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实施办法

时间:2024-10-05 作者:储xy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报告的作用是帮助读者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工作报告实施办法篇一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治庸问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武汉市开展“责任风暴”、“治庸计划”的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庸问责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与组织处理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重点治理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责任追究与完善机制相结合。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问责:

(一)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办理;

(二)没有按公开承诺履行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没有完成全年工作任务,业务工作在全市排名靠后;

(四)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

(五)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

(六)无故迟到早退,屡教不改;

(七)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空岗、聚众聊天;

(九)不服从组织安排;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予问责的行为。

第四条 问责方式:

凡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考核认定,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不予提拔、岗位调整、降职或免职处理。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区治庸办备案。

被诫勉谈话或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岗位调整、降职或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 干扰、阻碍问题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七条 本办法由武昌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推动治庸问责工作深入开展,切实加大治庸问责力度,规范和加强明查暗访工作,根据乡党委、政府《关于扎实开展治庸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明查暗访是转变机关作风、提升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途径,是查找“庸懒散软”问题、促进整改、实施问责的有效手段和形式。

第三条 明查暗访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原则;

(三)定期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原则;

(四)查访与处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明查暗访的范围和对象为全乡各村各部门,尤其是窗口服务、行政执法、行政审批部门和群众投诉多的部门。

第五条 明查暗访工作在乡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成立若干明查暗访小组,参加人员分别由乡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治庸问责工作特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记者等人员组成。

第六条 明查暗访的主要内容:

(一)作风纪律情况。是否严格遵守上班作息制度和工

作纪律;工作环境是否整洁,工作秩序是否有序;是否存在工作人员随意脱岗、串岗以及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打牌、玩游戏,参与赌博和其他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等问题。

(二)服务效能情况。是否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窗口受理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无办事拖拉、违反服务承诺、超时办结等问题;是否存在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办事程序是否顺畅,投诉监督电话是否畅通。

(三)政务公开情况。是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有政务公开栏;是否存在应公开不公开、公开不及时、公开不规范、流于形式等问题。

(四)依法行政情况。是否存在推诿扯皮、刁难群众、不给好处不办事、“吃拿卡要”等问题;是否存在办事不公、暗箱操作的问题;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明查暗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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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实施办法篇二

一、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时,需经机房管理员同意,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并应严格遵守机房管理制度。

二、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三、机房要保持清洁、卫生,进入机房前必须更换拖鞋或穿鞋套,不得随地乱丢杂物,不得大声喧哗。

四、非机房工作人员进入机房时不得携带存储设备,不得擅自上机操作和对运行设备及各种配置进行更改。

五、统一管理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完整保存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

六、制定数据管理制度。对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

七、确保门禁卡持有人及其权限的正确性,认真做好门禁卡的实物管理,对门禁卡的发放、回收进行登记。

八、严禁擅自关闭监控系统和录像功能。

九、图文设备由专人负责,其余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

十、机房工作人员离开机房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工作报告实施办法篇三

中信大锰田东新材料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所有员工(未转正者除外)均需参加考核。

考核对象为金属锰厂普通员工。普通员工是指在金属锰厂生产一线从事技能操作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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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考核目的

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提高企业对人力资源控制和配备的有效性,通过科学考核发现人才,使用人才,为员工提供一个竞争有序、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也作为绩效工资考核、员工调动和岗位轮换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员工绩效为导向;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全方位考核;

(四)考核定期化、制度化。

第四条  考核用途

考核结果的用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薪酬分配;

(二)职务升降;

(三)岗位调动;

(四)员工培训;

(五)鞭策后进、激励先进。

二  考核方法

(一)考核程序

绩效考核的一般过程分为:确定考核内容、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实施考核、考核结果的分析和评定、考核结果的反馈与实施纠正、考核结果运用。

第六条  考核周期

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月度考核于次月十日前完成;年度考核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完成。

第五条  考核职责划分

(二)   人力资源部职责

1、作为考核工作具体组织执行机构,

2、综合评定员工员的考核分数;

3、处理员工的考核申诉。

4、提出考核的反馈意见

5、制定及定期修订绩效考核方案并报总经理批准;

6、组织绩效考核工作;

7、培训参与考核的各级管理人员;

8、监督及控制考核工作的全过程;

9、汇总统计考核评分结果;

10、协调、处理各级人员关于考核申诉的具体工作;

11、对各部门月度、年度考核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12、对考核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适当处罚、指导与纠正;

13、为每位员工建立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拿出20%的薪酬作为员工绩效工资,计算并报批实施。

(三)各部门主管的职责

1、负责考核工作的整体性和及时性并有计划地推行新的考核体系;

2、处理本部门关于考核工作的申诉;

3、严肃处理违背考核宗旨,以权谋私的个人;

4、帮助本部门员工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标准;

5、对所属员工进行考核评分;

6、综合评定本部门员工的考核等级;

7、组织所属员工的绩效面谈,并帮助员工制定改进计划;

第六条  考核维度

员工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研究和设计,所以对考核维度的设计很重要。考核维度是对考核对象考核时的不同角度、不同方面。

1.任务绩效;

2.周边绩效;

3. 管理绩效。

1.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的知识

2.技能、技术或技巧

3.常识

4.工作经验

素质能力主要包括:

1.人际交往能力

2.协调能力

3.主动和创造能力

4.判断和决策能力

5.计划和执行能力

6.解决问题能力

7.体力

8.判断能力

(三)工作态度:指被考核人员对待工作的态度和工作作风。(工作态度是工作能力向工作业绩转换过程中的调节变量)态度考核分为积极性、协作性、责任心、纪律性考核。

第七条  考核指标的权重

权重表示单个考核指标在指标体系中的相对重要程度,以及该指标由不同的考核人评价时的'相对重要程度。这是在考核中很重要的一条规定,因为这将影响到考核的公平性。具体权重见月度考核、年度考核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各考核人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评分;

(四)人力资源部将所有综合评定结果报总经理审批后反馈到部门,由部门主管将最终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或张贴示众。

第四章    月度考核

第九条  月度考核的范围

月度考核对象包括普通员工(含金属锰厂各部门生产一线员工)。

第十条  月度考核时间

次月的第一个星期考核上个月的绩效,七个工作日内结束。

第十一条  月度考核流程

考核分为员工自评、直接上级考评和人力资源主办会同部门负责人复核三个环节。

(一)员工自评.

员工根据本岗位的考核表给自己评分。员工应认真、严肃、客观地进行自评打分。员工自评是员工自省和反映真实自我的重要机会,也是直接上级考评的依据之一。

(二)直接上级考核.

直接上级根据员工的当月表现和实际工作业绩给员工进行评分。直接上级应本着对事不对人的客观态度对下级进行评分,为避免对下级可能存在的信息失真,在评分时应适当参照员工的自评情况。

(三)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核对

各员工的最终得分=员工自评分*20%+级上级考评分*80%

第十二条  月度考核的目的

使员工把注意力集中于这些短期业绩指标,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以便完成短期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月度考核结果的用途

(二)当月月考核结果直接影响下一月度的绩效工资,间接影响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章    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范围

年度考核分为个人考核和部门考核两种情况。

(一)个人年度考核:主要是对员工本年度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年度考核要对员工的长期发展和能力长期表现进行评价,在月度考核维度上增加能力维度。年度考核作为晋升、淘汰、评聘以及计算年终奖金、培训的依据。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的时间

次年一月的第二个星期考核,14个工作日内结束。

第十六条  个人年度考核的流程

(二)员工自评;

(三)直级上级考评;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复核;

(五)总经理根据部门考核结果进行审批;

(七)办公室把员工考核结果单下发员工个人同时进行考核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的用途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主要作为职务升降、工资等级升降、年终奖金发放、聘任职称等工作的依据。对于薪酬的具体影响参见《高邮市高新制衣有限公司薪酬设计方案》。

依据考核结果的不同,公司对每个员工给予不同的处理,一般有以下几类:

(一)职务升降。年度考核为优的员工,优先列为职务晋升对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员工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二)工资升降。连续两年内考核结果累计一“优秀”一“良好”或以上者,以及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良好”者,工资等级在本职系本职称系列内晋升一级。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员工工资等级下调一级,对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待岗处理。

(三)年度奖金分配。在年度奖金分配时不同的考核结果对应不同的考核系数。具体见《中信大锰有限公司薪酬设计方案》详细说明。

(四)职称聘任: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员工,优先列为破格聘任对象。

第五章绩效反馈

第十八条  绩效反馈的重要性

员工通过反馈知道主管对他的评价和期望,从而根据要求不断提高;主管通过反馈指出员工的绩效水平和存在的问题,可以有的放矢地进行激励和反馈。

第三十五条  绩效反馈面谈

(一)绩效反馈面谈的目的

2、对绩效评价的结果达成共识,分析原因,找出需要改进的方面;

4、为员工的职业规划和发展提供信息;

(二)绩效反馈面谈的方法

1、选择合适的面谈时间

2、选择合适的面谈地点和环境

3、收集、整理面谈所需要的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  绩效反馈面谈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开始”并不是无关紧要的

(二)及时调整反馈的方式

(三)强调员工的进步与优点

(五)坦诚与平等应该贯穿于面谈的始终

(六)避免冲突与对抗

(七)形成书面的记录并确定改进计划

第六章申诉及其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诉受理机构

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不清楚或者持有异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申诉。考核管理委员会使员工考核申诉的最终处理机构。

人力资源部是考核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一般申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提交申诉

员工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诉书。

申诉书内容包括:申诉人姓名、部门、申诉事项、申诉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申诉受理

(一)人力资源部接到职工申诉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于申诉事项无客观事实依据,仅凭主观臆断的申诉不予受理。

(三)申诉处理答复:人力资源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申诉人;人力资源部不能解决的申诉,应及时上报考总经理处理,并将进展情况告知申诉人,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考核过程文件(考核评分表、统计表)公正公开,考核结果反馈到个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说明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相关实施细则由公司各部门共同补充,由总经理核准后实施。实施后,原有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最终决定、修改废除权属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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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实施办法篇四

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公司在职的全体员工。

三、考核依据:

以员工在被考核期间的工作表现(工作过程)与工作成果(工作结果)为依据。

四、考核原则:

2、考核者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明确公开原则。考核者要向被考核者明确说明有关考核的标准、考核程序和评价方法等事宜。

(2)客观原则。对被考核者的任何评价都应有事实依据,尽量避免掺入主观因素和个人感情色彩。

(3)反馈原则。考核结果要定期反馈给补考核者本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提出今后努力改进的方向。被考核者认为有失公正的地方,有权进行必要的解释和申述。

(4)差别原则。考核不搞平均主义。对被考核者评定等级应有明显的差别。这种差别,最终要通过岗位待遇、岗位绩效系数的调整,以及奖金的分配得到体现。

五、执行机构

公司总经办统一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以及综合协调工作。各类考核表由总经办统一印发。考核完毕,最终考核评定成绩由总经办汇总。公司各类人员的最终考核结果将记入员工档案。

六、申诉渠道

公司员工如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可直接向总经理投诉箱投诉。

员工工作考核表(100分)。(省略)

6s考核细则

工作绩效的工作标准和考核细则,由各二级主管根据各岗位工种设置情况、工作性质、工作范围,按照各岗位职责和质量标准化要求来具体制定。要求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强。

员工6s考核表(40分)。(省略)

管理人员6s考核表(100分))。(省略)

2、工资分配计算方式。

3、建立激励机制。

根据员工和管理人员得分情况,月末相加汇总出月度考核总分和月均分,并进行排名,按优秀员工(18%)、合格员工(80%)、末位员工(2%)的比例,评选出月度“三工”。对优秀员工在给予通报表扬,上光荣榜的同时,每人嘉奖100元;对末位员工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50元的处罚,同时作为末位淘汰、内部待岗的后备人选;对连续三个月被评为末位员工的,内部待岗三个月,只发最低生活费。

(四)推行文明用语和规范公司文化用语。

要求所有人员要按照规定的文明用语与人交流,进行对话。此项规定已纳入6s管理“素养”考核之中。各单位要严格考核,使广大员工首先从语言上走向文明。同时,要以公司文化规范用语来指导各项工作,成为全公司员工的行动指南和工作标准,落实到具体日常工作中去。

1、文明用语(8类):

(1)问候语

a、您好!b、早上好!c、很忙吧!d、辛苦啦!

(2)接洽语

a、欢迎光临b、请c、请坐d、请进

(3)辞别语

a、再见b、欢迎再来!

(4)致答语

a、谢谢!b、没关系c、请别介意d、很乐意为您服务

(5)致歉语

a、对不起b、请原谅

(6)祈使语

a、请问b、请指教c、劳驾d、请让让e、请帮个忙!

(7)赞美语

a、好!b、很好!c、太美了!d、对!e、是的f、干的不错

(8)祝福语

a、祝你万事如意!b、祝您成功!c、晚安!

2、公司文化规范用语:

(1)公司精神:精诚、奉献、智慧、敬业、和谐、创新

(2)公司宗旨:让您天天满意

(3)服务宗旨:服务只有起点,满意没有终点

(4)管理方针:严、实、细、高

严:严标准、严奖罚

实:讲实效、办实事

细:细分析、细谋划

高:高效率、高效益

(5)公司作风:规范、自省、协作、高效

(8)公司形象:员工优秀,服务优质,环境优美

(9)经营方略:经营管理程序化,物业产业多元化,服务管理市场化

(10)公司价值观体系:

工作观——超前想好,想好就做,做就做好

创业观——事在人为,业在人创

学习观——学习能力决定公司成长能力

生存观——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

经营观——从小而大做起,从大而强努力

人才观——竞争上岗唯才是举,择优聘任优胜劣汰

安全观——生命只有一次,让平安伴您一生

(11)管理思想——“五个四”:

强化四个创新:理念创新,管理创新,经营创新,科学创新

发展四大基础:好的理念,好的作风,好的机制,好的行为

提高四项修养:党性修养,理论修养,道德修养,业务修养

发扬四种精神:创新精神,团队精神,奉献精神,公仆精神

管理的14条原则

一、劳动分工原则。同时适用与技术与管理的工作分工要适度,并且越细越好。

二、权利与责任原则。权利是下达命令,强迫服从的力量,权责应对等一致。

三、纪律原则。是组织各方达成的协议规定,当遭到破坏时,要合理地惩罚。

四、统一指挥原则。组织内的每一个人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命令。

五、统一领导原则。各种活动只能有一个领导才能协调应用资源。

六、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原则。为协调两方面的利益,管理者应以身作则。

七、人员报酬原则。报酬制度可以多种多样,应结合实际使用。

八、集权与分权原则。要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适时改变分权与集权的程度。

九、等级链原则。权利线是确保统一指挥,上下传递消息的必要途径。

十、秩序原则。组织的每个要素都应该各有各位,各在其位。

十一、公平原则。对下属要亲切、友好、公正。这是组织人际关系的道德准则。

十二、人员的稳定原则。把保持组织中人员的稳定作为管理者的重要职责。

十三、首创精神原则。所有部门都应允许员工创新,这是组织力量的源泉。

绩效考核与6s管理具体实施工作步骤

绩效考核与6s管理具体实施工作步骤

一、目的

为深化品牌文化建设,提升标准化工作管理,本着与时俱进、创新管理、务实求真、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修订扩充了6s考核内容和细则,并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推广。6s行为的养成,是国内外先进企业普遍采用的员工基本行为规范,是现代企业文化的结晶,其中包括整理、清洁、准时、标准、素养、安全六大要素。6s精细化管理模式的推行,是提高职工素质,加强现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提升标准化的有力保障,对于公司的创新发展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推行绩效考核+6s管理模式。具体实施意见与工作步骤:

二、执行机构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制度化、标准化的要求,公司成立6s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办副总或总助任组长,人事行政部经理任副组长,并选定各部主管经理任巡查考核员,具体负责6s全方位精细管理日常监督考核工作,人事行政部文员负责各类表卡的收发、汇总、统计工作。

三、6s精细化管理的具体内容

实行全方位精细化管理,就是对每个人、每件事、每一天、每一处(简称4e)都实行精细化管理。全方位精细管理,是从4e基础做起,从管理流程源头做起,从现场管理做起的管理模式,是在“日事日毕、日清日高”的基础目标平台之上加以延展的管理模式,将把所有定额、岗位责任制等整合规范为严密的企业基础管理标准系统,做到人人有标准、事事有标准、时时有标准、处处有标准,并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

(一)建立6s精细化管理考核卡。即abc三卡:

(二)实行管理干部“走动式”管理。

1、公司经理、总监以上主管,必须确保每周两次到相应的岗位、场所进行巡视检查,针对现场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劳动纪律、企业文化建设和6s管理等情况,现场检查解决实际问题,所到地点必须与岗点人员进行相互签字。

2、公司6s管理办公室(总经办或人事行政部)管理人员及二级巡查考核人员,必须每天相应对各考核对象进行一次巡查,并进行双方签字;经理巡查月不得少于15次;总监、副总月巡查不得少于10次。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当即责成整改处理。6s管理办公室考核人员要及时按照管理人员巡查问题通知整改单内容要求,做好催办、检查、验收、签字和考核工作。

3、巡查考核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巡查的,必须提前向主要主管人员请假说明,无故不巡查者,每次罚款50元,上岗查不出问题者每次罚10元。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巡查次数,否则少一次按50元处罚。签字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三)绩效+6s考核办法。详见

四、工作步骤

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

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学习推广、推行绩效考核+6s管理模式的重要性和目的意义,组织员工学习并吃透6s管理精神。要让大家明白,推行6s管理是提升标准化作业,确保员工工资增长10%目标实现的必要途径;是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管理方略;是势在必行、大势所趋的。因此,必须运用多种形式的宣传发动,在全公司形成一种强烈的价值认同感和巨大的凝聚力,确保“推行”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此阶段工作年月日完成。

第二阶段:细化方案,筹备起动阶段。

要按照总体要求完成企业管理大纲,同时,结合各部门工作特点,迅速制订本部门部门工作流程、部门管理细则编入企业管理大纲,定期补充大纲内容。

根据绩效+6s考核细则。对各岗位、场所及所有物件的管理,全部细化分解到每个具体责任人和巡查人,并统一制作管理标签,张贴到位;所有考核表格印刷和考核人员的配备要全部准备就绪,为全面启动作好一切准备。同时,分期分批组织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军事化训练。以上工作要在年月日前全部结束。

第三阶段:全面推行,组织实施阶段。

从年月日起,在全公司全面推行绩效考核+6s管理模式。两级主管和员工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具体抓好落实工作,确保考核工作做到日事日毕、日结日清。

五、几点要求。

1、要提高推行6s精细化管理的认识。各部门要通过会议、牌板等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推行6s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和目的意义,在全公司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中高层主管要率先垂范,做“推行”工作的带头人。

2、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抓好日常考核工作。管理的核心在于考核的到位。各单位在成立6s管理考核办公室时,要挑选责任心强、业务精、敢抓善管的主管担任专职巡查考核员,具体负责每天的巡查考核和表卡的发放、建账工作。各级管理人员要本着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本职范围内的日常考核工作,确保日结日清,考核闭合。

3、各单位在全面推行的同时,要注重总结、完善和提高;要突出“推行”重点,选树自己的“推行”典型,确保年月日前每个部门都要建成一个符合6s管理标准的“亮点”。

4、为确保“推行”工作按步骤进行,取得实质性成效,对两级主管采取抵押金考核制度,每人在月份工资账中扣交抵押金元。年月日前,按照规定时间,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对达标的部门主管予以对等奖励,对不达标的予以重罚。

一、随时想象成功者每天在想什么?每天在做什么?

二、复制成功者的想法和行为到自己的行动中;

三、知识加人脉,关系网才能获得成功;

四、知识占成功要素的30%,人脉占成功要素的70%;

五、不断地补充知识是获得成功的前提;

六、注意他人成功的结果并经常思考他人成功的原因;

七、所有成功者都是善于阅读者;

八、多熟悉顾客喜欢的一种知识就多一次成功的机会;

九、具备一周工作七天,每天工作24小时的意识;

十、掌握的知识越多就越能与客户找到知己般共鸣的话题;

十一、平均每天阅读五本书,一年阅读20xx本书籍才能成首富;

十二、成功来自于从小养成的学习习惯;

十三、世界首富开始就以最直接的人脉关系做世界最大企业的生意;

十四、推销冠军的秘决之一就是大量地逢人就派名片;

十五、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在介绍自己推销自己;

十六、每天晚上把当天交谈过的每一个人的名字和内容复习整理一遍;

十七、只要凡事认真负责,业绩就会好起来;

十八、行销业绩能否提升的关键:每天要定出必须完成的量化限额;

十九、每天完成100个陌生顾客拜访数量并且要站着打电话;

二十、每一份私下的努力都会在公众面前表现出来;

二十一、要想获得什么就看你付出的是什么;

二十二、要想超过谁就比他更努力四倍(要具体和量化);

二十三、顾客能上门约见你就成功了一半;

二十四、放松心情无为而无不为;

二十五、先为顾客考虑、顾客才为你考虑;

二十六、顾客往往购买的是推销员的服务态度;

二十七、推销自己比推销产品更重要;

二十八、只有当顾客真正喜欢你,相信你之后才会开始选择产品;

二十九、推销冠军的习惯是不只要准时还必须提前做好准备;

三十、见客户前5分钟对着镜子给自己一番夸奖;

三十一、任何时间和地点都言行一致给他人信心的保证;

三十二、背对客户时,也要100%地对客户尊敬;

三十三、成功行销就是永不放弃,放弃者不可能成功;

三十四、顾客不只买产品更买你的服务精神和服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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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实施办法篇五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是如何制定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省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协同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在规划、调配和重大水事纠纷裁决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国营农场总局水利部门负责,具体委托的职责、范围和实施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国营农场总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防止水质污染、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水流阻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六条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开发利用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工作,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跨行政区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主要受益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兴凯湖、镜泊湖、连环湖、五大连池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木材流放、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必须与综合规划相协调。上述专业规划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或拆除引水、蓄水、防洪、排水、水运、开发水力的建筑物及其他临河、跨河、穿河的建筑物,必须符合流域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具有多种开发目标的水资源,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相互协作,共同开发;为单一目标先期开发的,必须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经综合规划的批准机关同意。

(一)妨碍周围取水的。

(二)引起土壤盐碱化的。

(三)妨碍航运和木材流放的。

(四)严重影响渔业资源的。

(五)破坏自然环境的。

(六)影响其他建设项目的。

第三章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流域或者区域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然水体的自净能力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有毒物质的含量。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废污水排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在河道、湖泊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禁止在河道、湖泊等水域内或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或弃置工业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及水体监测站网。环境保护、地质矿产、建设、气象等部门应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互相交换有关水量、水质监测资料。

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当地水资源公告。

第十九条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严格控制超计划开采。

第二十条开采矿藏或兴建地下工程,对地下含水层有较大影响的,在项目审批前,应征得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禁止围湖造田。确需围垦河流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由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三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和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已列入规划的蓄水工程淹没区的管理。在淹没区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准。

第二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不得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不得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和在河道滩地修建建筑物,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省和跨市(地)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市(地)、县(市)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用水、航运、渔业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全省主要江河流域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

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由于自然原因,水量不能满足各取水单位和个人用水需要时,应首先保证人民生活和公共供水。

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优先保证或暂时停止某些取水项目。

第三十条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水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防汛与抗洪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防汛设施,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行政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在防汛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服从当地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和调度。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防御洪水方案,确定防洪标准和措施。

第三十五条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分洪、滞洪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必须报经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经批准的防洪、排涝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涝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蓄洪、分洪和滞洪的命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越权批准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专业规划、长期供水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无效;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修建、改建或拆除建筑物,不符合流域规划或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要求进行工程处理,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擅自增加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河道、湖泊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和导航、助航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未经批准在河道内开采砂石、砂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或者阻碍上游洪涝下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五条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第五十五条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二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七十六条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八十条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作报告实施办法篇六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十九大对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最新要求,******纪委五次***对政治监督有关工作的最新部署,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现根据《中国******党内监督条例》《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纪委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切实推进做好党的根本性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理解把握新时期政治监督的根本任务、重要原则、政治定位和价值取向,坚持与时俱进深化政治监督、围绕中心大局精准开展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结合我县实际,解放思想,推出切实高效的监督理念,监督方法,保障我县政治生态风清气正、廉洁高效。

监督对象:

(一)各乡镇(街道)纪(工)委负责对本地区党组织、党员及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二)县纪委监委1-6监督检查室、7-12审查调查室分别对所联系单位党组、党员及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三)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在驻单位党组、学品及八职人品讲行监督。

(一)监督党内建设,确保“两个维护”。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县纪委监委应立足职责使命,提高政治站位,督促增强监督对象“两个维护”的自觉性、坚定性,保障县各部门各单位公职人员都严肃担负“两个维护”的根本政治责任,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保障党***,省、市、县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以高质量监督推进我县政治、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监督作风建设落实,提供纪律保障。提升作风建设是我县今年的重点工作任务,是我县经济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纪律保障,加强作风建设监督,确保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要着重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政治三力,八项规定落实情况,反四风情况,公权力运行情况等。

(三)监督重点工作推进,促进高质量发展。着重监督县委经济会议中提出的疫情防控、大力发展红牛产业、改革创新提效、招商引资提质、建设项目提速、营商环境提优工作,对以上重点工作所涉及单位个人要将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

(四)监督群众反映重点问题,严肃整改落实。主要以民生监督平台,“县长热线”“清风xx”一键举报、“领导留言板”中反映的高频次问题,危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问题,汇总梳理,将所涉及单位与个人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并时时跟进调查回访,监督处理整改情况,对出现问题干部要通过学习教育的方式,提高思想认识,防止各种问题死灰复燃,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

(五)监督实权单位运行情况,规范工作开展。聚焦监督窗口单位、实权部门的决策、审批、管理、组织工作,紧盯关键问题、关键少数、关键流程,紧盯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监督职能部门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重点监督与民生领域相关的部门权力运行状况,执行发现问题、精准问责、及时整改的处理机制,严肃处理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实现公权力公正运行,保障群众与企业的获得感幸福感。

监督措施

(一)成立专班,重点监督。针对县委部署的重点工作结合民生工作重点,聚焦医疗卫生、疫情防控、常态化营商环境、教育培训、农业产业,成立专项督查组和应急机动组,与各涉及单位派驻监察组协同配合,交叉监督。

(二)细化监督内容,开展调研监督。根据政治监督重点内容,进行细化梳理,分析研判可能出现问题,提早介入,对所联系单位和辖区以谈话、随机走访、问卷调查方式开展调查研究,查摆问题,督促整改。

(三)精准干部画像,保障预防监督。大数据与纸质记录、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审计专项检查、网络舆情相结合,收集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生活相关信息,对重点监督对象相关信息整合汇总,精准立体研判,通过对苗头性问题发掘跟进处理,通过谈话诫勉,利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批评和自我批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提升监督质量、整改实效。

(四)推进成果共享,贯通监察监督。强化线索处置,着重加强情况汇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信访举报、社会舆情、巡视巡察、派驻监督获得线索分析,汇总整理分类,畅通信息成果共享,缩短移交周期,打破巡视巡察与执纪审查藩篱,提升监督检查质效。

(五)开展监督“回头看”,确保政治监督质量。县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应明确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盯各党组、单位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紧盯重点难点问题整改成效,对回访排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问题分类甄别,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并通报全县各单位要求统一对照自查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态度不端正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同时应注重督促解决“老问题”与细致排查发现“新问题”相结合,提高“回头看”工作定位,提升“回头看”工作实质效果。

县纪委监委应对各乡镇(街道)纪(工)委进行政治监督工作培训,着重对新方法、新理念进行普及。并在实践并不断完善,形成行之有效、切实可靠的政治监督工作办法。

县纪委监委各部室应严肃对待政治监督工作,落实所涉及的工作部署要求,发现问题及早汇报。政治监督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懒政庸政现象的应追究主体责任。

本办法由******xx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工作报告实施办法篇七

1.目的为规范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进一步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力度,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平衡,提高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提高应收账款的周转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应收账款管理活动的各相关部门。本办法明确了参与应收账款管理活动的相关部门的职权、责任;规定了本公司应收账款核算、催收、清查、考核等工作的管理要求和坏账核销的管理程序。

3.定义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及代垫的运杂费等。

4.管理组织与职责分工

4.1财务部

4.1.1财务部负责销售与收款等应收款项的结算与记录,监督管理货款收。

4.1.2负责本公司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与控制。

4.1.2.1按照总公司核定下达的应收账款合理额度和周转率监控管理。

4.1.2.2根据坏账损失的处理程序核销处理坏账损失。

4.2经营部

4.2.1负责处理客户管理,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

4.2.1负责催收货款、对账确认债权、取得货物签收回执、销售退回审批。

4.2.3负责清收二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4.3物流部

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按照销售发货单据组织发货,确保库存账物相符。

5.工作内容

5.1应收账款的核算

5.1.1财务部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明细账,及时反映每一客户应收账款的发生,余额的增减变动,监督销售合同的执行情况。

5.1.2财务部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并对应收账款账龄进行分析,提供给公司领导及经营部,对应收账款数额过大或超过合同付款期等情况提供预警信息反馈。

5.1.3经营部在招投标环节应重点考查建设方的资信能力、项目审批手续、资来源渠道、履约能力等,应选择诚信、合法、有实力的客户。

5.1.4经营部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并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详细记录应收账款基础资料。包括每个客户的信用度、合同付款期限、每笔业务的合同号、经办人员、批准人员,发货方式和日期,发票记录,回款记录和对账、催收记录。

5.1.5应收账款的发生和形成要附有完整的反映销售交易情况和货物所有权交割情况的有效凭证,包括经过授权审批的合同,经过公司授权审批的销售政策及客户签收回执。以上材料应作为销售货物、形成应收账款的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5.1.6发生销售退回,由经营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负责向客户索取当地主管税务机构出具的退货证明,据此证明开具红字发票。生产部应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应清点货物,依据退货产品评审表办理退库。财务部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调整应收账款及相关业务处理。

5.2应收账款的催收

5.2.1经营部销售业务经办人员对其经办的应收账款全程负责,并对客户的经营情况、支付能力进行追踪分析,及时了解客户资金持有量与调剂程度,保证应收账款的回收。

5.2.2经营部销售业务人员应对应收账款客户分类管理,合同期限内的应收账款应及时提醒客户按约付款,不能放松监督以防发生新的拖欠。超过履约期的应收账款,销售业务人员提交分析说明及清收措施交经营部门领导审阅,并呈报总经理。对于恶意拖欠、信用品质不良的客户应当从信用清单中除名,并加紧催收。催收无果而金额较大的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于超过履约期但以往信用记录一向正常甚至良好的客户,争取在延续、增进相互业务关系中妥善的解决应收账款拖欠问题,如果逾期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5.2.3经营部销售业务人员工作调动,该销售业务人员经办或接管的应收账款应作为主要内容逐笔进行交接,后任业务人员必须接任应收账款清欠责任,发生逾期呆账、坏账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同时追究前任、后任销售人员的责任。

5.2.4对于在制定本办法前已形成的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原销售业务经办人已调离本公司又没有业务往来的应收账款,由公司制定专门的清欠办法进行清收。

5.3应收账款的清查

5.3.1经营部销售业务人员应定期与客户对账,对账结果可使用询证函或对账确认书加以确认。询证函或对账确认书应由双方盖章,并及时交财务部,确保债权明确有效。双方对账有问题的,必要时由财务部提供对账支持,和业务人员共同与客户对账。

5.3.2经营部、财务部应定期(至少每月末)全面清查应收账款和库存商品,对已经发货实现物权转移的必须及时开具发票,核实确认应收款项。

5.3.3财务部在清查应收账款时,相对应的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对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同一债权人,应由经营部共同说明情况,经经营部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进行账务抵扣处理,以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数额。

5.3.4与总公司形成的应收账款,财务部应定期对账,编制对账调节表,并由双方盖章确认。

5.4应收账款的考核

5.4.1公司每月对应收账款回收设定目标指标,对超额完成应收帐款回收目标指标的业务员予以专项奖励,对未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的业务员,公司将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与薪酬水平挂钩。

5.4.2应收帐款回收采取“月度下达指标、季度实现惩罚、年度汇总奖励”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公司运营计划按月下达应收帐款回收目标指标,按季度进行惩罚,按年度进行奖励。季度完成情况为当季连续三月完成情况的加权平均数,年度完成情况为当年连续12个月完成情况的加权平均数。

5.4.3公司对造成坏账损失的销售业务人员,追究责任,扣减当月绩效工资。

5.5应收账款的奖惩标准

5.5.1应收帐款回收额度达到年度目标指标的100%以上,超额部分按照10‰对经营部予以奖励。对总公司参与协调回收的工程款,超额部分按照5‰对经营部予以奖励。

5.5.2对应收帐款回收低于季度指标的单位,按照应收帐款回收比例发放经营部副部级以上成员及主管领导月度绩效工资,月度应收帐款回收为零的单位,仅发放经营部副部级以上成员及主管领导基本工资。

5.5.3应收帐款回收以自然年度为考核周期,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扣罚的绩效工资部分可予以补发;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未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扣罚的绩效工资部分不予以补发。

5.6应收账款的考核程序:

5.6.1财务部每月6日将上月应收帐款回收指标完成情况及每季度首月6日将上季度应收帐款回收指标完成情况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小组,经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小组审议后执行。

5.6.2对应收帐款回收奖励,由经营部自主分配,经营部接到行政部下发的奖励通知单后,制作分配单,经主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批示后,上报行政部备案。严禁不经备案私自分配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公司有权收回奖励。

5.6.3对未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的单位,行政部依据“经济责任制考核小组”审议后的处理意见,执行薪酬浮动。

5.7应收账款管理费用

5.7.1在管理和追索逾期应收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用、诉讼费用,作为当期费用计入损益,不得挂账。

5.7.2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签订协议按一定比例折扣收回的,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折扣部分作为损失处理。

5.8坏账核销管理程序

5.8.1坏账损失确认原则

5.8.2坏账损失应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经审批后处理。

5.8.3坏账损失企业内部处理程序

5.8.3.1经营部提出坏账核销申请,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提供企业内部证明材料和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5.8.3.2执行总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规定,财务部根据核销申请经核实后,出具具体意见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

5.8.3.3涉及诉讼的坏账损失,由企业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8.3.4总公司内部单位相互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定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债务的财务资料。

5.8.4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形成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由业务部门或单位内部清欠部门追索。

6.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此办法冲突的文件,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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