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大全(17篇)

时间:2024-09-23 作者:ZS文王

热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大全(17篇)篇一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8〕5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4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36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市场主体建设、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科技厅(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出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审核资金支持重点,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市(区)财政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一)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

(三)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四)加快市场主体建设;

(五)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省政府批准确定的重点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

主要支持范围:。

(一)集中区内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绿化、治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集中区内标准化厂房以及围绕标准化厂房实施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三)集中区内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企业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行。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养、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维权、职业经理人建设等综合性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政策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发布、风险预警、产供销等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行业、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转型升级。鼓励中小企业为省内大企业(集团)提供协作配套。培育小微企业成长上规模。支持专利、商标、著作权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含业务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股权投入按照《陕西省省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9号)执行;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奖代补奖励资金以支持项目方式下达。

第十四条股权投入的资金最低不低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贴息按照不超过1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无偿资助不超过企业自有投入资金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市场主体建设和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万元。以奖代补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

第十五条同一,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和单位,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第十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四)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的意识;(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申请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项目的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内容完整并经有关机构评审和政府批准,有健全的管理机构;

(二)有专门的开发建设实体,具备法人资格,实体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并独立核算;

(三)项目用地已纳入工业用地规划并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

(四)项目符合集中区总体规划,能够提升集中区综合配套和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申请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新设或增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符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三)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须占全部新增贷款担保额70%以上;

(四)在中小企业部门备案并按时报送业务情况,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三)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的法律、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四)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二十条申请加快市场主体建设项目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二)按规定已办理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核准)、规划、环评、土地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申请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三)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五章项目申请资料。

第二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情况、预期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完税证明;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申请县域工业集中区项目、市场主体建设项目的中小企业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三)项目的核准备案、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或审批文件。

第二十四条申请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二)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上在保的贷款担保(再担保)情况明细;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股东增资情况和股权变更情况,上新增担保(再担保)业务额,新增中小企业担保额及其占比,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申请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服务对象确认的上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

(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申请科技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二)项目技术相关佐证材料;

(四)环保部门的相关证明;

(五)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六)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六章项目申报程序和评审公示。

第二十七条相关部门结合工作重点任务,会同省财政厅每年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请条件、申报程序以及工作要求等。项目申报通过陕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进行。

第二十八条各市(区)相关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省级部门负责所属企业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各市(区)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并对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申报原则申报项目。各市(区)相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本地区申报项目后,将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报送省级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省级企业项目由主管部门报送。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上报项目进行联审,对通过联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和专家库。入选专家必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有一定的评审工作经验,并有良好的声誉。

第三十条针对不同类型项目,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市场、财务、企业管理、投资规划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推举一名组长,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对参评项目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核、集体评议后,独立填写评审意见。评审采取定量评价打分的办法。

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项目经济效益、资金规模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项目支持范围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

第七章专项资金拨付和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股权投入类项目资金拨付至省级投融资平台,由省级投融资平台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他项目资金全额拨付至各市(区)财政部门。省级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企业。

第三十三条各市(区)财政部门将下拨资金中的80%拨付到有关县级财政部门,其余20%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另行下拨。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以奖代补项目、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项目全额拨付。

第三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市(区)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市(区)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相关办法对项目进行验收,省级项目由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验收。建设期满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市级相关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一年期限。

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或项目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逐级上报省级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经审批后调整项目计划或终止项目收回资金。

第三十五条为保证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按不超过省财政安排资金的1%提取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支付项目评审、审计、绩效评价等费用。项目经费严格控制,据实列支,结余结转下使用。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每年2月底前书面报省财政厅。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各市(区)财政和相关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包括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和建议等,于次年3月底前将总结绩效评价报告及验收汇总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省级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相关项目企业、单位应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备查。省、市(区)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审核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始材料,以备核查。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省财政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单位同时纳入失信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不得再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省财政支持相关市县的资金下相应调减。

热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大全(17篇)篇二

财企[2006]226号。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2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同时停止执行。

热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大全(17篇)篇三

xx政办:

一、公司基本情景。

县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2月,以“务实、创新、诚信”为经营理念,以弘扬民族文化,把美和爱撒向人间为己任。公司位于县镇东村,注册资金50万元,现有职工100人,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公司是集设计、生产、贸易于一体的现代制企业,不仅仅拥有一批技术精湛的工美设计大师,同时还拥有百余名专业技术骨干,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深受消费者喜爱。

二、项目资料。

县有限公司年产12万件形态各异艺生产线项目,拟征地30亩,建设坊展厅600平米、办公楼1000平米、厂房3000平米、烘干室2个共1200平米、气化窑10个、传统窑4个600立方、仓库20xx平米。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大旅客供给一个集休闲、观赏、收藏于一体的高品位专业文化艺术品,古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的提出恰逢其时。该项日规划合理,异常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着进取的作用。

目前,公司已征地30亩,各项手续己办结,工程项目正在紧张有序实施中。

四、产业优势。

县有限公司主要产品有艺、挂件、摆件瓶等。产品选用特殊黄河澄泥为原料,整个生产过程全部为手工工艺,经过选料、淋泥、拉型、绘画、雕刻、磨光、凉干、烘干、焙烧等一系列工序制作而成。其造型美观,质地细腻,纹理清晰,线条流畅,是集雕刻、绘画为一体的收藏、馈赠佳品。

艺是一门古老而又现代兼超前意识的综合艺术,它风格多样,资料和形式也各有不一样。它具有实用性、精神性和生活属性。随着现代艺术的不断发展和艺热的兴起,人们的审美意识也越来越强,不仅仅衣食住行各领域渗透着现代设计思想,挂件装饰业的兴起发展也不例外。一种新的艺术形式——瓷挂件产生了,并且在市场上已崭露头角,其色彩形式多种多样,千变万化,赢得了消费者的关注与青睐。

目前艺与国际领域正呈现出一派活跃而繁荣的景象。艺挂件发展到今日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艺术形式,更成为一种艺术欣赏。随着人类生活的改善,以及宗教、风俗习惯的影响,人们在艺挂件的造型与表面的修饰上,增加了许多使用功能以外的装饰处理,于是艺挂件除了实用的功能外,更表现出美观与抚慰精神的装饰作用,艺挂件工艺也就在这人类的生活与精神需求中丰富起来。新一代的艺家思路敏捷,表现手法奇妙多样,视野开阔。艺家的精神与文化内涵对瓷挂件艺术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新的文化融入新的追求,每一件具有强烈艺术感染力的作品,必定具备其丰富的文化底蕴。发展前景好,员工队伍年轻,生产无污染,无噪音,产品附加值高,是家庭装饰装修的精品之一。融造型、雕刻、绘画、书法四门艺术于一体,既有新奇别致的优美造型,又有阴阳交错变化万千的神奇雕工;既传承古纯朴自然之美,又开创现代艺浪漫新潮之风。不仅仅为装点家居增添光彩,更是生活格调、身份地位的象征。欣赏,就是欣赏自然,欣赏生活,欣赏历史,欣赏文化。她们给客户带来的不仅仅是享受和愉悦,还有深深的感悟和思考。

项目建成后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艺文化的传播,做大做强县文化产业,拉动县文化产业增长点,都将起着重要的贡献,并可安排下岗职工,社会青年在就业,为社会稳定起着进取的推动作用,对县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影响起着促进作用。

五、项目实施计划。

县有限公司年产12万件形态各异艺生产线项目实施计划:本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期为1年,第1个月,编制及上报可研、可研报告批复阶段;第2个月,初步设计及审批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阶段;第3个月,建设招标阶段;第4—12个月,土建施工、竣工验收阶段。

六、资金来源。

县有限公司年产12万件形态各异艺生产线项目预计总投资1270万元,占地30亩,企业自筹1170万元,申请专项资金100万元。

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该项日投入运营后,年销售收入1920万元,生产期内平均息税前利润总额587。82万元,所得税平均每年158。83万元,年平均净利润434。26万元。并可增加学生、社会青年、下岗职工100个就业职位,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确保企业健康、稳定、迅速发展。同时,对做大做强我市文化产业,拉动我市文化产业经济增长点,起到进取的示范带头作用。

为此,特向省文政办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对我公司建设年产12万件形态各异艺生产线项目给予扶持。

特此申请。

热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大全(17篇)篇四

甲方(用人单位):单位隶属:单位性质:

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使用经费人):性别:学历:职称:

原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职务: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并负责办理接收手续。

二、乙方同意到甲方报到参加工作,并从年月起,在甲方工作三周年以上。

三、甲方在乙方报到后,向乙方一次性拨付安家费万元及市。

政府专项津贴每月元(按月拨付,共付两年)。如甲方给乙方安排住宿的,可待乙方购房时,甲方一次性拨付乙方市人才开发资金的安家费。

四、乙方在三年服务期内,除施市组织、人事部门调动外,因其他原因流动出甲方的,按每少工作一年,向甲方退还安家费1/3。

五、双方经协商达成的其他条款。

1、

2、

3、

4、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市人事局鉴证后生效,鉴证时附《常州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申请表》。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甲方主管单位、鉴证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主管单位审核意见鉴证部门意见。

(拨款单位)。

年月日年月日。

热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大全(17篇)篇五

从20xx年以来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补助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工程总计投入资金280万元。为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提高使用效益,对工程项目分轻重缓急,投入资金分配情况如下:

1、20xx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投入泥沟闸除险加固工程40万元,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养护经费中央补助资金白桥沟闸维修更新工程、西怀德排涝站新建工程、立仓橡胶坝输变线路改造工程、丁沟翻水站维修加固工程30万元。

2、20xx年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田桥电灌站维修加固工程35万元,农田水利建设省级补助资金太平翻水站维修更新工程38万元、渔场涵翻水站17万元,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资金投入立仓三圩穿堤涵闸应急修复工程30万元。

3、20xx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立仓三圩堤防应急修复40万元,中央财政补助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何桥翻水站维修养护工程44万元、立仓三圩堤防维修6万元。

(二)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为止,20xx年度、20xx年度工程项目分别严格按招投标程序进行了实施,质量由县水务局质检办全程监控,工程项目均已完成并通过省、市级工程验收。完成中央财政及省财政投入资金总额的98%。20xx年度工程项目现由中标单位按照施工计划正在施工中,预计20xx年3月31前可以完工。

(三)主要成效。

工程项目实施后改变了以前的脏、乱、差,残、毁、危的工作环境,不但促进了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当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加保障了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的安全。

1、西怀德排涝站新建工程实施后比未建站前缩短开机排涝时间3—5小时,城市受益人口2.7万人,大大提高了城市排涝的'抗风险能力。

2、泥沟闸、白桥沟闸、立仓三圩穿堤涵闸工程维修项目的实施,不但解决了3.3万亩农田旱能蓄、涝能排的问题,能使每年粮食增产330万斤左右,而且对当地地下水的补给、养殖业的发展、生态环境的改变有着重大意义。

3、丁沟翻水站、太平翻水站、田桥电灌站、渔场涵翻水站、何桥翻水站5座泵站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实施不但让国有电灌站焕发活力,还保证了漆园镇、小涧镇、庄周乡、马集镇、小辛集乡、乐坊镇等乡镇约8万亩农田灌溉用水。其中渔场涵翻水站还肩负着蒙城县县城冲污及城市美化供水任务,为改善县城10多万人的居住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4、45.3公里立仓三圩堤防维修工程是我县每年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立仓堤防维修工程实施后,可以使12个行政村、144个自然庄、26600人口、46200亩耕地的抗洪涝灾害能力得到大大提高。

(一)组织领导与制度建设。

工程建设项目成立工程建管领导小组,每个工程建设项目由水利工程管理所所长葛凯担任组长,副所长孙国勇、王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进行协调、配合、指导、监督工程项目的实施。

(二)质量监控。

全部工程项。

目都履行了严格的招投标程序,质量监控实施由监理、工程建管领导小组、及各个工程闸站管理人员三结合对工程工期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全程检查监督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三)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全部由水利工程管理所先自检,后由水务局质检办验收,最后再迎接省、市级检查验收。

工程建成验收后及时和各个工程管理闸、站、段进行了交接,制定了防汛抗旱值班制定、工程管护制度、工程日常巡视制度、工程规范操作制度并上墙。

部分工程已无维修价值,建议再有资金拨付时是否可以更新,并增加附属设施工程更有利于工程管理。

热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大全(17篇)篇六

三、法人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2011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九、2011年完税证明。

十、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报告。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公司符合该文件中重点扶持产业结构调整对象的要求。唐山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属于有限公司,公司现有职工30人,2011年营业额530.05万元,按照国家制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属于小型企业。公司承担的“年修复4500台电机项目”是在国家大力提倡节能减排的大环境下,经过公司领导及技术人员研究论证,取得可行性报告后决定上马的。项目主要针对各种高能耗的大型电机、高压电机、直流电机,致力于’通过改造电机内部电压、电极、功率因数补偿、材质等因素而降低电机使用能耗”的研发工作。项目落成后,预计生产新型电机和改造高能耗电机的能力将达到225万kw年,此项目的落成能有效促进我市乃至全国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工作的进行。项目预计投资2922.1万元,项目落成后,预计年收入1232.14万元,利税796.26万,增加就业岗位70人。在当今这个社会中,电机广泛应用于装备制造、钢铁、水泥,电力等行业,该项目能为这些企业提供电机节能技术改造,为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做出贡献。项目于2011年6月启动,占地面积13333㎡。目前已建成研发车间一座,在建研发楼一座,还将建设成品车间一座,总建筑面积10829㎡,整体项目预计2012年年底完工。现已购置动平衡机、电机耐压试验系统、质量检测系统、大型车床、天车等设备,建成投将购置真空浸漆设备、电机生产线等设备。项目所需的研发材料已经准备完成,研发人员已经就绪,研发工作正在紧张有序的进行。目前已完成投资近1000万元,今年计划投资1700万,目前企业自筹1500万,仍有200万元的资金缺口,为了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完成,确保该项节能减排工作的迅速展开,特请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为盼!

唐山市********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三、法人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2011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九、2011年完税证明。

声明。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我公司拟申报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的真实性,若有虚假和欺诈行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唐山市********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热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大全(17篇)篇七

雇佣方(甲方):

单位名称:

住所:

劳务方(乙方):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决定建立劳务关系。本服务协议属于劳务协议,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调整之中。甲乙双方在充分明确这一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20__年3月1日起,至20__年度营销工作结束为止。

二、劳务内容。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为:

三、劳务要求。

1。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

3。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管理。

4。对于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务时间、劳务报酬及福利。

1、根据乙方劳务工作性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可参考本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及《营销管理制度》。

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劳务报酬为_______元/月。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务后,有权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3、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4、任职期间,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甲方只承担该商业险所列的风险。乙方作为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只享受本协议中约定的福利和待遇,甲方内部文件中涉及的员工其他福利或待遇均不适用于乙方。

五、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甲方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违纪,可随时与乙方解除本协议。此时,不需按上款规定提前通知乙方。

3、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务报酬时,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不受提前通知的限制。

4、本协议到期或过期,如双方未续签,自行终止本协议,不需提前通知。

5、甲乙双方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乙方均应立即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甲方财、物等解约手续。如离职时未办理财物交接手续,甲方有权在不违反公布及可公开获悉的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扣除乙方的部分报酬及报销费用,以抵充乙方欠负甲方的任何数额及/或以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项、费用等及/或以作为其他合法用途。

六、其他。

1、乙方的人事档案仍由原单位管理,甲方不负责处理与乙方人事档案有关的任何事宜。

2、因甲乙双方之间建立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甲方不承担任何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3、双方如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热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大全(17篇)篇八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并负责办理接收手续。

二、乙方同意到甲方报到参加工作,并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在甲方工作_________周年以上。

三、甲方在乙方报到后,向乙方一次性拨付安家费_________元及_________市政府专项津贴每月_________元(按月拨付,共付_________年)。如甲方给乙方安排住宿的.,可待乙方购房时,甲方一次性拨付乙方市人才开发资金的安家费。

四、乙方在_________年服务期内,除盛市组织、人事部门调动外,因其他原因流动出甲方的,按每少工作一年,向甲方退还安家费1/3。

五、双方经协商达成的其他条款_________。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_________市人事局鉴证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甲方主管单位、鉴证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热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大全(17篇)篇九

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开展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布置,我局组织开展了20xx-20xx年度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20xx年11月下旬,我局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规计函[20xx]1054号)及省厅相关文件要求,迅速贯彻落实,布置自查工作。由局长亲自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局办公室(财务)、规划与建设管理科等科室组成自查工作组,对我县20xx年以来中央资金补助项目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自查自纠。从自查情况来看,各中央资金补助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齐全,资金全部拨付到位,并严格执行了专户、专账、专人管理,使用合理规范,资金拨付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符合各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中央资金下达情况。

20xx-20xx年期间,共计下达云和县中央财政补助项目37批次,补助资金总额4835万元,涉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城供水管网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水电站更新改造、应急度汛、防汛补助等项目,有力的支持了我县水利建设,对改善水利基础设施,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中央水利资金下达后,由县财政局按年度预算、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情况,通过规定程序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专户,不存在滞留、侵占挪用和套取中央水利资金问题。

2.中央水利资金完成情况。

20xx年前下达建设项目已全部建设完成,并及时组织相关验收工作,农村饮用水工程已全部验收,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阶段性验收结束,其他如节水改造、农田水利、农村水电站、渔业及应急度汛等防汛补助项目也已完成。

20xx年及以后下达中央补助项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山塘整治重点县已完工,应急度汛、防汛岁修项目也完成竣工验收,其中中央财政补助的水文监测系统改造项目完成方案编制,地质勘探、项目选址、土地预审,20xx年9月1日正式开工,目前已完成中央投资89万元,完成工程总投资232万元。另外还有20xx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已全部开工建设,上级主管部门要求20xx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年内可完成下达的中央财政投资计划。

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全力组织项目实施,均能按规定完成投资,不存在资金下达后执行进度缓慢或项目部分(或者全部)完成后尚有较多结余资金无法使用等问题。

3.资金使用情况。

资金使用均按合同规定执行,工程款支付及时,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存在滞留、侵占、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和套取水利建设资金等问题。

4.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为管理好中央资金,云和县不断完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机制,各中央资金补助项目严格实行了项目法人制、项目监理制、工程招投标制及合同制管理,各项目法人建立了比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以及各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设立会计账簿,配备财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了"三专",即实行专户管理、专账管理、专人管理。

列入基本建设预算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后,申请资金拨付前,需将工程立项和预算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财政局、水利局备案。工程建设进度款按项目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等情况拨付补助资金。完工结算按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结果及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建设资金拨付采用封闭式管理,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填报《云和县财政支农项目资金预拨申请单》,并附送经监理工程师核定的工程进度相关材料。经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及水利局签署意见后,送财政局办理拨付。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拨付至至施工单位基本账户。

在历次中央资金使用的稽查和专项检查中,对我县中央资金管理还是比较认可的,资金使用管理不存在突出的。问题。

自查自纠中,未发现水利专项资金使用存在截留、挪用、移用、贪污侵占等资金使用管理突出问题。

(一)强化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细化资金管理制度、健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严格按程序使用的原则,从制度和源头上保证资金安全。坚持定期开展的水利资金专项检查,对一些重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水利建设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二)优化项目管理。目前,我县已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水利发展改革文件文件精神,组建了云和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按照集中法人的模式进行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下一步重点做好公司人员、机构的选配和优化,力争组建一支专业、精干的项目管理队伍。

(三)建议中央资金加大对基层防汛预警系统维护管理、水利工程维护保养,特别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饮水提升改造等农村水利工程的维护养护以及水利行业能力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确保水利事业长足健康发展。

热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大全(17篇)篇十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并负责办理接收手续。

二、乙方同意到甲方报到参加工作,并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在甲方工作_________周年以上。

三、甲方在乙方报到后,向乙方一次性拨付安家费_________元及_________市政府专项津贴每月_________元(按月拨付,共付_________年)。如甲方给乙方安排住宿的,可待乙方购房时,甲方一次性拨付乙方市人才开发资金的安家费。

四、乙方在_________年服务期内,除省、市组织、人事部门调动外,因其他原因流动出甲方的,按每少工作一年,向甲方退还安家费/3。

五、双方经协商达成的其他条款_________。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_________市人事局鉴证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甲方主管单位、鉴证部门各执一份。

乙方(签字):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热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大全(17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乡村旅游发展,根据山东省级政府《关于提升旅游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旅游强省的意见》(鲁政发〔〕16号)和《山东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行〔2013〕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乡村旅游发展的专项资金。

(一)引导激励原则。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乡村旅游业投入的引导作用。以市场融资、社会筹资为主,财政引导扶持为辅,对乡村旅游业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突出重点原则。按照专款专用、突出重点的要求,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乡村旅游规划编制、改厨改厕工程、人员教育培训等方面。

(三)跟踪问效原则。加强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乡村旅游区域和项目规划及资源保护。包括编制重点县(市、区)、乡镇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项目规划以及古村落、古民居保护等。

(二)“农家乐”改厨改厕工程奖励。

(三)对乡村旅游重点市、县(市、区)、旅游小镇和特色村的奖励。

(四)乡村旅游教育培训及宣传营销。包括乡村旅游从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乡村旅游师资的培训等,以及乡村旅游宣传营销等。

(五)开展乡村旅游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将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按不同用途分别下达给省旅游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财政局。其中涉及乡村旅游教育培训、宣传营销以及其他必要的全省性工作经费,由省旅游局提出具体使用申请,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列入省旅游局部门预算。乡村旅游区域和项目规划及资源保护、“农家乐”改厨改厕工程奖励、乡村旅游重点市县(市、区)及旅游小镇和特色村的奖励等专项资金由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方案并公示后,省财政下达给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财政局,然后再拨付给项目单位专项使用,相关奖励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另行制定。

(一)乡村旅游项目所在市、县(市、区)对乡村旅游工作高度重视,对改厨改厕等资金支持力度较大。

(二)项目符合全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引领示范作用。

(三)乡村旅游资源丰富,在全省示范推广价值明显,规划科学,操作性强;资源保护项目是全省重点乡村旅游资源,有明确投资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及责任明确,项目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

(四)乡村旅游教育培训须纳入全省统一计划,教育培训人员、时间、效用等达到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省旅游局另行规定),从业人员培训以服务技能、接待礼仪、业务操作为主,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发上岗证书。

(五)重点支持的市、县(市、区)、旅游小镇和特色村已制定并认真执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有效带动农民致富,在全省有引领示范作用。

(六)乡村旅游经营业户申请改厨改厕奖励,要符合《山东省好客人家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全部达到配备抽水马桶、淋浴、冰箱、卫生消毒等基本设施,实现餐具及时消毒、食品生熟分开、厕所清洁卫生、客房被褥一人一换。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每年4月份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根据当年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和用途发布《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县级旅游、财政主管部门(含省财政直接管理的县、市)根据《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报市旅游、财政主管部门复审后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投资总额、建设期限、经营情况以及项目进度、自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申请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发挥资金效益,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根据上年检查验收情况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验收组对各地推荐单位和项目进行复查;同时委托专家对推荐单位和项目进行评估,根据验收和专家评估情况确定奖补单位及金额,并于6月底之前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八条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一)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建立项目库、制定标准等措施以及通过申请、立项、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管理程序,对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全程管理。

(二)各市、县(市、区)旅游局会同财政局对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于每年年底前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把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下一预算年度确定专项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的重要依据。

(三)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乡村旅游设施改造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化管理,界定责任,明确标准。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要按程序进行招投标,坚持公开透明,确保新建项目达标、工程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

(四)各级财政、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转移或挪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资金浪费严重、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将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热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大全(17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展览经营行为,完善展览业发展环境,维护展览业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展览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展览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但由国务院直属机构及省市政府直接举办的展览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展览,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场馆及预定时期内举办,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科技和经贸发展的商业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的单位。

第四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管理职能,从宏观上积极促进展览业的发展。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海口市会展业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负责本市会展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旅游、市政市容、贸促、卫生、食药监、文体、公安、园林、环卫、交通、质监、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建立展览报备制度。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活动60日前到市会展办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明主(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展览组织实施方案;。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在本市举办展览依法需办理审批的,举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市政市容、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境外到本市举办有关经济贸易技术类展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举办大型展览会有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的,举办单位应当事先将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向公安、交通、市容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指导。

第八条对于在本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型外来展会,市会展办为举办单位提供申报市政市容、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一站式”服务,并帮助协调海关、卫生、食药监、税务、质监等部门。

第九条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展览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

未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名义举办展览。

第十条展览举办单位的招展广告、宣传材料应当真实可信,与所举办的展览内容、性质相符,不得虚构、夸大展览规模和性质。

第十一条招展信息发布后,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展览事项。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市会展办备案,同时告知参展商。

第十二条展览举办场馆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消防安全等条件。专业性场馆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电视监控、防盗报警、紧急报警和出入口安全检查系统。

举办金银珠宝饰品、钻石、钟表、字画、文物等珍贵物品展览的展区,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安全要求外,还应当设置单人出入通道和符合防护要求的展台展柜等。

第十三条展览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馆经营单位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展览安全承担责任。

主办单位、场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和应急措施,场馆单位应组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承办单位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承办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承办单位应与场馆单位签订明确的安全。

责任书。

制定安全。

工作方案。

应急预案。

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

市会展办应当与公安等部门及时衔接,协调做好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场馆单位、举办单位和参展商等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应根据展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展会现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并提交给市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应在展会现场指定或派驻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接待机构,接受举报投诉,做好权利纠纷调解和案件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不得通过行政及其它手段强行要求企业、个人提供赞助。

第十七条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及参展经营者均应当在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统计调查时,真实、准确及时填报展览统计调查表。

第十八条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举办单位负责对参展商的参展资格和经营活动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办展结束后15天内将展览活动的总结和有关数据统计表报送市会展办。

第二十条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举办单位的展览,举办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报送下一年度办展计划,由市会展办汇总编制政府年度办展计划,并根据政府年度办展计划协调落实相关场馆安排。

第二十一条市会展办应根据政府年度办展计划和展览备案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市的办展信息,引导有序办展。对拟举办的展览,发现举办时间相冲突的,市会展办应加强协调,合理引导分期办展或整合办展,避免重复办展引发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

场馆单位应支持和配合市会展办引导展览市场良性健康发展,合理安排场馆办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增强经营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举办展览遵循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对同类展览,原则上相隔举办时间最低不应少于3个月;对内容相近的展览,市会展办优先安排已连续成功举办三届以上展览的展期;对申报时间相近的同类内容展览,市会展办应予以协调,争取联合举办或差时举办。

第二十三条展览活动的检查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依法对展览进行检查和收费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出示相关证件和开具统一票据。

第二十四条对展览期间发生的各类投诉事项,举办单位、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受理、处理工作,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市会展办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形成有效的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十五条涉及展览活动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展览活动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4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口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府[20xx]7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海口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是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会同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海口市会展业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市会展办负责本市会展活动的奖励或资助申请的审核以及会展基础性工作经费的使用;负责本市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编报,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及资金测算报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奖励、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或资助本市辖区内的下列活动或事项:

(一)对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会展或重点支持的会展活动的培育、补贴或奖励。

(二)对符合本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内外大型会展的引进、申办费用,以及对引进者的奖励。

(三)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的费用。

(四)对会展业专业人才的培育或引进费用,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和展览项目的筹备经费不属于专项资金中列支项目。

同期举办的同一个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两项内容的,应当按照主要的活动申请补贴或者奖励,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双重补贴或奖励。

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该专项资金。

第四条用于培育本地展览项目的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展览项目。

(二)补贴用途。

办展补贴主要用于展览会的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

(三)补贴标准。

1.对新创办的展会,按照展会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6届。每届展会申请补贴的展位规模应不低于150、250、350、450、550、650个标准展位,未达到规模的展会不予补贴。

前3届,按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每个展位补贴400元,4、5、6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补贴300、200、100元。每届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现有展会6届以上的,为鼓励其继续做大做强,以上一年(届)展览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为基数,对超出的增加展位进行补贴,对超出基数100、200、3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分别按每个展位200、250、3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为引导专业相近的中小专业展会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路子,对整合资源后的展览规模达到5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视作新办展会予以补贴。整合后的前3届,对超出500个标准展位后实际销售的展位数量(特装折合成标展),每个展位补贴400元,4、5、6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补贴300、200、100元。每届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补贴条件和原则。

1.有本市辖区内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或承办单位,该机构必须为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

2.展览会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3.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本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本市相关产业发展。

4.对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5.主题和内容相似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协商整合,如不能整合,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补贴。

6.以本地小商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人才交流会等不列为补贴范围。

7.多个主题的单一展览会,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贴,并按照符合条件的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8.本办法实施前,已举办但未达到6届以上的展览活动,可在本办法实施后的第2年开始对应实际举办届数予以补贴。本办法实施前的不予补贴。

9.特装展位按面积进行折合成标准展位,即每9平方米折合一个标准展位。

10.展览规模的核定标准均含下限不含上限,申请奖励或补贴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第五条用于国内外流动性大型展览项目申办经费或补贴。

(一)支付对象:在本市举办国内外流动性展览的举办方,或承接上述展会的专业展馆。

(二)申办费或补贴的标准。

申办费标准:依主办方要求,根据展会惯例并参考其他城市申办标准,市会展办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确定申办费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展会形式及主办方要求,市会展办向市政府提出意见,由市政府确定补贴标准。

第六条用于鼓励大型流动性展会在本市连续举办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府未支付申办费和申办补贴的流动性展会主办方。

(二)奖励标准:第一年(届)按每万平方米5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自第二年(届)开始,以第一年(届)的标准为基数,在其连续举办年份(届数)内,奖励标准每年递增10%(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每万平方米10万元)。举办年份(届数)期间有中断的,不连续计算年数(届数),中断后再次在本市举办的,重新按第一年(届)每万平方米5万元的标准计算。

第七条用于展览项目引进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

引进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专业展览会在本市成功举办的单位或个人。

(二)奖励标准。

引进的展览会规模达1万平方米(含)以上,举办时间达3天以上(含3天),按每万平方米1万元的标准对引进者给予奖励。

第八条用于会议的补贴或奖励。

(一)补贴或奖励对象。

在本市成功举办国内外大型会议的组织机构、会议引进者。

(二)补贴标准。

1.政府直接申办或举办的大型会议组织机构:

由政府直接申办或举办的大型会议,根据活动特点及主办方要求,由市会展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2.其他商业性会议组织机构:

(1)国内大型商业性会议,是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具体标准为:

会议安排住宿以五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200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15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四星、三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0.6和0.3的系数折算成五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会议安排住宿以四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350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1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五星、三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1.7和0.5的系数折算成四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会议安排住宿以三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750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5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五星、四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3.3和2的系数折算成三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2)国际性会议,是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有来自境外2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境外参会人数达到50人(含50人)以上,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会议活动。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具体标准为:

会议安排住宿以五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200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四星、三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0.6和0.3的系数折算成五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会议安排住宿以四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350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五星、三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1.7和0.5的系数折算成四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会议安排住宿以三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750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1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五星、四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3.3和2的系数折算成三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三)对大型会议引进者的奖励标准。

对国内外大型会议引进者的奖励,根据其引进活动的规模和影响,由市会展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奖励。

第九条用于会展业宣传推广、项目推介及行业交流的经费。

(一)宣传推介经费。

用于本市会展业的宣传推介及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及其它宣传费用。

(二)行业交流活动经费。

用于对本市会展业进行对外宣传推广、外出考察学习经费,开展会展业的招商引资,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本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第十条用于会展业人才培育以及其他基础性工作的经费。

(一)规划经费。

(二)调研经费。

(三)统计经费。

(四)培训经费。

用于本市会展业相关培训活动。

(五)评估经费。

用于本市重点会展项目的评估。

(六)评比表彰经费。

用于年度评选先进会展或会展举办单位的表彰。

(七)法律咨询经费。

用于会展纠纷处理,各项合同文本、法律规范性文件审定的法律咨询活动。

(八)国际认证经费。

支持本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认证后3年会员费50%的奖励。

(九)其他工作经费。

用于其他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第三章申请程序与材料。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计划申报。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填写申报项目备案表,并提供展会主承办单位合法登记注册证照。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会展办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制订年度会展专项资金奖励或补贴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或补贴。

项目申请单位包括:

1.展览补贴项目:展览项目主、承办机构;。

2.展览申办项目:需支付申办补贴的展览项目主办方;。

3.展览奖励项目:展览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

4.会议补贴项目:会议组织机构;。

5.会议奖励项目:会议引进单位或个人;。

6.其他项目:项目组织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二)项目申请。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展览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项目备案表;。

(3)展览项目批准文件;。

(4)主承办单位协议(或有关部门的批办件);。

(6)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或引进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2.会议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项目备案表;。

(3)会议活动批准文件;。

(4)主承办单位协议(或有关部门的批办件);。

(5)会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宣传广告材料等;。

(6)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

(7)会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或引进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贴。

(三)评估申请。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半个月提出项目评估申请,递交评估申请材料。

1.评估申请报告。

2.展览项目提供展馆确认的实际展位平面图、参展商目录(电子版)等资料;会议项目提供实际参会来宾名单,客人住宿安排表或住宿结构平面图。

3.申请展会引进奖励项目,还需提供主办方出具的引进证明材料,市会展办出具的引进认可意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项目核查和评估。

市会展办联合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会展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核查,并做出初审意见。

(二)项目总结。

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各项目申请单位须向市会展办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展览补贴项目还需提供补贴资金决算报告及展览会宣传广告、客商邀请接待费用开支的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刊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会议补贴项目还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复印件)、参会人员名片(复印件)、住宿安排表、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等。

市会展办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或补贴。

(三)审核拨付。

符合奖励或补贴条件的项目,经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拨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市会展办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对有关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市会展办应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五条根据检查和审计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或补贴等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会展办追回已拨的专项资金。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

(二)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上访或重大事故的;。

(四)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十六条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展会评估的人员应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4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热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大全(17篇)篇十三

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和《山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鲁政办发[2015]32号)精神,推动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xx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精神要求,现就做好20xx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

1.对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支持,主要用于中小外贸企业孵化、服务模式创新、公共平台建设、产业链条搭建等。

2.对认定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产业聚集区和公共海外仓给予支持,主要用于跨境电商公共平台建设、中小企业电商孵化、境外物流体系建设等。

3.对认定的省级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给予支持,主要用于支持外贸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支持自主品牌产品扩大出口。

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体系认证和专利注册;收购和租用国际品牌,兼并国际品牌企业;自主品牌境内外培训、宣传、展示和推广。对企业用于上述内容自主品牌建设发生的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

(三)支持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引进。

扩大《山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对列入(20xx年版)省级《目录》规定范围的技术和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化工、建材等行业关键设备和零部件一般贸易进口给予贴息支持。

(四)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力度。对出口企业于20xx年1月1日—20xx年6月30日期间,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补贴,其中,对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小微企业及非洲、拉美、东盟、中近东等新兴市场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给予重点支持。同时,为支持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对西部等欠发达地区重点倾斜。

(五)支持外贸政策宣讲和重点业务培训。开展“跨境电商进万企”专项培训活动,支持举办“山东省跨境电商生态峰会”、跨境电商政策宣讲会、实务操作培训会等培训宣传活动,对专家师资费、场地租赁、设计搭建、媒体宣传等费用给予资助。支持外贸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宣传培训和应诉活动给予支持。支持开展中韩、中澳自贸区和“一带一路”各类优惠政策宣讲和培训,对培训资料费、讲师费、场地费给以支持。

二、资金项目的审核管理。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执行期限和相应费用发生期限在20xx年7月1日以后。对于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扶持项目由各市商务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商务局、财政局按照规定联合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扶持项目及金额,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资金。

三、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商务局、财政局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本地区的项目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并于20xx年9月21日前将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初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1),以及企业上报的基础资料电子版(pdf格式)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商务厅,企业上报的纸质材料一份,报送省商务厅。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人:

20xx月xx日。

热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大全(17篇)篇十四

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全文,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

(一)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

(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五)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第七条对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子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分配资金:

(一)本办法第六条(一)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二)本办法第六条(二)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技术出口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地方改善有关公共服务)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中央企业和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四)本办法第六条(四)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五)本办法第六条(五)、(六)所规定使用方向,对中央企业和单位承担事项及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第八条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欠发达地区倾斜因素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第九条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资本投入、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单位,或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开展约定业务的受托单位、合作单位等予以支持。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十条财政部、商务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

作文。

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

合同。

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规定程序通过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企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汇总后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条件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确的时间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二)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审核合格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经公示无异议项目审核拨付资金。

(三)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应当符合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分解细化到具体企业、单位和具体项目,直接上划列入中央本级当年预算。

(四)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审核后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

(二)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商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年度工作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不得采取因素法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至下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除特殊规定事项外不能用于中央部门自身工作经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对本单位、本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商务部对各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114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118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xx〕211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87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142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124号),同时废止。

热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大全(17篇)篇十五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记者罗沙、韩洁)记者10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近日修订并印发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表示,专项资金坚持合理分配、着重民生、优化结构的原则,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以因素法分配为主,重点支持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类服务业。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促进节能减排。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的主要行业包括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等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服务业;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废旧物资及旧货流通体系、业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与生产流通相关的服务业;市场信息服务、市场监测及预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公共服务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办法同时规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一是以奖代补。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是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三是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办法还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热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大全(17篇)篇十六

市政府:

9月,辽宁省人大会颁布了《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陈政高省长在20第四季度和今年第一季度全省安委会扩大会议上又反复强调各市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责成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和省编委办近期到各市就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设立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为此,参照其他市的设立情况和我市的实际,建议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1500万元,请示市政府给予批准。

1、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2、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3、涉及公共安全和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4、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妥否,请批示。

热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大全(17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发展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旅游发展基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旅游发展基金属中央财政资金,纳入国家旅游局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三条旅游发展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7号)精神,旅游发展基金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提取,提取数额为每次每位旅客20元。

第五条旅游发展基金由财政部授权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就地按月收缴:各缴款机场于每月终了后7天内向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填报《旅游发展基金缴纳申报表》,由专员办审核后再据以填制“一般缴款书”,于当月10日前向开户银行缴纳,入中央金库;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基金=征收基金-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

营业税金及附加=征收基金×适用税率。

手续费(用于征收基金的有关费用)=征收基金×3%。

各缴款机场应于次月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金及其附加。

第六条财政部及其驻各地专员办负责对旅游发展基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查和实施财政监督,缴款机场应如实提供凭证、单据、账表等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七条支出范围。旅游发展基金应根据国家旅游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行业规划发展研究、旅游开发项目补助等支出,少量用于弥补事业经费不足,不得挪作他用。

(一)宣传促销费。指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国内宣传促销费。指在国内举办重大主题促销活动,如旅游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说明会等发生的费用。

2.国外宣传促销费。指为开拓海外旅游市场而组织、参加的旅游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说明会等大型、系列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境内外广告宣传费。指为宣传我国旅游业整体形象在境内外媒体制作、刊登广告等所支付的'费用。

4.旅游宣传品制作费。指为配合开展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而推出的宣传品的制作费用以及必要设备的购置费用。

5.接待费。指用于接待港澳台及海外记者、旅行商方面的费用。

(二)行业规划发展研究经费。指用于研究、制定国家旅游行业发展规划、远景目标方面的费用。

(三)旅游事业补助经费。用于弥补国家旅游局行业管理、教育培训和事业单位经费补贴等不足部分的费用。

(四)项目开发补助费(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包括:

1.旅游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开发补助费。

2.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补助费。

第八条预算管理。旅游发展基金预算纳入国家旅游局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一)预算编报。国家旅游局应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编报旅游发展基金年度预算。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行业规划发展研究、弥补事业经费不足方面的支出,应按照财政部严格预算管理、完善和细化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支出增减因素编报;用于旅游项目开发方面的支出,由省级旅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汇总提出分配方案后,报财政部审批。

地方申请旅游项目补贴经费,应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旅游发展基金的理由、数额、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

没有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申请的,不予受理。未按有关规定报送以前年度使用情况的,暂缓受理。

(二)预算审批。财政部根据旅游发展基金年度收入预计数和旅游发展基金支出需要情况,审批国家旅游局上报的旅游发展基金预算,随国家旅游局部门预算专项下达。其中,用于旅游项目开发方面的支出,应集中支持具有宏观导向和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侧重对中西部地区重点景区、景点和旅游资源规划开发的支持;要注意避免资金、项目分散,力争形成规模效益。

对于补助数额较大的重点项目,财政部应会同国家旅游局组织力量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考察。

(三)预算执行。国家旅游局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用于旅游项目开发的经费,由国家旅游局按财政部批准的预算,下达有关省级旅游部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由省级旅游部门拨付给项目单位。

(四)预算调整。旅游发展基金采取以收定支的管理办法,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旅游发展基金收入超过预算核定数时,财政部可根据需要追加支出预算;旅游发展基金收入少于预算核定数时,财政部可相应核减支出预算,国家旅游局应相应调整压缩有关支出。年终旅游发展基金实际收入超出财政部核定预算部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旅游发展基金支出。

第九条决算的编制和审批。旅游发展基金年度决算由国家旅游局负责编制,并随部门决算一同报财政部审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行业规划发展研究、弥补事业经费不足方面的支出,按实际支出数编列决算;用于项目开发方面的支出,按对项目单位的实际拨款数编列决算。财政部审核同意后随国家旅游局部门决算一同批复。旅游发展基金年终结余经财政部批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地方各使用旅游发展基金的用款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向省级旅游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省级旅游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

国家旅游局应按照部门决算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旅游发展基金的清理结算工作和决算报告分析工作,提高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水平。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和有关省级财政、旅游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监督检查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旅游发展基金支出预算,对旅游发展基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二)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投入产出指标体系,考核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追踪问效。

(三)参与重点开发项目的考察、立项和验收工作,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的监督。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旅游发展基金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或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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