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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高职;案例教学法;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3-0250-03
法律教育是应用性教育,正如德国著名法哲学家h・科殷所言:“法律科学首先是应用的人文科学,它服务于法的制度的切实实现,它应该为判决各种案件准备规则。”[1]高等职业教育是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的一种新型高等教育类型,法律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律高职教育的特点
区别于本科和研究生法律教育,法律高职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教学方法方面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一)法律高职人才培养目标
与本科法学教育相比,高职法律教育更注重教育与职业的对接,强调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法律高职院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培养职业型法律人才和辅助性法律人才,如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书记员等。通过高职期间的学习,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使学生不仅懂得法律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还要具有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技巧,能够解决复杂的不断变化的实际问题。
(二)法律高职教育的教学方法
法律高等职业教育应围绕其培养应用型人才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在教与学的过程中,能学会如何运用法律和理论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掌握依法办案的实际技能。在教学方法的运用过程中,教师要特别注意教学方法的实践性、多样性、灵活性和创造性,着重提高学生独立学习和研究性学习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创新能力。广大高职法律教育者积极探讨实施教学方法改革与实践,以河北政法职业学院为例,近几年来,该院探索了具有特色的综合模拟实践教学方式,创设了“四个环节”、“三个模式”的特色教学法。此外,情景教学法、对比学习法、讨论式教学法、案例研习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等也广泛应用在教学实践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律高职行政法教学中的障碍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是法学教学中被广为推崇、广为运用的一种具有良好传统的教学方法。20世纪20年代,在风靡世界的“案例教学法”发源地―――哈佛法学院,法律教授在课堂上利用试探、回答和提问一系列难题的方式,引导学生们对当日指定的案例做详尽的分析。教授会设法让学生之间掀起热烈的辩论,而参与讨论的学生必须对每一件案例的事实了如指掌,并且必须能够对每一件案例进行批判[2]。
行政法案例教学法是通过教师运用精心选择的案例,通过教师引导、学生参与和自主学习,使学生在理解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法律技能、领会法律精神、形成法律思维的一种教学方法[3]。与其他法律课程的案例分析教学功能相同,行政法案例教学既可以培养学生主动思考的能力,又能使学生从具体的行政案件处理中得到不少行政法理论,特别是结合我国行政法制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冲突的现实,提高学生的法律分析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行政法案例教学法自身的障碍
与其他法律学科不同,行政法案例教学有自己的特点:
1.行政法案例分析的趣味性差
行政法课程本身抽象、枯燥,正如关保英教授所言:在刑法、民法中有关行为规则都与一定的案件事实密切对应,如刑法中的诸种罪名以及诸种罪的构成要件既有实在法的规定,又有具体的案例。行政法则没有如此幸运,我们知道,在行政法规范中有关行政管理制度的设计相对较多,使行政法教师只能相对抽象地介绍行政实在法的规定,这些规定常常并没有一个对应的案例[4]。
2.行政法案例分析理论探讨不成熟
有关刑法、民法的案例研习的方法著作、论文林林总总,但行政法的案例却寥寥无几,可供授课教师参考的优秀案例集锦和教材也很少。行政法研究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和相对人如何进行救济的制度,离学生相对较远,绝大部分的学生毕业后没有机会进入到行政机关,再加之专接本、专升本考试不考行政法,导致学生对行政法案例分析缺乏适用的期待性,学生学习兴趣不高。
3.传统行政法案例教学法存在弊端
传统案例教学法以司法机关为基点,站在司法机关的立场上衡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析案件中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案件事实如何确认,法律如何适用等问题。然而,众所周知,一个行政法案例背后,所涉及私人自治与政府公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多,所涉利益博弈之复杂,国家或地方的管理背景特殊,民众的价值判断多元化,自由裁量权的广泛运用等等,往往很难简单地对行政行为加以合法或不合法的评价。由此,我们看到传统的合法性分析中在案例分析的先天不足。
此外,课堂中的案例分析,为了配合教学或者出题的需要,寥寥数语,往往将案例限制了若干条件,去掉了若干要素,侧重如何将法律条款适用于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概念的推演,使得学生失去把握案例全貌的机会,这种案例成为理解和掌握法律概念和进行理论推理的工具,而不是对如何处理真实事件的实战演练,面对一个真实发生的错综复杂的案例可能出现的“失语”现象[5]。
(三)法律高职行政法教学学情分析
学生是教师授课的对象,同时也是学习的主体。要想达到良好的授课效果和培养目标,进行必要的学情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法律高职的学生高考录取分数普遍较低,在整体素质上特别是专业素质上远低于法律本科生。学生的突出特点是学习兴趣不高,主动性差,口头、书面表达能力弱,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不高。以案例教学法之一行政诉讼模拟法庭为例,模拟法庭这一教学形式,需要由学生扮演法官、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角色,需要学生具备较高分析、动手能力;然而学生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模拟法庭之后的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失去了原有的兴趣,案例分析不到位,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客观上导致模拟法庭等教学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案例教学法在法律高职行政法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案例教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认为在高职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案例教学法运用的不同类型
1.理解型
为了使学生正确理解某个基本知识和原理原则而采用的教学案例,这种案例教学的特点是通过某个简短的案情叙述,来解释其中涉及的有关原理原则和定义。例如,通过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学位证争议的小案例,帮助学生理解行政主体的构成,不单单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过交管部门对其交通违法的相对人进行不同种类的处罚,理解行政处罚的种类。此种案例分析应选择短小精精悍、易说明问题、无歧义较为明确的案例。
2.示范型
通过某个案例具体生动地说明如何把理论原则用于实践。一般运用较为典型的行政法案例,也可运用日常实际工作生活中的一些事件。如,店堂公告“偷一罚十”的效力;对有偷窃行为嫌疑的人随意搜身甚至殴打,对被侵权人进行救济的方法等应当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等问题。
3.分析型
提供一个或一组相关联的真实客观的行政法案件,引导学生阅读,思索、讨论分析的问题,运用学理原理全面细致分析案例中所涉及到的问题,最后由教师和学生分别进行总结归纳。下面重点介绍分析性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二)案例的选择甄别
案例是案例分析的研究对象,案例的选择是案例分析授课成功失败的关键,也决定着案例分析的教学效果。案例的来源很多,教师自编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媒体追踪报道、热炒的一些案例、自己代理的案件等都可以成为案例分析的资源。针对高职学生的实际情况,笔者较多运用媒体追踪报道的真实案件,一方面学生从侧面对事例有一定的了解;另一方面媒体对案件细节、法律争议、双方态度、学者评价等都有介绍;加上老师的系统分析,容易吸引高职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对社会事件和案例形成较为完整系统的认识。例如,行政处罚知识点选择钓鱼执法事件,行政强制知识点选择暴力拆迁――唐福珍自焚事件,行政赔偿选择麻旦旦国家赔偿案件。为增加授课效果的直观性和生动性,教师在收集文字资料时尽可能地搜集相关的视频资料,利用多媒体教学进行链接放映。
(二)案例的阅读、分析、讨论
1.案例的阅读
课堂有限的时间是宝贵的,提前布置案例,让学生知晓案件就成为必要。笔者一般一周前给学生布置讨论的主题和背景资料,布置学生通过各种方式收集背景资料和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知识,让学生对课堂讨论的案例有一个初步了解和积累。
2.案例的分析讨论
讨论案例主要挑选那些疑难并富有争议的案例,这样可以增强讨论的对抗性,强化学生的记忆,提高学生的兴趣。分析讨论案例是案例分析的中心环节,为切实保证分析讨论到位,笔者事先将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在个人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开展合作互动。根据不同的案情安排各小组课下分析和课上分析, 鼓励学生各抒己见,充分表达各自的想法和意见,陈述自己的理由和依据,并就不同的方案进行分析比较,集思广益、形成共识,各组努力达成较为统一的方案。各小组不能形成统一时,可将各种意见和方案同时保留,不能强求一致,培养学生开放式的思维和多角度考虑问题的能力。在课上讨论时,授课教师要通观全局,控制讨论的节奏和方式,必要时给予具体的指导。
为了调动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公平、合理地成绩评定,同时为了给以后的案例教学提供经验,每个学生准备过程的资料、课下完成情况、课上发言讨论情况作为最终考核的依据。
(三)案例的总结归纳
1.教师的总结归纳
课堂实施主体是教师,主要是总结回顾案例讨论的成果与过程,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思考从案例教学的内容和过程中学到了什么,得到了哪些有价值的启示,是否通过案例学习掌握处理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以及将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应用,还可以进一步分析其可能性和局限性。在笔者的教学实践中,形成了“三层次递进”的案例分析法:第一层次,分析行政行为产生的背景,用司法标准衡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第二层次,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进行程序设计和制度构建;第三层次,从法律价值的层面进行剖析,如何构建各种制度。
2.学生的归纳总结
作为行政法案例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总结要突出理论升华。经过课堂讨论,要求学生应该将个人的发言提纲与其他同学和老师的发言进行对比、整理和总结,写成案例报告,也可以写成一篇小论文。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从理论上进行总结,这样才能得到提高,达到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目的。写作小论文或报告时要求观点明确,论据充足,论述深刻,论证严谨,能够用所学知识阐述自己的观点;有一定的独创性,科学性较强,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结构完整,层次清晰,语言流畅,写作规范。
通过案例分析的具体操作和实践,所授法律高职学生提高了行政法的学习兴趣。学生的动手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均得到锻炼,为后续课程如模拟实训、法律诊所课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综合素质全面提高。通过行政法案例教学法等方法的综合运用,学生掌握了法律技能,领会了法律精神,形成了法律思维,满足了行政法基本原理与法律职业能力的需求。同时,为学生参加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提供了备考和分析、解答试题的方法,提高了应试能力,学生不再觉得行政法离我们很遥远,教会了学生用行政法的理论分析、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行政法问题,使其初步具备了在行政执法领域、司法领域的职业意识。需要说明的是,案例教学法只是高职行政法众多教学方法中的一种,我们不能过分夸大案例教学法的作用。行政法教学需要根据所讲授知识点的不同特征,有针对性地采取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才能真正提升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h.科殷.法哲学[m].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2] 林正.哈佛辩护[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9.
[3] 吴琼华.法律高职教育中法学案例教学的应用[j].教育与职业,2009,23:134.
[4] 关保英.行政法案例教学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52.
[5] 骆梅英.行政法学的新脸谱――写在读叶俊荣《行政法案例分析与研究方法》之后[j/ol].http://healthlaw.省略,2007,10,31.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ase teaching method i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teaching
in the high level vocation college
zhang yun-hong
(hebei politics and law vocation college,shijiazhuang 050061,china)
abstract: teaching, administrative law cases have been teaching reform of the hot topic, legal education in new perch as a goal, the teaching methods and learning to love is the striking features of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aims to build the principle of the system, while generalizations teaching, studentsinterest in study, it is difficult to adapt to the professorship of a target. to the professorship of educa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cases the teaching quality, explore the administrative law cases in legal education teaching in high office of the application.
key words:law high level vocation college; case teaching method; administrativ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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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与思考
实践性是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现代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养目标。实践教学作为一种与理论教学相对,旨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法学教学环节,近几年来为我国各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所关注。我国13所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培养法制专门人才的重任,亦在实践教学方面进行了不断的尝试和探索。实践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务实且目的明确的法学素质教育方法,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民族地区法制专门人才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因种种原因,目前,民族院校法学教学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实践教学的积极作用未能有效发挥,难以达到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要求。因此,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仅以西藏民族学院现行法学教育的实际,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进行探讨。
然而与理论性课程相比,实践性课程尚处在配角地位,内容零散,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急需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
经过近几年来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方面,案例分析、实习、毕业论文等传统的实践教学得到了发展;另一方面,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学讲座等新型实践教学形式不断涌现,丰富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目前,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本科教学中采用的实践教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案例分析教学。案例分析是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手段,基本上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始终。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学习了基本的法学理论以后,必须进行实际操作,否则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案例分析就是将法学理论与实践通过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件结合起来,达到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据笔者了解,大部分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会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选取一些典型的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巩固所学的法学知识。案例分析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培养了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到了学生的欢迎。
2.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资料,分别扮演不同角色,依照法院开庭的程序,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学模式。自1998年西藏民族学院建立模拟法庭以来,在每学期期末,为了巩固所学的知识,让学生全面参与,都会举行一两次模拟审判。模拟审判的案件既涉及刑事、民事,还涉及行政案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的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实际操作技能。
3.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西藏民族学院法学社最主要的活动方式之一。学生利用休息时间,在公共场合设法律咨询点,对前来咨询群众的法律问题做出解答,提出意见。法律咨询活动既检查了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又培养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观摩教学。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西藏民族学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分别在咸阳与西藏共建立了10个教学实习基地。实习基地涵盖公检法司等部门。通过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卷宗材料的查阅、通过旁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等,学生对所学知识有了一个感性认识。观摩教学的运用,使学生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有了更直观、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5.毕业前实习。实习就是让学生深入到公、检、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协助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或律师办理实际案件。毕业前实习是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学的一个实践环节,每一位学生必须参加,实习时间是在大四第一学期的9月份到10份,为期一个月。实习地点由学生自己选择,可以去实习基地,也可以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在实习结束后,每一位学生必须上交一份实习报告、一份实习单位鉴定表以及一份实习日志(这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发给学生的)。最后由法学教师对实习报告予以评改。
6.毕业论文写作。毕业论文是在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后,根据老师拟定的或自拟题目,在老师指导下,进行论文写作。毕业论文写作是学生综合知识的反映,是培养学生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手段。
7.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2008年,西藏民族学院对05级法学本科学生开设了民商法、刑法案例评析等一些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不仅如此,还改革了过去法学课程全部讲授的方法,专门留出一部分学时作为实践教学。以笔者讲授的34学时的侵权行为法为例,在2007年以前,34学时均为讲授,现在讲授30学时,实践教学4学时。
经过近几年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证明.实践教学是法学理论教学的延伸,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运用实践教学模式,对于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实施的障碍
尽管民族院校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和探索,但因种种原因,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
1.课堂人数规模过大,实践教学环节难以推进
随着我国教育规模的扩大,法科学生招生数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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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迅猛增加。西藏民族学院2004级法学本科292人,2005级则达到了321人。面对如此庞大的学生规模,学校只能安排大班授课,一个教室听课的学生常常在1 00人左右,从而导致推进诸如课堂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咨询、观摩教学相当困难。
2.学时安排较少,实践教学难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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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china different departments have the authority to manage water resource, resulting in failure for many years of river basin pollution control. contradictions among different departments and districts in a river basin has been aggregated and regional benefit for all districts are involved in basin pollution control. so unsuccessful practice of watershed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demonstrates that the resultant force of trans-district and trans-department water management is essential. in this paper, huai river basin is taken as an example to demonstrate that it is the lack of resultant force from industry, construction and water conservancy which has resulted in failure of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coordinated and integrated watershed management is described. based on three breakthroughs embodying resultant force of the bohai sea, overal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lanning, coordinated and integrated watershed management objective is presented. only by constructing four systems, solving six key techniques, and clarifying two-level captain responsibility system can watershed pollution control be implemented successfully in china.
作 者: 夏青 xia qing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水沙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00875,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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