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工作总结是对过去一个月的工作成果进行回顾和分析的一种方法,它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展示几篇优秀的月工作总结,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灵感。
征收补偿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一
拆迁方(甲方):
被拆迁方(乙方):
安置方(丙方):
见证方(丁方):
为发展企业和搞好地方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东地方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和丙方、丁方组织协调,就甲方因探采矿工程需要拆迁乙方房屋并使用乙方土地的相关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住宅,房屋所在地点:会东县老口乡老炉房村 社,共_____层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有证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使用面积 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农村住宅__,房屋的产权性质_______,房屋的结构土墙土木结构,附属宅基地及附属院落土地 平方米。
乙方有正式户口 人,分别是 (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见附表)。其中年满18岁的有 人,分别是 。
(一)房屋拆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行补偿价格包干,甲方只支付补偿费用,不承担安置及搬迁等相关责任。
(二)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选择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价格的方式。
(三)经协商一致,拆迁补偿的补偿办法及标准按每人 元包干,按乙方家庭20xx年12月底有效户口人数确定。经协议各方审定,共计应补偿 人。
(四)被拆迁房屋、附属构筑物、宅基地及附属院落土地,及各种搬迁补贴等,共计补偿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其中:.
2、各种搬迁费用、临时过度性租房补偿等包干补贴______元。
(五)拆迁期限及补偿款项按如下办法支付:
1、本协议签订并支付首付款后 60 日内,乙方完成搬迁并拆除其需搬走的所以附属物,并将搬迁后无争议的场地交付甲方使用。
2、本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含乡、村两级)后三日内首付 % ,乙方拆除其需用物品并完成搬家后付 %,乙方搬迁后交场地给甲方使用时付 %,共计100%。
3、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一致签字同意。_______作为乙方家庭代表人,授权其作为家庭代表人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字上签字。
4、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统一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搬迁安置、财产分配、补偿费用分配等事务安排及纠纷,一律不承担责任。
(六)因实行货币补偿,甲方对乙方不再承担安置责任,由丙方对乙方提供安置办法及安置用地,组织临时过度安置和正式安置工作,丁方监督指导。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累计计算。
2、协议生效并如约支付费用后,乙方如不按期进行和完成搬迁,交付场地给甲方使用,每逾期一日,按本协议金额的百分之一向甲方偿付违约金,累计计算。同时,甲方可向有关机关申请拆除。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提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拆迁人(甲方)(公章): 被拆迁人(乙方)(签章):
征收补偿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二
山东省征收补偿条例是怎么制定并且实施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征收补偿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九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条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等。
第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
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第二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第二十八条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九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
通知书。
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对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五条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
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征收评估。
第三十七条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第三十八条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每年推荐一批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方便被征收人选择。
第三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区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三)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限制事项手续的;。
(五)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
(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
(七)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xx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xx年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贯彻落实这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作如下解读:
一、全面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推进城镇化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大意义。20xx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征收条例),废止和取代了施行多年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创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新制度,在征收目的、征收补偿主体和程序等方面作了重大调整:一是明确了房屋征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对公共利益作了明确界定;二是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政府,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三是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四是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
20xx年4月14日通过,20xx年9月29日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拆迁条例)对我省依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不断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居住条件以及推动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务院征收条例的出台,其中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国务院征收条例中也有多处明确授权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另外,国务院征收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我省各地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一些好经验和好做法,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提升和巩固。同时,党的xx届四中全会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指出“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在这种背景下,制定《条例》既是全面贯彻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为进一步解决新形势下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特点和制度创新。
《条例》从酝酿起草到颁布实施,经历了三年多的时间,期间反复论证修改和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十分不易。《条例》共6章48条,从征收决定、补偿、征收评估、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调整。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指导思想明确,“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贯穿全篇。20xx年修正后的《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20xx年公布施行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但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的不仅是政府,也涉及房屋被征收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并且征收活动历时长、范围广、法律关系复杂。因此,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征收行为、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规范,统筹兼顾,在保证公共利益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从而确保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创造良好条件,是《条例》的立法本意。
第二,充分体现了xx届四中全会“立法为民”、“反映人民意志”的立法理念。由于《条例》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了更好地听取民意,确保《条例》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做了大量创新性工作:一是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条例》修改初期,便在“山东省政府法制网”上发布了《条例》全文,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群众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进行了修改。二是深入基层了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状。为了解房屋征收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我省立法中的争议焦点,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研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先后三次分别向17个设区的市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征求意见。三是征求涉访、涉诉部门的意见。考虑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访、涉诉案件较多,与省信访局、济南市信访局、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以及省复议办公室有关同志进行了座谈,就信访、诉讼和复议工作中遇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四是就群众比较关心、争议比较大的4个重点问题召开立法听证会。这是近年来省法制办首次召开立法听证会,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共有40余人报名参加立法听证会,包括农民、工人、在校学生、专家学者、律师和基层政府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等。经过认真研究,根据报名顺序、所持观点、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等,我们确定了听证陈述人10名、旁听人10名。其中,陈述人中居民3人,学者2人,律师2人,企业管理人员2人,公务员1人。听证会严格按照听证程序和规则进行,主题明确、组织严密,历时两个多小时,省法制办官方微博进行了全程直播,中央驻鲁和我省10余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到会采访报道,总的来说,这次听证会达到了预期目的,得到了参加会议的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以及新闻媒体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会后,根据听证内容,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地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后,9月,省人大城环委赴淄博、潍坊、德州、荷泽四市进行了立法调研。9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其后省人大通过人大立法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以及我省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底,省人大法制委赴东营、滨州进了立法调研。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审议期间,省人大有关委员会通过召开立法咨询员会议、专题调研等征求各界意见,《条例》认真吸收了各方意见建议,凝聚了社会各界的智慧,体现了公开、公正性,保障了立法质量。
第三、在上位法的框架下,结合山东实际,针对现实问题,突出可操作性,大胆进行制度创新。
(一)明确了征收决定启动程序。征收决定启动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条例》在其国务院条例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启动程序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并完善了对具体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机制和形式要求。征收程序启动后,明确了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时点,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公示方式、征求意见时限等要求,充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增加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方式等规定。
(二)确定了住宅房屋拆旧补新的补偿标准。《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该补偿标准高于国务院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目的就是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该规定体现了《条例》保障和改善住宅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立法宗旨。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条例》规定按照不低于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与国务院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保持一致。
(三)设定了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条例》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该规定与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相辅相成,以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为基准,对不同条件的被征收住宅房屋适当向下找差,体现出不同住宅房屋的补偿差异,防止造成补偿不平衡。考虑各市情况不同,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作出授权条款,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从工作实践看,各地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90%。
(四)建立了最低面积补偿保障制度。《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目的就是通过健全征收补偿保障机制,避免出现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无房可住,有利于消除社会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该规定是省拆迁条例规定的延续,目前,全省各地最低面积补偿大都掌握在45—60平方米之间,为防止“一刀切”造成各地工作不衔接问题,《条例》规定,“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明确了临时安置费补偿原则。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自行安排过渡,都有一个过渡期限,给工作、生活等带来不便,并因此可能发生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该规定督促房屋征收部门尽可能缩短过渡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逾期过渡问题。
(六)明确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因房屋征收行为造成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经营活动中止而产生的损失费用的补助,国务院条例授权省制定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的具体办法。《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已经考虑并涵盖了临时安置内容,因此对于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再重复支付临时安置费。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条例》规定,“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七)明确了优先住房保障办法。国务院条例授权省制定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条例》将优先住房保障和最低面积补偿相结合,充分保障住房困难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八)维护了公房承租人合法权益。国务院条例对出租公房征收补偿问题未作规定。因出租公房关系到承租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当其承租的房屋被征收时,必须维护好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居住权。《条例》规定,“征收出租公房,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九)规范了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征收评估是房屋征收工作的关键环节,《条例》将征收评估作为专门一章进行规范。一是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国务院条例授权省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具体办法,《条例》规定:首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其次,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最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二是评估结果公开。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听取意见,存在错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予以修正。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三是确定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由专家委员会审核并出具鉴定结论。
(十)明确了司法强制程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催告搬迁,催告后仍未搬迁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对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
(十一)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设定原则是,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其法律责任。《条例》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增强了法规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还规定,对建设单位违法参与搬迁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收补偿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三
甲方:
乙方:
为了支持县级市建设,更好的改善城镇污水治理条件,县政府例会研究决定从六建至林海小区铺设污水管线全长约5700延米。沿途经过乙方位于吉祥村耕地,现就征用面积为 平方米(亩)的土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亩),征地补偿标准按 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 元。
二、以上款项包括因埋设管道影响耕种的青苗补偿费用。
三、以上补偿款: 元(万仟佰拾元角整)
四、甲方在合同协议签订完当天,一次付完补偿款给乙方。
五、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开发使用该土地,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使用该土地。
六、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征用土地及征用土地范围内青苗的补偿费。
七、本合同协议签订后,甲方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协议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本合同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征收补偿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四
在确保二期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我办不忘已经拆迁户的担忧,积极督促企业并监督安置楼的建设进度及工程质量。截止2020年11月底,安置楼已封顶。
工业品市场周边改造建设项目回迁安置工作:该项目商业回迁因公摊面积、独立门店等原因导致迟迟无法安置。政府领导与我办多次和企业协商、群众沟通,解决遗留问题,截止2020年11月基本完成商业回迁。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2月份完成了四楼及二楼安置工作,四楼通过商业置换住宅完成安置,二楼安置则根据各户面积和安置区现状,进行优化组合,面积最大化利用,商业安置区与商业销售区东西畅通,连为一体融入大商场。目前已经进入经营阶段。公产部分五金公司公产安置已经与大唐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房管所公产安置正在进行洽谈协商。
一楼原有安置商户45户,我办通过商业面积换住宅或一次性货币补偿等多渠道回迁安置被征收户11户,一楼实际安置商业回迁户34户。由于公摊、安置面积大小不一等原因,一直未能安置。导致了部分安置户多次上访,且进度缓慢。为了加快回迁进度,我办进驻大唐现场办公,和企业负责人、安置户面对面谈判协调。从6月11到15日,经过5天的反复协调协商,制定出最新的安置补充协议,并发扬连续奋战的精神,从6月16日起,利用端午节放假时间,逐户洽谈签订安置补充协议,同时发放停业停产损失费150余万元,并解决了以前遗留问题。于2020年6月20日发布安置公告。组织安置户选出新的安置户代表,负责一楼安置区的招商运营工作。同时积极为安置户代表牵线搭桥,和商家进行洽谈。
最终,于2020年11月1日安置户代表和陕西明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11月7日,首年租金已发放到群众手中。
安置工作即将全面完成,在后续工作中我办还将继续和剩余安置户协商洽谈,力争达到100%签订协议进行安置。安置户全部签订协议后,我办会及时协调相关单位,为所有安置户尽快办理产权手续,做到让群众放心,让群众满意。
征收补偿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五
泾干湖周边改造建设项目:2020年11月15日泾干湖周边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征收工作正式启动。在二期征收工作中我办坚持提早谋划、统筹协调的原则,紧紧围绕“征收补偿”这一工作思路,经常性与一线同志碰头研究,了解工作形势,准确把握工作中面临的困难,正视征收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了群众思想工作不同不拆,矛盾没有解决好不拆的原则,对已经拆迁的抓好后期建设协调、矛盾排除等工作。多方联动,替征收户着想,让被征收户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原则内受益,取得心理上的满足,让征收工作无后顾之忧。顾及被征收户家庭各方面的需求,包括选择住房、面积、户型、位置等,让被征收户对住楼房有了解,对新的生活产生向往。靠前服务、贴心服务、真情服务,确保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收到良好效果。
征收补偿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六
甲方:
乙方:
因建设发展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管理局决定征用xx村集体所有土地1000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经与村委会协商,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被征用土地的方位:该地块位于工厂东边,东至xx,西至xx厂,南至xx,北至xx面积约1000亩。
2、土地补偿单价为人民币 万元/亩
3、地上的种植物按庄稼 元/亩,果树 元/棵作价补偿
5、补偿款计算出来后,甲方将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拨付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款项后一个月内分发给村民。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征收补偿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xx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
申请书。
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房屋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指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剥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同时丧失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市场交易价格补偿的行政购买行为。
《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经20xx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1月21日,国务院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活动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后果是改变所有权人,是政府征收房屋附带收回国有土地的一种征购活动,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房屋征收是《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政府以职权行使权力的法律关系,《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对“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作出规定,即“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征收事由、征收权限、征收程序等由行政法律来规定。
征收补偿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八
按照新时期对党建工作的要求,紧紧围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党员“三会一课”制度,干部学习制度等。
一是利用党员“三会一课”活动和政治理论集中学习时间,组织全体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学习,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提高。
二是狠抓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完善反腐倡廉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是继续深化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每个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全年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征收补偿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九
征收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葛锐,区长。
被征收单位: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正。
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
因上海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xx年3月2日作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包)房征决[20xx]第(3)号),同日发布《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包)房征告[20xx]第(3)号),决定对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房屋在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没有房地产权证等合法有效证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本征收项目138户已达成协议127户,仅剩被征收人等11户,完成征收比例达92%。经征收实施单位多次沟通,被征收人仍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依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xx〕17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xx〕121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规〔20xx〕57号)等文件,以及《上海路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单位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公司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你单位无合法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二、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席井村的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年8月26日。
征收补偿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十
(第一联:______________拆迁人)。
no:______________。
拆迁人:______________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2)(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甬高新[20xx]第94号文件,乙方所有住宅已列入老庙社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范围,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及高新区《新明街道老庙社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条例》、《细则》、《方案》)的规定,现就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等事宜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被拆房屋座落于老庙社区,货币补偿安置确权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被拆住宅货币补偿单价按每平方米5981元结算,一次性过渡补贴费________元。乙方合计拆迁补偿资金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万仟佰拾元角分)。
第三条:乙方保证在年月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移交给甲方。乙方旧房及附属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照价在房屋补偿金额中扣除。乙方交清应交款项并搬迁,经拆迁单位验收后10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拆迁补偿资金。
第四条: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拆迁补偿资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旧房交付给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按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拆迁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拆迁人:______________(盖章)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盖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征收补偿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十一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苏州市政府苏府通〔20 〕第 号房屋征收决定,对乙
方所有的房屋具体实施征收工作,现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腾房搬迁及补偿资金结算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所在地点: ,所有权人: ,所有权
证号: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
住宅房 平方米 ,商业用房 平方米,非商业用房 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证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二、 甲方对乙方实行货币补偿,具体结算标准如下:
1、房屋评估价款
2、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款
3、违法建筑残值款 4、提前搬迁奖励费
5、临时安置补偿费 6、搬迁补偿费
7、停产停业补助费
8、其它:
上述金额合计 元(大写 ),该款项在
乙方将房屋腾空将交付甲方验收拆除后由甲方一次性予以支付。
三、乙方可购买定销商品房 套,套型基准面积为 平方米,房源地点 ,其中 平方米按 元/平方米结算, 平方米按 元/平方米结算, 平方米为配送面积(上述价格不包括层次差价)。具体购房手续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办理和承担。
四、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甲方验收后拆除。
五、本协议仅作为乙方腾房搬迁及双方补偿资金结算的约定,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凭本协议与房屋征收部门另行签订。
六、本协议一式 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名后生效,甲方
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经办人(签名):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征收补偿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十二
乙方:茅台镇______村(社区)______组_________。
为切实做好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仁怀市20__年度第八批次、第十一批次、第十二批次、第十三批次工业用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甲方依法征用乙方土地,并依法对乙方进行补偿。乙方依法服从甲方征地并领取征地补偿费。
二、经甲、乙双方共同现场指界丈量,甲方认真计算,并已三次公开张榜公布,乙方认可甲方按下列项目进行补偿:
1、征用土地共_____亩,其中耕地______亩,林地、园地____亩,牧草地、其他农用地____亩;建设用地______亩;未利用地_____亩,青苗______亩。
2、经济林木以原始登记为准。
三、甲方依法支付给乙方各项补偿费为:
1、耕地______亩,补偿金额:______元;青苗_____亩,补偿金额:_______元。
2、林地、园地______亩,补偿金额:_______元。
3、牧草地、其他农用地_____亩,补偿金额:______元。
4、建设用地______亩,补偿金额:_______元。
5、未利用地______亩,补偿金额:_______元。
6、经济林木补偿金额:____________元。
合计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佰__拾__万__仟__百__拾__元___角__分)。
四、本次征地实行货币补偿和用工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其中一份交付款单位)。
征收补偿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十三
因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市政府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福安市街尾片区,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电话:6383492。
三、征收实施单位:城北街道办事处,电话:6585333。
四、签约期限:4月18日至6月3日,具体签约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腾空。
六、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本决定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2.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红线图。
3.安置房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福安市人民政府。
20xx年4月11日。
文档为doc格式。
征收补偿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十四
因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______年3月26日作出《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____________区中路、照壁街、吉祥里、马龙舟巷、水关街范围内部分房屋(征收范围以《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所附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下落不明,在《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下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现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补偿、搬迁费、商铺停业补助费及奖励金额。被征收房屋经____________市中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证载商业面积10.66平方米,评估单价15,0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59,900元;历史原因形成商业面积18.34平方米,评估单价8,0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46,720元;住宅面积80.55平方米,评估单价2,6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209,430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13,116元;作商铺使用面积共29平方米,租金补助按100元/平方米/月计算,补助3个月共计8,700元。另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商铺迁移费6,000元,住宅迁移费3,000元,个体、整体奖励金及装修补助295,785元。综上,被征收房地产的货币补偿及奖励金合计人民币842,651元,因被征收人占有1/6产权份额,应收货币补偿及奖励金为人民币140,441.83元。该款项由征收部门向____________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后,由被征收房地产的相关权利人凭法定的证明文件前往____________市公证处领取。
三、被征收人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将房屋一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公证书》(〔〕粤中第13815号)
2.评估报告(中鑫估〔20____________〕字第f120____________号)
3.租金情况咨询意见书(中鑫估〔〕字第f03119号)
__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征收补偿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十五
甲乙双方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建立起恋爱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恋爱关系难以维系。现特立此分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条款如下:
一、双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正式分手,分手后两人不能再以情侣身份自居,也不得再向亲戚、朋友、陌生人冒认是对方的男女朋友。
二、分手后,____给予____补偿人民币____元或者双方没有任何经济纠纷。
三、分手后双方不得侵犯对方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纠缠或者骚扰对方或者对方家人,不得有干涉对方任何活动和行为。
四、分手后双方不得向双方的朋友、家人以人品、道德以及分手原因等散播对对方不利或者影响对方名誉的.言论。
五、交往期间如有专属于对方的物品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物品,经对方同意后销毁或者返还。
六、双方应履行互相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信件、情书、短信、隐私、不能公开的物品等等。
七、任何一方都不能故意破坏对方新的感情或婚姻生活。
八、分手后视各自的意愿决定是否仍可以做朋友。否则一方不得强求。
甲方:____乙方:____。
日期:____日期:____
征收补偿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十六
征收人: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住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锡尼街70号。法定代表人吉格定,职务,旗长。被征收人:×××,男,汉族,62岁,现住达拉特旗锡尼街道召南社区居委会十七街坊90号。因被征收人在《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旗房屋征收安置局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报请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机关依法受理。经查,旗人民政府因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对树林召镇锡尼街南、德胜大街北、商城路东、召西路西范围内所有房屋实施征收。8月22日,旗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经投票决定,多数被征收人同意由内蒙古众联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评估公司)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经众联评估公司实测-2-评估,被征收人的房屋总占地面积为236.7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78.69平方米,用途为住宅,评估总价格为人民币674463元。旗房屋征收安置局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被征收人未提出异议,众联评估公司作出了内众房估〔〕090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下列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一种征收补偿方式:(一)实行货币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对其被征收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674463元,由征收人给付被征收人;(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征收人提供的位于改建地段拟建维多利财富广场小区4号楼一单元17层1701号,建筑面积132.54平方米,由征收人给付被征收人调换差价为人民币207693元,产权调换房交付期限为2月22日前。
二、由征收人给付被征收人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补偿,合计人民币1787元,临时安置费不予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补偿,合计人民币3574元,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补偿,临时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至202月22日。
征收补偿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十七
为切实做好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仁怀市20__年度第八批次、第十一批次、第十二批次、第十三批次工业用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甲方依法征用乙方土地,并依法对乙方进行补偿。乙方依法服从甲方征地并领取征地补偿费。
二、经甲、乙双方共同现场指界丈量,甲方认真计算,并已三次公开张榜公布,乙方认可甲方按下列项目进行补偿:
1、征用土地共_____亩,其中耕地______亩,林地、园地____亩,牧草地、其他农用地____亩;建设用地______亩;未利用地_____亩,青苗______亩。
2、经济林木以原始登记为准。
三、甲方依法支付给乙方各项补偿费为:
1、耕地______亩,补偿金额:______元;青苗_____亩,补偿金额:_______元。
2、林地、园地______亩,补偿金额:_______元。
3、牧草地、其他农用地_____亩,补偿金额:______元。
4、建设用地______亩,补偿金额:_______元。
5、未利用地______亩,补偿金额:_______元。
6、经济林木补偿金额:____________元。
合计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佰__拾__万__仟__百__拾__元___角__分)。
四、本次征地实行货币补偿和用工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其中一份交付款单位)。
征收补偿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十八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上班时间受伤补偿事宜,经平等协商后,乙方要求与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整)。
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获得的工资等均已支付完结。
三、甲方除支付上述款项外,不再向乙方承担有关上班期间受伤产生的`其它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四、乙方自愿放弃其它任何经济赔偿要求,也放弃向有关部门提起工伤认定、工伤等级认定及仲裁或诉讼的主张,即乙方今后不会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追讨任何待遇及经济补偿。双方就此再无任何纠葛。
五、甲乙双方已经了结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后双方互不追究。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日期: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