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党员问责条例感悟(案例17篇)

时间:2023-11-01 作者:纸韵最新党员问责条例感悟(案例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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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党员问责条例感悟(案例17篇)篇一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遵循党章要旨,坚持问题导向,立足长远,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下面小编整理了普通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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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问责的再升级。此条例的制定标志着20xx年发布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提格升级。从“暂行规定”升格为“条例”,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二是制度的再完善。该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是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再一次制度完善,迈出了党内问责走向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一步。无论是被誉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正面清单”,还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负面清单”,以及《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任务清单”。它们与问责条例一起形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群”,把党员干部“办公室内外、八小时内外”的党纪政德家风等方面要求具体化、对象化,体现了“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的战略纵深度。

三是责任的再强调。问责目的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治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共性问题,以及“处处是高压线,就是从来不带电”的宽松软现象,必须在问责的同时党员干部从自身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理想和信念,以实际行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合力,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严格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6月28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无疑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利器,补齐了从严治党责任领域的“短板”,开列每个党员干部责任清单,唤醒每个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让每个党员头上多了一道“紧箍圈”,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又迈出坚实一步。

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是要同一切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祛病疗伤,激浊扬清。在党的95周年生日到来前夕,中央适时祭出全面从严治党又一制度利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无疑是同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作斗争的一件制度利器,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标尺,旨在向全体党员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强化责任担当,以问责促担责履责,利剑高悬,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不含糊的,党员干部若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问责追责的。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党的建设的经验证明,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系统工程中一项根本性基础性建设,是实现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的根本保障。《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遵循党章要旨,坚持问题导向,立足长远,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问责条例》规定,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同时把责任压实到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zd等党的工作部门,全面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营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政治氛围。全党同志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牢记责任,严格遵守。

法贵必行。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之一,各级党组织必须遵守执行,全党同志必须遵循恪守。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责任意识、担当精神是党的事业不断进步的宝贵财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心系使命、知责明责、扛起责任,要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要守土有责、履职尽责、为民负责。要紧紧围绕《问责条例》开列的责任“清单”开展自查自找、对照检查、严厉问责,做到“有责必担、失责必究”,确保制度执行的生命力,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对于违反《问责条例》,因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让失责者负出代价,让广大党员干部受教育。

制度的执行关键在人。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问责条例》不是“整人工具”,而是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和责任“清单”。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要确保问责条例发挥实效,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把自己摆进去,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自觉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严格执行问责条例,时刻自我敲打、自我警醒、自觉履责。要以勇于担当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员干部应尽之责,要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着力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经受各种风险考验,抵挡各种危害腐蚀,确保党的肌体永远健康,永葆正确性、先进性和纯洁性。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带头履职尽责,强化监督检查,坚持抓常、抓细、抓长,以“问”促“责”,以“责”促“行”,确保《问责条例》落地生根,开化结果。要让《问责条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倒逼党员干部扛起管党治党责任,让履责必尽成为自觉,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今天是中国共产党95周年华诞。回顾95年奋斗取得的伟大成就,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每一关键阶段,共产党人无不充分展现了担当精神。在新的历史时期,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有助于进一步增进共产党人的责任意识,激发共产党人的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党的以来,始终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把对党的领导干部的要求凝练为忠诚干净担当。20xx年10月,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

活动总结。

大会上,习强调“我们做人一世,为官一任,要有肝胆,要有担当精神,应该对‘为官不为’感到羞耻,应该予以严肃批评”;20xx年1月,在同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习强调“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不能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20xx年6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习强调“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真正让那些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重用,让那些阳奉阴违、阿谀逢迎、弄虚作假、不干实事、会跑会要的干部没市场、受惩戒”……这一系列重要讲话,高度概括了我们党对领导干部的政治要求,划定了评价干部优秀与否的明确标准,为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指明了方向,也为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遵循。的重要讲话丰富和发展了党的建设理论,是指导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武器。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对党忠诚是最重要的政治品格。这个忠诚,必须是唯一的、彻底的、无条件的、不掺杂虚假、没有任何水分的忠诚,决不能容忍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坚守对党忠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个人干净是最起码的为官底线。这个干净,核心要义是清正廉洁,要把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做到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干事、坦坦荡荡为官。保持个人干净,必须从廉洁自律开始,做到始终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戒贪戒欲,虑于微,防于小,从小事、小节做起,时刻凛然警觉、防微杜渐,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敢于担当是最基本的从政准则。这个担当,要求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做到敢于担当,必须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勇于作为,在矛盾面前迎难而上,在危机困难关头挺身而出,坚决拒绝做“老好人”“太平官”“推诿官”“圆滑官”。

坚持党的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是有责任的!实践证明,哪个地区、部门有一个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就会坚强有力,就能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真正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当前,党的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素质不断提高、结构明显改善,但受成长经历、社会环境、政治生态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为官不为”现象,在矛盾面前不敢上、风险面前不敢闯、失误面前不担责、歪风面前不敢斗。“为官避事平生耻。”党的干部是人民公仆,按照的要求,必须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要意气风发、满腔热情干好,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干事但不干净的要处理,干净但不干事的也要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起来,用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激发干部担当精神,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常思奋不顾身,而殉国家之急。”问责条例的制定,为党的干部的失责行为设置了高压线。全省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有以问责条例为戒律的自觉,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锐意进取促改革,凝神聚力谋发展,真心诚意为人民,确保广东改革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最新党员问责条例感悟(案例17篇)篇二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条例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创新,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回顾我们党95年奋斗历程,担当精神是共产党人的鲜明品格,也是党领导人民创造辉煌成就的光荣传统。新形势下,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爱党、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实践证明,有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就会坚强有力,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就能充分发挥。责任重如泰山。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课题。

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落实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要求,必须靠制度来保障。问责条例贯彻党章,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以问责层层传导压力,问责条例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

制度建设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会一劳永逸,而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总结管党治党丰富经验,特别是以来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修订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树立高标准,到明确“负面清单”,再到提出责任要求,三部党内法规既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推动管党治党走向严紧硬、更加制度化常态化。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谁也不能例外,谁都必须尽责。执行制度关键在人,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敢于较真碰硬、狠抓制度落实,真正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只有把自己摆进去,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坚决破除好人主义、一团和气,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才能让问责条例落地,成为党员履职尽责的有力约束和经常性提醒,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

从“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到“为人民服务,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95年风雨兼程、砥砺奋进,始终如初的是共产党人为民族奋斗、为人民担当的赤子之心。新征程上,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忘为民初心,不改担当本色,我们党必将更加坚强有力,团结带领13亿人民不断抵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境界。

最新党员问责条例感悟(案例17篇)篇三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是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之后的又一党内制度,是深入推进从严管党、治党的有力举措,是确保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保障。党内问责由规定升格为条例,层级更高,覆盖更广,权威性也更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器,必将为全面从严治党再加制度砝码。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为防止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权力脱缰”加上了一把锁。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天津港事件、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产生了很好的震慑效果。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律执行的主体是全体党员,《问责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就是要倒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始终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领导干部在用权时多一份敬畏和担当,不能再拿纪律和规矩不当回事,也不能再游离于管党治党责任之外了,切实做到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违反纪律立即处理,严格以纪律为标尺管住8875.8万名全体党员特别是80多万名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而且关键在人。《问责条例》作为管党治党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只有落地才能见效。如果仅仅停留在有了制度规范,而不去狠抓重抓执行,管党治党的责任依然难以真正归位到位。所以要狠抓制度执行,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使制度真正成为硬约束而不是“软皮筋”。各地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纪检,组织、宣传、统战等党的工作部门,要克服“老好人”思想,以担当精神抓好《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严字当头、实字打底,抓严管严、抓实抓好,坚持“一碗水端平”,杜绝特殊化和“破窗效应”,尤其是对于那些在执行制度方面失职失责的,要敢瞪眼敢红脸,更要敢于碰硬、敢于亮剑,坚决做到执纪必严、失责必究,让党纪党规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失责就必须被问责。无数事实证明,只有通过层层筑牢防线、层层压实责任,将监督管理的网织得越来越密,让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才能最大程度阻止党员干部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避免违规违纪违法的各类悲剧反复上演。各级党组织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层层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少数地方单位的领导干部缺乏担当精神,对于班子成员和下属职工的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满足于你好我好大家好,而实际上是你不好,我也不好,大家都不怎么好。《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从根本上打破这一“僵局”,这也是倒逼解决“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以及腐败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从而倒逼各级党组织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一次次扯开了大嗓子,却看不见甩开的膀子,那么久而久之,党员干部就会麻木不仁,难免产生“只要无过,无功也罢”的政治错觉。所以,强化监督执纪,从严问责,让有责必问成为常态,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只有让《问责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地生根,才能真正发挥好“重器”的重磅作用和“利器”的利剑作用。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以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担当精神抓好落实,让《问责条例》真正发挥治党、管权、治吏的积极作用。

最新党员问责条例感悟(案例17篇)篇四

建党95周年前夕,中央政治局又开了一次重磅会议。会议的核心议程是,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若无意外,近期这一条例将会印发乃至公开。本站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请大家及时关注。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最新党员问责条例感悟(案例17篇)篇五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追责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最新学习问责条例的个人感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笼子,《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促进全党统一思想认识将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释放从严治党,失责必问的强烈信号。《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正如会议强调,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因此,笔者认为,落实问责条列,首要必须牢牢抓住落脚点、着力点和关键点。

落实问责条例的落脚点在“责”。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而今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正式实施,为党员行为规范设定了红线和底线。问责条例剑指十分明确,就是要狠刹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不良之风,彰显党员干部的对责的担当,对权的敬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也是每个党员干部应该担当的责任,身处领导干部岗位上,这是党和人民的信任,理应为党尽职、为国效力、为民尽责。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其实就是责任,而有责任就要有担当,这里的“责”就是坚定理想、坚守信念,以人为本、勤政为民,尽职尽责、实干苦干,改革创新、攻坚克难。

落实问责条例的着力点在“问”。会议认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只有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方可体现权、责、利的对等。如果党员干部有了权力,有了职责,却没有责任追究,就好比做生意“包赚不赔”。事实上,从近年查处的典型贪腐案件中的领导干部来看,相当一部分都是源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此处失责异处为官,今天停职明天升职等等,说到底就是在“问”上无力甚至是缺位。落实问责条例功夫就应下在“问”字上,正所谓“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通过“问”把党纪党规利剑高悬起来,让警钟长鸣起来,真正“问”出从严治党成效。

落实问责条例的关键点在“人”。会议强调,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由此来说,问责条例的落实关键还在人。这个人就是各级党组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问责条例作用得以发挥,关键看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贯彻落实问责条例不仅仅是释放出失责必问的强烈信号,还应以此紧紧牵住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的“牛鼻子”,倒逼党员干部增强权责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多次指出党员干部要“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和“为了党和人民事业,党员干部要敢想、敢做、敢当,做我们时代的劲草、真金”。

《问责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把对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成绩单”同日常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常态化的制度约束机制,对阳奉阴违、弄虚作假、饱食终日、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党员干部,戴上“问责紧箍咒”。

心中明责,才能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不论是党员干部身处何种要职、地位,都必须清楚肩负的责任。履职尽责、一言一行都饱含着党组织的信任和人民的重托。只有明确职责,才能满腔热忱地去创事业,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书写共产党人的风采。像“太行新愚公”李保国同志那样心系使命,自觉把“责任”扛在肩上。他扎根太行深山30多年来,踏遍了太行山区的每一道沟沟坎坎,始终筑牢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保持纯正质朴的百姓情怀,自觉把百姓当亲人,与百姓心心相印,心里装着百姓,凡事想着百姓,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担当精神,造福一方百姓。

心中有责,《问责条例》就是从严治党的利器。党员干部失责渎职就必须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时刻牢记使命,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对“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准则》、《条例》等党纪条规,时刻保持敬畏之心。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及“。

两学一做。

”教育中,认真查摆自己的思想、行为,带着问题学,真正把自己摆进去,真正做到入脑入心,身体力行去践行。

但是长期以来,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成绩单”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致使“四风”问题、消极腐败现象等顽疾,依然是“我行我素”。曾经说过:“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党中央对大案要案等腐败分子的查处和严惩,更加表明了从严治党的决心,惩前毖后,刮骨疗毒,进一步使党风、政风好转,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多一点担当少一点推诿、多一点责任少一点扯皮,率先垂范,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力。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再一次明确告诉党员干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剑指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党员干部,把对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成绩单”同日常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同时也纠正了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的“多干多错,不干没错”的错误思想认识,以及无利不起早的功利思想,同时还告诫一些“太平官”既要“权、利”,又不愿担责的熬混思想,让“问责”制度越来越规范化、常态化、法制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

治“顽疾”必需“问责”。为此,对《问责条例》的学习要同当前“两学一做”教育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牢记誓言,初心不改,理清摆正权力与责任的关系,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使命,自觉将权力置于制度的笼子里。清白做人,干净担当,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百姓。

“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相信随着问责条例的制定实施,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将更加密实,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倒逼机制将更加严厉。问责如同一把杀手锏,给那些不把纪律规矩当回事,在工作生活中信马由缰、信口雌黄、我行我素的党员干部的作风套上了笼头,不敢再肆意妄为,让纪律规矩真正成了不可碰触带电的高压线。

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一次次扯开了大嗓子,却看不见甩开的膀子,那么久而久之,党员干部就会麻木不仁,难免产生“只要无过,无功也罢”的政治错觉。找到问题却不能解决问题或及时解决问题,只会让群众更反感。“真抓”还是“假抓”、“实抓”还是“虚抓”、“常抓不懈”还是“偶尔抓抓”,都体现了转作风是否严实。所以,深入地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地以“严”和“实”的态度进行整改,对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员干部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实现“两个百年”伟大实践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必须始终坚持凡是对党和人民事业不利的,就当机立断、立马横刀,坚决改、彻底改、一刻不耽误地改,改得越早越好,改得越彻底越好,切忌拖泥带水,更不能留下死角和尾巴。

能不能一抓到底、坚持不懈,把作风建设变成常态、推向深入,关键要看在解决问题上是不是下真功夫、硬功夫,发现反弹能不能严肃处理,解决深层次问题能不能啃下硬骨头。曾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中强调:“把抓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增强推进改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既当改革促进派、又当改革实干家,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扭住关键、精准发力,敢于啃硬骨头,盯着抓、反复抓,直到抓出成效。”转作风不能有“陌上花开缓缓归”的闲情逸志,知道错了的东西,要及时改正,决不能借故拖延,明知故犯。同时,还要聚焦改作风转作风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出台一个就执行落实好一个,对违反制度规定踩“红线”、“闯雷区”的要零容忍,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

逆水行舟,一篙不可放松;滴水穿石,一滴不可弃滞。问责条例的制定为广大干部严实的工作作风树起了标准:工作要做细,不能“做戏”。转作风一定要实实在在,切不可虚张声势,立场不坚,则“四风”之疾永远不能痊愈。

最新党员问责条例感悟(案例17篇)篇六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相关阅读。

罚款60余万问责40人。

武功县通达钢构厂内燃煤锅炉冒黑烟,味道刺鼻。

经核实情况属实处罚款10万元。

三原县双奥钙业白灰厂以及中和砖厂扬尘污染严重,农作物受污染。

双奥钙业白灰厂责令停建处10万元罚款。

中和砖厂处罚款10万元。

乾县新华村木炭厂烧制木炭冒黑烟。

经查情况属实责成相关部门调查。

对场地全面清理,恢复平整。

9日至11日,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咸阳的环境信访件新增38件,目前已办结15件。其中责令整改10家,立案处罚10家,处罚60余万元,问责40人,行政拘留5人。

燃煤锅炉冒黑烟。

武功一钢构厂被罚10万元。

群众投诉,武功县工业二路通达钢构厂内的燃煤锅炉冒黑烟,味道刺鼻。

经核实情况属实,武功县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组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同时,该企业已制定了彻底拆除清理锅炉的方案,12月10日前彻底拆除清理到位。

对武功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对武功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包抓人员进行行政警告。对陕西通达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进行党内警告,对陕西通达钢铁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进行党内严重警告。

无环保审批手续。

三原一白灰厂负责人被行拘。

群众投诉,三原县徐木乡朱家湾村2组和3组中间双奥钙业白灰厂和相邻的中和砖厂,扬尘污染严重。

经查,双奥钙业白灰厂无环保审批手续,属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三原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同时对企业负责人行政拘留5日。针对物料露天堆放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现场采取了切断动力用电措施,待整改取得环保部门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对中和砖厂处罚款10万元,要求其于12月31日前完成技术改造,待通过验收后方可建设生产,否则将予以关闭。

对负有监管不力责任的徐木中心副主任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监管不力责任的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第二中队中队长、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第三中队中队长、大程镇土地所所长以及徐木中心企业办干部分别给予警告处分。

烧木炭污染空气。

乾县注泔镇相关领导被处分。

群众反映,乾县注泔镇新华村六组北入口沿水泥路约20米路西的木炭厂,烧制木炭冒黑烟,污染空气。

经查情况属实,乾县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新华村木炭厂场地进行全面清理,恢复平整场地,并在全县区域内开展拉网式排查,加大查处力度。

对注泔镇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委员予以诫勉谈话;对注泔镇包村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乾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诫勉谈话;给予注泔镇新华村支部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非法采石破坏山体。

泾阳矿山综管办5干部被处分。

群众反映,泾阳县嵯峨山(泾阳、三原、淳化三县交界)有二三十家采矿非法采石,造成山体生态严重破坏,扬尘大。多次反映无果。

经查情况属实,泾阳对区内采石矿山采取断电、封路、封存设备、撤离工作人员等措施,及时遏制矿山偷采、偷运现象,并对偷采、偷运行为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对泾阳县矿山综合管理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纪检组长党内警告处分;执法大队大队长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收费中心副主任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安全生态科科长、矿山检查站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最新党员问责条例感悟(案例17篇)篇七

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对责任政府的最终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在行政问责领域内的实践是丰富的。下文是甘肃省党员问责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杈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杈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七)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特别是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上级请示报告,存在瞒报、迟报、谎报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九条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拟任人选个人有关事项审核把关不严,用人严重失察、"带病提拔"、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突击提拔等问题突出的。

第十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三)党的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班子主要负责人没有做到亲自调研、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亲自排难,班子成员没有做到具体部署、专题调研、谈话提醒、整改督促、追责建议、履责报告的。

第十一条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二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三)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力,落实惠民政策措施不到位,整治和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坚决,扶贫领域虛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问题多发,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违规违纪问题突出,管辖范围内摘害群众利益问题反复发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第十三条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十五条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巡视机构、司法机关、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在工作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可以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直接进行问责调査,也可以指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党组织进行调查。

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

第十九条实施问责应当准确认定相关责任。

(一)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党组织进行问责,同时对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重点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对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不予问责。

(二)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该班子成员个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

需要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调査结果提出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需要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事实清楚的问责情形,可以不进行问责调查,直接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二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尚、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纪委(纪检组)应当每月向上级纪委、每半年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一次问责情况。重大问题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或者党的工作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实施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甘肃省纪委承担。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1日起施行。

新京报:最近,一些曾经被问责的官员再度被起用,引发了争议,这方面有没有制度规范?

汪玉凯:《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恰恰是这种“适当安排”,让外界看来,问责官员的复出不太透明。

这是任用制度的“缺失”。应该说,一个官员承担的是领导责任,不是直接责任,年龄上也不大,就应该考虑如何起用和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官员被免职是因为官场斗争,一些领导通过问责打击异己,免职后就没有起用。相反,有的官员被免职后,因为和组织部门关系好,又能轻易复出了,这也不规范。

新京报:问责风暴中频频出现免职,有人担心免职成了挡箭牌,本该撤职甚至开除的,却只给予免职,等风头过后再重新任命。

汪玉凯:一般来说,免职是中性的。从干部管理的程序看,一个官员的职务发生变动了,比如要升到更高的地位了,这就必须把原来的职务免了。但当免职和责任事故联系时,与行政问责联系时,就不是中性了,而是比引咎辞职更严重的问责,这就是贬性了。

人大的质询也是问责手段。

汪玉凯:问责行政级别的高度,和事件恶劣程度以及公众的关注度有关。对直接责任人永远都应该严厉。同时,应该说,越到上直接问责就递减。整体来讲,如果是重大安全事故,需要层层问责的,有时省长也要引咎辞职。这要看事件恶劣程度,以及公众关注度。现在,对问责的具体范围和具体高度,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尽管公务员法已经把行政问责写进去了,但有待完善,对具体操作办法要有完整的规范。随着问责制的深入,将来应该出台一个详细的细则,明确实行范围等等。

汪玉凯:上级监督下级,这是体制内的问责,监察系统就是行政体制内的,这次处理河南矿难事故,就是监察部门出面。纪委、人大和司法是体制外的。虽然行政问责仍是行政体系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但外力是公众的压力,因此问责的源头还是公众,还是社会。

新京报:这是公众间接问责,公众能不能直接问责?

汪玉凯:从法律上讲,老百姓可以监督政府,对政府有控告、揭发的权利。

新京报:人大也应该是重要的问责主体,但在目前的公共事件中,很少看到人大出来问责。

汪玉凯:人大代表对官员可以质询,可以要求官员就某件事情讲清楚,而且官员必须回答。质询本身就具有问责的性质,是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一种手段。这次问责风暴中,人大往往没有主动站出来,这是遗憾。

新京报:问责频繁会不会让官员认为,做官是一个高风险行业?

新京报:官不好做,这是好事。权责对等,出了事故,官员就应该负相应的责任。如果真能使人认为做官是高风险行业,这也是正面的导向,能够激励公务员用好权力,善待权力。

最新党员问责条例感悟(案例17篇)篇八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责任主体、强化了问责条款,责任被具体化,为构建巡视工作责任体系提供了制度支撑。

根据这一条例,巡视工作责任体系的核心是落实“两个责任”,即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重点是明确“三个责任人”,即党委书记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抓主体责任党委“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落实责任,首先要抓责任主体。条例明确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党委承担巡视工作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既是领导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对巡视工作,党委要坚决负责,主要领导要带头尽责,班子成员要积极担责。党委“一把手”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党委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要配合“一把手”落实好巡视各项工作。

围绕党委的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抓组织实施责任确保党委决策落地。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党中央和同级党委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组织巡视力量,认真抓好实施;及时解决巡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组织领导巡视组深入了解问题,确保党委决策落地。

领导小组的配置,事关巡视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从巡视工作实践需要出发,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这样配置,既有利于突出巡视主业,始终专注“四个着力”,发现问题,也有利于纪委、组织部门的日常协作。

抓监督责任巡视组失职渎职要追责。

按照党的xx届三中全会部署,巡视组要拓展监督内容,切实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关键在治、要害在严”落实到巡视检查“两个责任”中,通过巡视监督,面对面传导压力,督促被巡视党组织坚守责任担当,进一步强化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落实巡视监督责任,巡视组责无旁贷。条例对巡视组失职、渎职的情况明确规定了追责条款: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的,以及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进行责任追究。

抓成果运用责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巡视工作成效关键体现在成果运用上。条例对成果运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目的是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纪律检查机关对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要责成相关纪检监察室优先办理,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明确具体的,要及时研究提出纪律审查意见。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要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办理和组织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巡视办反馈。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巡视组移交的专题报告,要结合部门职责,研究提出处理措施。

抓整改落实责任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巡视整改落实是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化。条例规定,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被巡视地区、单位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整改制度和具体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强化制度执行,逐级传导压力。中央和各省级巡视办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加大整改力度,力争取得让干部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成效。对巡视整改不力、腐败蔓延势头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地方和部门,将严肃追究责任,促进巡视整改常态化、长效化,督促整改工作持续取得更大成效。

最新党员问责条例感悟(案例17篇)篇九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最新党员问责条例感悟(案例17篇)篇十

党的以来,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再次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既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敢于担当的鲜明品格,又进一步扎紧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我们要坚持见思想更见行动,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问责条例》,以问责落实责任,以担当诠释忠诚,践行实干至上、行动至上,做到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向党和人民交出新的更加优异的答卷。

必须牢记“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

对共产党人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党和人民在赋予我们权力的同时,也赋予了沉甸甸的责任。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关键就在于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一些地方和单位之所以存在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根本就在于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没有担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制定《问责条例》,健全了促进责任担当的压力机制、倒逼机制,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划出了担当底线、问责红线。

我们既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营造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的浓厚氛围,推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清醒认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更要通过用好《问责条例》这个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推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一以贯之、一个声音、一贯到底,强化“谋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富一方百姓”的使命担当,为杭州实现高起点上新发展、加快建成“独特韵味、别样精彩”的世界名城提供根本保证。

必须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条例》从制度上解决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实践和操作问题,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了前面,为增强问责的执行力、精准度提供了遵循和依据。

一方面,我们要把握《问责条例》的治理重点,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和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紧迫问题开展问责。当前杭州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服务保障g20峰会,我们要喊响“杭州干部行不行,要看服务g20”,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追责清单,严肃问责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问题的党员干部,确保圆满完成党中央和赋予浙江、交给杭州的重大使命。

另一方面,我们要清楚问责的目的是要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坚持严爱并举,在不折不扣执纪、真刀真枪问责的同时,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正确对待、关心帮助被问责的干部,防止工作简单化,不搞“一棍子打死”,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履好职尽好责。要落实好《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为担当者担当,保护好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

必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的关键在人。我们要突出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以大党建责任制考核为抓手,把全面从严治党和问责的责任压给全市3.7万个基层党组织,分解到纪检和组织、宣传、统战、zd等党的工作部门,把《问责条例》执行情况纳入执纪审查、巡视监督、基层党建工作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中,推动问责全覆盖和常态化,汇聚起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

同时还要聚焦“关键少数”,推动各级党组织尤其是主要负责人从自身做起,坚持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把严和实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的全过程,特别是在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敢于亮剑、当战士不当绅士,以抓铁有痕的韧劲和严格执纪的刚性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正能量,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硬紧。

最新党员问责条例感悟(案例17篇)篇十一

为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责任意识,推进党要管党、从严治党,7月25日,澄江街道办事处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之际,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再次体现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充分表明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坚决态度。《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责任担当,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制度遵循,是党的以来管党治党的又一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保障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澄江街道办事处将《条例》纳入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并组织街道办事处机关全体党员、所属各党总支、党支部开展集中学习,街道纪工委将适时就学习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最新党员问责条例感悟(案例17篇)篇十二

通过《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深入细致的学习,认识到《条例》是党对政法机关的一项基本法规,《条例》的颁发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在贯彻落实《政法工作条例》中,交通民警要始终坚持党对交通管理工作的绝对领导,我们执勤执法的每一个细节都要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绝对服从和服务于全县经济工作大局。现将我对政法工作的理解和认识心得总结如下:

一要学深悟透新思想,牢牢把握政法工作的正确方向。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对于车管民警而言,在办理业务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中,都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树立为人民执法、为人民服务理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责,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上级各项决策部署,确保自身的各项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要强化政治担当,努力在服务中心大局上展现新作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交通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作为一名车管民警我们要认真履职,主动跟进,不好高骛远、不急功近利,遇事不推诿,负责有担当,把工作做好、做细、做实。在工作思路、工作理念、工作措施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持续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各项便民措施的落实,为丹凤的社会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三要坚持把捍卫公开公正、高效便民作为生命线,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照《条例》具体工作要求,要把促进公正便民作为车辆管理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高效和服务。作为与群众接触最多的车管民警,身处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稍有不慎,就会被拉进腐败的“泥潭”。因此,面对利益和诱惑,我们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养成良好的职业品德,筑牢防腐的围栏堤坝。同时,深入开展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确保营造风清气正的队伍形象。

《政法工作条例》是共产党人的智慧结晶,它既是我们工作的指路明灯,又是广大民警的定心石。通过学习让我更加确信,坚定的政治信念、高超的业务水平、优良的工作作风是每一名车管民警必备的职业素养。作为一名车管窗口单位的民警,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我们要时刻谨记,为人民服务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时刻提醒自己要树立公正、廉洁意识,认真领悟《条例》精神,并将其全面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实践中,努力开创新时代车辆管理工作新局面。

最新党员问责条例感悟(案例17篇)篇十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这让党的问责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是管党治党的强大利器,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是强化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迫切需要,是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大政治意义。

《条例》进一步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扎紧“制度笼子”。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然而,过去一个时期,在管党治党的问题上,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中央八项规定为肇始,以作风建设为突破口,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抓手,以反腐倡廉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保障,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成效明显。如今《条例》的出台,更是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深入,在深化中坚持、坚持中深化,使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条例》进一步突出了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聚焦“关键少数”。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当下,党内出现的各类腐败,其成因主要在于权力的滥用,关键在于未能将严以用权、严以律己、严以修身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履职尽责不到位。《条例》是一种外部的约束,是一种机制,也是一种压力的概念。它解决了“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明确了问责对象的重点是“关键少数”,进一步突出主体、细化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既要追究主体责任,还要追究监督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通过内外相呼应,相信可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最终把责任担当起来。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管党治党不严,损害党的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妨碍党的政治纲领和执政使命的实现,就要追究其在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中的领导责任。《条例》把党章规定细化、具体化,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进行梳理、提料、归纳、总结,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概括问责事项,明确提出与党的领导对应的政治责任,目的是使领导干部警醒起来,履好职尽好责,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

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制度建设是治本,紧抓制度执行是关键。《问责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党的问责工作,为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提供了制度遵循和党纪依据。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管党治党的常态,是条例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兑现“打铁还需自身硬”庄严承诺的切实体现。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只有使问责严起来,才能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果,以强力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拧紧管党治党的责任螺丝。也只有使问责制度化常态化,才能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把责任具体到组织和个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笼子,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把自己摆进去。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需要每个党组织和每个党员干部来共同承担。责任到人,问责才有前提;职责清晰,问责才有依据。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zd等党的工作部门,在落小落细中完善配套措施,在抓严抓实中扩大震慑效应,推动形成全党上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生动局面,汇聚起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

执行制度最终靠人,离开了领导干部的以身作则、自觉担当,再好的制度也不过是“稻草人”。党的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原则性。当前,还有一些单位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对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不适应、不习惯,不敢、不愿动真碰硬。

有的在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不敢亮剑、爱惜羽毛,有的对身边同志存在的问题明明看得很清楚,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状况不改变,问责条例的贯彻执行就可能打折扣,造成不良后果的,本身就应该被问责。把问责条例落到实处,需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真正提高认识,切实从思想上构筑起制度的刚性。

“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党风建设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保持抓铁有痕的落实韧劲,锤炼失责必问的制度刚性,唤醒全党同志的责任意识,我们就一定能够充分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正能量,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保证。

总书记多次强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我们党总揽全局、领导一切,就要对党和国家各项事业负起全面责任,就要把担子压给全体党员,压给440万党组织,尤其是80万党员领导干部。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

对全体党员尤其是80万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为人民谋福利。不能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问责条例的出台就是要警示全党,失责就要问责,在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上,责任是第一位的;在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上,义务在先。既然选择了入党,就要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坐而论道,不如强化问责。问责条例的出台,是进一步强化制度问责的体现。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只热衷要权力、不喜欢尽义务;有的领导干部临事而怯、遇难则退。问责条例就是要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杜绝这些思想和行为,激发全党责任意识,唤醒担当精神。问责条例直指以往工作中存在的宽松软现象,在最该抓的薄弱环节上问责,既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也包括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各项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情况,力求以严密的规定确保问责常态化,促进党规党纪执行到位。

问题是制度变革的动力,也是问责发力的准星。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只要发生了党的领导作用发挥不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现象、巡视整改不力等问题,就要按照规定严肃追责。

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要把自己摆进去,不能只对下级问责。纪委、纪检组要从自身做起,决不允许出现“灯下黑”。把解决问题摆在突出位置,对失职失责问题盯住不放,才能以实际成果立信于干部和百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向深入。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行动,管党治党动真格,我们就能更好地激发全党的历史使命担当,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最新党员问责条例感悟(案例17篇)篇十四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大悟县纪委迅速行动,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当做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严抓实,坚定不移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坚持学深悟透。该县纪委第一时间召开会学习《问责条例》,并组织机关干部开展集中学习,通过读原文悟原理、逐条解读的方式,全面掌握《问责条例》的精神实质。同时,要求机关干部牢固树立学习意识,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开展个人自学,确保学习《问责条例》入脑入心。

坚持学思践悟。在坚持读原文和王岐山署名文章的基础上,要求机关干部多动脑、勤思考,通过谈体会、讲看法、写心得的方式,引导机关干部进一步领会《问责条例》的精髓,精准把握问责的六种情形和七种方式,切实锻造执纪铁军。

坚持学用结合。该县纪委将学习《问责条例》和执纪监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将学习和执行《问责条例》贯穿到整个监督执纪的过程中,对学习贯彻《问责条例》进行责任分解,加大学习力度和问责力度,用好用活《问责条例》这个监督利器,勇于对失责渎职行为进行铁面问责,全面履行好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让严格问责倒逼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最新党员问责条例感悟(案例17篇)篇十五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自从我党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以来,我们党对于政府、党员干部及全体党员赋予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对于责任担当也在通过相应的党内主题教育进行专项培养,这其中就包括“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主题教育”以及今年伊始开展至今的“两学一做教育实践活动”等等。本次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将这些零散的规定串联起来,使他们形成一个有条理的制度。

在会议上提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权利的行使就是责任的担当,在党的培养下树立新时期一名党员应有的社会担当精神是当今社会所必需的,同时也是“两学一做”活动倡导的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所应有的。

在以来,我党反腐的力度是空前的,许多“老虎”级官员落马,但是我党明确强调,抓、打不是反腐的目的,反腐是为了治病救人,是在反腐的过程中将正确的价值观传输给腐败的人,在惩处的同时给予相当一部分人以警醒,使得在内心深处重视我党的纪律,使得他们深刻的意识到我党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与决心。与此同时党纪的严明是为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来讲会有更好的政府、党员干部来接待他们,会感受到我们党在历经95年峥嵘岁月后仍然不忘初心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想《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给我们党又增加了一副“镣铐”,她的实施也给许多党务部门以震慑,在实践中必然是问责一人,警示一部分人,对于党员干部或机关行为规范的指引具有深远的意义。对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种强有力文件的出台必然会让我们的老百姓在未来的生活更加的幸福,我想这就是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时代担当!

最新党员问责条例感悟(案例17篇)篇十六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再次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既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敢于担当的鲜明品格,又进一步扎紧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我们要坚持见思想更见行动,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问责条例》,以问责落实责任,以担当诠释忠诚,践行实干至上、行动至上,做到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向党和人民交出新的更加优异的答卷。

必须牢记“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

对共产党人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党和人民在赋予我们权力的同时,也赋予了沉甸甸的责任。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关键就在于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一些地方和单位之所以存在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根本就在于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没有担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制定《问责条例》,健全了促进责任担当的压力机制、倒逼机制,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划出了担当底线、问责红线。

我们既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营造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的浓厚氛围,推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清醒认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更要通过用好《问责条例》这个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推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一以贯之、一个声音、一贯到底,强化“谋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富一方百姓”的使命担当,为杭州实现高起点上新发展、加快建成“独特韵味、别样精彩”的世界名城提供根本保证。

必须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条例》从制度上解决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实践和操作问题,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了前面,为增强问责的执行力、精准度提供了遵循和依据。

一方面,我们要把握《问责条例》的治理重点,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和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紧迫问题开展问责。当前杭州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服务保障g20峰会,我们要喊响“杭州干部行不行,要看服务g20”,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追责清单,严肃问责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问题的党员干部,确保圆满完成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浙江、交给杭州的重大使命。

另一方面,我们要清楚问责的目的是要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坚持严爱并举,在不折不扣执纪、真刀真枪问责的同时,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正确对待、关心帮助被问责的干部,防止工作简单化,不搞“一棍子打死”,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履好职尽好责。要落实好《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为担当者担当,保护好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

必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的关键在人。我们要突出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以大党建责任制考核为抓手,把全面从严治党和问责的责任压给全市3.7万个基层党组织,分解到纪检和组织、宣传、统战、zd等党的工作部门,把《问责条例》执行情况纳入执纪审查、巡视监督、基层党建工作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中,推动问责全覆盖和常态化,汇聚起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

最新党员问责条例感悟(案例17篇)篇十七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是担当,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向全体党员干部再次表明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再次回应了公众对于反腐倡廉的期盼。《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项制度创新,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敢于担当的鲜明品格,体现了党中央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制度与行动的坚强意志,也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保障。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剑”,是失职、渎职干部不可触摸的“高压线”。《条例》的印发施行,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作了责任追究。这些党内问责方面丰硕的工作成果为制定《条例》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支撑,推动问责制度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常言道:“法不明则不治,令不行则不严”,问责条例就是以“明”的制度维护党的,以“严”的问责唤醒党员干部的担当意识,从而让广大党员干部在压力的层层传导下和制度的鞭策下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地履好职、尽好责。

1.忌滥用职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准则的“标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不越“雷池”,时刻谨记权利是党和人民群众所赋予的,要公平、公正、公道,将权利为民所用、造福于民,要有坚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学会向一切歪风邪气说不。

2.忌表里不一。荀子把“口言善,身行恶”的“两面人”称为“国妖”,一个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标准在于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台上台下、台前台后、当面背后都是一个样。党员干部严谨出现“两面人”现象,要敢于较真碰硬,敢于担当责任,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要敢于“唱黑脸”,不做人人鄙之的“两面人”。

3.忌损人利己。共产党员应该吃苦在前,享乐在后,要学会知足常乐,习惯过清贫和寂寞的日子,不浮躁、不攀比、不抱侥幸心理。将人民的权力化为个人的私有财产,为个人谋私益,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严重的危害的就会受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把“利剑”的严厉惩罚。时时刻刻要用党的准则条例这面“正气之镜”来提醒自己,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就是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体共产党员,党中央对问责是下决心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带头履职尽责,强化监督检查,让履责必尽成为自觉,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无数的事实证明,只有通过层层筑牢防线、层层压实责任,将监督管理的网织得越来越密,让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才能程度阻止党员干部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避免各类违规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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