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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突发疾病应急预案养老服务机构应急预案篇一
为提高养老机构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老人及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敬老院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普及新冠肺炎防控知识,提高职工和老人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完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在养老机构的发生和蔓延,最终实现“零感染”、“零疑似”的目标。
成立防控领导小组,强化责任落实。
组长:汪春碧
副组长:王勤
防控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疫情防控工作,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安排落实有关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及时研究解决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小组成员负责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汇总疫情防控工作情况,适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一)制定和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制度: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疫情报告制度,老人晨午检制度,病因追踪等台账登记制度,老人健康管理制度,免疫接种证查验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防疫消毒制度,疫情防护健康教育等制度。
(二)认真做好疫情期间老人健康情况统计、疫情监控和日常检查,重点监测有外出的老人,指定专人搞好处于隔离进行医学观察老人的服务工作。
(三)储备好疫情防控所需消毒物品、体温测量仪或体温计、医用防护服装、洗涤用品、口罩等物资,做好全院清洁卫生、全面消毒等工作。
(四)开展全院隐患排查,实现供水、供电、消防安全的全覆盖、无遗漏、无盲区。
(五)密切关注老年人及工作人员、尤其是被隔离人员的心理状况,及时给予专业心理疏导。
(一)工作人员若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到定点医疗机构(县医院疾控中心,联系电话:08512582xxxx)就诊排查,确诊不属于疑似病例的,可正常复岗,但要加强防护和医学观察;属于疑似病例或感染确诊病例的,立即根据疫情监测要求报告主管部门,在当地卫生健康或疾控机构、民政部门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开展排查,实施集中医学观察,协助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其他处置工作。治愈后需返岗的,应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返岗。
(二)老年人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轻度纳差、乏力、精神稍差、恶心呕吐、腹泻、头痛、心慌、结膜炎、轻度四肢或腰背部肌肉酸痛等),由家属或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有效防护情况下陪同送医,确诊不属于疑似病例的,老年人和陪同工作人员正常返回生活区和复岗,但要加强防护和医学观察。
(三)老年人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的,应送定点医疗机构(县医院疾控中心,联系电话:08512582xxxx)就诊,立即根据疫情监测要求报告主管部门,在当地卫生健康或疾控机构、民政部门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开展排查,实施14天隔离观察,协助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其他处置工作。治愈后需返回养老机构的,应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入住;参与陪同护送的工作人员也应实施14天隔离观察。
(一)严格落实全院封闭管理
1、疫情防控期间养老院实施封闭式管理,不接待外来人员走访慰问,老人不能离院外出,不再接收新入住老人。有特殊情况者,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2、封闭管理期间严禁走访、慰问、探视等,家属送给老人的日常用品或订购物品需登记、消毒后转交给老人。
(二)严格执行每日双检制度
1、建立老人和护理人员的健康档案,每日开展两次体温检测和健康登记,对护理老人进行体温测量、问询健康状况,并记录备查。
2、老年人生病,非突发性重大疾病的,可采取上门诊视等方式保守治疗,暂不外出就医。患普通疾病急需送医的,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执行。
(三)持续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1、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做到勤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
2、全面做好院区环境清洁,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干净、卫生,设立废弃口罩专门回收点,废弃口罩等防疫物品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3、按照日常消毒工作标准和细则,对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等聚集场所和容易接触的各类物品每天定期清洁、消毒,定时通风换气(每日通风3次,每次30分钟以上,通风时注意保暖),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认真做好记录。
4、教育引导老人避免共用个人物品,注意个人宿舍通风,落实消毒措施。
(四)抓好老人饮食健康管理
1、实行“分楼层、分餐桌、”错时就餐制度,避免老人就餐聚集。
2、食堂从业人员(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等有关人员)均应佩戴一次性帽子、口罩、手套;食堂采购人员或供货人员应避免直接手触肉禽类生鲜材料,摘除手套后及时洗手。
3、不得使用来源不明的家禽家畜,严禁采购食用野生动物。
4、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餐具用品须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进行30分钟以上的高温消毒。严格执行食堂餐具、用具的清洗和消毒制度。
(五)提高全体职工防控意识
1、切实加强防护知识教育,组织新冠肺炎相关知识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和护养老人掌握防护知识,教育引导老人养成经常洗手的好习惯。
2、通过宣传栏、标语、广播喇叭等多种形式,宣传疾病防控、生活防疫等知识和相关法规政策,营造群防群控、科学防控的氛围。
3、加强老人心理疏导工作,畅通沟通渠道,及时解疑释惑,引导老人弘扬正气,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六)搞好疫情防护物资保障
1、根据防疫需要,准备好老人和护理人员所需的口罩、手套、体温测量仪或体温计、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
2、预备隔离房间,以供未来出现可疑症状的老人隔离治疗使用。
3、针对季节性气候,储备好老人防寒防冻物资,尤其在开窗通风时,应注意避免因室内外温差过大而引起感冒。
养老机构突发疾病应急预案养老服务机构应急预案篇二
1.1编制目的: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新冠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早期发现疫情,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控制措施。预防控制疫情传播、蔓延扩散,保护老人和职工健康和维护服务秩序。
1.2编制依据: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防控指引》、《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第二版)、《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三版)等为依据编制。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养老机构服务区域内出现确诊病例、无症状病例、密接、次密接等情况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养老机构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地方政府已经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本预案;
2.2新冠肺炎疫情:
2.2.2转诊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者疑似病例;
2.3其它相关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封闭后,入住老人或工作人员与当地阳性病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密接或次密接情况;任何不服从机构封闭管理制度的外来人员强行进入;在院老年人或在职员工群聚式恐慌情绪;集体食品安全事件。
本预案启动后,养老机构按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机制,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出现突发事件,边处理,边上报,留存处理记录,一同报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迟报、瞒报、漏报;老年人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的,应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立即根据疫情监测要求报告相关部门,由专业机构开展全面消毒。在当地政府或卫生部门指导下对全体老年人及工作人员开展核酸检测排查和14天隔离观察。对密切接触者按规定隔离观察;老年人治愈后需返院的,应经14天隔离观察并核酸检测正常后才能重新进入养老机构;老年人被确定为密接或次密接的,应立即对其进行封闭隔离,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或卫生部门,做好后续工作;工作人员若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到医疗机构就诊排查,确诊不属于疑似病例的,应经14天隔离观察并核酸检测正常后才能重新进入养老机构。属于疑似病例或感染确诊病例的,应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立即根据疫情监测要求报告相关部门,在当地政府或卫生部门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开展排查,实施集中医学观察,协助开展全面消杀。治愈后需返岗的,应经14天隔离观察并核酸检测正常后才能重新进入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中出现密接或次密接的,也应立即对其进行封闭隔离,及时上报当地政府或卫生部门,并做好后续工作。
3.1员工管理
3.1.1组织开展员工进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知识培训。
3.1.2要求做好自身防护,每日监测员工体温和相关症状,每日通报监测报表,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情况,员工及时前往定点医院就诊或按医嘱自行隔离。
3.1.3工作人员应在养老机构内居住或安排在集中独立场所居住,且尽量安排分散居住在不同房间,出现疑似症状者立即送指定机构就诊。安排在集中独立场所居住的,上下班应保障专门用车,不能乘坐公共交通。对于养老机构内从事物业、保洁、陪护、餐饮、运营维护等工作的第三方外包服务人员,落实与养老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同样的封闭管理措施,同要求同封闭同管理。
3.1.4工作人员暂不实行轮班换岗。如机构封闭管理已满三周时间且本地区新增本土病例连续5天每天少于5例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需求可按规范实行工作人员轮班。轮班进入养老机构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绿码、必须提供近15日内未在中高风险地区逗留的行程轨迹、必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必须在养老机构隔离区域健康观察3天且3天内再次核酸检测阴性,方可上岗。养老机构不具备隔离条件的,可到当地政府联防联控指定集中隔离点观察3天,之后养老机构保障专用车辆接入院内。
3.1.5养老机构出现突发疫情后准备不足、应对乏力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协调组建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应急预备队伍帮助维护正常运营管理。
3.1.6不信谣、不传谣、相信政府、相信科学。
3.2入住老年人管理
3.2.1每日居室巡查,早晚测量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体温(接触式体温计要做到个人专用。非接触式体温枪应当按照使用要求定期消毒),并做好健康记录,对出现发热等疑似症状人员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诊断或请指定医疗机构上门诊断。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观察。对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做好血压、血糖等指标监测,规律用药,做好慢性病防控。
3.2.2谢绝家属来访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协助老年人进行网上视频探视。
3.2.3送餐、快递、送药等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机构内部,与门房交接并由护理员领取。
3.2.4停止组织一切集体活动,并要求在院老年人之间不搞串访。
3.2.5在院老年人原则不许接回家,监护人强烈要求接回家者,原则上等政府权威部门发布解除疫情后方可回院,回院后应继续做好监测工作。
3.3消毒隔离
3.3.1办公区域、服务场所(包括不限于)的地面、桌椅、物体表面、门把手、水龙头、各种开关按钮、扶手等每日擦拭消毒2-3次;厨房、洗衣房、垃圾处理场所(存放点)及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和物品每天擦拭消毒不少于2次。每周晾晒老年人被褥衣服;做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排泄物和呕吐物的消毒清洗工作;老年人打喷嚏、咳嗽、吐痰后,应第一时间对相关区域喷消毒剂杀菌。
3.3.2如有发热病人送医,立刻做好房间消毒隔离工作。
3.3.3做好餐具、用具的消毒工作,严格操作规程,防止病从口入。
3.3.4养老机构要设置医疗隔离观察(室)区、预备用于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医疗隔离观察(室)区,隔离(室)区应设置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有独立厕所的单人房间,并处于养老机构下风向;医疗隔离观察(室)区的防疫物资按二级、三级防护配置。
3.4技术培训:对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和入住老年人开展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管理服务人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增强老年人健康防范意识。
3.5资料整理归档
3.5.1报告记录;
3.5.2应急处理机构组织形式及成员名单;
3.5.3工作方案;
3.5.4调查及检验、诊断记录和结果材料;
4.1事件的确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医学观察病例、感染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诊断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规定程序依法依规确认。
4.2事件的终止: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规定程序,解除疫情应急状态,转入常规防治。
4.3事件的改进:在处理疫情过程中,及时对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效果及疫情动态进行分析与评估,以改进工作。
5.1技术保障:依托当地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者协议医疗机构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导小组,负责对防控培训、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养老护理员开展消杀灭和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5.2后勤保障
5.2.1物资设备供应:建立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医药器械、消杀用品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补充更新。应急储备物资应包括:预防性药物、消杀药械、检测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5.2.2通讯信息保障: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突发疫情报告要求,实行零报告制度。
养老机构突发疾病应急预案养老服务机构应急预案篇三
为了认真做好我区养老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拱墅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养老机构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所有应急救援工作。
围绕“零事故、无伤亡、保平安”的目标,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尽一切努力杜绝或减少养老机构安全隐患等突发事件的发生,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各项权益。
(一)坚持以人为本,老年人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协同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和及时、合法、公正处理的原则。
(一)通过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进行安全、自救自护教育,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服务人员和老人的安全防护意识与能力。
(二)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及重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定时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安全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确保养老机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养老机构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并迅速报告属地街道及区民政局。
2、迅速切断有关电源,隔离或搬运易燃易爆物品。
3、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和疏散危险区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视情送医救助及通知家属。
4、迅速组织人员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
5、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6、查明事故原因,制订和完善防范措施,并形成文字汇报材料上报属地街道及区民政局。
(二)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一旦发现食物中毒现象,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1、发现老人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应迅速送医院诊治,必要时及时通知家属。
2、迅速向属地街道及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报告。
3、做好所食用食物取样工作,以备市场监管部门检验。如是食用养老机构外食物所致,也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
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名单,并检查在院人员的身体状况。
5、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6、查明事故原因,制订和完善防范措施,并形成文字汇报材料上报。
(三)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如发生触电事故,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1、发现有人触电应马上赶到现场并切断电源。
2、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人体接触伤者,应用绝缘的物体挑开线头。
3、立即进行人工急救,并通知医务人员马上进行抢救或送医院急救。
4、及时通知家属。
5、查明事故原因,制订和完善防范措施,并形成文字汇报材料上报。
(四)治安案件应急预案
1、发现老年人之间或者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以外的人员发生争吵、斗殴等现象要及时制止。如有养老机构以外的人员介入,应先将外来人员劝离养老机构。如事态严重及时报110处理。
2、制止原则:保护老年人的生命和身体安全;劝阻双方住手、住口;将争吵或斗殴的双方或一方劝离现场;有伤员则先送伤员去医院救治。
3、迅速报告属地街道和区民政局,由街道指派相关人员协助调解。必要时及时告知家属。
4、工作人员在制止争吵、斗殴时,切记不能动粗,不允许恶言相劝。
5、养老机构负责保存监控记录,查清事件原因并记录,必要时通知家属协助处理。
6、治安事件处理结论及时保留存档,并报送属地街道和区民政局。
1、第一时间赶到病人所在现场,判断老年人的实时状态,立即采取有效的救护和保护措施,避免老年人受到二次伤害。
2、立即通知医务人员赶赴现场。
3、若情况危急速打急救电话120。
4、尽快通知老年人的家属,同时做好其他老人的思想稳定工作。
5、查明事故原因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属地街道和区民政局。
(六)其他事故应急预案
1、如发生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时,应及时送伤害者到医院诊治。
2、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3、及时属地街道报告。
4、通知受伤害者的家属,妥善处理事故。
5、迅速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做好有关记录和汇报材料上报区民政局。
(一)养老机构内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事故发生30分钟以内及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做好稳定工作。
(三)及时成立事件调查小组,确定专人组织调查,保留第一手资料(原始记录、照片、监控图像等),保护现场或保留物样,不擅自为事故定性。写出事故报告,分别报送街道、区民政局及相关部门。
(四)召开老年人以及相关人员会议,通报事件经过,并进行安全再教育。稳定老年人情绪,做好事故后稳定和秩序维护工作。
(五)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各自岗位,要加倍安排夜间的值班人员,进行夜间巡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误导信息,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六)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以及所产生的后果,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制度及措施漏洞,进行必要的整改和完善,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区民政局成立养老机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预防和处置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工作。由区民政局局长任组长,业务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社会福利和养老科、办公室负责。各街道和养老机构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
养老机构突发疾病应急预案养老服务机构应急预案篇四
组长:何世坤
副组长:谭国强
成员:敬老院全体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的职责:
具体负责敬老院的防汛工作,做好居住区的安全检查工作以及雨水泄洪情况进行排查。通过多种形式对老人和工作人员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的宣传教育,坚持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做好防汛工作,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确保敬老院财产等不受损失,老人和工作人员无伤亡。
组长:何世坤
成员:敬老院全体工作人员
防汛工作小组职责:
何世坤具体负责敬老院的防汛工作,做好居住区的安全检查工作以及雨水泄洪情况进行排查。谭国强负责汛期敬老院及周边巡查。黄炳春负责敬老院汛期信息上报及资金准备工作。骆琴负责汛期的伙食保障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对老人和工作人员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的宣传教育,坚持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做好防汛工作,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确保敬老院财产等不受损失,老人和工作人员无伤亡。
敬老院值班室(当班人员)→敬老院小组组长→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1.做好防汛宣传工作,提高全体老人和工作人员的防汛意识,确保老人和工作人员无伤亡。
2.防汛期间坚持所有工作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及时联系。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能离岗、脱岗、代岗,如遇大雨,主要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到岗。
3.值班人员要将所有房屋等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每当遇到特大暴雨,都应注意观察敬老院及周边的水位上涨情况。
5.及时掌握险情,一旦敬老院发生洪涝灾害,全体工作人员应到院,听从院长的指挥,奋力抢搬敬老院物质。
1、抗洪的首要的任务是保护老人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救灾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不组织老人参加救灾。
养老机构突发疾病应急预案养老服务机构应急预案篇五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养老机构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治安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尽可能地降低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保护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
(2)统一领导,快速反应。民政部门应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负责本辖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机制,确保事件的发生、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养老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后,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逐级报告。
(4)预防为主,积极准备。立足于防范,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要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不安全因素,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和组织准备,健全养老机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培训演练,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2.1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应当按照程序立即向省民政厅报告。
(1)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养老机构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
(2)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养老机构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需要大规模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超出市级政府应对能力。或者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造成养老机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跨市协调联动共同应对。
(3)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养老机构出现大规模感染,服务人员大量减员,需要跨市支援。
(4)养老机构内发生恐怖袭击、刑事案件、长时间能源供应中断等社会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
2.2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应当按照程序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1)发生一般事故,造成养老机构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2)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养老机构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需要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超出县级政府应对能力。或者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造成养老机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跨县协调联动共同应对。
(3)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养老机构出现感染,服务人员减员,需要跨县支援。
(4)养老机构内发生恐怖袭击、刑事案件、长时间能源供应中断等社会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5)市委、市政府或者有关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需要民政部门参与做好养老服务领域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经局领导研判需要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区民政局成立由分管养老服务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民政局养老机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镇(街道)民政办、开发区社会事务部开展养老机构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办承担领导小组具体日常工作。
养老机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应急处置工作组,具体负责落实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民政部门建立与相关部门信息联动机制,对于可能波及养老机构的区域性突发事件,要及时收集预警信息,第一时间向有关地区养老机构发出预警,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同时,指导养老机构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属地民政部门对于辖区内养老机构内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及时作出预判,参照有关标准合理确定预警级别和范围,在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的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4.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健全预警预防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和事件影响程度,分别制定和落实预防措施,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安全检查预防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形成清单,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养老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健全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加强人员培训、经常性开展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
4.3预警解除
各级民政部门收到预警解除信息或危险因素消除后,要及时告知有关地区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事发养老机构要第一时间向属地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收到报告后,属地民政部门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超过1小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可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后,越级上报。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隐患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养老机构建筑倒塌损坏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调解决事项等。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属地为主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镇级、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养老机构发生较大突发事件,达到市级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在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基础上,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局长同意,根据市级层面应急响应部署和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6.1突发洪水、台风、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1)养老机构应急处置
①先期处置。事发养老机构按照本机构预案第一时间采取报警、组织疏散转移老年人、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等措施。在洪水灾害应对中,要提前做好老年人转移准备,特别是对失能失智老年人要视情提前集中到待转移区域,准备好转移途中必要的护理设备和物资。在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应对中,应提前根据养老机构建筑和周边环境情况研判风险,将老年人转移到机构内相对安全区域,远离陡坡、低强度建筑等高危区域。在地震灾害应对中,应将老年人就近转移到应急避难场所,及时清点人数并做好心理安抚,等待进一步救援安置;同时在专业救援人员到达前,组织机构内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积极开展力所能及的自救、互救,争取宝贵的救援时间。
②控制危险源。及时控制养老机构内易燃易爆物、电力、燃气等各类危险源,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③配合引导专业救援。组织人员对养老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帮助专业救援人员了解机构建筑构造、被困人员分布、应急设施配备等情况,为应急救援提供引导。
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机构人员转移安置和善后处理。
(2)县级及以下民政部门应急处置
①根据初判情况,决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超出本级民政部门应对能力时,根据需要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应急支援请求。
②视情况派出工作人员赴事发养老机构指导应急处置。
③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协调转运车辆或船只等交通工具帮助养老机构转移被困人员,特别对重度失能老年人要协调救护车等专业转运工具进行转运,避免老年人在转移过程中意外致死致伤。
④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派员上门提供诊疗服务或开通绿色通道,救治养老机构受伤人员。
⑤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协调发电设备和应急供水车辆为因灾害影响断水断电的养老机构或老年人集中安置点供水供电,以保证失能老年人医疗护理设备正常运转和日常生活必需。
⑥如有必要,动员组织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⑦配合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上级民政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3)区民政局应急处置
①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办与事发养老机构所在地镇级民政部门沟通核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分管局领导和局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对其发展态势进行研判,提出后续处置意见建议,并视情向区委、区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
②经局长决定,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地方开展处置工作。
④根据需要协调其他部门参与和支持应急救援。
⑤按照区委、区政府及市民政局有关部署做好其他工作。
6.2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养老机构应急处置
①先期处置。事发养老机构按照本机构预案第一时间报火警,启动消防自动报警和喷淋等设备,组织养老机构人员扑救初起火灾,打开防排烟系统,开启疏散通道正压送风设备,同时组织老年人有序疏散。在疏散时要优先安排距离着火点较近的老年人疏散,在疏散失能失智老年人时,要充分利用轮椅、移动床等转运设备,并配备足够的护理人员帮助疏散。
②控制危险源。及时切断电源、关闭燃气阀门或视情将燃气罐等易燃易爆物转移到安全区域。
③配合引导专业救援。安排专人帮助消防人员熟悉了解养老机构建筑结构、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被困等情况,引导开展专业救援。
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2)县级及以下民政部门应急处置
①根据初判情况,决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超出本级民政部门应对能力时,根据需要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应急支援请求。
②派出工作人员赴事发养老机构现场了解评估损失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后续救援,视情况提出人员转移安置建议。
③如有必要,协调其他养老机构或场所作为临时安置点,协调转运车辆转移老年人,特别对重度失能老年人要协调救护车等专业转运工具进行转运,避免老年人在转移过程中意外致死致伤。
④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派员上门提供诊疗服务或开通绿色通道,救治养老机构受伤人员。
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⑥配合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上级民政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3)区民政局应急处置
①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办与事发养老机构所在地镇级民政部门沟通核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分管局领导和局办公室。根据火灾情况,提出后续处置意见建议,并视情向区委、区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
②经局长决定,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③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原因调查。
④按照区委、区政府及市民政局有关部署做好其他工作。
6.3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养老机构应急处置
①尽快调查了解事件起因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先期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对养老机构内易燃易爆、尖锐物品、交通工具、电力燃气等易被用于滋事的设施物品进行控制。
③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处置措施。
(2)县级及以下民政部门应急处置
①根据初判情况,决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并向同级
人民政府提出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②视情况派出工作人员赴事发地区指导应急处置。
③属地民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协调公安机关派员维持现场治安秩序。
④如社会安全事件导致养老机构不能正常营业,协调其他养老机构妥善安置事发养老机构老年人或协调人员接管事发养老机构。
⑤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研究落实化解措施。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区民政局应急处置
①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办与事发养老机构所在地镇级民政部门沟通核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分管局领导和局办公室。根据社会安全事件情况,提出后续处置意见建议,并视情向区委、区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
②经局长决定,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地方开展处置工作。
③如社会安全事件导致养老机构不能正常营业,指导地方妥善安置老年人或协调人员接管事发养老机构。
④按照区委、区政府及市民政局有关部署做好其他工作。
6.4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1)养老机构应急处置
①先期处置。养老机构发生或者其所在镇级行政区域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按照本机构预案第一时间实行封闭管理,并在按照规定报告后,及时加强内部分区管控,暂停聚集性活动,工作人员和老年人采取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②开展排查。立即对机构内人员旅行史和健康状况进行排查和登记,配合卫生疾控部门做好流调和疫病检测工作。
③有关部门明确防控措施后,组织人员立即制定针对性防控方案并督促落实。
④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将密接人员转运到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观察,或将养老机构就地转化为集中隔离点,保证集中隔离期间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服务不中断。
⑤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感染人员的转运和治疗。
(2)县级及以下民政部门应急处置
①根据初判情况,决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②视情况派出工作人员赴事发地区指导应急处置。
③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上门开展检测和疾病诊疗,避免老年人外出被感染。
④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通绿色通道,救治养老机构受感染人员。从具体落实层面协调解决养老机构防疫物资保障、疫病检测、集中隔离、医疗救治等问题。
⑤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对护理人员大量减员无法开展正常服务和疫情防控工作的机构,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跨区支援。
⑥如疫情严重,在启动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跨区支援仍无法应对防控需要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跨区支援请求。
⑦配合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上级民政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3)区民政局应急处置
①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办与事发养老机构所在地镇级民政部门沟通核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分管局领导和局办公室。根据疫情发展态势,提出后续处置意见建议,并视情向区委、区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
②经局长决定,根据需要派出由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地方开展处置工作。
③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根据需要决定适用或制定养老机构防控指南。
④根据需要协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养老服务应急支援。
⑤根据需要协调其他部门参与和支持应急救援,从体制机制层面协调解决养老机构防疫物资保障、疫病检测、集中隔离、医疗救治等问题。
⑥按照区委、区政府及市民政局有关部署做好其他工作。
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根据当地政府统一部署,现场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地方民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做好事发养老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完成善后与恢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政府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在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对在突发事件中死亡人员依法处置遗体,并对遇难和受伤人员家属进行精神抚慰,协调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因事件造成困难人员,开展社会救助,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帮助受影响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渡过难关。组织专业人员对老年人及工作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和辅导。根据调查结果,协助做好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9.1信息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9.2信息共享和处理
地方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协助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