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物资储存保管合同篇一
品 名
编 号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
送货人: 保管员: 负责人:
附件5:
品 名
编 号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
入库日期
送货人: 保管员: 负责人:
物资储存保管合同篇二
第四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粮食物资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公开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发放、使用、回收、报废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承(代)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救灾物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储备的;
(四)弄虚作假,造成救灾物资储备账实不符的;
(五)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相关机构在场地、设施设备和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及时整改、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救灾物资储备的,给予通报整改。
物资储存保管合同篇三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建设与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保障需求相匹配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应具备避光、隔热、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污染等措施,并按救灾物资储备业务管理的功能要求,配置附属建筑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根据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和救灾物资仓库使用储备情况,将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及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满足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需要。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费支出范围包括:物资储备库维护费、设备购置维修费,物资入库、调拨、维护、保养、回收、清洗、消毒、整理、报废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建立专兼职结合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队伍,健全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切实提高管理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 县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按照综合办公、仓储、后勤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职能,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库房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消防管理、服务保障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改进和完善软、硬件设施,利用电子监控、机械化装卸等现代化设备,提高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将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储备物资投入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规范》(db33/t 2158-2018)的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县(区)、功能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落实避灾安置场所的救灾物资储备。
物资储存保管合同篇四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救灾物资的使用维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私自出售、出租和抛弃。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本着“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应收尽收”的原则,对未使用或者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整理、归集和回收。回收的物资可由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有明确要求的应送达相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救灾物资回收工作,交回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回收物资进行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整理包装,作为当地救灾物资重新登记入库储备。
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回收。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拨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对到达保管年限和接近正常储备年限(一年内)的救灾物资,报经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生活救助类物资,经检测还能使用的可酌情用于冬春救助、临时救助或捐赠有需要的部门;装备器材类物资,参照当地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置。
破损严重或超过正常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以及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物资,由粮食物资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对报废救灾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无法利用的,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流入社会。收益归财政,专项用于救灾物资支出。
物资储存保管合同篇五
第十七条 库房内应保持安全、整洁、畅通。货区划分合理、货位功能明确,充分发挥货场的储存能力。库房内货架的设置应该在充分利用空间的基础上,便于对物资的检查、维护、通风和进出库。
第十八条 对于不能上架存放的物资,可根据物资性能进行码垛存放,垛底应设有适当的衬垫;物资堆码,应留出一定的通风、消防、检查通道。
第十九条 救灾物资储存应当做到:
(一)标签规范,货位卡应标明物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和保质期等。
(二)分类存放,码放安全、整齐、美观,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定期盘库,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救灾物资的储存、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定年限。库存物资应按照其性能和保管保养要求,及时通知供货单位进行检查维护;根据物资锈蚀、发霉变质情况进行实时保养;根据气候情况适时进行通风晾库或密封防潮;库内温湿度应根据物资特性,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以保证物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库房及库内物资应保持整洁,备品用具摆放整齐,库房不渗不漏,门窗、风洞、门锁严密完好,起闭灵活。库房周边3米内无杂草,排水畅通。
第二十二条 物资管理实行保管员日常检查以及单位逐级检查制度。
(一)日常检查:在工作日,保管员须对物资状况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巡查。
(二)定期检查:物资承储单位负责人须每月组织对物资保管和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清点检查。在恶劣或极端天气后,或仓库周边发生地质灾害等情况下,及时对仓库及物资进行重点检查。
(三)不定期抽查:粮食物资管理部门每季度对物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粮食物资、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 物资保养检查内容如下:
(一)查数量:查物资有无丢失、被盗,账实是否相符;
(五)查制度落实: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和盘点应严肃认真,发现问题须下达整改通知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限期解决。重大问题或盘点发生短损、溢余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