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支持,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项任务。行政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是不可避免的,以下是一些应对建议,供大家参考。
德国法律体系: 探讨行政主体概念(专业14篇)篇一
近年来,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改革和发展,深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探讨。在我个人深入了解中国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我获得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心得。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中国法律体系的理解和思考。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中国法律体系的本质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体系。这一体系是中国法律治理的基石,保证了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司法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行政权由国务院及其各级行政机关行使。这三个权力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有效避免了滥用职权和专制统治的现象。
其次,我认识到我国法律体系在制定法律方面的突出特点是强调民主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中国法律的立案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通过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广泛征询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强调民主和广泛参与。这种制定法律的方式使得法律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增强了法律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此外,我还深入理解到中国法律体系在司法方面的特点是注重公正和法律适用。中国司法制度的核心是独立公正的审判机关,确保司法活动能够真实、公正地进行。中国法律体系注重法律适用,依法审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证法律的公正性,中国的法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道德操守,遵守法律规范,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再者,我也发现中国法律体系在实施这一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尽管我国法律制度在理论上是健全和完善的,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一方面,法治观念还没有广泛深入人心,有些公民对法律的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的遵守和尊重有所欠缺。另一方面,一些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公正的问题,司法活动的延误和滥用职权的现象不容忽视。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中国法律体系,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最后,我深刻认识到中国法律体系在改革和发展中取得的成就和进展。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凝聚了全国人民的智慧和努力。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为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法律体系也在与时俱进,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体系的解读使我获得了许多宝贵的体会和心得。中国法律体系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离,民主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公正和法律适用的强调,以及在实施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都给了我深思和思考的空间。我对中国法律体系充满信心,并期待着中国法律体系的更加完善和进一步发展。
德国法律体系: 探讨行政主体概念(专业14篇)篇二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村改革的深化,建设乡村法律体系已经成为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我有幸参与到这一工作中,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通过对乡村法律体系建设的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对乡村发展的重要作用,也意识到了建设乡村法律体系的挑战和必要性。
第一段:法律对乡村发展的重要作用。
乡村法律体系对乡村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乡村法律体系能够为乡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在乡村中,存在着土地、资源、环境等诸多问题,如果缺乏法律的规制和约束,将很难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造成一系列的纠纷和矛盾。其次,乡村法律体系能够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乡村法律体系能够为乡村治理提供依据和保障,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和法规体系,可以有效地规范乡村的行为,提升乡村治理的能力和效果。
然而,乡村法律体系建设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首先,乡村地区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相对薄弱,乡村居民普遍对法律的了解欠缺,法律素质较低。其次,乡村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服务能力和效果有待提高。再次,乡村法律规定和制度相对欠缺,无法很好地适应乡村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因此,建设乡村法律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为乡村社会的规范运行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乡村法律体系建设应当遵循一些原则和路径。首先,注重乡村法律建设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法律应当能够解决乡村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其次,注重乡村法律服务的全面性和普惠性,法律服务应当覆盖到每一个乡村居民,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再次,注重乡村法律制度的创新性和灵活性,法律制度应当能够适应乡村的特点和发展需求,不断创新和完善。
建设乡村法律体系需要重点关注一些方面,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首先,应当加强对乡村居民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提升他们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其次,应当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效果。再次,应当加强乡村法律制度建设,健全乡村法规和制度,完善乡村法律体系的框架和机制。此外,应当加强司法保障,完善乡村法律司法体系,提升乡村法律维权能力。
展望未来,建设乡村法律体系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但也充满了希望。我们可以通过加强乡村法律教育和宣传来提高乡村居民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进一步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加强乡村法律维权保障体系的建设,推动乡村法治建设迈上新的台阶。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建设乡村法律体系将会得到更好的发展,为乡村振兴和农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德国法律体系: 探讨行政主体概念(专业14篇)篇三
随着现代航空业的迅速发展,民航法律体系也变得越来越庞大复杂。作为保障航空安全和维护航空秩序的重要法律,民航法律不仅要求保护乘客和航空公司的权益,还要求制定严格的安全规定和航空运营标准。在我学习和研究民航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民航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和总结。
首先,民航法律体系的核心是航空安全。航空安全是民航法律体系的关键目标和首要原则。航空运输过程中涉及到的飞机、设备、机组人员和乘客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和要求。民航法律体系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确保航空公司和相关人员履行其安全责任。我认为,航空安全是整个民航法律体系的灵魂,只有确保了航空安全,才能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航空业的持续发展。
其次,民航法律体系的发展需要与国际规范和标准接轨。由于航空业的全球化特点,各国之间的航空往来日益频繁,必须制定和采用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来确保航空安全和运营的一致性。我在研究民航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了解到,我国已经成为了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并且积极参与国际航空条约和协议的制定和执行。这种与国际接轨的做法对于民航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有利于我国航空业在国际舞台上的竞争。
第三,民航法律体系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在保护乘客和航空公司权益的同时,民航法律体系也要求平衡各方的利益。例如,航空公司也需要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来制定票价和航班计划,以保证经营效益和航空运输的正常进行。同时,乘客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遵守安全规定和秩序。民航法律体系通过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持各方的合作和谐,从而推动航空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民航法律体系的执行需要强化监管和处罚。在我国民航法律体系中,不仅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还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法律责任。这些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航空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我认为,加强监管和处罚是推动民航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重要保障。
最后,民航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随着航空业的不断发展和技术的日新月异,现有的民航法律体系必须适应新形势和新需求。例如,无人机的出现对现有的航空监管和安全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民航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引入新的法规和标准,以保持对航空运输的有效监管。
综上所述,民航法律体系的发展和运行对于航空业的安全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必须认识到民航法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并不断加强对民航法律体系的研究和学习,以提高航空运输的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创新,才能建立起完善的民航法律体系,为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德国法律体系: 探讨行政主体概念(专业14篇)篇四
民航法律体系是指为了规范和保障民航行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的集合。这个体系主要包括宪法、航空法、民航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其他涉及民航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在这一法律体系中制定适用于民航行业各个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可以确保民航行业的有序发展,保护乘客权益,维护国家安全。
民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民航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律的存在使得民航行业具备了有章可循的发展路径。通过规范民航行业的各个环节,如航空运输、安全检查、乘客权益保护等,法律可以为行业提供一个明确的指导框架。其次,民航法律体系有利于保护乘客的权益。在民航法律体系的保障下,乘客可以享受到安全、便利的航空运输服务,并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此外,民航法律体系还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通过对民航行业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了航空运输的正常进行,防止了一些潜在的安全风险,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尽管民航法律体系在维护航空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由于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定的滞后性,一些新兴问题和变革往往超出了法律的范畴。例如,航空无人机的兴起、航空电子商务的发展等都对现有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其次,民航法律体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值得关注。尤其是在一些非法经营、垄断等方面,法律的监督和制裁力度不够,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的漏洞。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航法律体系,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加强对民航新兴问题的研究和立法工作,及时制定相应的法规来解决现有法律体系无法涵盖的问题。其次,应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提高行业的法治水平。此外,还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在法律与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上加大国际合作力度,推动国际民航法律体系的一体化发展。
第五段:结论。
民航法律体系的完善对于维护民航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乘客权益以及维护国家安全至关重要。在不断发展的民航行业中,法律需要与时俱进,适应新兴问题的挑战,同时也需要加强执行力度,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通过全面推进民航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可以为民航行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推动民航事业的全面发展。
德国法律体系: 探讨行政主体概念(专业14篇)篇五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建设基层法律体系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在基层法律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我深切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此分享我的心得体会,以期对今后的基层法律体系建设有更深入的思考和实践。
首先,基层法律体系的建设需要强化法律意识。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而法律意识的存在与否直接影响着整个法治社会的运行。在基层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我们需要大力加强对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培养,让他们深刻认识到遵守法律的重要性,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只有全社会都能树立起正确认识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才能够形成强大而稳定的基层法律体系。
其次,基层法律体系的建设需要注重法律服务。对于广大群众来说,最直接的感受就是法律服务质量的提升。基层法律体系建设应该以提高法律服务能力为重点,通过建设更多的法律服务站点,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让广大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力量。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服务水平,确保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三,基层法律体系的建设需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弱势群体由于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原因,往往面临着较高的法律风险。在基层法律体系建设中,我们应该加强对这些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法律保障。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体系,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是基层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
第四,基层法律体系的建设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法律的普及和宣传对于提高全民法治素质和增强法律意识至关重要。在基层法律体系建设中,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如举办法律讲座、开展法律宣传活动等,向广大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同时,还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促进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健康的法律意识。
最后,基层法律体系的建设需要促进执法公正。执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也是基层法律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在基层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加强执法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执法公正。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法律素养;建立健全的执法监督机制,依法惩治执法失职和滥用职权行为;加强群众参与,让群众对执法行为有监督和评价的权利,形成执法公正的有效机制。
综上所述,建设基层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至关重要。在基层法律体系建设中,我们需要注重法律意识的强化,加强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促进执法公正。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构建起稳定、公正、高效的基层法律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德国法律体系: 探讨行政主体概念(专业14篇)篇六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乡村建设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一环。而建设乡村法律体系则是保障乡村发展的基础。近日,我参加了一次有关乡村法律体系建设的研讨会,通过与专家学者的交流与学习,我深深感受到了乡村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下是我对于这次研讨会的心得与体会。
首先,建设乡村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乡村是我国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主要场所,也是我国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的重要承载区。在乡村振兴的进程中,乡村法律体系应当起到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发展的作用。乡村法律体系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涵盖了土地、环境保护、农村产业等多个方面,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土地使用纠纷、乡村环境污染等问题,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乡村法律体系的建设是乡村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时代的要求。
其次,建设乡村法律体系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特色和自主性。乡村法律体系的建设要因地制宜、因时而进,不能一刀切、大而全。由于不同地方的资源禀赋、经济条件等存在差异,各地在建设乡村法律体系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比如,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一些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导的地区需要加强对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法律规范,而一些资源匮乏地区则需要注重土地保护和土地利用的法律制度。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实施乡村法律体系时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注重与当地实际相结合,推动乡村法律体系与乡村发展相适应、相互促进。
再次,建设乡村法律体系需要加强乡村居民的法治意识和参与度。法律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但乡村居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相对较低,这就需要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提高乡村居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同时,要加强乡村居民对乡村法律体系的参与。乡村法律体系的建设应当充分调动乡村居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乡村居民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良性互动。可以通过成立法律服务站、开展乡村法治教育、加强农民代表大会等途径,让乡村居民参与到乡村法律体系的建设中来,使乡村法律体系更加接地气、更具可操作性。
此外,建设乡村法律体系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乡村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农村土地、农村环境、乡村产权等多个方面的问题。要推进乡村法律体系的建设,就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在乡村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应当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不适应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乡村法律体系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乡村法律体系的建设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在建设乡村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地方特色和自主性,加强乡村居民的法治意识和参与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通过不断努力,我们相信乡村法律体系的建设将为乡村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作出积极贡献。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为乡村法律体系建设而奋斗!
德国法律体系: 探讨行政主体概念(专业14篇)篇七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乡村法律体系的建设日益重要。作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我有幸参加了一次乡村法律体系建设的实践活动。通过这次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乡村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其中的挑战。下面,我将从实践中获得的体会和思考进行总结,探讨如何更好地建设乡村法律体系。
首先,乡村法律体系的建设需要切实解决农村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农村社会的发展与城市社会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建设乡村法律体系时需要着重考虑农村的特殊性和实际需求。在我们的实践活动中,我们深入了解了当地农民的痛点和困难,与他们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访谈,以了解他们面临的法律问题和需求。通过与农民的沟通,我们发现农民对土地权益保护、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问题十分关注。因此,建设乡村法律体系需要将这些问题纳入重点考虑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解决。
其次,乡村法律体系的建设需要注重与乡村实际相结合。乡村法律体系的建设不应空泛地停留在理论层面,而应注重实践和实际操作。我们在实践活动中发现,很多农民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存在一定的局限。因此,在建设乡村法律体系时需要加强对乡村居民的法律教育。我们利用各种渠道,包括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编写法律宣传资料等方式,向乡村居民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只有将法律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才能确保乡村法律体系的建设更加贴近实际需求。
再次,乡村法律体系建设需要加强对农村人民的法律保障。在我们的实践活动中,我们发现农民在维权过程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也缺乏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建设乡村法律体系时应注重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救济机制。在我们的实践活动中,我们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通过这个平台,我们能够及时解决农民在生产、劳动、土地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增强他们的法律保障感。
最后,乡村法律体系建设需要加强与其他领域的融合与协同。乡村发展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涉及农业、农村经济、农村治理等多个领域。因此,在乡村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加强与其他领域的协同配合。例如,在我们的实践活动中,我们积极与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合作,共同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农村发展的法律政策和制度。通过与其他领域的融合和协同,我们能够更好地解决乡村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各种问题,促进农村的整体发展。
总之,乡村法律体系的建设是农村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在我们的实践活动中,我深刻认识到了乡村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其中的挑战。通过切实解决农村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与乡村实际相结合,加强对农村人民的法律保障,以及与其他领域的融合与协同,我们能够更好地建设起一套符合乡村发展需求的法律体系,为乡村的发展和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德国法律体系: 探讨行政主体概念(专业14篇)篇八
学生学习法律专业的话,就业前景还是非常乐观的,并且学生们并不用担心就业的问题。
德国民法典在特定体系中是唯一的:
在德国民法中,制定了总则部分规定民法总则,所以内容主要包括民事主体和法律行为制度,分则的每一部分都会有一个小分则,规定这个分则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德国民法典最重要的理论贡献是成功确立了法律行为的重要制度。从债权中提取出来的法律行为,非常适合于旅途中产生法律效力的一切表意行为。法律行为体系主要包括行为人的能力、效率和条件等。
在德国的民法典中,突出了对权力行使的限制,如财产中的用益物权和其他权利以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
德国法律研究者的首选工作是律师、法官或检察官。一般来说律师是由一种自由职业。不过法律研究者也可以成为公证人进入管理或经济界(如银行、保险、大型工商业企业)作经济咨询或在各种协会里工作。
法律研究者的首选工作是律师、法官或检察官。一般来说,律师是一种自由职业.不过,法律研究者也可以成为公证人,进入管理或经济界(如银行、保险、大型工商业企业),作经济咨询,或在各种协会里工作。
综合性大学专业设置学习年限:国家考试(statsexamen)绝大多数需要9个学期,个别有8个学期的;学习6个学期考试合格可获学士学位(bachelor).
德国法律体系: 探讨行政主体概念(专业14篇)篇九
计178166293245882建筑业92177122146537金融保险业71897545280信息传输电信88796567299移动36464763192小计124125112130491住宿、餐饮业住宿578525餐饮2816251988小计33233324113文化体育业543416租赁业326213其他服务业68705056244房地产业55571128滞纳金、罚款12519从上列两表来看,我县营业税分经济类型来看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和个体经济两大部分,20xx年6月底前我县营业税收入664万元,其中:国有企业入库295万元,主要来源于建筑业和金融保险业及铁路运输;个体经营入库209万元,主要来源于公路运输和其他服务业。从营业税增长情况来看,国有企业和个体经济增幅明显,同上年相比国有企业上半年增长了118,个体经济上半年增长了47,说明了国有企业在营业税收入中占了绝对的主导地位,个体经济也在蓬勃的发展,增势良好。同时表明国有经济和个体经济存在着巨大的潜力,将成为我县营业税收入的主要来源;营业税收入分税目来看,我县营业税主要来源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金融保险业及通信业,今年上半年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225万元,建筑业征收营业税146万元,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45万元,通信业征收营业税130万元。几年来,我局的营业税收入主要来源于这几个税目,因此我县营业税管理还要从以上几个行业加强管理、做到应收尽收,使营业税征收管理提高一个更高的层次。三、改进和完善营业税征管的建议通过以上资料分析,我县营业税管理的薄弱环节主要存在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通运输业管理,以票控税管理面狭窄存在漏洞;二是租赁业关系复杂、设计面广,税收征管难以到位;三是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不确定,隐蔽性强,税收漏洞比较大。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抓起:1、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应当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明确交通征费部门法律监督地位,每月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办理车辆交费手续,明确无完税凭证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在强大的社会网络监督下运行,确保营业税应收尽收。2、房屋租赁税收应当明确由承租方代扣代缴税款,必须按协议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在该行业管理中,每年要确定一个专门的时间开展专项检查,建立租赁业数据库,租赁业底册每年要在核查后进行变更、调整,各级税务机关掌握数据要上下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从而进一步堵住房屋租赁业的漏洞。3、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由于这类纳税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业务发生时,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私下协议,而购买方只要对方出具与所有权有关的手续,而不要求卖方出具发票,有一部分手续要到房管、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到公证处公证,应向有关部门宣传政策、规定,要求在办理变更和公证时提供税务部门的`完税凭证或者证明,否则不予办理,税务部门应加强检查,对无完税凭证给予办理手续者予以处罚,并追缴税款。我县营业税管理几年来发展势头是良好的,也取得了比较大的成绩,对促进地方税收的全面完成和增强我县财政实力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我县的营业税管理也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薄弱环节,在今后的税收征管工作中,我们要全力抓好营业税的主要征收点,更不能忽视征管工作中的难点和弱点,群策群力,把我县的营业税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德国法律体系: 探讨行政主体概念(专业14篇)篇十
201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基本概念分析。法理学这门课程,是法学各专业的共同基础课,如果把法学这门学科比作一幢高楼大厦,那么法理学就是构筑这幢大厦的地基,如果地基不稳,整幢大楼就会倒塌。因而,法理学的学习在整个司考复习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分值比例虽逐年升高,但本科目以理解为主,短期内很难迅速提高;另一方面,法理学中阐述的原理、原则贯穿于各部门法中,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也是答论述题的内在逻辑“红线”。
在司考复习中,法理学是考生遇到的第一座大山。法理学难就难在它的理论性强上,教材内容往往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专门解释,由于司法考试更注重检测考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正因为如此该部分的试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知识点也很繁杂,故对广大考生,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
根据法理学这门学科的'特质,要学好法理学,从而在考试中获取好的成绩,需要特别注重下列诸端:
这是近几年司法考试题目的新趋势,不是从概念到概念,而是在个案中考察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就是所谓“客观题的主观化”,这就要求我们复习的时候要着重理解,有些同学总结的“一个概念、一个个案”的复习方法值得推荐,就是在复习教材的时候把概念具体化,重视教材里所举的例子,自己也要注意举一些例子来帮助理解。因为司考有了重视实践这样的特点,所以第二章法的运行就非常重要,第二章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立法的内容,要结合《立法法》来复习,第二部分就是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这两部分也是雷打不动的重点。
其二,基本概念要牢固掌握。
教材的第一章“法的本体”是司法考试客观题中的常规考察重点,学法网司考题库里面这个章节大量基本概念的考察题都出自这个部分,例如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法律责任都是一考再考的内容,这是无论哪一年考试都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其三,将案例引入复习环节。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英美法系国家,某种意义上而言,学习法律就是学习一个个的判例,这无不说明具体案例对于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在法理学复习中,引入案例分析可以让考生观察到法律概念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法律如何从抽象走向具体,或从具体走向抽象;案例分析还可以引导考生思考法律在实际生活中是如何发生作用的,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有何关系等等。法律|教育|网此外,经验总结认为将案例引入法理学复习中来还有助于加强考生对问题的理解,培养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高质量地完成司考目标。
另外,学习法理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问题,也要善于运用部门法的知识来论证、升华法理学的原理,或者运用法理学的知识来理解部门法。
总之,学好法理学,塑造自身法学基础理论修养,是司法资格考试考生必备的基本功之一。对于法理学的融通掌握,不仅直接汇及该部分的试题,而且对于其他部门法的理解、掌握和相应的试题作答,都大有益处。
德国法律体系: 探讨行政主体概念(专业14篇)篇十一
一些课程也有本地入学人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每学期的限制都会根据特定课程的大学入学名额的供求情况而变化。最好的办法是,一旦你选定了你感兴趣的机构,给他们的国际办公室发一封电子邮件,要求他们阐明有关nc限制的条件。他们几乎每天回答这个问题,会给你一个清晰的相关分类的。
这些课程具有的强竞争性,使得德国的大学增加了一些额外的标准,如面试、考试或提交动机信等等。只要申请出现任何情况,最好获取信息的地方,就是大学的国际办公室。
给国际学生的:
1.尽早申请(至少在截止日期前六周)
2.申请尽可能多的课程和大学来增加你被录取的机会。
3.选择受欢迎程度一般的德国城市来增加你的录取机会。
4.要有耐心。你可能要等两个月才能收到大学的回复。
5.再次申请。如果冬季学期的申请不成功,为什么不重新申请夏季学期呢?
6.从人群中脱颖而出‘在德国,大学的位置是很有竞争力的,所以要确保你找到你独特的卖点,并通过申请来引导它。
德国法律体系: 探讨行政主体概念(专业14篇)篇十二
艺术、音乐和电影大学提倡独立学习的方式,尤其是创造性的学习方法。可能需要学生参加一个能力测试来证明你在你选择的领域的艺术天赋。课程涵盖从美术、时装设计、电影、器乐到平面设计等所有艺术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注意的是,申请德国大学的过程因院校而异。小编在下面提供了一些申请指导方针,旨在帮助身为国际生的中国学生进行德国大学申请。在申请过程中,访问大学网站,或联系大学的国际办公室以了解申请的具体信息,截止日期和申请进程,都是十分基本的操作。
举些例子,你可以问国际办公室以下问题:
我需要满足哪些课程要求?
我要把申请表寄到哪里?
申请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我应该附上什么文件?
一旦你完成了所有这些,下面是一些可以帮助你顺利通过申请过程的信息。
什么时候申请德国大学?
许多德国大学提供一年两次的申请机会,课程在冬季或夏季开始。知道这些课程的申请日期是很重要的,这样你就可以在截止日期内申请。
德国人很守时,这不是无中生有。提前申请可以确保你的申请及时被查看到,你也会有更好的机会被录取。德国大学在海外学生中人气飙升,尤其是在大多数课程不需要学费的情况下。“早起的鸟儿有虫吃”,流传下来的话自然有它的道理。
德国大学的冬季学期安排?
德国大学的冬季学期通常从9月到2月或10月到3月。申请截止日期通常在7月15日左右,但小编建议同学们在5月左右完成申请。
德国大学的夏季学期安排?
大多数德国大学的夏季学期将从4月持续到9月,应用科学大学的夏季学期将从3月持续到8月。截止日期通常在1月15日左右,小编还是建议同学们在12月完成申请,以防万一。
注:以上是德国每个学期的截止日期,所以还是要和你申请的学校仔细核对每门课程的申请截止日期。
申请德国大学需要什么材料?
·
学历科目和学历水平的概述翻译(英文)
护照照片一张。
护照复印件(个人信息及身份证照片)。
英语水平证明。
录取人数限制(ncrestrictions)。
德国法律体系: 探讨行政主体概念(专业14篇)篇十三
电子商务是21世纪信息化社会贸易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交易方式突飞猛进的变化,打破了由传统税收法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及相关问题的平衡状态,出现了许多法律的空白和盲点,已经对原有的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严峻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因其独特的技术环境和特点,对传统的合同法带来了冲击,传统的合同法已无法应付电子商务的需要。如对数据电文传递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条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地点,以及通过计算机订立的电子合同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问题,都必须重新研究和探讨。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使电子商务的一系列主要问题得以解决。它赋予“数据电文”等同于“纸张书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文件”、“亲笔签字”或“原件”所需的条件和标准,及其作为法律证据的价值和可接受性。
我国现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类似的规定,将电子数据交换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但《合同法》只是从法律上承认了某些电子形式的合同,具有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对电子签名、电子证据有效的条件等相关概念,尚未作出明确界定。
(二)电子证据问题。
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这些电子文件在证据法中就是电子证据。电子文件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它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电脑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另外,由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人为过失,或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丢失、损坏等,使得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一旦发生争议,这种电子文件能否作为证据,就成为一个法律难题。
(三)电子支付问题。
电子支付包括资金划拨,以及网上银行开展的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新型金融服务,它实质上是以数字化信息替代货币的流通和存储,从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电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的数字化信息进行支付和结算,资金交付也是采用电子货币,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为新的法律问题。
如电子支付中的签名效力问题,就是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这些规定不能直接适用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因此,修订我国现行的《票据法》,或制定相应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是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所必需的。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尚待解决。
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了一系列挑战,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许多税法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现行税法中的概念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如何应对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使立法意图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等问题。
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首先要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以及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框架,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打下基础。
税法公平原则: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负。因为从交易的本质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的。确定这一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同时,这一原则的确立,也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税,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现行税法,将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来。
其他方面的原则,包括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财政收入与优惠原则,效率和便利原则,以及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虑。
(二)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以上原则,以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的现实情况,可以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应集中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上。在暂不开征新税及附加税的前提下,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以及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因此,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
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三)修改税收实体法。
在明确立法原则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适时调整我国税收实体法。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法。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根据实体法受到电子商务影响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对他们的修订、改动、补充和完善。例如,对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流转税法,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进行修订。在适当的时机,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修订,并。
通过立法程序赋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对增值税法、营业税法进行修订时,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适时增加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除考虑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之外,还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等问题。
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规定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第一,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
第二,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金融黑客等网络犯罪的发生。
第三,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等特点,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控管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六)在立法过程中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过程中,只有进行充分的国际协调,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税收法律的有效性。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不仅可以消除关税壁垒、避免跨国所得和重复征税,而且可以促进各国互相变换有关信息,携手解决国际税收方面存在的共同性问题,逐步实现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的紧密配合,以及各国在税制总体上的协调一致。在电子商务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大背景下,我国应积极参加电子商务税收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德国法律体系: 探讨行政主体概念(专业14篇)篇十四
法律推理是审判活动中的思维活动,同时也是受到法律约束和调整的法律活动,必须遵从一定的规则。
1、在审判活动中进行法律推理时必须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但是,我们在审判活动中运用法律推理时,一方面要遵守法律规则,另一方面也在进行价值判断。
2、在审判活动中,为了使法律推理正当,法官需要秉承司法责任的信念,即法官有责任维护法律,判决应当符合法治的要求,不得根据与法律不一致的个人观点来判决,培养法律感觉,明确了解法律价值的内容和法律价值体系的结构,依据作为技术使用的法律概念和逻辑,对每一个价值判断进行合理化作业,使每个判决都既具有创造性——解决本案的特殊问题,又具有普遍性——符合法律目的,与其他判决相一致。
3、在审判活动中运用法律推理时,同时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与规则,来防止法律推理中的司法主观主义和专断:其一,遵守推理的逻辑规则;其二,在法律制度中明确推理所依据的种类以及它们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也就是把合理性和理由的序列作一定程度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