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体会是一个宝贵的财富,它可以帮助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从容和稳定地前行。请大家阅读以下工作心得体会范文,从中汲取经验,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7篇)篇一
近日,乡镇教师工作条例正式出台,这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政策法规,对于乡镇教师的工作和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和保障。作为一名乡镇教师,我对这项条例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在实践中,我深感这项条例对于乡镇教师的工作条件、教育资源和职业发展路径的改善,给了我们更多的动力和信心。本文将从乡镇教师工作条例的出台背景、对工作条件的改善、对教育资源的改善、对职业发展的改善以及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改善等方面,进行连贯的阐述和分析。
首先,乡镇教师工作条例的出台是对我国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农村地区教育水平相对较低,乡镇教师面临着许多困境,比如缺乏师资、教学设备落后等。乡镇教师工作条例的颁布,弥补了农村地区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漏洞。这项条例明确了乡镇教师的权益,明确了责任和义务,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
其次,乡镇教师工作条例为乡镇教师的工作条件提供了更大的改善空间。在乡镇教师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乡镇教师的人身安全、劳动保障和社会福利等权益。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意味着我们可以更加安心地从事教育工作,不用再担心与学生之间发生冲突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同时,这也为乡镇教师的薪资待遇、职称评聘等方面提供了更多的保障,提高了我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再次,乡镇教师工作条例也为农村地区的教育资源改善提供了新的途径。在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学校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设备和教育技术水平相对落后。乡镇教师工作条例鼓励优秀的教师到乡镇地区任教,通过派岗计划和引才政策,吸引更多的优秀教师来到乡镇学校执教。这将有助于提升乡镇教育的质量和水平,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为农村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机会和发展环境。
此外,乡镇教师工作条例也为乡镇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路径和机会。在过去,乡镇教师常常因为教育资源和发展机会的相对匮乏而感到迷茫和无力。通过乡镇教师工作条例的出台,乡镇教师可以更加便捷地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同时也为乡镇教师的职称评聘提供了更加公正、公平的机制。这将激励乡镇教师更加努力地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能力,为乡村教育事业做出更多的贡献。
最后,乡镇教师工作条例也促进了乡镇教师队伍建设的提升。优秀的教师是乡镇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而条例的出台,无疑会为乡镇教师队伍的建设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通过条例的规定,乡镇教师的选拔、培养和考核将更加科学和规范,优秀的教师有更多的机会得到应有的培养和提升,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乡镇教师队伍。
总之,乡镇教师工作条例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为乡镇教育的发展和乡镇教师的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作为乡镇教师,我们应该珍惜这个机会,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和专业能力,为乡村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相信在条例的指引下,乡镇教师队伍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7篇)篇二
近年来,我国乡镇教师队伍逐渐壮大,各地的乡镇教师承担着培养下一代的重任。为了规范和促进乡镇教师的工作,我国出台了《乡镇教师工作条例》,这对乡镇教师工作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指导文件。在实际工作中,我深切感受到这个文件的指导力和实践意义。下面,我将围绕乡镇教师工作条例这一主题,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乡镇教师工作条例明确了乡镇教师的基本职责和具体要求。这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工作目标,使我们对自己的职责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条例要求乡镇教师要忠诚于祖国,忠实履行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公平水平。作为乡镇教师,我们要深入领会并践行这些职责和要求,不断加强学习和自我提升,以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教育使命。
其次,乡镇教师工作条例强调了乡镇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这是乡镇教师工作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条例要求乡镇教师要恪守教育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师德师风,以身作则,对学生负责,爱岗敬业。在实际工作中,我深感作为一名乡镇教师,自己不仅要掌握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更要时刻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榜样形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引领和影响学生的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乡镇教师工作条例还规定了乡镇教师的工作条件和待遇。条例明确了教师的劳动时间、工资福利、休假等具体情况,为乡镇教师争取了合理的待遇。在我看来,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政府对乡镇教师的关心和支持,也为我们提供了更好的工作环境和保障。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我可以更加专注于教育教学工作,全身心地投入到学生的教育中去。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乡镇教师工作条例还强调了对乡镇教师的培训和评价。这对于提高乡镇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非常重要。条例规定了乡镇教师应当定期接受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对乡镇教师的考核评价,为乡镇教师提供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机会。我认为,这种强调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种需求和动力,只有不断学习进取,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综上所述,乡镇教师工作条例对于规范乡镇教师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作为一名乡镇教师,我深切体会到这个条例的实践意义和引导力。通过遵守条例的要求,我能够更加明确自己的工作目标和职责,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发扬条例所倡导的优良传统和精神,为乡镇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7篇)篇三
乡镇教师是我国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他们承载着培养下一代的重任。近期,《乡镇教师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为乡镇教师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支持。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这项条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体会。
第二段:加强教师素质培养。
《条例》明确要求乡镇教师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提高教学水平。这要求我们教师要不断学习、不断进取,不仅要掌握扎实的学科知识,还要具备科学教育理念、先进的教学方法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我在实践中发现,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才能更好地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第三段:加强教育教学管理。
《条例》对乡镇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强调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这要求我们教师要提高管理能力,善于组织协调,合理安排教学时间和任务。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通过规范的管理,可以提高教育教学效果,让学生得到更好的教育。而且,管理的良好实施还能够为教师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激发他们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四段: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
《条例》强调乡镇教师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心、教育和管理学生。这要求我们教师要积极与家长进行沟通,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学生在家庭中的情况,更好地把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在实践中,我发现家长的参与和支持对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通过与家长的密切合作,我们能够更好地帮助学生成长,培养起他们对学习的兴趣和能力。
第五段:倡导乡村教育多元发展。
《条例》提出要加强乡村教育多元发展,鼓励教师创新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这要求我们教师要开阔思维、勇于创新,不断探索适合乡村教育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在实践中,我发现通过创新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的探索精神和创造能力。而且,多元发展的乡村教育还能够为各类学生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实现教育的公平与包容。
结尾段:总结全文。
通过对《乡镇教师工作条例》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理解到这项条例对乡镇教师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支持,同时也对我个人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我将进一步加强自身素质培养,改善教学管理,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以及推动乡村教育多元发展。相信在条例的引领下,乡镇教师的工作将更加精彩,为乡村学生带来更优质的教育。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7篇)篇四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团建设,切实贯彻落实“工作到支部,全团抓落实”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团支部工作的思想:以党的中心工作为重点,全面活跃团的工作,培养新世纪的合格人才。团支部必须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广泛、活跃有效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团支部的基本任务:
1、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执行党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维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开展符合青年特点的各种生产、文体和公益活动。
2、围绕党政中心开展敬业爱岗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岗位奉献、岗位成才;同时,要加强公民意识和法制教育,引导团员青年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多做奉献。
3、接收团员,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表彰先进,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入党。
4、加强团员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监督团员履行义务,保障团员所享受的权利。
5、教育和带领团员青年同一切危害党和国家利益,损害共青团光荣称号的不良行为做斗争。第四条团支部工作的基本原则:
1、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
2、代表维护青年利益,引导青年健康成长。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团支部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同时接受同级行政的帮助和指导。
第六条团支部应围绕单位的“急、难、险、重、新”任务,积极开展突击活动和达标争先创优活动,当好党的助手、行政的帮手。
第二章团支部建设。
第七条团支部组织设置原则:
1、凡有三名以上团员的单位,均可建立团支部。
2、组建团支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将团支部“以大化小”或“集小合大”,以适应我管理区的特点,便于开展团的工作。
第八条。
团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按照选举的基本程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至两年。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可以采用自荐、推荐、组织考察提议和团员直接选举的办法,青年党员可以担任支部委员会成员。团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团员大会和上级团组织负责,负责处理和领导支部日常工作。
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向支部团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支部团员大会的审查和监督。支部的重大问题,如贯彻执行上级团组织的决定、制定支部工作计划、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接收新团员、决定对犯错误的团员的处分等,都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支部委员会可以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交团员大会讨论决定。第九条团支部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团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如果支部委员会发现团员大会的决议不正确,可请求上级团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支部大会决定。
第九条团小组的基本任务:
在团支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和指导团员努力完成团支部布置的各项任务;接受团员的汇报,有针对性地做好团员思想工作;定期开展小组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协助支部活动和业余文体活动。
第十条团的基层工作干部是团的工作最基本的骨干力量,又是党政干部队伍的重要后备力量。因此,必须做好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把热心团的工作、责任感强、组织能力好的团员或青年党员选举到团的支部委员会来充实基层团干部队伍。
第十一条“三会二制一课”制度内容: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课。
第十二条团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1、团支部每季应召开一次支部大会。会前要做好准备,内容应及早通知。流动分散的团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几次召开。
2、团支部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团小组会,互通情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
3、团小组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团小组会,传达支部决议、决定和要求,落实具体工作。
4、团支部每年应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交流工作,沟通思想。
5、团支部每季度至少要上一次团课。
6、外出助勤、短期培训和长期出差的团员,应凭临时团组织关系或团员证参加当地的团组织生活。
第十三条团支部组织生活方式,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组织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团员证分级管理制度。
团支部主要负责:每月收缴团费时在团员证内团费收缴卡中注明;根据《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团委规定的团籍注册时间,组织团员进行年度团籍注册后,段团委将根据各支部团籍报告修订《团员登记册》。
第十五条团员教育评议制度:
1、团员教育评议制度是团支部定期对团员进行正面教育、提高团员意识、开展自我批评的工作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工作每年一次。教育评议工作分民主评议、评议表彰及组织处理三个阶段。
2、对民主评议中评出的优秀团员、合格团员,团支部应办理年度注册手续,并在团员注册栏内注明“教育评议活动注册”。对已评出的经帮助可以合格的团员暂缓注册,并提出限制改正措施;对已评出的不合格团员,经教育帮助仍不改进的,团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团纪处分甚至开除团籍。处理和处分团员均按正常组织程序进行。第十六条团支部汇报请示制度:
1、团支部每月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汇报上月工作情况和本月的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种活动。
2、团员每季度应向支委会(团小组长)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3、团小组长每季度向支委会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内容是:执行团支部大会决议的情况,支部布置工作的落实、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团员青年思想状况、建议及要求等。
4、团支部委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每月向支部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七条团员考核制度。
1、团支部应建立健全团员的评比制度,每年按达标创优标准对团员至少进行一次考核,公布考评结果。对成绩优异的团员,团支部应向同级党政组织或上级团组织提出建议,给予更高层的表扬或奖励。
2、对团员的考核评比结果应作为评选优秀团员综合表彰的主要依据。
1、确定积极分子。根据青年的表现情况和申请,团支部应建立积极分子花名册,对要求进步的青年有目标、有重点地进行培养。
2、增减考察积极分子。把要求进步的列为积极分子,团支部应指定专人帮助培养,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团的会议和活动,定期给他们上团课,使他们了解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半年时间)。
3、接收积极分子为新团员时。当申请入团的青年积极分子培养成熟,具备入团条件时,团支部应及时做好接收新团员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临时团支部不能发展青年入团,但可以接收青年入团申请,并负责转递到其原工作单位的团组织。
第二十二条团支部应积极向党支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向党组织提供推荐者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团支部应每季或半年向党支部了解团员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情况,并及时登记入册。
第二十四条团支部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时应把好“四关”:即对象确定关、教育培养关、推荐关和跟踪考察关,以确保推优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团支部对违反团章,触犯刑法以及路风、路誉,给团风带来严重损害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团员,应当给予批评、帮助,并提出团内处分意见,报请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二十六条根据团章规定,凡年满二十八周岁又未担任团干部职务的团员,在本人提出超龄离团要求时,应及时办理离团手续。
第二十七条担任团支部委员的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后,应待本届委员会任期满后再办理离团手续。
第五章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内容。
第二十八条团支部思想政治工作主要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
2、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任务的教育。
3、团的基本知识、共产主义理想和爱国主义教育。
4、“四有”、“五爱”教育。
5、团性教育。
6、公民意识教育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
第二十九条共青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是通过团的各项活动来完成的,团支部应通过组织座谈会、演讲、出版报、生产突击、义务奉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开展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团支部的后进帮教工作应建立帮教包保制度,要有重点和针对性,每月至少找重点人谈话一次。
第六章团费收缴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按比例交纳团费。每月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三分之二的0.5%;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三分之二的1%。
第三十二条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支部应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团费的团员,一律按自动退团处理,本支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团费管理。
1、对团费建立严格的制度进行妥善管理,严格收缴手续,定期向团员公布收缴情况。
2、团员每月缴纳团费时,团小组长(团支部书记)应做好记录,并在团员证上注明。团小组长向支部缴纳团费时,应将团费收缴记录交支部签名盖章,然后由支部组织委员填写《团支部工作手册》的“团费收缴情况记录”表。团支部向段团委缴纳团费时应填写《团员交纳团费清单》一式两份,段团委应在团支部交来的《团员交纳团费清单》上加盖公章,一份存底,一分交支部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第三管理区团支部,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7篇)篇五
教师管理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而教师管理工作条例作为规范教师管理的基本法规,在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学习教师管理工作条例,我深切感受到了其对于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并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有效引导教师成长。
教师管理工作条例明确了教师成长的指导原则和方法,强调了以德育为基础、以教学为核心、以发展为导向的教师发展方向。由此,我认识到,作为管理者,我们应该关注教师的职业发展,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只有通过有效的引导和培训,教师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段: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管理工作条例中明确了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在我的实践中,我发现要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就要注重选拔和培养优秀教师,建立健全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加强教师团队合作等方面的工作。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才能培养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段:健全教师管理制度。
教师管理工作条例中明确了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我工作中,我意识到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对于管理教师的行为规范和管理方式的规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只有通过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才能实现教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五段: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
教师管理工作条例中还明确了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的重要性。从实践中我体会到,与家长的良好合作和沟通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及时与家长交流,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和需要,教师可以更好地帮助学生解决问题,促使学生在学业和生活上取得更好的成绩。
结尾:
教师管理工作条例对于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教师管理工作条例,我深入理解了教师管理的核心价值和要求,也体悟到了自身在教师管理中的责任和使命。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贯彻教师管理工作条例的精神,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7篇)篇六
5月1日起,国家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与旧条例相比,新信访条例有90%的内容做了修订,新精神、新规定非常多。在我看来,新《信访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十年前旧《信访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还为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权利: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可以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信访内容是否受理,必须给予书面回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另外,在新《信访条例》总则中,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被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被引申为“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一系列职责被强化,我注意到,有三个“应当”条目尤为醒目: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当然,新版《信访条例》并没有无节制地扩张信访主体的诉求权利,而是在强化中又有规范。新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权利行使和保护都不能偏离法律航线和理性尺度。
细读新《信访条例》中的严厉措辞、饱含问责要义的约束性条目,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打造责任政府的力度清晰可鉴。由此可见,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加强党的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一大路径。
信访有其以柔克刚的优势,它能以适当的人治性制度缓和法治在一定情形下的过分僵硬和过分刚性。但信访并非权利救济和保障的独木桥,信“访”更应信“法”。不可否认,中国信访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但它一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又为对一些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运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一股对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的抵消力。中国现行信访制度承载了太多的不合理责任,已感力不从心。正如众多专家呼吁的那样,社会成员的正当参与和权利保障并不只有信访活动一条独木桥可走,信访不可能也不应当“包罗万象”、“包打天下”;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多的应通过国家法律的渠道来实现。
新版《信访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这一发展方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新版《信访条例》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势头良好,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这对我们提高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作为一名学校的行政后勤人员,更应尽快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7篇)篇七
(1)党的委员会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党组则是由党的委员会决定。
(2)党的委员会可以批准接收党员,党组不能。
(3)党的委员会可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4)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
(5)党的委员会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领导关系,党组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指导关系。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7篇)篇八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安全问题的日益凸显。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网络安全,许多企业和机构开始采取密码保护措施,实施密码工作条例。在我个人参与实施密码工作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密码工作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密码工作条例能够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需要使用到各种数字身份证明,如银行卡和电子邮箱等。这些数字身份在未受密码保护的情况下,很容易被他人非法获取和滥用。通过密码工作条例,个人隐私可得到有效保护,无需担心个人信息被他人窃取。
其次,密码工作条例有助于提高网络安全水平。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黑客攻击和网络病毒的威胁也日益增加。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可以规范个人和组织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加强对密码和账户的管理和保护,从而减少黑客攻击和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此外,密码工作条例对于防止信息泄露和数据损坏具有重要意义。在信息时代,大量的个人和企业重要信息储存在网络上。密码工作条例的规定可以使个人和企业对重要信息采取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从而有效防止信息泄露和数据损坏的发生。只有确保信息的安全性,用户才能更加放心地使用互联网。
然而,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有些人对密码工作条例的要求存在理解难度。一些人对密码的复杂度和更改频率存在疑虑,认为这样做会增加他们使用网络的难度。其次,密码的保护还需要个人自觉性的提高。许多人倾向于使用简单容易猜测的密码,这样很容易被他人破解。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提高公众对网络安全和密码工作条例的意识,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密码保护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密码工作条例在保护个人隐私、提高网络安全水平和防止信息泄露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密码工作条例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公众和相关机构共同努力来解决。只有保障网络安全,个人和企业才能在网络空间中放心地开展各项活动。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提高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可信赖的网络空间。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7篇)篇九
新版的《党组工作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作出了全面规范,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7篇)篇十
2020年初,可算是我工作上另一个转折点,更是一个新的开始--加入中原发展,成为其中一员。不知不觉,入职已有半年了,在这半年里收获的实在太多了,说也说不完,要多谢的不单只是一两个人,更不是一句“多谢”就能简单了事的。
之前在龙岗有做过三级市场,对龙岗和售楼这个行或多或少也有些了解。卖一手楼是我一向向往的工作,多谢我的经理给了我这个发展的好机会,踏入销售这一行列中,认识一班好同事,学到的不再是书本那枯燥无味的知识。
记得我来时的运气比较好,第二天本项目就开盘了,开盘对我这个新人来说是一件很迷茫的事,很多同事都在忙着收获,当时我在想我要努力学习,考过就能够接客户了,由半知半解的我到此刻对销售流程有必须的了解,学到了不少的东西,当然也少不了同事之间的帮忙。深入售楼工作之后才发现其实很多事情要做,要学的却是无比的多,销售知识永远是个无底深渊,但正因如此,我乐此不疲,越来越喜欢这份工作。
前二个月,都是担任见习置业顾问,一边协助同事做好销售工作,一边学着自我接待客户。在那里,同事都很好,很愿意去教我知识,也很放心让我去做,去试。慢慢地,接待客户、跟踪客户、签定合同、售后工作、银行相关规定各方面都开始有必须的认识。
虽然刚开始还有点不习惯,因为正是楼盘旺季,工作比较多,但心里不断告诉自我,不断想,付出多少,收获多少,只是时间问题。即使往后不在这行业上工作,此刻学到的这些我相信以后绝对用得上。
4月份,正式升上为实习置业顾问。开始真真正正接待客户,独立一人将所有的工作完成。挑战性很大,一向带点自负的我也充满信心。之后,不断遇到过问题,但在同事跟经理的协助下,都能顺利将工作完成。业绩嘛!这半年来还算一般般,称不上好,总销售24套,转介成交5套。总金额19491369.5万元。对入行不久的来说还算是对自我有个马马虎虎的交代,也或者算是一种鼓励吧。
其实,总的来说,太多的不足之处了,未能一一说明。但最显然而见的,销售技巧,自身的应变本事,国家政策各方面还有待加强。总之,要学得多得是,虽然自我还年轻,但心态还是要摆得正,主动点,进取点,去学,去做。记得刚入职,经理曾说过“多去问,多去做,不要怕亏,反正做了就没错的”!
下半年,也是新的开始。同样的,对于未来,我充满了期待,期望自我还能一如既往地用心去学,去做,甚至做得更好,更精。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7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含党总支部,下同)建设,促进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第三条党支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凡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或部门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其它单位或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组织关系由联合党支部管理。党支部的设立与撤销,须经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审批。第五条股份制企业,只要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均须成立党支部。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控股的企业,党支部由方负责建立、领导。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参股的企业,由股东会协商,委托其中一方党组织负责建立、领导股份制企业党支部。
第六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由于执行临时任务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经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不能接收新党员,但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第七条已建立的党支部由于党员减少,正式党员不够3人时,如果工作需要,在6个月内能把党员数增加到3人或3人以上的情况下,可保留党支部,但在此期间不能形成支部决议、决定。超过6个月,党员数仍达不到3人的,须报经上级党组织撤销该党支部,剩余党员合并到相邻或相近的党支部。
第八条党员超过50人的单位或部门,可成立党总支部。党员接近50人的单位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总支部。
第九条在组织设置上,除依据第四条、第八条外,根据集团实际情况,行政队级单位一般应设党支部;下设若干队的科级单位,一般应设党总支部。
第十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人或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设支部书记1名,并根据支部委员数的多少,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保卫(保密)委员、统战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一条在支部委员会任期内,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支部委员发生缺额,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支部书记和副书记,但不能指派支部委员。
第十二条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任期届满,应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三条凡党员10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划分党小组。每个党小组的党员一般不能少于5人。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建立党小组,由支委会决定,但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基层党支部必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第十五条生产工作一线党支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和监督重大决策的实施,促进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重大问题的范围是:生产经营年度计划,改革改制方案,干部人事变动,工资奖金分配,资金使用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评选劳模先进,重要规章制度废立修改,等等。
(四)积极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主动为行政排忧解难。
(五)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权益,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和业务技术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六)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文明和谐建设。
(一)监督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得到贯彻执行。
(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开发、人事管理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三)加强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壮大党员队伍,提高党员素质。
(四)领导企业文明和谐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培养教育职工,促进队伍稳定。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职工的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五)参加本支部有关人事、培训、福利等问题的研究。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第四章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十八条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支部委员会领导党支部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实行“双重负责制”,即:对党员大会负责,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的审查和监督;同时,对上级党组织负责,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条加强支委班子建设,使支委会成为组织健全、政治坚定、公正廉洁、团结协调、开拓进取、群众信任的领导集体。
第二十一条支部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统一意见后,按照分工进行落实。不管是书记还是委员,在进行党内表决时,一人只有一票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每个支部委员都要增强委员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汇报思想和工作,接受支部委员会的领导、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总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情况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6次。科级建制的总支、支部委员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半年、下半年各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支部委员会应建立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业务知识,提高支部委员的综合素质和领导水平。
第二十五条支部委员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尊重群众,依靠群众,关心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教育,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二十六条支部书记是支委一班人的“班长”,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将单位和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二)组织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按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代表党支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四)经常同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了解掌握党员、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二十七条支部书记的任职条件是:热爱党务工作,努力学习钻研,思想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勤政务实,善于协调,公正廉洁,群众拥护,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经组织考察合格。支部书记任职,一般要有三年以上党龄。基层党委报经集团党委同意,可选择若干支部作为试点,对支部书记进行公开直选。
第二十八条专职支部书记和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按同级别干部进行管理,享受同等待遇,工资、奖金、福利等一视同仁。按照规定,专职支部书记可以参加政工职称评审。
第三十条党支部应加强对党员的培训学习,坚持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进行科学发展观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在职党员、流动党员和离退休党员的分类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总支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党员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与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中的自评互评同时进行。以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每年至少对党员进行两次党课教育,分上半年、下半年进行。
第三十二条党支部应及时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视情况不同,为党员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三十三条党支部要增强党员主动交纳党费的意识,使党员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并根据党员工资的变化情况,及时按规定变更党费交纳比例和金额。党支部每年年底应将党员党费的交纳情况向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维护党员权利,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让党员了解党内事务,让党员参与党内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不断巩固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
第三十六条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区站网”等活动,结合活动的开展,给党员分配适当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经常检查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使党员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得到锻炼,成为基层单位的生产骨干、技术尖子和后备干部。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向党员进行党规党纪教育,对违纪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党支部要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根本任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文明和谐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第四十条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着眼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既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又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既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既解决职工的思想问题,又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一条经常对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形势任务教育、优良传统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企业精神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帮助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职工的集体观念、法制观念和主人翁意识,激励职工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做出贡献。
第四十二条积极开展文明和谐创建活动,倡导文明和谐理念,营造文明和谐氛围,构建文明和谐矿区。不断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员工行为。
第四十四条党支部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党支部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支持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组织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所属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控(参)股企业党组织建设的具体办法,由集团党委另行作出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由集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条例相应作废。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7篇)篇十二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密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保护个人和机构的密码安全,各行各业纷纷制定了密码工作条例。笔者在公司实施密码工作条例后,深刻领悟到了密码安全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密码工作条例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的作用。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笔者的心得体会。
首先,密码工作条例使我们深入认识到密码保护的重要性。在密码工作条例的指导下,我们逐渐认识到密码泄露对个人和公司的潜在风险,因此加强了密码的管理和保护。在过去,我们常常为了方便而设置简单的密码,或者在多个账户使用相同的密码。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要求,我们要求更复杂的密码,定期更换密码,并且为每个账户设置独立的密码。这种改变不仅提高了我们的密码安全水平,也让我们认识到密码保护的重要性。
其次,密码工作条例提高了我们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在密码工作条例的指导下,我们学习了大量有关网络安全的知识,并了解到了网络攻击的方式和手段。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了网络攻击的威胁性和随时可能发生的可能性,从而更加警觉地保护自己的密码。同时,密码工作条例还规定了密码泄露事件的处理流程,使我们清楚如何应对密码泄露事件,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此外,密码工作条例在加强公司密码安全管理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公司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密码安全管理机制。密码工作条例规定了密码设置和使用的标准、密码存储和传输的方式、密码保护的措施等,为公司的密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此外,密码工作条例还明确了密码管理的责任和追责机制,明确了各个岗位和部门的责任分工,增强了密码安全管理的效果。
最后,密码工作条例促进了公司文化的转变。密码安全是一项持久性的工作,需要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在密码工作条例的指导下,我们形成了一个共同维护密码安全的文化氛围。员工们积极参与公司密码安全专题讲座、培训等活动,提高了密码安全意识。大家纷纷开始主动关注密码安全,相互提醒使用强、复杂的密码,并定期更换。这种文化转变使得公司整体的密码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综上所述,密码工作条例在个人和公司的密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我们更加重视和加强了密码保护的意识,加强了公司的密码安全管理,提高了密码安全的整体水平。同时,密码工作条例也促进了公司文化的转变,形成了共同维护密码安全的文化氛围。相信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密码安全意识,加强密码保护,共同构建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7篇)篇十三
牢牢把握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一定要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毫不动摇地贯彻执行军委主席负责制,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警方针,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灵魂,确保政法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一方面,对党忠诚,是政法队伍政治灵魂和价值底色,是对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第一位的政治要求。政法机关要始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动摇,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凝聚警心,用核心价值观激励斗志。坚持“干警战斗力到哪里,思想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凝聚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积极推进“互联网+政治工作”、加大“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着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和感召力。另一方面,政法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使命,只有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永葆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政法队伍才会倍增强大内生动力,新时代政法工作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要强化“四个意识”,始终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紧要的政治、最根本的要求来抓,不断强化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7篇)篇十四
自12月25日起,《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为目标,内容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这是原《条例》实施后首次“升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
党的以来,中央提出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但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诸如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无明确规定,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会职责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地方委员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中央党校教授肖立辉说:“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因此,新修订《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提高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执政环境。
《条例》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并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此外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创新了《条例》内容,理顺了地方党委机制,能有效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的发生。
新修订的《条例》内容在五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巩固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二是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规定了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三是对全会和会决策事项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四是强化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弥补了以往专职副书记因分管太多、各管一个领域而难以着力的局面。五是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为很多缺乏有效酝酿机制的议题提供了平台。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7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7篇)篇十六
自2015年12月25日起,《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为目标,内容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这是原《条例》实施20年后首次“升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
党的以来,中央提出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但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诸如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无明确规定,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会职责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地方委员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中央党校教授肖立辉说:“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因此,新修订《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提高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执政环境。
《条例》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并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此外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创新了《条例》内容,理顺了地方党委机制,能有效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的发生。
新修订的《条例》内容在五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巩固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二是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规定了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三是对全会和会决策事项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四是强化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弥补了以往专职副书记因分管太多、各管一个领域而难以着力的局面。五是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为很多缺乏有效酝酿机制的议题提供了平台。
教师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7篇)篇十七
2015年6月11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这则8章39条的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了全面规范,对党组的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责。
如何管理好党员、提升党员党性意识、保持党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是党组当前工作的第一要务,管好党员应从抓好党组工作开始。
《条例》的正式发布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规范了党组议事程序,对党组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也为党组决策明确了一系列“戒尺”和规矩,必将推动党组发挥更大作用。
如何避免受此前党组制度不完善、没有专门的党内法规、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一些“拍脑袋决策、最后拍屁股走人”的乱决策现象,杜绝资源浪费,确保决策成效,《条例》立下了“责任追究”戒尺,首次确立了党组决策责任追究制,并且高级别地单设“责任追究”章节,规定了今后凡“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等,不但要追究党组书记的责任,还要追究党组成员的责任,并且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将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这就意味着以往“集体决策无过错”的“潜规矩”终结了,严厉的终身责任追究,时刻敲打党组成员决策时,事先更需深入调研,多深思熟虑,心中更要多一份责任,少一份任性,多一点“民心”,少一点“私心”。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条例》的颁布为党组决策提供了制度依据。
发挥党组更大作用,需要让立的“规矩”和“戒尺”掷地有声,只有规矩“明”起来,戒尺“严”起来,党组议事才能规规矩矩。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以《条例》为准则,进一步推进党组工作,增强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坚持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按照局党委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我认真学习了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共8章、39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本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学习《条例》的体会:
一、是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所在
当前,一些党组存在着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管理不到位,提升不及时,一些党员党性意识、思想作风、先进性及纯洁性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质疑。
有一大批党员干部倒在了反腐的利剑之下,凸显出从严治党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从严治党,说到底还是要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用制度治党。
在第一章总则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被列为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之中。
另外,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这系列制度的出台,就是要把党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终身问责制,让党员干部有所敬畏,守住制度底线。
二、是落实思想建党的要求所在
条例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条例将党组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这种规范本身就是对党组成员的一种有效约束,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三、是落实制度建党的要求所在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党员人数已经超过8000万。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任。
如何管理好这些“细胞”,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及使命的完成。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条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条例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党组工作,条例凡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了,能细化的尽量细化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比如说:
条例对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了设立条件、设立范围、设立审批主体、设立程序。
对党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等作了列举和细化,以便实践中操作。
条例设定了领导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党组书记述职制度、考核制度、列席会议制度等,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
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党组决策程序,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总之,《条例》颁布实施是党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的体现,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
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极端重要作用。
2015年6月11日起,《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方案开始施行,该方案共分8章、39条,全面的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2015年,党组织建设已经有70年的历史,立足于当下国情的党组工作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
党组制度在1945年党的七大正式建立以来,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纵观历史,凡是重视党组建设、发挥党组作用的时期,党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而忽视党组建设、弱化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会遇到困难甚至挫折。
工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履行党赋予工会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人民团体职能的机构,工会党组是整个服务工作的基石。
当前新形势下,遵循《条例》实施要求,工会党组在新常态化现实工作中,应该坚持做到:
一、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
从严治党的关键在于制度治党,制度层面的不断完善是加强党组织建设的有效途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条例》的出台为党组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扎实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和制度建设,为贯彻民主集中制提供了具体方案,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将依照《条例》,积极探索党建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全面推进党支部“四风”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夯实工作作风,真抓实干促发展。
二、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主动深入基层、走进职工群众当中,才能真正设身处地为职工群众考虑、为职工群众谋事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的生命和路线决定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
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领导制度,是科学合理的有效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与民主集中制“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过程是基本一致的。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实践基石。
国家主席同志指出:“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这个论断揭示了脱离群众的险恶之风如果任其发展,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就会出现背离,党的执政基础就会削弱直至坍塌。
群众路线在我们党内就是民主路线,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就是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当中,尽可能多地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反映职工群众意愿和诉求,从职工群众中来,到职工群众中去,以解决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需要为已任,努力获得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有效性。
这既是群众路线作为党的生命线的本质特征,也是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领导制度赖以依存的实践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