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是指为了规范组织内部行为,保障组织正常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规章制度的模板,希望对大家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有所帮助。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一
2、经营者对摊位(门面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市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擅自转租者,转租无效,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违者由市场所暂存其货物,并收取违约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货物保管费。
5、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改1-7天。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所将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8、经营者应自觉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经营业户摊位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位前脏、乱、差,除当即责令其清除外,并有权收取违约金5-20元。
9、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违者除责令消除外,每次收取违约金5-20元。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需修改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业户。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礼貌建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掉、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三)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二)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四)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资料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一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用心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职责,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职责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持续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能够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带给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持续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务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掉、拆除和取缔。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三
商务、农业、林业、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卫生、动物检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建立长效保洁措施。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依法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
林业部门依法对市场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进行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法律职责。
(一)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府授权区工商局负责解释。
请乡领导参阅上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主要是市场内划行归市的要求(详见第四条第(一项,)结合渔溪农贸市场的具体状况,合理布局,同时要重点处理好市场内清洁卫生保洁,(详见第六条:),以及进出车辆的管理.按照我局领导的要求,请你乡依照本管理办法先草拟一个渔溪农贸市场的规划,管理方案,我局协助,共同商定.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四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集贸市场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五)收集、公布市场信息;。
(六)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七)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在较大集贸市场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组织工商、物价、公安、税务、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部门工作,统一管理市场。
第二十二条集贸市场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畜牧检疫、卫生防疫机构负责集贸市场的检疫、检验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应检疫、检验的商品,未经验疫、检验的不得上市。
检疫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未检疫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下列事项,接受经营者、消费者监督:
(一)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
(三)市场设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转让方式;。
(五)违法违章行为处理依据、处罚标准;。
(六)其他应当在市场上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内应当设立监督台,设置意见箱,受理消费者、经营者投诉。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由市场开办者负责清除。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着装的应当着装。
第二十八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奉公,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打骂、刁难、勒索经营者、消费者,不得乱收费、乱处罚。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商品,成交额在50元以上的,收取市场管理费。其标准是:
(一)旧机动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大牲畜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1%;。
(二)农副产品、轻工产品和其他商品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2%;。
(三)缝纫、修理等服务性经营收费标准不超过营业额的2%。
在集贸市场内设立农民自产自销区,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成交额在100元以下的,免收市场管理费。
市场管理费要专储专用,按“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市场建设及市场管理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立集市贸易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乱收费、乱摊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非法侵占、破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行为的,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责令补足短少部分,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500至元的罚款;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对于算命等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赌博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其他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乱涨价、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农贸市场贸易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五
一、进场经营户除须具备《营业执照》外,还需办妥《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对进来的食品必须索证,并记好台帐。严格禁止不具备证件的经营户进入市场销售产品。
二、充分利用黑板报、广播、报纸的宣传媒介作用,积极广泛宣传《食品卫生法》。提高经营户的经营素质,自觉遵守食品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食品追溯制度。
三、加强计量、防疫、卫生、工商等职能工作的监督作用,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和不清洁的食品进入市场。
四、经营户要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严格禁止经营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食品;严格禁止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五、副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产品;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具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净会含量、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主要配料等八个要素;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六、市场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市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经营者按市场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恶劣的停业赖顿,并清除出市场。
七、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的接待和处理工作;根据群众举报,组织力量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有关案件。
八、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积极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对违反者作出教育,停业整顿,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清退出场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1、每日一次食品安全巡查制度。
2、每月一次检查过期产品和“三无”产品。
3、突出检查有质量问题或被新闻媒体暴光的商品。
4、检查中有违规行为者,记入市场不良行为台帐。
十、建立;奖惩机制:
1、执行食品准入制度,列入文明经营户评比条件之一。
2、对不重视食品准入制,不执行进货台帐制的摊位,要采取批评和曝光的方法进行教育。
3、对严重违规者,提交工商、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六
商品购进销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贯彻经营方针和经营指导思想,统一思想,建立一套严密规范、方便可行的进、销货管理制度。
一、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的商品进入本市场时,首先进行台账登记,对“三无”商品、进货清单不规范商品,拒绝入场。
二、登记进销货台账,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表格严格登记、禁止出现虚登记、错登记,禁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本市场。
三、登记台账过程中,对三证不齐全的供货商或生产企业,责令追缴剩余的证件。
四、登记台账时,不仅要检查有无:“三证”,还要检查商品本身的质量,对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不清或没有标识的拒绝入场。
五、商品出售前将商品标识、商品标准、要求介绍给消费者,必要时,要对商品进行检测。
六、商品销售执行标准:
1、不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2、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
3、不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4、不销售过期商品。
5、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七、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应收取购物凭证,并保存好,以便投诉。
八、商品的销售数量,根据销售台账进行检查。
九、进、销货台账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七
1、入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市场所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有拒卖过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义务。
2、市场实行商品准入制度,对不合格食品、蔬菜等,市场所有权采取禁止入市经营、暂存、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
3、入市经营业户须在摊位(门面房)确定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者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4、经营业户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害、有毒等食品,违者市场所有权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暂存、销毁、停业整改,情节严重者报工商、卫生部门处理并收回摊位(门面房)。
5、蔬菜经营业户应自觉接受卫生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未经检测擅自入市经营的,市场所除责令其检测外,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对检测有问题的蔬菜,市场所有权进行暂存、销毁处理。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八
(一)、市场内摊区划分标识明确,人流、物流通道畅通。
1、无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现象;
2、无出摊、离摊占道现象;
3、无在公共通道上停放车辆现象;
4、无在公共通道上乱堆、乱放物品现象;
5、公共通道、垃圾箱周边无垃圾堆放现象,垃圾及时清运;
6、公共通道上无积水、无油污,摊位(门面)整洁无残标。
(二)、经营区域内地面清洁卫生,没有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情况。
1、摊位(门面)区内物品堆放整齐,无乱堆、乱摆情况;
3、摊位(门面)区内卫生整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污,广告悬挂规范整齐,无残标。
(三)、经销商“摊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定期搞好摊位(门面)区内清洁卫生,卫生习惯良好。
2、监督经营户每周一次搞摊区卫生大扫除,洗抹摊面、摊架、经营用具。
(一)、肉类摊位区:
1、保持摊位台面整洁干净,摊架、证照干净,定期搞卫生。
2、证照悬挂整齐,进销商品检验合格手续齐全,入场人员持证经营。
3、严禁搭摊、加长摊位、在摊内加台操作。
4、按规范统一经营用器具,严禁在摊位区内摆放杂物。
5、严禁用木板、木盆等摆放商品。
6、严禁销售白肉、病(牛)猪肉、死猪(牛)肉。因此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二)蔬菜、综合摊位(门面)区:
1、保持摊位(门面)整洁干净,摊架、证照干净,定期搞卫生。
2、证照悬挂整洁,进销台账完整,入场人员持证经营。
3、摊位(门面)上不准加垫泡沫板、木板等杂物,商品摆放不准超出摊位(门面),严禁加搭边摊。
4、垃圾、杂物清理后投放在垃圾箱内,不准扔在摊位(门面)地面上,影响蔬菜、水果等商品经营的环境卫生。
5、严禁在摊位(门面)内摆放杂物,严禁用泡沫箱、盆、桶等蓄水淋菜、泡菜、洗菜。
6、保持摊位(门面)周边清洁卫生,严禁在公用通道上堆放物品、清理蔬菜。
7、严禁经营户淋菜将水洒落在公共通道上,因经营户洒水、乱扔。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九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一、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三、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为加强市场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对市场内业车辆在固定区域停放,对进入市场采购的车辆,根据本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1.本市场为经营场所,非市场内商户,非进场采购无关业务关系的车辆,请务在市场内停放.2.进入市场的车辆要接受秩序维护员指挥,不得进入大棚进行交易,按规定划出的车位和地点停放,交易后由市场提供的小车将货品拉到各自的车上。装好后由规定的出口驶离市场。
3.进出市场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其他车辆,否则除负责赔偿外,还将对市场公共场地损失进行处理赔偿.4.在本市场内停放的任何车辆,本市场只向停放车辆提供车位的场地使用权,车位自行购买有关车辆损伤的各类保险,本市场无须为停放车辆承担任何损伤,损毁,及灭失之责任,停放市场的车辆必须做好防盗抢等安全工作,车主或驾驶员要锁好门窗,凡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及财物自行保管,否则后果自负,本市场不负任何保管责任.5.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带入本市场,违反者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6.本市场保留修改,增删本管理规定中任何或全部条款,以及制定新的管理规定的权利,经修订的管理规定一经发市,即告生效,并对所有停放的任何机动车辆及使用人具有效力和约束力,同时旧的管理规定即告失效.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十
性质进行违法乱纪活动。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质量不合格商品、过期商品。
2、商户为所租赁摊位的安全责任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私自乱。
接电源、不得违章使用电器、不得有明火产生;不得出售及存放有毒、有害、易。
燃易爆物品。
3、商户要文明经商、礼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坚持“顾。
客永远是对的”的经营理念,对受委屈的从业人员设“委屈奖”。
4、商户之伺需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他人商品,销售过程中不得缺斤:少两。
各商户在任何情况下不许以任何理由在市场内发生争执或冲突,否则将予以重罚。
或终止合同。
5、商户要保持市场环境卫生,垃圾放入指定位置,货物摆放不得超出自己租赁。
范围内。此范围卫生要达到甲方要求的营业标准。
意后方可。
7、商户不可擅自改变经营品项,转租转让碓位要向甲方提前申请更改合同。
8、商户要爱护公共奢侈,不得恶意损坏,侵占。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以上条例请各商户认真遵守,甲方将严格执行,有奖有罚,做到公平,公正:
违反任何一条制度并不听劝告的都将视情节轻重处于20元-200元的罚款,严重。
违纪者甲方将终止合同,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十一
为树立市场良好的信誉和形象,规范经营户的经营活动,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1、市场经营户在市场签订《租赁合同》获得摊位使用权后,应按规定销售商品,在规定摊位范围经营。
2、市场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市场管理,按规定依法及时缴纳市场各项费用。
3、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在约定的商位上经营,不随意设摊堆物,不占道经营,不场外交易。
4、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安全规定。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不强卖强买,欺行霸市。
6、市场内不准打牌、赌博、偷窃、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准以任何形式扰乱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7、爱护市场设施。不准乱搭货架、乱挂乱贴、乱接乱拉,有碍于市场环境行为的发生;不准擅自改变市场设施和水电管线。
8、维护市场整洁,搞好商位“三包”工作,样品上货架或上商位台面,要摆放整齐。
本制度望各经营户遵照执行。违反制度的,视情节由集镇治安管理办公室予以处理,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十二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资料)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是由市场举办者带给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带给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
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贴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到达对人畜无害要求。
3.4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
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
是指在职责单位门前确定的职责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区范围、职责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4.1选址。
4.1.1农贸市场选址应当贴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浙江省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有关规定执行。
4.1.2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贴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4.1.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2建筑。
4.2.1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取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4.2.2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贴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
4.2.3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务必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4.2.4农贸市场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4.2.5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2.6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4.3面积。
4.3.1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其中,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4.3.2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4.3.3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4.4装修。
4.4.1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贴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
4.4.2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4.4.3农贸市场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4.4.4市场室内空中除务必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它线路等。
4.4.5农贸市场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5.1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清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5.2活禽经营区要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5.3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家禽。
5.4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的宜设专柜或专间。鼓励引进品牌连锁企业进场经营肉类、活禽、豆制品、蔬菜等农产品。
5.5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5.6市场内禁设现炒现卖柜台,不准销售现炒现卖食品。
5.7不属本标准3.1条款规定的商品不得在农贸市场内经营。
5.8有条件的市场能够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5.9场内设置顾客服务休息区。
6.1给排水设施。
6.1.1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6.1.2购物通道下水道宜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得设明沟。
6.1.3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专间供水到专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6.1.4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持续排水通畅,地面干燥,不积垃圾。
6.1.5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贴合gb8978.城市农贸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农村农贸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6.1.6农贸市场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和设备设施。
6.2供电设施。
6.2.1应配备贴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6.2.2柜台上方应按有关建筑规范要求配置统一美观的照明灯具,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具,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6.2.3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贴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6.3通风设施。
6.3.1农贸市场要配备完备的通风设施。
6.3.2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的设置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6.3.3活禽销售点务必设置排风设施。
6.3.4非单体建筑的新建农贸市场,排风机、排风口的设置除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外,四周要设有若干气窗,持续室内自然通风良好。
6.4垃圾处理设施。
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
6.5消防安全设施。
6.5.1建筑消防设施应贴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6.5.2农贸市场应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贴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6.5.3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能够设置前店后厂。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6.6冷藏保鲜设备。
6.6.1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务必配备冷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6.6.2经营冰鲜水产品要配备冰台。
6.6.32000m2以上的农贸市场能够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能够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7.1总体设计。
7.1.1农贸市场根据需要采取岛状式或条状式设计柜台。面积宽敞、人流量大的市场宜采用岛状式设计。农贸市场内所有的柜台设置应整齐排列。
7.1.2新建或改建的农贸市场应扩大商位面积。单个柜台面积宜设置为长1.5米2米,宽0。75米1.0米设置,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
7.1.3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止口,高度不低于0。05米。
7.1.4柜台内应留有统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7.1.5柜台区域内鼓励配备若干统一的容器,供经营户堆放杂物。区域内应持续整齐清洁,无吊挂、无杂物、无废弃物。
7.2分类设计。
7.2.1蔬菜柜台鼓励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个—2个宽度为0。7米出入口。
7.2.2水果商位鼓励采用开架摆放式设计。柜台采用斜坡递增分隔式,柜台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组合装配式相结合。
7.2.3冰鲜水产品交易区柜台宜设置在靠墙侧,布局相对集中。内墙面铺设瓷砖到顶,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应有必须的排水坡度。台面采用不锈钢结构或砖砼结构,台面上加装多孔不锈钢板,外贴瓷砖,内外侧地面均设排水明槽。
7.2.4活水鱼交易区宜设计为0。3米—0。5米高度的柜台,上面摆放市场统一设置的蓄养容器或直接砌成砖砼结构、玻璃缸式的分隔蓄养池,柜台外沿设高为0。2米的挡水板,水池内设有直径不小于0。04米的下水口。每个商位内设置统一的杀鱼操作台面、水龙头与排水口,并安装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有条件的市场鼓励将活水鱼交易区设置为酒店式玻璃陈列柜台。
7.2.5肉类柜台宜用厚质木板铺面,便于切割。用于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设计在厚质木板的台面上(即嵌在台面内),或在柜台内统一留有摆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应统一固定设计。肉类区柜台上方应设有专门的悬挂肉类产品的设置和长度统一的挂钩,便于整齐悬挂。
7.2.6活禽交易区务必设计为集销售、宰杀功能为一体的全封闭透明式的营业房。内设多个商位,并配有通风和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成设施,以持续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臭味外传。有条件的市场能够设立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设立上述设施。
7.2.7豆制品柜台上采用玻璃半封闭式与外界隔离的设施,不得露空售卖。内配豆制品专用的放置或展示设施,留有冷柜电源插座。
7.2.8副食品经营宜采用专间设计,并配置统一的货架和柜台。
7.2.9熟食品营业房,采用统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设计,并设柜式售卖窗。室内务必设洗手、消毒、更衣等设备,悬挂造形美观、照明度好的灯光设施。
8.1蔬菜类。
8.1.1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
8.1.2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无毒绳锁整齐捆扎,散装蔬菜应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8.1.3需保鲜的蔬菜采用保鲜膜包装,预包装蔬菜排放应持续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8.2鲜冻肉类。
8.2.1猪肉类商品的销售务必持有当日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未实行定点屠宰的鲜牛、羊肉等,务必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贴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
8.2.2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务必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
8.2.3肉类食品整理加工销售应配备贴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或整理室)和相应设备,并预留有冷藏场地。
8.2.4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8.2.5持续销售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配置适于实际使用的水龙头,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并应每周进行一次消毒,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一天清洗。
8.2.6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8.2.7当天交易后剩余的鲜猪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8.3水产品类。
8.3.1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8.3.2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8.3.3实施水产品“二去”服务的冻鲜、活鲜水产品柜台内应配置统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台和统一的废弃物收集桶,严禁在地面上进行操作。
8.3.4水产品零售点每日交易结束,务必对交易区域和设备设施、包装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进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8.4豆制品类。
8.4.1豆制品销售务必持有当日定点生产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
8.4.2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8.4.3豆制品销售前后务必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柜贮藏。
8.5熟食卤品。
8.5.1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贴合食品卫生要求。
8.5.2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贴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5.3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或密封型容器包装。
8.5.4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统一着装、戴帽,清洗双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8.5.5熟食经营应实行收银台和销售台分离制度,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
8.6酱腌菜类。
8.6.1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有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6.2严禁用手直接触摸食品。
8.7清真食品。
8.7.1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务必贴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族政策。
8.7.2经营清真类食品应贴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9.1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提倡使用经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可降解塑料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9.2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9.3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贴合gb7718的规定。
10.1环境卫生。
10.1.1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贴合gb14881的要求。
10.1.2农贸市场应持续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农贸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10.1.3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每一天回收,集中管理,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农贸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10.1.4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职责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区制度。应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10.2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0.2.1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10.2.2熟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贴合gb14881.
11.1规范。
11.1.1农贸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职责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职责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11.1.2农贸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11.2质量规范。
11.2.1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产品。
11.2.2农贸市场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每日务必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11.2.3场内经营销售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副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户要索取有关证件并建立进货台帐,建立农产品销售追溯制度。
11.2.4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11.2.5对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要求处置。
11.3证照规范。
11.3.1场内经营者务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务必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允许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11.3.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单、确认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11.4价格规范。
11.4.1销售各类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资料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11.4.2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资料,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11.4.3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1.5计量规范。
11.5.1市场内务必使用贴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11.5.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5.3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净重秤量,公平秤复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记录,带给校秤凭证,定期公布校秤结果。
11.6服务规范。
11.6.1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广播设施、顾客休息等服务设施。
11.6.2应设立服务台,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务必设置预陪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11.6.3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电子公平秤、导购图、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11.7信用规范。
11.7.1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状况。
11.7.2市场举办者能够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户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场。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十三
为保障物业管理机构高效运作,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
1.质量监管机制。
质量监管机制是在建立一整套有xx物业管理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根据iso9001(20xx版)质量保证标准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行质量管理,把质量目标落实到各岗位、各环节直至到个人,并通过质量管理小组监督检查,使工作质量不断提高,达到业户满意的效果。
按xx物业制定的各项管理指标和创优方案,xx农贸市场管理处各职能管理人员将按照质量监管体系的要求,明确责任,授予权利,在实际过程中抓好权限下放和自我控制及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控制,并将目标实施的各项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时用图表和文字表述出来,实现目标动态控制,进行目标成果评价,确定成果和考绩,并与个人利益待遇相结合。同时,公司还会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培养员工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加强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员工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进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2.协调机制。
协调机制是指运用协调管理的方法,解决在管理服务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各岗位之间、工种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业户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1)行政促动力,以行政职务权利为依托,以行政命令为基本形式,以奖罚为后盾的强制性促动力。
(2)竞争促动力,运用竞争手段促使相关方面关系的协调,如通过竞争,以先进带动后进,共同完成任务。
(3)舆论促动力,因势利导利用舆论达到协调的目的。
(4)管理者的凝聚力,具体情况为领导者或管理人员塑造吸引力、影响力,这是今后促进日常物业管理工作协调的核心力量。
3.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激励活动要素在进行过程中互相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及激励效果之间内在联系的综合机能,其作用旨在提高“内聚力”。
(1)管理日常目标、责任制、增强管理层的工作主动性,按“国优”标准制定各项管理指标,严格作好各项工作、明确奖罚。
(2)实施奖金破格晋级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热情。管理处员工实施奖罚制度,奖金标准与工作表现和业绩挂钩,并可根据情况,对先进给予破格晋升,以形成竞争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积极性。
(3)依据管理、管教结合,融情于管。管理处依法与员工签定劳务合同,关心员工生活,帮助其解决家庭困难,使其无后顾之忧,保持良好的工作情绪,给业户提供优质服务。
4.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实现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开展的必要外在约束条件,防止或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保证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1)管理者对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2)业户对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广泛监督,形成综合监督体系。
(3)通过信息反馈监督,以各种手段来实现监督管理的闭环机制,保证xx农贸市场管理监督机制的有效实施。
5.自我约束机制。
(1)经济利益促动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利用经济措施去诱发管理对象的利益敏感动机,然后由这类动机去引导对行为自我约束。
(2)目标结构与责任相互联系而造成的促进机制。
(3)权利链条相关制约机制,建立管理对象之间相互制约的权利链条,促成相关机构、相关员工之间的自我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