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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心德体会篇一
私法自治,是指具有独立能力的私人主体在合法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规则为基础,自主地支配自己的法律关系。私法自治的背景是随着我国社会市场化进程的加速,人们对于私法自治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具体表现为商业合同的订立、民间借贷和物品质押等的产生,这对于当下市场经济的发展或者是个人自由意志的实现都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段:私法自治实践的意义及优势
私法自治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有助于加强话语权和合同自主权,让市场机制更加成熟和完善。第二,有效地保护了个人的自由意志,激励个人积极行动和创造。第三,它有利于社会治理机制的完善和国家资源的充分利用。
私法自治在法律制度上具有许多优势。首先,它强调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和契约精神,有利于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其次,它可以减少政府干预市场的问题,有助于推动市场化改革和社会自我发展。再次,它促进了人们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建立了人与人之间的友好互助关系,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段:私法自治的局限性和挑战
私法自治的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挑战和局限性。首先,私法自治的权力范围是有限的,只涉及到法律关系中的一部分,无法覆盖全部的行为规则。其次,自治的实践需要依赖于行业自律和协调制度,可能会存在失衡的情况。再次,法律的不确定性和立法的不充分,也会给私法自治带来影响。最后,管理和治理机制的不完善,也会制约私法自治的实践和发展。
第四段:私法自治的应对策略和未来趋势
针对私法自治的局限性和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策略。首先,需要完善法律和制度等基础设施,使私法自治权力范围更加明确。其次,构建行业自治和自律制度,从源头上规范和管理私法自治的实践。再次,建立监管和治理机制,以保障私法自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最后,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以适应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发展,推动私法自治实践的发展。
第五段:总结并提出展望
私法自治是一个发展的新领域,在实践中具有深刻意义和广泛的影响。其实践成果不仅有助于推动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的发展,更有利于保障个人自由意志和提高社会和谐稳定。尽管私法自治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但只要在法律和制度等基础设施的支持下,发扬契约精神和民间自律,就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未来,需要继续加强与立法、制度和监管机制等方面的改革与完善,以增强私法自治的实践能力,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律心德体会篇二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讲稿
第一章 绪论
一、了解一些基本问题:
1、公法、私法
关于公法、私法的划分:
“目的说”: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的是公法,在于保护私人利益的是私法。
“主体说”: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为国家的法律是公法,双方均为私人或私人团体的是私法。
2、国际关系
国际关系包括三个大的领域: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
与以上三大关系相对应,国际法律也存在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三大领域。国际经济法在广义上也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
3、国际民商事关系
性质上:私人的
2)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超出了国家的边界,含有外国因素。
4、如何理解国际私法
1)国际民商事领域的立法状况:少有统一的国际民商事立法,各国就相同的民商事关系的具体规范总是各不相同。如人的行为能力,结婚要件,成立公司的条件等等,呈现出矛盾和冲突状态。
例1:中国某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公司在香港签订铁矿石的买卖合同。例2:中国女子与美国男子在加拿大结婚。例3:中国男子与越南女子在越南结婚。
上例各种行为都是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而成立。问题是上述各法律行为的主体及客体涉及2个以上国家及其法律,并且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要解决上面的问题,不可能同时适用与法律行为有关的几个国家的法律,只能择其中某一个国家的法律来适用。于是就发生了法律选择的问题,此乃“法律冲突”的含义。
1)国家制定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如规定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条件,规定各种规则以确定具体的涉外民事关系的解决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国家之间或国际组织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某一方面的实体法,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
二、涉外民商事关系 1.外国因素
“外国”除指foreign,还包含其他“法域”(territoria legal unit)。若一国之内不同地区使用不同的法律,那么它们之间的民事关系也可以说是“外国的”。
3.涉外民事关系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有正常的经济、民事交往,如:商品买卖,投资,居住,通婚,继承。。
2)法律条件:一个国家在法律上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承认和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外国人的正常经济和民事活动。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1.具有一个或以上涉外因素。1)主体涉外
2)法律关系客体涉外
3)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2.是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
包含民事、商事关系,还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3.具有国际性。
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关系,受制于国家的对外政策和法律倾向、国民主体的对外意识。
四、法律冲突及产生的条件
1.什么是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
(1)各国之间存在大量民事交往,出现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2)各国民事法律制度各不相同。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与本国人民事地位平等,不低人一等也不高人一等。
(4)各国出于公正合理地处理相互间民商关系的实际需要,都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具有域外效力。
五、法律冲突的实质 1.法律冲突的实质:
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2)审判结果无法得到外国承认和执行; 3)遭到外国司法报复。
六、在一国之内可能出现的三种法律冲突:
通过国际私法确定涉外案件的准据法后,如果准据法所属国为多法域国家,则还要进一步根据该国的区际私法最终确定该国某个区域的民法。
2、人际冲突 指因一国之内属于不同宗教、种族、阶级的人有不同法律而导致的法律冲突。解决人际冲突的法律称为人际私法。
3、时际冲突 指某一民事关系是适用新法抑或旧法、前法抑或后法而引起的冲突。
七、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不同方法 1.间接调整法
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3.间接调整法和直接调整法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八、国际私法的定义p14、研究的范围p7
九、国际私法的渊源p20 1.国内立法 举例:
《民法通则》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适用国际惯例。
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复习题:
1.涉外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1.罗马法时代的《万民法》
罗马帝国时期(即公元前5世纪—公元5世纪),调整罗马市民与非市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市民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其特点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
各民族只遵守本民族的法律,或者说,法律只支配本民族人,不以领土来划分法律管辖区域,所以被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
3、自10世纪起,欧洲封建割据时代属于属地法时代。此阶段,领土观念强化,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而不考虑外国人及其外 6 国法因素,是极端的属地法时代。这种属地法严格地限制了外国人的法律权利,一人从此地移居彼地,可能丧失财产、自由、原有的权利,无法结婚、成立遗嘱或为其他民事行为。阻碍了各国人民的往来,不利于通商和贸易。
二、法则区别说时代
2)产生的社会背景:当时意大利被分割成许多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也称为城市共和国,相当但不等同于国家)
3)法律背景:(1)罗马法(各城邦都适用,称为“普通法”)(2)城邦的法则(包括习惯法)(称为“特别法”)
(3)法律解决规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各城市共和国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有“法则”时依“法则”解决;无法则时依罗马法。但当各城邦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没有解决规则。
4)法则区别说的内容:
将法则区分为
(1)物的法则:关于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的规定,采属地标准,即必须且只能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2)人的法则:人的能力的规定,采属人标准,即本国法律有权管辖本国属民,即使其在他国领域内。
(3)混合法则:关于人的行为的法则,如契约,侵权行为。在此划分的基础上,巴托鲁斯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冲突规则,如p37。
5)评价,p37
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对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继承和发展。1)时期:16世纪
2)社会背景和法律背景:当时法国封建割据十分严重,法制不统一,北部、7 中部和南部分别适用当地的习惯法和教会法,南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也适用罗马法。
3)代表人物之一:杜摩兰,法国南部人,代表资产阶级利益。主张属人主义。
主要观点:也将法律区分为人法和物法,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主张在契约关系中,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
4)代表人物之二:达让特莱,法国北方人,代表封建主阶级利益,主张属地主义。
主要观点:p38
3、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代表人物:胡伯
主要观点:1)应主要依属地原则解决法律冲突。
4、法则区别说对欧洲各国立法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第3条包含的国际私法原则以及它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划时代的重大意义(p.41)
第三节近代国际私法
近代:19世纪——第一次世界大战。一.德国学派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p42)
“本座”本义有“决定性的地点”之意。是指最能体现具体的法律关系的本质和特征之地方,或者与法律关系联系最为密切的某个地方,那个地方的法律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法”。
2.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
行为方式的本座———— 行为地
程序问题的本座———— 法院地 3.评价:
二.意大利学派
孟西尼——国籍法主义
主要观点:
1、民族主义原则(国籍原则):各民族人都有权也应当按照本民族的法律生活。在处理涉及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的涉外民事关系时,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2.意思自治原则:关于合同,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志适用法律。3.公共秩序原则:当适用外国法会危害内国的公共秩序时,排除适用,改而适用法院地法。
三、英国学派 戴赛——既得权说
1.坚持法律的属地原则,不直接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效力。
2.依外国法有效取得(依外国实体法或判决)的权利应为内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3.如承认和执行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与内国法律规定、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则、国家主权相抵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四、美国学派
2. 法律而具有域外效力取决于另一国家适当的法学理论和礼让以及法律上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亦即内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适用外国法)。
b.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人的能力、结婚、离婚、监护、继承、遗嘱、动产、不动产、合同等等)分析法律适用,确定冲突原则。
四、当代国际私法
1.英国:莫里斯的公平需要理论
适用外国法是为了在当事人之间维持公平,以保护双方利益,而非基于礼让或保护既得权。
2.美国:库克的本地法说 p49 把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看成是根据内国法(即本地法)产生的权利而予以承认和保护。
3.美国: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认为涉外民事关系都涉及到相关国家的利益,构成“政府利益”之间的冲突。如果涉外民事关系只涉及一国利益(此种情形被称为“虚假冲突”),则应适用该国家的法律。如果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利益而其中有法院地国,则应优先适用法院地法。如果不涉及法院地国家利益,则法院可以适用法院地国法,也可以适用其中某一个最有利益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一)古代国际私法立法
1.唐朝《永徽律》:“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唐律疏议对这一规范的注释是:“化外人,谓番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如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上述规范翻译成现今文句,即是:
2)是历史上最早的国际私法冲突规范,领先外国六百年。
2.明朝以后直到清末,统治者思想趋于封闭,采取闭关锁国的政策,实行绝对属地主义的法律制度。
1)与唐朝永徽律上述规范相比,呈现出历史的倒退,统治者长期实行闭关自守政策使国际私法失去继续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2)绝对排斥外国法的适用,即实行绝对属地主义。
(二)近代国际私法立法
凡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的案件,不论刑民,均由被告所属国领事依其本国法审判;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案件,如被告为外国人,不论刑民,均由被告所属国领事依其本国法审判。
这是在暴力国际政治关系形势下形成的国际私法规则,是国际私法规则的不平等形态。但“领事裁判权”在客观上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即它迫使中国政府抛弃野蛮、落后的法律,接受西方先进的法律。
2.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法律适用条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
第三章 国际私法关系主体
一、外国人的民事地位 1.外国人的定义
二、自然人
(一)国籍 nationality:
1.概念: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1)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的依据之一;2)是确定涉外民事关系之法律适用的重要连结因素;3)确定自然人能否享受专门给予外国人的特殊待遇;4)是国家对于其在外国居住的侨民给予保护的依据。
3.国籍的取得:生来取得、传来取得
生来取得:1)血统主义:依父母的国籍定其国籍 2)出生地主义:
3)混合制: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或二者有主有辅,或二者平等。
传来取得:归化;结婚;收养。4.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申请退出某国籍
12(1)多国籍的产生:a.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冲突。b.双血统主义。c.对出生地的认定不同也有产生多国籍的可能,如美国法律规定在美国领海或港口的外国商船上出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d.加入或取得另一国籍时并不必然丧失原有国籍的情形。
(2)无国籍的产生:a.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冲突(如出生地主义国家的妇女在血统主义国家生下小孩)。b.丧失国籍与取得国籍不同步。
(二)国籍冲突
1)国籍积极冲突及其解决:
国籍积极冲突:一个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即多国籍)
如果多国籍中有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如果多国籍中均为外国国籍,则存在以下解决方案:
(1)最先取得优先。(2)最后取得国籍优先。
(3)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国籍消极冲突:一个人没有任何国籍(即无国籍)
(2)以当事人的居所地国定其本国法;若无居所或居所无法确定则
(3)适用法院地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志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 13 籍。
其法律效果是:中国公民凡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后,则应被强制取消中国国籍。但中国有不少特殊公民,如官员、艺人、富商以及他们的家人,除了有中国国籍,还拥有一个或多个外国护照,这早已不是秘密。
一方面,双重国籍要为一个以上的国家尽国民义务,这显然是一种负担。如果涉及对他的外交保护,究竟由哪个国家来行使,往往会在有关国家之间或在同第三国关系上争论不休。
讨论:上述说法有没有道理?
李连杰于多年前加入了新加坡国籍,他说——
尽管民间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海外华人华侨、经常出国的商界和艺术界人士几十年来一直在呼吁全国人大顺应世界潮流,修改国籍法,实行多国籍制,但都没有凑效。中国政府主要出于所谓“国家安全”的考虑,拒绝实行多国籍制。据说,最反对实行多国籍制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安全部。
顽固实行单一国籍制,对中国社会造成很大的损害:
1.不能阻止有钱人秘密地获得外国护照但仍然保留中国国籍,这样,既损害了法律的威信,又造成了公民之间法律上的不平等,政府是在破坏社会公正。2.对于移民国外而不得不放弃中国国籍的人来说,是剥夺他们的“中国人”身份认同,剥夺他们与亲人和祖国的联系,在情理上是非人道的、残酷的,在法理上是非法的,国家无权如此对待他的国民。
以现任美国驻中国大使骆家辉为例:
骆家辉本来应是有双重国籍的美籍华人。骆家辉的双重国籍是怎样形成的呢?根据天赋人权的“出生地”原则,他生在美国应是美国人,根据中国几千年和当今仍为世界上200个国家认定为天赋人权的“血统”原则,他应是响铛铛的中国人。也就是说美国认定他的美国国籍,中国认定他的中国国籍。他就有了双重国籍。
如果按“血统原则”,骆家辉全家五口都是中国国籍。但他们一家被彻底剥夺了中国国籍。被彻底剥夺了作为中国人的权利。可现在他全家都是中共“国籍法”的受害者---,可笑的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侨民在居住国的安全,“担心”居住国政府排华,所以就用取消海外华人的中国国籍来“保护”他们。使骆家辉成了比美国人还要纯种的美国人。
外国政府是不敢任意取消本国公民的国籍来“保护”本国公民的。很多美国人都有双重国籍。中国人是例外!双重国籍存在的必要性: 1. 是否放弃国籍应该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选择权在个人,不在国家;国家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其存在在的唯一合法理由,国家无权剥夺国民的国籍,除非经过他同意。
5.国籍问题说到底是人权问题,实行单一国籍制,剥夺海外华人的本国国籍是侵犯人权。承认双重国籍是文明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准。
(1)必须拿满5年美国绿卡,没有任何不良记录。(2)申请美国籍,必须通过英语考试。
17(3)按规定交纳400美金申请费。(4)领取“美国公民证”。
美国及其他国家也不承认双重国籍,但美国的不承认与中国有显著不同,美国只承认自己国家的国籍,至于当事人是否还有还有其他国家国籍则不问。这其实是承认双重国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持此法律态度。中国是不承认自己国家的国籍。
现在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为数很少。越南于2008年底修改国籍法,开始承认双重国籍。
(四)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的冲突是指自然人有多个住所(积极冲突)或无住所(消极冲突)而造成的法律冲突。
2)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如果多个住所中有内国住所,则内国住所优先。
以居所代替住所;没有居所时,以他的现在地定其住所。
三、法人
(一)法人的国籍
法人依哪一国法律创立即为哪国法人。5.实际控制说
法人实际为哪国人控制即应具有哪国国籍。6.复合标准说
即综合法人的住所和成立地确定法人的国籍。
(二)法人的住所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1)国际立法认可方式
通过国家间的国际条约进行的相互间法人的认许。
(2)国内立法认可方式
a.特别认可。即外国法人逐个审查和认可。
b.概括认可。即对特定外国的法人予以认可。c.一般认可。对所有外国特定种类的法人予以认可。3.我国对外国法人认可的规定 p.69 对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实行特别认可。外国公司设立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一)国家在国际私法关系中的地位
国家参与国际民商事关系(国际私法关系)时,其地位是一般国际民商事主体,而不具有主权者身份。
但国家又确实是一个主权者。于是一些国家为了维护本身利益,提出依据“国家豁免”理论,国家在参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时享有国家豁免权,即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免于外国司法管豁之权。
(二)国家豁免理论 1.国家豁免:
国家豁免包括司法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
司法管辖豁免:不得将国家作为被告,不得将国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在外国法院起诉。
执行豁免:不得对国家财产实行强制征收、没收,或作为司法强制执行的对象。
2.国家豁免理论: 1)绝对豁免理论 2)相对豁免理论
主张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声明放弃豁免权。
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主权行为可以豁免,非主权行为不能豁免。
4.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
“贝克蔓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
五、国际组织
是以国际条约或公约为基础成立的组织。基于成员国的授权,国际组织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
第四章 冲突规范
一.外国关于冲突规范的用词: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
1.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民法通则第141条)
2.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45条)
1)间接性。是间接规范,不具有实体规范的内容。
2)非确定性。不直接规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是法律适用规范。3)非程序性。是法律选择规范,指导当事人/法官怎样选择法律,不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3.冲突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在逻辑结构上的比较,例如:
一般法律规范:
合同(假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命令/指引),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处理/制裁)
冲突规范:
物权(假定)依物之所在地法(命令/指引)
五、冲突规范的结构:
范围(法律关系、事实、法律问题)+ 系属(包含 连结点和连结点所指定的法律(准据法))
冲突规范:
人的能力————依其属人法(范围)(系属)
物 权——— 依物之所在地法(范围)(系属)
法律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
(范围)(系属)
连结点:国籍、物之所在地、行为地„„
六、冲突规范的类型:
c.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 22 适用定居国法律”。
1.2.对于单边冲突规范的理解:
从以上单边冲突规范的立法实例来看,多数情况是附条件地直接规定只适用内国法。
单边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是单边的,而非双边的;是具体而确定的,而非有待选择的。单边冲突规范适用于对特殊问题的特别解决。
2.双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是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是抽象地规定一个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准据法的确定取决于连结点之所在。
2.1.举例:
双边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具有双边性,即待确定性,由此决定它在适用上具有普遍性。双边冲突规范隐含了对内外国法之间和外国法与外国法之间平等对待之原则,但适用双边冲突规范有时会导致将要适用某个有损于本国主权或公共利益的外国法,这时该双边冲突规范就会被审理案件的法院采取各种措施排除适用。
2.3.试比较如下双边冲突规范与单边冲突规范:
意大利民法: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依结婚时夫的本国法”
德国法: “夫妻财产制,在结婚时夫为德国人的,则依德国法”
解说:前者为双边冲突规范,后者为单边冲突规范;前者解决问题时具有普遍性,后者解决问题具有特殊性;在规范的性质上,前者具有完备性和普遍适用性,后者则不具有。
3.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双边冲突规范)。中国法律不认为在外国发生的行为是侵权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重叠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a.任意选择(无条件选择)的。多个连结点所指向的多个国家的法律处于平等地位,无主次轻重之分,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之一加以适用。
举例:p.b.依次选择(有条件选择)的。多个连结点所指向的法律有主次先后之分,在选择适用时只允许依顺序或有条件的选择其中之一加以适用。
举例p.4.2.解说:此类冲突规范多用于法院国认为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应尽可能使其有效成立或解除的情形。
四、连结点/连结因素
1.概念: 连接点是冲突规范中将法律关系与某一国家的法律联系起来的地点或因素。
人的行为能力依其国籍国法
2.意义:1)形式上起着纽带或媒介作用;2)实质上反映法律关系与某地域的法律存在内在和实质的联系。3.连接点的分类p98 4.连结点确定的历史发展轨迹:从单一到可选择,从僵硬到灵活。
如: 1)属人法内容的变迁:国籍/住所——选择二者之一——习惯居所
2)“当事人选择” 3)“最密切联系”
属人法: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本国法,或选择适用本国法和住所地法。英美法系国家坚持住所地法。
现在,“习惯居所地法”开始代替国籍和住所成为属人法的主要内容。
法人属人法是法人的国籍国法
第六章 准据法的确定
一、准据法的概念:
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具体的实体法规范。
二、准据法的特点:
1.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缔约国为履行条约义务而直接适用的国际条 25 约(尽管是实体法),因不经冲突规范指引,不是准据法。
2.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冲突规范不是准据法。程序法也不能成为准据法。
3.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
三、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准据法选择方法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冲突规范、司法机关在适用冲突规范或某种选择标准时所采取的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方法。
由于国际民事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也涉及法院国的国家利益、公共政策、民风民俗,乃至法官个人的法律理念、好恶,准据法的最终选定通常是慎重考虑的结果。
6.依有利于判决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决定法律的选择。。。
上述理论都是指导立法者在进行冲突规范的立法时和法官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选择准据法可以采取的一些立场、方法和角度。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四、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一)区际法律冲突
1.概念: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都有各自独立的立法及司法,形成了不同的法域,法域之间的民商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而引起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1)以地点、住所、居所为连接点的冲突规范指向一个多法域国家时,可直接以连接点所在地区域的法律为准据法,此时不发生区际法律冲突。
(1)以该国国内的区际私法规范来确定准据法。
(2)若该国没有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则以当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律定其准据法。
(二)我国的“一国两制”所带来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下一节课讨论题:
一国两制是一个好的制度吗?
五、识别问题
(一)概念:
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什么冲突规范的认识活动。
例如:
1.乘客因发生车祸受伤,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 2.“结婚须经父母同意”是结婚的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 3.蜂房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识别是确定案件所涉及的有关事实或问题属于什么法律性质。
举例:一居住在法国的荷兰人毕生经营养蜂业,最后死在法国。其子女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死者在法国的蜂房。按法国冲突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国籍国法。为了解决此案,首先要确定蜂房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此认识过程就是识别。(蜂房在法国是动产,在荷兰是不动产)
(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1.识别冲突:
识别冲突是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冲突规范和不同准据法。从法院地国的角度来看,识别冲突就是依内国法识别和依外国法识别之间的冲突。
上述举例中,蜂房在法国和荷兰分别被识别为动产和不动产,这种法律定性上的不同就构成识别冲突。
案例:
一19岁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男子到英国与一英国女子结婚,后该法国男子以其婚姻未经父母同意为由向法国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并获得婚姻无效的判决。不久该英国女子与一英国男子结婚。再不久,该英国男子以妻子已与法国男子存在合法婚姻为由,向英国法院起诉,要求判他们的婚姻无效。
英国法院识别“父母同意”为形式要件而非婚姻能力要件,依婚姻举行地法即英国法无须父母同意,判前婚姻有效,满足英国男子的要求。
法律背景:1.英国关于婚姻的冲突法:婚姻形式要件依婚姻举行地法,婚姻能力依当事人住所地法。2.法国婚姻法:未满25岁的子女不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婚姻能力要件)
(三)解决识别冲突的方法 1.法院地法说 2.准据法说
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 4.个案识别说
总结:
1.识别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国际民商事关系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案件的处理。
2.普遍的实际:一般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但在有些情况下,应考虑适用与案件有联系的有关国家的法律来进行识别。
六、先决问题的解决
存在三种主张和做法: 1)适用法院地国法律
2)适用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法律;
广州某法院1986年关于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1943年 29 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棚矶。1967年11月,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7月,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栋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广东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广州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法院认为,(香港居民)范素贤是(定居美国38年的)李伯康之结发妻子,李伯康在未与范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
请问:
1、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否有先决问题?为什么?
2、你认为法院的处理是否恰当?为什么?
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的识别
2.有时法官为了排除外国法的适用,采用技术方法,将某个问题确定为程序问题,达到适用法院地法之目的。
(二)区分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的标准
1.大陆法系学者主张:当事人之间关系属于实体法问题,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关系属于程序法问题。
2.美国学者库克主张:以法院审案便利与否作为划分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的 30 标准:只要不给法院审案造成不便,就不必一定要将某一规则识别为程序问题。3.我国学者主张:以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实质影响与否为标准。
(三)对一些特殊问题的识别:时效、证据、推定、赔偿。
五、第八章 外国法适用的限制和排除制度
一、反致
(一)概念
甲——— 乙 ———甲 案例:福尔果案p157
2.转致
3.间接反致
法院国——外国1——外国2——法院国
甲 ———乙————丙————甲
案例p159
(二)反致在理论上的积极意义
1.可以使国际私法案件无论在哪一国法院审判,都适用同一实体规范,得到相同的判决结果。
2.可以使国际私法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三)反致产生的条件
1.主观条件:认为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是外国的全部法律制度,包括冲突法在内。
2.法律条件:相关国家法律对某一问题的冲突规范不一致(冲突规范的连接点不同,或虽然连接点相同但对其理解不同),处于冲突的状态。3.客观条件:至少发生两次致送。
(四)反致制度实行的现状 1.为多数国家所接受。
2.有适用领域上的限制。通常适用于身份能力、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而在合同、侵权、法律行为有效性方面一般不采用反致。
3.反致发生的情形越来越少。由于一些灵活性很强的冲突规则(如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等)的运用,使反致的重要性降低,适用反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不断降低。
4.我国现行法律对反致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不接受反致。
四、法律规避
该案当事人佛莱(ferrai)夫妇为意大利人,为了规避意大利法律中只许别居、不许离婚的限制性规定,两人商定由妻子归化为法国人,并向法国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当时的法国已在法律中取消了限制离婚的规定。法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不仅没有否定女方规避意大利法律的行为,而且依法国冲突规范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不过,不少法国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规避外国法是法律规避。因为规避毕竟是规避,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且,在规避外国法的同时,也规避了内国的冲突规范,因为依内国冲突规范该外国 32 法可能就是本应适用的法律。
(二)构成要件 p.167 1.当事人主观故意的行为 2.被规避的是强行法 3.通过改变或制造连结点的方式 4.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三)、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
我国立法和理论主张:规避本国法一律无效。规避外国法时,若被规避的外国法是正当、合理的规定,则规避行为无效;若被规避的外国法是不正当合理的规定,则规避行为有效。
五、外国法的查明
(一)含义。p172.即查明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是否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法理:“法官知法”
但外国法是“法律”还是“事实”? 此问题涉及到对外国法的性质的认定,由此也决定对于外国法查明的归责。
(二)外国法的性质
1.事实说。美、英等普通法系国家多持此论 2.法律说。意大利、法国等持此论。
3.折中说。德日等国学者持此论。认为既非单纯的事实,亦非绝对的法律,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中国不支持上述任何一种观点,认为争论外国法是“事实”还是“法律”没有实际意义。
(三)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视外国法为事实而非法律的英美法系国家及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取这种方法。具体是由法律专家提供说明和解释。
(四)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 p.175
(五)外国法错误适用的救济 案例1:
英国法院1850年审理的伯里斯登案
英国法院在本案中为了查明施行于科隆(属普鲁士)的法律及其内容,让证人到庭作证。某证人称自己是法律专家,在英格兰的普鲁士领事馆做顾问,曾在莱比锡大学学过法律。一位法官指出:如果在萨克森学过法律但并未在普鲁士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人是有资格的证人,那么学过中国法律的人为什么不能证明中国法呢?按照许多先例,他的证明可以得到肯定;任何精通外国法的人都有资格充当证明外国法的证人,因为这是他学习外国法的明确目的,另一位法官认为:如果该证人是正确的,那么传唤任何在牛津大学学过普鲁士法的 34 人证明就够了。但法官们最终裁定,这个在莱比锡大学学过法律的人没有资格证明施行于科隆的法律。
英国法院通过本案确立了一条有长期影响的指导原则:仅在大学学过外国法律的人没有资格在英国法院充当证明外国法的证人。但1972年英国《民事证据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即因其知识或经验而且有完全资格者有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就外国法提供专家证言,而不管其是否作为一个律师开业或有权开业。
你认为法院的裁定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2:
美国法院审理的泰德沃特石油公司案
沃拉是美国俄克拉荷马州一个活动房屋生产商的雇员,被雇主派到土耳其修理活动房屋,在土耳其,沃拉以活动房屋生产商雇员的身份为泰德沃特石油公司修理活动房屋,该公司接沃拉上班的飞机着陆时撞在地上,使沃拉身受重伤。根据俄克拉荷马州工人赔偿法,沃拉可以得到雇主支付的赔偿和医疗费,但他要求工人赔偿委员会停止执行该项赔偿,随即在俄克拉荷马州法院对泰德沃特石油公司起诉。
沃拉主张其受伤是由飞机着陆的场地缺乏安全设施以及飞行员驾驶疏忽所致,特别指明应依侵权行为地法即土耳其法律处理赔偿问题。根据土耳其法律。泰德沃特石油公司的飞行员在飞行中负有一般谨慎的义务,该公司也有责任配备合理的安全设施供飞机着陆。沃拉指出,土耳其法律承认“事实本身就是(过失的)证明”原则,本案应适用这一原则。
泰德沃特石油公司主张它没有过失,认为土耳其法律也没有承认“事实本身就是(过失)的证明”原则,还提出,由于沃拉与俄克拉荷马州的活动房屋生产商存在雇佣关系,因而其权利主张只能以土耳其工人赔偿法或以俄克拉荷马州工人赔偿法为根据,不论适用其中哪一个法,泰德沃特石油公司都没有责任。
沃拉在初审法院未能提供或证明应该适用的土耳其法律,法院于是根据案情假定土耳其的侵权赔偿法像俄克拉荷马州的一样,允许因他人过失遭受伤害者诉请赔偿,判决泰德沃特公司因过失伤人作出赔偿。泰德沃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在不能证明土耳其法律的情况下,应该适用俄克拉荷马州的包括其工人赔偿法在内的法律。
上诉法院认为:在不能证明外国法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驳回诉讼请求,也可以对外国法作出假定以适用与其性质相同的法院地法;不能设想土耳其法律与俄克拉荷马州法律相同或相似,但可以假定土耳其是一个施行民法制度的文明国家,它像俄克拉荷马州一样承认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即一人负有必要的谨慎义务以免伤害他人,如有违反,则法院要保护受害人的求偿权。结果,上诉法院维持原判结论,但改变了原判理由。
请问:
上诉法院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3:
中国法院1989年审理香港某有限公司案
我国法院适用中国法的依据是什么?应经过哪些推理步骤?
六、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p.182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和作用:
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作为适用冲突规范的必要的补充手段,起到“安全阀”的作用。维护本国利益或公平正义之普适价值。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既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否定或防范作用,又具有直接适用内国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肯定作用。
(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征: p184
(四)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
大陆法国家公共秩序理论,主要是从研究法律的性质(公法、私法)并对法律进行分类的角度,确定采取公共秩序保留。
英美法国家主要从探讨在什么场合应适用公共秩序出发,来确定采取公共秩序保留。
(五)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 1.间接排除外国法的立法方式
规定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强行适用的效力,从而排除了外国法适用的可能性。
2.直接排除外国法的立法方式
(六)排除适用外国法后的法律适用
2)某一有联系的第三国法律; 3)拒绝审判;
4)采取分割法,对案件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法院地法和外国法。
各国司法实践上,通常适用法院地法 案例:
1989海南省木材公司案
海南省木材公司同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坤甸木的合同,合同规定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后来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利用泰坦船务公司签发的提单及其他单证到新加坡结汇银行结汇。结汇银行要求开证行中国银行海口分行支付货款183万元。海口分行经审查,全部单证符合信用证要求,于是通知海南省木材公司付款赎单。而海南省木材公司通过调查了解到,卖方根本没有装货上船,所提供的提单及其他单证全系伪造。于是拒不付款赎单,同时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广州海事法院通过审理,最后援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排除了有关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的适用,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冻结了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该案是我国法院以公共秩序为由排除国际惯例适用的一次重要实践。对于该案的判决,有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告恶意串通,利用伪造提单及其它单证的手段企图骗取货款,如果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将使被告达到目的。这将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将损害我方善意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应该援引《民法通则》第150条之规定,以公共秩序保留为根据排除该惯例的适用。
第九章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及其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出生)、终止(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冲突 自然人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1. 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依其本国法,特殊权利能力依住所地法。
2. 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涉外案件)准据法所属国法律。
例如,涉外继承案件中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问题适用继承案件准据法所属国法律。
3.适用法院地法。4.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条件因素:1.法定年龄 2.心智健全
行为能力的分级:1.完全行为能力,2.限制行为能力,3.无行为能力
1)2)3)4)宣告禁治产的原因
(三)法律冲突的解决
1.大部分大陆法国家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2.英美法系国家和丹麦、挪威、冰岛以及拉丁美洲一部分国家规定适用自然人的住所地法。
三、涉外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加以确定,如合同关系依意思自治原则,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
(二)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1.适用行为地法
2.以法律行为本身准据法为主,适用行为地法为辅;或以行为地法为主,以法律行为本身准据法为辅。
3.采用多种连接因素,以更为灵活、弹性的方法确定法律行为准据法。可以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成立和效力的准据法、行为地法、属人法、法院地法。
四、代理关系的法律适用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1)依当事人选择
第十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一、“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不动产之物权关系从来都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动产物权关系之冲突法,则经历了从“动产随人”(即动产适用所有人或占有人住所地法)到动产也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之转变。原因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动产在形态上已不再只是有形物和小件,而包括无形财产如存款、有价证券和票据等,在价值上已不再只是小额,而可以达到巨大的数额如国际流动 40 资本,物之所在地有时与其所有人的住所地不一致,动产所在国不愿意适用所有人的属人法来解决自己境内的动产物权问题,于是,“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受到提倡。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1)对于需要注册登记的动产,其所在地是它们的注册登记地。如轮船、飞机。
(2)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如财产的最后所在地;目的地。
3.无体动产的所在地是该财产能被追索或执行的地方。
无体动产包括:各种债、可流通和可转让的票据、证券和股票等。如:
债权所在地是债务人的住所地 证券的所在地是证券的登记存放地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 2. 3. 4
法律心德体会篇三
第一段:引言(约200字)
私法是法学重要的分支之一,它涉及到民事关系下人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问题。而国际私法则是指涉及到国家间的民事关系问题,所以这也是一个异常重要的法律分支。为了深入了解国际私法的学习和掌握,《国际私法》这门课程在国开大学法学专业依然是十分重要的一门科目。在本文中,作者将以本人的学习经历为基础,谈一下自己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课程背景与课程教材(约300字)
课程设置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能够掌握国际私法作为一个分支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以及它在现代社会中的具体应用。主要的教材是《国际私法》(法学出版社,2014年),并辅以一些经典性的裁判文书和一些特定领域的案例等。同时,老师布置了大量的阅读材料,让我们学生自己通过学习来发掘和探究。
第三段:学习收获(约400字)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收获了很多。首先,我深刻地认识到国际私法对于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次,我学习到了如何正确对待和适用国家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尤其让我受益匪浅的是,我通过深入研究裁判文书等案例来加深和巩固学习成果。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看到了国际私法的理论知识,还学到了如何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段:学习方法和体会(约300字)
对于学习国际私法,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强调方法,抓住重点,多看、多比较,多思考。我建议想要学好这门课程的同学应该多看裁判文书和案例,这样才能够真正地掌握国际私法的核心。此外,我还要强调学习思维的重要性,我们必须学会跳出一个个案例的框架,从中找到法律的规律。因此,我们不能够被现实的一些复杂问题和案例所迷惑和妨碍。相反,我们应该学会从中找到问题的本质,探求深层的法律原则和思路。
第五段:总结(约200字)
总而言之,在这门课程的学习中,我不仅收获了知识上的提升,更培养了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感受到了法律学习和信仰的重要性。通过不断地思考和学习,我找到了自己的学习方法和技巧,为今后成为一名有用的法律工作者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当然,这一切的成功离不开老师们的无私帮助和指导,他们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思想指导和心理支持。感谢老师们!
法律心德体会篇四
大家都知道什么是心得体会吧,但是如果要把自己的所想所感写下来是否每个人都会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心得体会怎么写,欢迎大家阅读。
心得体会的基本格式大致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心得体会的标题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在xx活动(或xx工作)中的心得体会,关于xx活动(或xx工作)心得体会(或心得)。
(1)开头简述所参加的工作(或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参加活动的原因、时间、地点、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的过程及结果。
(2)主体由于心得体会比较多地倾向于在文章标题下署名,写作日期放在文章最后。
(1)避免混同心得体会和总结的界限。一般来说,总结是单位或个人在一项工作、一个题结束以后对该工作、该问题所做的全面回顾、分析和研究,力求在一项工作结束后找出有关该工作的经验教训,引出规律性的认识,用以指导今后的工作,它注重认识的客观性、全面性、系统性和深刻性。在表现手法上,在简单叙述事实的基础上较多的采用分析、推理、议论的方式,注重语言的严谨和简洁。
心得体会相对来说比较注重在工作、学习、生活以及其他各个方面的主观认识和感受,往往紧抓一两点,充分调动和运用叙述、描写、议论和说明甚至抒情的表达方式,在叙述工作经历的同时,着重介绍自己在工作中的体会和感受。它追求感受的生动性和独特性,而不追求其是否全面和严谨,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可以只论一点,不计其余。
(2)实事求是,不虚夸,不作假,不无病呻吟。心得体会应是在实际工作和活动中真实感受的反映,不能扭捏作态,故作高深,更不能虚假浮夸,造成内容的失实。
(3)语言简洁,生动。心得体会在运用简洁的语言进行叙述、议论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地采用描写、抒情及各种修辞手法,以增强文章的感染力。
一转眼,正式参加工作已有半年时间了。对于社区工作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最前沿。同时社区是整个社会的基础,是联系党、政府和群众的纽带。社区工作的开展,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直接重大的影响。作为社区工作者,面对的是众多的居民,接触的是居民大大小小最琐碎的`事,因此社区工作重要而有意义。
社区工作是一种帮助人解决困难,协调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服务活动,是以人的问题和需要息息相关的,因此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应本着人性、为服务对象着想和谦和态度,真诚地对待服务对象的问题和需要、社区工作也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和谐神会建设的主要手段,建设和谐社会是党和政府当前坚持的主导政策方针,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展,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矛盾进入易发多发期,社区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社区工作过程中,社区工作者应将和谐和发展作为服务与管理的主要手段,达到家庭关系和谐,人际关系和谐,干群关系和谐和社会和谐。不断探索和总结新的理论经验和方法,不断提升社区工作服务水平,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要。
在某社区,我主要负责的是民政,党建和宣传工作,辅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工作。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学习,我认识到基层社区是一个可以发挥我们年轻大学生活力与创新意识、发挥自己专业知识与长处的大好平台,随着认识的不断改变,感受的不断加深,我的工作能力也在逐渐增强。我越来越清楚地看到社区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做好社区工作的不容易。同时我也看到了基层社区的不断发展,也学到了很多业务知识、掌握了很多与群众交流的技巧,增强了自己学习的能力,磨练了自己的意志。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想与同事们分享。
首先,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满足工作的要求,适应社区的发展。没有学习就要落后,没有学习就不能创新,没有学习就不能发展,因此应该树立自觉学习理念,不但要学习社区业务知识,还要学习与群众交流的技巧,特别是在和社区老大姐学习沟通技巧使我受益匪浅,也体会到姜是老的辣这句话的内涵。很多居民因为生活或工作上不如意而心存不满,能否化解群众的怨气就成为摆在社区工作者面前的大问题,所以要对这类居民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能在社区内解决的问题可以立即运用业务知识解决,不能再社区内解决的要与居民交流沟通,理顺情绪,让居民满意而去。
第二,要端正态度,真正做到服务群众有热心、有耐心。社区居委会是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最前沿。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应该用我们的热心和耐心帮助每一位辖区居民,千方百计解决居民生活中的各类困难和问题,让老百姓感受到和谐社会大家庭的温暖。从事民政工作期间我感到:老年人残疾人等生活困难人群更需要被认识,被尊重,他们的内心深处非常希望得到社会和家人的理解、认识和尊重;特别害怕有人刺伤他们的自尊心,以至把他们当成累赘。因此在处理各项事务中就要遵循尊重和理解原则。记得有一次,有一位生活困难老人来到社区,由于不符合办理低保条件,子女又不给老人赡养费,给老人带来极大地伤害,社区本着尊重和理解的原则,用真心和耐心对他进行耐心疏导,同时劝导子女应负担老年人的赡养费,否则要付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在社区的帮助下解决了老人的生活问题,使老人重新树立了生活信心和尊严。
第三,要加强创新意识的培养。创新意识达到对于国家,小到对于社区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工作方法的创新,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工作时间,降低工作成本;对辖区组织活动形式的创新能够更好的达到宣传效果,形式多样的活动可以使群众更容易接受,更容易达到活动目的,打造社区品牌。增强社区工作者和社区居民的归属感。特别是在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情系社区,奉献居民”活动的背景下,只有更多的运用创新意识,开展灵活多样主题实践活动,才能把党利民惠民的政策传达到社区居民之中,是群众得实惠。
半年来的工作锻炼了我的工作能力,同时也让我适应了社区工作环境,虽然在工作中遇到一些困难,但我相信这对于我以后的工作是一种历练、是一种考验。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寻找差距,向领导和前辈们学习交流,通过不断地学习和积累,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
法律心德体会篇五
国际私法形考任务是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项重要考试内容,经过一学期的学习和实践,我有幸参加了这一任务,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本文将围绕国际私法形考任务这一主题,以一个日常普通法学学生的角度出发,分享我在这方面的体会和感悟。
第二段:形考任务的特点与难点
国际私法形考任务不同于平时的课堂考试,它强调的是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任务中提供的材料往往模糊且复杂,学生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找出关键点并作出准确的判断。而这正是形考任务的难点所在。为此,我在准备国际私法形考任务时,学会了仔细阅读和快速理解文本的方法,培养了分析和推理的能力,提高了把握重点的能力。
第三段:技巧与方法
在国际私法形考任务中,学生需要准确把握问题的核心和关键点,然后对文本进行解读和分析,给出正确的答案。为了做到这点,我一方面注重平时的积累和课堂学习,另一方面多参加模拟考试和讨论,进行针对性的实践。通过反复练习,我逐渐掌握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加深了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认识。
第四段: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国际私法形考任务常常要求学生分组讨论和研究问题,在一定时间内给出答案。这就要求学生具备团队合作的能力。在形考任务中,我充分利用小组成员的智慧和专长,共同分析和解决问题。通过团队合作,我不仅能够发掘出更多的观点和见解,还能够学会倾听和尊重他人的意见。团队合作的同时,我也学会了如何沟通和协调,提高了自己的学习效果。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参加国际私法形考任务,我对国际私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同时也培养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会继续加强对国际私法的学习,并掌握更多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同时,我也会更加重视团队合作,提高自己的沟通和协作能力。我相信经过努力和实践,我会在国际私法领域不断突破自己,取得更好的成绩。
总之,国际私法形考任务是法学专业学生的一种重要考试形式,参与其中可以帮助学生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对国际私法形考任务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其特点和难点,并通过探索和总结,积累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这次形考任务的经历,对我今后的学业和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注:此文为人工智能生成,仅供参考。)
法律心德体会篇六
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或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条约:就国际私法角度,国际条约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国际私法规范所达成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共知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它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6.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以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为典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7.直接调整: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规范实体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此类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准确、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间接调整:也称间接调整,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种外国法。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9.法则区别说:产生于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学者巴托鲁斯。他的主要理论观点是:(1)主张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把法律分成不同的法则。(2)法则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人的身份关系和行为能力的法则,即:“人法”;另一类是关于物的法则,即“物法”。(3)不同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其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则。(4)“人法”具有域外效力,而“物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
10.“意思自治”说:产生于十六世纪的法国,其代表人物是杜莫林,其主要理论观点是:(1)赞成把法律作“物法”、“人法”的区分,承认“物法从物”,而“人法随人”。(2)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3)对于契约的实质问题,应依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决定应适用的法律,即便当事人在契约中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
11.“国际礼让”说:产生于十七世纪的荷兰,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胡伯。他在《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的第二编提出了著名的三大原则:一是一国法律只适用于该国领域,并且适用于该领域内的全体臣民;二是凡居住在一国境内的人,无论其为经常居住或暂时居住,都属其臣民;三是在他国领域内有效适用的法律,在内国领域内亦可依据礼让原则,准予适用。胡伯的理论被后世称作“胡伯三原则”。
12.“法律关系本座说”:产生于十九世纪的德国,其代表人物是萨维尼。他在《现代罗马法制度》。一书的第八卷中,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其主要理论观点是:(1)任何法律关系象人有住所一样,都有适合其性质的“本座”,因此,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应先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按其性质予以分类,再依其“本座”确定其适用的法律。(2)萨维尼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人”、“物”、“契约”、“诉讼”等几类,并为其规定本座的法律。(3)一国在适用外国法时,首先不应考虑国家的利益和义务,而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本座在哪里就适用那里的法律。
13.“本地法学说”:产生于二十世纪的美国,代表人物是库克。其整个理论中心内容是:在处理涉外因素的案件时,法院可考虑到外国法。但是,法院所要适用的外国法律已被转化为与自己法律相同或相似的规范,即他称之为的“外国的内国规范”。因此,内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既不是外国的法律,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他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的权利。
14.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是它与该国之间固定的法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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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心德体会篇七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国际私法作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法律领域,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更好地学习和应用国际私法,我参加了国际私法实训课程。在这个课程中,我学到了很多理论知识,并且有机会将这些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通过实训,我深刻体会到了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和应用方法,让我对将来在国际法律领域的工作充满信心。
第一段
国际私法实训课程为我打开了一扇窗户,让我看到了国际私法的全貌。在课堂上,我学习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概念,如国际私法的法源、界限和适用原则等。这些理论知识为我理解国际私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此外,通过与教师和同学的讨论,我还了解了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和最新研究方向。这些学习使我对国际私法的知识体系有了更加系统的理解,为将来的学习和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
第二段
与理论知识相比,实际应用才是我最关心的。在国际私法实训课程中,我们不仅仅是被要求掌握知识,更是需要将知识转化为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参加了模拟法庭和案例分析等实际操作。在模拟法庭中,我们扮演各类当事人,通过辩论和质证等环节展示自己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同时,案例分析也是实际应用的重要环节。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我们能够将所学知识与实际问题联系起来,并提出解决方案。这种实际应用的实训方式使我真正体会到了国际私法的实用性和重要性。
第三段
国际私法实训课程中我还学到了组织和团队合作的能力。在模拟法庭和案例分析中,我们需要与同学们合作,共同解决问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势和特长,通过团队合作,我们能够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优势,提高整个团队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在团队合作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每个人的不足之处,并通过互相学习和讨论来填补这些不足。这种团队合作的经验对我个人的成长和将来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四段
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我也对自己的能力有了更清晰的认识。通过与教师和同学的交流和互动,我了解到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并意识到自己在国际私法领域还有很多学习和提高的空间。这种自我认知使我更加坚定了自己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发展目标,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自己需要提高的方向和方法。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相信自己一定能够在国际私法领域取得更大的成就。
第五段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实训课程对我来说是一次非常宝贵的经历。通过这个课程,我不仅掌握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锻炼了自己的实际应用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通过实训,我对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和应用方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同时也对自己未来在国际法律领域的工作充满了信心。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一定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为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应用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心德体会篇八
银行员工年度考核是根据有关工作标准对其所属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年度内的才能、工作成绩、工作态度以及思想品德等所进行的全面考察和评价,也是银行科学管理和提高全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其主要是通过对在职干部职工的考察、评价,证明其所在职位是否称职,并依据每个人的工作表现和政绩,决定奖惩、升降,以及今后的发展和使用。一是正确评价银行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加事业心、责任感,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二是对银行工作人员当年表现的总结性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升降、奖惩、培训、聘任、辞退以及调整工作岗位和提高工资待遇提供主要依据。总之,通过年度考核对干部职工的年度工作给予合理认定,以达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1、积极参与年度考核,针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员工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努力提高本人政治理论素养;勤于学习经济金融理论和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要立足本岗,增强自身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要求自身提高工作能力,把本职工作做好。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以身作则。
2、认真学习理解年度考核的标准,分析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的基本标准,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以“优秀”的标准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勤奋工作,精通业务,工作成绩显著,力争达到优秀和称职的标准。要避免上班脱岗,不出现重大业务差错,办理业务合规操作,不发生“九种人”行为,避免“不称职”行为的发生。
3、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合行领导开展年度考核工作。作为基层员工,要积极配合本支行行长和副行长做好年度考核测评评分工作。年终考核时,认真撰写个人述职报告,参与民主测评,认真对待考核领导小组的谈话工作,客观进行自我评价,客观公正对其他员工进行测评,服从考核领导小组的最终审核结果。
1、重视日常考核。在日常工作中,各部门支行要建立员工行为台账,对员工平时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记录,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2、重视目标考核。将完成年度目标情况作为考核重点,业务岗位做到目标量化,管理岗位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突出业绩和贡献。
3、重视制度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反映了一名员工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体现着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年度考核应对历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员工进行评议,并作为年度考评扣分的依据。
4、重视广泛性考核。年度考核不仅要让员工评价、打分,而且还要让客户评价,通过翻阅客户意见薄、下发客户调查问卷等形式考评员工在客户中的意见。
5、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本着考以致用、激发动力的原则,灵活地将考核结果运用到员工教育、薪酬挂钩、先进评比、晋级和职务升迁中,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工作热情,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法律心德体会篇九
国际私法作为法律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在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变得越来越重要。而古代国际私法作为国际私法的起源和基础,通过溯源可以更深入地理解现代国际私法的根基和发展。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古代国际私法溯源心得体会。
第二段:从古代文化交流到古代国际私法
古代时期的国际私法着重在跨国婚姻、财产和债务问题上。而古代人们交流的现象与文化交融是其存在的基础,同时也促进了国际私法的发展。例如,中国的丝绸之路以其贸易和交流,使中华文明传播到东欧和西亚。此时,古代国际私法中的保护交易者、民间裁判等惯例和规则在这些传输过程中体现和发生。
第三段:古代国际私法中的法律文献和规则
从上古时期到中世纪,古代国际私法的发展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而不同。例如,罗马法对于后来的国际私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罗马法中的规则广泛应用于国际交往法。在中世纪,教会法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包括跨国婚姻、财产转移等方面的法律文献和规则。宗教团体还制定了一些同样与国际私法关系紧密的法律规则。早期的国际私法规则和法律文献为今天的国际私法奠定了基础和范式。
第四段:古代国际私法的思想内涵
在古代国际私法中,法律观念和文化氛围在很大程度上被反映出来了。比如,早年欧洲的封建制确立了与地域相关的财产和权利观念,因此,国际私法的知识海洋建立在相近语言和文化上。此外,天赋、正义和自由等思想和概念也贯穿着古代国际私法。这些思想和概念牵引了古代国际私法的发展,同时也对今天的国际私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五段:结尾
总之,古代国际私法是现代国际私法的重要基础和根源。从文化交流到法律文献和规则,从法律观念到思想内涵,古代国际私法渗透着文化、历史和人类思想的痕迹。通过深入研究和认识古代国际私法,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现代国际私法的来龙去脉,以及其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