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就是一场不断学习和总结的修行过程,每一次总结都使我们更加成熟和进步。怎样培养积极向上的心态,改变自己的人生轨迹?以下是一些精心挑选的人生总结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实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篇一
1、树立正确的科学态度,自觉地按照法律和道德行为使用计算机进行与信息有关的活动。
2、学生进入本室要衣冠整洁,要穿鞋套,要注意室内卫生,不准乱扔纸屑杂物,不准带入食物饮料,以保持机房的'整洁干净。严禁喧哗、打闹,要保持室内安静。
3、学生上课、上网要按指导教师的要求,严格操作规程,不准随意操作,发现问题及时与老师联系。
4、爱护设备设施,不准在电器或桌椅上乱刻乱画,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也不得擅自拆卸电脑,取走电脑设备的零部件。违者,以盗窃行为论处。
5、未经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批准严禁私自在微机内安装应用程序和拷贝游戏软件,不准使用非本室软件。
6、要上有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网站,学会从网络中获取信息的方法,并能合理使用所获取的信息资源。
实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篇二
一、文件管理内容紧要包含:上级函、电、来文,本单位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实在由办公室负责。
二、对上级部门发来的文件,要进行文件、文号、机要编号的。核定、登记。
三、本单位外出人员开会带回的文件及资料应适时送交收进行登记编号保管,不得个人保管,如职工工作需要借阅的'可复印或借用。
四、凡正式文件在经登记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依据文件内容和性质阅签后,分送领导和承办部门阅办,紧要文件或急件应立刻呈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批后分送承办部门阅办。为避开文件积压误事,一般应在当天阅签完。
五、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保密规定,不得将有密级的文件带回家、宿舍和公共场所,也不得将文件转借其他人阅看。对尚未传达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内容。
实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篇三
(一)质量文件包括各类文件、手册、作业指导书,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试验检验质量活动记录等。
(二)建立收发文件记录,建立质量体系文件清单,及时收集整理质量活动记录(样品台帐、试验记录、试验报告、试验台帐等)。
(三)质量文件由资料员建立档案分类妥善保管。
(四)工程试验检测资料,由资料员随着工程进展及时整理并负责归档保管,工程竣工后移交技术部门统一归档上缴项目部。
(五)及时下载有关方面的电子文件、通知,经主任签阅后编码登记,作为有效文件。
(六)内部文件和资料,对他人复制或拷贝,须经主任批准。
(七)过期资料的销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造册登记入档。
实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篇四
为做好党委文件传阅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按照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机要秘书在做好文件的收发、分类、编号、登记工作后,认真填写收文处理单,附在所传文件上,送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2、按照拟办意见规定的范围,由机要秘书及时将文件送交有关领导阅批,并请有关领导及时归还,做到文件不横传、不积压,不携带机要文件离开办公室,不擅自扩大阅读范围。
3、需有关部门阅办的文件,由机要秘书按领导批示请该部门负责人阅办,阅办后及时归还。属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机要办公室阅读;绝密文件要从严管理,单独登记送阅,阅后及时收回。
4、校领导、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阅看秘密文件或资料均应在党委办公室机要室内,阅后于当天将文件及时送还。行动不便的。,可由学校派专人传达,传达后于当天将文件返还。
5、根据来文情况,不定期分别安排副厅级以上的离退休干部、民主党派负责人阅看文件;或按文件规定的阅读范围,召集有关干部、人员进行宣读、传达。
6、任何人不得在文件传阅过程中擅自复制或损毁文件资料。
7、凡涉密文件的传阅,应严格遵照有关保密规定具体办理。
实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篇五
1、涉密计算机必须与非涉密计算机网络实行物理隔离,禁止以任何形式接入任何非涉密计算机网络。
2、涉密计算机要专机专用。在使用、管理、维护等方面要严格区别于非涉密计算机,禁止混用、乱用。
3、每台涉密计算机均须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并明确使用人员及使用手续,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4、涉密计算机的编号及密级要按照要求,统一粘贴于计算机主机和显示器正面左上角的位置。
5、在涉密计算机中产生存储的各类涉密文档、图表、图形(多维图形)、数据等,应在文档首页左上角用三号黑体字标注密级标识。因标注密级标识影响程序正常运行的,在文件或文件夹名称上标注。
6、涉密计算机内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输出时,接受输出信息的载体均要按照相关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7、涉密计算机的维修应在单位进行,维修时将硬盘涉密信息导入到移动涉密存储介质中,并由本单位兼职保密员现场监督,确保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8、涉密计算机的报废,要首先办理涉密计算机的变更手续,经批准变更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9、加强放置涉密计算机场所的管理,减少无关人员进入。要按照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防盗措施,防止涉密计算机丢失。电磁辐射泄漏超标的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电磁干扰器。
实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篇六
涉密文件是指以文字、图表、音像及其他记录形式记载商业秘密内容的资料,包括公文、档案、书刊、函件、图纸、报表、磁盘、光盘、胶片、幻灯片、照片、录音带等。下文是涉密文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为加强鼓楼区委办公室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规范相关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制度。
接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密件包装应当由办公室保密人员拆封。同时应单独设薄登记,接收人员应及时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发文制度。
分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发文人员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并严格分发范围,遵守相关规定;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应当通过保密员进行,文件应包装密封,严格按规定登记签收。
三、制作(打印)制度。
制作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保密法》规定,履行定密程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使用计算机制作秘密文件、资料的,该计算机不能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密件应当在内部文印室印刷,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阅读(传阅)制度。
涉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范围传达、阅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传阅涉密文件,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阅后签字并主动退回,不得横传,对急办的文件,保密员要及时催办。涉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绝密级文件应当即阅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员在场。
五、借阅制度。
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外阅读和使用的,要履行严格的借阅记录手续。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再用再借,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或带到其他公共场所。保密员对借出的文件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追回。
密级文件资料,未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如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必须经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同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应按要求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原制发机关同意。
七、销毁制度。
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造册,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不得擅自销毁。送指定造纸厂销毁的,要有保密员等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一条涉密文件(包括确定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刊物、教材等)的拟制、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
第二条阅办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涉密文件应存放在铁皮柜内;对绝密级文件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
第三条学院各部门阅办的涉密文件应当及时清退。一般情况下,绝密及文件不超过一个月,机密级以下文件不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使用的,应当到保密室办理借用手续。
第四条携带涉密文件外出,绝密级必须由学院领导批准,机密以下必须由处,部、系,附属医院领导批准。严禁携带涉密文件到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第五条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内部资料、刊物等,应当妥善保管,定期清理和销毁。
第六条销毁涉密文件应当按规定登记、审批,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严禁将各类涉密载体或者内部资料、刊物当废品出售。
一、收文制度。
接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密件包装应当由办公室保密人员拆封。同时应单独设薄登记,接收人员应及时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发文制度。
分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发文人员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并严格分发范围,遵守相关规定;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应当通过保密员进行,文件应包装密封,严格按规定登记签收。
三、制作(打印)制度。
制作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保密法》规定,履行定密程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使用计算机制作秘密文件、资料的,该计算机不能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密件应当在内部文印室印刷,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阅读(传阅)制度。
涉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范围传达、阅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传阅涉密文件,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阅后签字并主动退回,不得横传,对急办的文件,保密员要及时催办。涉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绝密级文件应当即阅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员在场。
五、借阅制度。
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外阅读和使用的,要履行严格的借阅记录手续。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再用再借,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或带到其他公共场所。保密员对借出的文件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追回。
密级文件资料,未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如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必须经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同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应按要求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原制发机关同意。
七、销毁制度。
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造册,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不得擅自销毁。送指定造纸厂销毁的,要有保密员等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实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篇七
1、学校各部门对学校以上文件的收发,传递,阅办,保管,存档要有专人,做到“三勤”:勤催办,勤检查,勤回收。各部门、年组取的。文件要有专人保管,并按要求定期交回。
2、收发文件有登记。收到上级文件后,由专人拆封,认真核对份数,统一编号,及时登记;向下发文时,明确份数,严格履行发文登记(签字)手续。
3、传阅文件有专夹。做到及时,准确,去向清楚;达到“三不”:批阅不积压,承办不横传,传阅范围不扩大。
4、借阅文件有手续。借阅秘密文件要严格履行领导签批,本人(借阅者)签字手续,阅后及时归还。
5、缴毁文件有清单。对清缴上来的文件,按规定该存档的存档,该上缴的上缴,该销毁的销毁,无论是存档,上交或是销毁,都必须分类列出清单备查。
6、存放文件有专柜。需要继续保存的文件,要设专柜专人分类保管,存放文件的室内要有昼夜值班人员,确保文件管理安全。
7、秘密文件不准与其它公文混存,更不准乱放损坏或丢失。丢失者要追查责任并予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8、上级召开会议由领导带回的文件,一律交文秘人员登记,保管干部调动工作,事先要把文件交清。
实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篇八
(20xx年12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11号发布,20xx年11月2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5号修改,20xx年12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12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各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含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厅或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二)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纲要的文件;。
(三)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
(八)法律、法规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
(九)对部门直接隶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五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部门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
(四)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制定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不分章、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涉及实体内容的一般用“规定”、“办法”、“细则”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影响其性质。
第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有关业务机构具体负责起草;涉及多部门职能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二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相关部门、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
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三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完成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后,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在起草部门或者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文稿,并不得少于10日。起草部门还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也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征求意见。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起草部门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进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决策,拟通过公众媒体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按照本市政府重大民生决策征询公众意见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在起草说明中对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核、修改,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送审稿。
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前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对擅自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形成送审稿后应当提请政府审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五)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六)其他有关材料。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办公厅(室)应当退回送审部门,要求其限期补充材料。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在政府审议前将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相关材料转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政府办公厅(室)转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政府法制机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请政府审议。
第十八条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审。
第十九条起草部门向政府法制机构送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送审公函以及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内容和制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送审部门。
政府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因情况紧急,需要迅速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的限制。
前款所称情况紧急是指:
(一)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危及较大范围内公共安全的;。
(二)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政府法制机构在作出审查同意意见的同时,应当提出补充修改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作出不同意发布、重新起草或者暂缓制定的审查意见: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四)应当征求公众意见而未征求公众意见的。
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前款规定作出不同意发布、重新起草或者暂缓制定的意见前,应当听取送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政府设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
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加盖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就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出拟办意见,报政府审议或者转交送审部门处理。
送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送审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说明理由,提请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审议通过后,由政府办公厅(室)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由制定部门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布;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发布。制定部门应当在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同时将文件正式文本及其电子文档送政府法制机构核对;经核对无误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统一发布。
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审议后决定改由政府部门发文的,不得超出发文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其发布程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函号编号发布。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公厅(室)统一编号,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编号规则和程序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由原起草部门负责,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后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并重新编文号发布。
在有效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修改或废止,其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或部门。
第三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统一发布。未向社会统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发布载体为书面发布平台和电子发布平台两种形式。
市政府政报是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发布平台。市政府政报登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发布平台。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该电子发布平台向社会统一发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发布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及数据更新等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三十五条区、县级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发布制度由区、县级市政府规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通过备案审查的区、县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发布平台上发布。
第三十六条区、县级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区、县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请备案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请备案的公函;。
(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五)已公开发布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备案的区、县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制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区、县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撤销或者改正的意见,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法制机构撤销或者改正的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市政府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四)不依照本规定送审或者备案、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收到建议的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并答复提出制定建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的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不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下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工作规则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内部监督考评、责任追究制度;
(三)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四)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告示。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科学民主、精简高效、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以下事项:
(二)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事项;
(三)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限。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8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第八条制定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具体规则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临时性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可以由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制定发布。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规则”、“决定”、“意见”、“实施细则”、“公告”、“通告”、“通知”等,但不得称“条例”、“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工作计划”。
除内容复杂的以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分章节。
第十一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征求意见;
(三)组织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十二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负责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负责组织起草。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实施的效果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应当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
有关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协商后不能统一的,报请制定机关组织协调。
第十五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全文登载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还可以采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对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平台,逐步实现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在统一平台上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起草涉及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起草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送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包括: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是否与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四)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先行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未经合法性审查、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得报请政府审议。
第二十条报请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起草单位办公会议讨论的纪要、记录;
(七)其他有关材料。
起草单位报送的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在收齐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材料等送政府办公厅(室)。
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起草单位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实质性内容作出修改的,应当再次报送合法性审查;其他对文字或者结构作出修改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作出说明。
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对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规范性以及是否通过合法性审查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议决定: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未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通过,不得提交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经审议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具体施行日期,施行日期应当确定在签署之日起30日后;不及时施行将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妨碍施行的,经制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签署之日起30日内施行。
第二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等形式向社会统一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但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
(二)为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且不需要作出修改的;
(五)经国家机关依法审查监督,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六)重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创设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五)政府工作部门与中央、自治区垂直领导的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署之后,公布之前报送备案。
第二十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具体承办。备案机构可以直接出具备案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超过5年、施行日期在签署之日起30日内或者制定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材料不全的,由备案机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
第三十一条备案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需要制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配合;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法的,予以备案;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
第三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查不予备案,制定机关应当按要求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备案机构。
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行纠正的,由备案机构提请备案机关作出改变或者撤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备案机构应当于每月上旬将上月准予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工作机制。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未列入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专项清理要求,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涉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可以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后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制定公布。
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机构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备案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建议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未经听取意见;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
(四)未经集体讨论决定;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经备案审查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清理。经清理继续有效的,制定机关应当确定其有效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实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篇十
第1条为使集团文件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确保文件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内容重复、遗漏等问题,便于文件的检索、存档,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集团范围内的文件管理工作。
第3条本办法的主要关联制度有《公文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文件、法律法规要求控制程序》等。
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领导:负责集团文件体系的总体规划和重要文件的审批。
2。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负责集团文件发文审核及文件体系的策划和组织实施,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记录格式和相关文件资料等的组织拟定、保管发放、管理控制;监督、指导集团各中心、各区域公司管理好相关文件、资料。
3。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公文、档案类文件的整理、存档、废弃等工作。
4。集团各中心: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部门承担的各项文件,并对文件的执行进行进行监督,收集反馈信息,不断完善文件管理。
5。集团监督审计中心:负责策划文件管理的监督体系,并对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
6。区域公司:负责执行集团下发的各项文件;收集所在地的相关法规与其他要求;建立健全本区域内部文件管理体系,并及时整理并反馈给集团企业管理中心。
第5条文件的分类方式很多,为便于管理,本办法将文件分为公文、档案、体系文件、制度文件四大类。同一文件可以同时归属两个以上的文件类别,例如所有重要文件最终都归并为档案。
第6条公文。
1。定义:公文指公司在行政管理活动或处理公务活动中产生的,按照严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传递信息和记录作用的载体文件。
2。分类:公文常见文种包括指示、决定、决议、通知、通告、布告、通报、报告、会议纪要、请示、申请、批复和函等。
3。公文管理:包括公文的收发、传阅、督办和归档等,详见《公文管理办法》。
第7条档案。
1。定义:档案是指集团各部门、区域公司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
2。分类: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照片档案、磁性载体档案、实物档案等。
3。档案管理: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等,详见《档案管理办法》。
第8条体系文件。
1。定义:管理体系一般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俗称三大体系,是现代法定企业行业管理制度中的题中之义。
2。分类:体系文件包括手册、程序文件、记录和操作规程等。
3。体系文件管理:包括文件的编写、编号、更新和归档等,具体管理办法及文件内容,详见公司“三合一”管理体系。
第9条制度文件。
1。定义:指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公司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文件,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规划、管理制度、工作文件等的总称。
2。分类:本办法将制度文件分为指令文件(规划、策划等)、管理文件(综合型管理办法)、流程文件(各类流程及其规范)、作业文件(说明书、工作操作手册等)和表图文件(各类统计图表、分析图表)。
3。制度文件管理:包括文件的编写、编号、更新和归档等。
第10条企业管理中心为集团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文件管理制度,加强集团文件的统一协调与管理,保证集团文件管理工作高效运转。
第11条集团各类发文在有效期内均实行受控管理。所谓受控文件就是指有效文件。有效文件是指正在执行的指导和安排公司工作的文件。
第12条对于公司以文本打印的形式下发的文件,只有盖有受控章的文件在受控范围内,签收人不得复印,如因复印导致的执行非受控文件,造成的问题由执行人负责。
第13条文件的使用部门应编制识别文件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的控制清单,以确保在使用场所能得到有效版本的适用文件。
第14条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由企业管理中心统一编目、登记和管理。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属集团的机密文件,任何人不得外泄。
第15条工程类文件由工程管理中心(区域公司工程部)控制。
第16条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及时核查(每半年一次)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图集等外来文件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并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区域公司。地方性法规、规范、标准、图集等由区域公司技术部进行核查,并将变更情况通知集团及所属项目部。
第17条企业管理中心负责及时评审(每年不少于一次)集团公司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目标、指标和公司下发文件的有效性,并将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第18条体系文件在实施中发现由于组织结构、产品、工作流程、法律法规等发生改变而变化时,由企业管理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原文件进行评审,以确定是否需要更新,文件若发生修改,则须经再次批准。
第19条文件格式要求。
1。文件要有名称、编号、版本、实施日期、编修/审核/批准人等。
2。文件的内容包括:目的、适用范围、职责、程序内容、相关记录等。
3。文件应字迹清楚,标示明确。
第20条管理手册由管理者代表组织编写,交企业管理中心复核,由行政副总审核,集团总裁批准。
第21条体系文件由有关职能部门编写,部门负责人审核,交企业管理中心复核,行政副总批准。
第22条施工组织设计和管理方案的编写与批准执行参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管理办法》、《施工组织设计编写与定期评审控制程序》和《管理方案编制及定期评价控制程序》。
第23条工程管理文件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编写,交企业管理中心复核,集团总裁批准。
第24条制度文件由各职能部门编写,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部门会签,集团领导批准。
第25条文件的审批人应对文件的适宜性和充分性进行审批。
第26条公文的编号。公文由行政管理中心按文种统一进行编号,编号包括文种类别、顺序号和年份等信息,具体编号规则参见《公文管理办法》和《公司公文编号规则》。
第27条档案的编号。档案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编号,具体编号规则参见《档案管理办法》。
第28条体系文件的编号。主要包括整合程序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环境管理体系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整合的程序文件等,具体编号规则参见《文件、法律法规要求控制程序》。
第29条制度文件的编号。
1。编号规则:
部门代号顺序号发布年号。
2。部门代号:以集团部门名称的前四个字拼音首大写字母表示。经营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财务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中心、企业管理中心、监督审计中心的的代号依次为“jygl”、“gcgl”、“qyjs”、“cwgl”、“xzgl”、“rlzy”、“qygl”、“jdsj”。
3。文种代号:x表示文种代号,其中a代表“指令文件”、b代表“管理文件”、c代表“流程文件”、d代表“作业文件”、e代表“表图文件”。
4。顺序号:以两位或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1,02等,可按逻辑顺序排布,也可按时间顺序排布。
5。发布年号:以公元纪年的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xx,视情况可省略。
第30条文件发放前由文件发放部门提出文件发放范围,根据文件性质由相应一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发放,其中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由企业管理中心拟订分发名单,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分发,同时做好文件发放记录。
第31条外来行政文件统一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控制,集团领导批示后进行传阅或转发。其他外来的管理性文件由行政副总批准发放范围,行政管理中心执行发放,或由行政管理中心把法规、标准等文件的名称、代号书面或在oa办公平台上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购买收集。
第32条国家、行业发布的有关建筑业法律法规、技术、质量标准、规范、图集,由集团企业技术中心把标准、规范、图集的名称、代号书面或在oa办公平台上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购买。地方发布的'有关建筑业法规、技术、质量标准、规范、图集等由区域公司收集,报企业技术中心备案。
第33条施工图、施工图会审纪要、工程变更设计联系单,由区域公司技术部负责管理。
第34条新文件的发放如涉及到原有文件的作废,应在新文件发放后立即废止,且废止日期须按废止的相关程序予以保管或销毁。
第35条集团发放的文件必须办理签收手续。由行政管理中心提供《文件发放登记表》(见附件1)和《文件回收登记表》(见附件2),交相关收文人签收。
第36条文件的保存形式。文件可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版形式保存,以电子版形式保存应有备份。
第37条文件的原件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保存,副本由各部门负责保存。
第38条文件要分类保存,便于阅览。查阅和借阅文件程序参见《档案管理办法》。
第39条当文件被毁坏、污染、脱色时,应重新领取新文件,同时交还原文件。文件丢失时,向文件发放部门重新申请领取新文件。
第40条文件需要更改时,应由更改提出人或更改提出部门负责人填写《文件更改申请表》(见附件3),说明更改原因,对重要的更改还应附有充分的证据。
第41条文件更改的审批,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批,当原审批人不在职时,可由接替其岗位的人员审批。
第42条文件更改批准后,由文件归口部门实施更改。
第43条外来文件的更改应直接由相关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文件的有效性及时通知文件使用部门。
第44条文件的更改/修订方式。
1。划改:当更改内容不多时,由更改部门下达更改通知单,写明更改内容,由文件使用部门(人)在相应位置上划改。
2。换页:当修改内容较多时,由文件发放部门对相应页重新打印后,与所有在用文件的相应页进行撤换,收回旧页。
3。换版:当文件需多处更改时,并经多次更改,影响使用时,由发放部门重印新版,进行更换。
4。文件更改次数以换页为准,局部划改可不作统计。换版则指文件整体换版,程序文件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进行单个文件换版。管理手册换版时,所有程序文件应随之换版。
第45条文件版本修订状态。对于需要修订的体系文件、制度文件等,应在文件标头栏,按iso9000标准标明文件的版本/修改状态,例如初版未修改文件的“版本/修改状态”为“a/0”,第4次修改后的“版本/修改状态”为“a/4”,第5次修改则需换版,“版本/修改状态”变为“b/0”。
第46条作废文件从各使用现场收回后,由归口部门填写《文件销毁审批表》(见附件4),文件归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统一销毁。作废的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经行政副总批准后销毁。
第47条若因法律或积累知识等需要保存和参考而保留的失效或作废文件,必须作好作废或失效的标识。
第48条本办法由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与解释与监督执行。
第49条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0条附件:(1)文件发放登记表;(2)文件回收登记表;(3)文件更改申请表;(4)文件销毁审批表。
实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篇十一
二、文件起草打印完毕,需经本部门主管审核签字,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下发。
三、建立文件发放登记表,登记表将记录文件名称、发放时间及各部门、收件人等内容。
四、发文部门持所发文件及文件发放登记表,由各部门收件人签字后领取文件。
五、文件登记表与所发文件一并存档。
六、各部门建立本年度各类文件文件夹,文件根据文号编排顺序放入文件夹。
七、每月对文件夹内的文件进行整理,如有遗漏,尽快与发文部门联系补齐。
八、年底将所有文件夹内的文件整理、分类、装订成册,存入文件柜备查。
九、公司重要文件按年度、类别装订造册,存入文件柜中,在文件柜门上附有柜内文件目录。
十、凡借阅重要文件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到办公室打借条,办理借阅手续。
十一、借阅文件要按时归还,撤消借条。
十二、对于重复、过时和无保存价值的文件,经部门主管审核同意,报办公室粉碎销毁。
实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篇十二
现今,企业加强电子文件管理制度建设是提高电子文件质量,发挥信息资源价值的必然之举。本文是文件管理制度范文,欢迎阅读!
一、总则。
1、技术文件是本公司的核心秘密,是本公司能够持续发展并在市场上保持强势竞争力的有力保障,公司的技术文件属于公司所有。
2、为规范本公司技术文件的管理,确保文件编制的正确性、完整性,明确技术文件的编制、签署、更改、保存等相关的内容,确保技术文件的正确性及实施有效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的技术文件的管理。
二、技术文件的编制。
1、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文件是指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
具体包括:。
1)开发计划阶段:方案设计、质量保障大纲、设计开发计划书、检验要求。
2)开发设计阶段:原理图、印制版图、产品编程手册、机械结构图、编程器件烧写文件、可编程器件源码、硬件编程手册、软件安装包、驱动程序、设计评审记录表。
3)产品调试阶段:产品调试手册、产品焊装明细表、产品调试记录、产品验证记录。
4)产品维护阶段:设计开发总结、软件使用手册、产品使用手册。
2、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3、技术文件由技术开发部等相对应部门编制,各部门应对技术文件的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三、技术文件的提交。
1、在产品开发的整个周期中,设计人员必须按照技术文件规范认真进行各项文件的编写工作,以保证技术文件的完整性。
2、在产品开发的各个阶段,设计人员都必须按时提交设计文件,并保存在公司的服务器中。每当设计文件发生重大更改后,设计人员都必须重新提交文件,以便更新服务器中的文件,保证开发工作的可靠性。
3、设计文件的提交以starteam为准,设计人员须按照提交的文件类别提交到starteam相应的目录。
4、对于已提交的文件,任何人员不得故意在服务器上进行删除。
四、技术文件的归档。
1、各相关负责人负责技术文件的审核和批准;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编制、校对、审核三级把关制度;明确各级的责、权、利。
2、技术文件应保证标题栏中的编号、名称、日期,设计、校对、审核、批准等栏中签署齐全,签署不齐全的技术文件不得用于归档。
3、文件签署分为纸质文件签署、电子文件签署和光盘签署。其中,纸质文件签署须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署,电子文件签署则在starteam上以备注的方式进行签署,光盘签署则在光盘封面的标签上进行总体签署。
4、各类归档文件经确认无误并且签署完毕后,方可进行归档工作。归档文件要求一式两套:一套存放在公司服务器上,供查阅使用;一套刻录成光盘,做封存保管。
5、用来存储归档文件的光盘或其包装盒上应贴有标签,标签上须注明光盘的大致信息,如名称、编号、签署信息等。
6、归档文件时,须填写设计项目归档资料清单,并对归档文件进行真实有效型和完整规范性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给予存档。
五、技术文件的借阅。
1、任何员工之间不得私自传阅技术文件,不得非法保持不具权限的文件。
2、若因工作需要,须借阅技术文件,则需报相关领导批准,并填写借阅登记表,然后方可通过获得的授权从公司服务器上下载相应的文件进行查阅。
3、对于借阅的文件,不得私自打印、传阅,不得泄露借阅文件的秘密。
4、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将文件转与他人或携带外出时,须经相关领导批准。
5、文件阅览之后,须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彻底删除借阅文件,并补充完整借阅文件记录表。
六、责任追究。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若因不遵守上述规定而遗失或者泄漏公司的技术文件,公司将根据有关保密规定给予罚金处罚和公司内部记过处罚,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文件分类、编号、拟定、审批、用印、收发处理、整理存档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适用于正龙物业有限公司及下属管理中心各部门的文件管理工作。
2、职责。
2、1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对外发文审批。
2、2管理中心经理负责管理中心文件的审批。物业部负责管理中心文件的打印及文号的管理工作。
2、3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文件的拟制与审核,及负责本部门对公司内部发文的审批,并负责定期将已处理完毕的文件移交行政人事部。
2、4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文件格式、文号及内容的审核,用印管理、归档管理工作。
3、文件种类。
3、1上行文:请示,报告,计划,总结;。
3、2下行文:批复,决定,通知,通告,通报,制度,规定;。
3、3平行文:信函,会议纪要。
4、文件格式。
4、1发文统一使用以上文件类别之一。
4、2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用来确定文件发送方式及办理速度,统一在文件的左上角位置加注。
4、3收文单位。是指用来处理或答复文件中有关问题和有关事项的单位。
4、4正文。是文件的主体部分。文件制发的目的和根据,讲述什么事情,解决什么问题以及办法和要求,都要在正文中阐述清楚:。
4、5标题统一使用二号或三号黑体字,放在居中位置;。
4、8落款。指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以总经理的名义发出的,要用负责人姓名(前面冠以职务身分)署名:落款一般放在正文(或附件标记)的右下角,相关于书信中具名的位置;如果正文恰好占满全页,落款必须放在另页空白纸上时,并在其上面加注一行"(此页无正文)"字样;落款字体与正文相同。
4、9日期:
4、9、1一般应写发文日期;
4、9、2制度或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写通过的日期;
4、9、3重要的文件写签发的日期;
5、文号。
5、1根据文件类别、发文日期、发文单位及发文顺序对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具体文号编制规则见附件。
5、2公司文号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管理中心文号由物业部统一管理;。
5、3发文部门需到以上部门登记领取文号后,方可发文。
6、用印。
6、1用印是发文单位对文件负责的标志,是文件合法生效的标志,对外发文或内部重要文件都应加盖印章。
6、2文件打印校对完之后,由管理印章的人员用印并进行登记;。
6、3印章应盖在落款和年月日中间,即"骑年盖月"位置。
7、1包括撰写、审核、签发、盖印、发放、归档、整理等一系列工作:。
7、2正规文件应尽量打印,并由拟文人仔细校对审核。
7、4用印。印章管理人员依据规定加印,并作好登记。对一页以上的重要文件还须加盖骑缝印。
7、5发放。由发文部门填写文件发放登记表,并做好发文签收登记工作。需要回复办理的文件,还要填写文件处理单,夹在文件前面,一并送有关人员或部门办理。
7、6收文。文件管理人员(一般为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业部相关人员)将所收到的文件登记在收文登记表内,内容包括:流水号、收文日期、发文单位、收文标题、文件编号、发文日期、份数、处理情况、备注等。
7、7传阅。传阅工作一般由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业部办理。阅读人在阅读后应签署姓名、日期。
7、8保存。文件办理完毕后,由最后处理部门人员进行保管。
7、9归档。各部门定期将本部门已处理完毕的文件汇兑交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进行整理存档工作。
8、相关文档。
8、1文号编码规则。
8、2文件编号使用登记表。
8、3对外发文登记表。
8、4对内发文登记表。
8、5收文登记表。
8、7传阅单。
8、8用印登记表。
8、9对外发文格式。
8、10对内发文格式。
8、11报告总结格式。
机要文件是传递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密级较高的文件,机要文件的管理要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一、办理程序。
(一)机要文件由机要人员签收、启封、核对、登记后,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签批,文件应于当日处理,电报、急件随到随处理。
(二)按领导签批的范围进行传阅。
(三)需办理的,按局领导指示及时传阅有关科室办理。
(四)归档,交上级部门。
二、传阅。
(一)传阅文件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按照文件阅读范围进行传阅。
(二)机要人员要随时掌握文件行踪和传阅进度,避免中途积压、漏传、横传。
(三)对局领导阅后所作的批示,要及时通知有关科室办理,并做好机要文件管理,防止文件丢失。
三、保密。
(一)机要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守保密规定,做到不该说的不说。
(二)对于机要文件,要单独存放,严加保管。
(三)借阅机密、秘密级文件,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绝密级文件一般不外借,确需借阅,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四)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领导保密规定,不得将涉密文件留在办公室过夜或带回宿舍阅读。
(五)涉密文件,不得复制或摘抄。
四、归档。
(一)传阅和办理完毕的文件,应及时清理收回,分类整理,保持整洁、清洁。
(二)凡参加会议带回或其他途径签收到的涉密文件,应及时送交机要室登记归档。
(三)干部出差、调动工作或离退休时必须将自己使用或传阅的机要文件全部退回机要室。
(四)机要人员按上级要求及时将机要文件收回。
实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篇十三
地矿文化是地勘单位综合实力的体现,是地勘单位文明程度的反映。加强地矿文化建设对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推进地矿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地矿文化建设的指导和统筹,明确地矿文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丰富地矿文化建设的内涵,提升地矿文化建设的层次,推进地矿文化发展和繁荣,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发掘地矿行业特色文化资源,强化科学的发展理念,弘扬“三光荣”精神,促进安徽地矿职工的全面发展,塑造安徽地矿新形象,为实施“地质立局、强队富民、找矿立功、服务安徽”发展战略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保证,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地矿文化建设,初步建成载体多样、设施配套的文化阵地,培养造就一批富有创造力的文化人才,不断推出满足职工需要的文化成果,积聚产生和谐向上的文化效应,文化建设制度和措施进一步完善,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明显提高,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显著增强,地矿文化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成为推动地矿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三、主要任务。
地矿文化建设主要包括精神文化建设、管理文化建设、形象文化建设。
(一)建设精神文化。精神文化是全局职工共同信守的基本信念、价值标准和精神风貌,是地矿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主要包括:价值理念、发展战略、地矿精神等。
1、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培育全体职工认同并遵守的安徽地矿核心理念和价值标准,建设一支热爱祖国、服务社会,艰苦奋斗、忠于职守,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职工队伍。
2、深化对安徽地矿发展战略的理解。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深认识我局业已确立的“地质立局、强队富民、找矿立功、服务安徽”发展战略,深入思考“局为单元、队为基础”发展模式和勘查开发一体化发展道路,细化地质找矿、服务领域、“走出去”“三大突破”的实现途径,以再创地质事业新辉煌为寄托,激发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3、凝炼富有行业特点和时代特色的安徽地矿精神。历经50多年的征程,安徽地矿人在“三光荣”精神的旗帜下,在发展地矿事业和服务安徽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自身的价值理念。特别是在喜迎地质工作的第二个春天里,安徽地矿人不断学习,抢抓机遇,勇于拼搏,敢为人先,求精求速,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三光荣”精神。要总结提升现有观念意识和行为方式中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积极因素,不断丰富地矿精神内涵,让地矿精神成为实施发展战略的强大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建设管理文化。管理文化是单位为了实现自身目标而对职工行为给予规范和制约的文化,它具有导向、约束和规范的作用,其核心是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制度设计理念、管理制度、制度执行等方面内容。
1、加强制度设计的理念研究。要结合安徽地矿实际,汲取先进管理理念,推进制度创新,树立科学、民主、高效、人性化的制度设计理念。制度设计要体现以人为本,做到程序民主和公开透明,获得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保证出台的每一项制度都代表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利益,为制度的有效执行提供深厚的民主基础。
2、建立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根据形势变化和单位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系统清理已有规章制度,适时调整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经营、管理、服务、党建等制度,并定期编印成册。
3、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管理文化能否真正体现地矿文化,取决于各项制度的执行过程。管理层要带头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单位领导人之间,管理层与职工之间,要创新行之有效的民意通道和监督机制,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三)建设形象文化。形象文化是安徽地矿文化的外在表现,直接关系着安徽地矿的声誉、社会影响和发展环境。主要包括对外整体形象展示和工作生活环境两个方面。
1、加大安徽地矿形象塑造力度。设计和确定安徽地矿局局徽和局歌,在全局广泛宣传、普及和倡导。制定和推行《安徽省地矿局职工行为规范》,培养职工高度的自觉意识和自律意识,展现良好的职工形象。制定和实行《安徽省地矿局人才发展战略》,建设优良的人才生态环境,培养领军型科技人才,树立安徽地矿人才品牌形象。通过局简报、网站、社会主流媒体,继续总结宣传建局五十多年来特别是新时期地矿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宣传平凡岗位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宣传新时期地矿人的优秀品格和精神风貌,大力塑造安徽地矿的品牌形象。
2、建设安徽地矿优良的文化环境。按照优美、高雅、和谐的原则,加强工作和生活区建设,为广大职工群众创造有利于工作、生活的美好环境。
(1)着力改造职工工作环境。继续加大投入,改善办公条件,美化工作场所,更新生产设施,切实提升职工工作环境水平。
(2)着力改善职工生活环境。加强职工生活基地建设、安居工程建设,为职工提供越来越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
(3)着力加强职工文化设施建设。根据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挤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适合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上。
(4)着力开展职工文体活动。要发挥好局、(活动)片、队三级平台的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有声有色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精心策划诸如劳动竞赛、读书演讲比赛等主题活动,引导和强化全局文化氛围。要重视建立各级文体组织和网络,选好领头人,倡导群众性自娱自乐活动,并给予其必要的场所、经费支持。要积极参加社会文体活动,不失时机地对外宣传安徽地矿文化。
3、推进安徽地矿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推进廉政文化进单位、进班子、进岗位、进家庭活动,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和地矿职工的廉政文化素养,树立安徽地矿干部职工的廉洁形象。
四、组织实施和领导体制。
要坚持齐抓共管、坚持不懈的原则,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职工一起努力的地矿文化建设格局。
(一)领导体制。成立安徽省地矿局地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其他局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处室负责人组成。地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地矿文化建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立精神文化建设工作小组、管理文化建设工作小组、形象文化建设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各专项文化建设工作。
(二)总体规划。用3年时间夯实地矿文化建设的基础工作。2009年,调研、学习、启动地矿文化建设,制定安徽省地矿局地矿文化建设规划;2010-2011年,以价值观和管理理念为主题,完成提炼安徽地矿精神、核心价值观和管理理念,进一步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导入视觉识别系统,进行局歌、局徽等地矿形象识别系统的具体设计和建设;采取学习培训、媒体传播等多种宣传方式,使全体职工认知、认同和接受安徽地矿精神及价值理念。
建立安徽地矿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将地矿文化建设纳入到各个时期、各个阶段、各个的工作中去,不断对地矿文化建设进行回顾总结,及时修正,巩固提高,促进地矿文化的丰富和创新。
(三)运行机制。坚持以局为单元建设地矿文化,在发挥全局地矿文化整体效应的同时,鼓励各基层单位在地矿文化建设方面的自主创新。要建立地矿文化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基层单位的地矿文化建设的成效进行考评。建立保障机制,为地矿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物质保障。提高地矿文化建设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外请企业文化建设咨询和设计的专业公司全程协同进行学习培训、精神提炼和形象设计等工作。
五、基本要求。
(一)以人为本,全员参与。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的方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用美好的远景鼓舞人,用宏伟的事业凝聚人,用科学的机制激励人,用优美的环境熏陶人。要坚持把领导者的主导作用与全体职工的主体作用紧密结合,尊重职工群众的首创精神,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全员共建,形成上下同心、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求真务实,服务发展。要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避免急功近利。要立足实际,找准定位,将地矿文化建设与地矿经济发展紧密结合,不断增强地矿经济发展的软实力。要通过地矿文化建设,不断改进和创新党建、文明创建的方式方法,提高党建和文明创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要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统一起来,保持政治上和谐稳定,经济上持续增长,文化上不断进步。
(三)重在建设,突出特色。要丰富地矿文化载体,建设好内部报刊、网站、宣传栏、职工书屋、职工活动室等文化阵地,着力抓好精神、制度和形象三个层面的建设,注重把文化理念融入到具体的规章制度中,把文化内涵渗透到活动中去,以统一的安徽地矿精神、核心理念和地矿标识规范地矿文化,保持内部文化的统一性,增强凝聚力、向心力。
(四)继承创新,丰富发展。要注意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广泛借鉴先进行业、企业的优秀文化成果,挖掘整理全局长期形成的宝贵的文化资源,用发展的观点和创新的思维,不断丰富安徽地矿文化内容,赋予新的时代内涵。
实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篇十四
为规范本公司文件分类、编号、拟定、审批、用印、收发处理、整理存档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适用于正龙物业有限公司及下属管理中心各部门的文件管理工作。
2、1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对外发文审批。
2、2管理中心经理负责管理中心文件的审批。物业部负责管理中心文件的打印及文号的管理工作。
2、3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文件的拟制与审核,及负责本部门对公司内部发文的审批,并负责定期将已处理完毕的文件移交行政人事部。
2、4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文件格式、文号及内容的审核,用印管理、归档管理工作。
3、1上行文:请示,报告,计划,总结;。
3、2下行文:批复,决定,通知,通告,通报,制度,规定;。
3、3平行文:信函,会议纪要。
4、1发文统一使用以上文件类别之一。
4、2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用来确定文件发送方式及办理速度,统一在文件的左上角位置加注。
4、3收文单位。是指用来处理或答复文件中有关问题和有关事项的单位。
4、4正文。是文件的主体部分。文件制发的目的和根据,讲述什么事情,解决什么问题以及办法和要求,都要在正文中阐述清楚:。
4、5标题统一使用二号或三号黑体字,放在居中位置;。
4、8落款。指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以总经理的名义发出的,要用负责人姓名(前面冠以职务身分)署名:落款一般放在正文(或附件标记)的右下角,相关于书信中具名的位置;如果正文恰好占满全页,落款必须放在另页空白纸上时,并在其上面加注一行"(此页无正文)"字样;落款字体与正文相同。
4、9日期:
4、9、1一般应写发文日期;
4、9、2制度或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写通过的日期;
4、9、3重要的文件写签发的日期;
5、1根据文件类别、发文日期、发文单位及发文顺序对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具体文号编制规则见附件。
5、2公司文号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管理中心文号由物业部统一管理;。
5、3发文部门需到以上部门登记领取文号后,方可发文。
6、1用印是发文单位对文件负责的标志,是文件合法生效的标志,对外发文或内部重要文件都应加盖印章。
6、2文件打印校对完之后,由管理印章的.人员用印并进行登记;。
6、3印章应盖在落款和年月日中间,即"骑年盖月"位置。
7、1包括撰写、审核、签发、盖印、发放、归档、整理等一系列工作:。
7、2正规文件应尽量打印,并由拟文人仔细校对审核。
7、4用印。印章管理人员依据规定加印,并作好登记。对一页以上的重要文件还须加盖骑缝印。
7、5发放。由发文部门填写文件发放登记表,并做好发文签收登记工作。需要回复办理的文件,还要填写文件处理单,夹在文件前面,一并送有关人员或部门办理。
7、6收文。文件管理人员(一般为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业部相关人员)将所收到的文件登记在收文登记表内,内容包括:流水号、收文日期、发文单位、收文标题、文件编号、发文日期、份数、处理情况、备注等。
7、7传阅。传阅工作一般由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业部办理。阅读人在阅读后应签署姓名、日期。
7、8保存。文件办理完毕后,由最后处理部门人员进行保管。
7、9归档。各部门定期将本部门已处理完毕的文件汇兑交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进行整理存档工作。
实用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版范文篇十五
为规范本公司文件分类、编号、拟定、审批、用印、收发处理、整理存档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适用于正龙物业有限公司及下属管理中心各部门的文件管理工作。
2、1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对外发文审批。
2、2管理中心经理负责管理中心文件的审批。物业部负责管理中心文件的打印及文号的管理工作。
2、3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文件的拟制与审核,及负责本部门对公司内部发文的审批,并负责定期将已处理完毕的`文件移交行政人事部。
2、4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文件格式、文号及内容的审核,用印管理、归档管理工作。
3、1上行文:请示,报告,计划,总结;。
3、2下行文:批复,决定,通知,通告,通报,制度,规定;。
3、3平行文:信函,会议纪要。
4、1发文统一使用以上文件类别之一。
4、2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用来确定文件发送方式及办理速度,统一在文件的左上角位置加注。
4、3收文单位。是指用来处理或答复文件中有关问题和有关事项的单位。
4、4正文。是文件的主体部分。文件制发的目的和根据,讲述什么事情,解决什么问题以及办法和要求,都要在正文中阐述清楚:。
4、5标题统一使用二号或三号黑体字,放在居中位置;。
4、8落款。指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以总经理的名义发出的,要用负责人姓名(前面冠以职务身分)署名:落款一般放在正文(或附件标记)的右下角,相关于书信中具名的位置;如果正文恰好占满全页,落款必须放在另页空白纸上时,并在其上面加注一行"(此页无正文)"字样;落款字体与正文相同。
4、9日期:
4、9、1一般应写发文日期;
4、9、2制度或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写通过的日期;
4、9、3重要的文件写签发的日期;
5、1根据文件类别、发文日期、发文单位及发文顺序对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具体文号编制规则见附件。
5、2公司文号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管理中心文号由物业部统一管理;。
5、3发文部门需到以上部门登记领取文号后,方可发文。
6、1用印是发文单位对文件负责的标志,是文件合法生效的标志,对外发文或内部重要文件都应加盖印章。
6、2文件打印校对完之后,由管理印章的人员用印并进行登记;。
6、3印章应盖在落款和年月日中间,即"骑年盖月"位置。
7、1包括撰写、审核、签发、盖印、发放、归档、整理等一系列工作:。
7、2正规文件应尽量打印,并由拟文人仔细校对审核。
7、4用印。印章管理人员依据规定加印,并作好登记。对一页以上的重要文件还须加盖骑缝印。
7、5发放。由发文部门填写文件发放登记表,并做好发文签收登记工作。需要回复办理的文件,还要填写文件处理单,夹在文件前面,一并送有关人员或部门办理。
7、6收文。文件管理人员(一般为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业部相关人员)将所收到的文件登记在收文登记表内,内容包括:流水号、收文日期、发文单位、收文标题、文件编号、发文日期、份数、处理情况、备注等。
7、7传阅。传阅工作一般由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业部办理。阅读人在阅读后应签署姓名、日期。
7、8保存。文件办理完毕后,由最后处理部门人员进行保管。
7、9归档。各部门定期将本部门已处理完毕的文件汇兑交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进行整理存档工作。
8、1文号编码规则。
8、2文件编号使用登记表。
8、3对外发文登记表。
8、4对内发文登记表。
8、5收文登记表。
8、7传阅单。
8、8用印登记表。
8、9对外发文格式。
8、10对内发文格式。
8、11报告总结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