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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爱情婚姻家庭论文(案例17篇)篇一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建立和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确立和实施为司法机关解决有关婚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确定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原则,有效的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婚姻法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三方面浅析婚姻家庭法中的损害赔偿。
关键词婚姻法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法律条款确立了我国婚姻家庭中出现损害的归责原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剖析婚姻家庭中出现损害是如何来确定责任的:
1.请求赔偿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在婚姻家庭中出现损害有权取得损害赔偿的必须是无过错方。
也就是说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当事人有意或是过失造成了婚姻家庭的损害才能应用婚姻家庭损害归责原则,并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责任形式和责任范围。
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但是却带有很明显的道德伦理和感情色彩,这使得在出现婚姻家庭损害时的对错与是非的认定上会出现很大的困难,但是出现家庭损害时的归责我们必须要依据婚姻法,以法律为依据进行责任认定。
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从过错原则延伸而来的原则,与过错原则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
过错原则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过错推定原则却与之相反,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下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保护了家庭损害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家庭中损害赔偿产生的原因一般在私法领域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是侵权,二是违约。
但是在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认为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责任,从以下几方面浅析婚姻家庭损害的赔偿性质。
1.从夫妻关系的确立来看,婚姻不是合同或是相当于合同。
合同是一种涉及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规定的是相关主体的财产问题。
但是婚姻产生的婚姻关系是无法通过合同来约定的,因为夫妻间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特别是夫妻间的夫妻关系属于特定的精神利益,而不属于财产利益,所以婚姻不属于合同的范畴。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这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进行约定,但是这种约定必须以符合法律为前提,就是说夫妻关系相当于合同,但是在夫妻关系中能够适用于合同的地方是有限的。
2.从夫妻关系的解除来看,婚宴不是合同或是相当于合同。
夫妻关系的解除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除,也可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
夫妻关系的解除与合同的解除最大的区别在于合同的解除只需要合同双方约定就可解除,而夫妻关系的解除除了夫妻双方间的约定外,还必须得到相关婚姻管理机构的审查和认可才能解除。
合同解除和夫妻关系的解除所体现出的权益是大不相同的,合同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只要合同到达对方就可以解除而夫妻关系的解除是需要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决。
婚姻家庭法中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是基于夫妻关系的解除(即离婚),也就是说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如果法律认定或是不准予离婚,那么损害赔偿请求也是不予以支持的。
婚姻家庭法的这一规定把离婚和损害赔偿紧紧的联系到了一起,使离婚和损害赔偿产生了主从关系。
当家庭生活中出现损害时只有行使离婚权利才能行使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离婚和损害赔偿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可以是由很多原因导致的,而损害赔偿是产生了侵权才能够实现的`。
在我国,由于离婚限制,婚姻家庭中的损害赔偿很多时候得不到主张,因此个人认为当婚姻家庭中出现损害时,我国法律应当取消离婚的前限,这样损害赔偿才能得以实现。
1.从婚姻法的立法规定来分析,家庭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
婚姻家庭法最大的功能是保障婚姻家庭中每位成员的合法权利,但是婚姻关系的确立由于成员间人格平等,同样也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婚姻家庭中难免会出现权利的损害,而在获得家庭损害赔偿请求权前必须提起离婚,那么在很多时候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益得不到主张和维护,所以家庭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
2.从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原因来看,家庭赔偿损害请求权也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夫妻关系也是如此。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论夫妻双方的社会地位如何,都推行谁侵权谁负责的法律概念。
并不会因为某一方的社会地位在其出现侵权行为时得到特殊的豁免权。
只有实现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地位平等,才能维护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在出现家庭损害时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才能得以实现。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
当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损害时,我们应当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2023年爱情婚姻家庭论文(案例17篇)篇二
法律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障,婚姻家庭是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其他亲属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也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利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目前《婚姻法》修改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纳入《婚姻法》修改中。
“社会性别是基于可见的性别差异之上的社会关系要素,是表示权利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而“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则是指把社会性别当作分析的关键范畴的理论框架或科研方法”。用上述方法分析现行婚姻法和婚姻法修改专家建议稿,我们不难发现它们确实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一些看似平等的条款,却使妇女在事实上处于与男子不平等的地位,使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受到损害。例如,现行《婚姻法》第13条,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过于原则、粗略,反映了《婚姻法》浓厚的“人法”特点,忽视了财产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忽视了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重要基础。抽象的平等的法律规定无法解决对实际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财产平等权、特别是离婚妇女和寡妇财产权的保障。又如“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和世妇会“行动纲领”中均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做了明确的说明,反对一切形式家庭暴力已是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话题,家庭暴力不断强化着对妇女在政治、经济上和社会、家庭中的种种歧视。所谓“家庭隐私权”的存在妨害了家庭暴力的揭露和防治。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反对家庭暴力却只字未提。再如,专家建议稿中关于“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的规定,很明显地缺少性别意识。生育权应赋予妇女,其原因:子女孕育虽由于夫提供了精子,但胎儿的整个孕育过程、生产过程均是由妻独自完成的`,妇女承受了巨大的身体的、精神的压力和痛苦。同时生育权赋予妇女的精神是与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已签约)相一致的。因此,是否生育子女夫妻应充分协商,如果双方互不谅解,达不成协议,夫妻可以通过离婚,另觅愿意生育的配偶,实现个人的生育自由权。但是不可以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已将生育权赋予了妇女,而专家建议稿的规定从表面上看确实规定了男女平等的生育权,但在实际上却否定了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权,因而事实上剥夺了妇女的生育权,不是男女平等,而是男女不平等。
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等原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在制定法律时如果不作任何性别分析,不对妇女作出特别保护,而只是一味强调所谓男女平等,就难免在实际上助长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剧。
二、《婚姻法》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妇女权益保障。
1997年以来《婚姻法》修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对婚姻法若干难点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现仅举几例说明:
(一)无效婚姻制度与妇女财产权的保障。
专家建议稿中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不适用法律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因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债权、债务,适合法律有关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的规定。许多学者对此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此规定(1)脱离中国国情,目前我国,特别是边、远、少地区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很多,个别地区达到结婚人数的70%左右,如此简单处理,解决不了社会实际问题;(2)此项规定完全缺乏性别意识。此种无效婚姻中的妇女往往是文化水平低,根本无经济能力的,按一般共有原则处理财产对妇女的权益是极大的损害,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贫困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其婚姻自由权,极有可能产生该妇女为生存再次陷入不幸的婚姻。有学者认为,对无效婚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可参与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序,妥善分割,从而在实际上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二)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
1、关于离婚后妇女的房屋居住权问题。现行司法解释和专家建议稿的立法建议均显得保护无力。有人提议应在《婚姻家庭法》和民法物权中作出住宅居住权的规定,以较彻底地解决以往福利分房中男女不平等的历史遗留问题,改善妇女离婚后无房居住的困难。
2、关于离婚时有过错配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的规定。专家建议稿中规定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对此规定有人认为这是有责离婚主义,违背离婚自由原则。但大多数人赞同,因为损害赔偿原则并不是以不准过错方离婚为前提,而是对受害方的一种法律救济方法。受害一方大多是女性,她们在受到侵害后无论在肉体上,还是精神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对她们进行金钱的补偿,一可治疗伤痛,二可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其精神上的损害。是对妇女权利的一种有效的保护方法。
(三)关于夫妻对子女平等的亲权和监护权的问题。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目前社会上流浪儿越来越多,这些流浪儿中父母离异或单亲家庭父亲(或母亲)再婚的占绝大多数,也有一些孩子因学习压力过大或家庭教育方式简单粗暴而离家出走。父母作为最初的启蒙教师的不负责态度,是使儿童流落街头的最主要的原因。现在由于现行《婚姻法》关于父母对子女权利义务规定的过于简单、原则以及其它种种原因,父母或者过于溺爱子女,或者放任自流,或者非打即骂过于严厉,或者遗弃女婴;而离婚父母或者争抢子女,或者双方均丢弃子女不管,致使子女身心发育不正常,造成青少年精神疾病患者大幅度增加,青少年犯罪现象增多。鉴于此,为了保护儿童特别是女童的合法权利,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平等的亲权和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十分必要且刻不容缓。
2023年爱情婚姻家庭论文(案例17篇)篇三
高中生的生理机能虽然已接近成熟,但心理还没有发展成熟,他们不能正确区分爱情与友情,他们常常把对异性的好感误解为爱情,他们对爱情这种话题特别敏感但不敢公开谈论,更不敢大胆地去寻找答案,但其内心却对异性充满着好奇与兴趣。学生的这种欲望如果不能得以正常满足,学生不能正确理解爱情,那么街头那些黄色书刊、淫秽的电影节目还有网络中的虚拟镜头就会进入学生的视野,那些不健康的内容会对学生产生重大影响,会污染他们的心灵,伤害他们的身心健康,在高中当中出现的早恋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但如果想封闭学生的爱情思想,实行“禁欲主义”,显然与当代教育理念不符。我们应该认识到,学生越感到神秘和好奇那么他就会越想去求知。与其预防那些黄色书刊和影视节目的进入,还不如对学生进行健康美好的爱情教育,让学生的心灵更加纯净,满足学生的好奇心,让学生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与人生观。
二、让学生了解“爱情”的正面与反面。
法国教育学家卢梭说:“教师的讲授实际上就是引导。”中学生还不能准确分辨社会中的美与丑,只是善于模仿和想象,在进行爱情文学作品教学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与人生观是非常重要的。中学生对美的感受也会存在不同,受家庭、文化、道德意识的影响,对美的认识也会不同,此时要求教师的正确引导。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贫富差距。人们追求物质享受也无可非议,但如果将物质追求奉为唯一的人生目标则是非常错误的。现实生活中,为了追求物质享受而情愿做别人附属品,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学生的思想,教师要对这种思想给予大力批判。如舒婷的《致橡树》利用象征的写作技巧,以物言情,阐述了男女双方独立平等的观点,学生通过学习这首诗可以明白这样的道理:女性不应该依附于男性,要大胆追求独立平等、互相帮助、心心相印的爱情。又如《杜十娘怒沉百宝箱》,为了爱情,杜十娘不甘于做人的“玩物”,毅然跟随李甲从良,同样为了独立平等,不愿意被他人出卖继而绝望地怒沉百宝箱,跳入江中,杜十娘的表现可以让学生明白:爱是不容掺杂物质的,不是能用物质来衡量的,如果人格的独立平等不能得到保证,那么爱情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项链》表面上看好像与爱情无关,但实际上也是一篇关于爱情的作品,虽然玛蒂尔德用了十年时间去赔人家的一条项链,但她的生活是幸福的。在她艰苦奋斗的十年中,她的丈夫没有抛弃她,始终给她以支持与关心,她的付出有爱的相随。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学生会明白爱情与金钱无关,应该是患难中的互相帮助,是遭遇挫折时的互相鼓励。也有一些作品揭露了爱情的虚假和人心灵的丑恶。《装在套子里的人》用了大量的内容去描写别里科夫的爱情,他只是为了财产、面子,而没有认识到真正的爱情,让学生领会到爱情与物质条件无关。《卫风?氓》用了一个妇人的自述来表现男子的不负责任行为,这里可以教育学生对爱情应该负责。《雷雨》描写了三角恋情,表现了封建资产阶级道德的败坏,这里让学生明白爱情是专一的,不应该掺杂其他的思想。《欧也妮?葛朗台》中的葛朗台更是不懂得爱情,在他的认识当中,妻子只能是他得到金钱的工具,他的思想当中只有金子,为了得到钱财他可以打骂自己的妻子和女儿,这里要让学生明白虚假爱情的可恶。教师在对上述作品中的人物进行分析后,学生的思想自然会受到感染,学生就会明白什么是真正的爱情什么是虚假的爱情。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与人生观,培养正确的爱情心理。
三、让学生明白爱情并不是生活的唯一内容。
中学生的心理还没有发展成熟,还不懂得什么是恋爱。有的学生在遇到爱情时,将自己全部的精力投入其中,认为爱情就是自己的全部。但在实际当中,恋爱还会引发学生的很多烦恼,一旦失恋学生更会陷入极度的痛苦当中。因此,教师要让学生放开眼界,不受痴情的束缚。在学习《我愿是激流》一课时,教师可以将作者的“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介绍给学生,告诉学生比爱情更为重要的东西是存在的。也可讲解鲁迅的《伤逝》,让学生认识到爱情虽然是非常重要的,但如果缺乏人生奋斗目标和理想,爱情也会失去色彩,爱应该有付出,因此要告诉学生“爱虽然重要,但不能忽视除爱以外的全部东西”,高中生正是为人生储蓄智慧的关键性时期,面临比爱情更重要的学习任务,如果一旦接触恋爱,就会陷入爱河,还不如将来去慢慢体会,如同待放的花朵一样,应该多保存营养,在将来才能开放的更加美丽。总之,面对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面对教育功利化的负面影响,面对泥沙俱下的社会多元认知体系,作为教育工作者更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引导,促使其养成正确的爱情观,教师应该注重改进教学方法,最关键的就是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构建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教师要了解每一位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积极促成学生正确爱情观的养成。
2023年爱情婚姻家庭论文(案例17篇)篇四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逐渐发生演变,从之前的野蛮转变到现如今的文明,因此婚姻家庭关系从原来封建的无中心的群婚转变到以夫和妻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从而便形成了家庭婚姻的二元化,由于这种婚姻方式使得婚姻双方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平等地位,因此便形成了现代婚姻家庭关系。本文首先介绍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内涵及相关理论,让我们深入了解什么是婚姻家庭关系,接着阐述了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有关现状及对婚姻关系立法的一些建议。这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立法具有更有意义的参考价值,也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实质所在。
关键词: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立法;内涵;立法建议。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婚姻问题也随之出现,因此有效地制定婚姻家庭关系相关的法规,加强有关婚姻的立法,在面对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背景下,制定任何法律的目的都是要追求一定利益,当然婚姻家庭关系立法也不例外,婚姻关系立法的目的是要追求社会和谐和家庭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的实现,以保证家庭关系的质量和期限,使家庭的多方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保护自身的利益和他人的权益。而在当代的中国,对于急速发展的社会来讲,婚姻家庭关系的现实需求较大,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过于简单和粗略,没有体现出家庭关系的平等性和科学性,在我国的婚姻立法中,有些婚姻家庭关系制度还不太健全,仍需要加大完善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维护人民相关权益的制度。
1.1婚姻是男女双方为追求平衡而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
人类自古以来就意识到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性,因为婚姻家庭关系不仅可以繁衍后代,而且对促进社会发展,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生存繁衍和新陈代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婚姻家庭关系是这客观规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必须遵循的规律,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婚姻家庭关系从无中心、无主体的群婚到一元主体的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制,再到二元主体的现代一夫一妻制,都遵循着客观的婚姻家庭关系规律,反映了人类在历史文明的进步中,在不断地思考和探究,从而使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双方主体才更加得平等,更加的相互尊重,从而使婚姻家庭关系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单位,成樯缁嶂饕寰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人社会的发与进步。
婚姻家庭关系是男女双方为追求平衡与平等而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它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中一个重要的成分,不仅仅表示了男女双方的个人关系,而且也反映着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婚姻的定义应该包括婚姻的实质性和婚姻的法律性两方面的内容:我们把男女双方的个人关系叫做婚姻的实质性;我们把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叫做婚姻的法律性,而正是由于这两种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关系,才构成了婚姻的基本内涵与定义。有相关法律记载,婚姻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所形成的社制度,而婚姻家庭关系则是在这已经确立的社会制度的基础上而建立的以男女两性为纽带的结构形式。当然,也有一些婚姻家庭关系立法相关的学者和专家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的基础上所确立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的社会关系,而事实上,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和形式都相对比较抽象,本文认为婚姻家庭关系将上述的两种定义都包括在内,甚至更多。要想进一步了解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内容,以及准确定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内涵,还需要我们的继续研究和探索。
婚姻家庭关系立法最早可追溯到有关罗马法对婚姻家庭立法的记载,在罗马法中首次提出并记载了有关婚姻的概念与定义,它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是男女双方已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的一种社关系,这个概念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男女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两个平等的主体,在一起共同的生活;二是,男女双方必须长久的生活在一起,而不是要以任何目的为前提的短暂性的结合。由此可看出,罗马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理解有着非常科学合理并且人性化的一面,它既反映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实质性,而且更反映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性,这也非常符合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趋势,为未来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提供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正因为这样,罗马法至今仍被当做各国立法的基础依据和理论来源。
上文我们也提及到了,任何法律的建立都是有目标的,而婚姻立法的目的则是为了保证正当婚姻关系双方的正当利益和权益,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思想的多样化,人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正当的婚姻社会关系的出现,比如,“性自由”、“试婚”等不正常的现象,这就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提出了更紧迫。更深层次的要求。如果这种不正当的婚姻现象不断泛滥,这不仅会挑战婚姻立法的权威性,更加会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创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规划婚姻立法就显得极为迫切。
将婚姻关系看作男女双方的一种合同关系,这是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和倡导的一种婚姻价值观,因为它不仅体现了婚姻家庭关系立法的发展趋势,更加有利于我国婚姻关系立法的完善和发展,它所倡导的男女双方相互平等,相互独立,没有任何的附加的条件或要求,使得婚姻变得更加的纯洁,更加地有保障,这符合社会价值观的发展趋势;其次在婚姻家庭关系立法中,还明确规定了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夫妻双方可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管理和保管各自的财产,按照双方的协商来承担一定的家务劳作,因为是事先安排和协商好的,所以有助于增强夫妻间的责任感和信任度,有助于家庭环境的融洽。
总体来讲,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立法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制度和体系,仍然在不断地探究和完善中,随着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不断变化和人们思想的多样化,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机关也在不断完善,在已有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和制定新的婚姻法,修改其中不能满足人们需求的部分条例和法规。因为在修改过程中只是发现问题再解决问题,一条一条地修改,因此没有建立一套系统性的体制。但是现在的婚姻家庭关系出现各种法规以外的问题,这就为我国提出新的婚姻法或者制定满足现在人们需求的新的法规和条例,对当代人们的婚姻行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纵使我国没有形成完善的婚姻法系统,但是我们及时地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学习了国外先进化、人性化的立法经验,在制定新的婚姻法的时候,有了相当纵观外国有关先进的立法经验,在制订新的婚姻法的时候有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使立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在全社会范围形成有法可依的风气,发挥法律的导向作用,使人们自觉地尊重法律和遵守法律,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婚姻家庭行为,提高家庭婚后的幸福指数,提高婚姻家庭质量,减少离婚率,从而促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2结束语。
在这个经济发展如此迅速的社会中,人们对婚姻家庭的概念越来越淡化,对家庭的责任也越来越少,要想加强人们在家庭观念方面的意识,我们必须要加强和完善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使其更加的规范化、具体化、科学化,真正做到立法观念深入人心,从而促进社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2023年爱情婚姻家庭论文(案例17篇)篇五
一班-35号-于振聩。
如何找到适合自己的终身伴侣,如何找到真正的爱情,最重要的是我们自己要有一个正确的爱情观。我认为爱情观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恋爱感情问题上的具体体现,一个正确的爱情观会引导人走向健康、幸福和美好的生活。
我们公认爱情是一种感觉、是一种情绪。感觉和情绪本身就一种很玄妙的东西,作为这里面最复杂的一种,爱情就更是说不清道不明是个什么滋味了。不过,我们可以研究一下爱情的作用或曰任务。然而,并不是每一场爱情都可以把四种作用全发挥出来,或者说不是每一份爱情都含有这四种作用。所以,我们亟需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以把握爱情的内在规律,从而使我们有一个健康的爱情史!
首先,端正恋爱态度。对大学生加强爱的教育,使大学生深刻地认识到爱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恋爱。爱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封建婚姻只强调婚姻的封建义务,无视人有爱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包办婚姻“三从四德”等,那是对人性的奴役,必须予以否定。但是,如果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只强调爱的权利,而不承担爱的责任,就陷入了非理性主义的泥潭,这种只图享受、不负责任的轻率行为理应受到指责。一位教育家曾教导儿子:“要记住,爱情首先意味着对你的爱惜的命运、前途承担责任。想借爱情寻欢作乐的人,是贪淫好色之徒,是堕落者。爱,首先意味着献给,把自己的精神力量献给爱侣,为她缔造幸福。”这种爱的权利和责任的统一,是恋爱生活的基础。爱,是感情,只能用感情去爱,而不能用道理去爱。”爱,是人类的一种特殊情感,当然也只能用感情去爱,这并没有错,但人作为人,既具有自然属性,更具有社会属性。人之爱其所爱,除开感情因素,也应当讲究理性,应当符合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无理性的爱是盲目的,很危险的,导致的结果很可能是一场悲剧。
其次,要正确对待爱情的有与无的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一切高层建筑要有经济的基础,任何事要在吃饱饭前提下开展。作为人类最高级的感情,爱情绝对是一种奢侈品。既然是奢侈品,就必须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会有部分人可以享用,而不是每一个人都会有。所以,如果我们终其一生也没爱情的话,要坦然面对,不要感伤。
再次要有一个合适的爱情期望值,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想象的爱情常常是王子对灰姑。
娘,现实的爱情是讲门当户对,要看双方的学识、职业、家境是否相当。我们不要期望有贵族式的爱情,因为我们是平民;我们不要期望如梁祝一般的爱情,因为我们生在现代;我们也不要期望取个天仙嫁个王子,因为我们的命只值那么几两重。
再之,要充分认识爱情的各大作用,有目的的而不是盲目的寻找爱情。只有明白你想要的是怎样的爱情,你才会最大可能的遇到你的爱情。如果你要的是男女之间的欢愉,就找一份天真的爱情;如果你要的`是一个美满的婚姻,就找一份权衡各方的爱情;如果你要的是借爱情激发灵感,就找一个浪漫到极点的爱情;如果你只要解除你的寂寞,就找一个红颜知己式的爱情。唯其如此,才不会在爱的路上碰得头破血流而不知东南西北。也只有当你明白你在找什么的时候,才会避免一场又一场的人间爱情悲剧。
爱情是条单行道,不能回头,也不能选择。你已经走上了这条单行道,回头就是违规。在这条路上的来来往往的车辆就是生活中来来往往的人,你一旦上了这条单行道,车速、路况和行车的路程只有你自己掌握。有些时候你会想,掉头回去算了。但是不要忘记,这是单行道,你只有走到终点才能再次选择,就算你再怎么难受,依然要走到终点。既然走上这条相信爱情的路,就要清楚,这段单行道需要你放弃一些事情。
大悲无泪,大悟无言,大笑无声。
爱情不一定是轰轰烈烈的,只有平平淡淡才是真!最羡慕那些黄昏下,互相搀扶的老夫妻,他们一起回家,即使没有说一句情话,可是只是一个微笑也已经胜过前言万语!他们做到了“执子之手,与子谐老”的爱情境界,只是在这平静的画面中!
2023年爱情婚姻家庭论文(案例17篇)篇六
2. 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4. 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5. 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之比较。
6.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7. 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 论修改继承法的指导思想。
9. 论代位继承的性质和特点。
10. 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2023年爱情婚姻家庭论文(案例17篇)篇七
摘要: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学界一直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从立法上来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和计划生育五大原则。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计划生育。
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学界一直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从立法上来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和计划生育五大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
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
第二,离婚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
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
第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所谓一夫一妻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我国《婚姻法》是明确规定仅指重婚行为的。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具体是指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
第二,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
第三,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
除了禁止重婚外,一夫一妻制还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从构成要件上来看,这种“同居”应至少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主体上,至少有一方为有配偶者;第二,同居的对象是婚外异性,不能是同性;第三,同居者相互间不以夫妻名义(若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第四,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第二,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第三,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
四、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
其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在人身和财产方面,妇女均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此外,还包括婚姻法对妇女怀孕和分娩后一年内,丈夫不得提出离婚以及离婚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享有特殊的保护和照顾的权利等。
其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在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都有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首先,法律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即使父母亲双方离婚,这种义务也不免除。
如果父母不履行义务,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在特殊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弟妹。
此外,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个人财产权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其次,法律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后三类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视和虐待。
其三,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两个方面。
一是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如果子女不履行,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另外,在一定的条件下,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
二是规定了禁止遗弃和虐待老人。
婚姻法中还专门针对现实生活中子女干涉老人再婚问题,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其四,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家庭成员。
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主体的特殊性(家庭成员)、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手段上的暴力性、时间上的突发性。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定义了“家庭暴力”之后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等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
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五、计划生育原则。
为了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原则,婚姻家庭法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计划生育原则,而且在婚姻法第16条具体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023年爱情婚姻家庭论文(案例17篇)篇八
摘要:尽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间。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完善婚姻家庭法就应当按照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全面、系统地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各项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非该制度的纲要性规范。
关键字:民法草案婚姻法第二步人本主义亲权制度无效婚姻离婚救济。
中国民法草案在千呼万唤之后终于浮出水面,但回归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决不应当是简单地将现有的婚姻法、收养法罗列其中,而应乘此民法典编篡之东风,全面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规范,并将收养法逻辑性地收入婚姻家庭编。
众所周知,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会议颁布了《婚姻法》(修正案),这一修正案是根据我国立法部门关于对婚姻法的修改分两步走的精神所迈出的第一步,即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率先回应,先行予以修改和补充,以及时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而将婚姻法体系化的全面完善留待第二步*11。不可否认,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为一种过渡性或阶段性的立法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但是与修订婚姻法之初制定的全面修改婚姻法,完善有关制度,填补立法空白,实现婚姻法的体系化、完整化和科学化的指导思想仍有相当的距离。修订后的婚姻法仍留有许多重要的立法空白,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全面确立,甚至法律的名称与其调整对象仍然不一致,名不副实依然故我。因此,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笔者认为,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既要与整个民法典的体例、体系具有有机的联系,又要凸显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特征,要把婚姻家庭编修订成具有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的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有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的法律。决不可以满足于婚姻法已经作出的修订,因为它毕竟只是一个过渡性的立法措施。本文将在评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利弊得失之后,就婚姻家庭法中的若干问题发表一孔之见。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得与失既然要迈出修改婚姻法的第二步,对第一步走了多远、走的如何自然要有一番反思。《婚姻法》(修正案)修订的成功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是凸显了婚姻法的伦理性特征,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以及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精神。婚姻家庭关系是一个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伦理实体,具有深刻的伦理性。在婚姻道德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法律作为道德评价的重要载体之一,负有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使命。《婚姻法》(修正案)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增加了导向性、宣言性的规定,倡导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是进一步体现了婚姻家庭法的人本主义,张扬人文关怀的精神,强化对人特别是处于弱势之人的保护。如第一次在中国法律的层面上作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使反对家庭暴力从此有法可依;再如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救济手段。尽管这些规定并无特别的性别指向,但立法显然是针对我国大多数妇女以及儿童、老人在社会与家庭中仍处于弱势,易受损害的现实状况制定的,是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保护在家庭中处于弱势的妇女、儿童与老人为目的的。
三是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法律责任,体现了婚姻法的时代性与适用性。在婚姻法的修订过程中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跨入新世纪之后我国将要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增加与完善了一些必不可少的制度及规定。如增加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作为保障各种结婚法定条件付诸实施的必要手段,完善了结婚制度。再如根据我国目前夫妻财产的状况,对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在对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还首次在婚姻法中确认夫妻个人财产,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内容及效力作出规定。又如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便于法院操作适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还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以强化婚姻法的强制性,保障婚姻法各项制度的贯彻实施,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尽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存在着重大的制度性、体系性缺失,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全面确立。缺失之一是作为调整婚姻家庭等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缺乏有关亲属制度的一般规定,而设立有关亲属的一般性规定,是统一我国亲属法制的客观需要。缺失之二是未设立亲权制度,使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缺失之三是未设立监护制度,使监护与亲权不分。由于历史的原因,监护制度由民法通则规定,而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亲权)则由婚姻法规定,这种立法体例不仅造成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还造成两种制度规范的混同、重复。
二是有些规定未能达到与时俱进,缺少新意。结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修法,对结婚条件未作任何修订。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生育观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面对社会的变化,法律要有所应对,及时作出回应。如目前不婚同居者增加,事实婚姻也未因法律的不承认而有所减少,换言之,未经法律认可的婚姻家庭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对此类问题如何处理,修订后的婚姻法十分遗憾地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我们应当看到,婚姻本身是具有事实先行性的,无论法律承认与否,各种业已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双方、子女、家庭及社会都会产生一系列的重要影响,婚姻法不能完全漠视婚姻实体的现实存在和其衍生的各种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它应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为已任。有鉴于此,现代一些国家和地区或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或制定同居关系法以保护在这些业已存在的婚姻关系中的善意一方或弱势一方*21。对此,我们也应当改变观念,在法律上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
三是已有的制度中存在的内容失之过简、法条疏而不密、规定过于抽象、难以操作的问题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改变。中国有13亿人口,三亿多家庭,而长期以来,调整如此庞大的人口与家庭的法律只有区区37条,2001年的修订,几经努力也仅仅增加了14条,达到51条,这不仅与其他国家动辄数百条的规范无法相比,与我国对财产法规范的数量也不成比例。显然,增加14个条款,不可能解决法条过于简略,无法操作,法官靠司法解释执法的尴尬局面。自198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就达六次之多,共计82条。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后仅仅8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以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立法过渡。完善婚姻家庭法就应当按照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全面、系统地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各项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非该制度的纲要性规范。
对婚姻家庭编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设立有关亲属的一般性规范,是完善婚姻家庭法的必要条件。婚姻家庭领域中各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其发生根据的,同时,亲属关系在民法、继承法、刑法、诉讼法、国籍法等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亲属制度的一般规定,载入其他法律部门显然是不合适的,应当由婚姻家庭法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因此,为了进一步从总体上规范亲属制度,尤其是使散见在各法律部门的亲属立法协调一致,有关亲属的范围、亲属的种类、亲系、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等,均应当在婚姻家庭法中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
设立亲权制度,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现代意义上的亲权是父母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的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为防止亲权滥用,设立了对亲权的中止和剥夺制度作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救济。我国婚姻法没有建立完整的亲权制度,也未使用亲权的概念,修订后的婚姻法仅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对父母不当行使权利或滥用权利的法律未规定任何救济方式,其结果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设立我国的亲权制度要强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不仅包括现有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教育权利义务,还应当包括对父母使用、收益、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权利的限制,以及明确规定对不当行使亲权或滥用亲权者中止或剥夺其行使亲权,但不免除其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设立亲权制度,可以使父母更明确自己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监护制度应作为婚姻家庭法的一编。自1984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监护制度由民法通则规定,而实际上,无论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还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都是以亲属监护为主,第三人监护只是亲属监护的补充和延伸。因此,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将监护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的一编,在立法体例上置于父母子女一章之后,作为对亲权的补充和延伸。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设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成年人监护两部分。其结果,既可以与亲权制度相区别,又便于与亲权制度相衔接,两种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无效婚姻问题。
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结婚一章增设的制度。婚姻法用三条确定了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对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范围作了基本的划分。规定了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明确了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效果。增设这一制度,对于完善结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立法理念及价值取向的问题,增设的这一制度中存在很多缺憾。
就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理念而言,经历了从救济到制裁再到救济与制裁并重的演进过程。无效婚姻在历史上是教会法设立的对禁止离婚的救济方式之一,当有了离婚自由之后,法国民法典所设立的无效婚姻制度就成为对违反结婚要件的违法行为的制裁手段。而现代社会的无效婚姻制度在价值取向上已由传统的制裁作用发展为制裁与救济并重。法律从维护形式正义逐步转向维护实质正义。一方面,各国法律都承认违反结婚法定要件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另一方面,又通过规定抗辩理由、推定制度、除斥期间等方式,尽量为当事人,特别是善意的当事人及其子女提供保护,不轻率地宣告无效。即使宣告无效,也要对善意一方在经济给予一定的补偿*3。
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在立法理念上还停留在制裁的层面上。这就使得我们的立法忽视了对善意一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忽视了婚姻所具有的事实先行的特性。在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上,一律简单地宣告"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符合逻辑,却不可避免地忽视了法律对无效婚姻中生活困难一方及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可以考虑在宣告婚姻无效时,赋予生活困难的善意一方有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的权利;无过错一方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着相当大的漏洞与不足。此次修法采用了二元论结构,选择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并用的立法模式,但将可撤销婚姻列为附属地位,仅适用于胁迫一种情形,实际上,就缺乏结婚的合意这一私益要件所成立的婚姻而言,还应包括欺骗婚、误解婚及虚假婚。而且,未达法定婚龄的早婚、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缔结的婚姻也应划归可撤销婚姻范围,因为这些婚姻只关乎私益,应给当事人留下选择余地,由当事人本人决定是否要求已经缔结的有暇疵的婚姻被撤销。
目前的规定尽管对构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要件等有所区别,但其效力却均为自始无效。这大大降低了将二者区别的意义。传统上,违反公益要件的是无效婚姻,其效果严厉,除当事人外,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请求无效,且为自始无效,违反私益要件的为可撤销婚姻,其后果显然要宽容的多,由当事人自行请求,且从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而且,按照现有的规定,对被胁迫结婚的一方相当不公平。受胁迫结婚的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婚姻时,其婚姻从结合之日起无效,结合期间的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当事人本来是受害者,尽管撤销婚姻使其免受胁迫婚姻之苦,但自其结婚至撤销这一年内不仅损害不能得到赔偿,利益也得不到保护,受胁迫方不仅得不到财产,可能还会带一个非婚生子女离开共同住所。从婚姻家庭法的人文关怀出发,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应当是自宣告之日起无效,且应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范围。
此外,对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请求权人的范围、认定程序、方式等问题,在法律上也应作出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应采宣告无效制度,并针对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区别不同情况明确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人范围。而对于申请宣告时婚姻无效的事由已经消失的,不应再认定婚姻无效。否则,就不是对婚姻的实质性保护,而是以形式正义取代了实质正义。
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及困难帮助的方式。《婚姻法》(修正案)确立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家务劳动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均为新增设的制度。离婚救济制度彰显了夫妻双方人格独立与平等的理念,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间的衡平,而其更重要的社会意义则体现在为离婚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架起了法律的桥梁。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新的制度与理念,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与探讨。
其一,实践中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直接适用非常鲜见。探究其原因,乃是因为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应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换言之,夫妻双方不适用分别财产制度就不适用家务劳动补偿。而目前在我国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数量仍然很少,据调查,城市居民中仅有2.7%,农村居民中仅有1.1%的夫妻有采取分别财产制的愿望,绝大多数夫妻认为,采取共同财产制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巩固夫妻感情*4。所以现实的讲,将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仅限于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所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极大地限制了这一救济制度的适用。因此,笔者考虑可以用离因补偿制度取而代之。离因补偿的含义是指,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财产,以弥补对方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支付标准以维持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准为参照,但仅限于必要的生活水准,不包括奢侈性消费。设立离因补偿制度具有双重意义,一是可以保障离婚当事人的生活水平,减少离婚给当事人以及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二是请求权人无须负担对他们来说几乎是难以取得的他方有过错的证据责任,只要负责举证离婚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或遭受了某种损害即可,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情节裁判确定。
其二,有关经济帮助的规定,过于抽象,难以执行。经济帮助是我国婚姻法传统的离婚救济方式,《婚姻法》(修正案)沿袭了1980年的规定,且未解决婚姻法这一规定过于简略的问题。由于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关于一方所有的不动产等贵重物品经双方共同生活一定时期后转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在目前主要由男方准备婚姻住房、女方准备供婚后使用的电器、细软的现实情况下,不利于对女方权益的保护。因此,《婚姻法》(修正案)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对何谓生活困难及经济帮助的方式均进行了解释。所谓生活困难,应以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限,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本人亦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另一方应以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帮助,并强调离婚后一方无房居住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予以帮助。"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方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说,以个人所有的住房对另一方进行帮助时,"立法未明确是以何种形式予以帮助,是临时居住权、还是长期居住权、还是彻底将房屋的所有权都转移给生活困难者。根据立法的本意,并经征求各方的意见,《解释》中采取的是最大限度保护弱者的做法,规定了必要时可以将帮助者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生活有困难的被帮助之人"。*51笔者认为,对大多数人而言,住房是其个人重要的具有较大价值的财产,如果以房屋所有权进行帮助,一是超越了一般意义上"帮助"的含义,(所谓"帮助"是指替人出力、出主意或给予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援。*62)这种支援性物质支出在提供帮助一方的财产中不应当占过大的比例。二是对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利规定的漠视,对生活困难没有住房的一方,应以居住权予以帮助,居住权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临时居住权,可以是长期居住权。
其三,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在中国的现阶段具有必要性,但仍须推敲。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受害一方的关注和保护,具有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的三重功能。一是通过损害赔偿,可以补偿受害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有利于使其心里上得到平衡,减少或抚平心理上的痛苦,从而切实保护其合法利益;二是通过强制过错方补偿受害方的损害,达到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目的,从而对过错方具有警示和威慑作用;三是补偿本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无过错方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的真正实现。但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在立法技术和立法价值上仍有值得推敲之处。一是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的提法是不准确的,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在婚姻关系中,没有绝对的无过错一方。据笔者看来,这里的无过错应指没有该条所规定的四项情形中的任何一项,实际上是指受害一方,可以考虑用"受害方"取代"无过错方"。二是该条所列举的四种过错不足以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比如说长期通奸行为可能比一般的虐待、遗弃对当事人的伤害更大。因此,在立法技术上应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况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在列举性规定之后增加一个概况性规定:"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三是应明确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项实体权利,不仅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应适用于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中,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男女双方应该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一并达成协议,不能达成协议、无过错方又坚持自己权利的,应当通过诉讼离婚程序解决。四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婚姻法》(修正案)未作明确规定,这里所要弥补的损害应当是既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至于立法价值上的困惑,则是由该项制度对证据法的冲击带来的。在诉讼中,如何证明对方有四十六条规定中所列出的情形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法律要么牺牲另一方的隐私权,要么让举证方承担几乎难以避免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风险。因而,从发展的眼光看,在立法上采取离因补偿制度实际上是一个既可以达到同样的立法目的,又可摆脱法律的这种尴尬境地的理智选择。
1*1王胜明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9页。
1*2如美国旧金山、纽约、西雅图等市制定了《同居伴侣关系法令》,日本在判例上承认未经结婚登记而事实上处于与婚姻同样关系的人有准婚姻的效力。澳门民法规定,两人自愿在类似夫妻状况下生活者,其相互关系即为事实婚关系,受法律保护。
1*3哈里。d格劳斯:《家庭法》(英文版)1995,第64页。
1*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第1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现代汉语辞典》第34页,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2*6《现代汉语辞典》第34页,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2023年爱情婚姻家庭论文(案例17篇)篇九
全国妇联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珍爱网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报告对北京、广州、重庆等十个城市家庭的婚姻缔结模式、幸福婚姻的要素、如何构建幸福婚姻家庭等问题,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为对家庭生活感到幸福的夫妻,年龄在22岁至55岁之间,涵盖60后、70后、80后、85后至95后四类人群。
在抽样调查的幸福家庭中,在职场上认识成为夫妻的有17.4%,曾经是同学的有18.2%,各占近两成。专家表示,这或许与具有共同语言和相似经历有关,双方更容易找到共同点。
不过,最主要的婚姻缔结模式还是通过“熟人介绍”,该比例为54.3%。其中,因“熟人介绍”结婚最多的是70后,1980年后出生的群体则更容易出现同学夫妻,这一点比70后高出33个百分点。在其他的相识方式中,被80后广泛接受的qq、msn、社交网站、相亲网站等互联网社交工具,轻松击败传统婚介所,占比7.5%。
总体而言,外表不是影响婚姻缔结的关键因素,只有29.2%的受访者表示比较重视对方的外表,其中男性略高。从年龄层来看,60后基本不看重“颜值”,70后中超过三成的表示比较在意对方的外表。
报告中提到,夫妻双方为异地生人的,60后、70后的比例不到四成。而80后、85后至95后两个群体的比例分别达到47.3%、45.5%,也就是说,近半数夫妻不是“老乡”。专家认为,这种现象与城市间开放发展,异地求学、就业,交通和通信条件便捷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门当户对”仍是缔结婚姻的重要因素。七成的人认为夫妻经济状况相似很重要,认为需要“社会地位对等”的接近八成。
究竟幸福家庭有什么“幸福密码”?报告分析指出,接受调查的幸福家庭成员具有四种主要的性格特质,首要的是“有责任感”。91.6%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是个有责任感的人。其次是“善于控制情绪与处理冲突”,79.4%的人深谙此道,而男性认为自己“善于控制情绪”的比例高于女性6.3个百分点。
其余两个重要性格特质依次是“开朗幽默、懂得浪漫”,“重视父母意见”。女性在做决定时“重视父母意见”的比例为64.6%,高于男性的40.5%。调查结果表明,对待婚姻负责任的态度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给对方足够的信心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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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爱情婚姻家庭论文(案例17篇)篇十
1、喜欢你的人很多,不缺我一个。我喜欢的人很少,除了你就没了。
2、我爱你不是因为你是谁,而是我在你面前可以是谁。
3、人必须先做自己不想做的事情,然后才能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4、放不下是什么感觉,你怕黑偏偏他是灯光,离不开是什么感觉,你怕冷偏偏他是太阳。
5、孤单不是与生俱来,而是由你爱上一个人的那一刻开始。
6、我选择离开,不是想成全,不是想放弃,只是想你重新认识。
7、第一次听到你对我说“我爱你”,我的世界一瞬间鲜花绽开。
8、有句话告诉你,我爱你很了,不得天天和你在一,将你在我身边,论如何我爱你至不渝,决不心意,爱你辈子!
9、尽管大雪覆盖了曲曲折折的道路,可是却让爱的记忆更加清晰了。
10、如果分手是唯一的解脱,最后的直话由我来说。
11、再美的烟花,也只不过几秒钟的美丽的而已。
12、不管他是因为什么才对我好,我爱他却是不可改变的事实。我可以不清楚他的心意,但我不可以不清楚自己的心意。
13、你明明知道你需要放手却放不下,因为你还是在等待不可能的发生,这种感觉真的很难受。
14、我们就像两只可爱的猪走在爱情大道上,淋浴着爱情的阳光。
15、我是做好了和你过一辈子的打算,也准备好了你随时说要走。
16、两个人能走到一起,喜欢是假的,爱是真的,两个人能继续走下去,爱是假的,珍惜才是真的。
17、太看重感情的人就是这样:容易满足更容易受伤,很固执不懂得放弃,在别人面前笑得很开心一个人的时候很寞落。
18、你要是有喜欢的女孩,就不要再去逗别的女孩笑了,因为一个会吃醋,另一个会心动。
19、所谓一个人的长大,便是敢于惨烈地面对自己:在选择前,有一张真诚坚定的脸;在选择后,有一颗绝不改变的心。
20、那年阳光很好,我们如此遇见,觉得你是另一个我。
22、就是曾经那么亲密的我们,今天不也时礼貌相互问候。人们感慨命运时感慨的就是这份变迁吧。
23、活着本来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只要活着,就可以找到有趣的事情,就像你发现了花,我又发现了你一样。
24、我不知道在我之后会不会有这么一个爱你的我,所以我要尽力去爱你。
25、我们之间隔离那么那么长的距离,终究是不回不去了。
26、总以为,在最初的地方,有一个最原来的我,就也会有一个最原来的你。
27、你不能让所有的人满意,因为不一定所有的都是人。
28、不要对我说我可以找到跟好的,因为我的心里只有你是最好的。
29、人不要等明天,因为没有人知道自己有没有明天。
30、爱情使人忘记时间,时间也使人忘记爱情。
31.爱情是缘,就像瞌睡碰到了枕头,久旱遇到了雨天;爱情是思念,有时想着会失眠,有时梦里笑得甜;爱情是呵护,就像眼皮爱上了睡眠,悄悄合上了眼。
32.花儿朵朵开,朵朵有人爱,要爱爱一朵,不要朵朵爱,实在朵朵爱,只好躲着爱,不能朵朵躲,只需躲一朵,实在没得躲,多朵就多朵。
33.想你,是最快乐的事;见你,是最开心的事;爱你,是我永远要做的事;和你一起度过每一个平凡的日子,那是我生命的意义所在。
34.你知道吗,我一直站在你的身后,期待着有一天,你会回过头来看看我。如果有一天,你需要倾诉、怀抱,需要有人为你擦去泪水,你只要回过头,你就会看到我在你的身后。
35.恋爱的季节,孤独无处藏身。放飞的思绪,停不了对你的惦记。思念的长线,被你拽在手心。忙碌的脚步,匆匆来去,记得照顾好自己,一起享受生活的乐趣!
36.我喜欢你,想把你与一幅美景相比,想想不好,实在找不到这么美的风景画;把你和一首诗比,想了想还是不好,根本没有人能写出这么美的诗来。
37.不要轻易成全我的期待,不要过于爽快地满足我的索取,无谓的奉献往往亵渎了珍藏的价值,假如一切都是理所应得,那么,即使你的亲吻,我也会不知珍惜。
38.我们都在追求永生,都在试图让生命划过这个世界的时候,能留下更深的痕迹。珍惜你我的缘分吧,我对你的爱就像直线一样的长,就像永远一样的久!
39.穿越黑夜,我按牢我的左腮,右腮痛,按牢右腮,左腮痛,两边齐动,疼痛便向周身漫延开去,原来这是思念的痛,是我梦想你回到我身边的痛!
40.心若是没有栖息的地方,无论到哪里都是流浪。这么多年我一直在流浪,直到把你放在了心上,只要有你陪在我的身旁,我的心就永远不会再流浪。
41.岁月静好,红尘安然,好想你能赐我一场盛大的邂逅,以你明净的眸,给我一汪深情的凝视,不求地老天荒,只为,你涉水而来的一声呼唤,和那脉脉不得语的怦然心动。
42.我想你,想你忧郁的眼神。第一眼,我就被你的眼神打动,那种眼神让人慌乱,让人心疼。我蓦然有一股冲动,想担待起你所有的烦恼、忧愁和痛苦,我充满同情的心在膨膨的乱跳。
43.有一个人相知相伴,有一个人风雨同行,有一个人时时刻刻装在我脑子里,不经意间就会跑出来;这一生你不离我就不弃,这一生只牵这一双手。
44.当你需要我的时候,我都会在这里;当你有麻烦的时候,我都会在你身边;当你觉得孤独的时候;当你认为所有的人都已绝望;到我这里来,我会给你所有的爱。
45.当你不在我身边,才忽然发觉你之于我的重要性,没有你的夜真的好寂寞,好漫长,每天想你,想你千遍也不厌倦,每一次想念都让我心颤。
46.岁月就像一条河,爱情就像在河里游动的鱼,失恋的滋味多尝几次,你就会在激流中游刃有余;是你的终归是你的,缘分到时就一定会握住一双属于你的温柔的手!
47.喜欢你就是看不见你的时候苦苦地思念,喜欢你就是看见你的时候却只是傻傻地看你,喜欢你就是喜欢你眼中温柔的目光,喜欢你嘴边的笑容!
48.我用手记忆了你的样子,用耳记忆了你的声音,用唇记忆了你的味道,用眼睛记住了你的点点滴滴,用心记忆了你的一切,我爱你,宝贝!
49.我要:用真情打动你,用温柔呵护你,用笑容妆点你,用快乐陪伴你,用理解厚爱你,用尊重包容你,用执着牵挂你,用痴情缠绵你,用一生守候你。因为,我爱你!
50.有你,再苦的生活也不觉累;有你,再大的险阻也无所畏;有你,再大的波折也不担忧;有你,就拥有了全世界。愿你知晓,对你的爱,一生不变!
51.我是一只小小鸟,你的心灵是树梢,我满怀深情把你找,愿到你心去停靠。爱你永远不动摇,有你生活真美妙,和你相伴直到老,甜蜜幸福永围绕!
52.我愿成为参天的大树,用坚强有力的臂膀,为你撑起一片快乐的天堂;我愿化为飘零的落叶,用温柔缠绵的语言,为你守候一生幸福的家园,爱你永远。
53.窗外寒风呼呼吹,我把人儿来思念。一日不见三秋念,对你挂念日中天。偶尔打个小喷涕,那是我把你惦记。赶紧回我短信息,莫要伤害我真心!
54.相传幸福是一个美丽的玻璃球,跌碎散落世间每个角落,有的人拾到多些,有的人拾到少些,却没有谁能拥有全部。我愿将我拾到的分点给你,让你比我更幸福!
55.开心时流泪,快乐时陶醉;爱时还年轻,懂爱时才体会;没家时羡慕家,有家时总觉累;生活有时好没味,情感有时太伤悲,只愿我祝福与你终身相随!
56.我知道,你的心里有我,在这个世界上,我为拥有你的爱而骄傲,而自豪,而感到满足,我也像你爱我那样爱你,这些你都是知道的。
59.什么是爱?不是需要那么地海誓山其实它就是一个拥抱,一次牵手,一场交谈。正如阿甘说过:虽然我不懂的什么叫爱?可我爱你。
60.生活中有了你,心找到了永久的归宿,每次想到你都会有幸福的微笑,每次想到我们的未来我都激动不已,这就是爱情的味道。亲爱的,我要与你永远在一起。
61、一个人想事好想找个人来陪,一个人失去了自己,不知还有没有要在追的可望。
62、记忆想腐烂的叶子,那些清新那些嫩绿早已埋葬在时间刻度的前段,惟有铺天盖地的腐烂气味留在时间刻度的尾部。
63、我有没有跟你说过爱是我不变的信仰、我有没有告诉过你爱就是永远把一个人放在心上。
64、天灰蒙蒙的,十分得冷,小草低下了头,树枝弯弯曲曲,抬起头,发现乌云密布,没想到雨竟已静悄悄地下了起来。
65、奇遇使我遇上你,缘份使我爱上你。心里有话告诉你。但是又怕伤害你,此时此刻想起你,但愿马上见到你,我是真心爱着你。
66、人的一生,有两种遗憾最折磨人:一是得不到你心爱的人;二是心爱的人得不到幸福。
67、我们在一起的时候,你说:以后你要习惯有我的日子。我们分手之后,你说:你要习惯没有我的日子。
68、每一次倾心,最初总是不经意的邂逅。电光石火,摩擦心痛。眼神交汇,深深浅浅,刹那心动,成永劫。蒲公英恋上树的落寞,树恋上浮云的自在,也许初相遇,已是场注定了的安排。
69、如今我已释怀。谁都不会是谁的谁。谁也不会一辈子陪在谁的身边。我只希望我们都好好的。好好的笑,好好的过,好好的一辈子。
70、我还记得第一次看到你的场景,那时的我并没想到现在你对我是那么重要。
71、这些年我不知道当初的记忆,你是否还会记得,曾经停留手边美好已然流逝,也没有再强求的理由了,亦不想再念!
72、我不是碰不到更好的人,而是因为已经有了你,我不想再碰到更好的。
73、有些失去是注定的,有些缘分是永远不会有结果的,爱一个不一定会拥有,拥有一个人就一定要好好去爱他。
74、爱上你,只用了一秒钟,忘记你,却用了我一生的时间。
75、幸福的秘诀之一,是抓准爱的节奏感。随时提醒自己目前的节拍,踩稳步伐,该停时停,该走时走;该进时进,该退时退。
76、生命是一场又一场的相遇和别离,是一次又一次的遗忘和开始,可总有些事,一旦发生,就留下印记,总有个人,一旦来过,就无法忘记。
77、爱你是我一生无悔的决定,漫天星星都是我注视你的眼睛。无论结局如何,我都知道:此生最爱是你!
78、爱情像是邂逅一场盛景后,摆出美丽苍凉的手势。就如:从此无心爱良夜,任他明月下西楼。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纵有千种风情,更与何人说。
79、要记住,没有任何事情,任何人,需要你过了半夜点还苦想不睡。
80、如果你能解释为什么会喜欢一个人,那么,这不是爱情。真正的爱情没有原因,我爱你,不知道为什么。
2023年爱情婚姻家庭论文(案例17篇)篇十一
以及其众多的爱情诗中我们可以看出其爱情观具有以下特点:
一.爱情是神圣至上的,对爱情的追求要不懈而执着。
众所周知,徐志摩对林徽因的追求煞费苦心,当他在伦敦第一次见到年仅16岁的林徽因时,就彻头彻尾的喜欢上了她,当时他感觉到眼前出现的就是美神,是仙女下凡,当然当时的林徽因也为这位多才的浪漫诗人倾心,因此后来,康桥边、叹息桥、芳草甸、伦敦的书屋……便处处留下了他们初恋的倩影,飞扬着浪漫的爱情,不幸的是后来林徽因提出只有徐志摩和张幼仪离婚她才会和他结成伉俪,而此时的张幼仪也在伦敦,徐志摩便将她送往德国,不久张幼仪便产下二儿子彼得,如果是一般人,是绝不会在此时抛下张幼仪母子提出离婚的,即使他并不爱她,也要处于一种婚姻的责任和义务继续把这种关系维持下去,而徐志摩毕竟是一个浪漫主义诗人,为了他心中那完美圣洁的爱,不惜顶着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巨大压力,毅然在这时候提出了离婚,无耐造化弄人,当他与张幼仪离婚之后,林徽因却受其父之意回国并与梁启超之子梁思成达成口头婚约,当徐志摩知道此事后痛苦万分,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他苦苦追索的希望就这样被埋藏了:“希望,只如今……/如今只剩下遗骸;/可怜,我的心……/却教我如何埋掩?”――《希望的埋藏》后来,当徐志摩得知林徽因与梁思成并未正式订婚,仅是个口头婚约时,他死了的希望又开始重新开始冒烟,他想,爱情面前人人平等,徽因若最终选择思成,我尊重她的选择,但她若是最后选择了我,我还是可以敞开怀还接受的,于是他便频繁的给林徽因打电话、写信、找她聊天、散步,还送给林徽因许多诗篇,也许是徐志摩追求林徽因的决心过与坚定,梁启超才不得不将思成和徽因送往国外求学,这就使得徐志摩的希望彻底破灭,他和林徽因《在那山道旁》做了最后的道别。
二.爱是光明正大的`,爱情是无罪的。
在徐志摩看来,恋爱是光明正大的,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爱情是无罪的。这首先表现在他对张幼仪的婚姻上,当徐志摩决定与张幼仪离婚后,首先写信告知了他的好友们,尤其是其师梁启超,梁启超收到信后苦心相劝,希望能有挽回的余地,但他给梁启超的回信却振振有辞的说道:“我之甘冒世之不韪,竭全力以斗者,非特求免凶惨之苦痛,实求良心这安顿,求人格之确立,求灵魂之救度耳。”徐志摩是在柏林由吴经熊、金作霖作证同张幼仪正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此后,他便在《新浙江》副刊《新朋友》上正式发表《徐志摩、张幼仪离婚通告》,向世人告知他离婚的消息,在那样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这样的事情都是遮遮掩掩,生怕别人知道,所谓“家丑不可外扬”,而徐志摩倒好,不但告知了其朋友、师父,还把消息发报公告天下,真可谓是中国近代史上西式离婚的第一人。
徐志摩对林徽因的追求也是光明正大的,虽然在外人看来,林徽因只是小徐志摩很多的他的一个“小朋友”,可徐志摩可不管这些,只把她当作心中的女神来追求,在泰戈尔来华是,他还托泰戈尔为其说情,希望林徽因能回心转意,而此时的林徽因已与梁思成基本确立了关系,此事一方面可以说明他对林的不懈追求,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他的坦率与勇敢,从不怕外界的非议。徐志摩在8月21日和19日的《爱眉小札》中分别写到:“只要爱情是真的,就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地方,恋爱本事光明事。
”“真爱无罪”。因为坚定了相信了这一点,徐志摩才会在重重的社会和家庭压力下仍有着追求真爱的勇气和决心。
三.爱情是情爱和性爱的完美结合。
徐志摩认为,爱情不光是精神上的沟通与共眠,更是灵与肉的完美结合。这集中体现在他与陆小曼的爱情中,徐志摩在1925年3月3日写给陆小曼的信中直接阐明了自己的灵肉观:“灵魂是需要救度的,肉体也不能永久让人家侮辱蹂躏;因为就是肉体也含有灵性的。……因为灵与肉实在是不能分家的。”徐志摩当时说这些话的目的是鼓励陆小曼彻底的与家庭决裂,既心已有所属,就不能维持身心分裂的局面,继续原来的夫妻生活。在同年6月26日从欧洲写回的一封信里,徐志摩说的更为直接:
“你身在那鬼世界的中心,也难怪你偶尔的气馁,我也不妨告诉你,这时候我想起你还得与他同住,同床共枕,我这心痛,心血都迸出来似的!”,徐志摩在这里希求的,已经不是与其他女性之间的心灵的默契,而是全身心的占有。
徐志摩的灵肉观在其诗中也有体现,先看比较含蓄的《雪花的快乐》与《翡冷翠的一夜》。《雪花的快乐》基本上是一首托物言志的诗,但那朵雪花最后“贴近她柔波似的心胸”,“溶入她柔波似的心胸”,已经接触到身体了,在徐志摩后期的作品中,对性爱的描写则更为直接,例如经常被别人拿来批评的《活该》和《别拧我,疼》。特别是后一首,具体而细腻的描写了欢爱时女方的表情、声调和眼神。在另一首《春的投生》的诗中,诗人使用了一系列象征性的暗语,如雷雨的猖狂、春投生于残冬的尸体、潭水缠绵等,来展示男女双方欢爱时爱和欲的和谐、愉悦、欢畅和美妙,而较为露骨的,如脚下的松软、耳鬓的温驯、桃花开上脸,以及呼吸的投射,肢体胸膜的异常跳动,敏锐的消受眉,手臂迫切地要求缠身,等等动作性很强的词语,则强化了男女欢爱时的灵与肉的律动感和亢奋感,正因为作者有这样的情感体验,他才能将男女在一起的欢娱表达的如此酣畅淋漓。可见,追求灵与肉的完美结合也是其理想主义爱情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徐志摩的爱情理想中的大胆追求、执着热烈、积极向上的精神特质是值得肯定的,其爱情理想是对传统恋爱观的挑战,在新旧交替的代,这是难能可贵的,然而,我们应当指出的是,徐志摩所追求的爱情太过于理想,在错综复杂和物质化的现实社会中是很难有市场的,它只能存在于我们的精神世界,正如徐志摩的老师梁启超所说的“天下岂有圆满之宇宙”一样,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和完美的爱情的。
徐志摩为爱而生,为爱而死,而他与张、林、陆的情爱故事,连同他为爱而歌的情诗,必将愈久愈真,愈久愈新。
2023年爱情婚姻家庭论文(案例17篇)篇十二
我看过一部电影,里面有这么一句台词:两个人在一起,刚开始就像一盆开水,慢慢的它就凉了,但不管以后彼此是朋友还是陌生人,请不要怨恨对方,别让这盆水结冰。
不,不是,两个人彼此相守,是因为责任。因为责任,丈夫愿为妻子守爱一生;因为责任,妻子愿为丈夫忠贞不渝;因为责任,夫妻愿为孩子默默付出。人活着,寥寥几个春秋,默守本心,今生无悔!因为这世上很多人很多事,错过了,就永远回不来了。爱情的道路上,往往有很多岔路口,面对选择,你会彷徨,会迷茫吗?你会不会觉得选择很难,很无奈?面对选择,面对你面前的人,记住问问你自己的心,只要你无愧于心,就踏着脚下的路走下去。如果你的心,在你面对选择的时候动摇了,而你又不能停下脚步,迷茫的选择道路走下去后;在未来,你发现你错了,不要怨天尤人,不要自暴自弃。因为未来的道路上,还会有诸多路口,你没有怨天尤人自暴自弃的时间。记住谨守本心,不要让每一次错过与过错都重新来过!
像电影《泰坦尼克号》一样,像《梁山伯与祝英台》一样,像《白蛇传》一样,像《牛郎织女》一样,像《孟姜女》一样?我想说:孩子,别傻了!你没发现,伟大的爱情,往往都是悲剧吗?不是阴阳相隔,就是天各一方!再说了,咱不就活在现实里吗?现实里的爱情要是不现实,你以为是灰姑娘与白马王子吗,那只是童话故事!
所以,所谓爱情,就是彼此不离不弃,彼此生死相依,过好眼前这一世,珍惜眼前这一人;当有一天你老了,看着陪在你身边的这个人,你会觉得今生无悔!
2023年爱情婚姻家庭论文(案例17篇)篇十三
奶奶是典型的南方女子,秀慧温婉,花白的头发总是规规矩矩束起,穿的衣服总是印着淡淡的碎花,说话也是一股糯糯的腔调。
爷爷曾说,他第一次看见奶奶是在闹哄哄的集市,人头攒动,热闹非凡,但在他眼中,奶奶的气质却最独特,最高雅,恍如柔美的江南。奶奶听了只是浅笑,带一抹矜持。
爷爷离开我们后,奶奶变得寡言少语,时常坐在爷爷躺过的摇椅上,静静地看着窗外,沉思良久。
今年清明,天空中若有似无地萦绕着几缕愁思,我随爸爸回老家给爷爷扫墓。准备上山的那个清晨,空气中还藏着一丝凉意,爸爸让我先去看看奶奶。我悄悄推开奶奶的门朝里望去,只见奶奶还躺在床上沉沉地睡着。窗,开了一个小缝隙,微风撩动窗帘,连木桌上的纸张也发出簌簌的声音。我扫了一眼,墙上几个秀丽的字映入眼帘,不禁念出声来:老来多健忘。莫非奶奶忘了今天是什么日子?这样想着,我低低地呼出一口气,悄悄关门出去。奶奶还没起床,应该是不上山的了。我对爸爸说,他只点点头。我心中却总有些什么揪着心,或许是爷爷在时,我真切感受过爷爷对奶奶的感情吧,如今想到奶奶已开始淡忘爷爷,心里的酸涩便止不住了。
给爷爷扫完墓,吃过中饭,我便随爸爸回深圳,看着车窗外疾逝的风景,我不禁想:爱情到底是什么?书上说爱情是在平淡流年中的长相厮守,是在飞扬跋扈的时光中邂逅最热血的男孩,是在困难重重的现实面前不离不弃。我叹息:爱情无论是什么,亦终究抵不过时光的流逝啊!回到家,我立马开了电脑,键入那五个字,搜索出的结果却让我眼泪止不住往下淌。老来多健忘后边对应的竟是唯不忘相思!
因为爱情,无论怎样沧桑,一切都是年轻的模样。
2023年爱情婚姻家庭论文(案例17篇)篇十四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由于受到外国的“性自由”“性开放”等思想的影响,中国青少年心理成熟的阶段逐渐提前,但同时由于生理和心理并未完全成熟,使得许多不健康,不成熟的恋爱观念产生。二十多岁的大学生正处在花季年龄,充满了对感情的渴望和向往,追求人生的美丽时刻,期望去了解异性并得到异性的关注。所以,恋爱和学业也学习都发生了巨大的变更,属于自我的空间有了,时间多了,感情的闸门打开了,感情开始了。
2、独生子女的孤傲,人性的性格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中独生子女组建增多,加加一个孩子,父母把所有的爱和精力都投入到了一个人的身上,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长对孩子的溺爱已经不仅仅是精神上的,更多的是物资上的,子要孩子想要的,父母都会尽力去满足。俗话说“穷人家的孩子早当家”。而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孩子则养成了孤傲,任性的性格。他们往往不懂得什么是理解和宽容。总以自我为中心,自私,冷漠是大多数苏独生子女的共性。
在感情上,他们展现出来的也同样是人性与孤傲。
开始恋爱的他们,则会用从小到大养成的“脾气”来与对方交往,在思想上只要求对方付出,不懂得奉献;在行为上只会索取,不会互助。因为一句话而大打出手,提出分手的比比皆是。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听到“我愿意”。在这样任性孤傲的性格下,使得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也呈现出波动性.幻想性.排他性.冲动型。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表现出来极端和消极;在争吵和失恋后,处理的方法也往往让人不能想象,甚至出现伤亡事故。大学生的任性使得当遇到问题的时候不愿意与家人进行沟通恋爱是个极为严肃而重要的问题,家长的意见会给孩子起决定性的作用,同样家长的做法与态度也将影响孩子的恋爱观念。
从众心理,依靠心理也油然而生。
3、社会外界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发达,网络、影视已经走人人们的生活,也带大学生进入恋爱的世界。由于社会上一些文艺作品中对感情的过分渲染,更有很多关于两性及恋爱问题的讨论,使大学生难辨是非。同时受西方的“性自由”、“性解放”思潮的影响,很多大学生的恋爱观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他们相信网上感情更胜于现实感情。年轻人特有的好奇心及网络色情的影响,驱使他们渴望揭开两性之间神秘的面纱。
这些在必须程度上对大学生恋爱起了必须诱发作用,使一些大学生对爱和性的观念发生扭曲,缺失了应有的职责与道德。此外,应对就业压力的增大,就业前景的不乐观,竞争的激烈化,为逃避现实及外界的压力,他们亦然选择了恋爱。
4、受到学校的影响。
目前高校对学生的恋爱问题所持的态度是不提倡也不反对,没有相关具体的政策和制度给予指导。同时,在课程设置上关于恋爱、性教育等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各类辅导讲座欠缺,没有真正构成一种合理而有效的方式,对大学生的恋爱观加以科学引导和教育。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爱是一个美丽而神秘的字眼,也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感情是人类独有的情感,象征着纯洁,忠贞,完美和神圣。是男女在内心构成的对对方最真挚,最热烈,最稳定,最专一的情感。感情一人的性生理发育为前提,以人的具有社会资料思想感情为基础。当代大学生的性生理发育虽然基本成熟,但性心理还有许多不足,人生观还不够稳定,学习基础不够牢固,所以,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是大学生减少走“弯路”,进“死胡同”是必要的。
(一)认识感情。
人的一生短暂而丰富多彩,而感情无疑是生命中最美丽的一部分,仅有感情会给人无限的力量去完成任何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繁华如三千东流水,我只取一瓢爱了解,只恋你化身的蝶。”大学生研究感情问题是无须指责的,但必须要正确认识感情。恋爱是一对男女之间基于必须的客观物质基础和共同生活梦想,在各自内心构成的真挚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我生活伴侣的情感。当代大学生仅有把感情融入梦想,事业才能给自我的人生及感情赋予真正的含义。
(二)充分认识恋爱观包含道德职责。
此刻有很多恋人在一齐不是为了将来的婚姻,而是为了摆脱精神上的空虚,把恋爱当成一种游戏。这样的感情已失去感情本身纯在的意义。
庸俗的感情是大学生留恋或追求低级趣味,甚至行为越轨。所以,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道德观念是事业,感情奋发向上的源泉。
(三)寻找志同道合,互相促进的伴侣。
这是高尚而纯洁的感情的思想基础。所谓志同道合,就是双方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基本一致。有共同的奋斗目标和生活梦想,又相似的人生态度。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感情支配的。相同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生活梦想,能够使两个人心心相印,对各种事情到达共识,行动协调一致,这样才能在恋爱中互相促进,到达事业和学习的双利,在婚后的日子里,才能走到永远,经历任何事情的洗礼。
(四)健全学校的管理机制。
健全学校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大学生恋爱的管理。加强对大学生恋爱的管理,一方面要加强教学管理,促使学生将自我的主要精力投入到学习过程中;另一方面要加强学生宿舍、公寓和学校环境的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杜绝大学生在外住宿现象的发生;最终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大学生的恋爱行为。学校对大学生谈恋爱问题要实行引导、教育、管理三位一体模式,齐抓共管,构成合力。对于那些沉迷于恋爱而荒废学业的同学要加强教育和引导,使其迷途知返;对于那些在恋爱中违反校纪校规,违背社会公德的同学,要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总结。
四年的大学生活是短暂而宝贵的,当代大学生不要把黄金时间消磨在花前月下,而应立志奋发成才。大学阶段是人的一生智慧与才华发展最快的黄金季节,大学生仅有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构成健康的恋爱心理,把感情融进成才目标中,才能使感情成为我们奋发向上的力量,成为我们学有所成、有所作为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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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爱情婚姻家庭论文(案例17篇)篇十五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这大概是对痴迷爱情的典型描绘了。而这些人,往往被称作“情痴”。
当三毛与荷西定情撒哈拉时,我们赞许她是个勇敢且不畏艰苦的女人,但却不能说她是个“情痴”。
而当荷西亡去,三毛“居则九曲回肠,出则若有所失”时,我们感慨她对荷西深沉的爱,但却不能说她是个“情痴”。
最终三毛因抑郁而自杀后,众人莫衷一是。其中有这样一种说法:三毛因不忍荷西的离去而自杀。此时人们称她作“情痴”。
有一位音乐家,因家族精神病遗传不幸死去。葬礼上,他的妻子始终挂着淡淡的微笑;独居生活间,邻居也从未见她掉过一滴泪。于是谣言四起:
“她不爱他,他的财富是她唯一的迷恋。”
“她是个寡情的人,对任何人都只有少得可怜的感情。”
……。
直到她死去,她也没有对此作过任何解释。可是,她的日记毫不留情地扇了众人一个大大的耳光。那是她情感生活的真实写照:
“好好活着,就是他在爱我,让我无忧无虑;好好活着,就是我在爱他,让他感觉到我的快乐。爱一个人,可以比他的生命更长久。”
她对爱情的痴迷不下于梁祝。更令人感动的是,她对爱情的痴迷,不是用殉情而表达的。她重新演绎了“情痴”这一角色,使得那些痴迷爱情的寡妇、寡夫们打消了殉情的念头,为世界增添了不少和谐美。
痴迷爱情的结局,并不一定总是凄美的,它亦可以是幸福美满的呀。王子和公主,他们最后幸福的生活在一起,这毕竟只是童话。人生的旅途,悲喜交加、阴晴不定。当有一天,他(她)先离去,你也要快乐地生活下去!请记住:这不是不爱了,而是痴迷了。因为“爱一个人,可以比他的生命更长久。”
2023年爱情婚姻家庭论文(案例17篇)篇十六
2、没有多少日子剩下来了,我还保留些什么?有保留的就不是爱情。――亦舒。
5、爱之花开放的地方,生命便能欣欣向荣。――梵高。
6、一只鸡蛋可以画无数次,一场爱情能吗。――达芬奇。
8、寂寞如影,寂寞如随,旧欢入梦,不必化解,已成共生。――三毛。
10、被冰封的心,无止境的休眠,我在等待为我破冰的人。――郭敬明。
11、我们爱着的是一些人,而与我们结婚生子的又是另一些人。――亦舒。
12、美能激发人的感情,爱情净化人的心灵。――约・德莱基。
14、惆怅的青春,叛逆的岁月,发酵成一碗青绿色的草汁,倒进心脏里。――郭敬明。
15、当年的痛苦竟成为今日的庇佑,幸亏,幸亏不爱我,幸亏撇开我。――亦舒。
17、时间,可以了解爱情,可以证明爱情,也可以推翻爱情。――张小娴。
18、感情这种事,不可理喻,要爱上一个人起来,身不由主,心也不由主。――亦舒。
20、无论有没有人陪在你身边,你都要勇敢。――郭敬明。
21、我是幸福的,因为我爱,因为我有爱。――白朗宁。
22、离别使爱情热烈,相逢则使它牢固。――托・富勒。
23、现今还有谁会照顾谁一辈子,那是多沉重的一个包袱,所以非自立不可。――亦舒。
24、爱情,你的话是我的食粮,你的气息是我的醇酒。――歌德。
29、大雨总是淋湿我的眼睛、我的心,淋湿我独自度过的岁月。――郭敬明。
30、凡是人尽可夫的女人,都挂着一个淑女的招牌。――亦舒。
31、喷泉的水堵不死,爱情的火扑不灭。――蒙古。
32、你问我爱你值不值得,其实你应该知道,爱就是不问值得不值得。――张爱玲。
33、别用你那盗版蒙娜丽莎般的微笑冲着我,我的胃没你想象的那么坚强。――郭敬明。
34、爱得匆忙,散得也快。――约・海伍德。
35、走得突然,我们来不及告别。这样也好,因为我们永远不告别。――三毛。
36、全世界的人都离开你了我也会在你身边,有地狱我们一起猖獗。――郭敬明。
37、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是没有婚姻,爱情将死无葬身之地。――曹世真。
38、爱一个人会卑微到骨子里,然后开出花来。――张爱玲。
39、所有的痴恋都一样,当事人觉得伟大,旁观者只认为傻气。――亦舒。
40、爱情是彩色气球,无论颜色如何艳丽,禁不起针尖轻轻一刺。――三毛。
41、狂热的爱情总是绝不会持久的。――罗赫里克。
42、因为爱过,所以慈悲;因为懂得,所以宽容。――张爱玲。
45、当贫穷从门外进来,爱情便从窗口溜走。――托・富勒。
46、有时候,不是对方不在乎你,而是你把对方看的太重。――郭敬名。
48、爱情中的欢乐和痛苦是交替出现的。――乔・拜伦。
49、这一生,这一世,因为不再有你,所以爱情轰然老去。――夏七夕。
51、不要去看那个伤口,它有一天会结疤的,疤痕不褪,可它不会再痛。――三毛。
52、不能摆脱是人生的苦恼根源之一,恋爱尤其如此。――塞涅卡。
53、一有人反对,爱情会变得象禁果一样更有价值。――李攀将。
55、最辛苦的不是两地相隔,而是明明相爱,却不敢想未来。――独木舟。
56、遇见,拉着你的手,无论在哪里,我都感觉是向天堂奔跑,你相信么?――郭敬明。
58、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它却让我爱上黑夜给我的疼痛。――郭敬明。
59、人永远看不破的镜花水月,不过我指间烟云世间千年,如我一瞬。――郭敬明。
60、你知道,差一点没得到,会让人不忿,而差得很远,就会让人平静。――八月长安。
2023年爱情婚姻家庭论文(案例17篇)篇十七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当代大学生感情观千奇百态,在高校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越来越早地走到感情的边缘,走进感情世界里的也大有人在。
笔者于xx年12月对jy大学的学生做了感情观的问卷调查和网络调查。在对jy大学各系、各年级学生关于感情观的抽样调查中显示:当今的大学生的感情观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谈恋爱这在大学学校已不是希奇的事了,大学生有自我的恋爱观,约91%的学生认为大学生恋爱是正常的。其中89.5%的男生赞同大学生在大学期间谈恋爱,68.5%的女生认为大学生恋爱可有可无,一切天注定,其中又以文科女生为主占55%。占80%的学生认为大学的感情是梦想的,浪漫的。
在谈到感情的标准时,占71.5%的学生认为感情应以感情为基础,70%的男生认为感情应是随缘的,而只占6.5%的女生相信随缘,但相信以金钱,外貌等为基础的感情占了一部分,主要表现为女生占11%。尽管多数人认为大学生谈恋爱很正常,但对感情的信任度上占70%的学生认为大学生的感情可信度不高,毕业意味着分手,很难走向婚姻。而12%的理科女生认为大学的感情是忠贞的,可信度甚高;占18%的文科女生认为大学生恋爱能够发展为婚姻。
综上,经过对jy大学生的抽样调查证明:感情表征着两个相爱的人连成的心,神圣不可侵犯,体现为大学生对感情的认识较梦想化,期望找到梦想中的感情,而现实的残酷又给感情加了矛盾的枷锁,绝大多数的大学生不能很好地处理感情与现实的诸般关系。同时,大学生对大学期间恋爱的认识又是片面的。
一、大学生的感情代表着浪漫、梦想化,但又无法摆脱现实的羁绊及残酷。
从jy大学网上调查搜集的资料看:既有对现实的完美感情的憧憬,如“感情是神圣的、坚贞的”、“感情如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爱,简单而又简约!我们的爱是建立在相互之间的需要上的!我们身边的爱是轻轻的来,而又轻轻的走!没有线,没有头,一切都是那么的简单而又简约!”又有对现实残酷的无奈,如“难得一身好本领,情关始终闯可是,柔情蜜意,乱挥刀剑无结果。流水滔滔斩不断,情丝百结冲不破。刀锋冷,热情未冷,心底更是难过。无情刀,永不知错,无缘份,只叹奈何,应对死,不会惊怕,离别心凄楚。人生几许失意,何必偏偏选中我。挥刀剑,断盟约,相识注定成大错。”又有对感情的无奈,如“感情如流沙”,“爱是什么相爱,不就是两个人你爱我,我爱你,还有我此刻想的是此刻相爱,以后会怎样样呢会结婚嘛所以我很犹豫,我很彷徨”。所以,当代大学生的恋爱充满着浪漫与高尚,又逃不脱现实的残酷。无怪乎,有人说:“大学不谈恋爱,大学生活是不完整的。”而现实的感情从来就没有“世外桃园般的感情”。
二、大学生的感情观既让人充满向往,又很脆弱。
熟的分析。这样一来,在必须程度上导致了大学生感情信任度的下降。占70%的学生认为大学生谈恋爱可信度不高,但不会完全、坚决地反对恋爱,因为对消费者的大学生而言,婚姻是遥远的事情,还谈不上职责与义务,大学时代谈恋爱也无可厚非;对感情的认识,随着年龄的增长,有比较成熟的表现,在被调查的大三、大四的学生中,占60%的人主张恋爱应结合社会现实,家庭实际,经济本事等,少了鲁莽和随便,多了成熟、理性的思考。
三、大学生的感情观又是不协调的。
在调查中证明:占30%的学生认为找男(女)朋友必须有“为共同梦想奋斗的决心”,其中艺术类的学生占了10%,而占60%的理科类男生认为女朋友必须是纯洁坚贞的,占20%的文科类的女生期望找个“在无聊时能够谈谈心的伴侣”……这些结果显示:男、女学生对感情伴侣的取向有着很大的不一样,而文、理科又有明显的差别。追究原因,可能是各自的文化知识层面、理解教育程度、道德观念、对现实的了解认识和对未来的计划等不一样有关。
经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笔者认为当代大学生有完美的感情观念,但又产生一些不良现象。导致不良现象产生的根源:一是由于社会的提高、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不必再为温饱问题而疲于奔命,这为人们的感情腾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供给更多的资本;二是外来文化和风气的影响,当代大学生的思想越来越开放,最主要的还是部分大学生游手好闲、思想放松、学习目的不明确、缺乏进取精神,再加上一些老生的消极宣传,使得一些学生产生一种”晚追不如早追,不早追连丑的都不剩“的错误意识。
四、为使大学生的感情观更趋成熟、更富职责感,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谈谈端正当代大学生感情观不良之风的措施。
(一)对大学生的恋爱心理的教育。
1、端正恋爱态度。
对大学生加强爱的教育,使大学生深刻地认识到爱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恋爱。爱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封建婚姻只强调婚姻的封建义务,无视人有爱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包办婚姻“三从四德”等,那是对人性的奴役,必须予以否定。可是,如果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只强调爱的权利,而不承担爱的职责,就陷入了非理性主义的泥潭,这种只图享受、不负职责的轻率行为理应受到指责。一位教育家曾教导儿子:“要记住,感情首先意味着对你的爱惜的命运、前途承担职责。想借感情寻欢作乐的人,是贪淫好色之徒,是堕落者。爱,首先意味着献给,把自我的精神力量献给爱侣,为她缔造幸福。”这种爱的权利和职责的统一,是恋爱生活的基础。爱,是感情,只能用感情去爱,而不能用道理去爱。”爱,是人类的一种特殊情感,当然也只能用感情去爱,这并没有错,但人作为人,既具有自然属性,更具有社会属性。人之爱其所爱,除开感情因素,也应当讲究理性,应当贴合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无理性的爱是盲目的,很危险的,导致的结果很可能是一场杯具。
2、摆正感情的位置。
首先,要教育大学生摆正感情在人生中的位置。感情在人生中占有重要地位,没有感情的人生是不完美的,但感情不是人生的根本宗旨,更不是人生的全部,只为感情而活着是苍白的。人生的主宰应当是事业,仅有伟大的事业对人生才具有决定意义。流传至今的裴多菲的诗句“生命诚可贵,感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正说明了这一点。
其次,要教育大学生摆正感情在大学生活中的位置。明确坚持学业第一的观点,要使大学生理解,今日的学习与未来的事业息息相关,也是感情美满的基础。那种抛开学业谈恋爱的作法,不仅仅有碍成就事业,也难以获得幸福的感情,所以不仅仅是愚蠢的,也是可悲的。
要克服大学生客观上的感情至上,光懂上述道理还不够,还必须帮忙大学生树立崇高的梦想,变“儿女情长”为胸怀大志,用梦想的感召力焕发学习的活力,把兴奋中心转移到学习上,把时间和精力投放到学习上,从而真正把学习放在第一位,感情服从学业,感情促进学习。
3、加强恋爱道德教育。
针对当代大学生传统伦理观念逐渐淡化的特点,进行恋爱道德观教育。
(二)结合正确的标准,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择偶。
如果大学生真的要谈恋爱,千万不能操之过急,要坚持慎重。在选择”对象“方面,不应过于片面,身材不应成为决定因素,关键在于对方是否具有上进心和善良心、是否跟自我志同道合和起到相互促进之作用。在追求方面,在必须程度上,应当相信”随缘“和”顺其自然“之说,因为感情是能够追求但绝不能强求的,只要双方在学习和生活中能相互从对方得到帮忙、依托和欢乐,所谓的”感情“就会自然而然水到渠成了。
(三)大学生应注意交往的艺术,有做人的原则。
在交往的过程中,要做到相互尊重、关心、帮忙和理解。做人要有自我的原则,千万不要因为自我心中的情人而改变整个自我,应当本着”独立自主,互相尊重,和睦共处“的原则,站在不一样的角度去研究问题,多顾及对方的感受,尽量避免伤害对方的自尊心和不让其感到尴尬。
在交往过程中,不要花太多的财力、时间和精力到对方身上。作为学生,学习是重中之重,所以恋爱应当是为学习服务的而不应是为之而严重影响学习的。恋爱并非都是一帆风顺和欢乐的,所以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不要因为对方对自我冷落而全盘否定自我。在失落之时,多研究自我的闪光点和回忆与感情无关的完美往事,以此来进行自我安慰和解脱。笔者坚决反对”一脚踏两船“和”感情多元化“,可是一旦对方去意已定,请相信”天涯处处有芳草“,及时调整自我的心态,努力学习,刻苦研究。”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更美的东西就在不远的彼岸向你招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