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诉讼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6篇)

时间:2023-11-04 作者:碧墨实用诉讼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6篇)

这段时间的经历给了我很大的启发,我对...有了全新的认识。阅读以下范文,我们可以学到一些撰写心得体会的写作技巧和方法。

实用诉讼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一

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__年起实施了25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实用诉讼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二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作为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各项程序和制度。而在刑事诉讼法中,总论部分是对刑事诉讼的开端进行规范。小编在学习刑事诉讼法总论的过程中,深感其重要性与必要性,今天就分享一下自己的心得与感悟。

第二段:意义与作用。

首先,刑事诉讼法总论的主要作用是确定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制度。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和制度,明确了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公开。

其次,刑事诉讼法总论的意义在于为其他部分的规章制度提供基础。其他的法条都需要在总论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其规定和说明,因此总论的法律规定是刑事诉讼中许多基本理念和原则的来源。

最后,刑事诉讼法总论对于完善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刑事诉讼过程的规范和约束,能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

第三段:内容与特点。

刑事诉讼法总论主要分为七章,包括的内容较为全面,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首先,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总论第一章中规定了刑法适用的范围、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具有基本的指导作用。

其次,它明确了刑事诉讼的主体。总论第二章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公诉机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诉人等。

再次,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总论第三至六章规定了刑事诉讼主要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最后,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一些特殊情况和程序。总论第七章包括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程序规定,如协助调查、缓刑、保全和追诉时效等内容。

第四段:体会与感悟。

首先,我们要树立法律意识,注重对于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刑事诉讼法是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我们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避免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犯错误。

其次,我们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每个当事人都应该遵守相应的程序和规定,不得随意擅自行为。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强化法律的约束力,树立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最后,我们要追求司法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任务,人们应该认真对待每个环节,确保司法公正,为公民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环境。

第五段:结论。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法总论是我国刑事诉讼基础性法律,它具备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我们应该在学习运用的过程中,树立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追求司法公正,为建设一个公正、法治的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实用诉讼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三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涵盖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性法律,它对于公平、公正、公正的刑事司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学习、掌握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获得了许多经验和体会。接下来,我将会分享一下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中“权利义务平衡机制”被广泛地应用着。这种机制是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程序公正性而制定的。在实践中,我们必须理解和准确地掌握这种机制的意义和作用。对于犯罪嫌疑人,他们有享有诉讼权和申请权,同时也有自我保护和辩护的权利;对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他们有服从调查的义务,应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同时也有权对起诉书进行申辩和抗辩。了解这种权利义务平衡机制及其在法律中的作用对我们在实践中诊断和处理犯罪案件非常有帮助。

第二段:标准化刑事诉讼过程,保证程序的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标准化,保证了程序的公正性。法律明确规定了诸如羁押、取证、逮捕、收押等环节的程序,同时规范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职责与权限。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程序的规范化,让公民感受到国家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在实践中,我们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标准化程序办事,以确保程序的公正与公正性。

第三段:重视证据规则,确保证据合法性和证据的价值。

证据是体现案件事实的重要根据,它也是制约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指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规则应得到重视。法律规定了取证和保全证据的程序和要求。鉴定和认定证据过程也应如实记录,使证据始终在仲裁系统中起到合法而不受置疑的作用。在实践中,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价值,提高证据的审核质量和标准化水平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保障至关重要。

第四段:严格保护自由和人身权利。

自由和人身权利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核心内容,亦是制约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指标。在刑事庭审中,审判机关应严格保护自由和人身权利,以尽可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合法和公正的审判。因此,我们各级司法机关必须特别注重保护自由和人身权利,妥善处理涉及此类案件的相关程序,以维护准确的司法判断权和信誉。

第五段:加强司法监督,维护司法正当性。

刑事诉讼法对司法监督制度的规定是重要的保证司法公正、权威和司法正当性的法律保障。在受理刑事案件时,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坚决防止司法机关违法操作和滥用司法权利。同时,加强司法机关和自我监督和自我监察,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的机制进行工作,提高司法公正和权威力。

总结:以上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心得体会是我在学习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总结出的一些经验和理解。我相信这些心得,既有助于今后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刑事诉讼法,也有助于更好地为法律的实施和司法制度的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

实用诉讼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四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制度。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进行,如果违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则视为违法。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保障。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行政行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而且大多只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没有如何进行处罚的程序性的规定。行政处罚缺少必要的程序,没有规范,由此带来了不少消极后果,诸如:处罚的随意性,有利争着罚,无利不愿管;不向被处罚人说明理由,也不允许当事人申辩,影响了处罚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机关利用罚款,牟取小团体利益,甚至_,等等。行政处罚法确定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保障政府正确、从事合理地行使权力。

一方面要授予行政机关所必需的权力,另一方面要控制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因此,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和遵循适当的程序,方式不合理,程序不适当,就可能变成滥加干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这里。

实用诉讼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五

第一段:引言(200字)。

诉讼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一个涉及到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领域。在学习诉讼法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其中的深奥和复杂。但通过反复思考和拓展知识面,我渐渐明确了自己在学习诉讼法过程中所重视的方法和体会,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和认识。

第二段:系统化的学习方法(200字)。

在学习诉讼法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方法就是系统化。诉讼法是个体系化的分支,要想获得全面的掌握,就必须将所有的知识点串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一方面,通过按照章节顺序阅读,系统学习各种背景知识和关键经典案例,从而获得对诉讼法的理解;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各章节所涉及的知识点,将其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自己的诉讼法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所收获。

第三段:尊重历史变迁和实践经验(200字)。

学习诉讼法并不仅仅是掌握一些规章制度和要点技巧。这个学科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其中包含了无数的血泪、痛苦和磨练。在学习过程中,我们不要仅仅看到眼前的东西,更要理解其中的历史渊源和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在实际操作中学习实践,尊重传统理论和制度,并结合当下的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第四段:不断磨砺自己的实践能力(200字)。

学习诉讼法不仅意味着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也在于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在掌握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之后,我们需要逐步自我完善,提升自己的实际应对能力。具体要求包括:熟悉法律的各项规定,以及其所应对的案例;把握好证人证言和物证的重点,增强自己的掌握实际法律工作的能力,不断完善自己。

第五段:总结体会与展望未来(400字)。

学习诉讼法的过程中,我不断思考和总结,认识到了这个学科的最本质、最核心部分,也清晰了提高自己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当然,诉讼法的学习不可能一成不变。随着实践的推进和制度不断完善,我们需要更加专业和深入的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这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新的挑战和机遇。只有通过不断的思考、总结和实践,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应对能力,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应对兼备的法律人才。

实用诉讼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六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民事诉讼法是必修课程之一。在这门课上,我深入学习了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其中的各种程序和规定。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了民事诉讼法在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对于民事诉讼法教学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提高了我对我法治原则的认识与理解。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注意到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了解到一部完善的民事诉讼法体系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治的重要基础。因此,我更加明确了法治的核心理念,也更加坚定了我在法律事务中弘扬法治精神的决心。

其次,课堂上的案例分析让我深入了解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运作。在课堂上,教师为我们介绍了一系列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对诉讼流程的各个环节有了更为具体的认识。例如,我了解到起诉状的起诉形式与要件、应诉状的递交方式、庭审的程序等等。这些案例分析帮助我理解了不同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助于我以后在执业中更加熟练地处理各种诉讼事务。

第三,民事诉讼法教学使我认识到平等、自愿、公正的解决纠纷方式的重要性。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我国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以减轻法院的负担,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而且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必须经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民事诉讼法教学使我明白了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性,也为我以后处理纠纷提供了更多可能的选择。

第四,课程中的法学研究引导我深度思考民事诉讼法的存在意义和改革发展方向。在课堂上,教师为我们介绍了一些最新的研究成果和争议问题。这让我对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产生了疑问并开启了思考的空间。例如,对于诉前程序的完善、证据规则的改革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等问题,我认为还有许多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的方向。通过课程的学习,我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相关的讨论和研究中去,为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民事诉讼法教学激发了我对法律事务的兴趣和热情。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我逐渐对法律职业和法治事业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我希望能通过将来的努力和实践,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从业者,为社会的公正与法治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总而言之,民事诉讼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学课程。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深入了解了民事诉讼法的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加了对法治的认识与理解,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同时,民事诉讼法教学也为我今后的发展提供了很多启示,让我认识到了自己的兴趣和目标。我相信,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一定能够在法律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为建设法治国家做出更多的贡献。

实用诉讼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七

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如何保证公正合法的诉讼程序成为了司法工作者面临的重要问题。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实践,我对诉讼程序的要求更加明确,对犯罪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认识也更加深入。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如公正、公开、速裁等,这些原则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法院必须按照证据规则进行证据收集和审查,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另外,公开审判保证了审判过程的公示化和透明化,促进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民主监督的发挥。

第三段: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关键环节包括起诉、审查起诉和审判。起诉决定了案件是否能够立案,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对起诉材料的审核,审判则是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这些环节都需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处理,确保程序公正、公平、合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特殊程序,如逮捕、取保候审和羁押等。这些程序涉及到人身自由等重大问题,需特别注意,在保障正常司法进程的同时也需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人权和遭到非法拘禁。此外,对涉及被害人的案件,也要重视保护和赔偿受害人的权益。

第五段:结语。

总之,刑事诉讼法是维护司法公正、打击犯罪行为的基石和准绳,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切实落实其中的原则和规定,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也需要认真总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与平稳。

实用诉讼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八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律师、法官以及法律工作者来说,熟悉并掌握民事诉讼法是必要的,因此,在大学教学过程中,我深入学习了《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这门课程让我深刻认识到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让我体验到了学习这门课程的乐趣。以下是我对《民事诉讼法》教学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意义与重要性。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非常核心的法律文件,它对于维护民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学习《民事诉讼法》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更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我们可以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则以及标准,从而提高我们处理诉讼案件的能力和效率。

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们的教学方法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原则。不仅讲解授课,还要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形式,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同时,教学内容也非常全面,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以及具体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案件的处理方式。这样全面的教学内容和灵活的教学方法,让我们更好地掌握了民事诉讼法的知识,提高了我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三段:《民事诉讼法》课程对个人的启示与收获。

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法律从业人员的责任。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要时刻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学习《民事诉讼法》还让我明白了法律是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我们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第四段:《民事诉讼法》课程的不足与改进。

虽然《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方法和内容都非常全面和实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教学过程中过于偏重理论,缺乏实践案例的引入和分析;教材内容相对繁杂,学生在短时间内难以掌握和消化。为了改进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引入更多的案例分析和实践演练,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知识。同时,可以编写更加简明扼要的教材,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

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我进一步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希望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能够更深入地研究民事诉讼法,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同时,希望教学过程中能够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资源,培养更多有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的法律从业人员。

综上所述,学习《民事诉讼法》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们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还能够加深我们对法律的了解和认识,培养我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感。相信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我们会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为法律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实用诉讼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九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2日。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实用诉讼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诉讼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司法实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与诉讼法的接触和学习,我逐渐深入理解其原理和精神,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诉讼法的一些重要方面进行思考和探讨。

首先,诉讼法明确了权益的保护。在一个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益和利益,而这些权益往往需要通过法律的方式来保护。诉讼法作为一种程序性的法律规定,为人民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诉讼程序,人们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向法院申请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法院则会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因此,诉讼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诉讼法促进了司法公正。在审判过程中,诉讼法规定了各项权利和义务,使得整个审判过程规范且公正。遵循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权威有效地行使公权,而且在诉讼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建立了平等的关系,保证了案件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下得以审理。此外,诉讼法还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诉讼当事人享有的权益,保证了法律制裁作用的实现。诉讼法的这些规定和原则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框架,使得司法实践更加公平、公正。

再次,诉讼法强调了程序的重要性。诉讼法要求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包括诉讼时限、证据收集、庭审程序等。这些程序要求保证了案件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审理完毕,避免了案件被长时间拖延。此外,程序规定还明确了证据的要求和提交方式,为案件审理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准则,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依法依规进行的审判程序能够确保案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从而维护了法治的正常运行。

此外,诉讼法也突出了和解的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同的利益冲突,而诉讼法通过调解和和解程序,鼓励当事人通过谈判和协商达成一致,尽量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和解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的合作和共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也能够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提高审理效率。因此,诉讼法对于促进和解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需求。

综上所述,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其学习和思考,我理解了诉讼法的原理和精神,并从中获得了一些重要的心得体会。诉讼法旨在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规范案件审理程序,鼓励和解等。这些方面的要求和规定使得我们能够在有序、公正和高效的环境中进行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因此,仔细研读和理解诉讼法的精神和原则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素养。

实用诉讼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一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本文从立法目的、审查原则、受案范围、管辖制度等方面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为《行政诉讼法》的全面修改进行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合理性原则;受案范围;管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法的滞后性亦逐渐凸现出来。

为了适应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法》加以修改和完善。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指出,20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6万件,同比上升5.1%,是行诉法实施22年来受案数最多的一年。

但是,即使是受案最多一年的行政案件受案数,与民事案件的受案数相比,也是极不成比例的。

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含知产案件)达662.5万件,是行政案件受案数的48.7倍。

[6]行政案件受案数如果与行政机关每年作出的数以亿计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则更不成比例:行政机关作出一千件以上乃至几千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受案数才有一件,才有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

二.完善执行制度。

《大众日报》曾报道这样一件事:7月31日,山东日照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发布简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教师。

研究生毕业的日照籍女孩刘荣报了名,一路过关斩将,最后取得了语文组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

随后,刘荣被通知参加了入职体检。

两次体检,都证明刘荣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随后,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通知刘荣,她被拒绝录用。

刘荣再三申诉,仍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刘荣决定和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打一场“民告官”官司。

经日照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东港区人民法院异地审理。

201月22日,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撤销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拒绝录用刘荣的决定,责令被告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在法定期限内,双方都没有上诉,刘荣的官司打赢了。

然而,让刘荣没有想到的是,案件无法执行。

因此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执行制度,保证行政诉讼的社会效果。

三、完善管辖制度。

鉴于当前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提高行政级别管辖。

一是规定以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规定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

这既是出于减少行政干预、保障司法公正的考虑,同时也因为这一类案件一般情况比较复杂,专业性更强,高级人民法院在人员素质、审判条件上都较中级人民法院有优势,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而最高人民法院由于还有其他职能与任务,不宜增加一审数量,仍应依照现行法律规定。

(2)扩大地域管辖中的选择范围。

为了解决我国地域管辖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对现行的地域管辖制度作出如下改变:一是规定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如果原、被告在同一个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申请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临近区域的法院管辖。

作出如此调整和改变,可以保证其原告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更符合“平等原则”。

而“择地行诉”既能解决案件公正审理可能受影响的问题,又便于原告行使诉权,防止增加过多的诉讼负担。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或者过错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参照民法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公民单独就损害赔偿、补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或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理由是:

其一,我国民事诉讼法条文中,没有对赔偿责任进行规定,其原因在于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已经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而相比之下,却没有与行政诉讼法相配套的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因此在行政诉讼法中对赔偿责任进行统一规范是必要的。

其二,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应仅限于侵权,还应包括违约、过错、风险等。

随着现代行政行为方式的多元化,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已成为广泛运用的广义行政行为,行政实务中频频出现的行政合同违约、行政指导致损等现象,却往往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而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其三,建议将行政补偿也纳入行政诉讼法。

由于行政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和危险性,即使是合法行使也存在对公民个人造成伤害的危险,故有必要将行政补偿制度纳入行政诉讼法。

补偿的理论基础为“公平负担原则”,补偿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而我国在立法上已对此作出了一定的回应。

参考文献:

[2]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m],法律出版社.

[4]杨海坤,章志远《.行政诉讼法专题研究述评》[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5]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j]。

实用诉讼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二

20xx年以来,我县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创建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夯实法治建设基础,突出亮点,积极作为。同时我县在加强制度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为保障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我县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近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完善机制,狠抓落实,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xx年以来,我们的主要工作和成效是:

(一)加强学习宣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为切实把《行政诉讼法》贯彻好、实施好,县政府积极组织学习培训、广泛进行宣传,促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学好、用好《行政诉讼法》,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一方面是强化学习培训。县政府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和班子学习会形式,专题研究学习了《行政诉讼法》。县法制办通过举办学习研讨班,分期分批组织各部门、各乡镇负责人学习行政诉讼法。积极组织政府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认真抓好公务员、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把《行政诉讼法》列入培训内容,组织进行系统化学习。另一方面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网络、专题知识讲座、印发法律宣传资料、组织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增强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对《行政诉讼法》的认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依靠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规范应诉行为,推进行政应诉工作。20xx年至今,县政府共应诉案件41件,其中判决撤销1件(国土局办理的土地证),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但不予赔偿1件,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但赔偿当事人合理损失1件,撤诉3件。主要涉及土地登记、山林土地确权、两违强拆等领域。一是积极履行应诉职责。制定了案件收件、交办、答辩审签与汇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应诉受理程序。按照“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明确行政应诉责任主体。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委托代理行为,安排精通业务工作人员及律师代为出庭应诉。主动接受司法监督,全面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二是落实出庭应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行政首长积极自觉地出庭应诉。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将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或者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因违法或不当行政导致案件败诉等情况,严格追究责任。三是落实行政应诉案件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案件定期报告备案制度,及时督查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同时,县政府法制机构加强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实时对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庭情况进行统计,适时监督和指导,促进依法行政。

(三)加强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一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坚持“复议为民”“定纷止争”的理念,不断创新复议工作方式,做到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规范相结合,建立健全复议和解、调解、听证制度,拓宽复议渠道,提高复议质量与效果。20xx年1月至今,县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件,受理4件,占收案总数的100%。主要涉及乡镇土地权属纠纷等领域。受理案件全部按期办结。二是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县政府研究出台了《马山县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基本标准》,每年均制定发布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方案,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三是严格落实行政决策制度,继续抓好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情况评价、追究等制度,确保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都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同时,积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四是加强非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清理。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20xx年以来每年均组织开展了执法主体清理和执法主体公布工作,规范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开展了行政许可“四项”清理以及非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切实规范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五是加强执法资格培训。每年分期分批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严格加强执法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全县现有持有证件执法人员459名(不包括公安部门),基本实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此外,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规范性文件“两备”工作,加强备案登记工作,促进备案监督工作主动化。

(四)加强文件清理,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一是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积极清理规范性文件,规范政府抽象行政行为,从源头防止行政争议发生。二是加大审核力度。加强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工作,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县政府法制机构把握“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的审查原则,对草案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审核合法的及时出具《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意见书》;对不合法、制定程序不到位等,实行退回制和书面告知存在问题和理由,规范履行审查职责。同时,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和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一律要求起草部门采取向社会公布或者召开听证会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吸收合理建议,规范政府决策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法治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和调整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切实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二是强化目标考核。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制定下发依法行政考核细则,完善政府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争议工作机制等相关制度,层层分解任务,顺利通过市政府对我县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并将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连续三年开展对全县11个乡镇和24个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督促各乡镇和各部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确保政府行为的法治化。三是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向律师事务所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同时,计划年底前实现全县政府部门及乡镇设立法律顾问室制度。

总的来说,我县在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突破。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部门及乡镇之间执法工作开展不平衡,有些部门和乡镇依法行政、依法应诉工作认识还不到位;二是法制机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对部门、乡镇执法监督力度需进一步加大;四是有关行政争议发生前的行政听证、行政协调太少,听取当事人表达意见渠道还贯彻不到位等。对此,我们将予以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下阶段工作思路。

下阶段,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领导、完善措施、狠抓落实,贯彻实施好《行政诉讼法》,着力推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强化宣传。一方面要加强领导。要进一步明确县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定期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分析问题,研究对策,积极推进工作进度,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手机短信等多种载体和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行政诉讼法》宣传力度,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和舆论环境。同时,通过依法办理执法监督案件,积极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以案说法,消除当事人的顾虑,提高政府公信度,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行政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一是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履行应诉职责,主动接受司法监督,落实行政应诉和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推行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将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工作,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确保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科学,具有可操作性,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三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论和执法业务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等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认真开展执法检查,高度重视依法行政考核检查,抓好考核检查成果的运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五是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健全基层法制网络。

更多。

实用诉讼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三

10月,党的xx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1月,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围、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理判决制度和执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xx届四中全会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0xx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行政诉讼发展的突出问题,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中,最根本的争论在于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三种:(1)管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管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2)控权论。这种学说,受法治发达国家的影响比较大。“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权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规范,以此来维护公民不因权力滥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论。这种学说试图吸收前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指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应是“平衡法”,“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观点争论的核心,是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模式,也就是说行政法的价值究竟是行政权优先,还是公民权优先,还是兼顾两者。比较而言,管理论在学术界的支持者较少,在某些官员和普通群众中仍然有很大市场。控权论和平衡论之争是学术界的主要争论,这种争论也导致原《行政诉讼法》在目标定位上的偏离。

作为行政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诉讼法》,也存在着同样的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两种:(1)保护公民权说。“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也不在于通过审查行政行为以维护和监督行政公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宗旨的两个基本点,二者不可偏废。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个方面。”以上两种观点,前者明显受到“控权论”的影响,后者受“平衡论”的影响比较大。

原《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指明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它体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判断,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产生直接影响。据此,行政诉讼有三项目的或曰功能:(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可以看出,在价值上采用的是“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学术界对于这一规定争议不断,争论焦点在于行政诉讼究竟要不要“维护”行政权。从表面上看,行政诉讼通过对合法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判决、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从而兼有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的双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强调行政诉讼具有维护行政权属性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当“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这两种价值出现冲突时,在当前司法独立不够健全的形势下,司法实践往往会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出现“三难”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本身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去维护行政权。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漠,依然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一背景下,强调法院要维护行政权,往往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审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决我国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立法价值,彻底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模式。

从宪法上看,《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价值,只能是“保护公民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事实上是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国宪法,《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等基本权利。随之,国家通过制定行政诉讼法等形式为这些权利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因此,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权”,而不是“维护行政权”。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寻求权利救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对诉讼请求作出回应。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必须修改立法价值条款,实现立法价值的归位。有学者明确提出建议:“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特别注重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应当旗帜鲜明地将‘保障公民权益’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动中,全国人大会对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实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回归。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与原法相比,作了三处修改:(1)将“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修改为“公正”。因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的核心要求,而“正确”不足以概括对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其目的是进一步强化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避免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3)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删除了“维护”。其目的是“强调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7]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司法监督,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诉讼的定位必须回归诉讼制度本身,诉讼的基本功能是解决争议继而保护公民权利,行政诉讼虽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所区别,但不能否认其本质属性。”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篇2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0xx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实用诉讼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四

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1月,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围、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理判决制度和执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5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行政诉讼发展的突出问题,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中,最根本的争论在于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三种:(1)管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管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2)控权论。这种学说,受法治发达国家的影响比较大。“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权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规范,以此来维护公民不因权力滥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论。这种学说试图吸收前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指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应是“平衡法”,“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观点争论的核心,是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模式,也就是说行政法的价值究竟是行政权优先,还是公民权优先,还是兼顾两者。比较而言,管理论在学术界的支持者较少,在某些官员和普通群众中仍然有很大市场。控权论和平衡论之争是学术界的主要争论,这种争论也导致原《行政诉讼法》在目标定位上的偏离。

作为行政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诉讼法》,也存在着同样的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两种:(1)保护公民权说。“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也不在于通过审查行政行为以维护和监督行政公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宗旨的两个基本点,二者不可偏废。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个方面。”以上两种观点,前者明显受到“控权论”的影响,后者受“平衡论”的影响比较大。

原《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指明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它体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判断,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产生直接影响。据此,行政诉讼有三项目的或曰功能:(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可以看出,在价值上采用的是“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学术界对于这一规定争议不断,争论焦点在于行政诉讼究竟要不要“维护”行政权。从表面上看,行政诉讼通过对合法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判决、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从而兼有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的双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强调行政诉讼具有维护行政权属性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当“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这两种价值出现冲突时,在当前司法独立不够健全的形势下,司法实践往往会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出现“三难”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本身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去维护行政权。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漠,依然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一背景下,强调法院要维护行政权,往往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审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决我国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立法价值,彻底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模式。

从宪法上看,《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价值,只能是“保护公民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事实上是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国宪法,《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等基本权利。随之,国家通过制定行政诉讼法等形式为这些权利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因此,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权”,而不是“维护行政权”。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寻求权利救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对诉讼请求作出回应。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必须修改立法价值条款,实现立法价值的归位。有学者明确提出建议:“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特别注重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应当旗帜鲜明地将‘保障公民权益’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动中,全国人大会对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实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回归。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与原法相比,作了三处修改:(1)将“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修改为“公正”。因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的核心要求,而“正确”不足以概括对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其目的是进一步强化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避免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3)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删除了“维护”。其目的是“强调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7]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司法监督,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诉讼的定位必须回归诉讼制度本身,诉讼的基本功能是解决争议继而保护公民权利,行政诉讼虽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所区别,但不能否认其本质属性。”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篇2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5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实用诉讼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五

第二十三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条20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实用诉讼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六

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处理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方式。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对诉讼法的理解和应用也在不断提高。下面从个人的角度出发,谈谈我对诉讼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诉讼法重视公正、公开和公平。诉讼过程中,任何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发表意见和陈述自己的观点,法官应当保证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公正地处理案件。在实际操作中,我注意到法官和检察官在庭审中秉持公正的原则,不偏袒其中一方。此外,法院对于一些重大案件的审理,也会选择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以确保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参与。因此,我认为在实践中,诉讼法确保了诉讼过程的公正、公开和公平,使当事人在法庭上获得了公平的对待。

其次,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代理人,也可以自己进行辩护。同时,当事人也有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配合法院的工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明确,使得整个诉讼过程更加有序和有效。在我的参与中,我注意到法庭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请求和意见进行认真考虑和审核,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促进了案件的快速审理。

此外,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费用的分配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败诉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也就是说,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这一规定的实施,使得当事人在起诉前要仔细考虑自己的胜算和经济能力,从而促进了诉讼活动的合理化。在我参与的案件中,我注意到法院会在判决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收入水平来确定诉讼费用的分配,确保了公平和合理性。

最后,诉讼法倡导和推进了诉讼制度的现代化。诉讼法中强调了诉讼过程的法制化、智能化和电子化。我注意到,在一些大城市的法院中,已经开始实行电子立案系统和电子送达系统,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和便利程度。此外,一些地方的法院还在推行智能庭审系统,可以通过网络实现庭审的现场直播和视频调阅,为当事人、律师和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诉讼服务。这些改革和创新的措施,加快了诉讼活动的速度,提高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总之,诉讼法在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审判。在我个人的理解和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诉讼法对当事人和社会的重要意义,它的完善和有效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国的司法体制,为公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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