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计划书(精选5篇)

时间:2024-11-23 作者:紫薇儿

时间过得真快,总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学习制定一个计划了。怎样写计划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计划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计划书篇一

工作计划一

根据党的*大和全国、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地税工作实际,*年全区地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能力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提升管理水平,优化税务服务,促进地税和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按照这一总体要求,*年全区地税系统要努力抓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大精神,全面提高地税工作水平

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v^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大精神的通知》要求,把学习宣传贯彻*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用*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要紧密结合地税工作实际,明确工作思路,把握工作重点,切实做到“五个坚持”、“五个努力”: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税收;坚持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努力开创税收事业发展新局面;坚持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努力建设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把*大精神贯彻落实到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全面提高税收工作水平。

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完善收入任务分配机制,提高收入质量,努力做到税收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相协调,宏观税负和税收弹性系数合理适度,收入任务与税源相适应,依法治税和完成收入任务相统一,收入进度与时间基本同步,按质按量完成全年收入任务。

强化税源监控。*年要以“规范采集,加强分析,突出应用”为重点,按照全区地税系统《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抓好重点税源监控,完善重点税源扁平化管理办法。要充分认识数据采集在税源管理中的基础性地位,规范重点税源数据采集、录入、维护工作,确保重点税源管理数据的质量。要及时对监控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本地区税源状况和税收收入形势,分析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征收管理情况,客观反映税源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要突出抓好税源监控结果的应用,针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有效措施,提升征管质量。

加强税收分析预测。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源分析指标体系,坚持月、季、年收入分析预测制度,加强对影响税收的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征管因素的分析。要突出税收分析重点,提高税收分析的质量,着重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区域和产业政策、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地方重大项目等因素对地方税收的影响,把握我区地税收入的发展变化趋势,充分运用分析预测结果为实际工作服务。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将税源分析预测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使其掌握当地经济税源情况,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完善对组织收入工作的考核。要坚持把组织收入工作作为地税部门的中心任务,落实组织收入工作责任制,确保组织收入工作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要完善组织收入工作的考核办法,坚持好字优先,既要考核数量,更要考核质量,防止弄虚作假、有税不收或虚收,保证收入质量。

(三)规范税收执法,落实税收政策,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国家^v^《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要求,对内、外部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把关,切实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建立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务行政复议应诉等制度。

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及时总结在部分市、县局推行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试点,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重点研究如何改进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考核手段和过错责任追究方式,逐步在全系统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案例分析制度,切实抓好税收执法检查。做好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提高税收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抓好税收政策的落实。积极稳妥地做好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的实施工作。认真做好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工作,清理相关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和办法,落实各种过渡性安排,确保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顺利实施。抓紧从财政部门接收耕地占用税的征管资料和数据信息,实施好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继续做好修订后的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重新核定应税车船、应税土地、应税房产信息数据,完善车辆、土地和房产信息数据库。进一步抓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加强对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要从全国、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紧紧围绕经济税收工作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把握经济税收规律,提高决策水平和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要利用新一轮税制改革稳步推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问题日益受到重视、泛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合作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历史机遇,重点抓好地方税制的改革完善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促进泛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税收政策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税制改革提供借鉴,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要加强对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新税收政策的执行、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地方经济税收影响的研究分析,提出相应的措施,促进我区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日常税务检查,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及其他涉税事宜。强化税务稽查,充分发挥稽查规范内部执法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功能。认真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和行业,集中力量开展税收专项整治。研究建立日常征管与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将案件稽查和日常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凡涉嫌偷逃骗税的,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给稽查部门,防止以评代查;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防止以补代罚。加强稽查案例分析,以查促查、以查促管。改进和完善案源分析和选案工作,创新稽查工作方式,积极推行分级分类稽查,整合稽查力量,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化稽查人才。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协作,积极推进综合治税和协税护税工作,努力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

健全完善征管制度。以征管信息化为依托,以全面推行税源监控和优化纳税服务为重点,积极构建科学的征收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梳理和优化征管工作流程,制定相关业务需求,处理好业务需求与技术保障之间的关系。构建征管执法文书管理、纳税评估管理、纳税服务管理等信息平台,以信息化规范税收执法,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继续做好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工作,加强税控数据管理,确保税控数据准确、完整、及时采集和有效利用。对现有的征管制度进行清理和规范,及时修订或废止部分繁杂、无效的制度。修订完善我区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基层税收管理员所承担工作职责进行合理划分,切实加强纳税评估。完善和落实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努力实现以分析评估结果指导税务稽查、以税务稽查保障分析评估成果的管理目标。加强对缓税、欠税、减免税的核算管理,严格执行与国库的对账制度和会统核算制度。

加强税种管理。积极推进营业税分行业管理,推行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强化货物运输业、餐饮娱乐业等行业营业税的征管。加强企业所得税分析评估和汇算清缴工作,构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信息交换平台,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健全和完善反避税工作制度和业务规程,组织力量对一些跨国、跨地区的关联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和审计,着重解决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逃避税收问题。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大力推行扣缴明细申报。继续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强化对房地产交易和拍卖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按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加强房地产相关税种的管理。做好城建税的委托代征和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做好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收工作,加大清理核实应缴费力度,努力提高征缴率。

加强内部行政管理。巩固作风效能建设成果,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要求,进一步规范机关内部行政管理工作。规范请示汇报制度,加强上级地税机关对下级地税机关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确保政令畅通。清理、规范机关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加强公文管理,严格审核把关,提高公文质量和运行效率。控制会议数量,压缩会议规模,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严格部门预算管理,加强项目预算、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工程、商品、服务采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完善后勤接待制度,规范后勤接待工作。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努力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计划书篇二

第 9 号

现发布《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4日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 长 张文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卫生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卫生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卫生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应诉工作,依照本办法办理。

(一)对卫生部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二)对卫生部直接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四)国务院指定管辖的复议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卫生部受理的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卫生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一)对卫生部部门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服的;

(二)对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卫生行政机关仲裁、调解或者处理的民事纠纷不服的;

(四)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以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听取意见;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七)办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规定审查申请;

(八)国务院办理裁决案件中要求卫生部办理的事项;

(九)组织和具体办理出庭应诉事宜;

(十)指导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复议和应诉工作;

(十一)承担部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有专人负责。

(五)协同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其他与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日期;

(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卫生部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一)主要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到卫生部当面说明问题或情况;

(三)案情重大、影响面广或书面复议不能正确解决行政纠纷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二)答辩的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五)具体的请求;

(六)作出答复的日期。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一)案情比较复杂、影响较大的;

(二)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

第十三条 复议人员调查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卫生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或组织进行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内容和要求,受委托的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并按要求的期限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向卫生部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审理情况,向部长提出复议决定的建议: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卫生部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中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的决定。

第十七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提交卫生部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十八条 复议决定书由部长签发,加盖卫生部fp章,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按法律规定执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法定期限的,应当经部领导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卫生部送达复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也可以委托下级行政机关或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二十条 复议案件审理完毕,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之日起5日内,将案件文书立卷归档。

(一)该规定是卫生部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制定该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卫生部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一)确定应诉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有关司局推荐由部长决定委托出庭应诉的代理人。

(二)办理委托手续。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部长的决定,为诉讼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

(三)准备答辩状。对部有关司局以卫生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引起的诉讼,有关司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拟出答辩状,并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一并送行政复议办公室,经审核后,送部长批准。

对部有关司局以卫生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适用上款。

(四)对经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起草答辩状,送部长签发。

(五)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目起l0日内,将答辩状和有关材料或者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案件参与人应将案件文书在案件审理完毕后10日内立卷归档。

(二)逾期不提供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状的;

(三)不接受委托出庭或者出庭应诉严重失职的。

第二十五条 复议人员失职、衔私舞弊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由卫生部对其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4日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计划书篇三

一是组织对执法人员的轮训;

二是在相关科室配合下做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单独两孩”政策的宣传解释等工作。

二、依法行政方面

一是继续加强人口计生依法行政、依法执业日常监控,建立健全全市违法行政、违法执业限期整改制度。

二是继续开展“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并纳入全市大目标管理考核,对全市已获得示范单位的乡镇街组织回头看。

三是开展人口计生执法质量考评活动,深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是认真贯彻落实《xx省行政程序规定》《xx省政府服务规定》,积极依法依程序办事。

五是继续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两非”典型案件查处的指导。

六是在办 证、办事过程中推行“首接责任制”,谁首先接手谁负责,能办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申报资料不完善的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不能办的做好解释说明。

八是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从社会各界聘请一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员,定期收集意见和建议,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

九是积极开展涉农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性别比治理方面

继续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纳入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作为乡镇街评模评先的门槛指标。落实b超检查、妊娠分娩和出生登记、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孕情监测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两非”案件查处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卫生、公安、药监等部门案件查处职责:卫生重点考核对涉案医生查处情况、公安重点考核办案时出警及配合力度。拟上半年组织相关单位和县市区外出学习。

三、综合治理方面

不断完善综合治理部门和市直协管单位考核评估方法,鼓励综合治理部门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手段,引导、协调市直部门制定本系统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规范性文件或制度。推动综合治理部门信息“实时通”应用,实现信息共享。加大综合治理工作平时督查力度,注重日常工作落实,认真组织半年督查,建立综合治理工作通报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计划书篇四

(湘司发[2007]76号 2007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程序,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和《湖南省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应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实行业务工作部门和法制工作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专人承办、集体研究、领导负责的工作制度。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七)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八)培训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组织交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验;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收集证据材料;

(三)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初步决定意见或答辩意见;

(四)协助法制工作部门的应诉工作,派人出庭参与应诉。

相关业务工作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拒绝履行上述职责。

第六条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六)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对司法行政机关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

(八)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九)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执行刑罚的行为;

(二)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三)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所作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四)各类资格考试成绩的评判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如果同时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当事人对省直属监狱、劳教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司法厅受理;对市(州)监狱、劳教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市(州)司法局受理。

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以最先提出复议申请的申请人选择的行政复议机关为复议机关。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任何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即时转交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处理。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对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范围,但被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之日为行政复议受理之日。申请人申请内容如不符合前款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被申请人不明确,或者告知变更被申请人而不同意变更的;

(三)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的;

(四)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时效;

(六)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受理的;

(七)重复申请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登记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四)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被申请人应在10日内将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法制工作部门。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程序,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意见和本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请求。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该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发出责令受理通知书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报告责令其受理的人民政府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因下列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因不可抗力延误文书送达的;

(二)有重大疑难情况的;

(三)需要与其他机关协调的;

(四)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

(五)其他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

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法制工作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

法制工作部门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与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共同研究,就各自的任务进行分工,并提出时间要求。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案件调查、协助收集证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拒绝。

第十八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被申请人可以查阅申请人、第三人提出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后准予撤回。申请人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受被申请人胁迫、欺骗的;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串通规避法律的;

(三)申请人不能说明撤回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第三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的。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如不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行政复议请求与理由;

(四)复议结论;

(五)告知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救济权利;

(六)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应诉。

第二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接到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起诉状副本5日内,应当组织协调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共同制定行政应诉方案,确定出庭应诉人员。

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初步答辩意见,协助法制工作部门的应诉工作,并派人出庭参与应诉。

司法行政机关应按时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和出庭应诉。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二十六条 接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法制工作部门应即刻组织相关业务工作部门,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决定上诉的,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和人员拟定上诉状,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制工作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向本机关负责人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决定申诉的,业务工作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法制工作部门拟定申诉书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八条 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后,应即刻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报告。必要时上级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派员指导。

行政应诉案件办结后5日内,法制工作部门应写出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并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复印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经费预算,必要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等应当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使用的文书,按司法部印发的格式制作,由办公室统一编号。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到复议申请不及时转交致使延误行政复议、应诉时效的,或者具有违反行政复议、应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法律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业务工作部门包括监狱管理、劳教管理、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国家司法考试管理等工作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计划书篇五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履行普法职能,继续深入宣传贯彻、。根据“五五”普法工作的要求, 4月24日法制宣传日,与县监察局、人事局、司法局组织全县行政执法部门以上街开展“法制宣传一条街”等活动,我办重点宣传了、、等公共法律、法规知识,为的正确施行奠定基础,也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群众行政复议知识及法律意识。

同时,积极参加县依法治县办、县政法委组织的法制宣传,多渠道宣传、,丰富了广大城乡群众的法律知识,为正确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合法渠道反映诉求,减少越级、违法*、缠访,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相适应的法治环境、社会氛围和的正确、广泛施行奠定了群众基础。

(二)履行执法监督职能,认真进行执法监督。根据的规定,我办制定并下发了,量化了对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考核标准,使执法监督制度化、具体化并具有可操作性。上半年,继续与县人大法工委、县监察局对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县建设局、县文广局(文化稽查队)等行政执法单位进行执法质量抽查,通过对制度建立、执法案卷等具体事项进行检查,被检查机关自实施以来,执法日趋规范,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基本准确,程序合法,没有违反的现象。

(三)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及行政合同审查职能。自我办20____年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与备案办法后,县*及*办公室和*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印发前都能先进行法律审核。上半年共审查县*办公室及部门送审规范性文件2件,行政合同2份,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相应意见。

(四)履行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职能,做好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行政复议工作:至6月底,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2件(与20____年持*),内容均为不服乡镇*和县*执法部门行政处理决定。其中受理7件,不予受理1件,监督乡镇*自行撤销不当行政行为1件。说明原因,引导当事人径直提起诉讼2件。共审结7件,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4件,撤销1件,驳回复议申请1件。未结1件(新受理)。

行政应诉工作:因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6件。乡镇部门应诉2件,县*应诉4件,经法院审理后,撤诉1件,撤销1件,维持2件,在审3件。

(六)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我办克服人少事多的困难,经过近一年的清理,理清了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并即将完成此项工作,然后向社会公示后编印给各行政执法部门。同时,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七)其他有关工作。一是认真做好日常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当好县*及办公室的助手,半年共接待(含涉纠纷、涉法)*群众23人次。对来访者,审慎地做好法律、法规、政策的引导、解释工作,为维护政策统一和农村社会稳定做出应有贡献。二是及时组织持到或超期人员进行换证。三是对县*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认真审查,及时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四是积极完成县*办领导安排的全县消防工作检查等工作及县*办公室安排的日常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我办当前主要存在的问题仍与上年一样:一是人员少,还不能适应当前*法制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随着法制宣传的不断深入,行政复议案件增幅较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压力较大。根据建设法治*、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当前还有一些*法制工作因人员少、被抽调时间长而不能正常开展,距省州法制工作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二是不能对乡镇*进行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培训,乡镇*的行政执法总体水*仍然不高,且发展不*衡,相当数量的纠纷还不能就地协调解决,法制工作服务农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还不能充分体现。三是因为监督、处罚机制不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仍不能正常开展,急待进一步加强。四是法制信息、调研工作不能正常开展,还急需加强。

三、下步工作思路

针对前述具体问题,我办将继续以贯彻执行为宗旨,以服务*、服务人民为主线,按照如下思路开展工作:一是迅速组织全县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学习,及时按要求抓好中各项具体要求的落实工作。二是定期向县*领导汇报*法制工作,争取更大支持,及早增编补员,增加办案力量,以缓解行政复议案件增多的压力;三是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为*依法决策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四是加大执法质量监督检查和培训力度,继续协调县人大法工委、县监察局、县人事局、县司法局组织开展依法行政检查和行政执法培训,并使之常规化,促进提高执法质量,从基层基础方面加强和推进全县依法行政工作,促进*衡发展。五是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大胆创新工作方式,按年初既定工作计划开展*法制各项工作;六是克服困难,结合实际加强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等工作的调查研究,为加快我县*法制工作进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出有力贡献。

*个人工作总结篇二

一、围绕*法制工作重点,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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