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

时间:2024-09-17 作者: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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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一

协议人:

协议人:

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县____镇工商局菜市场________与________因矛盾纠纷,________将________砍伤,构成伤害罪,经双方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由________一次性赔偿________因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捌万元。

二、款项分二次付清,协议签定后由________一次性先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________元整。余下________元在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在________受伤之日________支付了人民币________元整。

三、违约由________按每日____%支付违约损失金。

四、该协议签字即生效。

五、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协议人:

协议人:

日期:

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二

甲方: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甲方在丽都家园2号楼2单元12层购买小复式房屋一套,乙方承揽了该房的贴瓷砖工作。乙方请其妻协助完成该工作。甲方在房屋上下楼层装有一木梯,贴砖至木梯附近时,乙方拆除了固定木梯的铁丝。乙方于20xx年4月8日从木梯上下楼时不慎滑倒发生伤害事故,造成脚腕骨折。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乙方治疗所需费用,同时积极并妥善处理与乙方的人身伤害赔偿事宜。现经乙方主动提出,要求甲方给予一次性伤害赔偿费用,故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一次性赔偿协议:

一、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十、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三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如一方为企事业应写明企事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xx年.1.1生效)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二、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四

甲方:xxx,性别男,汉族,xx岁,建筑工人、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xxxx,联系电话: 。

乙方:xxxxxxx有限公司

事实概 述:20xx年5月3日,陈胜受中华兴建设有限公司雇佣,在中化兴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通辽金化工有限公司恩德炉工地工作时,因在一个工地施工的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卷扬机离外墙过近,没有指挥人员,没有安全防护措施,陈万胜在经过唯一通道进入脚手架时被卷入卷扬机,造成重伤。后在通辽市中医院治疗31天。目前陈万胜仍现瘫痪在床,日常生活需完全依赖护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 7 日内,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全部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币 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三、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如果有补充协议双方协商,按补充协议为准;协商不成,在通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和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五

乙方:陈海×,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受害人陈××之父。

2014年10月3日16时26分许,受害人陈××在××景区乘游船游玩时不幸落水,已下落不明达s天,至今找寻不到尸体,已无生还可能,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相关的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23万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保险费事项:

四、工资事项:

五、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事项

:六、搜寻尸体事项:

七、资料的提供事项:本协议书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部门若干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乙方:

时间:

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六

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物业公司员工,住x市x区路号二区x号楼x单元x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水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水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责任划分比例错误,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无视法律,殴打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x晚报登报向上诉人表示道歉。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3页认定:因琐事发生口角时双方均应冷静处理,不应相互厮打,故对本案厮打的发生及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原、被告均有过错,被告应按其过错比例80%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首先动手将上诉人打伤,上诉人不可能任由被上诉人殴打,还手是正当防卫,。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承担20%的责任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判决被上诉人登报向上诉人表示道歉。

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300元的公证费。

上诉人是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请公证处对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进行公证,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属于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依法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被上诉人应当另行赔偿15日共750元的误工费。

上诉人腰部虽有旧伤,但若不是被上诉人的殴打,则不可能引起旧伤复发,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支付15日共750元的误工费。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责任划分比例错误,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特提出上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水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七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就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事宜,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赔偿甲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________人民币整,其中________元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其余________元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在发生后续治疗甲方及时支付了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该________元赔偿可延期一个月给付。

二、乙方承诺,若甲方伤情发生后续治疗,有关费用乙方将继续承担。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垫付费用,双方凭相关票据结算,多退少补。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当于后续治疗费用双倍的违约金。

三、丙方愿意就乙方承担的上述全部赔偿及后续治理费用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清偿为止。

四、在乙方全面、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履行本协议的相关通知以电话、短信的方式进行,短信发出至其本人在本协议签署栏所留手机号码即视为其即时收到。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八

乙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受害人×××之父。

××××年××月××日××时××分许,受害人×××在××景区乘游船游玩时不幸落水,已下落不明达×天,至今找寻不到尸体,已无生还可能,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相关的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保险费事项:

四、工资事项:

五、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事项:

六、搜寻尸体事项:

本协议书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部门若干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 乙方:

时间:

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九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乙方家属代表:

20__年___月___日,甲方(是甲方而甲方负责人或水利维修中心)为照顾乙方做些零活,让乙方将甲方位于处的变压器架子进行油漆涮新,由乙方包工包漆,油漆刷新后甲方支付乙方元费用。乙方接受甲方零活后进行承揽施工。施工的第二日,即11月10日,乙方因一时大意,在没有拉闸停电的情况下即开始涮漆,结果不幸被高压电击伤,造成右上股、躯干、双下肢可见总面积约15%被烧伤。乙方受伤后被其亲属送往兴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确诊:

1、高压电烧伤15%。

2、心肌损伤(详见病历)。乙方住院期间,甲方考虑到乙方是因给甲方涮漆而受伤,虽然是包工包料,乙方是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因乙方经济困难,甲方为乙方支付了相关医疗、生活等费用,共计_______元。乙方病情目前已基本稳定,可以出院。

现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希望甲方能够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其家属代表也一再要求进行一次性了断。甲方虽然从法律上已向乙方及家属代表作了解释,乙方受伤是其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为了化解矛盾,以人为本,甲方同意按乙方及家属代表的请求,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二、乙方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_______元、生活费_______元,共计_______元,甲方已代乙方支付,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还。

三、本协议签订生效并经公证后,甲方在乙方出院时再一次性赔偿乙方元,该经济赔偿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其中伤残赔偿金按乙方已作的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为计算标准。

四、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承诺:

4、乙方家属代表需认真照顾好乙方,尽量让乙方安心养伤。乙方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不论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包括伤情、健康状况等恶化甚至死亡,乙方或乙方家属代表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甲方负责人及水利维修中心提出承担任何责任的要求。

五、本协议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乙方家属代表作为承诺人兼见证人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家属代表不签字按手印不影响本协议书的生效和具有的法律效力。

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若不按约定将经济赔偿一次性支付乙方,甲方对此需向乙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

2、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又拒不接受该协议,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在接受乙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又违反其“乙方承诺”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中的某一种情况,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

七、乙方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金后,甲方对乙方及乙方抚养人即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八、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公证。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交公证部门一份。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十

甲方:

乙方:

事实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三、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十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身份证码:

电话。

乙方家属代表:

20xx年月日,甲方(是甲方而甲方负责人或水利维修中心)为照顾乙方做些零活,让乙方将甲方位于处的变压器架子进行油漆涮新,由乙方包工包漆,油漆刷新后甲方支付乙方元费用。乙方接受甲方零活后进行承揽施工。施工的第二日,即11月10日,乙方因一时大意,在没有拉闸停电的情况下即开始涮漆,结果不幸被高压电击伤,造成右上股、躯干、双下肢可见总面积约15%被烧伤。乙方受伤后被其亲属送往兴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确诊:1、高压电烧伤15%,ⅲ,全身多处。2、心肌损伤(详见病历)。乙方住院期间,甲方考虑到乙方是因给甲方涮漆而受伤,虽然是包工包料,乙方是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因乙方经济困难,甲方为乙方支付了相关医疗、生活等费用,共计元。乙方病情目前已基本稳定,可以出院。

现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希望甲方能够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其家属代表也一再要求进行一次性了断。甲方虽然从法律上已向乙方及家属代表作了解释,乙方受伤是其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为了化解矛盾,以人为本,甲方同意按乙方及家属代表的请求,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及乙方家属代表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二、乙方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元、生活费元,共计元,甲方已代乙方支付,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还。

三、本协议签订生效并经公证后,甲方在乙方出院时再一次性赔偿乙方元,该经济赔偿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其中伤残赔偿金按乙方已作的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为计算标准。

四、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承诺:

4、乙方家属代表需认真照顾好乙方,尽量让乙方安心养伤。乙方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不论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包括伤情、健康状况等恶化甚至死亡,乙方或乙方家属代表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甲方负责人及水利维修中心提出承担任何责任的要求。

五、本协议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乙方家属代表作为承诺人兼见证人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家属代表不签字按手印不影响本协议书的生效和具有的法律效力。

六、违约责任:甲方与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任何一方不遵守上述条款的约定,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若不按约定将经济赔偿一次性支付乙方,甲方对此需向乙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

2、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又拒不接受该协议,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在接受乙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又违反其“乙方承诺”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中的某一种情况,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

七、乙方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金后,甲方对乙方及乙方抚养人即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八、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公证。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交公证部门一份。

甲方:乙方:

负责人:

乙方家属代表:

协议签订地点:

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十二

x9年11月10日,乙方在雇主甲方承包的**市一工地内受伤,导致其左足跖跗关节脱位,左足跖跗关节诸骨多发骨折的后果,现经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王波律师的调解,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1、赔偿金额:

乙方住院期间,医疗费及二次手术费已由甲方支付,并由甲方家属护理乙方。现甲方向乙方支付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类费用共计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

2、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的权利。

3、付款期限:

于该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

4、甲方按本协议赔付过乙方后,乙方自愿放弃对该损害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

5、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二0xx年四月十七日。

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十三

原告:胡,女,汉,x年6月18日生,住**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五巷1号2-3-1,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被告:安徽*处,住址:**区中兴街14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804.08元,误工费54406.5元,交通费1351元,护理费2553元,住院伙食费345元,残疾赔偿金(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后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106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合计赔偿88524.58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x年1月26日晚8:00左右,我步行至和平南大街31号楼前突然摔倒,仔细一看是由于楼角地沟往出渗水结成厚冰导致我滑倒。我立即求在场的人帮我打电话报110,马路弯派出所出警并做了记录,之后我又打电话报120,前往医院。后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诊断为左外踝后踝骨折伴踝关节脱位,前后三次住院,最终于x年6月22日治疗终结,但留有残疾行动受限。后来查明该渗水楼房的产权人为辽宁省委办公厅房产基建处,该处不仅是楼房所有权人同时也是维修义务人,因其维修不及时造成该楼不论春夏秋冬长年渗水,租用其一楼门市的用户也纷纷指责该房产处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事发当日不是雨雪天气,其它路面均很干爽,我之所以摔倒纯粹是该楼房渗水造成楼前路面结冰,从而导致我的人身损害后果发生,该房产处为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人。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受损害人依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此致

*区人民法院。

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十四

乙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受害人×××之父。

××××年××月××日××时××分许,受害人×××在××景区乘游船游玩时不幸落水,已下落不明达×天,至今找寻不到尸体,已无生还可能,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相关的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万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保险费事项:

四、工资事项:

五、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事项:

六、搜寻尸体事项:

七、资料的提供事项:

本协议书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部门若干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乙方:

时间:

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十五

乙方: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略),系受害人xxx之父。

20xx年xx月x日xx时xx分许,受害人陈xx在xx景区乘游船游玩时不幸落水,已下落不明达x天,至今找寻不到尸体,已无生还可能,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相关的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xx万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保险费事项:

四、工资事项:

五、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事项:

六、搜寻尸体事项:

七、资料的提供事项:本协议书一式x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部门若干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

乙方:

时间:

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十六

甲方:

性别:

种族:

年龄: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户口性质:

联系电话:

乙方:

事实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二、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___年___月____日。

乙方:

___年___月____日。

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十七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答辩人因(xxx0)楼民初字第2299号健康权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之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系本案发生之根本原因。因此本案所致损害后果,应由被答辩人之父母承担责任。

被答辩人年仅六岁,心理和身体发育尚未健全,其各种行为都需要监护人的正确指引,其人身、财产和精神上均离不开监护人的看管和爱护。然而被答辩人之母却没有尽到其应尽之职责,放任小孩在如此人多的公共场合独自玩耍,对小孩玩耍的范围和玩耍的对象均没有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如此令人遗憾的结果。

二、答辩人并无违反经营者的安保义务之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置于金虹广场内的离心风机为经检验质量合格之产品,不存在质量方面的安全隐患。且该风机的风扇外设有防护罩,并非像被答辩人所称“裸露在外”。此种小型离心风机的制动原理非常简单,功率一般不超过750w。也就是说,小型离心风机并非高压高功率的危险设备,使用起来就类似于日常小家电。很显然,对于这样一台正常、质量合格、设计安全的小电器,并不会给周围环境带来致害危险,答辩人因此无需对其“特别”关注以防止安全事故,这也是和常理相吻合的。退一步说,即便如被答辩人之父母所述,在离心风机上贴上“危险”、“小心”等字样的警示牌,对于年幼的、不识字的未成年人而言也是形同虚设。而对于正常的成年人,触摸转动中的风扇可能产生何种危险,属于常识,无需提示。事实上,具体到本案,一台功能正常、质量合格、设计安全的小型风机放在任何地方,它本身都是安全的,不安全的仅仅是人的行为;导致本案后果的不安全因素也是人的行为:小孩子天真好奇的无知行为和小孩父母对孩子行为的放任和不关心等不作为行为。而答辩人在广场安排了保安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已经履行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并无违反经营者的安保义务之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答辩人提交的《鉴定检验报告书》的鉴定结论不具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

被答辩人提交的《鉴定检验报告书》的鉴定结论将被答辩人评定为十级伤残。该鉴定结论是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第j)6)条为“参照”之依据,而被答辩人年仅六岁,并非劳动者,不应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依据《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4.10.10关于肢体损伤如何评定伤残等级的规定,只有在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或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的情况下,方可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而被答辩人经鉴定机构检验为“右手掌尺侧可见纵行疤痕,右无名指及右小指不能完全伸直,右小指末节屈曲挛缩畸形,功能丧失”,显然达不到评残标准。故此,请求法庭对被答辩人提交的《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均不予确认。为便于法庭查明被答辩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的事实,答辩人已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

四、本案发生后,被答辩人之父母经常到答辩人的经营场所闹事,出于正常经营的需要,同时结合人道主义关怀之精神,答辩人支付了1xxx0元予被答辩人之父母,希望此事能够就此终结。不料,被答辩人在此之后竟仍然作出在答辩人经营场所向顾客和设备淋粪便的野蛮、荒唐之举动,造成答辩人数台机器设备受损。此案答辩人已另行起诉。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xxx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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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十九

甲方:性别族岁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联系电话:

乙方:性别族岁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联系电话:

事实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三、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

20xx年8月日。

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二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答辩人因(xxxx)楼民初字第2299号健康权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之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系本案发生之根本原因。因此本案所致损害后果,应由被答辩人之父母承担责任。

被答辩人年仅六岁,心理和身体发育尚未健全,其各种行为都需要监护人的正确指引,其人身、财产和精神上均离不开监护人的看管和爱护。然而被答辩人之母却没有尽到其应尽之职责,放任小孩在如此人多的公共场合独自玩耍,对小孩玩耍的范围和玩耍的对象均没有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如此令人遗憾的结果。

二、答辩人并无违反经营者的安保义务之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置于金虹广场内的离心风机为经检验质量合格之产品,不存在质量方面的安全隐患。且该风机的`风扇外设有防护罩,并非像被答辩人所称“裸露在外”。此种小型离心风机的制动原理非常简单,功率一般不超过750w。也就是说,小型离心风机并非高压高功率的危险设备,使用起来就类似于日常小家电。很显然,对于这样一台正常、质量合格、设计安全的小电器,并不会给周围环境带来致害危险,答辩人因此无需对其“特别”关注以防止安全事故,这也是和常理相吻合的。退一步说,即便如被答辩人之父母所述,在离心风机上贴上“危险”、“小心”等字样的警示牌,对于年幼的、不识字的未成年人而言也是形同虚设。而对于正常的成年人,触摸转动中的风扇可能产生何种危险,属于常识,无需提示。事实上,具体到本案,一台功能正常、质量合格、设计安全的小型风机放在任何地方,它本身都是安全的,不安全的仅仅是人的行为;导致本案后果的不安全因素也是人的行为:小孩子天真好奇的无知行为和小孩父母对孩子行为的放任和不关心等不作为行为。而答辩人在广场安排了保安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已经履行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并无违反经营者的安保义务之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答辩人提交的《鉴定检验报告书》的鉴定结论不具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

被答辩人提交的《鉴定检验报告书》的鉴定结论将被答辩人评定为十级伤残。该鉴定结论是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第j)6)条为“参照”之依据,而被答辩人年仅六岁,并非劳动者,不应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依据《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4.10.10关于肢体损伤如何评定伤残等级的规定,只有在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或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的情况下,方可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而被答辩人经鉴定机构检验为“右手掌尺侧可见纵行疤痕,右无名指及右小指不能完全伸直,右小指末节屈曲挛缩畸形,功能丧失”,显然达不到评残标准。故此,请求法庭对被答辩人提交的《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均不予确认。为便于法庭查明被答辩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的事实,答辩人已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

四、本案发生后,被答辩人之父母经常到答辩人的经营场所闹事,出于正常经营的需要,同时结合人道主义关怀之精神,答辩人支付了12000元予被答辩人之父母,希望此事能够就此终结。不料,被答辩人在此之后竟仍然作出在答辩人经营场所向顾客和设备淋粪便的野蛮、荒唐之举动,造成答辩人数台机器设备受损。此案答辩人已另行起诉。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xxxx年月日。

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二十一

甲方:旅行社(具体写明地址、法人、电话)。

乙方:受伤者(具体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地址、身份证号、电话)。

*年*月*日在游玩时,不慎将右脚肌健受伤,现就乙方补偿事宜双方达成协议为下协议:

1、乙方在(景点当地)医疗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误工费;如10天×20元=200元整;。

3、甲方一次性支付治疗费(换药费)如100元整。

4、本协议得双方签字生效,乙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增加或提出任何补偿事宜,此事一次性终结,双方别无纠葛。

5、本协议得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见证人:年月日。

专业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书(汇总22篇)篇二十二

答辩人因与原告钟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对于受害人钟某子的死亡,答辩人深感惋惜和同情,但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亦无法通过合理的注意预见到此悲剧事件的发生。受害人的死亡完全是基于原告的放任不看管、不履行监护义务情况下所发生的意外事件。

xxx4年4月20,答辩人一家因外出办事,将自有船只像往常一样停靠在原常宁运输公司渡口码头边,3岁受害人钟某子由其6岁家姐钟某女带领至答辩人生活住家用船只上玩耍,两人出于好奇站在船沿往下看时不慎双双掉入水中,后经人及时抢救,受害人6岁家姐得救,受害人不幸身亡,答辩人听闻后急忙赶回家中,积极配合原告协商处理此事。做为一个平常百姓,谁都不会想到有哪家父母会放心让一个6岁小孩去照看一个3岁小孩,且置之不理,任由她们跑到500米开外的河边玩耍。答辩人的船只如往常般停泊在此近从未发生过此类事件,对于受害人的死亡,答辩人仅能表示惋惜和同情,事先是怎么也预想不到的事情。对答辩人而言,受害人的死亡只是恰巧系因从他的船上掉下去导致的,而不是从其他的桥上或码头上掉下去导致的,然而,决定从哪里掉下去造成死亡完全系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决定的,是答辩人怎么也预想不到的意外事件。

反而,原告作为受害人的亲生父亲,明知自己的两个小孩子是没有照顾自身安全能力的,仍放任不管、不履行监护义务,应当预见到当受害人随时会有发生生命危险的可能而没有预见,是做父亲的失职。负有监护义务而不予履行,造成被监护人的死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原告做为受害人钟某子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尽职维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却未如实履行监护职责,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父亲,明知受害人仅为3岁幼童,极需父母寸步不离的看护,却无视自身责任,将3岁幼童交由自己6岁的女儿看管,并放任6岁女儿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带领3岁的受害人到离家500米开外的河边玩耍,置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未尽到一个作父亲应尽的监护责任。同时,原告作为一个精神正常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地明白自己6岁的女儿作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是完全没有能力照看3岁的受害人的,且其自身都需要原告寸步不离的看护,而原告无视上述事实依旧放纵不管,置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原告放任、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答辩人所有的1#水泥沙船完全用系用于生活住家使用,并非宾馆、商场类的公共场所,因此,答辩人不负有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沙船在渡口码头的停泊亦系合法、正常的停泊。

答辩人自xxx4年9月通过拍卖合法取得1#水泥沙船以来,一直系用于生活住家使用,并非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且长期以来该沙船一直系同其他船只一样停靠在原常宁运输公司渡口码头边,既未对过往船舶航道造成影响,也未对钟南砂场船舶装卸造成影响,完全属于正常停泊状态。

答辩人的1#水泥沙船作为答辩人生活住家用的私人领地,对外并不负有保障船只设备安全的义务,且受害人系趁答辩人不在船只上外出办事时私自闯入的,根据宪法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不仅侵犯了答辩人的财产权,更侵犯了答辩人的隐私权。答辩人没有去追究受害人的侵权责任已是仁慈,更没有义务去保障一个侵权者的人身安全。

四、原告针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针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应当视为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浪费司法资源,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受害人钟某子的死亡完全系由于原告不履行监护职责所导致的意外事件,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也不负有任何安全保障义务,由此导致的损害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答辩人确信,贵院一定能公正审理此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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