的购置是否执行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
4.对学校资金的监督。
学校预算内、外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有无将预算内经费转为预算外经费的情况;学校各种周转金有无超过定额,收支的现金是否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留存的现金有无超过库存限额的情况;使用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的.使用范围,有无随意借支、挪用、白条抵库以及套取现金的现象;是否按规定取消学校及其各职能部门的小金库等。
5.对学校财产物资方面的监督。
学校财产物资的购进、验收、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损失浪费与被盗窃的情况;教育、教学与科研设备的保管是否妥善,有无专人负责和有无乱堆乱放等情况;学校各种设备利用率是高还是低,维修、保养、检查和使用是否有制度与科学的操作程序和科学规范;学校财产物资是否账实相符、账物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
6.对学校预算外资金方面的监督。
对于学校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监督,可以参照上述五个方面内容进行。
全过程中,其监督形式应是按学校财务工作运行的正常顺序进行,即包括事前监督、现场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1.账务检查。
账务检查也叫会计检查,主要是一种通过对学校报帐员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分析,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2.实物检查。
实物检查,是一种对学校设备、财产、物资的存放、保管、使用以及领取制度的检查、清查和盘点,核实设备、财产、物资的数量、价值,弄明情况,查清原因,做出结论。
3.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一种通过现场观察,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揭矛盾、摆问题,全面而真实地反映事实真相的一种监督方式。目的在于查清和核实问题,分析原因,找出责任人。
4.学校管理者与财务人员共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