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合同协议起着明确交易条件、规范行为的作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协议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大全(17篇)篇一
第十七条结合前一章有关规定,合同的审批应按照主办业务员、部门经理、合同监察员、公司经理、总公司领导这一顺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并写明具体意见。业务人员、部门经理应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合同监察人员应主要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公司经理对合同负责全面审核。以上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第十九条具体每一经济合同的审批应填写合同审核表,审批表格样式附后:
第二十条已订立的经济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合同审批表和双方的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单证等,均应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同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大全(17篇)篇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共层第层。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千百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
乙方:
日期: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大全(17篇)篇三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大全(17篇)篇四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护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舞弊、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大全(17篇)篇五
第二十七条经济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机构和领导逐级汇报,汇报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特别紧急的(如货入仓),应先行采取紧急措施,保证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八条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的,我方应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尽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担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通知或其他意思表示应采用书面并可留作依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如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室联系,听取法律意见,以便通过程序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各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将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大全(17篇)篇六
第五条为便于管理,公司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制和一式五份制。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负责该项业务的业务员应存底,同时送合同监察员、业务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各一份存查。
第六条所有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对于格式合同的条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于选择的条款和不采用的条款应明确标注,以免产生误解。
第七条在订立经济合同前,应对对方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及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应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资料存查。
第八条合同的关键用语应力求准确,表述应规范,明确,文字书写要工整。
第九条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合同标的(如货物、劳务等);。
(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质量应写明执行何种质量标准或由双方议定);。
(三)价款或酬金,除写明数额外,还应明确支付地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有条件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可采用担保、抵押、保证金、留置等方式)。
第十条合同订立后,如经双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大全(17篇)篇七
为加强对借用人员管理,规范机关人员借用程序,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管理,从严控制人员借用
1、各科室应增强工作计划性,人员借用本着工作急需的原则,尽量减少和控制人员借用。
2、确因工作需要或遇临时性突击任务,可向局领导申请临时抽调人员。
3、借用国土所人员,原则上只借用“依照管理”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从本系统外借用人员。
4、借用人员必须胜任借用岗位,临时抽用人员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二、严格程序,健全人员借用手续
1、由科室提出借用申请,申请应注明借用原因、借用岗位、期限、人数、条件,有借用人选的写明借用人姓名。
2、根据科室申请,由党委确定是否借用,并对提出的借用人选进行考察或确定他人。
3、借用人员经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局办公室开出借用人员通知单,落实借用相关事项。
4、未经批准,科室不得自行向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借用人员。
5、借用时间到期的,借用人员应回原单位上班。确需继续借用的,应征得局长同意。
三、借用人员管理
1、借用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遵守机关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借用人员事、病假3天(含3天)以内的(以累计计算天数)按工作日比例扣除补助费。事假超过3天,病假超过5天的,扣发当月补助费,婚、丧、产、公休假除外。
3、借用人员应参加局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和学习培训。是党员的,还应及时转入组织关系,按时参加支部生活。
4、科室要加强对借用人员的管理,及时向局领导反馈借用人员工作胜任情况,帮助借用人员解决工作及生活上遇到的难题。
5、局对借用人员按月发放补助,办事员每月200元,副股级每月300元,股级每月400元。
本制度从2015年6月起执行。
一、各科(室)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部外人员帮助工作,应工作性质、工作量来临时借用人员的范围、及借用。对应急性工作借用人员借用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二、各科(室)借人应提前由本科(室)以文字申请,经主管部长同意,交由党总支考察并报部长同意后由本科(室)。
三、对借用人员管理。凡借用在三个月的,由党支部考核,其思想。回原时,由党支部对其在借用期间的(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写出鉴定;借用在半年的,应办理临时组织关系,参加组织部党组织的活动。
四、被借用人员到部内正式上岗前,由党支部对其要求,即:在组织部工作期间要时刻用组工干部的标准要求,并遵守部内的规章制度,说话办事损害组织的形象,规范其。
五、各科(室)对借用人员及其所在,不许诺任何条件。
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xx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大全(17篇)篇八
借用东西也是有管理规定的,那你知道有哪些规定吗?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借用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为规范借用管理,减少办公用品的丢失及合理利用,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一、凡属办公室管理之物品,如需借用,必须向公司相关责任人申请借用,填写公司统一格式的物品借用单,不符合规定的,办公室有权拒借。
二、借用人领物品时需当场验收该物品是否合格,如验收合格签字领用后,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则由借用人承担。
三、借用时间以10日为限,到期后,借用人需按时归还。如果超过预定期限的,及时向相关负责人电话或者书面沟通;如后续无借用申请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期;如后续有借用人,则需及时归还,如无法及时归还导致后续借用人无法及时使用者,则需承担后续人员租赁同样设备费用。
四、借用人归还物品时,需经借用本人亲自归还,如若不能亲自过来归还,须向物品负责人说明并告知代归还者姓名,这中间出现任何问题,由借用人承担。
五、归还物品时,需经物品相关负责人检验合格并确认后方可接收。归还后,物品保管责任人及借用人双方在借用单联上签字以示结清,办公室保管责任人保留单据留存备查。
六、借用过程中,如果物品丢失或者损坏,由借用人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或者购买一个同样的物品归还公司。如果是保管责任人丢失,则有责任人承担。
七、借用过程中如出现丢失、损坏或者其他问题,应按照物品实际价值处罚适当的罚款和分值。
八、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管理办法执行,本制度解释权最终由办公室。
为加强学院物品的可持续使用和借用规范化,更好地对物品进行管理,特定立一下制度。
一、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学院物品的借用管理,适用于学院各工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二、物品属于学院,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借用,必须按程序向学院办理报批手续。
三、借用程序
1、借用人填制“物资借用审批单”,内容包括:借物部门、借用人、品名、数量、用途及归还时间。
2、借用部门负责人按实际需要审批签字。
3、借用人凭“物资借用审批单”到后勤处审批,获批准后到资产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大额或大批量物品借用需经院领导审批。
四、借用制度
1、学院物品仅限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借用。
2、物品的借用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才可借用。
3、少量物品的借用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需重新办理借用手续;批量物品借用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需重新办理借用手续(特殊原因需书面说明)。
4、借用人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和维护借用物品,归还时不得损坏和短缺零部件,做到干净整洁原样归还。
5、易耗品、易燃品、剧毒品及贵重金属等不能借用。
五、赔偿办法
1、借用的`物品在借用期间应妥善保管如损坏、丢失,查明原因后,按价赔偿(由借用人或物品损坏人承担全部费用)。
2、因借用人辞职或其他原因造成资产管理科无法追回借用物品时,借用部门负责人负责追回,若在规定内无法追回则由责任部门承担借用物品赔偿费用。
3、借用物品丢失、损坏,由后勤处做出赔偿或处理决定,资产管理科办理物品注销手续。
六、资产管理科每月25日负责统计逾期未还、损坏、丢失情况,并汇总报送院领导。
为了加强工厂生产资料领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因生产和办公需要,需领用工具时必须依照本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一、临时借用程序 指生产、办公、设备维修时需临时借用某些工具,但使用时间不超过8小时时为临时借用。特殊情况延长不得超过一个星期。
1.借用人在库房借用登记本上填写详细的借用内容
2.仓库按要求发放要求借用的工具
3.规定时间内归还借用的工具
4.库房销帐
二、长期领用程序 指在某些岗位上从事生产加工和办公时需长期使用时工具领用为长期领用。
1.要求领用人出具工具清单,交车间主管。
2.车间主管审核其领用的必要性后在审核无误后签字批准。
3.仓库根据计划及整体发放的数量,确定是否批准其领用或借用。
4.库房根据清单发放至个人,并建立工具领用卡
三、离职交接程序 指员工离职和岗位调动时对长期领用和临时借用的工具交接手续。
四、具体管理规定
1.临时借用必须在库房办理借用登记,详细登记工具名称、型号、损坏状况、借用时间并留有借用人签字。
2.临时借用的工具,在归还时仓库管理人员必须详细核对物品型号、损坏情况。如因人为损坏按采购金额赔偿。
3.库房未仔细核对造成工具缺失由保管员自行负责。
4.所有员工均享有临时借用权,但除了借用人签字以外,同时还必须有部门(车间)负责签字。对及时归还的工具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当面销帐。
5.在规定时间内未归还借用工具,库房即时通知其归还,如在通知时间内还未归还视同丢失。库房及时开单交财务在其工资中扣除。
6.对长期领用的工具,领用人员必须在库房办理长期领用登记卡。登记卡上详细记录:工具名称、型号、品牌、损伤、领用日期并要求领用人签字。
7.一线生产员工在工具长期领用时需出具领用清单,再交由车间主管审核领用必要性。经车间主管审核签字后可凭清单去库房领取。
8.所有领用工具责任到人,谁领用谁负责。个人工具有个人保管,公用工具由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妥善保管。
9. 所有工具二次领用必须以旧换新。所领工具因人为造成损坏,库房不得予以更换。
10.员工在离职或岗位调动后必须到库房办理领借用工具的交接手续,对不能退还的按采购金额扣款。
11. 所有外协单位不得自行借用工具。必须借用时,由库房开具清单,财务审核开单,外协单位负责人签字交押金或财务扣款。库房按财务所开单借用工具。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大全(17篇)篇九
第一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第三条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销准手续。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大全(17篇)篇十
第二十二条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业务部门应积极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可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合同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
第二十五条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主办人员同合同监察员共同视履行进度填写进度表。
第二十六条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共同制定对策。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大全(17篇)篇十一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大全(17篇)篇十二
为加强对借用人员管理,规范机关人员借用程序,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管理,从严控制人员借用
1、各科室应增强工作计划性,人员借用本着工作急需的原则,尽量减少和控制人员借用。
2、确因工作需要或遇临时性突击任务,可向局领导申请临时抽调人员。
3、借用国土所人员,原则上只借用“依照管理”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从本系统外借用人员。
4、借用人员必须胜任借用岗位,临时抽用人员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二、严格程序,健全人员借用手续
1、由科室提出借用申请,申请应注明借用原因、借用岗位、期限、人数、条件,有借用人选的写明借用人姓名。
2、根据科室申请,由党委确定是否借用,并对提出的借用人选进行考察或确定他人。
3、借用人员经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局办公室开出借用人员通知单,落实借用相关事项。
4、未经批准,科室不得自行向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借用人员。
5、借用时间到期的,借用人员应回原单位上班。确需继续借用的,应征得局长同意。
三、借用人员管理
1、借用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遵守机关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借用人员事、病假3天(含3天)以内的(以累计计算天数)按工作日比例扣除补助费。事假超过3天,病假超过5天的,扣发当月补助费,婚、丧、产、公休假除外。
3、借用人员应参加局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和学习培训。是党员的,还应及时转入组织关系,按时参加支部生活。
4、科室要加强对借用人员的管理,及时向局领导反馈借用人员工作胜任情况,帮助借用人员解决工作及生活上遇到的难题。
5、局对借用人员按月发放补助,办事员每月200元,副股级每月300元,股级每月400元。
本制度从2015年6月起执行。
为 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保证各部门单位工作有序、高效运行,现就加强跨部门单位临时借用工作人员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跨部门单位临时借用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情形。为完成党委、政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事项临时抽调人员、选派干部挂职等 除外。
第二条 各 部门单位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科学使用在编在岗人员,除下列两种情形外,一般不得跨部门单位临时借用工作人员:
1 . 在编在岗人员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上级部署的突击性任务的;
2 . 空余编制较多但在编在岗人员较少的。
第三条 跨部门单位临时借用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程序:
2 . 被借方 收到商借函后填写 《临时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
3 . 被借方 主管部门对 《临时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进行 审核后签署意见;
5 . 被借方在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和县(市、区)委、政府领导同意后 函复借方,并通知被借人 。
第四条 跨部门单位临时借用工作人员一般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借用时间的,要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履行程序。
第五条 被借人的日常管理由借方负责,其 行政、组织、工资关系不变,被借用期满后及时返岗,由借方对其被借用期间的现实表现作出书面鉴定。
第六条 不按本规定跨部门单位借用工作人员的,视被借人为在编不在岗。
第七条 本市人员借用到市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盐城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大全(17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依据各单位的生产情况,设立值班岗位,由本单位划分各值班岗位管辖区域,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
第三条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对值班岗位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区域和范围,与值班人员签订责任书。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盗、防火、防灾等安全工作,发生事故,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遵守值班纪律,按时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有事须先请假,以便安排临时代替人员。严格审查所负责区域内人员的进出,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第五条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串岗、脱岗,不得酒后上岗,不得在岗位上打牌、喝酒、睡觉。
第六条值班人员要加强区域内巡视,看护好责任区域内的设备和设施,做好防盗、防火、防灾工作,尤其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监管。
第七条值班人员在当班时间内违犯值班制度,按《劳资人事管理制度》予以处罚,并停止其工作,不再安排岗位,按停薪留职对待,其各项社会保险费均由自己承担。
第八条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发生失盗、损坏设备设施,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损失,并按《劳资人事管理制度》处理。
第九条值班人员应是本公司股东员工,一旦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从责任人工资中赔偿损失,工资不足以赔偿时,用其股份抵顶,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条值班人员要相互协作,服从分配,服从管理。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大全(17篇)篇十四
四、禁烟标志挂在醒目位置:1、各科室醒目位置张贴标志,禁止吸烟。2、门诊大厅、住院大厅、电梯、候诊区、会议室及走廊、厕所、楼梯都应张贴禁烟标志。
五、对于违反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医务人员及行政工作人员穿工作服吸烟,发现一次,每人每次处罚200元;
2、科室办公室内吸烟,发现一次,每人每次处罚200元;
5、工休座谈会无控烟宣传和教育内容(处罚100元);
6、首诊医务人员未向患者进行控烟宣传、或有宣传无记录(处罚100元);
8、无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的记录(处罚100元);以上处罚,涉及科室扣款一律由科主任个人承担。由控烟办公室具体管理,监察科负责登记备案,财务科负责执行。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大全(17篇)篇十五
第一条:确保商城物业管理部各类钥匙管理有序,使用方便;严格控制领取使用前、后的钥匙使用和管理,规范管理钥匙的使用权限。
第二条:适用范围:商城物业管理部内所有门锁钥匙及重要部位的屉柜锁匙,均列入钥匙管理范围。各科室所辖办公室、商城各通道门、出入口、宿舍、仓库、竖井、机房、电站、泵房、防盗卷帘、防火卷帘、电磁门、电梯机房、监控室等。
第三条:公司钥匙管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部门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四条:钥匙使用权限及流程。
1、所有钥匙都应该配备两套,一套当下用,一套备用。所有钥匙应分类,贴上标签,整齐定位挂放于钥匙板上或钥匙柜中,钥匙板或钥匙柜钥匙由当班主管负责管理;钥匙管理员因故离开岗位时,报请科长同意委托其他同事代为管理。
2、各科室负责本部门内所有门锁钥匙的备存、登记、领发,并建立钥匙管理档案。
3、金库、油库、重要设备间、涉密档案室等场所设双锁,两人分别持有钥匙同时到场开启。
4、办公室钥匙值班人员或指定人员保管;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并作登记。
(1)值班安保员:遇有紧急情况时,协同监控值班员及时启用备用钥匙进行处置并做好记录。
(2)监控值班员:协同值班安保员共同管理办公区备用钥匙,使用完毕后做好值班记录。
(3)各岗位员工:下班前将重要资料、物品入柜进库,私人物品带走,尽量避免封场后再次回到办公区取回遗忘物品。
(4)如果办公区工作人员在楼层封场后需要再次上去,需通知大堂内安保值班人员,由安保值班人员带领申请人到中控室借钥匙,并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申请人、安保人员、值班人员)后,方可借出备用钥匙。
(5)由三方共同在场,取出所在楼层的钥匙后,由安保带领申请人到达所在楼层后,电话通知中控室值班人员对该楼层进行撤防。
(6)取回物品后,电话通知中控室进行重新设防,安保人员与申请人到中控室进行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
(7)封存钥匙的信封启封后,第二天,由安保主管与监控室管理人员共同向物业部长进行汇报,并重新进行封装。
6、商城各进出口、消防通道、防盗卷帘等现用钥匙放置总值班室的专用柜保管,放置在监控探头下由当班主管负责管理,备用钥匙由科内统一集中控制管理;两班交接班时,钥匙交接作为一项重要交接事项,由当班主管负责;钥匙领用和送还的管理由当班主管与当值警员交接,查点清楚并做好对其所用的钥匙应有详细的登记,包括钥匙的领用送还时间(开封场前十分钟领取开封场完毕5分钟内送还)、位置、数量和使用人,警员用完钥匙,需马上交回钥匙,不能个人暂存或存放在它处,以免遗忘丢失;在钥匙使用当中,钥匙不得挂于门锁上,开锁后立即取下,做到钥匙不离身;夜间封场后施工楼层只领取货梯间通道钥匙,没有书面申请或未经总值班许可,不得开启任何门锁。
7、宿舍钥匙管理员管理根据宿舍管理规定使用。员工不准私自更换门锁和配钥匙。由于保管不善,钥匙丢失要速报安保办公室。钥匙统一配制,并由遗失者付工本费。如不报而导致宿舍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
8、仓库每个仓库门的钥匙存放在相应科室办公室统一编号管理;除日常用的钥匙损坏外,备用钥匙禁止使用。钥匙领用由仓库主办或者指定人员登记领取。日常用的钥匙在下班时由各仓库主办交回综合管理办公室;对于个别仓库有加班情况时由该仓库加班人员在下班时交回办公室值班人员并登记;在两班换班时进行交接并记录。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的钥匙遗失,需由遗失人照价赔偿;仓库所有钥匙禁止带出,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配置钥匙。
9、监控室、竖井、电站、泵房、机房钥匙由设施设备统一编号管理,除因工作需要由部门指定人员配备钥匙,部门编制钥匙一览表,部门负责人签字验证,并标注持有人后存档,所有设备机房钥匙必须由专人进行保管。各工种人员若需借用钥匙,可到相应值班室领取,并做好钥匙借用、归还的交接记录。原则上设备机房只允许本工种维修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进入,不得将钥匙借给与该设备无关人员,否则必须得到批准后,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方能进入。
10、根据国家电梯检验规范规定和电梯安全运行相关的电梯钥匙,应由业主指定的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严格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预防非指定管理人员对电梯钥匙的错误操作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引起电梯重要零配件被盗等事件的发生。因此必需做到如下几点:
(1)、在任何情况下应做好电梯钥匙使用和交接登记制度,并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保证做到正确使用,特别要预防电梯钥匙的丢失及误操作。以防电梯零配件丢失、设备损坏、安全事故的发生等。
(2)、电梯钥匙的使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电梯钥匙使用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随意使用。因工作需要使用时应做好记录。
(3)、保管人员不得将电梯钥匙外借和赠与其他无关人员。
(4)、电梯钥匙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交回管理部门,并放回原处。
(5)、电梯钥匙包括:厅门三角钥匙(必须由持有电梯管理员证或电梯维保证书的专业人员使用)、轿内检修钥匙、机房钥匙、首层开关电梯电气钥匙。
(6)、使用厅门三角钥匙时应注意:
1、必须由电梯维修保养专业人员使用,其它人禁止使用。
2、当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时,应看清电梯是否停在本层,以防踏空;上轿顶前先打急停开关,后把电梯置检修位置,确认后方可上轿顶。
3、紧急救援时必须先切断电梯控制电源,确认好轿厢位置后再使用厅门钥匙进行救援作业。
(7)、电梯的首层电气钥匙(包括操纵盘钥匙)应由专人管理使用(如电梯司机、电梯管理员、电梯维保员保管),按规定开、关梯。
(8)、上述电梯钥匙必须严格掌管,不得随意乱放,若钥匙丢失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钥匙丢失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造成危害。电梯专用钥匙只能由电梯维修人员保管,不得借给他人使用;扶梯在就近的柜台和保洁留应急备用钥匙。
第五条:属员工个人保管的钥匙,在工作调动或辞职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部门负责人必须在调动、离职表上签字确认,否则不予办理手续。
第六条:各部位所持钥匙应严格保管如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更换门锁,管理人员应立即向科长汇报,并做详细的书面说明,写明钥匙的丢失地点、时间及原因,物业管理部将按情节的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物业管理部批准实施。任何钥匙不得外借;未经科长许可,不得任意复制或借予他人使用,否则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节假日期间钥匙由科室指定值班人员管理。
第八条:材料科负责物业部内所有锁具购买、钥匙的配制。钥匙配置由须配置科室填写《材料购买审批单》,并由所在科室科长签字后连带须配置的钥匙,送交材料科进行配置。
第九条:各科室要对其所管理的锁具每月检查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保养延长锁具钥匙的使用寿命,对不能正常使用的进行更换。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大全(17篇)篇十六
一、为维护公司家属区交通秩序,加强机动车车辆停放管理,方便住户车辆保管,根据公司家属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武装保卫部治安办公室(以下简称“治安办”)负责公司家属区内交通管理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三、进入家属区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家属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四、所有车主必须在家属区门口刷卡进出,并在规定泊位内停放车辆,交纳相应的车辆停放费。白天(8时——20时)停放费3元;夜间(20时——次日8时)停车费5元;公司职工办理月卡停车费用50——80元,公司外人员办理月卡停车费100——120元,月卡只限本车使用。
五、大货车(2吨以上)、集装箱车等大型车辆,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家属区。
六、所有车主必须在指定泊位内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家属区进出车路口。停放车辆,要注意行人,小孩玩耍的意外,保持车辆前后左右的距离以防碰撞。若车主不按规定随意停放,造成一切后果由车主负责。
七、停车后驾驶者必须锁好车门窗,调好防盗系统到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必须随身携带,治安办工作人员不负责看管车内任何物品。
八、严禁车主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员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家属区内,进入家属区车辆严禁载放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因此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车辆带货驶出家属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时,必须由户主到治安办办理放行手续,方可驶出。
十、不得在家属区内试刹车、练习驾车、大型修车,有滴漏机油车必须清洗干净。
十一、车辆进入家属区不得鸣笛,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爱惜公物,不得损坏车辆进入管理系统和小区设施,损坏照价赔偿。
十二、车主停车出入卡遗失,要立即到治安办申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十三、车主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治安办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十四、治安办仅提供家属区车辆停放场地及管理,不负责保管。如车辆丢失或损坏,治安办不负责赔偿。车主与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过程中,治安办应积极配合车主,提供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便于车主理赔手续办理。
十五、本规定由武装保卫部负责解释。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大全(17篇)篇十七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甘河子镇乌齐路南侧八区二段租与乙方使用,面积x1平米。
二、租赁期限为一年,出租方从xx年x月20日。
20xx年x月20日,至三、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四、租金每年xx(贰仟元整),押金1000(壹仟元整)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
五、如在租房期内有一方违约,需向对方付违约金1000元(壹仟元整)。
六、乙方在承租期间自行承担水、电、物业费、垃圾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