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自己所负责的岗位职责,可以更好地与同事协作,提升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销售代表的岗位职责包括拓展客户资源、推广产品、达成销售目标等。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安全、治安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大项目安全管理力度,促进各项预防措施的落实,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认真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和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特签订本责任书(项目经理部经理为项目安全、治安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工区和协作队伍负责人为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治安第一责任人)。
1、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2、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并保证人员稳定。
3、安全控制指标:死亡、重伤:无。
4、无重大交通事故,无火灾事故发生。
5、组织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6、落实安全经费,做好现场防护和;劳动保护工作。
7、搞好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告知”制度。
8、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9、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按时上报各种报表资料。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努力解决好员工的思想问题,保持内部的政治稳定。
2、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调解民事纠纷。
3、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4、强化消防意识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到全年无火灾事故发生;杜绝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差错,做到无丢失、被盗事故发生。
5、重视和支持项目的保卫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一般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杜绝重、特大恶性案件和自然灾害事故的发生。
1、奖励。
经年终考评,凡认真完成上述安全工作目标的单位,按项目安全生产及治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奖励办法及标准给予奖励。
2、处罚。
(1)经年终考评,凡没有完成上述安全工作目标的单位,按项目安全生产及治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处罚办法及标准给予处罚。
(2)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年终评先受奖的资格。
1、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由项目安保处负责检查和考评,考评结果送“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及治安领导小组”审定。
2、本责任书的责任期自签定之日起至责任单位所承担的任务结。
束退场止。若责任单位负责人有变动,由接任者继续履行。
3、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以便检查考核。
责任人(签字):
责任单位责任人(签字):
xx年xx月xx日。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易涉毒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强化对公共娱乐场所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坚决杜绝公共娱乐场所吸毒、贩毒问题的发生和蔓延,不断深化禁毒斗争,根据《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结合我县易涉毒公共娱乐场所的毒情实际,特制定易涉毒公共娱乐场所禁毒管理责任书。
一、 本责任书所称的易涉毒公共娱乐场所(以下简称易涉毒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迪斯科舞厅、歌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室等娱乐场所;
(二)酒吧、茶室、咖啡厅、发廊、足浴洗浴中心、宾馆旅店、棋牌室等场所;
(三)其他易涉毒的娱乐场所。
二、易涉毒场所应规范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三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招聘的员工无任何涉毒违法史。
(二)制定了能有效确保场所不涉毒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措施,场所内醒目位置已张贴禁毒警示牌和禁毒举报热线电话。
(三) 建立、健全禁毒责任制、禁毒联络员制度、保安巡查制度。
(四)场所内禁毒宣传标语、包厢门窗透明度、灯光、门锁等符合要求,包厢内的电视实行禁毒宣传屏保系统。
(五)经常性举办禁毒知识培训班,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和法制教育。业主与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层层签订禁毒责任书,把预防和制止场所内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落实到人。
三、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场所业主对场所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以作为打击整治娱乐场所涉毒问题的统一认定标准。
(一)场所内没有粘贴禁毒标语的经指出后未及时整改;未落实相关管理职责,致使场所内发生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因涉毒问题场所曾被处罚,但整改不力、不吸取教训,仍未健全并落实管理制度而导致再次发生涉毒问题的.。
(三)场所职工为吸毒人员通风报信,妨碍依法缉毒禁毒工作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场所及其责任人责任。
(四)明知或对明显的吸毒嫌疑活动视而不见,既不观察确证,又不举报或制止的。
(五)发现贩毒人员在场所内从事贩毒活动不举报、不采取措施制止的。
(六)场所从业人员、公关及由公关介绍的陪侍人员参与场所内吸毒活动的。
查获易涉毒场所有下列问题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并把查处结果报市禁毒办,同时抄告文化、工商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照:
(一)为进入场所的贩毒人员提供条件或明知是毒贩而任其在场所内活动的。
(二)场所职工参加吸贩毒或免费为客人提供毒品的。
(三)场所妨碍依法缉毒禁毒工作的,或场所职工为吸毒人员通风报信的。
(四)容留客人吸毒的或明知正在吸毒而不举报的。
(五)场所曾因涉毒被停业整顿后,因整顿不力导致内部管理松懈而再次被查获的。
易涉毒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而在其场所内查获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再对场所进行处罚,并可视情给予奖励。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责任单位:(盖章) 监督机关:(盖章) 法人代表:
管理责任人: 责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为了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游戏场所的管理,维护和保障公众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各种违法经营活动,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促进我县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治安大局稳定,特签订该责任书。
监管部门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二)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及时处理社会各界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投诉或举报。
娱乐场所业主及责任人必须遵守、履行以下责任内容:
(一)必须证照齐全(《消防安全合格证》、《网络安全合格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并悬挂在场所内显著位置。
(二)自觉接受监管人的监督检查;
(四)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六)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开包检查制度,加强防火措施,保证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保安人员按照要求在岗在位,严禁娱乐场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发现警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七)严格按照规定控制营业时间。
业主及责任人不认真遵守、履行责任内容的,监管部门可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一)责任人擅自涂改、转借、出租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有相应的监管部门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使各自职权。
监督管理部门:新源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业主或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2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娱乐场所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现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责任书。
一、娱乐场所法人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主要经营管理者是安全生产直接现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对各自分工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三、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四、娱乐场所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主任不但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单位法人予以保证单位安全经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五、娱乐场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七、义务消防员要做好娱乐场所日常隐患的排查工作和从业人员的日常培训教育工作。
八、当发生安全事故后,单位法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法经营;做好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将全安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从业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手手段。
娱乐场所名称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为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构建和-谐平安文化市场,严防娱乐场所出现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不安全因素,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我市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与娱乐场所签订《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娱乐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娱乐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注重社会效益,恪守职业道德,主动接受文化主管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娱乐场所不得经营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违背社会公德、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毒品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娱乐活动。
三、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曲目、音像制品或电子游戏应当是正版制品,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歌曲点拨系统不得与境外曲库联接。
四、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
五、娱乐场所在每日凌晨2点到上午8点不得营业。
六、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七、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检查时,及时提供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等资料。
八、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按消防部门要求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九、娱乐场所应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以上条款请各娱乐场所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娱乐场所名称: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监督执行机构(签章): 聊城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签订日期: 2015年 月 日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三
为加强对旅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旅馆业宾馆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单位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积极履行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稳定、确保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现由xxxxxxx派出所与xxxxxxxxx(单位)订立如下责任书。
1、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2、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照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3、严格旅馆信息采集报送制度,旅馆信息系统装机率、住宿登记率、验证率达100%,旅馆单位每天向公安机关传输信息不少于1次。
4、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5、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6、旅馆内严禁卖淫、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7、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馆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8、旅馆业实行访客登记制度。
9、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10、旅馆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
1、旅馆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模范执行上述规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xx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xxx派出所(盖章)。
xx单位(盖章)。
签订时间: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四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深刻吸取俄罗斯彼尔姆市夜总会火灾事故教训,加强20xx至20xx年冬春季防火工作,切实为圣诞、元旦、春节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我单位保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二、营业期间不间断开展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三、营业期间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和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娱乐场所营业时,不超过额定人数。场所内不准设置员工宿舍;
八、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视像警报装置,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内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我单位承诺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和责任,并保证严禁以下行为:
(一)存放和使用氢气球、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照明;
(三)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烟花的制品;
(四)营业期间进行设备维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五)营业期间超负荷用电,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单位名称(章):xx。
负责人:20xx年12月xx日。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五
为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管理主体责任和经营场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甲方(属地方公安机关管理部门)与乙方(旅馆业经营单位)协商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
1、保护乙方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业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危害消费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2、积极协助、支持乙方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
3、对乙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管理业务培训,增强旅馆业的安全防范能力。
4、组织开展对乙方的治安、消防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
5、对乙方不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罚。
6、对乙方在治安管理方面突出的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治安管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的重大案件给予行业内通报。
7、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1、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守法经营,保证旅业和消费者人身、财物的安全。
2、严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或为进入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
3、严禁场所内发生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为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提供条件。
4、乙方一经发现场所中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放任不管,必须采取措施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配合,不得隐瞒实情,包庇违法犯罪人员。
5、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要积极制定治安巡查、值班等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安全防范机制,加强对案件的防范控制,尤其是要防范黄赌毒案件的发生。
6、乙方必须完善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监控点必须覆盖到大门口、大厅、楼层过道、楼梯、通道和停车场等所有公共部位、区域。(监控录象资料必须保存十五日以上)。
7、严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前台工作人员全部要培训,持证上岗;加强入住登记、来访登记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对旅馆业入住外国人的管理,凡境外团队入住,必须即使向公安机关报告。
8、配合公安机关安装并维护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管理系统,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
9、乙方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保证场所的硬件设施符合要求。
经营旅馆应具备以下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六)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乙方要加强消防安全,保证各项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增强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处置能力,及时消除消防隐患。
三、附加条款。
1、本责任书甲方由属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签订,乙方由旅馆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如乙方责任人有变更,由继任人负责。
2、责任书一式两份,属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和旅馆业各执一份,长期保存。
3、责任书签名盖章生效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各自履行相应职责,如有违反将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六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娱乐场所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现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责任书。
一、娱乐场所法人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主要经营管理者是安全生产直接现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对各自分工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三、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四、娱乐场所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主任不但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单位法人予以保证单位安全经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五、娱乐场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七、义务消防员要做好娱乐场所日常隐患的排查工作和从业人员的日常培训教育工作。
八、当发生安全事故后,单位法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法经营;做好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将全安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从业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手手段。
娱乐场所名称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为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构建和-谐平安文化市场,严防娱乐场所出现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不安全因素,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我市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与娱乐场所签订《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娱乐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娱乐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注重社会效益,恪守职业道德,主动接受文化主管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娱乐场所不得经营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违背社会公德、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毒品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娱乐活动。
三、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曲目、音像制品或电子游戏应当是正版制品,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歌曲点拨系统不得与境外曲库联接。
四、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
五、娱乐场所在每日凌晨2点到上午8点不得营业。
六、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七、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检查时,及时提供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等资料。
八、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按消防部门要求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九、娱乐场所应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以上条款请各娱乐场所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娱乐场所名称: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监督执行机构(签章): 聊城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签订日期: 2015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签订安全合同责任书如下:
一、责任要求:
1、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治安安全检查、指导和监督,维护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2、乙方在甲方辖区内从事娱乐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及各类案件发生,杜绝“黄、赌、毒”现象存在。
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组织其进行法律法规学习,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4、乙方有义务及时发现并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积极配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5、乙方是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一旦因管理不善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案件,甲方将依法对甲方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书执行
1
1、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赤水市金华街道办事处沙湾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
2016年1月10日
2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七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根据厂矿、企事业单位、场所等特点,要求建立内部保安组织,经甲方备案,由乙方自备名保安人员负责内部的安全工作以及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二、甲方协助乙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范围,负责进行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和体能训练,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处事能力。
三、甲方要教育保安队员必须自觉遵守乙方有关规章制度,并接受乙方的考核制度,做到认真负责,爱岗敬业,出色完成乙方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乙方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为保安员办理社会保险,合理安排保安员的工作时间,不得无故拖欠保安员的工资。每月一次向甲方通报受聘保安员的实际情况,共同提高保安队伍的素质。
五、保安人员在工作中,为维护乙方正当利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因公负伤,其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保安员的法定休息日加班、节假日值班由乙方负责考虑发放。
七、乙方支付给甲方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按支付给甲方。其余在半年后付清。服务费支付要求在甲方发票送达的15日内按下列条支付。(1)现金。(2)转帐。(3)通过银行委托收款。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定后,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乙方如超过规定付款期限二个月未能付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继续追讨所欠保安服务费,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协议未履行部分月份服务费。
3、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期满自行终止。乙方如需续聘,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办好续聘手续。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盖章后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八
为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更好地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为公司改革和生产经营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组织领导。
1、各基层党政领导要把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在议事日程,明确写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内部管理范围,并作为本人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向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
2、党支部书记(指导员)是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综治工作,要定期组织研究分析内部治安状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3、要结合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完善治保、普法、帮教、调解、巡逻组织,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持内部稳定。
4、党支部要经常检查、督促、支持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在内部治安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二、基层基础工作。
1、认真落实公司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内部治安管理的需要,扎扎实实的开展工作。按时参加公司治安综合治理会议,及时汇报情况。
2、结合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做到月度安排,季度小结,年终总结,要有记录,做到资料齐全、准确。
3、加强对职工队伍的管理,负责向每个职工签订年度个人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并监督实施。
4、充分利用黑板报、通讯报道、集体学习等形式,广泛深入进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自觉维护治安稳定的自觉性。
5、加强对职工、家属子女的普法教育,完成年度普法教育任务,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6、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创建、达标活动,争创先进单位。
7、积极做好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调解率达95%,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
8、认真做好后进和列管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做到对象、措施、效果三落实,帮教率达100%。
9、积极做好本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强化重点要害部位防范措施的落实。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不断加强防范力度,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
10、认真开展四无(无重大刑事案件、无民转刑案件、无重大治安灾害案件、无内部人员犯罪)为重点的创建活动,争创模范先进单位。
11、对可能发生的停工、停产、上访和械斗等突发事件,要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稳妥措施处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
三、目标与任务。
1、保证内部职工无一人犯罪及劳动教养。
2、杜绝特大、重大治安案件发生,保证单位年度不出现重大刑事案件。
3、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损坏公司财物的现象发生。
4、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防止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5、强化管理,杜绝公司财产内盗和被盗案件发生。
6、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对单位进行处罚。
四、奖罚规定。
1、本责任书规定的本年度基础工作及目标任务,列入责任人的工作目标,作为考核政绩和晋级依据之一。
2、对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和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完成本年度目标任务的不奖不罚。
3、对严重失职,管理不善,发生案件造成影响的,取消责任人和单位年度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并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其它。
1、党政第一责任人如有变动,由接任者继续履行职责。
2、本责任书解释权在公司综治领导小组。
3、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九
一、职责:
在党支部、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领导下,依照财务制度,履行村财务手续。
二、负责印章、介绍信、证明、户口的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填报有关各类统计、调查表格。
三、及时收缴应收款,结清暂领款,对收不起、结不清的.问题及时向村领导反映,做好参谋。
四、热爱本职,坚守岗位,认真学习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和工作效率,当好村合作社、村委会的贤内助。
五、享受本村副职工资待遇,承担财务公开,百分考核制度的考核责任。
责任人:
日期: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十
为了加强局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治社会治安秩序,维护xxx镇城地区社会稳定,同居一地,共保平安,根据上级关于“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特签订各户责任书。
一、加强本户人员的法制教育,做到人人学法、懂法、守法,严格用法律、法规约束全家人员的一切言论和行为。
二、积极参加本单位开展的创建治安模范单位活动,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三、积极协助政府和政法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对违法犯罪人员敢于检举揭发,并立即扭送或报告政法机关处理。
四、保证自己的家属成员不违法犯罪,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不袒护,不护短,不包庇,立即报告本单位和政法部门,并劝其主动投案自首。
五、保证自己的违法犯罪家庭成员,不重新违法犯罪。
六、凡发现有书写“###”反动标语的要及时报告局机关并立即扭送到“610”办。
七、严禁家属子女吸毒,凡被确认为吸毒者,对其家庭户主罚款6000元,并从工资中扣除。
八、自觉服从本单位的领导,搞好本职工作,为两个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责任户主签字:
责任户主地址:
主管单位:xxxx县财政局。
主管单位责任人签字: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十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派出所的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和辖区群众反映的热点场所问题的检查,进一步规范公共娱乐场所经营秩序,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保护合法经营,打击涉黄涉赌等赌博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行、公共娱乐场所应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二、聘用外来务工人员,要求三证齐全(身份证、暂住证、外来务工人员证),不得雇佣“三无”人员和童工(未成年人)。
三、特行、公共娱乐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消防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监控、技防设备,录像资料留存60日,包厢、包间不得设置隔断和内锁装置,如不达标,将予以停止经营活动直至达标。
四、特行、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不得设立赌场、赌局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使用色情招揽顾客。
五、特行、公共娱乐场所内不得设置有赌博功能或其他非法的电子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备。未取得《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备案证明书》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营业,对于未予按时年审的特行和娱乐场所,将予以依法处罚。
六、经营单位应积极主动维护公共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违反以上责任条例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情节严重的(违反三次者),将取缔经营资格。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十二
乙方(承租方):号门面承租人:
为了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职责,预防犯罪,搞好安全经营、更好地履行创建平安社区的义务,学校与各租赁门店制订本责任书,严格遵守:
一、乙方负责本店经营、消防、员工人身、公私财产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防范与治安管理,维护门店和员工安全。
二、乙方应尽职尽责,检查、预防不安全因素发生,注意用水、用电、消防安全。雨季注意防汛安全。饮食业要特别注意煤气使用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
三、乙方要坚决杜绝黄、赌、毒等不良社会现象在本店发生。
四、乙方要坚持安全值班,对本店贵重物品要重点防护,妥善保存,发生丢失损坏,责任自负。
五、甲方按照政府统一安排,对门店安全、防火,文明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不安全因素,给乙方指出后,应立即进行整改,彻底消灭隐患。
六、由于本店不慎,发生不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额负责赔偿。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有效期与租赁期同步。
甲方(盖章):芦淞区南方第三小学代表(签字):乙方(签字):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督、建设、环境保护、价格、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宣传,增强市民公共安全和节约用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和县(新建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工业园区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室内外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管道燃气工程总平面图和工程所在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的燃气管线衔接的技术方案。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场站工程、城市燃气高压管道工程、市政燃气中压管道工程、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工程和国家规定其他必须实行监理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依法不需要实行监理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取得备案批复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市和县(新建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燃气应急气源储备基地,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三条我市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本市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市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稳定、不间断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通过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和其他媒体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燃气用户。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
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恢复供气时应当事先通知用户。为确保用气安全,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不得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十六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可以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服务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建筑物是三层以下的砖混结构;。
(四)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火、防爆设施;。
(五)储存的燃气容积总量不得超过0.36立方米;。
(六)符合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应当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抄送公安消防机构,并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比例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自有气瓶喷涂权属单位标记并按照规定标明专用的识别标识;。
(二)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进出站气瓶实行登记管理;。
(三)不得为非自有气瓶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过期未检测的、报废的气瓶充装燃气;。
(四)充装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给残液量超过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条车用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安装并定期检验燃气泄漏报警系统。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无压力容器使用证或者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加气;。
(二)向汽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四)储气瓶拖车或者槽车在划定的区域内外停放,站内拖车或者槽车储气瓶(罐)总容量超过核定的容量。
对汽车加气前,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示驾驶员将加气车辆熄火并在车旁监护,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在收到燃气经营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用户安置方案后,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燃气经营企业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二条燃气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船舶,聘用具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并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初装管道燃气用户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自行开通点火;。
(二)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三)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其他燃料;。
(五)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
(六)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
(七)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燃气用户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二)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
(三)非居民用户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知识。
第二十四条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勘查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用户拒绝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或者续签供气用气合同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提供供气服务。
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逾期三十日拒不缴纳的,燃气经营企业对非居民用户可以暂时停止供气,对居民用户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上门抄表,向用户提供缴费通知单,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用户。
第二十六条餐饮行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安装燃气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燃气安全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二)工业及其他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含支线阀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八条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配合抢修人员拆除影响抢修作业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属于用户违反有关安全用气规定建设安装的,相关损失由用户承担,其他损失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安装,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计量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市场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表;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
计量表不能正常运转的,用户应当及时报修。燃气经营企业发现计量表不能正常运转或者接到用户报告的,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用户正常用气,但计量表未正常运转的,当月燃气费按照前三个月的平均值收取。
第三十条管道燃气用户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表用气的,其用气量按照所接管道直径的计算流量乘以用气时间确定;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气计量表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其用气量按照燃气计量表的最大额定流量乘以用气时间确定。
前款用气时间,居民用户按照每日三小时计算,居民用户使用燃气采暖的,按照每日二十四小时计算,工业用户按照生产时间计算,其他用户按照每日十二小时计算。无法查明违法用气日期的,按照一百八十日计算。
第三十一条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能燃气燃烧器具。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制度和用户档案;。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四)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或者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五)不得改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六)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拒绝安装,对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装规范的要求应当拒绝。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的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燃气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章燃气安全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定期巡查、检验、检修和更新燃气设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抢修、维修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进行一次预约上门免费安全检查,将检查结果告知用户,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督促用户进行整改。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达两次以上的,燃气经营企业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后,可以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的措施。采取暂时停止供气措施时不得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气。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0.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一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二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五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总储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燃气储配站周边不少于五十米内的区域;。
(六)总储量二百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储配站周边不少于七十米内的区域;。
(七)阀门井(室)、调压装置、计量装置、阴极保护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外壁不少于一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十七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提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保护协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外高压燃气管道五十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也应当提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保护协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知停工,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三)阻挠燃气经营企业将管道燃气设施连接并网或者维修;。
(四)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条市、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地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第四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和预测,对突发燃气事故做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验。
鼓励燃气经营企业投保燃气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燃气用户投保燃气意外伤害险。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四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应当采取停止供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情形。
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停止供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确认,并恢复供气。
第四十四条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燃气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以及燃气经营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公安机关负责对盗用燃气及其设施的查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对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以及燃气经营及燃气燃烧器具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占压燃气管道的查处。
第四十六条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燃气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市、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考核范围。
第四十七条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第四十八条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做好记录,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立即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信息平台建设,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未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自有气瓶不按照规定标明专用的识别标识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瓶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过期未检测的或者报废的气瓶充装燃气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报废的气瓶予以没收;对过期未检测的气瓶,责令限期检测,逾期不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予以没收。
(二)充装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无压力容器使用证或者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加气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用户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初装管道燃气用户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自行开通点火的;。
(二)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的;。
(四)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的;。
(五)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的;。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重要燃气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码头装卸,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切割气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十四
为了深化禁毒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易涉毒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坚决杜绝公共场所吸毒、贩毒问题的发生和蔓延,净化场所环境,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和xx市公安局、xx市文化局、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x市涉毒公共娱乐场所禁毒管理暂行规定》(x公通[20**]34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酒店禁毒工作实际,x大酒店娱乐部负责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与娱乐部员工(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乙方要负责娱乐部本工作区域内的监督禁毒工作,及时掌握本工作区域的禁毒工作情况和毒情状况。
2、做好禁毒宣传工作。乙方要在本工作区域明显位置和包厢张贴醒目的禁毒宣传画和禁止吸毒、贩毒的警示语及禁毒举报电话号码。
3、加强内部管理。甲方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禁毒教育的学习与交流活动,提高甲、乙双方的禁毒意识和发现、识别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明确检举、揭发本工作区域内毒品违法犯罪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4、甲、乙双方不得容留消费者在本工作区域内吸食毒品,不得召集他人利用本工作区域吸食、注射毒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5、乙方在娱乐部如发现吸毒、贩毒现象,要及时举报,知情不报者,甲方可追究乙方责任,严重者送司法机关查处。
6、乙方要明确自身的禁毒工作职责。
7、要积极配合公安、文化、工商对本工作区域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和暴露出来的问题及薄弱环节,要认真落实措施,加以整改,进一步完善本工作区域禁毒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8、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奖惩规定:
8、对禁毒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域,甲方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9、对发生在本工作区域内所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按照《浙江省禁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x大酒店娱乐部签名(负责人):
乙方(盖印):签名: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十五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酒店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维护酒店正常秩序,推进酒店文明创建工作,落实部门毒品预防工作责任制,做到“禁毒”宣传及日常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和省、市、区各级指示精神,按照分层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酒店(甲方)特与各部门(乙方)签订本责任书,以便落实好酒店毒品预防工作责任制。
一、乙方承担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责任。
1、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酒店毒品预防工作,大力宣传毒品预防知识,努力维护酒店的正常秩序。
2、切实认真做好本岗位职责范围所涉及的酒店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3、认真贯彻并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禁毒法》在自己做到不涉毒、不吸毒、不贩毒的同时,要积极利用各种渠道,教育员工不涉毒、不吸毒、不贩毒。
4、部门负责人要根据酒店的要求和部署,做好“禁毒”宣传工作,定期举办“禁毒”知识培训,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禁毒”知识比赛,提高员工对吸毒、贩毒危害性的认识。
5、部门负责人要结合学科特点,在培训中渗透禁毒知识的宣传教育,毒品曾给中华民族造成的灾难,以提高部门对毒品的认识,增强员工“珍惜生命、拒绝毒品”的意识。
6、部门负责人要建立健全禁毒教育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并及时向酒店报告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毒品预防情况。
7、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员工与客人涉毒预防和监控,积极主动拓展酒店信息流通渠道,有责任及时向酒店保安部报告部门的涉毒、吸毒、贩毒可疑迹象。
8、主动联系当地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了解信息沟通渠道,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发现涉毒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告;若遇酒店人员在外涉毒情况,还要及时向酒店报告,以便酒店加强对涉毒人员的教育。要随时注意掌握禁毒工作动态,有效预防毒情向酒店输入。
二、奖惩。
1、本责任书的职责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乙方年度工作考核优劣的重要依据,列入教职工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
2、年终对乙方执行责任情况进行一次考评,若在责任期内认真履行毒品预防教育工作职责,成绩突出,甲方给予表扬。
3、乙方在责任期内若玩忽职守,没有认真履行毒品预防教育工作责任,疏于管理,思想工作不到位,在职责范围内出现涉毒、吸毒、贩毒现象,造成影响的,则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同时,视其承担的责任大小,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十六
第八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适当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有两个以上标志明显的出入口,疏散通道畅通;。
(三)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的警示牌和举报电话。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治安管理需要,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在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不得遮挡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监控镜头或者改变监控角度。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迪斯科午厅应当配备金属探测门、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在房门上距地1.4至1.7米高处安装高度不少于0.4米、宽度不少于0.2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挡物,房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二条游艺娱乐场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实际容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文化部门核定的数量。
第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日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网络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按照核定的消费者数量的5%配备。
第十六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一)贩卖、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强迫、容留、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引诱他人卖淫;。
(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五)从事淫秽、色情活动;。
(六)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赌局;。
(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
(八)调戏、侮辱妇女;。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十一)从事封建迷信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者数量;。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除符合前款要求外,歌舞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监控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制定、完善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符合治安防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职责,预防、制止和惩治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对在治安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接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出警,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公安机关对治安检查情况应当作书面记载,并在检查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工作纪律和考核要求。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在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为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未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
(三)向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的;。
(四)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娱乐场所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十七
一、“公共娱乐场所”修改为“娱乐场所”。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营造文明娱乐环境,维护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定期考核。分级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其中“负责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治安管理需要,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在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不得遮挡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监控镜头或者改变监控角度。”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金属探测门、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在房门上距地1.4至1.7米高处安装高度不少于0.4米、宽度不少于0.2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挡物,房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十、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实际容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文化部门核定的数量。”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日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网络信息平台。”
十二、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按照核定的消费者数量的5%配备。”
十三、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十四、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者数量;。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除符合前款要求外,歌舞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监控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十五、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制定、完善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符合治安防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十六、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为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十七、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八、删去第二十五条。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未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删去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十八
天然气作为“低消耗、高收益、低污染、高效益”的“无烟工业”和战略产业,对国民经济及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战略。博燃网为您整理了天然气最常见的几种用途。
一、民用燃料:天然气价格低廉、热值高、安全性能、环境性能好,是民用燃气的首选燃料.
二、工业燃料:以天然气代替煤,用于工厂采暖,生产用锅炉以及热电厂燃气轮机锅炉.
三、工艺生产:如烤漆生产线,烟叶烘干、沥青加热保温等.
四、化工原料:如以天然气中甲烷为原料生产氰化钠,黄血盐钾,赤血盐钾等.
五、压缩天然气汽车:用以解决汽车尾气污染问题.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十九
为强效推进禁毒示范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易涉毒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强化对公共娱乐场所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坚决杜绝公共娱乐场所吸毒、贩毒问题的发生和蔓延,不断深化禁毒斗争,根据《禁毒法》《禁毒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特制定易涉毒公共娱乐场所禁毒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易涉毒场所应规范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三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招聘的员工无任何涉毒违法记录。
(二)制定有效确保场所不涉毒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措施,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禁毒警示牌和禁毒举报热线电话。
(三)建立、健全禁毒责任制、禁毒联络员制度、保安巡查制度。
(四)场所内禁毒宣传标语、包厢门窗透明度、灯光、门锁等符合要求,包厢内的电视实行禁毒宣传屏保系统。
(五)经常性举办禁毒知识培训班,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和法制教育。业主与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层层签订禁毒责任书。把预防和制止场所内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落实到人。
二、查获易涉毒场所有下列问题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一)场所职工为吸毒人员通风报信,妨碍依法缉毒禁毒工作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场所及其责任人责任。
(二)为进入场所的贩毒人员提供条件或明知是毒贩而任其在场所内活动而不举报的。
(三)场所职工参加吸贩毒或免费为客人提供毒品的。
(四)容留客人吸毒的或明知正在吸毒而不举报的。
(五)场所曾因涉毒被停业整顿后,因整顿不力导致内部管理松懈而再次被查获的。
易涉毒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而在其场所内查获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再对场所进行处罚,并可视情给予奖励。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二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游览观光、科普教育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森林公园的森林应当纳入公益林保护范围,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制定全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森林公园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森林公园经营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自设立森林公园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
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市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后,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条在森林公园内兴建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和人造景点景物,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建设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古生物遗址和妨碍旅游、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鼓励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森林公园或者在森林公园内开发旅游项目,修建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安全管理工作,划定禁火区、建立防火隔离带和设置防火标志牌,在危险地段、野兽出没和有害生物生长区域设置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和防范说明。
第十三条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对园内的古树、名木、古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
第十四条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培育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藤草相结合的森林景观,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植物群落,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综合功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森林公园内的林木;确需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采伐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林地,应当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旅游、服务网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森林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持合法证照按照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森林公园的门票和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从旅游经营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
第十九条游客和驻森林公园内的单位、居民,应当爱护森林公园内的森林资源、设施和环境,遵守森林公园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进入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森林公园经营机构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噪声,倾倒固体废物;。
(二)损毁花草树木;。
(三)在禁火区吸烟、烧荒、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等野外用火;。
(四)乱刻乱画,污损、损毁园内设施设备;。
(五)伤害或者擅自猎捕受保护野生动物;。
(六)采集濒危、珍稀野生植物;。
(七)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
第二十三条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兴建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和人造景点景物,或者在森林公园内建设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古生物遗址和妨碍旅游、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兴建,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林业公安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同意或者不按照规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乱刻乱画,污损、毁损园内设施设备的,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并按赔偿费的2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二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道路运输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进行监督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相应增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动城市空间资源使用市场化,推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方面的监督管理;。
(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地、园林绿化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五)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堤防、河道、湖泊、水系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客运、货运及其场站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九)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
(十)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流浪乞讨救助、地名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十一)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市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
区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明确划分市本级和各区的管理范围和具体事项;对划分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城市管理工作是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二)组织开展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活动;。
(三)负责辖区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负责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具体工作,协调处理城市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织开展辖区城市管理日常整治活动;。
(三)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四)组织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居(村)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发现、收集和反映本地城市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并配合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组织居(村)民参与对城市管理考核对象的考核评价。
第三章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准则、文明出行规范等内容纳入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学生从小养成爱护环境、遵守秩序的良好习惯。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居(村)民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征求市民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鼓励动员市民参与各项城市管理志愿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负责门前责任区域的定期清洗,保持整洁有序、绿地完好。
第十七条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单位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照明、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自专业管线、井具、变电箱、控制柜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
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市场内的服务区域划分、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管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和城市管理有关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标准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完好,出现污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市容貌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业主单位清洗、维修。
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未取得许可的,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二十五条禁止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外抛掷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设置门店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门店招牌的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门店招牌的设置。
第二十七条临街店面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得超出经营场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
第二十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做好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管理工作。
摆摊设点应当在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进行。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
流动餐车和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地点、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三十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运输。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灰浆、泥浆及施工污水应当经沉淀后排放。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保持平整坚固。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查封的施工现场施工。对在查封的施工现场施工的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劝离,同时可以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对施工现场停止供电、供水,但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的用电用水。
第三十三条禁止擅自利用楼道、阳台、屋顶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从事加工、餐饮、废旧物品收购或者车辆清洗、修理等的经营性用房。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五条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管理和养护。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井具、照明等市政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缺失、损毁的,应当及时组织补装、更换。
第三十七条绿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对其管理范围内的绿地、树木进行管理和养护。
建设工程范围内确定保留的绿地、树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绿地、树木,由所在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养护。
第三十八条禁止向水体排放超标污水和倾倒垃圾。
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域信息检测系统及水体污染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住宅区、广场、公园使用音响器材或者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对居民生活和公共环境的干扰。
第四十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油烟。
第四十一条浴室、旅店、美容美发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手续,落实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各项卫生指标应当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前款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体检机构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二条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禁止摩托车通行。
驾驶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第四十三条提倡文明办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禁止在城市道路、住宅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第五章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资源,创新和改进城市公共服务方式,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提供文化、休闲场所和其他设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和公园、公厕等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按照规定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
第四十七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行业的养护作业应当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实行城市管理网格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划定网格区域,明确区域内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和快速处理。
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应当监督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做好相关城市管理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供考核评价信息。
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对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下派的城市管理问题应当及时转派、督导和反馈。
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城市管理有关重要事项。
第五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时,需要有关部门提供专业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其他部门查处。
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沟通,建立城市管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十三条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实行行政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
第五十四条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
第五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奖惩。考核奖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门店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场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入查封的施工现场继续施工,不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利用楼道、阳台、屋顶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从车辆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处二十元罚款;。
(二)驾驶摩托车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三十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城市管理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各县的城市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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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行政处罚权;。
8.行使原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全部职责;。
9.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热门24篇)篇二十三
在计划生育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职责。
1、向育龄群众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则和科普知识,及时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动员辖区内育龄夫妇参加“二测五查”等计划生育活动。
2、全面了解所辖区域内的育龄群众婚、孕、育、养(指收养)及流动等情况,每月一次向村计生办主任汇报工作动态。
3、协助开展每月一次的避孕药具发部和随访工作,做好优质服务卡的记录。
4、积极参加村、镇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待遇。
在认真完成好计生工作的情况下,享受每人每年1200元的工资待遇,其工作表现由计生主管掌握。
村主任:
责任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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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对疫点、疫犬及犬尸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养犬污染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狂犬病预防接种和患者诊治的监督管理。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对居(村)民进行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养犬自治管理进行指导。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
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二章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
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
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为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调整。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十一条重点管理区内,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登记的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只。危险犬只的标准、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第十三条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禁止养犬。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
第十五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居所。
第十六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免疫证明;。
(三)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
第十七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实施护卫、守护财物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四)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
第十八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免疫证明;。
(三)犬只品种、数量清单;。
(四)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将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设置在同一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办理地点。
第二十一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变更、注销或者补办手续:
(二)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办理注销手续;。
(三)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自犬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或者损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人身份证明补办。
养犬人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养犬登记续期时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禁止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危险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其他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
第二十五条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共享,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免疫接种情况、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养犬登记相关证件的发放、变更、注销和补办信息;。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应当向公安机关缴纳养犬管理费。第一年每只缴费三百元,以后每年缴费二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以及六十五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养犬,免收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凭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建设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组织“斗犬”活动;。
(三)不得污染环境卫生;。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共用区域养犬;。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六)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二)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三)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室内农贸市场;。
(六)八一广场等纪念性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除第一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划定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并设立标志。
第三十二条公园管理单位可以在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的公共区域,该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卫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三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
(二)用犬绳牵领犬只,避让他人;。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四)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五)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六)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七)不得由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单位饲养的危险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第三十四条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预付医疗费用。
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三十五条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犬只收容和领养。
(九)养犬人违反养犬行为规范,造成犬只伤人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扣押犬只的期限为十日,期间送交犬只收容场所。扣押依法解除后五日内,单位或者个人不领回犬只的,由犬只收容场所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在三年内不予其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污染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每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等手续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养犬登记等手续的;。
(三)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四)将没收的犬只据为己有或者转送他人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的,继续有效。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22日发布,2008年12月30日、2012年1月20日修正的《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