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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情况篇一
2018年度,我们作为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及发展状况,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并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8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2018年7月5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我们(马涛、朱南军)继续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马涛:男,汉族,1957年8月出生,陕西三原人,中国民主同盟盟员,哲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思想史、宏观经济、企业文化品牌与投资领域的教学与研究。2015年6月30日至今任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朱南军:男,汉族,1972年5月出生,河南光山人,xxx党员,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副秘书长;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2015年6月30日至今任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二)独立性情况
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一)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18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7次,股东大会5次,公司相关会议材料能够认真准备并及时传递,为我们工作提供便利的条件,有效的配合了我们的工作。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均能够出席相关会议并认真审阅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议案资料,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董事会议案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以谨慎的态度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无异议。
(二)召集或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2018年度,我们作为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或主要成员,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召开并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集会议6次,主要审议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季报、半年报等相关事项,同时还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会议5次,审议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和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的相关议案;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会议3次,审议了董事会换届选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议案。
(三)定期报告的审核情况
2018年,我们始终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发展动态,在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现场访谈等方式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在认真听取经营层有关年度经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与公司年报审计师就年报审计的重点、审计计划及年报初步审计意见进行了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审核中的监督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18年度,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主要包括日常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以及受让关联方股权。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采购或出售商品、物业租赁、提供或接受劳务、资金往来等事项,均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我们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银座汽车有限公司在济南市合资设立东悦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出资3400万元人民币,占34%;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300万元人民币,占33%;山东银座汽车有限公司出资3300万元人民币,占33%。我们认为公司设立东悦控股有限公司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公司对该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受让关联方股权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公司受让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价款依据评估值确定为92,万元。公司以持有的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7%股权、东营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和济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依据评估值作价80,万元转让给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差额部分12,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我们认为本次置入上市公司的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所处的医药健康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公司战略转型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除本公司下属地产子公司按房地产经营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银行按揭担保以外,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另,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关于受让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已完成受让标的公司及出售标的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本次交易的差额部分交易价款已支付完毕。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不再持有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7%股权、东营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和济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受让的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收购行为发生之前,除为其控股子公司济南康妆大道经贸有限公司和山东福瑞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保证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8年3月27日,我们在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7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未发现违反公司薪酬管理规定的情形发生。
2018年6月19日,我们在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上,对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进行审核,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李彦勇先生、董红林女士、外部董事候选人段东女士和独立董事候选人马涛先生、朱南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及独立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相关候选人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等符合其工作岗位的要求,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我们还发表了《关于董、监事津贴的独立意见》,认为:支付董、监事的津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7月5日,我们在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聘任的高管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18年11月30日,我们在第十届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更换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财务总监的更换是根据公司工作需要进行的人员调整,聘任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018年,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我们对激励计划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就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提升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的情况。(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不存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拟定2018年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00,96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50,048,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母公司)7,099,元结转以后年度。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实际和股东分红回报,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以上利润分配预案尚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按约定履行了相关承诺。(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度,公司共披露临时公告71篇,定期报告4篇,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实施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以主营业务及重要流程为重点,以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为基础,不断完善公司制度流程,并能够得以有效执行,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5 职责。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无。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8年,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19年,我们将继续重点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现金分红、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独立董事:马涛、朱南军
2019年3月28日
独立董事工作情况篇二
一、独立董事制度探源
独立董事首创于美国。在英美的公司法制中并无董事与监事的“权力分立”制度,而 完全由董事会主掌了公司的一切资源。(注: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 ,法律出版社版,第12页。)在此种背景下,为避免董事滥用其权限,亦即基于有 效监督董事及公司管理层行为的需求,英美遂逐渐发展出独立董事(independentdirector)制度,通过独立董事的参与董事会以有效监督公司的经营及发展状况。
所谓独立董事,一般是指不实际执行公司业务(非管理层的),与公司及其控制者并无 利害关系,并具有相当的品质、经验与能力来监督及评估公司管理层运作的董事。独立 董事的主要特征在于其与公司的控制者以及股东间并无利害关系,并且不承担公司实际 执行业务的任务。其职权与一般董事相同,他不但可通过客观行使董事职权的方式来监 督公司的运作,并且可透过其积极的参与各种委员会运作来影响公司的决策与经营。
在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可分为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在采取两分法的情况下,外部董 事与独立董事有时互换使用。如果采取三分法,董事可以分为内部董事、有关联关系的 外部董事与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其中,只有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才可被称为独立 董事。内部董事是指兼任公司雇员的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是指与公司存在实质 性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则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尤其是直接或者 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的董事。由于独立董事不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属 于外部董事的范畴。又由于独立董事不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独立董事又不同于 其他外部董事,尤其是股东代表董事。
美国证监会早在1930年就已经开始建议公开发行公司采用独立董事制度。《1940年投 资公司法》规定至少40%的董事必须为独立人士。1977年经美国证监会批准,纽约证券 交易所引入一条新规定,要求每家上市的本国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 并维持一个专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监督委员会,这些独立于管理层的董事不得有任何会 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注: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513页。)
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设立之初,争议颇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美国股权分散的大 型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已经成为董事会中的多数。从实证研究看,此制度对于防止公 司经营阶层的徇私舞弊等卓有成效,甚至有许多研究显示,上市公司外部董事愈居多数 ,经营业绩愈好。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已逐步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被认为有助于企业经营的监督、管理,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独立 董事与公司股东及公司经理人之间并无实质的利害关系(亦即有较强的“第三人性格”) ,在董事业务的执行上被认为较能公正、客观地行使其职权。另一方面,若欲寄望独立 董事的存在能够真正地影响企业的运作,则必须赋予独立董事介入企业的经营的实质权 利,必须对于独立董事的选任加以严格要求,并予以充分的授权。
在美国公司的实际运作上,独立董事除了行使董事会职权的方式外――亦即利用参与 重要决策决定及选任、解任经理人员等方式来影响公司的经营以外,最主要的,他们还 参与了各种经董事会授权成立的各个委员会如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 的运作,特别是监督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依其不同的授权范围,主导、监督了公司的经 营管理状态,经由对各委员会的参与,独立董事因而能够有效地发挥其监督功能。
独立董事制度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得到确立。例如,据经合组织(oecd)调查 结果表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在英国为34%,法国为29%。独立董事制度对于 提高公司决策过程的科学性、效益性、安全性,加强公司的竞争力,预防公司总裁和其 他公司内部控制人为所欲为、鱼肉公司和股东利益,强化公司内部民主机制,维护小股 东和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但该制度率先在我国海外上市公司中试点。 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19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 / 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惜,这一硬性要求只适用于境外上市公司,而 不 适用于境内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仅是采取 了 许可的态度,而非鼓励的态度。20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指导意见》,意在向所有 上 市公司全面推开独立董事制度,此举之善意值得肯定。但该《指导意见》存在诸多问 题 。
(一)独立董事的选任规则不严格、不科学
1.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存在着疏漏。为了保证上市公司选任的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 《指导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了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范围。该列举式规定尽管较为 详细,但仍有两处漏洞:其一,《指导意见》并不禁止公司管理层的社交关系担任独立 董事。而这对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给朋友留面子、在朋友面 前拉不下面子等“面子主义”的特征。在这种文化特征的影响下,难免会出现这样的情 形:即使公司董事、经理滥用职权,损害了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 也因碍于情面而不愿做一些令董事、经理朋友难堪的事情。这样,证监会精心设计的独 立董事的任职标准很可能会流于形式。其二,《指导意见》没有排除独立董事可以是与 公司之间有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商业交易关系的人员。而对此,外国一般有禁止性规定。 如果《指导意见》不设立一个标准,来隔断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可能的交易关系,独立 董事的独立性在实体上仍不免令人怀疑。由此来看,《指导意见》是不能用“其他人员 ”这样的含糊字眼来一并包容上述两点的。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很显然,《指导意见》在设计独立董事制度时,并 没有仔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都是由原 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发行上市的公司,基本上都存在一个大股东并由其实际控制董事会 。董事会成了大股东的“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单独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大股东来提名推荐独立董事,不仅不可能有效地监 督董事会及大股东的行为,相反,还很可能沦为它们的合法外衣。
3.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太低。独立董事作用的有效发挥,是建立在其在董 事会中具有明显的群体优势和表决权优势基础之上的。尽管《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董 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作了强制性规定,但与国外的独立董事比例相比,我国独立 董事仍属于弱势群体。因为独立董事不占董事会成员的多数,又属于没钱的管有钱的状 况,其作用的结果可想而知。
(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相冲突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内部权利机构设置上,《公司法》规定在股东(大)会 之下并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机构,董事会专事经营决策,而监事会则负责监督。 这说明在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已存在对公司董事会进行监督的专设机构,如果再引 入独立董事这样一个新的外部监督力量,势必在职能、权利方面与原有的监事会之间产 生冲突。遗憾的是,《指导意见》显然对此关注不够。
《指导意见》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基本上包括了监事会的职权,而且比其更大。这种 制度设计的“双轨制”,弊端显而易见:其一,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独立董事制度并 不融合,《公司法》中也并未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指导意见》赋予独立董事很大的 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和模糊了现行的公司内部权利架构。其二,从表现上看,在当 前监事会处于弱势的情况下,独立董事行使职权不会与监事会产生矛盾。但如果独立董 事行使职权不符合大股东的意愿,在大股东控制下的监事会很可能成为其对抗独立董事 的棋子。因为监事会的职权是《公司法》规定的,其法律地位高于独立董事。这样,独 立董事要么辞职走人,要么形同虚设。
(三)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不健全
为了激励独立董事发挥功效,《指导意见》第7条第5款明确了“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 立董事适当的津贴”,从经济的角度对独立董事的劳动价值予以肯定。但其中又规定,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这就可能带来以下的问题:首先,缺乏统一的津贴标准将会挫伤独立董事特别是小公司 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因为不同规模、不同经济水平的上市公司,其给予独立董事的津贴 肯定不一样,但独立董事们付出的劳动却是大致相同的,长此以往,小公司独立董事的 积极性可能会受挫。其次,强有力的报酬激励可能在效果上适得其反。如果独立董事在 经济上依赖于公司所给的报酬,其独立性就可能受到影响以至削弱。当公司经营状况良 好且独立董事的报酬颇丰时,独立董事可能会为保住自己的职位而在一些关键性或有争 议的问题上依附于董事会,不发表独立意见。这样独立董事的价值无从体现。
(四)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缺失
有职权就应当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但《指导意见》在规定了独立董事如何行使权利 的同时,却无与这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如果我国管理层对此问题予以回避或者不 作具体规定,将很难保证独立董事能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对策
(一)建立科学、严格的独立董事选任规则
首先,要严格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个体独立董事资格之优劣是关系到整个独立 董事制度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大问题。大体而言,独立董事既应当具备普通董事 的任职资格,也应当同时具备其他特殊资格。所谓特殊资格,既包括利害关系上的独立 性和超脱性,也包括过硬的业务能力。立法上应当采取枚举法与概括法相结合的原则, 严格界定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笔者认为,除《指导意见》所列举的几项之外,我国至 少还应当对以下两点作出补充规定:1.与公司董事、经理没有密切的私人关系(如师生 关系、同学关系、曾经的同事关系等);2.不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的供应商或者消费者(必 须界定交易额,如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之间发生10万元或者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易) 。在积极任职资格条件方面,为保证独立董事勤勉尽职,我国应当限定独立董事任职的 最多数量,并且还应对其工作量作进一步地细化规定。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 知识和工作经验。这种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囊括企业管理、法律、财务、工程技术和其 他专业技术。在美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囊括其他上市公司的总裁、退休的公司总裁 、大学校长、退休的政府公务员、成功的个体商人、独立的投资者等。其中,前两类人 士是最受欢迎的独立董事。考虑到我国尚无成熟的企业家队伍和经理市场,公司经理不 宜成为独立董事的主体。从知识结构上看,独立董事集体的专业知识应当搭配合理,不 宜高度重叠。一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宜全部由法学家担任,也不宜全部由经济学家 或者任何一类专业人士担任。鉴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业务素质关系到成千上万投资者 的切身利益,立法者有必要干预独立董事的业务知识结构,对于不同的业务知识构成规 定一个硬性比例。为培育独立董事立场,加强独立董事自律,设立独立董事协会尤其必 要。协会可以制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甚至组织全国性的独立董事资格考试,还应允 许以推荐独立董事为主要业务的猎头公司在市场中发展壮大。
其次,要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选任程序。独立董事由谁提名决定着他们将代表谁的利 益,以何种立场去作出判断和行事,这是选任制度的关键。在美国,有一些市场中介组 织专门负责为公司遴选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英国则设立“促进非执行董事举用委员会” (proned),从事独立董事的推荐工作。(注::《一种负责治理的“监督者 ”》,孙经伟译,《外国经济与管理》第10期。)为此,有人建议在我国,由董 事会层次设立大部分或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进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择 、资格审查等提名工作。(注:闫海,陈亮:《独立董事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学院 学院学报》年第4期.)确实,这种主张可以使被选任的独立董事超然于公司大股东 和董事会,从而在工作中表现出应有的客观和公正,但遗憾的是它没有解决首次聘任独 立董事以组成提名委员会时的操作程序问题。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做法是严格按照独 立董事的任职标准,由那些不在董事会中担任董事职务的股东们或者其代言人(可以先 由其中几个较大的股东提名)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报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其后,由独 立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提名新任独立董事。同时,为了避免大股东利用资本优势操纵股 东大会,阻碍独立董事任职的通过,建议在投票表决时强制性地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 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 等重要的职能委员会,并且最好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这无疑将促使我国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进而改善有关公司的治理。
(二)合理界定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
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必须使得独立董事的功效与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无 缝接入”,既发挥独立董事的功效,又避免职能上的冲突和无人负责的尴尬局面。鉴于 我国《公司法》在总体上采取了大陆法系的框架,而对《公司法》中规定的组织机构体 系进行改变在目前又无现实的可能,笔者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 的关系:
一方面,由于《公司法》已就监事会制度作了明文规定,那么就应当着手提高监事会 的职权和细化监事会的工作内容,以强化监事会的法律地位,从而发迹目前监事会可有 可无的虚化境地。因此,我们可将监事会的职能和工作重点定位于对公司财务的全面监 督,并赋予其必要的知情权、调查权、召集紧急股东大会权、代表诉讼提起权等。在对 监事会进行改造的过程中,我们还可考虑吸收独立董事制度的某些优点,设立独立监事 ,对独立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形成公司内部 的相应的制衡机制。
另一方面,可将独立董事的职权集中在对公司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业务监督以及参 与公司决策,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等问题 享有决定权,并有权就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业绩评价、利润分配、亏损弥补、增减注 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等发表独立意见,以期能使公司在这些重大问题上形成科学的判 断。当然,也可以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财务的审核和控制方面与监事会进行协作的作用 。(注:徐子桐:《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架构》,《法学》2001年第7期.)因为如果 考虑到独立董事可以为公司带来多样化的思维角度,那么就不应当将独立董事的职权仅 局限于监督方面。同时,为了提高独立董事法律地位,建议由《公司法》就独立董事的 上述职权作出明确规定。
(三)建立独立董事的利益激励机制,善待独立董事
实践中,如何确定独立董事的报酬是个令人棘手的问题。就独立董事而言,要价过高 会吓跑上市公司,要价过低又担心降低自己的身份。就公司而言,目前也无成熟的报酬 确定方案。其结果是,相当一批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报酬大大低于内部董事,甚 至仅具有象征意义;有的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分文不取。问题在于,调动独立董事为公 司经营献计献力的动力源仅仅由良心和菩萨心肠提供是不够的。独立董事违反对公司所 负忠实义务和注意业务的,或者由于过错而过错误的董事会决议举手赞成的,也要承担 责任。独立董事分文不取,既不符合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理念, 更无法让其承担赔钱的民事责任。对于我国独立董事,既可以在立法上规定独立董事的 报酬组成结构,也可以授权各公司自由斟酌确定。但立法中必须确保独立董事不能成为 类似于内部董事甚至雇员的利益中人。至于独立董事的具体报酬数额究竟为多少,立法 者和政府部门都无权干预,而应由独立董事市场予以确定。(注:刘俊海:《建立健全 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思考》,《法学论坛》第6期。)
(四)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大体上可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应包括 :(1)对公司的责任。独立董事因怠于行使职权,如明知内部董事有违法行为而不予揭 露等,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和有关人员一起向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2)对 股东的信任。如股东对独立董事提起诉讼,其起诉属实,则独立董事对于起诉股东因此 诉因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3)对第三人的责任。独立董事履行职务时,如因违法行 为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应与公司共同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至于独立董事的刑事责任, 可以比照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关于董事、经理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相关规 定。
总之,我们要以建立独立董事为契机,逐步建构起我国投资人保护的法律保障体系, 并推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不受侵害,为我国证券市场健康、迅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独立董事工作情况篇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负有法定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公司管理所需的必备专业知识,并基于自己的判断独立履行职责;应当勤勉尽责,充分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财务等状况,负有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和质询义务等,对上市公司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专业素质和能力,有效地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工作情况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行使第十六条第(五)项职权,即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在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给予每位独立董事的津贴为人民币 [公司定] 万元(含个人所得税),该津贴由公司按月以货币方式支付给独立董事(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独立董事工作情况篇五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2.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制。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4.独立董事的任期。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吗,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5.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独立董事除行使公司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被赋予以下特别职权:(l)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工作情况篇六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是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一条重要途径,更是影响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而校本培训是全面提高教师素质的重要途径,教师成长的一叶方舟。
我校虽然是一所改建学校,教师人数比较少,开学以来,我们仍然做好校本培训工作,下面将我校半年来开展的校本培训工作小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制度保障
教师是办学之本,是立校之本,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入进行课程改革,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学生,必须要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把校本培训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校本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学校领导深知这一点,在暑假筹备开学之际,就将校本培训纳入学校工作之中。非常重视校本培训工作,成立了以园长为组长的校本培训领导小组,加强对校本培训工作的指导和落实。
学校加强了对校本培训过程的管理,做到了培训时间、内容、人员、考评“四落实”,做到了培训者有准备,有笔记,学校有记录和信息反馈记载。每周二和周四是学校校本培训的时间,定内容,定主讲人,。另外,学校还通过多种形式反馈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对教师产生激励作用。
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根据学校现况,学校将所有教师编为一个大组,注重加强教师的校本培训工作,多渠道的对教师进行培训,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1、集中学习。暑期,学校考虑到刚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教师多,开展了为期五天的校本培训。园长、主任分别开设讲座,为青年教师走上讲台以及开学学生教育工作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和技术准备,消除了青年教师初上讲台的畏难情绪。
2、自主学习。根据学校推荐和要求,本学期教师们阅读了《高效课堂探究》等相关教育教学论著并交流了读后感,在青年教师的自主学习中,大家的理论实践水平都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提高。“读书贵在自觉和坚持”这是学校对青年教师的期望。为了让青年教师提升素养,学校安排青年教师练习教师基本功,每天练习粉笔字,并且批改。一学期下来,老师们的字大有长进。
3、课堂实地培训。幼儿园刚工作的青年教师多,本学期更多地将培训地点设在课堂,一边教学,一边研讨。学校制定了具体的听评课计划,每一个教师都上课,其余教师不分学科相互听课。结合课堂实践讲理论,将新课程的理念通过课堂直观地表现出来,让课堂变成一个学习与交流的场所。教师们积极准备,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关注学生学习习惯培养。课堂上呈现出浓厚的学习状态,学生表现积极。
4、沙龙研讨。学校组织教师开展教学专题研讨。确定主题,事先准备,每人发言,畅谈自己的收获、经验与困惑,通过这些研讨,让教师们增强教科研意识,提高教科研水平。
5、师徒结对。对新教师的培养,学校采取了“拜师结对”的形式,扩展了师徒带教的内容,赋予这传统的形式以新的校本培训内容。在课堂教学方面,老教师是师傅,在网络教研等方面,青年教师是师傅。在教科研培训中,师徒共同承担同一科研课题,在研究过程中,相互合作,共同受益与提高。
6、走出去,请进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幼儿园十分重视教师多渠道学习,安排教师走出校门外出学习,并且填写学习记录,与学校老师交流分享;同时,我们也聘请专家走进校园,为老师们“传经送宝”。今后在这方面我们将投入更多,为教师打开学习的大门。
三、教师取得教学成果
在每一位教师的努力之下,取得了一些成绩:幼儿园的徐晓艳教师参加渭城区“电教化”赛课录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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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情况篇七
一、我县开展农民工就业培训的做法与特点:
(一)县委决策,政府行动
我县是有名的“鱼米之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农业产业受到强烈冲击,受多种因素制约,至使我县至今仍是国家重点扶贫县。20xx年初,县委在谋划全县发展蓝图时,一方面将招商引资、强攻工业、发展城镇作为主攻方向,另一方面将劳务输出、发展特色农业、加快农民向城镇转移步伐作为强县富民的重要策略。根据县委这一决策,县政府于20xx年5月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三名副县长为副组长的“xx县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局),主任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农业局、经贸委、就业局、政府办主要领导担任,各乡镇明确一名乡镇领导分管劳务培训工作,每个乡镇成立劳动保障所,其工作人员报县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0xx年6月出台了《关于做好20xx年度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20xx年7月制订了《xx县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培训实施方案》;20xx年8月制订了《实施阳光工程,加强农民工培训的通知》。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推进我县农民工就业培训的进程,促进全县农民转移就业的工作力度带给了组织保障。
(二)结合实际,制订原则
按照《20xx——20xx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县域大、人口多、劳动力转移任务重的实际,研究确定培训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按需培训的原则(即订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二是坚持引导性培训与岗位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劳动力的综合素质。
三是坚持短期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城乡劳动者教育培训合理的层次结构,满足市场对不一样层次人才的需求。
四是坚持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明确目标,确定任务
做到有组织、有目标、有计划地培训是实现农业大县农民转移目标的重要手段。20xx年,我县确定的培训目标:
一是大规模提高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潜力;
二是大规模提高农民工就业竞争的水平和潜力;
三是大规模提高农民工社会道德意识和法制观念。
根据我县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数量,明确了培训目标和计划,实施了农民工培训工作“百、千、万工程”,即:透过培训使百名创业者进入“小老板”行列;县就业训练中心直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1000人;社会力量和用工单位共同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培训到达一万人。
整个培训工作做到四个为主:
一是培训期限以短期为主;
二是培训形式以技能为主;
三是培训资料以实用为主;
四是培训方向以订单上岗培训为主。
(四)选准基地,构成机制
经省就业局批准,我们确定了以基础较好的县就业训练中心、县期望电脑培训学校、县技能培训学校等民办培训单位作为我县再就业培训基地和劳务输出基地。同时,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xx县职教中心作为我县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的培训基地。县就业局组织的技能培训公共科目均由县职教中心负责实施,在县职教中心尚未配备相应的专业培训器材之前,由就业训练中心负责专业科目培训。
为了整合资源,发挥整体作战优势,我们构成了相应的培训机制。首先,由县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县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培训办公室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各自的工作并负责培训计划的制订、培训资料的审核和经常性监督管理工作。其次,各乡镇政府负责被培训人员的选送,确保培训对象落实到人,并把这项工作列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资料之一。三是县政府各部门构成协调合作机制。
如:县农业局负责阳光工程的项目方案拟定和组织实施,建立项目档案;县科技局负责对农民实用性技术培训的指导;县经贸委、建设局、环保局和工业园区办公室负责做好用工单位接收和服务工作,及时带给用工信息;县就业局负责统筹协调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和就业安置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助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安排,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并制定资金管理方法;县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县物价部门对培训人员收费实行监督;县就业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就业培训工作统筹安排,建立统一、有序、规范地实施培训计划和工作机制常规动作等。
(五)打造平台,注重实效
一是把培训班搬到农村乡镇。为了就近就地为广大乡村劳动者带给快速便捷的服务,我们采用把培训班搬到乡镇,透过乡镇劳动保障所把技能送到农民家门口。
二是把培训班办到企业中去。为了用心推进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进一步巩固招商引资成果,努力为县工业园企业用工带给服务,我县把就业培训工作与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紧密结合起来,构成与企业联办培训的机制。
20xx年4月1日,县劳动保障部门组建“企业用工服务办公室”,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制订企业招工计划,协助企业招工,协调招工事宜,带给劳动力服务,帮忙企业实行“人性化”管理等工作,为企业就业、培训带给了全方位服务。利用园区企业的场地、设备、技能指导师资,与企业联办农民工技能培训班,20xx年,我们采用上述办法,有效地培训了一批又一批农民工。
(六)保障经费,规定待遇
我县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和县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经费。在整个培训过程中,培训单位不得收学员的培训费用。所有培训费均从上级专项经费和县财政配备经费中解决。为了巩固我县招商引资的成果,更好地发挥劳动力资源配置在招商引资中的促进作用,县政府对城乡劳动力统筹培训后被县内用工单位吸纳的人员,实行下列优惠办法:
(1)劳动者全程免费培训和免费介绍职业;
(2)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培训人员培训期满后在本县企业受聘的,前三个月内最低工资每月不得少于350元。并强调提出:用人单位在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每月不得少于210元。若所发工资低于每月350元底薪者,其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
(3)凡经培训的人员被县内用人单位吸纳后,均给予一年的社保补贴。
(4)经县领导小组批准后,农民工就业培训中确需开支的其他费用,均由财政负担。
在学员待遇方面,我们规定:所有学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县就业局统一发放结业证书,同时,也可参加全国通用技能等级考核,获得全国通用的技能等级证书;阳光工程项目培训由县职教中心发给结业证书;学员结业后,由xx县就业局职业介绍所和县级教中心负责全部推荐就业,就业去向以本县工业园区用人单位为主;学员到县外就业,不受限制,来去自由;本县用人单位招工时凭结业证可优先得到安置和享受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二、我县当前农民工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的部门和乡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好处和作用认识不够,缺乏劳务经济观念和劳动力培训社会化服务观念。没有把农村富余劳动力当作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资源来开发,为农民工服务的意识不强;县乡配套投入潜力有限,致使基层农民工培训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二)农民要求培训的用心性还不高、主动参与培训的意识还不够强。有的农民存在着“故土难离,不肯走出去;温饱即满,不愿走出去;没有门路,不会走出去;缺少技能,不敢走出去”的落后思想,甘于贫困,甘于落后,缺乏透过培训走出去打工创业的信心和决心,在培训方面舍不得花时间和金钱。
(三)资金的缺乏仍是阻碍当前我县大规模开展农民工就业培训的重要因素。我县对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从20xx年开始启动,当年投入到培训方面的硬件建设资金及培训经费尽管达38万元,但仍明显不足,大部分经费需透过到省就业局投标解决,县、乡两级因财政紧张很难全部落实解决农民工就业培训配套经费。
(四)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低影响农民工参与技能培训。农民工多数是透过亲带亲、邻带邻、友带友的方式到外地务工,有的甚至是个人盲目瞎找,没有经过系统的择业指导、就业培训,不具备针对性、适应性的劳务输出潜力。而这些人由于组织松散,很难集中开展培训。
(五)技能性培训师资贫乏。改革开放以来,我县具有一技之长的技能人才:如制造业、纺织缝纫业、机械电子业、电气电焊业、计算机软件开发业、养殖畜牲业等方面的大批专业技术人才,因本地工业不发达而纷纷到沿海发达地区创业和参与经济建设,从而给我县农民工技能培训方面留下不少师资难题。
(六)就业培训的“硬件”建设滞后。我县现有培训农民工的场所小、规模小,布局不合理,功能不配套,很难适应城乡统筹就业培训的需求,难以发挥“一站式”全方位培训服务功能。
(七)职业教育滞后。目前我县作为一个拥有百余万人口的大县,无一所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也仅一家,职业中学、职教中心等机构,目前从事的教育也都是一些常规性、课本式的教育模式,其针对性、实用性不强,无法承担大规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任务。
三、关于农民工培训的几点推荐
透过一年多来实践,笔者认为: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务必以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以合理配置农村劳动力资源、满足城市和企业用工需求为重点,以内转、外输为基本途径,以就业市场为导向,以带给优质服务为保障,努力构成“政府引导、部门协作、面向市场、服务企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格局。
进一步强化领导,推进工作。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面广、量大,行业和工种多,仅仅依靠几个职能部门和培训机构是难以完成这项使命的,务必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把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目标,坚持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一项产业来抓。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具体问题,并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加强督促检查,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绩效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资料,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上的质量、上水平。
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告舆论,在全社会营造“打工致富”、“创业光荣”的浓厚氛围。同时,透过典型、示范引导,使广大农民切实认识到“外出打工能挣钱,参加培训挣大钱”,从而使农民树立全新的就业、培训观念,对自身参加培训充满热情、兴趣和职责,提高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用心性、主动性和投入性。
三是进一步加强网络建设,完善就业培训体系。按照“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要求,加快我县劳动就业培训机构建设,建立以就业培训和公共职业介绍为一体,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综合性相结合的大型培训基地,为农民工带给应对面的服务。按照“六到位”要求(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经费、场地、工作和制度)进一步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在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就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有条件的乡镇可在行政村配备劳动就业协管员,以便更有利于摸清我县的劳动力资源状况,逐步构成县、乡、村农民工培训三级网络。
四是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整合资金资源,落实农民工转移培训专项资金。将阳光工程,工业基金中用于安排企业人才用工培训方面的资金,现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同级财政安排对农民工实施免费培训的资金一齐整合在一齐,集中使用,便于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五是进一步注重实效,提高质量。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坚持实用、实际、实效的原则,走“教育同市场接轨,培训同市场挂钩”的新路子。在教材开发上,既要讲究规范、统一,又要立足于农民自身的实际和要求,编写一些以卡通式、操作说明式、流程图示等农民一看就懂、一学就会的“乡土”教材。
在培训资料的设置上,既要贴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又要适应农民转移就业的现实需要,多实践操作,少理论学习,确保受训人员学有所获、学有所用,快速掌握一门以上实用技能;在培训方式上,要采取学员分散学与集中学相结合,短期技能培训与长期职业教育相结合,真正做到“以就业指导培训,以培训促进就业”。
六是进一步突出特色,打造品牌。品牌就是形象,就业是无形的资产。要以市场需求为依据,以本地农村劳动力转移特点为基础,用心打造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劳务品牌。要按照“设置一个专业,开发一种资源,建立一个基地,构成一种产业”的工作思路,结合自身的培训优势,主攻1—2个优势专业。要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思路和“合格一个、输送一个”的原则,切实把好输出人员品德关、身体关、技术关、文化关,切实做到不培训的不输出、培训不合格的不输出、有劣迹行为的不输出、手续不健全的不输出,逐步树立劳务的品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