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通用14篇)

时间:2024-11-24 作者:碧墨

建筑是人类创造的物质环境,它不仅仅是提供居住和工作的场所,更是一种艺术与工程相结合的综合体。走进以下建筑总结案例,了解项目背后的故事和设计理念。

最优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一

房屋买卖合同产生了法律纠纷的,是可以选择协商的,双方协商不成的,是可以前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通过民事诉讼流程来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的。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与卖家协商解决。

任何纠纷解决的首选方法都是协商,因为协商不需要走太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耗费时间短,虽然也存在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等缺陷,但在有些情况下反而是比较有效的方法。所以当纠纷发生,购房者开始还是应该选择与卖家面对面协商,摆出有关的事实依据,并提出和解的要求。如果能够协商一致,那就将会是圆满的解决办法。

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如果协商不成,并且房屋买卖的争议或者分歧比较大,购房者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提交详细的文字材料和证明材料。虽说消费者协会的影响力可能不足以为你讨回公道,但是毕竟卖家会因此受到调查,产生一定的困扰,有些卖家并不希望如此,自然就会选择和平解决了。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如果你购房的时候涉及到了中介费、合同约定外的其他收费和物业费等费用,那你就可以向有关的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果遇见了合同欺诈等纠纷,你就可以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果遇见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在建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你可以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或者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的,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房地产纠纷交付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交由仲裁机构处理不仅方便快捷,而且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成员都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选定的,也有利于减少纠纷双方的对立情绪。

五、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

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是最后的手段,如果之前的方法起不到效果,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即使诉讼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并且耗时耗力,但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就需要拿起法律武器。但是要记住诉讼讲求证据,所以购房者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等。

案情介绍:2015年3月1日,韩先生和张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韩先生购买张女士位于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一处房屋,面积43平米,总价174万元。该房屋是2013年张女士通过按揭方式购得,房屋抵押给光大银行借款115万元。因为张女士未还清借款,抵押权未消灭。韩先生知晓相关情况,合同中也做了相关约定,约定张女士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韩先生向张女士先行支付了120万元购房款,但张女士迟迟不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在交易过程中,因张女士另有其他纠纷,该房屋被法院查封,导致无法继续交易。韩先生诉至我院要求张女士依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法律回复: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在交易之前一般应先解除抵押。本案中双方对解除抵押的约定没有问题,但是张女士并未按照约定办理银行还款,导致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张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最终我院判决张女士支付违约金。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有交易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如果要进行交易首先要解除抵押,此时购房者要明白,如果在解除抵押的过程中卖房人因各种原因不解抵押,都将直接影响下一步合同的履行。因此,在购买房屋中要谨慎购买抵押房屋。如要购买抵押房,一定要妥善签订合同,督促卖房人解押,防范意外情况发生。

近期房屋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较以往相比明显增多。在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官司时应该向法院提供什么证据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立案时须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是,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

第二是,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凭证;。

第四是,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承租人意思表示证明;。

第五是,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证明。

当然前述证据,只是为了引起诉讼程序的必要的基础证据,具体案件所需证据,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诉讼请求以及诉讼思路来安排,以最大可能、最大程度地维护权益、实现诉讼目的。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三、房屋所有权转移需要哪些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买卖所牵涉的金额比较大,当事人购买之前要仔细勘察并详细阅读合同内容。

最优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二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卖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邮编:

住址:

乙方(买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邮编:

住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甲方向乙方出售如下产权物业:

1、座落地址:北京市。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2、结构:建筑面积:

3、乙方购房用途:

4、房屋所有权人:

买卖产权价:人民币(大写)元整。

付款方式:

甲方:

1、须具备该房屋所有相关法律认可文件。

2、本合同签订后,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3、在办理过户期间向乙方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法律文件。

4、在办理过户期间拥有该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

5、保证上述房产无债权与债务纠纷。

6、保证在立契之前把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结清。

乙方:

1、须提供过户所用之各种身份证明及法律认可文件。

2、及时支付购房款及相关税、费。

3、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上述房屋经产权过户并交接完毕后,该房屋即归乙方所有和使用。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条款执行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

人力不可抵抗的因素和自然灾害除外。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如遇双方发生纠纷,先行通过双方协调协商不成时,可采取第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到房地产局办理撤件手续。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管部门一份,中介机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优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三

甲方(卖方) ,男, 县 镇 村 庄村民,身份证号:,女, 县 镇 村 庄村民,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男, 县 镇 村 庄村民,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1、该交易房屋坐落 县 镇 村 庄(或 路 旁)

2、该房屋为(如两层砖混结构楼房), 南北长 米,东西长 米,共 层。房屋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左紧邻 的房屋,右紧邻 房屋。

3、该房屋为(如宅基地自建房或村镇开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文件编号: )



大写:


1、 在 年 月 日 付人民币 万元。

2、 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 人民币 万元。

3、 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 万元。

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后因出具收据。



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前确实专属自己所有,出具村级以上单位对甲方专有该房屋的证明并交付给乙方。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价款并有义务开具收据交付给乙方。

3、甲方应保证不存在任意第三人对该交易房屋主张任何未被告知的权利情况。

4、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已被或已确定将被列入新规划而拆除或征用的范围。

5、甲方应告知乙方有关该房屋的'质量状况。

6、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宅基地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交付给乙方。

7、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该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己的行为致使该合同无效。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甲方该交易房屋价款并向甲方索要收据。

2、乙方购买该房屋后,若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办理相关权属登记的,甲方有义务给予协助。



1. 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改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 若今后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要求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约方应当改正。

2、甲方违反第四条的有关约定导致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无法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的,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房屋价款及其相对应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和全部房屋价款的2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进行协商,无法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现住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最优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四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请求:

1.依法驳回被答辩人b对答辩人a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答辩人认为合同无效有三个原因: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产房代理机构,二是b是脑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是中大恒基与答辩人之间恶意串通。

针对被答辩人合同无效的三个理由,答辩如下:

1.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务。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规定: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根据《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定点交易机构承担央产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间服务,具体地说是向买房人和卖房人提供订立买卖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并不提供办理“上市交易”手续的服务。因此买卖合同虽然是由中大恒基公司促成的,但不违反《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的规定。

2.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是定点交易机构之一。

《央产房出售办法》规定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代理央产房的上市服务,但并没有规定定点交易机构是哪几家中介公司。《央产房出售办法》是xxxx年制定的,时至今日已经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到今天可能已经扩充到很多中介公司。杨怀波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之中。杨怀波证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机构,因此认为中大恒基代理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没有证据支持。

3.《央产房出售办法》是部门规章,违反行政规章并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

《央产房出售办法》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原因:(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此条第5款的规定,只有违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导致合同无效。《央产房出售办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即使买卖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央产房出售办法》,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此外,签订的合同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也不在合同无效的其他几种情形中,因此合同不存在无效的原因。

4.合同无效违背了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意思自治。

综上,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a和b,双方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影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a和b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杨怀波意思表示不真实。

b是一位70多岁的老人,还曾经患过脑梗塞,但这些都不能够证明签订合同的时候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此外,3月17日的谈话录音表明,签合同当日,b的女儿也在签订合同的现场。另外,合同签订之后,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员到b的家里征询房屋共有人的出售意见,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文件上签字。综上,出售房屋不仅仅是b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b女儿及b妻子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与答辩人之间恶意串通。

为了解决孩子上学问题,我找到中大恒基公司,希望能买到一套学区房。在与杨怀波签订合同之前,先后看了很多房子,因此对中关村周围的房子非常熟悉。b的房子在位置和总价款上都是我所能接受的,所以中大恒基带我看房之后,很快便决定购买此房。我与中大恒基之间只是买房人与中介公司的简单关系。b认为我与中大恒基恶意串通,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缺少最基本的证据。

最优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五

《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备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关于该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政策、法律的请示报告》中已作出批复:《意见》第五十六条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即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已于1983年12月17日发布实施,故在此前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适用《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此后的有关纠纷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房屋买卖合同应采取何种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房屋买卖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才有效,目前意见不一。有人认为书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认为在合同其他要件满足的条件下,只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也有效。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认识到在我国房屋买卖合同是法律许可唯一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特殊买卖合同。所谓“特殊”,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除了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性:1、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指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的房屋;2、房屋买卖合同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协议;3、房屋买卖是就房屋不动产所进行的交易,其法律调整不仅适用合同法,而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据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其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是口头形式。那么,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漏洞。但对究竟应采取何种形式,并非不能找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9日对《关于范怀诉郭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指出:“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立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从以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但对此也不能绝对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在此种情形下,合同也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出,买卖房屋必须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其所有权的变更方生效。此处的“登记”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是否一个意思,笔者认为,此“登记”并非彼“登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的“登记”指对合同本身进行登记,相当于登记备案的意思。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从这一规定也可看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所规定的“登记”,是对合同本身的登记,未履行登记手续,则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四、如何理解房屋过户登记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对买卖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按约定交付房款及管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有人认为,应在办理过户登记后合同才生效,其理由一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则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以第一种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效力是站不住脚的。但究竟如何理解过户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依法律行为而使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以绝对办理登记为必要,如不进行登记,即使有物权变动的事实,但在法律上也绝对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合同是否有效与所有权是否转移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必然联系。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单方责任未履行成不得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因为这些责任的实际负担人不是仅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承诺履行,更主要的是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而这些责任与合同密切相关,履行这些责任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又是对方开始履行合同的基础保障。

因此,这些是合同有效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构成要素,并不能因该义务的履行与否而决定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此规定指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问题,应当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合同管理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解释》对此予以明确,避免了司法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冲突。从这一解释的精神也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过户登记与否对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影响,故前面所说的第二种理由也不正确。

五、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能否购买该组织成员的房屋

最优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六

厡告:xx,男,生于1986年6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身份证:xx.暂居住xx,(手机:xx)。

被告:xxx,女,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城镇居民,住xx。系厡告之母。

被告:xxx,男现年42岁,汉族,文化不祥,住xx,现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讼争之房物买卖协议无效,并由被告被告2返还厡告房屋,由厡告退还被告被告24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事实与理由:讼争之房物系被告被告1和刘奎在1994年购买的大竹县城关区开发办所修建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东湖大楼一单元602号住房一套。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只由合作建房协议一份,刘奎与被告1因纠纷,于3月5日到大竹县民政局自愿离婚,对于该房屋由刘奎和被告被告1自愿赠送给厡告原告(当时系16岁正在读书)。205月被告被告1以原告之母身份将该房出卖给了被告被告2,出卖价格款为:42000元,原告之父刘奎对此不知情。原告高中毕业于至底当兵复原,复原后在广东打工至今,致原告无房居住,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综上,被告与原告,由原告之母被告被告1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请依法判决如原告之诉讼请求。

原告:原告。

12月28日。

最优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七

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合法性质的.房屋。

预约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一般以“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等形式表现,且多约定了定金。商品房预约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定金条款等内容。

购房者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防止其他买家抢购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暂缓付款,以冷静思考或筹措资金;开发商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锁定购房者,有利于按计划售房。

预售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的合同。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销售合同。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广义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

委托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并向中介机构支付酬金的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是指经济适用房所有者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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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八

鉴于:1、年月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购买__________________住宅楼,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2、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3、________________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年月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年月日。5、乙方已于年月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6、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逾期交房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最优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九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安徽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路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原告合肥市____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合肥市____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审理。依据购销合同,原告为申请人承建的合肥市_______________小区提供钢材,因此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合肥市___________,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合肥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优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十

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同名图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部,分别由法律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合法性质的房屋。

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一般以"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等形式表现,且多约定了定金。商品房预约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定金条款等内容。

购房者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防止其他买家抢购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暂缓付款,以冷静思考或筹措资金;开发商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锁定购房者,有利于按计划售房。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的合同。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广义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并向中介机构支付酬金的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是指经济适用房所有者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是指农民将农村自有居住性房屋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涉及农村宅基地的问题,对合同效力需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确认。

原告:陈瑶瑶 女 汉族 1988年01月24日出生 身份证号:110104198801240825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张春鹏 男 汉族 1969年08月10日出生 身份证号:132929196908103430 住址: 联系电话: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7月25日,原告经北京市嘉禾家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

双方同意,被告应配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即2012年8月25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过户事宜,原告亦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网签及后续房屋过户事宜,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导致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按照约定,被告拖延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0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最优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十一

解决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四种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通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调解即由民间组织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加以解决,这两种方式最省事、最简便易行。其次,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较之向法院起诉来讲,也利于案件的迅速解决和减少解决费用。当然通过诉讼解决虽然耗时长、费用高,但这却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最重要、最权威的途径。

一、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该更多地采用这种方法。

对于需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其一时又无力偿还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协商解决:

1)、分期偿还。如果债务人因产品积压或者因外债收不回来而暂时无力偿还的,那么可以待积压的产品推销出去后,或者外单位的欠款收回后偿还。如果因管理不善暂时亏损但尚未公告破产的企业,经过努力还可以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尽快扭转亏损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分批还款计划。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还可以使债务人积极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改变无力偿还债务的被动局面。

2)、实物抵债。如果债务人因产品严重积压没有资金偿还债务时,还可以经过双方协商采取以产品抵债的办法来解决。以产品抵债,既可以帮助债务人推销积压的产品,又能起到偿还债务的作用,将“死物”变“活物”,这对国家、对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好处的。另外,以实物抵债也可以采取由债权人代理推销产品的办法,用实际推销的货款来抵偿欠款。

二、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仲裁期限。当事人一定要抓住时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错过时机而丧失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

2)、仲裁机关及管辖。根据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合同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原则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因此,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仲裁效力。通过仲裁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如果调解不成,仲裁机关最后作出的仲裁裁决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法院则要强制执行。

三、诉讼解决。

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也越来越多。

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诉讼时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确立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及时结束法律关系不确定状态,解决合同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是十分必要的。实行这一制度,要求合同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当事人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2)、诉讼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等措施。根据这一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有可能很快灭失或被隐藏、转移,使自己申请给付的诉讼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为判决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当然,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4)、调解及判决。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后,首先要进行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认真执行,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如果法院调解不成,则要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超过了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那么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优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十二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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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十三

原告沧州市兴济动物药厂。

被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一份。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设计制作干燥设备一套;在合同书中双方明确约定被告负责在原告处现场施工完工(部分工作在被告厂里完成);合同价款为69.98万元。该合同签订前,被告已经先期选派技术员到原告处进行了实地考察,并于207月31日根据原告生产工艺及物料特性提出02―0756号《发酵物喷雾干燥设备机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被吸收为合同附件。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总计支付价款56.71万元。被告也按约定在原告处施工,并于3月14日将设备制作安装完毕。但是一经试车,发现该设备不能满足生产要求。之后,被告多次派技术人员现场考察设备调试安装情况,并制定多个整改方案,均未能取得明显效果。6月9日被告方张赛钢副总经理带队一行三人再次到原告处,双方共同对该设备进行分析论证,最终达成包括该设备“达不到合同设计标准”、“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等内容的共识。之后,被告终止了对设备的调试,双方就解除合同、退还价款、赔偿损失等问题产生争执。

元月5日,原告首先就解除合同、退还价款56.71万元和赔偿直接损失40万元的要求提起诉讼。204月24日,在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青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方同意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价款的诉讼请示,被告方认可因其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对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31万元;二、被告方于200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56.71万元并于2005年6月19日前自行拆除完毕本案所涉及的干燥设备(以被告提交证据图纸为准),被告拆除其设备时不得对其它部件或辅助设施进行破坏、毁损;三、被告如在2005年6月19日前不能将设备完全拆除,原告方有权自行拆除,并且原告方保留向本院提起请求被告赔偿直接损失31万元及其它拆除费用的权利。被告方如在2005年6月19日前将其设备完全拆除清理完毕,原告放弃主张31万元直接损失的权利。双方签收调解书后,虽然被告按约定给付货款56.71万元,但是却未能如期对设备进行拆除,按调解书的.约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1万元及相关拆除费用。

另外,合同所涉及的干燥设备机组是原告拟投产生产线主要的、必需的组成部分,因该设备质量不合格,致使整条生产线始终未能投产,不仅占用大量资金,而且为原告造成重大可预期利益损失。按照《合同法》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就该项损失给予赔偿。因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就以上两项损失一并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1万元及相关拆除费用9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其它经济损失158万元。以上合计198万元。

二、案件分析。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一方应该赔偿对方损失。损失从性质上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被告对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是明确无疑的,只要能够提供损失的证据即可。在本案中原告提出了间接损失赔偿的要求,间接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预期的利益,又称为可得利益损失。

三、《合同法》条文。

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优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通用14篇)篇十四

住址: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对协议条款的含义均已理解且无异议。

一、转让标的:

一)。

二、转让范围及价款:

二),转让标的质量以现状为准。

2、土地使用权、厂房及厂房内装饰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三、付款方式:

1、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万元整,于合同签订之日付款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另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于乙方进驻甲方工厂当日支付。之后若乙方反悔不愿购买或因乙方无法立项、证照无法办理或乙方自身的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则万元定金不退,若甲方反悔不愿转让或因甲方自身的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则双倍退还定金。

2、余款万元,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份付款人民币,余款人民币万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

四、标的物交付:

1、乙方交清定金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部分厂房交付给乙方装修,甲方于年____月____日前正式将房屋交付于乙方,乙方进驻甲方厂房后暂时以租赁形式行使租赁权,可以对厂房内房屋进行装修、加盖,以乙方单位的名义行使正常经营的权利,但厂房,水电等所有物业均由乙方负责维修。

2、乙方在付清余款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之后,甲方于付清当日开始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财产转移手续以甲方单位股权转让的方式或者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新公司的名义进行股权转让的方式将所有财产转让给乙方,以工商备案转让日期为准,该日期前的所有第三方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承担,该日期之后的所有第三方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对外公告期为。如上述两种方式均不能办理,甲方可以直接将土地厂房转让给乙方并办理相应转让手续,具体方式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合同。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有相应瑕疵,甲方应积极予以解决,否则,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甲方厂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乙方提供甲方所现有的相应办证资料,所有权证的所有人为甲方,办理所有权证所有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待乙方付清所有转让款时,通过上述第四点第2条的方式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过户给乙方,厂房产权的转让税费包括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中需要缴纳税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缴纳应缴税费。但如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两次以上转让的,则甲方只承担第一次转让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甲方支付的税费,其他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证其受让土地及厂房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双方均同意口头另行约定乙方提前进入甲方厂内进行生产经营的准备性工作,包括装修,加盖等,但在装修加盖的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以及给甲方及甲方职工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6、甲乙双方均需保证提供给对方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转让金额20%的违约金。

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土地厂房过户所缴纳的税费,乙方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在甲方厂区内所加盖房屋及装修等归甲方所有,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七、本协议约定的财产清单、营业执照,界限界址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____区人民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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