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涉企收费自查自纠报告篇一
为认真贯彻国家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行风廉政建设,促进“软环境”建设的要求和布置,根据市局《关于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自查工作的通知》(xxx办发[]22号)文件精神,分局对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现有执法人员共计15人,均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临时工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分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严格规范行政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局执行的是行政执法工作,所以涉企款项均为罚款,不涉及任何收费项目。
分局罚款全额上缴省财政。上缴过程中按时上解,无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自查情况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分局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行使职权,做到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经自查,无以罚代管、乱罚款问题,无将罚款变通为检验费、咨询费等为小团体或个人谋私利问题;能够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执法文书制作较为规范,案件办理完毕能够及时整理归档。到现今为止,办理的案件无一起被复议、或起诉。
总之,在此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分局将继续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为重点,不断整改提高,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促进作风转变,努力服务企业,为xx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环境”
涉企收费自查自纠报告篇二
安源区水务局按照《安源区工作作风和机关效能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源区开展涉企检查收费情况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对上半年涉企收费项目、标准、范围、金额、种类、依据等进行了全面自查,确保自查工作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我局目前涉企收费项目有: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资源费和一般罚没收入等。通过自查和清理收费项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自查情况如下:
一、执行涉企检查登记审查制度。去涉企单位执法检查或者进行收费工作时,对检查单位和项目进行表格登记并送区效能办备案。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没有擅自立项、自定标准等收费行为。
三、符合检查必备条件,符合“企业宁静工作日”要求。四、无交叉检查,重复检查情况。不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不存在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延长时限收费等情况。
五、收费行为规范。认真落实收费核定、征收工作的三级审批制度。征收人员、大队长、主管领导各负其责,按照权限进行核定、审批。
六、落实涉企收费政策和优惠措施。根据省、市、区减免文件精神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进行部分减免。
同时,水务局加大对收费工作的宣传力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让企业查询更加方便、交费心中更加明了,努力营造规范、有序、透明、高效的涉企收费环境,为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涉企收费自查自纠报告篇三
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为质监局,是国家职能部门之一。本文将介绍质监涉企收费自查报告。
质监涉企收费自查报告第一篇:
为认真贯彻执行贯彻国家收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在质监系统开展涉企收费自检自查的通知要求,楚雄州质监局在全州范围开展了涉企收费的清理自查工作。
一是认识到位。此次清理自查工作是贯彻落实质检收费优惠减免政策,减轻企业负担,遏制乱收费,对收费项目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举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规范涉企收费。
二清理认真。经过清理,楚雄州质监系统行政单位的涉企收费全部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无经营服务性收费。现执行的收费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特种设备证书费、计量收费,收费均按照发改部门及财政部门规定收取,无超标超范围征收现象。征收款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
三是落实减负政策。按照省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自2015年1月开始,对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截至目前,免征336,348.00元,受益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达3111户。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大对收费政策宣传力度,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持续贯彻落实好此次规范收费行为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收费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使质监系统的收费行为规范持续巩固、再上一个新台阶。
涉企收费自查自纠报告篇四
市财政局:
根据《广安市财政局、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广市财综〔20xx〕620号)文件要求,我局庚即对所有涉企收费项目开展了清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我局涉企收费项目为: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服务费三项。
(一)排污费征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际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委20xx年2月28日第31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及《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发改价格[20xx]20xx号)的规定,实行“环保开票、银行入库、财政统管”的征收模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按照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排污系数,按月对排污单位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再按征收标准确定排污费金额后按月或按季进行征收。
在排污费征收工作中,20xx年,全市排污申报企业共331户,征收排污费20xx.51万元。其中,工业企业征收1166万元,建噪费924.5万元。市本级共征收排污费708.58万元,其中工业企业征收133.8万元,建噪费574.78万元。同时,扎实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通过调阅排污征收档案、核查企业产量、能耗情况方式,重点对前锋区20xx年的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了稽查。共稽查前锋工业园区企业40家,稽查金额570653.79元。20xx年1-5月,全市共核定征收排污费1748.46万元。
(二)环境监测服务费。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xx〕6号)规定,在完成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受单位和个人委托,在服务范围内开展对外监测技术服务工作时,可按《四川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费用。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服务费。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xx〕1143号)文件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含环境辐射监测机构,下同)受建设单位自愿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工作,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调查)评估的结论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上涉企收费项目,我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私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没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更没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自定收费标准的行为。
(一)环境监测服务费。自20xx年1月1日起,市我局对环境监测收费严格执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xx〕3号)规定,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环境监测服务费,对不符合免征范围的其他企业或单位严格按照川价函〔20xx〕6号文件及收费标准执行。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服务费。由于上级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服务费暂未制定新的收费政策,我局一直以来严格按照川发改价格〔20xx〕1143号文件及收费标准执行。
通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管理,从严把关,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程序和监测机构服务收费标准,依法足额收缴,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进一步规范我局的涉企收费工作。
涉企收费自查自纠报告篇五
为了全面深入开展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xx根据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综『xxxx』108号)的有关精神,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对中心校、各基层小学和幼儿园收费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各校都能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保证了各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的顺利进行。
2、学校收费都能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及时填写学生收费登记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3、学校都没有擅自编印、向学生统一征订中小学教辅材料。没有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各校都能严格按照“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还少补”的.原则加强对学生代办费的管理,严格按照代办项目的范围开支,学校其他费用没有在代办费中列支。
(闽教综[xxxx]37号)和《关于县城城关学校招收本县农民工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5、田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
6、幼儿园收费都能按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xx]费330号)和莆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