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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医疗事故因果关系鉴定(通用12篇)篇一
申请人:xxx,男,xx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xxxx村。手机号码:xxxxx。
被申请人:xxxx,男,1xx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x村吴公巷x号。手机号码:xxxx。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被申请人xxx在医院治疗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被申请人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到医院治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治疗自身疾病非事故引起,所产生的费用不属申请人就本事故的理赔范围,理由如下:
格检查时也发现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而癫痫记载是在2014年12月份,相差多达4个月之久,完全可以推断被申请人伤情与原告无关,上述的其他疾病也与原告无关。被申请人只是借着本次交通事故一并进行治疗和检查。
综上,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被申请人的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此致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优秀医疗事故因果关系鉴定(通用12篇)篇二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街道。
诉讼请求。
1、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___________万元(具体数额见附表)。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骑电动车时不慎摔伤,导致右肱骨中段骨折,在当地医院进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伤口愈合后出院。原告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中心卫生院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原告右上臂至右手活动受限、麻木。而原告在做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之前,右手臂及右手活动均正常。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断裂。原告在被告处出院时,原告右手背麻木,虎口处麻木非常明显,握拳尚可,肌力较对侧偏弱,手指外展不灵活,拇指翘起困难,手腕抬起困难,经会诊确定为桡神经损伤。经被告与原告方协商,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后来原告同意转院,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术后桡神经断裂”。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组织器官损伤及右手功能障碍。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同时存在手术操作上的不当,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损害了原告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第12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优秀医疗事故因果关系鉴定(通用12篇)篇三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与患者关系: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地址:________________。
有关事实:________________。
请求理由:________________。
具体请求: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卫生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优秀医疗事故因果关系鉴定(通用12篇)篇四
【正文】。
导致法律因果关系争论不休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人们法律因果关系的认识不一样。法律因果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就是法律上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实际上,根据现代非线性系统科学分维分型理论,每一个质点依然可以多维度多层次的区分,而且每一个维度都具有自组织性。因此,就法律因果关系而言,要真正认识她,必须进行多维多层的解读。过去人们往往习惯于质点思维,对考察对象的细粒性把握不够,以致无法深入、准确的认识事物。从人们对法律因果关系的争论来看,各种理论从各自的立场、角度分析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符合某一个维度或层次的事实,但大家争论不休,很难统一意见。或许我们对法律因果关系的认识,正如古诗所言:“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或许我们正在犯类似“瞎子摸象”的错误。
四维统一理论——尝试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多维多层解读。我们探究法律因果关系,最终的落脚点是探究危害行为与法律责任后果之间的联系。法律归责理论要求: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追究法律责任。本文尝试以刑事法律因果关系为考察对象,从四个维度或层次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解读。
一、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
先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来分析,根据法理学相关教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假定条件属于规范事实范畴。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
行为模式属于规范价值范畴。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消、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法律后果属于规范实践范畴。
在法律规则假定条件中,规范了适用法律规则的事实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及其事实结果。虽然许多法律规范对适用法律的事实行为与事实结果及其因果关系都作了规定(即结果犯的情形),也有一些法律规范只对适用法律的事实行为作了规定(即危险犯的情形),这里没有对事实行为与事实结果的因果联系作出规范。
从事实的维度看,危害事实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客观的,是确定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无法改变的,但不是必然的。
危害事实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否为必然联系,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笔者以为危害事实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联系不是必然联系,而是可能与现实的关系。这可以从哲学联系和发展的几个基本环节来论证:
基本环节。
一、原因和结果。
在哲学上首先要把原因与因素区别开来。原因,从字面上解释就是原来的因素,可以理解为原来的某种或某些因素,也可以理解为原来的全部因素。如何理解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因”。传统教科书认为:“每一种事物或现象都是由另外的事物或现象引起,它自己也必然引起另外的现象。事物、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联系或叫因果关系。原因,是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结果,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摘自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马克思主义哲学》71页)。这里传统教科书是将原因理解为某种因素。
随着现代系统科学与非线性科学的发展,人们认识到原因是一个巨大无比的系统,是一个多维多层统一的巨系统。原因是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在这里原因是指原来的全部因素(包括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她不是仅仅用某种或者某些现象就能涵盖的。哲学因果联系并不仅仅是一种现象引起另一种现象的联系,即原来的某种或某些因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哲学因果关系还可以理解为原来的全部因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具有时序性的普遍联系。
区别原因与因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正确认识哲学因果性,有利于澄清因为原因与因素不分而造成对因果联系不同理解的种种争议。例如有利于认识因果关系的必然性问题,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哲学家们。对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因”如何理解呢?如果我们接受“原因是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这种观点,那么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就是一种必然联系,它们之间具有等当性。如果我们认为“结果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把某种或某些引起结果产生的现象,应称之为因素的现象而当作“原因”,那么这个应称之为“因素”的所谓“原因”与结果之间并无必然性联系,也不具有等当性。
我们探究法律因果关系,重点是探索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的关系,当一个损害事实后果产生,必须进行法律责任追究,这时人们就要寻找和分析产生损害事实后果的相关行为(作为、不作为)因素。
探究法律因果关系并不要求全面把握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法律因果关系从事实层面上看是危害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并不具有等当性,也不具有必然性。
基本环节。
二、必然性与偶然性。
必然性它是指客观事物变化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移的趋向。必然性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居于支配的地位规定着事物发展的前途和方向。必然性的特点是确定性。
偶然性它是指客观事物变化发展中并非是不可避免地必定发生的而是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向。
必然性与偶然性揭示事物在联系和发展中两种不同的趋势。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两种事物现象之间的联系,与事物在联系和发展中两种不同的趋势,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如果一定要在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之间找出必然性或偶然性,那么也只能找出偶然性。例如:从危害事实后果考察,一个年轻人被罪犯谋杀死亡,这个年轻人死亡具有偶然性,从正常情况看,一个人从出生,成长至壮年,最后衰老死亡,这是一个客观规律,具有必然性。年轻人被谋杀属于偶然事件,其死亡具有偶然性。
基本环节。
三、可能与现实。
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之间没有必然性,却与可能性有关。可能和现实揭示事物在联系和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两个不同阶段之间的关系。可能性是现实事物包含的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相对于现实性来说,可能性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当某种事物或现象还没有成为现实之前,只是某种可能。现实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
从危害行为考察,罪犯谋杀年轻人,年轻人可能死亡、可能幸存。危害行为导致的结果有种种可能性。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是可能与现实的关系。
评价认定层面的因果联系,涉及到两个方面:对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评价,和对客观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与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是否相符的认定与评价。评价认定层面的因果关系属于评价主体主观层面的因果关系,由于评价主体的立场、观点、角度不同,对客观事实对象的认定往往不同。如何科学正确评价认定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法律因果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可能性风险因素与事实结果之间的关系。从现实的法律事实后果,分析行为因素是否有可能产生法律事实后果。可能性风险是归责的基础,没有增加危害风险的可能性不追责。法律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一是否增加产生损害后果风险的可能性,二是否具有直接相关性。这两个标准中第一个标准容易判断,但第二个标准却很难判断,与评价主体的主观性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想在确定法律因果关系的活动中完全排除主观性,往往是不会成功的。
我们探究法律因果关系,最终的落脚点是探究危害行为与法律责任后果之间的联系。法律归责理论要求: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追究法律责任。归责层面的法律因果关系是规范、事实、评价三个层面因果关系的统一。
首先要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在法律规则假定条件中,规范了适用法律规则的事实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及其结果。虽然许多法律规范对适用法律的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结果及其因果关系都作了规定(即结果犯的情形),也有一些法律规范只对适用法律的危害事实行为作了规定(即危险犯的情形),这里没有对危害事实行为与危害事实结果的因果联系作出规范。
其次要正确认识客观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危害事实行为因素与危害事实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客观的,是确定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无法改变的,但不是必然的。
第三要在主观上科学评价认定法律因果关系。涉及到违法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认定评价(风险性、直接相关性),和客观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与法律规范层面的因果关系是否相符的认定评价(违法性)。
最后在规范、事实、评价统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优秀医疗事故因果关系鉴定(通用12篇)篇五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是当前经常发生的民事赔偿案件。根据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能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尖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的,可申请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结论或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事故赔偿。
司法界认为,法院不应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唯一证据。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坦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也必须经过法院的查证属实才能采信。从公开、公正和保护病员的角度,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应具有当然证据效力,病员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向其他佥鉴定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另行鉴定。而且,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应作为赔偿的要件。《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医院只要在医护中有过错,不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医疗事故对病人千万损害的赔偿范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十三条规定“因医疗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赔偿数额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根据该规定,医疗单位因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裣费。
另外,人民法院的赔偿判决中还有一项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年来司法界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批量行为人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或者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给受害人带来精神痛苦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对侵害公民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利的行为,省教委有明确规定。对侵害公民生命、身体、健康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否赔偿,我国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已为司法界普遍认可和广泛接受。
因为现代社会中,人们不再满足于省教委单纯对财产权和外部人身的保护,而更关注于自身人格尊严的完整和内心世界的安宁,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由于精神损害结果的主观性、抽象性和无形性,赔偿的具体赔偿难以统一,各地作法也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千万精神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经济状况等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呈报书面情况报告。
第八条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企业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告其主管部门。
第九条凡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均应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以及在病员死亡四十八小时之后提出查处要求,以致影响或无法判定死因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第十条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意见,交当事医务人员、病员或其家属、病员所在单位各一份,并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医疗单位、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或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诉者应提供;。
1、申诉书;。
2、医疗单位的处理结论和技术鉴定书;。
3、如死亡,应提供尸体解剖材料。
(二)医疗单位应提供:
1、调查报告或当地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
2、原始医疗病历、档案;。
3、尸检报告。
优秀医疗事故因果关系鉴定(通用12篇)篇六
四、事实和理由;。
五、证据材料。
1: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第一步是要作医疗鉴定的;这是发生和确认医疗事故的主要构成要件;也就是划分责任的合法的有效证据。
2:第二步是要确认该事故属于哪个等级(分四个等级)。
3:处理意见应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根据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列》第三十七条----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也就是说超过1年后;法律不予保护(不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这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如果医院提出申请,不管结果怎样,都得出鉴定费;二、如果患方提出申请,只有结论不是医疗事故时,才出鉴定费。由此可见,在出鉴定费问题上,患方似乎比医方更有利。
为什么会出现医疗机构申请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反而要承担鉴定费用的情况呢?
有关专家说,这符合法理原理。因为在医疗纠纷的事实主体中,有过错的只涉及一方,即医院;而即便该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也不存在过错。所以,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下,不能追究谁有过错,只能是“谁申请,谁付费”。
优秀医疗事故因果关系鉴定(通用12篇)篇七
中国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文物工作咨询性机构。1983年1月26日成立,由文物、考古、历史、建筑等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第一任主任委员夏鼐,现任主任委员廖井丹。委员:尹达、王仲殊、王振铎、冯先铭、安志敏、苏秉琦、启功、吴良镛、单士元、张政r、郑孝燮、贾兰坡、顾铁符、宿白、常书鸿。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国家文物工作方针、政策、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处理文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改进文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供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研究、采纳。
第一条为健全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文物鉴定专家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性质与任务。
本会是国家文物局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而设立的文物鉴定咨询机构。由国家文物局聘请文物、博物馆及相关行业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文物管理工作需要,对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等级进行鉴定和评价,为文物征集、保护、管理和执行有关文物保护-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条机构设置。
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均由国家文物局聘任。
本会设专业组,委员按其鉴定专长分别参加一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召集人一名。
秘书处设于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社会文物处,秘书长一名,由该处负责人担任。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承担鉴定任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标准和条件。
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文物保护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以国家利益为重;。
(三)具有文物博物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产生办法。
本会委员限额,缺额递补,原则上每两年增补一次。
委员候选人由现任委员及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专业组讨论后,交委员会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根据得票数依次入选,满额为止。新入选委员经征得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或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国家文物局审定并公示,如无异议,再予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工作范畴。
(一)为国家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决策提供咨询;。
(三)参与国有馆藏文物一级品鉴定确认工作;。
(四)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对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
(五)总结文物鉴定经验,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培养文物鉴定人才;。
(六)国家文物局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工作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处组织委员开展工作;。
(二)涉及重大文物鉴定事项时,每一文物类别的鉴定委员不少于三名;。
(三)工作完成后,需向国家文物局提交所有参与工作的委员签署的鉴定结论。
第八条权利与义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拥有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以独立身份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二)以委员身份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三)承担文物司法鉴定时,可要求相关部门采取保密措施;。
(四)应国家文物局要求开展工作,获得相应工作报酬;。
(五)根据个人意愿,退出本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不得在文物拍卖企业任职;。
(五)保守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终止聘任。
(一)由于健康原因、年龄原因或移居海外一年以上,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本会委员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
经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准,可解除其聘约,要求其退出本会。
第十条经费。
本会所需活动经费,按计划从国家文物事业经费中拨付。
第十一条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条例》(草案)(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文化部党组〈扩大〉会议原则通过)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优秀医疗事故因果关系鉴定(通用12篇)篇八
申请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农民。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重新委托对本人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事实与理由:
x年xx月xx日时许,本人的妻子与长兄因地界纠纷发生争执,当我去现场时在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被大哥用刺丝网杆在头顶猛击后打昏在草场上,当时血流满面并处于昏迷状态,失去意识。妻子也被打倒在地。后经爬起来的妻子和闻讯来的邻居将我唤醒并搀扶回家,后用车送x人民医院缝合伤口并住院治疗。旗人民医院病例记载“入院医院专科情况为:右顶部头皮裂伤,伤口长约8㎝。”x年xx月xx日经公安局法医鉴定为却为“…头顶部有5.5㎝长的头皮裂创,系钝器性暴力所致…”并结论为“轻微伤”。根据当时伤情创裂及意识状态和医院病历记载、法医照片显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和“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本人伤情应鉴定为轻伤。
综上,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为了本案处理上能够客观公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请求公安机关对本人的伤情进行重新二次鉴定。望贵所给予帮助。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优秀医疗事故因果关系鉴定(通用12篇)篇九
申请人:
性别:女民族:汉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医院院长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年10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xx年10月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xx年10月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xx年10月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xx年10月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0.3―1cm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0.3―1cm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xx年10月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病情恶化(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还需要再进行一次胆肠吻合手术。)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求贵局给予依法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优秀医疗事故因果关系鉴定(通用12篇)篇十
申请人:项少封,男,19xx年05月05日出生,住址:
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对王对我的故意伤害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理由:
案情经过:
20xx年10月22日,我作为儋州松涛龙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名代表和几个同事一起与以王为全全代表的武汉旭升建筑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几个代表一起在工地办公室协商工程款结算事宜。在结算的过程中双方产生了争吵,这时突然从办公室的楼上冲下一个人手拿大砍刀,向办公室方向冲来,我一看是王他们公司的人,我就赶紧去拉王过来,让他制止拿刀人的行为,但是王不但没有制止,反而拿起一个长板凳朝我头上砸过来,我被当场砸晕,后被送往儋州市农垦医院诊治,经过几天的治疗,我现在仍然时常头晕,恶心,记忆力明显减退等症状,医生初步诊断为脑震荡。
王无视国家法律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身体健康,给我的身体造成巨大损害,并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制裁王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我一个公道,我请求公安机关对我的伤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予以科学、公正、合法的鉴定。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优秀医疗事故因果关系鉴定(通用12篇)篇十一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20xx年10月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0.3―1cm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0.3―1cm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病情恶化(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还需要再进行一次胆肠吻合手术。)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求贵局给予依法鉴定。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优秀医疗事故因果关系鉴定(通用12篇)篇十二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入住被申请人妇产科分娩,于xx日0时55分接受被申请人施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时03分顺利产下一男婴,并安全返回病房,婴儿于1时08分转被申请人儿科治疗,转科诊断:
1、早产极低体重儿。
2、新生儿肺透明膜病。
鉴于婴儿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机械通气机(呼吸机)进行机械通气治疗,在医护人员告知后,申请人当即签字同意被申请人采取该措施治疗。但因被申请人缺乏充足的治疗设备(其呼吸机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请人束手无策,一直没有对婴儿进行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更甚的是,直至3时05分,被申请人才迟迟告知申请人建议转茂xx市人民医院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申请人为抢救孩子,使其能及时得到治疗,二话没说,亦当即签字同意转院。可是,直至4时,被申请人才迟迟办理转至xx市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收治婴儿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转院记录,需要重新化验、诊断,确诊病情,至5时,才使用呼吸机治疗。
被申请人在婴儿病历中记录使用固尔苏治疗,有诸多疑点:一是固尔苏价格昂贵,被申请人使用固尔苏没有记录使用时间,其记录顺序反而出现在出院以后;二是被申请人医嘱与处方为不同医生书写,伪造假处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请人在要求申请人购买固尔苏时并未开具处方,只是书写一便条,申请人凭该便条到收款处交款,凭收款单到药房取药,整个过程从来没有过处方的出现;三是申请人领取的药品性状与固尔苏不符,固尔苏为低温保存的水剂,申请人所领的药品为常温状态下的粉剂;四是固尔苏的使用需要与呼吸机配合,没有呼吸机显然不能使用固尔苏,即是说,在病房没有呼吸机情况下使用固尔苏是违规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尔苏,在8小时内不能吸痰,被申请人在转院前没有出具转院记录,实为掩盖其没有使用固尔苏的结果。
婴儿到xx市人民医院后,经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因婴儿出生后需要及时使用呼吸机辅助治疗,而被申请人没有该设备,使婴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长期处于低氧状态,最终导致肺出血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特向贵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给予鉴定。
此致
xx市卫生局。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