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课题的调查报告及(模板5篇)

时间:2024-09-24 作者:QJ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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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的调查报告及篇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全市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四月中旬,根据市法院朱雅频院长的要求,副院长黄正涛带领行政庭、研究室负责同志,深入西宁市住房保障局、区县政府和有关工业园区就全市重点项目房屋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以及对司法保障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专题调查。

调研组利用一周时间,分别到西宁市住房保障局、城东区、城中区、城北区、城西区和湟中县人民的政府以及西宁(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听取了区、县政府以及市、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甘河工业园区负责人关于重点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情况的介绍以及征收拆迁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困难的反映,共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尤其是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如何加强工作衔接进行了深入探讨。同时,主动征询对法院司法保障方面的意见建议。此次调研,得到了区县党委、政府、园区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欢迎。城东区委书记薛建华、城北区区长韩向晖、城中区常务副区长何平、甘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刘云洲、市住房保障局副局长刘喜亲自介绍有关情况,对市法院主动调研、服务大局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通过调研,全面了解掌握了全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房屋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为进一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特别是如何发挥好司法保障作用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全市房屋征收拆迁基本情况

1.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多,拆迁工作任务繁重。

截止20xx年4月,全市共有61个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未完成房屋拆迁工作,房屋拆迁面积308.2万平方米。其中:公共利益、重大基础建设项目9个,房屋拆迁面积238.2万平方米;市政及房地产开发项目40个,房屋拆迁面积43.8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项目6个,房屋拆迁面积16万平方米;城市景观改造项目6个,房屋拆迁面积10.2万平方米。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总投资68亿元,动迁企事业单位106家,村居民5906户,拆迁总面积145万平方米。西宁火车站枢纽工程项目涉及8个行政村,动迁村居民5082户,企事业单位26家,拆迁面积212.68万平方米。水井巷商务区一期项目动迁单位16家,住宅595套,商铺18家,拆迁面积8.16万平方米。西宁中心广场北扩项目涉及住户919户、单位27家,拆迁总面积17.48万平方米。京藏高速南绕城项目全线61.023公里,涉及城东、城中、城西区和湟中县多个行政村和办事处。甘河工业园区西区涉及湟中县大才乡、汉东乡16个村,搬迁安置农户5371户,22600人,拆迁房屋面积75万平方米,征收土地3.4万亩,全市今年的房屋拆迁任务相当繁重。

2.领导重视、综合施策,拆迁工作扎实推进。

省、市、区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征收拆迁工作。4月12日,省委书记强卫视察西宁工作,对西宁市重点项目拆迁工作作出重要指示。4月13日,市书记对全市部分在建工程拆迁项目工地和拆迁现场进行视察,强调拆迁工作一定要遵循“合法利益要保护、拆迁进度要保证、和谐拆迁是要求”的原则,综合施策、措施跟进,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全力推进拆迁工作。各区县党委、政府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面对艰难繁重的拆迁任务,迎难而上,负重加压,扎实推进。

城东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区县级领导联点抓,形成人人身上有责任、个个肩上有担子。坚持房屋拆迁与关注民生相结合,按照宣传教育及时跟上、工作程序及时跟上、补偿安置及时跟上、帮扶救助及时跟上、法律服务及时跟上的“五个跟上”原则,把刚性拆迁政策与柔性惠民政策有机融合起来,探索实践社会救助、部门介入、以情动迁等和谐拆迁策略,不断总结、寻求破解拆迁矛盾和难题的新方法、新思路;动员全区上下立即行动起来,以“非常之态度、非常之作风、非常之能力、非常之办法”大干60天,争取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枢纽工程建设项目拆迁工作取得阶段性突破。截止4月17日,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已完成核心区及安置地21家企事业单位、909户村居民、34万平方米房屋拆迁任务;西宁火车站枢纽工程完成评估45.3万平方米、签约面积3.5万平方米。

城中区积极推进水井巷商务区一期、中心广场北扩、京藏高速南绕城等项目拆迁工作。截止4月16日,水井巷商务区一期项目已完成签订公、私产安置补偿协议531套,面积约6.4万平方米,已拆除房屋401套,面积3.49万平方米;中心广场北扩项目共签约住户281户,面积1.8万平方米,单位公产1户,面积3586.44平方米;京藏高速公路南绕城项目已拆除南川东路开关厂和照明器材厂,面积1.3万平方米,征收土地15亩,落实了南酉山村安置村民用地60亩。

城北区积极采取完善公开制度、规范拆迁程序、依法拆迁和有情安置相结合等措施,强力推进盐庄村政府储备用地、大学园区建设等6个项目拆迁工作。盐庄村政府储备用地拆迁安置房主体已完成,大学园建设项目拆迁评估工作已全部完成。

城西区在全市率先适用新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七一路铬渣堆放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工作。该项目涉及铬盐厂家属院1、6、7号家属楼及周边平房共202户,558人,房屋征收总面积1.5万平方米,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根据个人意愿选择货币安置或异地安置。货币安置补偿款=房屋建筑面积×类似同类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其他;异地安置面积=原套内面积1∶1+新安置房屋分摊面积+区位差补偿面积,每降一个土地级别按所征收房屋原产权证所示建筑面积提高10%的面积作为安置补偿。对小户型建筑面积增加10%后不足5m2的.按照5m2补偿。另对方案发布之日1-1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3万元/套的奖励;16-30日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2万元/套的奖励。该项目于20xx年3月31日公布征收方案,4月1日起签订协议,截止4月18日已签订协议185户,腾空并交钥匙的177户,完成征收工作量的91.5%,创造了“西宁拆迁第一速度”。

湟中县及甘河工业园区突出以安置促拆迁、以保障促拆迁。为妥善安置被征收地拆迁农户,在多巴镇建设集中安置区——康川新城。同时,从技能培训、就业、养老保障等方面切实解决被拆迁农户的实际困难。目前,已初步征收土地3.17万亩,完成率90%,发放征地补偿资金10.3亿元;征收丈量干旱地1.9万亩,发放租赁费1278万元;签订拆迁补偿协议3692户,占拆迁户的90.6%;拆除房屋、异地过度2893户,占总户数的71%;完成公产评估总资金4526万元。

3.全市法院稳妥办理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案件

20xx年市房产局下达房屋拆迁行政裁决32件,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4件。其中:经法院精心协调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13件,占54.2%;裁定准予执行5件,占21.8%;因申请期限超期裁定准许撤回5件,占21.8%;向上级法院请示1件,占4.2%。20xx年12月18日湟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湟中县汉东乡马某某的1.43亩承包地进行强制执行后,甘河工业园西区征地拆迁取得突破,解决了6户长期影响西区纬十四、经二路及工业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问题,推进了园区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

20xx年1-4月市房产局下达房屋拆迁行政裁决4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件,法院正在审查过程中。

二、征收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新旧《条例》区别较大,被拆迁人要求按新《条例》补偿的愿望强烈。国务院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西宁市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发布的宁政〔〕30号文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已施行8年,虽然有的重点项目采取上浮15%、拆迁奖励等办法,但被拆迁人仍认为补偿标准太低以致产生抵触心理。

2.建设项目的性质不同,拆迁补偿的标准存在差异。房屋拆迁项目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公益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棚户区改造等多种性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往往补偿标准较高,导致公益性质项目的被拆迁人产生攀比心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等由于资金来源渠道不同,拆迁补偿的标准也存在差异,由于土地性质的不同也存在“同地不同价”的现象,客观上增加了利益衡平与协调的难度。

3.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相互交织,拆迁适用的法律、程序以及执法主体复杂。随着城市范围逐步扩大,多数项目既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集体土地征收及附着物的补偿,《土地管理法》虽有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具体操作的法规依据。土地的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程序、执法主体也不同。在现实工作中,土地部门只负责集体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则交由城建部门负责拆迁,对进入司法程序形成障碍。

4.征收拆迁范围内抢建搭建房屋以套取拆迁补偿问题较为突出。建设项目选址业经媒体报道后,部分群众趁机新建、扩建、加盖房屋,以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有关部门虽加大了违章建筑的拆除力度,但由于监管部门力量薄弱,当事人违法抢建搭建屡禁不止,有的项目对抢建搭建房屋也给予了补偿,加大了拆迁成本。

5.新《条例》相关配套制度滞后,影响了新建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新《条例》颁布后,政府于20xx年4月10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xx〕24号),西宁市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出台。

6.相关工作机构不健全,有些职责尚不明确。新《条例》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政府要求各市、县人民的政府应指定相关事业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目前,西宁地区尚未落实该项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于市房屋主管部门按照旧《条例》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由市房产局来作,还是由房屋所在区县政府来作尚不明确。

7.司法程序周期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少。在旧《条例》框架下,对房屋拆迁裁决不服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一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二审审理期限为2个月;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审查期限为30日。司法程序周期较长与拆迁工作要求紧迫之间矛盾突出,因而进入司法强拆的案件相对较少。20xx年,市房产局下达行政裁决32件,申请到法院24件,而且全部是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对政府征收拆迁工作的建议

1.适时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配套制度。新《条例》颁布后,政府虽于20xx年4月10日下发了《实施意见》(青政〔20xx〕24号),但《实施意见》仍较原则,有些内容要求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针对新《条例》已颁布一年有余,一些新建项目征收房屋工作逐步展开,建议市政府择机出台相关配套制度。

2.健全相关机构,明确有关职责。建议按照新《条例》和《实施意见》要求,确定区、县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时,明确有关职责,对于市房产部门按照旧《条例》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建议参照新《条例》规定确定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的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开展相应的风险预防工作。对于市房产部门按照旧《条例》作出行政裁决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裁执分离”模式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的政府组织实施。

3.明确执法主体,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和程序。对于新《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凡属城市规划区内不论土地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可继续沿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凡属城市规划外的集体土地征收及附着物的补偿,应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新《条例》颁布之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适用新《条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在国务院相关规定未出台前,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

4.重视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存在差异问题。针对宁政〔2004〕30号文件已实施8年,被拆迁人普遍反映补偿标准偏低和建设项目性质与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导致补偿标准存在差异问题,建议市政府加强调研,提出稳妥处理意见。

5.加大对违章建筑的执法力度。政府对抢建搭建房屋等违章建筑问题高度重视,但抢建搭建等违法行为仍较突出。建议政府明确责任主体,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依照《城乡规划法》依法查处;对于集体土地上的违法行为,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强化司法保障的措施

1.牢牢把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着力化解征收拆迁纠纷。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任务繁重,事关发展,事关民生。征收拆迁工作中各种多发和复杂矛盾,既使依法行政面临极大挑战,也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机制解决征收拆迁纠纷面临极大挑战。市书记强调,拆迁工作一定要遵循“合法利益要保护,拆迁进度要保证,和谐拆迁是要求”的原则,对衡平和化解拆迁纠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服务西宁发展大局上,统一到保障和改善民生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审判职能,依法办理好每一件征收拆迁纠纷案件,着力化解征收拆迁矛盾,为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司法保障。

2.积极探索实践“裁执分离”模式,着力强化合法性审查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确立了“裁执分离”的模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或不准予执行责任重大。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既要审查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实体内容,也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程序性内容;既要考虑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又要考虑旧《条例》及西宁市的实际;既要考虑保护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拆迁进度,切实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司法审判职能履行好、发挥好。

3.注重协调和解,着力追求和谐拆迁。征收拆迁纠纷产生的原因复杂、矛盾尖锐、衡平难度大。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要把协调和解原则贯穿于审判执行的全过程,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审查案件,都要把协调和解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首选方式,充分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多做耐心细致的工作,特别是对于一些弱势群体,要加以正确引导,协调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既使他们得到妥善安置,又能使征收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4.加快办案进度,着力缩短办案周期。针对司法程序周期性较长与征收拆迁工作要求紧迫之间矛盾突出的问题,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快办案进度,努力缩短办案周期,对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要快审查、快立案、快审理、快宣判、快送达,力争将法定审限缩短一半。即:一审案件在一个半月内审结,二审案件在一个月内审结。对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做到及时审查、及时裁定。按旧《条例》规定,裁定准予执行的,参照新《条例》规定,被申请人不得申请复议;对于申请行政裁决超过期限的,可由行政机关重新裁决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加强对策研究,着力强化审判指导职能。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要针对征收拆迁案件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策研究,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属于政府部门解决的问题,要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全市法院征收拆迁案件的指导,特别是对此次调研中法院层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召开全市法院征收拆迁案件审执座谈会,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确保此类案件依法及时审结,以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既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人民满意的生活之城、幸福之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课题的调查报告及篇二

《破解班主任难题》是部集思广益的书,是部凝聚了智慧的书。全书的作者多是长期担任班主任而且卓有成绩的中青年教师。作为一本立足于教育实践、解决教学实际问题的书,没有空泛地探讨理论问题,它重在为读者剖析班主任工作的困惑以及这些困惑导致班主任所面临的难题,探讨解决这些难题可行的、操作性强的方法。

通过读这本书,受益匪浅。案例:安徽的一位老师为了学生忽略了自己的家人,致使妻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儿子的`学习也每况愈下,期中考试八门功课中有六门不及格,就是在儿子生病时,他也没能及时陪在儿子身边……就是这样一位几乎把全部精力都投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老师,却在一年一度的学生评教中遇上了“红灯”,只获得了73分,这是所有参评教师中的最低分。感悟:纵观天下,没有人不渴望被人认同和理解。正因为如此,案例中的这些老师才有了好心不被理解的苦恼,才意识到了与学生心灵上存在的距离和阻塞,从而产生了与之“沟通”的强烈愿望。

读了这篇案例,心中感悟很深。在自己的工作中,有时也遇到这样的问题,明明自己很热心的帮助,却得不到学生的肯定,甚至是误解,通过李淑范老师的案例分析,我明白了很多。教师在日常教学和生活中要善于观察学生,努力去理解他们的思想与感情、处境与心情、目的与需求,保持与他们的平等交流和沟通,倾听他们的心声,并施以恰当的关爱,方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关心爱护学生是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了它,就没有了教育。今天的学生有很强的自尊心,要求别人尊重自己的个性、尊严以及建议和意见,迫切要求平等、自主、独立。如果班主任能够尽力地尊重他们、支持他们合理的想法和做法,他们会感到由衷的高兴。反之,如果过多地限制他们的独立性,总在旁边加以监护、指导,百般要求他们听话,甚至不恰当地指责,不尊重他们的兴趣、愿望、要求等,他们就会抱怨,以致用各种方式表示抗议。

总之,教师的责任就是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班主任,不管学生以怎样的眼光来看待,都不应与学生赌气,而应怀着一颗仁爱宽宏之心来对待自己的学生,多与他们沟通,多听听他们的心声,多从他们的角度想想,多做一些真正有益于他们的事情,这才是对学生更为理智的爱,这种“爱”才更贴近学生,更有内涵。

课题的调查报告及篇三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和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区作为××的中心城区,理应在建设“和谐××”工作中承担更大的责任、有更大的作为。近两年,我们着力破解社区建设、城区农村“灯下黑”、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等难题,积极解决发展中的不和谐现象和矛盾,在推进和谐城区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同时,我们也针对和谐城区建设中的薄弱环节,进行深入调研,探索了一些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一、破解社区建设中的难题,努力构建和谐社区社区是社会的细胞,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我区现有居民27万人,社区31个。近年来,我们坚持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居民自治为方向,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加快推进社区建设,初步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心城区发展要求的社区建设路子。一是推进社区民主自治。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的职能定位,在全区31个社区中健全了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会等自治组织,制定了《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议事协商制度》等规章,初步形成了社区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制。二是加大社区建设投入。将社区建设经费、社区劳动保障经费、社区办公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逐年递增,2005年将社区建设经费由41万元提高到66万元,对市级补助社区的经费实行专户管理、直达社区,同时按照以奖代投的办法支持社区新建和改造办公用房5000多平方米,基本保障了社区正常运转。三是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建成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3个,开辟社区服务项目40多个;在27个社区设立了“星光老年之家”,成立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30个,帮助2000多人实现了再就业,初步建立了服务社区居民的网络。近几年,全区先后有6个社区被评为“全省社区建设示范社区”,我区被省政府命名为“全省社区建设示范区”。建设和谐城区,基础在社区,关键也在社区。虽然我区在社区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社区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和承接社会事务的能力不强,社区服务功能不够完善,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强。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必须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整合社区资源,科学推进社区合并。按照有利于社区自治、有利于资源共享、有利于社区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根据社区的地缘关系和居民的认同感,按每个社区1万至1.5万人的标准,对现有社区进行整合。对于多数农民已经“居民化”了的“城中村”,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试行“村居合一”体制,加快“城中村”向城市社区过渡。二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弱化社区的行政管理职能,强化社区的社会服务职能,不断提高社区的承接力。推进社区居民自治,使社区的各项工作真正体现民意、合乎民情、顺乎民心。建立工作事务进社区准入制度,减轻社区工作负担,确实需要通过社区来落实的社会事务,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落实工作经费。三是加大社区建设投入,解决社区发展困难。捆绑使用市区两级支持社区工作的经费,按照每个社区两名主职干部,每个主职干部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按季度直接拨付到社区。对社区居委会新建和改造办公用房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办法,列入区政府和街办支持的重点,专题研究,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四是加快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坚持以人为本,把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放在首位,完善医疗卫生、家政服务、幼儿托育、便民超市等生活服务,发展文化休闲、棋牌娱乐、体育健身、图书阅览等文化服务,强化城市低保、困难救济、就业服务等社会保障服务,力求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需、我有所帮”,不断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努力建设服务完善、生活便利、环境舒适、人际关系友善的新型和谐社区。二、破解城区农村“灯下黑”难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我区现有农业人口2.2万人,行政村37个。长期以来,受政策和体制的制约,城区农村一直没有列入重点扶贫开发范围,“灯下黑”的问题十分突出,37个村中有22个属贫困村,繁华城区与落后郊区、富裕市民与贫穷农民形成强烈反差。近两年,我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步伐。一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先后建设乡村油路134公里,改造升级乡村道路65.6公里,完成各类水利设施731处,建设沼气池540口,推广节柴灶5000多口,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二是大力推进产业扶贫。以旅游业拉动农民增收,先后吸纳业主投资5000多万元,兴办“农家乐”107家,年创收1500多万元,提供就业岗位1000多个,每年就地消化农副土特产品300多万元,带动农民人均增收160多元。三是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对12所中心小学校舍进行改造维修,新建扩建校舍6000多平方米;改造乡镇卫生院3所、村级卫生室27个,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88%;加快广播电视通讯设施建设,实现了广播、电视和电话“村村通”,有线电视入户率达88%,农村社会事业取得了显著进步。当前我区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仍然突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消除城区农村“灯下黑”任重而道远。今后,我们要锲而不舍地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促进城乡良性互动、和谐发展。一是进一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乡村道路建设,力争到2006年底实现“村村通油路、组组通晴雨路”的目标。实施茅大路和市区内循环路建设,打通南部山区的旅游交通环线。推进安全饮水工程,让全区80%以上的农民用上安全水。加强生态能源建设,实施“一建带三改”。加快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努力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二是提高农民素质,促进农民向城市居民转变。适应产业发展对劳动力素质要求提高和就业竞争加剧的新形势,把提高农民就业技能作为转移农民就业、推动农村发展的重大举措来抓,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加强对农民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就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分工分业。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消除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政策障碍,切实维护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创造有利于农民进城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让更多的农民成为有稳定职业的产业工人和有稳定居所的城市居民。三是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城市先进文化和公共服务的优势,大力推动城市社会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部门向农村延伸服务,加快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以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建设为载体,广泛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健全教育、医疗等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使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助、贫有所济、幼有所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三、破解失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难题,让发展成果惠及更多群众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高速公路××段、××大道、××高速公路和××、××、××工业园区等重点项目建设相继实施,我区共有2774.9亩耕地被依法征占,2737户、8338人不同程度失去土地,占全区农业人口的44%,其中有1192户3242人完全失去耕地,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一大难题。去年以来,我们举全区之力解决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通过一年多的实践,初步探索出了失地农民生活得到保障、生产得到发展的机制。一是建立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体系,保障好失地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对特困农民实行定期定量救助,累计惠及783人;实施“福星工程”,将278名五保对象纳入财政供养;对失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优惠,参合失地农民达7400多人,915人享受住院补助33.5万元;免收200多名特困失地农民子女学杂费、住宿费和搭伙费等费用。二是建立失地农民就业扶持机制,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在3年试创业期内,可享受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方面特殊的优惠;根据企业的用工信息和用人要求,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失地农民参加专业技能培训的每人由区级补助450元。累计培训失地农民1331人,帮助800人实现就业。三是发展村组集体经济,维护好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在市政设施和工业项目建设征占土地过程中,按照每个村不少于30亩、每个组不少于5亩的标准为村组集体留地450多亩,支持集体经济发展。失地农民问题是伴随城市化和工业化产生的一个社会共性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空间的不断拓展,失地农民问题将越来越突出。今年以来天津路、重庆路、浙江路等重点项目陆续动工建设,使我区的失地农民进一步增多,解决失地农民问题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我们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建立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长效保障机制,切实把失地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一是建立健全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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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转为城市居民条件的失地农民,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将其转为居民,纳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对不符合转为城市居民条件的失地农民,按照“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的原则,以特困农民定期定量救助制度为基础,积极探索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二是不断完善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机制。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取消失地农民就业歧视政策,使失地农民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就业优惠政策。建立工业项目征地与安置失地农民挂钩的制度,企业每征用一亩土地须安置一名失地农民,保障失地群众就业。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优先录用失地农民,促进农民工就业。三是逐步探索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失地农民的需求和承受能力,按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扩大社会保险对失地农民的覆盖面,推进社会保险城乡一体化,逐步使失地农民享受与城镇职工一样的社会保险。按照“政府补贴一部分、集体承担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的缴费模式,探索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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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拆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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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的调查报告及篇四

1、安全问题:管理工作老大“难”

3-6岁幼儿身体各器官和系统尚未发育完善,比较娇嫩柔弱,抵抗力差,易受损伤,多种多样、大大小小、磕磕碰碰事的发生是正常的。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民法通则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不因其空间的变迁而转移,学生在校内发生伤害事故,其责任要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可是事实上不管责任在谁,只要家长追究责任,特别是一些调解事例中,总因对象是“公”对“私”,“集体”对“个人”,不管怎么说是在幼儿园出的事,闹大了对幼儿园声誉有影响等等,最后由幼儿园出钱“息事”。长此以往,“安全”、“不出事”成了是园长工作的底线,事故发生后,园长常常是“耐着性子做事”、“夹着尾巴做人”。

2、家长干预:园长左右为“难”中

当代的年轻家长,特别是独生子女家长,在家庭教育理念上并不缺乏,有的甚至能讲得头头是道,但在对孩子的具体教育上却明显底气不足。于是乎,所有的希望寄托在幼儿园。有的说“幼儿园要以开发智力为主体,要多做游戏,不要做作业”,另一个却说“只要孩子学得会的,就应该教”;有的说“幼儿园要进行双语教育”;有的说“应该学拼音”;还有的说“能让每个孩子都学钢琴”;更有一位说“珠心算对孩子的智力开发有好处,不能不学”。就连每周的食谱干预声也不断:“小孩子吗,当然天天要有肉”“吃肉热量太高了,孩子会发胖,还是多吃鱼”“绿豆芽要少吃,孩子嚼不碎”“大白菜不要吃,我孩子不喜欢吃”……家长个个是“上帝”,“上帝”的话就是“金口玉言”,可这么多“上帝”,众口难调,听谁的呢?园长只是硬着头皮向前,有时就裹足不前了。

3、性质尴尬:园长舒颜“难”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提出:“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又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因此,幼儿园成了典型的非义务教育。政府重视程度大打折扣,一般行政部门无专人分管,政策条文很少有专项下达,只是“参照中小学执行”。诸如:人员性质、编制配备、经费管理、评优晋升等等。幼儿园肩负保育和教育的双重任务,孩子的吃喝拉撒,事无巨细都要科学规范,可在实际配置时,同样规模的小学要配正副校长、教导、总务、会计等的幼儿园充其量配2-3个园长。园行政人员职数不足,造成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晰,常是“校长兼校工,上课又打钟”。最严重的'是保育员人数远远不够,造成教师很多精力用在保育事务上,最后是“驼子跌跟头――两头不着实”。

一些与中小学有明显区别的方面得不到落实,比如,学生在校时间,小学有明文规定“小学生每天在校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却同时规定“幼儿园在园时间不得少于六小时”,笔者至今没有看到这样的文件。

4、多重领导:大事小事都变“难”

《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因此,各级教育行政机关是主管部门,实际隶属于各乡镇人民政府,直属乡镇教育办公室,园内的家长学校归妇联管,卫生保健属妇幼保健所或镇卫生所,具体的还得听财管所、中心校等等,形成婆婆多,事情无人管,功劳人人抢,常常是有了好事个个到场,有了问题无人问津,有了责任个个推卸。开展一些活动时,各方面的领导,要求不同,弄得园长们六神无主,晕头转向。曾有一幼儿园上级来了两位领导进行一般性的业务调查,“吃便饭”时,镇领导、主管、分管、财管、妇联、中心校等竞有16个陪同,光是为了等齐了吃饭就用了一个小时,可想而中平时要决定一些事情,解决一些问题,园长得浪费多少时间,枉走多少路程了。

5、责权分离:放手工作“难”

据了解,除了整体转让的幼儿园,只有极少一部分幼儿园的园长是法人代表。因此,园长们都成了上传下达的中间人,有责无权。有些事“你怎么不汇报?”有些事“这是幼儿园的事,你是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告诉我干什么?”,只有做事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事实上更多的园长没有决策权、人事权、经济权,指挥权也危在旦夕。有一个园长这样说:“往幼儿园塞人这样的好事由领导做,园长只能接受,可未位淘汰,决定待岗等当然是园长来干。因此园长们难说话,难工作,难树威,难做人,就更甭想创造性地发挥自己和他人的作用了。

6、队伍复杂:一园多制“难”中

现行幼儿教育中,人数不多,种类不少。有全民全拨款的,有全民性质但差额拨款的;有全民事业单位性质的,有工人性质的;有正式的,有临时的;临时中还有长期和短期之分,工资差别也很大,被动地形成“一园多制”。特别是不少教职工,性质不稳,待遇不高,长工资没有指望,评职称没有资格,整个的没有积极性,没有盼头,有的连最起码的生活保障都谈不上,凭什么还愿意死心塌地地为园分忧呢?一些乡镇中心幼儿园连一个“铁饭碗”的正规毕业生都没有,这种经济基础很难打造出积极上进,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队伍。不少教师流露出:“上公开课怎么样?搞教育科研又怎么样?能当饭吃?还不是400元。(很多教师还达不到)”也因为工资整体偏低,档距难拉开,造成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局面。

7、成本收费:园长进退两“难”

一方面是各级各类的验收、考核、评比标准对幼儿园班额数有明文的限制,大多数园长也心知肚明,只有按标准招生编班才能真正做到既面向全体,“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又能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另一方面,各种经费开支,不得不让园长考虑多收孩子,减少成本。一位知名园的园长说:“我们收38个孩子,只要保证不被‘一票否决’就成,验收时班额这一项就不想拿分了”。其他有一些幼儿园就更不用说了,有些地方多达六十几,甚至七十几个孩子挤在一个教室里上课,加上教师配备不足,造成严重的恶性循环。一些民营幼儿园更是精打细算,真能在豆腐里算出骨头来,对环境、用品的投资就可想而知了。其实,只要求各级各类幼儿园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作就行了,政府只要监督就行了。

8、各种验收,为课题犯了“难”

各种验收标准中都有“教育科研”“课题研究”的内容,并占有较大的分值比例。而现实中,班子里没有专抓科研的“种子”,教师里没有擅长科研的“苗子”,大多数疲于奔命,正常教学还顾及不周,达不到搞教科研的基本条件。可为了迎接验收等,园长也只能赶鸭子上架,申报课题一哄而上,过程流于形式,结果毫无意义。

综上所述,园长们成了“带着脚镣的跳舞者”,不少园长愁肠百结,心力憔悴。

课题的调查报告及篇五

一、注册成立新公司,将公司的优质资产注入,同时管理层持有相当的股份。

二、引入信托的办法,以隐藏实际的管理层收购,或简化审批,或作为融资方式。由于信托公司的隐蔽功能、杠杆功能和融资功能,在提供过桥贷款方面具有法律上的优势,并且其所有制性质一般为国有,信托便成了在“暂停令”下mbo的重要方式。

三、加大考评力度,以便为下一步的mbo作好准备。tcl的案例公开后,其股权奖励便成为许多企业mbo时的学习榜样,纷纷与政府签订高比例、无风险的股权奖励方案,既省了钱,还回避mbo的帽子。

四、通过法院判决,以回避主管部门的审批。双方联手,经营层演周瑜,国有股东演黄盖。

五、在下属公司操作mbo,为整体进行mbo奠定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

六、直截了当地做。因为财政部叫停mbo,只对上市公司和中央大企业有效力,而对地方企业,或中央大企业的下属企业就无法控制和察觉,这些公司的mbo操作也就一直没有停歇。即使是上市公司,也不乏操作者。如佛山照明股份公司已经向佛山市有关领导提交了管理层收购23.9%国有股的mbo计划书,正在等待进一步的消息。

七、与民营企业成立合资企业或让民营企业收购奉企业,或暗示,或心照不宣,国企的管理层得到赠送的股份。如上海一家民营上市公司目前在和山东几家上市公司接触,开出的条件都包括无偿予以被收购上市公司管理层一定数量的股权,作为自己的“竞争优势”。

刘军:由于国资委成立后,一直谨言慎行,所以对mbo的表态也比较少。但我们通过5月22日李荣融主任、李毅中副主任在国务院新闻办的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国资委三定方案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等可以获得以下信息:一、现在mbo的问题是不规范,也即现在的关键是怎么做的问题,而不是能不能做的问题;二、以后要依法行事,不论是对监管者,还是被监管者;三、先要有法规,然后再依法行事,但现在还没有具体的法规或办法、措施;四、正在加快制定规章法规;五、对地方政府抢先出售国有资产不满;六、对mbo造成的国资流失问题要进行查处,问题查清以后会有所惩处;七、上级政府的国资管理部门会加强对下级国资部门的监督。八、重大国资处理终极权在政府。

主持人:你如何评价国资委的这些态度?

刘军:我非常赞赏国资委依法行事的态度,我相信这是一个非常良好的开始。我在部委工作过几年,我也能体会和理解国资委的难处。国资委的成立,人们对它最大的期望就是“出资人到位”和“政资分离”两点。但目前我们所了解的状况是,这两点并没有完全达到。关于到位,我们知道,缺位的表现可能有两种,一种是名义上的不存在,另一种是名义上有,但没有行使职责。国资委成立,第一种缺位解决了,但第二种缺位现在还没有解决。关于政资分离,由于国资委仍在政府领导下,并且重大国资处理终极权仍在政府。这样在行使所有权时,政府仍然可能会以追求政治和社会目标为最大关注点,而过多地强调社会目标,如挽救困境中的公司或不发达地区开发,可能会折损国家股东的价值,也是重蹈原来的老路,国资委可能轮为政府最好的钱袋子。

刘军:根据国家和各地的政策规定,国有股权的出让一般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因此每股净资产值也就成了许多管理者购买的心理价位,把国有股权转让价格是否高于每股净资产以及差别多少作为是否mbo及是否合算的标准。其实这个理解是有误差的。正确的计算企业价值的方法应是企业未来现金流入的折现,也即企业的价值是由未来盈利决定的,而不是由账上现在的物品决定的。由于每股净资产是从会计角度对企业历史的纪录,并不代表资产的优劣和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企业有许多的潜盈和潜亏因素,这些因素都是不被计算在每股净资产内的。潜盈因素包括:1)品牌和营销网络;2)多年的企业信用和由此形成的稳定成熟的供应渠道;3)熟练的员工,以及由此节省的培训时间和费用;4)低价获得的资源,如土地,厂房,银行贷款,行业准入及政府资源;5)部分存货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或市场上较难获得。潜亏因素包括:1)由于固定资产折旧率较低和技术更新,固定资产高估;2)无效或低效的固定资产;3)存货的呆滞和潜亏;4)应收账款的呆滞;5)冗余人员和重新安置成本。

这仅仅是资产的重置成本与账面成本的差异,更由于企业的价值与构成企业的资产的价值完全不是一回事,而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这两者的'差别往往在上下300%之间。

而更加重要的是,mbo之所以有意义,主要在于:1)mbo是否能有潜在的管理效率空间,这个空间是我们接受价格的能力;2)mbo后现金流状况是否良好。盈利只是纸上财富,而现金净流人才是实实在在。企业利润丰富但资金周转困堆并因此而破产的企业不在少数。

某地一个企业净优良资产5000多万,最后以300多万卖给管理层,对此我是担心的,这种做法把mbo庸俗化、低档化和违法化了。

主持人:你认为目前国内企业在mbo操作上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刘军:在法律上的巨大冒险,对技术操作的严重忽视。具体地说,就是企业在实施mbo时把注意力都集中于政府主管部门的价格谈判上,集中于以尽可能低的价格取得国有资产,不惜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甘愿冒着法律和道德上的巨大风险。由于法律上的巨大冒险,导致对方案设计、技术操作的严重忽视,也由于方案设计、技术操作上的简陋不得不冒更大的法律风险,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中国有句古话叫,千金之身,坐不垂堂。企业家作为社会的精英,希望通过mbo实现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自身价值的提升,都是正常的事,但应通过科学合适的方式完成。否则在承受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和经营风险的同时,还得每天提心吊胆于法律算后账,就太不值得了,也不利于企业的管理和企业家才能的发挥。

主持人:那你认为什么才是实施mbo科学合适的方式?

刘军:mbo是个复杂的金融操作,其每个步骤每个环节都需要科学严谨的设计,需要操作者有全面的管理、财务、法律知识。比如在融资额度上,应是在对企业息税前利润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情况,按照科学方法设计出一个企业融资的最大值和最优值;在付款安排上,应综合考虑企业日常经营现金流和mbo产生的现金流,并达到二者的良好匹配;在股权架构上,应做到稳定性和动态性的平衡;在前期调研中应运用许多科学的分析工具;在风险控制上,应提前设计好警示指标体系。同时,mbo的设计要体现创新性,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不应把mbo的模式在企业间照搬,其实西方国家的许多金融产品都是因mbo而创新出来的,创新可能会和现有法规有所冲突,但我们希望企业家在mbo时顶多闯黄灯,千万别闯红灯。

刘军:人们对新的国资委的成立一直抱有很大的期望,这一方面是由于国有资产在我国整个财富体系和经济运行中占有主导性的地位;另一方面是由于这么多年来,国有资产一直都在以不同的形式地流失,以致于如何管理国有资产成了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问题之一。社会上对mbo的非议也主要集中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国资委成立后,解决了“五龙治水”的局面,明确了出资人和收益人,并且在多次公开讲话中都提到了mbo,认为mbo的问题出在不规范,并没有否定mbo本身。因此我认为国资委的成立,必将开创一个“后mbo时代”。但有三个前提:首先,国资委有“老板”的压力和动力,而不是老板加婆婆;第二,真正做到依法办事;第三、关于mbo方面的规章制度能较快出台,而不是要等很长时间。

刘军:我认为在国资委成立后,特别是其在制定一系列关于国资监管的政策后,“后mbo时代”才会来到,这个时期的特征主要有:

一、地方政府获得了更大的控制权,各地会加紧mbo的实施;

二、mbo操作会逐渐透明,从暗箱操作走向半公开,信息披露会加强;

三、mbo的形式会更加丰富,会有双mbo、分步mbo、反mbo及买壳mbo等新的形式,并且mbo的推动者也会由原来的企业管理者推动扩大到债权人推动、股东推动和政府推动等多个推动源。

四、融资方式和付款方式上会有较大的突破。

总之,mbo的规范性和创新性会加强,在mbo的热潮继续持续一段时间后,可能会渐趋冷静,就像现在国内企业上市一样,仍然是个目标,但不会不顾一切地为上市而上市,上了市不一定能融到多少资,mbo后也不一定会发多大财,关键在运作。

主持人:你预测国家对mbo的政策什么时候会松动?

刘军:我没有这样的预测能力,我只能是估计或者猜测。根据国资委成立以来的举动和国内mbo的现状,我估计,在今年10月份左右,国资委可能会以某种形式出台一个有关mbo的规定。当然这也是很多人的希望。各地大力推动mbo并不在于它没有缺点,而在于企业改制没有良方。我觉得,我国大量的中小国有企业面临着十分紧迫的改制问题。更为重要的是,mbo已经实行了,根本就不可能彻底停下来,也停不起。某些企业已成功mbo,大多数企业管理层的心态已严重失衡。由此推断,mbo离重新启动的日子不会太久。若停得太长,企业改制会陷入一种更加混乱的状态。

当前mbo正如火如荼,而监管部门却没有指引性的文件,非逼着把mbo这么富于创新性的事物变成“阴谋”,只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更强的震荡,更多的问题。叫停也许只能算是“鸵鸟政策”。

主持人:你能否预测一下国资委关于mbo的政策会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

刘军:我想,新的关于mbo的规定可能会体现以下内容:

一、mbo合法化,国家认同mbo作为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形式;

二、加大年薪制的金额和范围;

三、在大多数企业可能会采取奖励股权或期权的方式,但比例应该不会超过35%;

四、主要在资产的增量部分进行奖励,量化存量资产不大可能;

五、会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六、对融资方式可能会放宽;

七、在资产作价上会有一些规定。

另外,单独出台mbo方面的规定不大可能,因为这太难界定mbo的范围了。我估计,国资委关于mbo的规定可能会在企业国资监管条例的实施办法中体现,或者在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国有企业经营者奖励考核办法等规定中体现,也可能散见在这些规定中。

主持人:你认为国资委在监管mbo上的难点是什么?

刘军:一是如何尽快建立规范的企业出售产权的程序,每一个程序都建立比较公平的竞争方式、公开的操作方式,这两个“公”特别重要。需要说明的是,我国mbo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因此,在对企业实行mbo时需要考虑公益性。因此,出价的高低不能成为收购者的标准。也就是说,由于国有企业有其历史原因和特殊性,出价高的人不一定能够成为收购者,而出价低的人也不一定不能成为收购者。因此,这个问题对国资委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单地把想mbo的企业在产权交易所挂牌是不科学的,资本变动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决不像卖萝卜白菜那么简单,为公开交易,简单地挂在产权交易所也没有用,这方面可钻的空子太多。

二是如何摆平未实施mbo的企业家们与已实施mbo的企业家们的心理失衡。

三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如何既分级行使所有权职责,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同时又要对下级进行监督和指导,防止各地松紧不一。

国内mbo之所以这么“热闹”,是因为全社会的“智慧”在做,国资委在制定办法和规定时,也应该集中全社会的智慧。

主持人:在出台mbo的规定前,你认为国内mbo会不会平静地等待?

刘军:不会。我想应该是一方加紧立法,一方加紧暗渡陈仓吧。

刘军:应该是逐渐规范,但别指望一招就灵。财政部的前后两次不同表态,地方国资委迟迟无法建立,各地抢先逼退国有资产,国资委如何定位,中央和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如何分工和协作、各地各企业在暂停mbo后仍在暗中操作,以及如何摆平已实施mbo的企业家们和未实施mbo的企业家们,都是mbo对我们制度困境的挑战。

把政策的门槛过度抬高,严格审批,表面上会限制不规范行为,实际上可能也限制了一些不规范,但却让企业把注意力再度集中与政府、与国资部门的谈判中,而不是把管理层收购集中于前期可行性论证和严谨的技术操作上,把mbo这样一个多赢安排变成一个零和游戏,歪曲了mbo的实质,丢掉了mbo的精华,丧失了mbo作为企业改制的重要益处,我们应该尽量避免出现这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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