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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讲话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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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
现将我公司2004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如下,请审查。
2019年5月18日
重庆市正源水务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04年度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公司是由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和重庆市水电设计院联合于2004年2月19日注册成立,于同年4月1日开始正式运行的。主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及技术咨询业务,是水利部实行强制性检测的两个试点单位之一。注册资金为200万元(其中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102万,重庆市水电设计院98万元)。
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我公司在市局及水电设计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紧紧围绕“全面提高公司检测业务水平、通过计量认证、拓宽业务市场”的宗旨,经过公司领导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成功的取得了国家安全评价资质、国家计量认证资质,开拓了广大的工程检测市场,大幅度提高了公司的业务水平。
二、业务开展情况
我公司从2004年4月1日开始营业,公司董事会确立了立足本行,拓展其它行业的经营思路;公司董事会确定了5、3、1的年度考核目标即签订合同500万元,完成产值300万元、实现利润10万元。
根据董事会的决策,经营层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开展检测工作的基本思路为主城区范围内尽量只建简易现场检测站,以公司本部为依托,在主城区范围外以现场检测站为主体,技术性强,设备投入大的检测项目送入公司本部检测。本行业以外的检测工作采取与其它检测站联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公司经营班子在摸清市场的情况下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开展公司业务。
(一)、把握堤防工程建设潮流,开展检测业务争取短期效益。
2004年重庆市堤防工程主要集中在丰都、南岸、巴南、武隆、北碚、江津、六个地方。公司经营层认真分析认为:堤防工程施工工期短、设备投入小、技术要求相对较低、检测效益好。因此公司经营层想尽办法承接堤防工程检测业务。目前正在建设中相对上规模的堤防工程均有我公司参与检测。我公司承担的堤防工程检测业务有:
1、丰都堤防(包括南岸、北岸):丰都堤防我公司承担的是施工自检和监理、业主的抽检。丰都北岸合同已签订e1标金额6万元,e2标和c标合同正在洽谈中;丰都南岸合同于2002年签订,采用单价合同,预计总金额70万元。
2、北碚堤防:北碚堤防我公司承担的是施工自检。采用的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13万元。
3、巴南堤防:巴南堤防我公司承担的是施工自检和监理、业主的抽检和验收检测。同业主单位的合同已签订,采用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48万元(本合同于2004年4月26日签订)。施工自检测合同预计30万元。
4、江津堤防:江津堤防我公司承担的是施工自检和监理、业主的抽检,采用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27万元。
爱心文秘5、南岸堤防:(1)我公司分别于不同标段承担施工自检、监理抽检和验收检测,采取总承包方式,合同总价99万元。(2)昌隆段堤防我公司承担的是施工自检,采用总承包方式,合同总价75万元。(3)美心段堤防我公司承担的是c、d、e三标段的监理抽检和验收检测,采用总承包方式,合同总价36万元。(4)鹅公岩段我公司承担的是施工自检和监理的抽检和验收检测,合同还在洽谈之中,预计60万元。
6、武隆堤防我公司承担的是施工自检和监理抽检验收检测。
(二)、抓住泽渝工程建设上马的机遇,承接检测业务为公司的中期发展奠基。
泽渝工程是我市水利建设的重头戏,开展泽渝工程建设的检测业务是落实董事会确定的立足本行的重点。公司经营层闻“风”而动,根据泽渝工程特点,确定公司要参与的项目目标,然后全力以赴实现既定的目标。
我公司目前承担的水利枢纽工程有:
1、迎龙湖水利枢纽工程。我公司承担的是施工自检和监理、业主的抽检,采用单价合同。合同总金额155万。
2、鱼栏咀水利枢纽工程。我公司承担的是施工自检和监理、业主的抽检。施工自检测合同已签订,合同总金额63万元。与业主的材料检测及抽检合同正在洽谈之中。
(三)、开拓其它行业的检测业务,为公司发展成为综合型检测公司探路。
目前我公司开展的其它行业的检测业务主要集中在茶园新区。
(四)、其它检测业务
其它检测业务主要包括送式和其它单位的联合检测。
三、公司从业资格及人员培训情况
(一)单位从业资格
公司的前身虽是水电设计院的试验室,但是该试验仅有检测资质,尚无从业资格,为了公司的生存,董事会确定了本年度一定要拿下计量认证,获得从业资格的'目标,公司经营层以此目标为公司的头等大事,全力以赴,最终实现了这个目标。为了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同时在目前水利主管部门尚未颁发证书的情况下,也需要建委的资质作护身符。公司经营层率全体职工一道顺利通过建委现场审核组对我公司的审核,完成建委的资质就位工作,保住了建委的检测资质,为公司立足本行拓展业务打下了基础。公司董事会高瞻远瞩,为公司的业务发展开辟道路,确定公司今后要开展安全评价业务。为实现这个目标,公司经营层抽选部分人员,进行安全评价资质申请工作,经过两个月的努力,终于获得了国家安全总局颁发的国家安全评价资质。
在获取国家安全评价资质、计量认证、建委资质就位的过程中,全体员工在总经理的统一安排下,除了完成自己的本质工作之外,都全力以赴为公司的取证做准备,加班加点,任劳任怨,牺牲了许多休息时间。公司在股东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之后,终于圆满达到了预期目标,为公司生存、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人员培训情况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讲话篇二
决算基本情况说明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我站是自收自支的副处级事业单位,是在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的基础上,将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设立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全称系茂名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我站内设办公室、综合科、检测一科、检测二科、检测三科、技术设备科6个副科级职能科室。我站主要职责: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定规程;承担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及建筑材料、工程构(配)件、设备及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任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的仲裁检测和司法鉴定;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供检测报告或数据以及承办市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我站事业编制55人,现在职干部职工50人,退休人员10人,聘用工8人,合同工28人,计时工4人。
(三)决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4年,我站在市住建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部职
工的共同努力下,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检测站的工作重点,团结协作、全力以赴,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推进了滨海新区检测工作;加强节能检测项目的人员培训,确保节能检测项目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完善检测系统信息化建设,创建茂名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网;完成大吨位静载设备的采购、静载配重的加工制作,逐步开展大吨位单桩静载试验;继续优化检测项目,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检测的服务水平。
二、收入决算说明
2014年收入决算3342.5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342.59万元。
三、支出决算说明
2014年支出决算2259.7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259.77万元。
2014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966.60万元,占42.77%,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22.6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12.4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1.47万元;项目支出决算1293.17万元,占57.23%,主要支出项目是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以及对全市的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及建筑材料、工程构(配)件、设备以及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工作。
四、“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共30.61万元,具体情况
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没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出国情况。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81万元。主要包括:(1)无新购置车辆支出。(2)公务车保有量7辆,全年运行维护费支出20.81万元,平均每辆2.97万元。比2013年减少7.82%。减少原因是我站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和管理。
3.公务接待费支出9.8万元,比2013年减少70.52%。其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站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控制接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公务接待费减少效果显著。
茂名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讲话篇三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总工办陕农汉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意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执法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及解决办法作如下要求:
一、就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全面执行以抽查为主的工作方式,以行政执法为主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模式。(主要解决互相压价)
履行法定质量检测责任和检测合同任务的情况。以及所承担检测工程的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的巡查抽查结果,如果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关,应进行差别化监督管理(此文主要针对多次发生检测事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进行多次检查,没有发生的可不查或少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业绩、信誉、检测工作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如果某一项检测工作做的不好可检查催促改进或暂时取消此项资质)。大力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不良记录管理,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严格依法行政。
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督,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权威性和建设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主要防止在这家检测不合格,而去另一家检测合格)。
目的主检人员、审核人员,报告批准人在岗到位。
三、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监督检查力度。
进一步加大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题结构安全,建筑节能。主要使用功能和环境节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抽查力度。(比如室内环境检测无强制要求,保温的钻芯检测可有可无等)要求如下:
1、加强实验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工程质量实际情况的监督管理(此文主要解决质监站备案迟,工程质量失去监督的工程结构部分。以及实验报告与工程实际使用的材料有差别)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当发生质监站备案迟应采取建设工程质量实体检测的方法来对未备案监督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当砼试件(块)不能真实反映砼强时(购买试块以及无效试块)以及工程实际使用材料(如水泥品种)应采用工程实体检测的方法进行监督管理。(当钢筋从工程实体中截取时应得到设计人员同意并及时复原)。
2、加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实验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监督(可杜绝补资料情况)。建设工程检测资料应设专人及时收集,整理,并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可防止事后补资料以及检测与工程进度不同 使检测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相关人员,本人必须在检测报告上按照其职责签名或签署意见,杜绝代签现象或粘贴复印(此文防止假报告)。检测报告存在有不同或代签的情况,检测报告为无效报告。
不容许修改检测报告内容,特别是检测报告中的数据,确保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修改检测报告为无效报告。
四、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此文部分由检测机构代为执法)
监督检查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检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如代表批量不够),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行为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情况加强动态抽查,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档案,检测机构对不按规定要求留置,养护和刻画的混凝土试件应拒绝收样,对代表批量不够的检测样品拒绝收样,工程实体检测拒绝检测。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讲话篇四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员个人工作总结一年来,本人认真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出勤,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认真学习知识;具有强烈的责任感。积极主动学习质检实验员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项工作。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能力方面我的工作岗位是一名检测员、一个把握工程质检的重要岗位。我深知我的重要性,说以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的目标,扎扎实实干好本职工作,并且在工作之余我努力的学习专业知识充实自己,虽然在工作上会遇到很多挫折但是我相信我自己。有句话说得好“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我还很年轻本着笨鸟先飞的思想,我想信只要我付出的比别人多肯定能弥补我在质检实验员专业知识上的不足。
三、总结了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点的成绩,自身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存在着以下不足:
1、有时工作方面与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方面,由于个人能力和素质不够高,一方面就是工作量多、和时间比较紧时,工作效率不高。工作时责任心不强、有点小马虎。
2、有时工作敏感性还不是很强。对领导交办的事不够敏感,有时工作没有提前,上报情况不够及时。
3、在工作岗位上发挥不够明显。对全科工作情况掌握不细,还不能主动、及早想办法,许多工作还只能算是一般。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讲话篇五
我至2015年7月16日正式毕业后,在检测所工作,在这几个月的时间里,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由刚步入职场的懵懂与迷茫,逐渐开始走向工作的正轨,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学习到了很多专业的技能知识与仪器的使用方法。
1、钢筋探测仪的使用:我们通常用它来探测混凝土构件中钢筋的位置,走向,保护层厚度,通过几根钢筋之间长度之和与之间的间隙数量来估计一个构件中的钢筋间距。钢探仪探出钢筋时会发出一声“嘀”的响声,此时,钢探仪探头中心所在的位置为钢筋所在位置,屏幕右下角所显示的数值为钢筋保护层的厚度。当探头远离钢筋位置约2cm时,也可能发出警报声,此时多为误差,需反复验证。如测阳台悬挑板钢筋布置时,不能直接探测,应先去除地面做法后开始探测。
2、回弹法混凝土强度:回弹仪主要用来检测混凝土,砖与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同构件的检测使用的回弹仪类型也是不同的。具有唯一性。测混凝土用回弹仪,使用前需先在标准钢砧进行率定,测混凝土回弹仪的率定值为80±2方可使用,与混凝土回弹检测同时进行的还有混凝度碳化深度检测,首先在检测构件上进行打孔,直径与孔深约10mm即可,用皮老虎将孔内灰尘吹掉,喷上1%的酚酞酒精溶液,待孔内变色稳定后并出现明显分界后,用碳化深度检测尺进行检测,如颜色分界不明显或无变色,则默认碳化深度大于6mm。检测回来后将回弹数据与碳化数据输入电脑进行计算,得出构件的推定强度;如遇特殊状况,则需对混凝土构件进行钻芯取样,用芯样抗压强度结果对混凝土回弹数据进行修正。通常,混凝土的回弹数据计算完毕后,由得出的混凝土强度的上下限值对比该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设计强度,得出混凝度强度等级是否与设计值相符。
3、回弹法测砖、砂浆强度:测砖用回弹仪与测砂浆用回弹仪使用前同样需要在标准钢砧上进行率定,率定值同为74±2,不同是测砖用回弹仪检测时,每个测点弹一次即可读数,侧砂浆用回弹仪每个测点需要侧三次,只读最后一次显示结果。测量完毕后,同样需要将数据录入电脑进行计算。通常,回弹法测砖砂浆强度时伴随着对该测量建筑的测图,用笔对该建筑物进行户型绘画,并用测距仪测出该建筑各部件的详细尺寸,包括门窗位置,开洞大小,墙厚,跺距,层高与墙的位置等详细信息。之后用天正建筑与cad软件将其绘制成图,将图纸与计算出的砖、砂浆强度推定等级等信息送往与公司合作的建筑设计院,让设计人员代为计算该房屋的荷载、抗震等级等房屋详细数据,最终推定该房屋的安全等级。
4、房屋大角垂直度偏差检测:将经纬仪固定好并调平后,将望远镜对准房屋(大角)的最高点,固定好角度,然后向下调整视点,最后用钢直尺量出望远镜十字线对准的位置到相应墙角的距离,即该房屋的垂直度偏差。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该建筑总高的度千分之三。
5、建筑物沉降观测:该建筑外设立两个基准点bm1、bm2,在建筑四周的墙体上均匀布置至少6个观测点,每个观测点间距15米至30米为宜。沉降观测的误差对结果影响较大,应使用精密度很高的水准仪,以及背部具有圆形水平仪的观测尺,测量时遵循“五定”原则,先测后视,再测前视,测量到所有观测点与基准点,形成一个封闭的类圆形。一般要求每一个月为一个观测周期。通过历次测量与第一次测量的结果比对,得出该建筑物的沉降情况。
6、手持式混凝土雷达的使用:混凝土雷达是以该设备辐射出电磁波,透过混凝土表面,接收从物体,如钢筋、孔洞或其它具有和混凝土不同电性质的物体反射的信号,以图像的方式显示混凝土内部横断面。因此,沿与被测物垂直的方向移动雷达,物体(如钢筋)的横断面将以相角图的方式显示出来。一般我们只在钢探仪探测结果误差较大的情况下,用混凝土雷达复核钢筋的位置以及间距。在显示屏幕的画面现实上,一般保护层下第一个红色的波浪线为钢筋所在深度,每个波形的波峰位置为钢筋所在的位置,通过显示屏上每根钢筋位置所对应的刻度,可以估算出该构件的钢筋间距。实测时经常会发现钢筋位置的上方会出现一个不太明显的小型波形,多为垫管,可以不计。
以上就是我这段时间内的知识总结。我所在的检测鉴定室是一个充满技术性的部门,我要认真学习岗位职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努力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业务知识,通过多看、多学、多练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业务技能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工作过程中慢慢克服急躁情绪,积极、热情、细致地的对待每一项工作。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讲话篇六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
第四条(机构行为要求)
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条(检测委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第六条(检测费用)
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收取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应将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检测见证及见证人员要求)
质量检测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监督下见证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可。
第八条(检测回避制度)
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九条(禁止转包)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频次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第十条(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检测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实行见证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员的单位及姓名。第十一条(禁止伪造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
第十二条(违规行为报告制度)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检测争议处理)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跨省检测)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检测档案管理)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第十六条(信息管理)
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受理检测业务、采集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上传检测信息。
第十七条(人员行为要求)
检测人员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第十八条(检测人员考试)
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知识和能力,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人员考试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十九条(检测机构禁止行为)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转包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六)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不按规定上报;
(八)不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九)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第三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二十一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二十三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第二十四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五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第二十六条(申请资质升级)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满三年,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机构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二十七条(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申请)
检测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检测机构分立的,分立后机构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办法的审批程序核定。检测机构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原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符合原资质标准的,可承继改制前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有禁止行为不予许可)
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重新核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条(资质证书管理)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条(证书延期)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无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资质变更)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措施)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及相关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或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实施检测信息化监控;
(五)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取证)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该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六条(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将检测活动责任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资质动态管理)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被撤回资质的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改正期间不得承接新的检测业务。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三十八条(投诉)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检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无资质检测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对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的处理)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一条(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质的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有禁止行为的处理)
检测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改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承接新的检测业务;情节严重的,暂扣1年以下资质证书,暂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检测业务。
第四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理)检测机构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暂扣3个月以上、1年以下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暂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检测业务;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检测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改正期间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其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篡改或伪造数据的;
(三)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规定实施检测的;
(四)其他影响检测工作质量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对检测相关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四)未按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的;
(五)未按要求实施见证的;
(六)其他影响检测工作质量的行为。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处理)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检测业务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1年以下资质证书,暂扣期间不得从事检测业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检测机构违反以上条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该工程的技术材料。第四十七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责任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
第四十八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专业工程检测)
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项目的质量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地方可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讲话篇七
培训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第一届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检测人员培训管理工作,提高检测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简政放权、强化行业管理的精神,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取消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439号)等规定,制定本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中,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室内环境及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人员,或审核、签发检测报告的技术人员。包含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和具体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经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会员单位同意,一致推选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机构,并接受贵州省住建厅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各市(州)工作部在协会的领导下,配合开展本地区检测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测人员培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教材,统一师资,统一考试和统一证书”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人员应经检测技术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注册人员(指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岩土工程师)可由单位自行培训或参加协会组织培训,再教育培训按注册人员执业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需相近专业)可由本单位自行培训或参加协会组织培训,但应参加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他具体从事检测的人员应经省检测协会培训合格。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16学时。
第八条
检测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单位从业。
第九条同一检测人员持协会培训合格证书的专业不超过3个,职称人员自行培训的专业不超过2个。
第三章培训类别、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检测人员培训专业主要分为: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建筑门窗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除焊接质量无损检验外)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非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培训为建筑材料检测与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检测人员培训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二)相关检测项目专业基础知识;
(三)现行国家、行业、省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四)现行相关检测方法、步骤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第十二条协会培训应采取脱产集中培训的方式。新取证培训分为基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两部分。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考试题目由试题库随机抽取。实际操作考技能考试采取按专业随机抽题的形式。理论与实际操作培训皆合格后,颁发《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职称人员(相近专业)参加协会继续教育,只上理论课程,不考试。
第十三条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企业对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开展自行培训的,应落实培训师资、方式、时间、场地,培训内容不少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确保培训质量。并对培训合格人员出具培训合格证明。相关培训证明资料(图像)应与人事档案一并存档。其中师资至少应选择一名协会师资库内的培训教师。
第四章培训基地的认定
第十五条协会负责培育及考核认定2~3家培训基地。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积极推行职业教育制度;
(二)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
(三)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
3)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设备。有与培训岗位相对应的教学设备设施,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配套设备、模型。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教学设备。
见证取样:水泥、粉煤灰的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建筑钢材(含钢筋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混凝土用骨料物理性能检验;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砖、砌块的物理力学性能检测。
注:物理性能至少3套,力学性能两台试验机。
主体结构:回弹法和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后锚固件拉拔试验;碳纤维片正拉粘结强度试验;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原位轴压法检测砌体强度。
注:至少3套设备,培训检测机构需提供对应试验模型。地基基础:土工试验;锚杆锁定力检测;桩(完整性、承载力、强度)、地基(含复合地基)、基础施工监测。
注:土工试验设备至少两套,力学试验一套,基础至少两套.培训检测机构需提供对应试验模型。
空气检测:土壤中氡浓度检测;空气中氡、甲醛、苯、tvoc、氨的检测;装饰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
注:设备至少2套。
钢结构:无损检测(超声、射线、磁粉);防火和防腐涂层厚度检测;节点、螺栓等连接件力学性能检测;钢结构变形测量、注:设备至少2套。
建筑幕墙:门窗幕墙“四性”检测;现场抽样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检测;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抗剪强度检测。
注:设备至少1套。
第十七条由协会组成培训机构考核组,对申请承担培训考核任务的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合格作为协会培训基地。
第十八条为保证培训基地的培训质量,协会每年对培训基地进行考核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培训师资库、试题库及考试委员会的建立
第十九条由协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培训内容和项目,建立完善师资库、试题库及考试委员会,为培训、考试提供师资及试题。
第二十条
培训教师资格:
4)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且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在本专业内有丰富的检测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
第二十一条培训教材由协会组织协会专家委员会及相关培训教师根据教学需求编制。
第二十二条培训考试大纲由协会统一制定。
协会组织相关人员建立各个专业出题委员会,建立相应的理论题库(见证取样、主体结构、地基基础、空气检测、钢结构、建筑幕墙等),每次考试协会随机组合试卷,保证试题的更新和保密性。逐步推广计算机随机组合试卷方式。
第二十三条培训考试工作由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委员会受协会的领导,由协会专家库成员和协会自律委员会成员组成。设考试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成员6~8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检测人员的考试及管理工作。
2)制定检测人员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组织开展检测人员培训与考试相关课题的研究和技术交流活动。
3)制订并严格执行考试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从事考试工作的组织人员及考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徇私枉法。发现下列情况时,协会应当立即停止违规人员的考核工作。
1)泄露考试内容,严重影响考试公正的;2)徇私舞弊,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的;3)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4)其他严重影响考试公正性的活动。
第六章培训前期准备、培训报名
第二十五条协会统筹安排教学大纲、培训教材,于每月月初,统一在网上发布月培训计划,列入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不会随意取消。
第二十六条需培训的学员按照通知的要求统一在网上申报,不支持现场报名。报到需提供通知所需资料原件予以复查。
第七章培训收费
第二十七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收费项目手续后,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二十八条收费严格按核定的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得自行随意确定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第八章证书管理第二十九条协会负责全省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制作及发放工作。过期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需变更《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岗位培训合格证》单位的,应提交本人与原单位解聘证明或劳动合同到期证明以及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三十一条社会监督。
第九章监督管理
协会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政府监督、群众监督和
第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讲话篇八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国家道路与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
国家工业建构筑物质量工程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工业建筑诊断与改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黄河水利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四川省建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四川衡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广西创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