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巡察工作鉴定评语(3篇)

时间:2024-11-18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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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巡察工作鉴定评语一

今天我们召集各学校校长召开迎接巡查工作,主要目的是提高大家思想认识,未雨绸缪,有所准备,确保教育系统巡察工作顺利过关,确保不出现大的问题。今天我们召开会议,主要就是自查自纠、迅速规范,不因为巡察工作而影响了教育系统的形象,更不能因为巡察工作出现丁点问题,这是要求,更是关心和爱护干部的需要。正确认识形势,理性分析问题,规范各种行为,这就是今天我们开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有没有问题,问题大小,大家自己清楚和明白。今天来的都是一把手,至少是掌管着单位的人财物大权。这个不能捉迷藏。据我侧面了解,这次巡察九月份到位,而且是巡察三个星期,至于到我们教育系统几个单位,这个没有确定。究竟是来教育系统总共三个星期,还是深入到巡察单位各三个小时,这些都没有敲定。但敲定的是九月份必到,因为开学了,巡察不至于再放假影响巡察工作。同时,从别的巡察单位来看,非常认真负责,而且是细致入微,至上而下的要求就是必须巡察出问题。没有问题,巡察组无法给县委交账。不能说是拨草寻蛇,也能说个没有问题不撤出。我想大家至少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这个巡察工作的重要性。一是至少而下的巡察,有人说发现问题是成绩,查出问题才是政绩。这也是立规矩、守纪律的集中体现。更是传导压力的一种方式方法。我想这就是一种硬着陆。就是在短时间内让大家感受到压力,然后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从而一切都要按照制度、法律和规矩来办事。二是巡察工作的常态化、机制化,这已经成为一种氛围了。就是要发现问题,甚至是发现问题线索。这可不是一件小事情,只要是小问题,就能成为监察的线索,这是要求,也是巡察组的一种工作常态。认识上必须提高,万不可忽视。说的不客气一些,忽视了,出了问题,谁也保护不了谁,谁也不去保护谁。三是从去年到今年的巡察过得单位了解,过关确实不容易。大家想一想,如果是有了问题,甚至是非常明显的问题,出事是必须的,不出事才是偶然的。希望大家从思想上绷紧一根弦儿,重视起来。我想在巡视问题上,积极配合,主动澄清、赢得同情,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态度。

有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有问题不整改,有了大问题,甚至是积少成多、积小成大。这次巡察从大的方面来说,其实就是三大块儿,党风廉政建设、党的建设以及财务方面的内容。时间跨度是2013年到2017年。可以说是时间长、跨度广、范围宽、纪律严等特点。按照我这几年来教育系统工作,针对巡查内容,也想了一些问题,简单罗列了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是思想认识上不重视。好像巡察工作是例行公事,加上本地人都熟悉,想的就是融通、忍让或者是不好意思巡察。我想坚决杜绝这种想法。关心不代表放纵,熟悉不代表让步,工作是工作,人情是人情,井水不犯河水的泾渭分明。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压力,这是时代。认识清楚时代要求做什么,这才是明白人。不能得过且过,更不能不闻不问。我们一些校长总是感觉到查不到我,而且是这些人都熟悉,不是这个事儿。

二是党风廉政建设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纪委监委的成立,其实就是要监督到一切公务人员,说的彻底一些就是吃皇粮的人都是监察对象。而我们一些学校领导意识不到,对于一些普通教师的违规和违法行为,觉得不属于监督对象,疏于管理和教育,这个问题存在不?尤其是落实两个责任、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等方面根本不懂,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要求和涵义,在思想认识上模糊,根本不懂得,更不要说严格执行了。

三是党的建设缺失和不严谨问题依然存在。经过一年多的狠抓落实,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工作走上了正常轨道,尤其是支部书记认识上提高了许多,也做了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但在工作实践中,在认识上觉得党建工作可有可无,甚至是觉得影响了业务工作,这不仅仅是思想上的一个误区,其实这是大错特错了。三会一课制度落实的不严不实,甚至也有照抄照搬、补资料的现象发生,也有在记录上的笑料和笑话的现象。更为不能忽略的是根本一丁点党的建设知识都没有,说的都是门外话。党费收缴、发展党员方面的不规范、不严肃等问题也是不少。

四是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想当然、瞎支出。财务问题是最敏感的问题,财务问题一方面是立制度,包括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吃准、吃透。一切都要按照规定报销、支出,不能打擦边球,更不能逾越红线。另一方面就是三公支出不规范,下账下的更是瞎糊弄。我们有时候就是自以为是,也不向人家学习,尤其是财会人员不研究如何规避风险,倒是听领导的话,最终坏事了。曾经我们也发生过这样的问题。三是想当然的思想依然存在。自己觉得是对的,其实在财务制度上就是一种错误,一查一个准。其实也没有多大的问题,关键的就是做账做的不行。财务管理上的问题,我不想多说,大家都是校长法人大人,回去自己想一想,然后改一改,我想这也是一种最基本的态度。

五是项目工程管理不规范,也有一些个人利益方面的考虑。这个确实不是危言耸听。你们想一想,一到了假期,尤其是暑假的时候,学校成了大工地了。我也不知道你们履行过相关手续没有,但据我了解,很多时候没有向上汇报和请示。几十万的工程就做了,不知道是如何走程序和处理账务的。有的领导说,这些学校把好做的事情,有利益的工程项目抢着做了,一到了涉及到安全或者是棘手花钱的事情,踢皮球一番到了教育局了。这个有一点不应该。去年到今年,有的学校连暖气费都没有交,但工程倒是不少,这有一点自相矛盾。

六是管理上不是非常到位,也有不敢管、管不了、放任自流的现象。有的学校环节干部多如牛毛,而且是有一点尾大不掉。已经证明,那就是出了问题,校长都不知其可,都是环节干部惹的祸,总不能因为是中层干部,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主观臆断,不想后面有许多负面效应。说到底,管干部就是保护自己。也有个别教师收受家长红包、礼物,甚至是启发式的,这个越是不应该发生的事情。这些算不是微腐败,我想肯定是,更要坚决打击,不能形成气候和氛围。负面的东西就要反对和大家,让正能量弘扬起来。这才是一个单位管理需要见到的效果。

态度决定着我们的言行举止和思想重视程度。态度问题决定于

我们的素质和素养。我一直讲,教育人就是文化人,不要做那些小儿科的事情。夜郎自大、自以为是、自高自大,大事不去做,小事做不来,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我想,对待这次巡察工作,务必要做到以下五点。

 一是实事求是。不管是账务、财务不能遮遮掩掩、犹抱琵琶半遮面,更不能藏起来,过去我们也有过这种现象。有一是一,有二就二,不要掩埋。程序和步骤上即使是有错误,也要说清楚和讲明白。

二是自我规范。放假期间,财务人员一定要认认真真把2013年到2017年以至于2018年的账目整理一下,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更不能乱成一锅粥。最起码,我们的账务和账务非常清晰,拿出来像那么回事儿。这个你们懂的和明白。

三是主动积极。不管是有什么问题,态度上必须明确,主动和积极向人家巡察组汇报,征得人家的理解和谅解。这不仅仅是一个工作态度问题,更是一个工作艺术问题了。发现问题不可怕,因为作为学校来说,问题都不是太大。但关键是态度问题。这个不能忽略。

四是谈话要广。谈话是一个必走的程序。我想谈话一定要范围广,让想谈的老师都谈,可不能有选择的确定谈话对象。不要划圈子,不要定名额,五湖四海、放之四海,这样才能真正听到意见和建议。

五是不怕事情。有事不怕事,无事不惹事。即使是巡察出了问题,我们也要正确对待。好好想一想其中的是非曲直和对错与否,一个态度就是无则加勉、有则改之。因为我相信,小小学校不会有多大的问题的。

 有备无患,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我想九月份前以至于下半学期,各位校长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教育系统巡察工作巡出公开透明,巡出阳光明白,巡出正能量,最终实现还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的目标。谢谢!

关于巡察工作鉴定评语二

巡察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近年来,市委坚持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v^^v^“党组织建到哪里,巡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发现政治问题、纠正政治偏差,推动标本兼治、祛病除根。截止目前,x届市委规划的巡察任务圆满完成,巡察利剑作用有效发挥。

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首先从政治上看,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深化巡察的根本政治任务

政治性是巡察工作的根本属性,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新时代巡察工作的“纲”和“魂”,突出“三个聚焦”是推动政治监督常态化的着力点。一是聚焦基层党组织政治责任及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推动^v^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自市委开展巡察工作以来,始终坚持把学习贯彻落实^v^^v^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v^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政治巡察的首要任务,突出“三大攻坚战”、社会民生事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化基层治理等重点工作,深入检查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情况和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情况。巡察发现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普遍存在贯彻落实^v^和^v^^v^重大决策部署不严不实,特别是针对学习存在形式主义问题,对相关党组织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切实凝聚思想共识。今年是中国^v^成立100周年,中央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通知》,省委x书记在全省党史学习教育动员会议上对各级党组织提出明确要求,市委也在3月9日召开电视电话会对党史学习教育进行全面部署安排,要切实发挥好巡察监督作用,确保全x各级党组织开展到位、学习到位、落实到位。二是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深刻指出:“要推进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利剑和密切联系群众纽带作用”。巡察工作充分彰显了人民性,根本价值取向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x届市委开展巡察以来,始终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情况和基层“四风”问题和作为巡察的聚焦点和发力点,对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问题线索涉及的干部,进行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真正做到抓早抓小、从严执纪。深入开展基层“微腐败”大清扫行动,扎实推进政治巡察向基层延伸,上级交办“微腐败”问题线索,全部由市委书记、市长和纪委书记亲自包案,对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基层政治生态明显净化。全市x个乡镇,x个村(社区)党组织全部接受“政治体检”,巡察工作成效显著。三是聚焦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切实强化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市委坚决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落实“x”的安排部署,聚焦基层党组织党内生活不规范、不严肃,班子不团结,党员年龄老化、结构失衡、力量不足等突出问题,推动基层党组织有针对性地加强党的建设,切实发挥基层战斗堡垒作用。全市x个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有效整顿,x个村委会优化整合,吸引x名机关事业单位干部、x名大学生到村任职,不断充实村“两委”班子,党组织虚化弱化边缘化问题彻底解决,教育管理党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二、强化政治引领和组织保障,全面压紧压实巡察监督的政治责任

抓住了责任,就牵住了推进工作的牛鼻子。赵乐际同志在市县巡察工作推进会上强调:“市县党委要履行主体责任,切实把巡察工作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任务、重要载体,认真组织实施”。一是坚决扛起政治巡察主体责任。市委始终把做好巡察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检验,x届市委以来组织召开x次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持续深入学习^v^^v^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重要论述和^v^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在推动落实中不跑偏走样。同时将学习贯彻^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v^^v^对x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任务作为巡察监督重点,将巡察整改成效列入县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切实推动全市各级党组织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二是全面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作为巡察工作第一责任人,始终坚持把巡察作为“书记工程”常抓不懈,带头执行最严格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事项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问题亲自督办,带动常委会班子成员充分履行“一岗双责”,引领各级党组织书记把自觉接受政治监督当做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巡察工作开展以来,先后组织召开书记专题会议现场听取巡察汇报x轮,“点人点事”指出问题x个,并明确提出处置意见,真正做到以最严厉的追责问责,倒逼被巡察党组织主动落实工作任务。三是压紧压实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责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巡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始终坚持把^v^^v^“党的工作部署到哪里,巡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重要指示精神作为巡察工作根本遵循,充分发挥政治监督优势,聚焦基层党组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紧紧围绕基层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展开常规巡察,组织落实脱贫攻坚、扫黑除恶斗争专项巡察,充分发挥了巡察监督在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三、持续深化标本兼治,坚决做严做实巡察“后半篇文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v^^v^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鲜明完整地提出了巡视巡察工作方针,要求进一步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巡察发现问题只是前提,推动整改才是目的,必须把巡察整改与深化标本兼治有效结合起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实落地。一是压紧压实整改责任。每轮巡察结束后,市委及时召开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并对重点人重点事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置意见。特别是围绕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凡纪委监委查办的各领域违规违纪案件和巡察办反馈的各领域突出问题,都要由市级分管领导亲自听汇报、亲自研究,主动检视剖析,在政治上问个为什么、究个所以然。x届市委巡察以来,共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问题x个,整改完成x,整改完成率达到x%,被巡察党组织针对巡察指出问题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x项,切实推动整改工作取得实效。二是推动立行立改。巡察工作要取得实效,关键在于坚持立行立改。对指向明确、内容具体,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即知即改,速战速决打好歼灭战;对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马上整改到位的问题,要明确完成时限,制定计划打好攻坚战;对需要持续发力、长期坚持的工作,要建章立制打好持久战。x届市委先后开展的x轮巡察反馈的乱发津补贴、财务票据不规范等x个立行立改问题全部整改到位。三是强化结果运用。巡察成果运用是发挥巡察监督作用、增强巡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巡察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持其强大生命力的重要保证。要强化巡察成果与开展警示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树牢党员干部纪律红线。用好巡察成果,首先必须加强分类处置。对巡察发现的共性问题,督促各级党组织及时做到自查自纠、未巡先改,充分发挥“前置整改”作用。对发现的行业领域问题,及时形成专项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必要时开展专项治理或“回头看”,市委第x轮巡察期间,针对x系统对市x局党组进行了巡察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不留隐患。

关于巡察工作鉴定评语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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