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案例18篇)

时间:2023-10-30 作者:XY字客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案例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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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案例18篇)篇一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案例18篇)篇二

实验教学的各方面工作在学校教务处的领导下,顺利开展。现将一学期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严格实验准备制度,各任课教师据实验计划,演示实验三天前,分组实验一周前交实验通知单到实验室,实验室据通知单充分准备好仪器、药品,做到准、净、齐和及时,确保实验一次成功,并对分组实验每天完成预做实验,及时向教师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指导学生完成实验。

二、实验室的管理方面。

对生物实验室药品与仪器的借用,归还做好记录和登记,确保仪器、药品的准确,加强对日常药品,仪器的保养,维护工作,延长其寿命,为学校成本开支节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对分组实验要求任课教师在上课给学生讲解实验步骤,实验室要对学生的实验做好把关,对实验中损坏的仪器要做好登记。在实验完成后,并记录好实验耗材,做到有购有耗。认真做到每一笔都有出处。

定期对生物实验室进行卫生大扫除,至少一周一次小扫除,一月一次大扫除,做到实验室的清洁,明亮。让实验室成为学生的第二课堂!平时做好实验室保洁工作。

在本期中学校为了充实实验室,购进了大量的实验器材,当实验器材进入学校后,实验室根据仪器公司的送货单,逐一对仪器进行校队,然后对购进的器材进行归类和上架、清理工作。

在本期的工作中,我们严格上下班制度,做到准时或提前上班,据实验室的条件,尽最大的努力为生物学教学做到自己的服务!在本期中可能在工作中有不足之处,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改进!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案例18篇)篇三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案例18篇)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案例18篇)篇五

1、我县实验室于x年通过了二乙等级评审工作。

2、x年10月向州卫健委申报备案5个bsl-2生物安全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病原菌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

(二)组织机构。

成立了生物安全委员会,建立了生物安全应急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1、制定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对涉及的大部分病原微生物进行了风险评估。2、制定了《实验室应急处理程序》《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实验室剧毒药品管理制度》、《实验室试剂、药品、器材管理制度》、《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准入制度》、《气瓶的管理制度》、《健康监护、职业暴露和意外事故处理及防护制度》、《实验室生物安全保卫制度》等制度,同时制定了《州疾控中心实验室环境及安全保障检查表》定期对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因素进行检查,以防止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1、实验室相关人员都经过了州或单位组织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2、定期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重点是新进人员,要求实验室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操作。3、大型仪器设备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操作人员具有培训上岗证,仪器的使用维护有详细地记录,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五)实验室的环境设施和设备。

1、生物安全实验室未安装门禁系统,有生物安全标识、紧急撤离标识并清楚。2、配备了实验室活动所需的防护用品,实验室内安装了洗眼设施及紧急喷淋装置。3、配备了生物安全柜,并禁止了在生物安全柜内使用酒精灯。4、各类大型仪器都有操作规程。5、通风橱的使用符合要求。6、高压灭菌器进行了检定,操作人员无上岗证,使用有详细的使用记录,并有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指示卡高压消毒监测的'使用记录。7、气瓶进行了分类存放并固定,气瓶周围远离了热源。8、实验室内配备了必要的消毒设施(3台高压灭菌器等)。

(六)实验记录和档案。

1、实验活动、受控文件发放有记录。

2、定期进行生物安全检查,有生物安全检查记录。

3、消毒剂有配制和使用记录,高压灭菌有灭菌记录和效果指示记录。

4、大型仪器设备有使用维护记录。

5、实验室人员有健康监护、培训、考核等记录。

1、有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2、实验室人员具有一定的应急事件的处置技能,实验室有意外事故处置的物资储备。

(八)个体防护。

1、实验室备有防护用品,有一次性工作服,一次性帽子、口罩,一次性手套,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面屏等。

2、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了定期体检并保留了健康档案,对从事一些特殊项目的人员保留了本底血清。

(九)菌毒种和样本的储存和管理。

1、菌毒种和生物标本保存有详细记录,专人专柜专锁保存。2、未保存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十)感染性物质的运输。

菌毒种和生物标本的运输按规定进行了包装,并专人专车运送。

(十一)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

1、对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配备了必要的防护用品。

2、实验室废弃物进行了分类收集,警示标识清楚。

3、感染性废弃物在实验室内消毒后再移出实验室,有处理记录。

4、与州挚鹏医疗废物处置有限责任签订医疗废物协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分类收集、规范运送及处置管理,规范处置记录,详细登记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十二)实验室危险品的购买、保存和使用。

1、对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剧毒品,菌(毒)种,生物标本、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购买、保存、运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购买同时遵循中心采购程序进行。2、剧毒物、菌毒种严格按照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有台账,实验室的剧毒品放入保险柜中。

3、库房内危险品、试剂基本做到分类存放,易燃品及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试剂尽量分库存放。

4、库房保持整洁,设有警示标识。

二、存在的不足。

(一)需完善相关人员的生物安全责任书、实验室生物安全承诺书的签订工作。

(二)需进一步细化病原微生物的操作规程,完善《生物安全工作内部自查制度》。

(三)对相关人员应急演练还应进一步加强,实验室未配备专职维护技术人员及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由于实验室房间紧缺,有的化学试剂未能满足完全分类存放的要求。

三、下一步打算。

(一)针对存在的问题在现有的条件下认真尽力整改。并按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实验标准操作程序,做好实验相关记录。

(二)我单位正在准备新建实验大楼,我们将按照实验室建设要求,建成一个规范的实验室,以达到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案例18篇)篇六

第七十条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案例18篇)篇七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案例18篇)篇八

生物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开展好实验教学,是学好生物的前提条件。生物实验具备培养学生观察和动手能力的功能,更有培养学生动脑、启迪思维、开发潜能的作用。在这学期中,生物实验室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的整体工作,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不断推进实验室工作向前发展。本学期,在各位生物教师的配合下,各项实验开展的井然有序。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

年初,我们学习了《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规范实验室建设,修订了实验室各项制度。制定了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使工作有的放矢。

同时,也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在本学期内,继续学习《中学生物实验教学》对照自己的的不足之处,加强补习,对能够利用实验室完成的实验内容尽量做到熟练掌握。

在本学期四月份间,参加在济南举行的全国实验老师实验技能及实验器材培训,历时四天,聆听教育部研究人员对新时期实验教学的发展方向及新要求的指导意见,对下一步实验教学在教学中如何开展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同时也对实验器材的发展与应用有了较为崭新的认识。

二、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实践教学任务量很大,在人员少,设备少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人才资源,保证了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本年度继续实行“演示实验分组化”的策略,增加学生的动手机会,锻炼学生的操作能力,使学生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并且强化了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辅助作用,使一些抽象的实验形象化,模糊的现象清晰化,微观实验得到宏观演示,解决了许多以前无法克服的难题,增强了学生的各种能力。

在开学初就制订出生物实验计划,督促各年级生物老师制出了本期该年级的实验计划。由此推动了本期实验教学有序的有计划的进行。

严格实验准备制度,演示实验三天前,分组实验一周前交实验通知单到实验室,准备好实验后,老师先预做实验,以此保证实验顺利地进行。

三、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

做到购物有登记,帐目清楚,帐物卡三对应工作。教学仪器的借用严格按照教学仪器借用制度实行登记,如期归还,追还等。

对显微镜、解剖器等教学精密仪器,做到了定期检修、除尘、防锈、保养等工作。对标本类实施了定期检查、防蛀等加以妥善管理。有害、有毒的药品实行了专柜存放。

四、实验中损坏的仪器严格依照教学仪器赔偿制度实施处罚。

20xx年度,我们在设备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更新了一部分设备,设备的利用率达到100%,完好率达到100%,维护维修设备,为单位节约了大量资金。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科学管理。自本年度实行微机管理,建立了仪器管理平台,各种计划、管理规定、仪器室布局、仪器药品规格等都可以通过局域网直接查到,极大地方便了各科教师准备和设计实验。

按照上级规定,加强仪器管理力度,有毒药品、危险品分类存放,并安装了红外线自控报警器,全天对药品、器材进行监控,以保证安全。

六、本学期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在实验教学中,虽然鼓励学生多动手、动脑,但不可否认的是没有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学生进行主动探究问题的兴趣及爱好没有明显的进步。基本是由老师按课本及大纲要求进行了实验的设计。而且在实验中往往没有顾及到大多数学生,顾及了多数学生,就使尖子生浪费,顾及了尖子生,则使部分学生跟不上,在处理先进生与后进生关系中没有很好处理,这在以后教学中应注意对这种现象进行研究。第三,现代要求开放性实验教学,这在工作中没有很好地贯彻,学生也没有更好地配合,我们要在以后工作中多做这方面的研究与实践,争取使实验管理与教学上一个新的台阶。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案例18篇)篇九

实验室设立以来克服重重困难,通过不断学习、总结和提高,使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逐步摸索出一套系统、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投入运行以来,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20xx年一年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职责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及文件精神,遵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职责到人、不留死角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在实验室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整改活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职责制,强化监督检查。将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搞好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安全生产的严峻性,要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这项工作只能加强,决不能丝毫放松,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实验室始终把这一点作为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每年都对实验室负责人及管理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岗位,落实到责任人,实行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首尾责任制。对于实验室重点要害部位,我们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定期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有效地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实验室每月1号定为实验室安全生产检查日。对检查的要求:一是检查从严,有问题不迁就。安检工作风雨无阻,检查对每一处都不放过,严格要求、认真对待,查台帐、看设备和安全设施完好、按期检测情况、察管理规范落实到位情况。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严格整改,绝不姑息迁就。二是突出重点、确保针对性。每次检查时都根据实验室仪器运行特点、气候变化和不同时期对安全工作不同的要求,列出检查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事故易发点、隐患易发点进行重点检查。安检不仅要查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安全检查查出的大小隐患,我们都认真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此外我们还进行安全宣传活动,向广大同学宣传安全消防知识,提高其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我们主要是对容易出现安全问题的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对实验室电源进行检查;二是对材料堆放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对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四是对各种仪器设备进行检查;五是对消防设施与器材进行检查,是否安全有效;六是安全教育是否落实,安全意识是否深入人心;七是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做到查防并举,及时发现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在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我们还针对重点部位、大型节假日,制定了值班制度,做到有备无患。并每年请专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举行消防演练,提高广大教职工及学生的防范意识,增强救护能力,对刚入学的新生进行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考试,合格者可以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20xx年,实验室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入手,建立了安全技术措施,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等,努力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全年实验室共组织安全自查活动12次,查出安全隐患2起,都得到了及时整改,整改率达到100%,对每个安全隐患实验室都非常重视,认真做好整改工作,直到整改验收合格为止。

6月是全国安全教育月,为了使更多人了解和掌握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实验室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倡导安全发展观,以“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为主题,把安全教育月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每条都是金科玉律,要牢记它,遵从它,敬畏它,任何逾越都可能付出血的代价。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也就成了人们当前一个日益沉重的话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责任人在工作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为了取得所谓的“高效益”而漠视安全生产,管理松懈,麻痹大意所造成的。因此,认真贯彻实施实验室安全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重道远。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着脚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依法强化监察,让“安全第一”的观念深深植根于每个教职工的心中,使每个人都清楚法律赋予自己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都学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有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来保障安全生产。只有这样,才能人人事事保安全。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案例18篇)篇十

根据公司“关于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文件精神要求,由xx经理牵头的专项治理工作小组,积极相应公司号召,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全方位、多角度的排查公司安全用电隐患,并通过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了安全用电检查治理工作落到了实处,取得良好的效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在工作开展初期,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时效性,能够把隐患排查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位员工,同时结合排查范围广,点比较分散,不能够全面、系统、彻底的排查安全用电隐患。针对存在的问题,专项治理小组制定了应对的措施,采取了由小组长牵头组织小组成员系统排查,相关职能部门同步深入检查的方式,从设备用电、维修用电、办公用电入手,查找各自部门的.安全用电隐患,并对过去查出但还没有整改的隐患再次进行疏理,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给专项治理工作小组。最后由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对所有查处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汇总,并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本着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的原则,落实整改措施。经统计,在本次安隐患排查治理中共发现各类安全用电隐患x起,其中x项已经得到有效的落实整改。

气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预计年内在安全用电管理方面,不会有电气火灾等重大电气安全事故发生,为公司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用电环境。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案例18篇)篇十一

实验室设立以来克服重重困难,通过不断学习、总结和提高,使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逐步摸索出一套系统、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投入运行以来,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20xx年一年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职责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及文件精神,遵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职责到人、不留死角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在实验室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整改活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职责制,强化监督检查。将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搞好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安全生产的严峻性,要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这项工作只能加强,决不能丝毫放松,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实验室始终把这一点作为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每年都对实验室负责人及管理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岗位,落实到责任人,实行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首尾责任制。对于实验室重点要害部位,我们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定期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有效地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实验室每月1号定为实验室安全生产检查日。对检查的要求:一是检查从严,有问题不迁就。安检工作风雨无阻,检查对每一处都不放过,严格要求、认真对待,查台帐、看设备和安全设施完好、按期检测情况、察管理规范落实到位情况。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严格整改,绝不姑息迁就。二是突出重点、确保针对性。每次检查时都根据实验室仪器运行特点、气候变化和不同时期对安全工作不同的要求,列出检查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事故易发点、隐患易发点进行重点检查。安检不仅要查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安全检查查出的大小隐患,我们都认真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此外我们还进行安全宣传活动,向广大同学宣传安全消防知识,提高其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我们主要是对容易出现安全问题的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对实验室电源进行检查;二是对材料堆放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对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四是对各种仪器设备进行检查;五是对消防设施与器材进行检查,是否安全有效;六是安全教育是否落实,安全意识是否深入人心;七是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做到查防并举,及时发现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在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我们还针对重点部位、大型节假日,制定了值班制度,做到有备无患。并每年请专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举行消防演练,提高广大教职工及学生的防范意识,增强救护能力,对刚入学的新生进行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考试,合格者可以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20xx年,实验室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入手,建立了安全技术措施,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等,努力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全年实验室共组织安全自查活动12次,查出安全隐患2起,都得到了及时整改,整改率达到100%,对每个安全隐患实验室都非常重视,认真做好整改工作,直到整改验收合格为止。

6月是全国安全教育月,为了使更多人了解和掌握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实验室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倡导安全发展观,以“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为主题,把安全教育月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每条都是金科玉律,要牢记它,遵从它,敬畏它,任何逾越都可能付出血的代价。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也就成了人们当前一个日益沉重的话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责任人在工作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为了取得所谓的“高效益”而漠视安全生产,管理松懈,麻痹大意所造成的。因此,认真贯彻实施实验室安全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重道远。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着脚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依法强化监察,让“安全第一”的观念深深植根于每个教职工的心中,使每个人都清楚法律赋予自己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都学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有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来保障安全生产。只有这样,才能人人事事保安全。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案例18篇)篇十二

11月6日运行车间发生重大安全险肇事故后,在轧钢厂的安排下从8日起,到22日止,连续组织员工学习17天,主要学习内容《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通知》、《起重设备吊装管理制度》、《起重设备吊装作业票》《高处作业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票》、《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设备检修作业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危险源辨识及风险等级、预控措施一览表(电气)》、《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办法》、《轧钢厂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起重作业十不吊》和炼钢厂、轧钢厂事故通报。

二、 隐患排查情况

从8日起,按厂部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共计发现六条安全隐患,均已处理。

三、 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本月电工违纪人次1人。与10月份持平。职工在劳保用品穿戴上能较好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无人因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规定被处罚。在本月16日的7#电机更换检修工作中,能落实预先制定的安全措施。

四、 下月努力方向

1、 继续加强员工安全思想教育,特别是要落实好临时检修工作的停电挂牌制度。确保检修安全。

的考核能够有据可查。另外有的班组把安全隐患问题处理了却没有填报上来,致使厂部对下面的情况了解不全面。11月份要对没有及时进行填写的班组要进行考核。

3、

电气车间

2011年是车间各项工作稳步发展的一年,在这一年中,电气车间紧紧围绕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在车间内部开展了以公司“体系推进年”活动为契机的各项安全活动,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主体,强化员工安全技能培训,以车间各岗位危险危害因素及环境因素辨识、隐患排查及整改等工作为基础,加快车间本质安全体系建设,消除安全隐患,扎实推进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2011年主要工作总结:

回顾2011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扎实开展“体系推进年”活动,有效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1、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台帐记录。

由于车间在试车投运过程中制度存在不完善,不利于对车间的管理。车间主任亲自负责,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建立并完善了适应现场生产需要、涵盖车间安全管理47项规章制度的《电气车间本质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编制并印发了《电气车间风险辨识及防范手册》,人手一册,对电气专业典型作业的危险源进行了辨识并采取了防范措施,明确要求在签发安全检修任务书及工作票中参照手册对作业风险进行辨识并采取防范措施。

常巡检记录》、《应急演练台帐》、《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等一百余项台账记录,确保电气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

车间克服专业技术人员缺少、现场工作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对车间的工作岗位人员进行调整,挤出人员安排对车间特种作业岗位人员进行了培训,到目前为止,车间有81人取得地面电工证,90名操作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作业证,1名新分配大学生正在进行岗前培训,28人取得高压进网作业证,6人取得调度证,特殊工种培训合格率达到100%;先后开展了以岗位操作规程、消防气防器材使用及维护、车间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知识、应急响应程序及应急救援、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及维护、职业卫生防治等安全知识的培训;车间各班组每月至少举行一次涵盖《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考试合格率在99%以上;先后对中油二建等单位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和考试;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

二、积极推进本安管理体系建设,加强班组建设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秀班组,其他班组达到公司级优秀班组标准。

三、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知识竞赛”、“首季开门红”、“百日

一是认真开展了年初的“安全知识竞赛”、“首季开门红”、“百日

安全无事故”活动和“6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以“强三基、推体系、抓责任”为主题,突出“安全责任、重在落实”,强化票证专项整治及“决战四季度、实现年目标”等活动,认真编制方案,确定目标,并召开动员会强力推动,扎实开展,效果明显。

二是扎实开展了“向不安全行为宣战”活动,到目前共上报工作

亮点409个,发现物的不安全状态294项,整改290项,活动期间,查处各类三违248人次,确保了活动的实效。

三是组织开展好车间每月安全活动日活动,通过每月集中安全综

合大检查、安全专项培训、观看安全警示教育片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现场电气安全生产的管理。

四是车间结合目前生产状况,车间全员积极参与,开展了:“电

气车间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第一届cad制图大赛”、“首届论文大赛”等活动,充分调动了车间全员“比、学、赶、超”的工作学习氛围,展现了电气车间员工善于学习、勤于钻研、敢于攻关、吃苦耐劳、积极向上的良好精神面貌和过硬的技术素养。

四、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锻炼员工处理突发应急事故的

能力

截止11月22日,车间通过模拟演练、桌面推演等形式共计开展

车间级应急演练三次,班组级应急演练共计55次,这些活动都充分检验了电气车间事故应急预案可行性,提高此预案的组织协调性和技术支持能力。通过演练使参演人员掌握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和方法,提高电气车间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作战能力和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从演练过程看,员工的安全实战技能还不能达到要求,还需加强培训及实际练习。

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文明大检查工作、提升班组安全管理水平

开展了以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以“安全责任、重在落

实”为主题,积极开展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车间分别组织进行了消防、气防设施、应急物资、票证管理、车间标准化变电所创建的专项检查.

车间每周至少一次组织技术、管理人员对班组安全文明生产工

作进行大检查,检查的范围涵盖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管理、职工培训、基础管理、党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检查进一步促进班组在责任制落实、台帐建立、记录的规范化、员工培训计划的实施、员工安全意识及业务技能方面得到明显提高,不断夯实“三基”工作,细化工作内容,建立工作标准,提高执行力。

加强了检维修和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现场的每项工作按要求办

理安全作业票证,按要求作业;对工作现场加强检查和监督。保证了作业安全。

六、做好劳动防护、雨季“三防”、防冻保温等各项工作。

及时联系厂配发了耳塞、防尘口罩、护目镜等劳动防护用品,现

场作业时按要求佩戴。把职业卫生防治放在第一位。

认真开展雨季“三防”活动,切实加强雨季安全生产工作。对全

厂机柜间进行了检查。对防雨、用电管理和安全进行了整改 。

自九月份开始,全厂电气系统大检查,对所有电气设备建立防冻

保温台帐,组织专人落实设备防冻保温各项事宜,并由车间领导组织检查,对所涉及到的装置、设备均通过增加电伴热等方式进行防护,确保设备安全过冬。

七、加大“反三违”查处力度,对三违人员和事故责任者做到“四

不放过”。

开展定期的现场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三违人员给以考核和处罚。

对“三违”人员加强管理、对相关责任人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进行考核和处理。

电气车间全年共发生上报事件2起,其中设备事件2起、责任事

件0起。通过对发生事件的分析,说明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对设备的检查不到位,技能水平还要进一步提高。组织全体员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车间发生的事故进行讨论学习,吸取经验教训、制定安全措施,提高安全意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八、加强施工和检修质量管理工作。

现场作业严格按技术要求进行作业,检修作业和装置运行前实行

检查确认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坚查确认到位。保证每次检修和装置开车的安全可靠。

九、运行管理,保持中提高。

一是编制完善了运行管理标准化标准,明确了标准细则,从设备

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职工培训,文明生产等方面抓起,逐步

形成了以110kv总变、mtp变电所、气化备煤变电所为示范的运行管理工作依次递进的格局;二是不断灌输标准化管理的理念和思想,真正让员工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物品摆放定置化,卫生责任区定置化,设备管理包机化,安全设施标志标准化,使人的思想和行动均以标准化为最高指导原则,目前车间所属12个35kv及以上变电所于九月份一次性通过化工公司标准化变电所检查验收,面貌一新,标准规范,整洁有序,人员精神状态饱满充满活力;三是不断规范记录填写,票证填写,提高合格率、正确率,明确细节决定成败、态度决定一切的理念,使员工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工作习惯。

通过全年的安全工作努力,既提高了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又振

奋了我们克服困难保生产的信心;机遇和挑战并存,压力和希望同在,只要我们全体员工保持昂扬的斗志,强化主动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团结协作意识,我们一定会圆满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确保我公司电力系统安全连运,厂、车间、班组三级对搞好安全供电工作非常重视,主要从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和抓落实等五个方面进行。加强了对供电安全的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地抓好安全规程和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督,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夯实安全基础。在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模式下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个人,把安全责任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二、强化安全培训,夯实安全基础

我们始终坚持做到抓安全学习不松懈,认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规程和相关安全制度、技术的学习培训: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对上岗前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才准予上岗;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为了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山西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思想意识,提高巩固电气系统的安全水平,我们成立 “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对如何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了布署,按计划有条不紊的进行了实施,达到了预期效果和目的。

通过安全培训学习、考核和开展安全活动,使大家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厂全体员工对电气安全连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思想认识,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把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三、加强隐患排查,做好隐患治理

放过一个隐患,不留一个死角,根据检查情况,按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了安全隐患大整改工作,并注意在整改进行过程中严格落实《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执行“两票三制”制度,认真分析工作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点和危险源,坚持工作现场“一对一”监护制度,为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工作长周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坚持开展安全大检查

安全大检查是在安全生产中及时发现缺陷和隐患促进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工作,也是《安全生产法》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安全大检查共分发动、自查、整改、总结、评比五个阶段。每次检查时,我们以文件形式下达检查通知并召开会议组织各车间进行发动工作,各车间对各自辖区进行自查,整改并上报有关材料,再由分厂对车间、班组进行复查。在安全大检查中主要以查思想、查领导、查隐患、查措施、查规章制度为重点,结合安全评价工作,对主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对缺陷、隐患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对现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通过检查、整改,厂各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了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全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安全生产工作有了长足进步。

五、开展反“三违”活动,杜绝“三违”行为

全大检查等工作,检查“三违”行为,对发现“三违”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并与车间领导及班组长联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严肃查处“三违”行为。

为了促进员工认清“三违”危害,识别“三违”行为,增强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我们一方面组织开展对违章行为的全面识别工作,同时积极组织车间、班组开展安全活动。通过历次安全活动的开展,公司“我们并不想使自己受伤害,因此能够进行自我管理,预防危害”、“无论是生产还是效益,任何情况下,一个繁忙的日程绝不能成为忽视安全的理由”的安全理念以及厂“操作标准化,行为规范化”的活动主题深入人心,厂全体员工正努力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安全机制,安全综合素质的整体水平得到了提高。

总之,安全工作是一项综合工作,要靠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努力,要常抓不懈。抓安全管理,要狠抓违章操作,遇事要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在今后的安全工作中,厂全体员工决心团结一致,排除万难,总结经验教训,勤勤恳恳地工作,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发扬严、勤、细、实的工作作风,安全供电保连运,为公司生产系统的连运保驾护航。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案例18篇)篇十三

电气安全检查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工作场所,都需要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最近我参加了一次电气安全检查实验,让我对电气安全有了深刻的认识。在这次实验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电气安全检查的知识,并且深刻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

在实验中,我们首先学习了电气安全检查的相关知识。我们学习了电气事故的原因和常见电气事故案例,了解了电气设备的正常工作原理以及可能出现的故障。通过学习,我们知道了如何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如何尽量避免电气事故的发生。这些知识对我来说并不陌生,但是通过实验的方式学习,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这些知识的重要性。

在实验中,我们还进行了电气安全检查的实践操作。我们被分成小组,每个小组负责检查一间假想的工作场所。我们需要查看电气设备的安装是否规范,电源线是否有损坏,接地线是否牢固,并检查电路是否存在短路等问题。在实践操作中,我们需要仔细观察每个电气设备,细致入微地检查。通过检查,我发现了一些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将其报告给了实验指导老师。这次实践操作让我明白了电气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只有经过仔细检查,才能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

通过这次实验,我深刻认识到电气安全检查的重要性。电气事故可能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并且养成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好习惯。只有通过定期检查,我们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电气设备中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我也认识到了自己在电气安全检查方面的不足,我需要继续学习和提高,完善自己的技能,以更好地执行电气安全检查任务。

通过这次实验,我对电气安全检查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也是我们每个人应该具备的基本常识。只有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我们才能够享受到电力带来的便利和舒适。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会时刻保持警惕,关注电气设备的安全,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总之,通过这次电气安全检查实验,我学到了很多关于电气安全的知识,并且深刻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电气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只有通过定期检查和维护,我们才能够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我将牢记这次实验的经历和体会,并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严格履行电气安全的责任。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案例18篇)篇十四

20xx年在试验班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精神,全面强化安全管理,继续抓好了最基本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的建立和贯彻落实,建立健全了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使我班安全形势达到了基本稳定。为了确保试验工作安全、顺利地进行,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现将20xx年安全工作进行简要总结。

全年安全生产365天。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做到时刻讲安全,顺利时刻查隐患,促整改。

1、在今年的工作中我班没有发生违章行为,从而实现“零”违章的目标。

2、强化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实践证明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是预防事故的跟本措施,必须加大力度,不会什么学什么,不懂什么学什么,在今年我班依据年初制定的职工培训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开展了各项安全培训活动。

并针对工作中的违章易发环节,开展讨论活动,提高全员反违章的思想认识。从而帮助职工掌握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动权。

3、切实搞好了危险点分析预控防患于未然。根据过去和现在已知的情况,对作业中存在的危险点进行分析,判断和推测,充分发挥职工的作用,深入持久的开展好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求真务实,抓出成效。提高《危险点分析预控》在实际工作中的准确运用。

(一)电气试验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

1、检查好试验设备接地的可靠性,保证接地引下线与接地线之间连接良好,接地线不能缠绕在接地引下线上,同时也不能置于接地引下线有锈蚀、油漆处。检查好仪器仪表指针、旋钮是否在零位,试验接线绝缘表面是否良好,有无断线情况。

2、试验后放电必不可少。在对变压器、电力电缆、避雷器等电气设备进行完试验后,应在降压并断开电源后对被试品充分进行放电,防止残余电荷对人员带来的危险。

高压电气试验工作环境比较复杂,危险性也很高,参试人员必须加强熟悉电气试验,提高自身的试验技术水平,克服一切主观、客观因素带来的不良影响,从不同角度充分理解高压电气试验的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所以,各试验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仍然要继续学习,对各种高压电气试验技能要熟练把握,对各种规章规程也要严格遵守,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坚决杜绝违规操作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高压电气试验的安全,又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案例18篇)篇十五

电气安全检查实验是电气工程学习中重要的一环,旨在培养学生对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操作规范的认知和掌握能力。在这个实验中,我们需要学习和掌握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以及遇到问题时的应急处理能力。通过实践操作,我们可以加深对电气安全的理解,提高对电气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的能力。

第二段:实验过程和重要发现(约300字)。

在电气安全检查实验中,我首先了解到了正确的使用电气设备的方法和基本的操作规范。通过实验操作,我学会了正确使用插头和插座,了解了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的使用方法。在实验过程中,我还发现了许多潜在的电气安全问题,例如插座没有及时更换,电线过长没有妥善收纳,电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声音等。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电气事故的发生,因此重视发现和解决这些问题非常重要。

第三段:对实验流程的评价和建议(约300字)。

整个实验流程设计得非常合理和实用,让我们能够理解和掌握电气设备安全的标准和方法。我建议在实验中增加更多的真实场景,例如在办公室或家庭环境中使用电器设备时的安全检查。这种场景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了解和识别潜在的电气安全隐患,并学会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另外,我也建议在实验中加入一些案例分析,引导学生学会分析电气事故的原因和处理方法。

第四段:对实验结果的总结和启示(约200字)。

通过这次电气安全检查实验,我深刻认识到电气安全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的重要性。合理使用和维护电气设备,是保障生活、工作安全的基本要求。只有提高对电气安全的认识和掌握,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气事故的发生。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积累电气安全的知识和经验,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水平。

第五段:个人体会和感悟(约200字)。

通过这次电气安全检查实验,我深刻感受到了学习和掌握电气安全知识的重要性。电气安全不仅是对电气设备的正确使用,还包括对潜在隐患的识别和处理能力。只有不断加强对电气安全的学习和实践,才能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全和舒适。有了这次实验的经历,我将更加重视电气安全,并将积极传播和宣扬电气安全的知识,帮助更多的人加强对电气安全的认识和警惕。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创建更安全的电气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案例18篇)篇十六

在本年度的安全月活动期间,电气甲二维修组全体成员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以实际行动积极投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中去,为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并对班组在安全月中的工作做出深刻的总结。

1、彻底排查现场遗留隐患,对存在一定问题的设备进行了大小修,共完成检修项目10项,例如焊接3#压缩天然气b机转盘裂纹,对醋酸西围墙配电箱引出线裸露部分进行了绝缘处理,更换3#转化泵房冷凝液a机前后轴承,更换4#转化泵房中压锅炉给水泵a机前后轴承,更换4#co2回收泵房循环水回流泵b机前后轴承。同时做好重点设备的状态检测,对高温的4#引风机、3#转化泵房中压锅炉给水泵a机和冷凝液a机进行加装风机,进行强制通风冷却。

2、在防雷接地安全排查方面,我班组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所有设备的接地线进行彻底检查,对20台无接地线的设备加装接地线,对不符合要求的12台设备,将原来的单股硬线换为多股软铜线,保证所有设备符合安全接地要求。

3、在7月初,应车间安排,对辖区内的各配电室、变压器室以及地沟进行防雨检查,发现4#、5#循环水配电室房顶渗雨,醋酸变配电室房顶轻微渗雨,醋酸变2个变压器室均有漏渗雨现象。

4、还有部分的隐患未能解决,如3#、4#转化泵房设备高温及过负荷运行情况,3#、4#co2泵房、3#合成循环泵房环境温度过高,以及4#压缩电机观察窗脚下地板开口大,容易造成坠落事故的问题已同甲二车间联系,但未能得到解决。

1、为配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我班组制定了详细的安全月活动计划。

2、以“历年安全月主题和安全是什么?”为主题创办了安全学习白板报和张贴了安全月宣传横幅。

3、积极学习安全培训内容和安全技能知识,班组在6月13日集中组织学习观看了一次电气事故案例视频,通过视频学习,加深了电气设备事故危险性的认识,深刻理会如何在日常工作中预防和发现事故隐患以及快速正确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加强对员工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培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加强学习,切实提高职工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班组将安全培训的任务交给每一个成员,形成了每人每周一案例的分析学习活动,促使每一个成员都切身参与到安全月的氛围中,对于安全学习责任心的加强,对于加深学习理会的效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加强票证管理,严格按照检修工作票、临时用电证、动火证以及高出作业证的规定进行办票及管理,认真落实好每项工作的负责人、监护人以及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任意一项内容都要予以纠正。安全月期间共办理检修工作票10张、临时用电票10张、动火作业证2张、高处作业证1张。

2、加强安全工器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认真检查各类的安全工器具,核对班组配置的安全用具保证数量和合格率,我本组辖区共有灭火器6具、安全帽10个、绝缘手套和绝缘鞋各9双、低压验电器9只、安全带1副、电杆脚蹬1副。确保工器具的合格和使用安全可靠,严禁不合格的工器具使用,教育班组员工正确使用、维护好各类安全用具,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并及时送出做试验。

1、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及安全知识竞赛。

2、使用车间发放的防暑降温费用购买绿豆、小米、白糖、藿香正气水等防暑用品。总之,通过本次活动的开展,在班组安全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班组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们将以这次活动为契机,努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达到全年无事故的目的,使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案例18篇)篇十七

电气实验室作为一个独特的工作环境,与高电压、大电流、高温等特殊条件紧密相连。为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作,有必要总结自己在实验室工作中的心得和体会,以便提高安全意识和工作效率。

首先,了解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是保障安全的重要保障。在我刚进入电气实验室工作的时候,我仔细阅读了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参与了安全培训课程。这些规章制度和培训的内容包括了各种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紧急情况下的自救措施等。通过了解这些内容,我对电气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有了清晰的认识,提高了对实验室安全的重视程度。

其次,使用仪器设备时要注意安全操作。在操作过程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高压电源、大电流等危险因素。所以,了解和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对于我们的人身安全至关重要。在使用过程中,我们要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不能随意更改或随意操作。对于一些特殊的设备,我们要经过专门培训后方可使用。此外,在操作过程中要保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作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再次,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是保障工作人员安全的基本要求。在进入实验室之前,我们必须佩戴好防护眼镜、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这些防护装备能够有效地降低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危险对我们身体的伤害。特别是在操作高压设备时,防护手套能够有效地防止电流对手的危害。因此,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是保障我们安全的重要措施,我们应该始终做到佩戴不落。

此外,要加强对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实验室中的安全事故大多数都是因为工作人员对安全知识了解不足而引起的。为了提高自己对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我经常阅读相关的安全知识资料,并参加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培训和讲座。我相信只有加强对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才能够更好地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

最后,要建立安全文化,形成良好的安全氛围。安全文化是实验室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安全意识和个人行为习惯。在实验室工作中,我们要相互关心、相互提醒,形成良好的安全氛围。在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汇报,对于安全事故要进行事故的认真分析和总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只有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实验室的安全环境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在电气实验室工作中,安全是第一位的原则。通过了解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按照操作流程和使用仪器设备时要注意安全操作、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加强对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以及建立良好的安全文化,我们能够最大程度地提高实验室的安全性,确保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作。只有时刻保持警惕,将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才能够做到科学安全、高效工作。

最新电气安全实验总结(案例18篇)篇十八

电气实验室是一种特殊的工作场所,严格的安全措施是确保工作人员安全的重要保障。在电气实验室工作多年的经验中,我深刻体会到实验室安全的重要性。本文将通过五个方面: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安全设备的正常使用、实验操作的注意事项、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安全交流和学习的重要性,全面总结我在电气实验室中的安全心得体会。

首先,安全意识的培养是保证实验室安全的基础。在进入实验室之前,员工应该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我们要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意识到安全是一项永恒的任务,不能掉以轻心。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注意不拿取实验室不允许带入的物品,如手机和食品等;严禁随意更改实验设备的接线或调整实验参数,遵守规定的实验流程和操作步骤。只有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警惕,才能够预防和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其次,合理使用安全设备是确保实验室安全的重要手段。实验室中配备了各种安全设备,如防爆柜、通风设备、安全开关等。在使用这些设备时,我们不能将其当作摆设,而要在必要的时候正确使用。例如,当需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将其储存于防爆柜中;当实验中产生有毒气体时,应及时打开通风设备以保证空气流通。同时,实验人员还要熟悉使用安全开关的方法,及时切断实验室的电源,以防止意外触电事故的发生。只有合理使用这些安全设备,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

实验操作时需要格外注意,遵循一系列的注意事项才能确保实验的安全顺利进行。首先,应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轻易更改实验参数。同时,要注意实验器材是否损坏或老化,如有问题要及时更换。对于操作中涉及的高电压设备,要戴好绝缘手套,并确保设备与自己身体的良好绝缘。此外,尽量避免在拖鞋、潮湿地面或者湿手的情况下进行操作,在需要爬梯子进行实验操作时,一定要注意稳固和平衡。

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也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中不可忽视的环节。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安全设备来预防事故,而要从操作过程中找出潜在的危险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例如,在实验室中操作高压设备时,一定要注意除电导体的可靠接地外,还要避免漏电和接触电弧的可能。同时,我们要熟悉应急处理的方法,如发生火灾时要迅速用灭火器或毯子扑灭火源,同时报警、疏散人员等。只有预防事故和科学应对突发情况,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最后,安全交流和学习是提高实验室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安全活动,如定期进行演习、安全会议、分享安全经验等。在与同事进行交流时,可以了解到其他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经验,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水平。此外,我们还应利用各种安全学习资源,如安全教育培训课程、安全书籍、网络资源等,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在电气实验室工作中,安全意识的培养、合理使用安全设备、注意实验操作事项、事故预防与应急措施以及安全交流与学习,这些都是保证实验室安全的关键。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学习,我们能够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和同事在电气实验室中的安全。只有将安全放在首位,才能够更好地为电气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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