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工作计划表(精选7篇)

时间:2023-09-18 作者:MJ笔神现场工作计划表(精选7篇)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在面对变化和不确定性时进行调整和修正。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加有条理地进行工作和生活,提高效率和质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现场工作计划表篇一

1、数据类别。是指该报文反映的反_信息的类别,根据报表填报内容的不同分别以10个大写英文字母代替,具体为:a-内控制度;b-机构与岗位;c-宣传;d-培训;e-内部审计;f-识别客户;g-重新识别客户;h-涉及可疑交易识别;i-可疑交易报告;j-打击_活动。

2、数据来源。主要用于区分数据来源于“f-本机构发生数”,还是“z-全系统合计数”。

3、年度。以“yyyy”格式填报,反映业务数据所属的年度。

4、金融机构类别代码。反_监测中心为各金融机构总行编制的15位报告机构编码。

7、季度。指业务数据所属的季度,一季度填1,二季度填2,三季度填3,四季度填4。

8、填报日期。只能是“yyyymmdd”,且只能是8位数。

(三)在填写《金融机构反_工作内部审计情况》表时,金融机构除填写开展审计的相关情况外,还需对内部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标注。

(四)在填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发现问题”的“合计”项和“对私客户”的“总数”项(“居民”和“非居民”之和)由系统自动生成,金融机构无需填写。系统增加了相关数据的校验功能,对于不符合校验规则的数据,系统会进行提示。

(五)在填写《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时,金融机构除填写向反_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还需要填写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六)在填写《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_活动情况》报表时,金融机构除填写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_活动的情况外,还需填写协助人民银行开展行政调查、执行临时冻结措施和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报表内单元格的内容有可能被其他报表引用,其物理地址不能改变,因此,请不要在报表的报文头、报文体的中间做插入、删除、合并行、列、单元格的行为,但单元格的大小可以改变。

四、指标解释

(一)《金融机构反_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金融机构应如实填写截至报告期仍在执行的由上级单位或自行制定的内控制度文件。在报送统计表时,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备具体的规章制度,如制度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及时报告更新情况。

(二)《金融机构反_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统计表》 金融机构应如实填写本单位反_岗位设臵以及专兼职人员配备情况。如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更新情况。

“反_人员”项要求分别填写填报单位专、兼职人员人数。

(三)《金融机构反_培训活动情况统计表》 金融机构应如实填写由机构本身举办的内部人员培训。

(四)《金融机构反_工作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表》 金融机构应如实填写上级内部审计(稽核)部门或本业务条线部门,以及填报机构内部审计(稽核)部门(与填报机构反_部门相互独立)开展的反_审计活动,不包括填报机构反_部门开展的自查工作。审计期限跨年度的,填报年度为审计工作开展年度。

(四)《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

1、此表填报的主要依据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

合计=变更重要信息数+行为异常数+犯罪嫌疑人数+涉及可疑交易数+其他情形数

查实合计数=各项查实合计数

3、识别客户表

(1)与“总数”相对应的分别为新客户(总数)、一次_易(总数)、跨境汇兑(总数)、其他情形(总数)。“总数”应大于“通过代理行识别数”、“通过第三方识别数”、“与离岸中心有关的”的各项值,总数与“受益人数”无勾稽关系。

(2)“新客户”指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新客户”统计原则上以与金融机构新建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后填报(银办函„2007‟562号)。保险公司所填的“新客户”是指与金融机构新建立业务关系且保费为规定金额以上的客户。

(3)“一次_易”指《身份识别办法》第7条所规定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的业务。此项目只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

(4)“跨境汇兑”指指汇款人或收款人一方在境外的汇款业务(银办函„2007‟562号),不包含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局函„2007‟674号)。此项目只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

(5)“通过代理行识别数”是指《身份识别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由境外代理行代为识别的客户数。此项只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

(6)“通过第三方识别数”指《身份识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识别的客户数。

保险或基金公司通过银行销售保险或基金,由银行来识别客户,不计入“通过第三方识别数”。

保险公司通过自己聘用人员识别的客户数,不计入“通过第三方识别”的客户数;保险公司通过非本公司聘用的且不在金融机构任职的人员识别的客户数,计入“通过第三方识别”的客户数(局函„2007‟674号)。

(7)“离岸中心”指境外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避税型离岸金融的特点是:大量离岸公司出于避税、规避管制等方面的需要,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但并不在注册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注册地监管当局对在当地注册的离岸公司不实施或者很少实施监管。当前离岸金融中心主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巴拿马、开曼群岛、百慕大等。

(8)“受益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人员: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二是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金融交易过程或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人员(被代理人除外)(银发[2008]391号)。

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分别填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和信托合同受益人的相关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填写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的相关情况(银办函„2007‟562号)。

账户所有人不是此处所指的“受益人”,但控制户主开立、使用账户行为的自然人和户主以外最终享有账户利益的人为此处所指的“受益人”,不能笼统界定取款人是否为此处所指的“受益人”。

(9)“犯罪嫌疑人”主要指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_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_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人。

(10)“居民”是《国际收支手册》中所指在中国居住1年以上,外国留学生、就医人员及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家属除外。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外国各级政府及国际组织驻中国的机构中工作的中国员工。

(11)非居民:因公或因私到中国旅行(不超过一年)的外国旅游者;因公或因私到外国旅行(超过一年)的中国旅游者;因工作的季节需要到中国工作后又回到国外的外国公民;在中国连续工作不超过一年的外籍员工;在外国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国员工;在外国各级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外的大使馆、领事馆等机构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各级政府驻外的机构中工作的外国员工;在中国留学(包括超过一年)的外国学生;在中国治病(包括超过一年)的外国病人。

4、重新识别表

(1)“变更重要信息”指《身份识别办法》第三十三条包含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行为异常”指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客户的行为与本人的身份、经济和经营状况、交易习惯、类似市场主体的惯常行为模式等情况不符,且可能涉及_、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银办函„2007‟562号)。

(3)“涉及可疑交易”指客户有_、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4)“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景: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5)“其中查实的”是指金融机构经过重新识别后确认与查证的问题一致的。例如:客户变更注册资本,金融机构经过重新识别后确认其属实的。

(6)“留存证件失效”是指截至报告期末,留存证件失效的存量数,“已更新数”是指报告期内更新失效证件的数量。“留存证件失效”数应大于或等于“已更新数”。

5、涉及可疑交易识别情况

(1)该表所填报的内容为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包括初次识别和持续识别两类。

(2)客户身份可疑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_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_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3)若客户可疑的情况同时满足“身份可疑”和“交易行为”的情况,“客户身份可疑数”和“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数”可同时填写。

(五)《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

“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一般通过人工报送方式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的重点可疑报告。

“当期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通过系统向反_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且通过二次校验的一般可疑交易报告的份数(非笔数)。

可疑交易报告的金额单位均为“万/万美元”。

(六)《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_活动情况统计表》

“其他机关”不含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如果金融机构不能确定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工作是否涉及反_,可不将有关情况填入“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打击_活动”一栏。

“协助内容”中不要出现具体的人名、身份证件号码或账户号码。名字可采用如“赵xx”,身份证号码采用“510102xxxxxxxx5511”的形式对部分信息进行保密的方式录入。

“执行临时冻结措施情况”是指《反_法》第二十六条中提及的人民银行要求采取的临时冻结措施。

“向人民银行报告涉嫌犯罪情况”是指《金融机构反_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的可疑交易份数和金额。

五、其他说明

现场工作计划表篇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提高全省流通领域非食品类商品质量监管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特制定《20吉林省流通领域非食品类商品质量监管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一、总体目标

根据省局党组提出的“跟进、有为、争先、升位”的工作要求,坚持“创新模式,突出重点,层梯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通过科学、有效的监管方式,建立依法、科学、高效的长效监管机制,力争达到三项指标,即:对全省非食品类重点商品经营者巡查监管覆盖率达100%,重点商品经营主体建立执行自律制度覆盖率以及“12315消费维权提示牌”经营场所上墙率要达到总数的40%以上,实现商品质量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的根本目的。

二、主要任务

(一)从制度建设入手,规范日常监管。要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汽车配件、家用电器、消防产品、儿童玩具、人造板、电线电缆、燃气具、手机、服装、建材等十大类重点商品入手,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质量准入退出制度。重点指导经营者建立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商品进销台帐、商品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市场开办者商品质量管理责任等商品质量准入退出制度,并统一上墙。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贯彻〈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指导经营者建立电子或粘贴票据式的商品进货台账、商品销售台账、不合格商品退市台账。所有台账都要保管2年以上。鼓励、支持经营者建立电子台帐。

在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质量准入退出制度的同时,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市场以及非食品类重点商品质量的检查。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十大类重点商品经营主体的数量,强化履职痕迹管理,充分体现监管效能,逐步实现流通领域非食品类商品质量市场准入、仓储、销售、退市的全程监管。

(二)突出重点监管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要继续全力抓好“家电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切实为党的惠农政策的落实保驾护航。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建材、汽车配件、手机、服装、消防产品、一次性塑料餐盒、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辅助装置等重点商品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

(三)加强与名优企业的沟通,有计划的开展专项打假行动。坚持打假与扶优并举,定期与名优企业联动,开展对十大类重点商品联合打假行动,重点对流通领域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努力净化市场环境。

(四)加大力度,切实开展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各市、州局要自行开展3个以上项目的质量监测(每个项目不得少于20个批次),其监测计划要于3月10日前报省局备案,每个项目监测结束后30日内要形成书面监测分析报告上报省局。要积极配合省局开展服装、运动鞋、电磁炉、电水壶、一次性塑料餐盒、灭火器、办公桌、学生用品、香水等9个项目的质量监测工作。要做好消费警示(提示)发布、不合格商品清查退市以及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查处等监测后续工作。

(五)巩固帮扶连锁配送成果,推动农村商品市场质量提高。引导、帮扶流通领域连锁配送企业积极参与“守合同重信用”评选,参加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评选、认定,提高连锁配送企业的品牌知名度。严格按照“四化”,即:连锁配送企业形象标准化、经营活动专业化、管理方式规范化、管理手段现代化的要求,对已发展的连锁配送企业进一步予以规范,树立典型,淘汰落后,使其逐渐成为农村市场经营主体的引领群体,带动农村非食品类商品市场质量的全面提高。

(六)依法行政,规范开展行政指导。要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工商法字〔〕230号)以及今年省工商局即将出台的《吉林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行政约见实施办法》,结合监管工作实际,以市(州)局为单位集中对辖区从事十大类重点商品经营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市场开办者开展一至两次行政约见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行政指导方法。

三、工作要求

(一)注重流通领域非食品类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研究。各级局要加强对食品类商品质量监管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工商干部的监管能力。同时,还要注重监管实践的总结,积累工作经验。

今年7月,省局将组织召开全省流通领域非食品类商品质量监管现场推进会,交流非食品类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经验和做法。

(二)提高12315申诉举报受理处置效能。各地在开展流通领域非食品类商品质量监管中,要强化12315形象建设,不断推动全省各级工商机关12315“五进”和“一会两站”“五进”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12315平台和“一会两站”受理、处置效能,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非食品类商品质量监管的快速反应机制。

现场工作计划表篇三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

市场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维护银行间市场健康协调发展,根据《_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

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及县(市、区)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对其辖内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所进行 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

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管,是指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通过定期和不定期采集当地金融机构银行间市场业

务开展情况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对金融机构的银行 间市场业务运行情况、管理水帄和风险状态等进行综合性识 别与评价,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 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管以业务合规性和

业务风险监管为核心,通过对报表、报告的分析,对辖内金 融机构银行间市场业务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以 保障辖区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第六条 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管分为信息收集、信 息分析和信息反馈三个阶段。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七条 金融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做好以下事项的备案工作:

(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二)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备案;

现场工作计划表篇四

1.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综合督察

配合开展市级督察及回头看问题线索的排摸和复核,配合做好对中央生态环境督察及长江警示片整改事项整改情况的复核工作,配合开展上海市生态环境警示片线索暗访和整改情况抽查,对涉生态环境督察信访件处理情况开展现场复核。

2.确保重大活动的执法保障工作

3.开展固定污染源和排污许可证后执法

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一证式”执法监管模式,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执法内容等要求,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证后专项执法。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实施依证执法;对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固定污染源可参照排污登记告知书实施依法检查;对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实施依法执法。

4.开展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执法

严格落实《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开展事中事后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

5.强化污染减排和疫情防控相关单位的执法检查

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减排企业提出的减排要求及排查情况做好现场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针对疫情防控相关单位开展执法检查,督促做好医疗废水消毒达标排放、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和及时处置,有效防范疫情防控环境风险。

6.开展监测领域专项执法检查

区环境监测站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等行为组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依法查处。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与区环境监测站联合开展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配合区环境监测站针对监测数据长期偏低的在用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7.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

围绕生态环境部、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水、土壤和辐射环境等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决策和工作指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执法检查、强化水生态执法检查、不断加大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执法力度、强化核与辐射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助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8.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

根据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锻炼环境执法队伍,提升现场检查执法和案件办理水平。

9.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严格按照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的规定,强化对《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的实施,增强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强化行政案件执法后督察,保障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依法履行。

10.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实施办法

11.全面落实环境执法“三项制度”

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组织实施专案查办。明确工作要求,突出关键环节,强化责任落实,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规范执法行为。

12.推进执法全流程信息化

现场工作计划表篇五

为加强我乡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乡政府成立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乡党委书记、乡长原泽英同志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乡长王瑞科同志任副组长,乡安监站、派出所、工商所、国土所、供电所、联校、卫生院、林管站、水利站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村村委主任为成员。办公室设在乡安监站,王瑞科同志任主任。

春节将至,节日期间是各类事故易发、高发期,安全工作任务更重,各单位、各村要认清搞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做好春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市、县、乡各级政府有关安全会议精神,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督、落实责任为主要抓手,全面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同时各单位要清晰职责、明确任务,把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乡节日期间的安全稳定。

1、对辖区内的煤矿企业要强化节日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乡镇安监站和煤矿所在村委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尤其是对已关闭煤矿企业,国土所和所在村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对政策性关闭煤矿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废弃矿井的看管,禁止出现私挖乱采的现象,如发现情况要及时向乡政府报告,对此类私挖乱采的现象要严肃处理,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形势好转。

2、节日期间要切实抓好非煤矿山、建材和危化企业的安全工作,安监站和各村委要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形成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二是针对全乡辖区内的加油站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自查企业内部火灾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三是对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各村要配合派出所重点监管烟花爆竹的存放、运输和燃放,如村内有大型燃放烟火活动,各村要及时上报派出所和安监站备案,并安排专业场地、专业人员统一燃放,确保节日期间不出现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

3、各单位要加强对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检查,确保带病车辆不上路,上路车辆不带病,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4、各村要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由于目前气候干燥、降雨偏少,目前我乡已进入护林防火期,为了确保节日期间不出现森林火灾险情,各村要成立护林防火工作小组,明确各片责任人,加强宣传,禁止在野外非法用火,确保护林防火工作的有序开展。

5、学校要强化各项安全措施,通过班会的形式向学生宣传贯彻安全知识,尤其在放假期间,及时发放安全告知书,要求家长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确保学生在离校期间的安全。

6、卫生院要加强对节日期间食品卫生质量的检查,让人民群众吃到放心食品,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制定大面积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7、对正在施工的项目,各村要配合安监站做好工程监督,防止工程队为了节日期间赶工期,组织施工人员加班加点,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8、各单位、各村要从20xx年1月5日开始,到2月25日结束,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地毯式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所有涉及到安全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要重点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一时无法排除的要停工停产停业,决不允许带着安全隐患生产作业,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排专人死看死守,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将排查信息按照要求上报乡政府安监站。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各单位、村委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把具体工作落实到人,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从组织上保证春节期间的安全。对安全不到位,重视不够,不负责任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乡政府将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二)搞好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各单位、村委要召开职工(村委)会议,教育广大职工(村民)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特别是加强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对司机人员要进行交通安全法规教育,杜绝酒驾、醉驾、超员、超速和带病行驶等现象发生,防治发生交通事故。

(三)加强节日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村委一定要健全节日期间的安全防范制度,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带班,决不允许值班人员脱岗、断岗、漏岗,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零”报告制度,按时上报安全信息和各类报表。遇有紧急、重要事项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乡政府值班领导汇报,不得延误。各村、各单位于20xx年1月25日前将“两节”期间值班花名表报送乡政府。

现场工作计划表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反_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_义务,根据《_反_法》、《_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_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_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_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反_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_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_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_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_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_非现场监管操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_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_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_工作情况。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

第八条 反_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非现场监管措施、信息归档等。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_信息:

(一)反_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二)反_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三)反_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反_年度内部审计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_工作信息。上述第(一)项反_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上述第(二)项反_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_信息 :

(一)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_活动的情况;

(三)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_工作信息。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按季度通过反_监测分析系统或其他渠道收集,也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按季汇总统计并报送以下反_信息:

(一)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_调查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管需要调整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反_信息报送内容。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于每半年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日前半年执行驻在国家(地区)反_规定的情况以及被境外监管部门检查和处罚的情况通过其总部向中国人民 银行报送。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辖内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渠道和方式。

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_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集到金融机构反_非现场监管信息后应按照本办法附1至附7所规定的报表格式逐级上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汇总后的反_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金融机构所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整理,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执行反_法律制度的情况。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

(一)电话询问;

(二)书面询问;

(三)走访金融机构;

(四)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确认和核实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范围。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电话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写《反_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附9)。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_非现场监管质询通知书》(附10),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询问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被询问的问题。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走访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_非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附11),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金融机构走访调查的目的和需核实的事项。

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_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人员少于 2 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走访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_工作人员应填写《反_非现场监管走访调查记录》(附12)并经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书》(附13),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

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_工作人员应填写《反_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记录》(附14)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评估中发现金融机构在反_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_非现场监管意见书》(附15),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违反反_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

对涉嫌违反反_规定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应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对《反_非现场监管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处理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述、申辩意见。金融机构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根据相关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有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涉嫌违反反_规定的情况及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反_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包括:

(三)有关部门或个人对金融机构的反_工作的意见、监督信息及举报材料;

档案进行分类归档,按《中国人民银行反_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保存、保管和查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2.反_非现场监管走访调查记录

现场工作计划表篇七

进一步贯彻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以《县教育局学校安全和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依据,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为了推进我校创建“*安校园”、打造优质教育活动,特制订本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坚持以“创建*安校园、打造优质教育”为主题,突出学校安全及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健全各项制度,确保学校工作顺利进行;正确处理好推进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和维护学校稳定工作的相互联系,齐心协力,营造安全、文明、祥和的教育教学环境。

建立*、教育、工商、卫生、文化联合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确保校园无安全事故、无纠纷案件、无*事件、无周边环境问题,以达师生*安、秩序井然,有力地促进我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创建*安校园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张传眀任组长,法制副校长肖三,副校长蔡俊成任为副组长,其他中层领导及相关人员为成员,小组具体负责对本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及工作实施;成立学校安全工作监督小组,由组长张传明担任,副组长蔡俊成担任,成员有谭毅梅容朱华张鹏组成,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校的安全工作的开展与进程进行检查与监督。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督

为了加强学校对安全工作的管理指导、督促,按照省市县的会议要求,明确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为直接责任人,班主任为各班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为该节课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分别与教职工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与家长和学生签订交通安全骑车协议书,并加大督查力度;学校出租房屋的食堂要严把食品入货渠道,与供货商签定食品卫生安全协议。同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或教育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要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创建工作落实到位。

(三)、完善制度,有章可循

结合学校实际和创建*安校园的工作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得相关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并在实际工作中依法办事、依章办事,狠抓落实。

(四)、根据实际,明确重点

根据局文件精神,学校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创建*安校园的工作重点:

1、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教育;

2、加强未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及法制教育,切实提高师生的遵纪守法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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