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应该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规章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础,希望大家始终把它放在心上。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全套(通用17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梯改造、修理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电梯事故救援处置。
教育、商业、卫生计生、交通、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安全。
第六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专业知识的宣传。
第八条鼓励电梯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九条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组织教育培训和咨询,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电梯生产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完成后,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将电梯出厂资料、电梯安装技术资料、电梯安装自检报告、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交付手续。
电梯安装单位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除电梯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调试、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电梯。
第十四条电梯改造、修理完成后,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改造单位在电梯改造完成后,应当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电梯经营单位销售电梯时,应当验明电梯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禁止销售下列电梯:
(一)未经许可生产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
(三)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
(四)利用报废、翻新部件拼装的;
(五)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选型和配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报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修建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
禁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电梯产权人自主管理的,电梯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共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人应当书面委托电梯管理人,电梯管理人为使用单位;
(四)建设单位未将电梯移交、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电梯实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应当督促受托方履行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书面说明电梯投入使用日期。
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变化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管制度,制定电梯使用操作规程,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电梯技术文件和使用维护说明;
(二)电梯使用登记资料和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
(三)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四)电梯作业人员档案和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对其使用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三)对其使用的电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五)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状况的日常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电梯发生故障等非正常状态下,在显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电梯;
(十)保证电梯机房空气调节器、电梯轿厢照明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十一)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十二)及时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
(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三)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五)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九)进行现场维护保养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电梯机房设置在顶层或者屋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
安装空气调节器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有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在用电梯由电梯产权人承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落实。
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改变电梯性能参数;电梯性能参数改变的,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按照电梯改造的相关规定办理。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应当采用阻燃材料。
第二十四条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电梯的使用功能,并在报废后30日内向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拆除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对拆除的电梯移装的,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书。
第二十五条电梯发生事故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电梯投入使用20xx年以上需要继续使用的,除每年对其实施定期检验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进行改造、修理。
第二十七条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所需费用由电梯产权人承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协助电梯产权人组织落实所需资金。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重大修理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过程中,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作出记录;
(四)不得设置电梯密码等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屏障。
电梯制造单位注销、失踪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制造单位承担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乘用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
(五)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的电梯;
(六)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
(七)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
(八)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电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监督检验要求:
(一)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变更且有明确要求的;
(二)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三)电梯停用一年以上重新使用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检验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到电梯使用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当场更正的,经更正后,应当当场受理;
(三)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即视为受理之日。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检验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送达电梯使用单位。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中发现电梯存在需要整改事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事项,需要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要求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电梯使用单位整改是否合格进行现场核查,电梯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作出检验不合格结论。
电梯使用单位整改期限不计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期限。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立即书面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使用单位收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告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必要的电梯检验现场条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电梯检验现场条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进行检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不告知或者告知内容不完全的,视为满足检验条件。
第三十六条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测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检测服务,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市、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总体状况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
电梯安全状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数量、种类、分布区域;
(二)电梯维护保养、检验等总体状况;
(三)电梯事故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四)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对有电梯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电梯事故责任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管理相关规定纳入本市企业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并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和督促。
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管理规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事故隐患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设置电梯密码等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屏障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接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后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的;
(二)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
(三)电梯安装单位交付电梯时,未与使用单位办理书面交付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除电梯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调试、测试外,使用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电梯改造单位未按照规定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的.;
(二)未按照规定修建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
(三)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在显著位置警示乘客的;
(三)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做好安抚工作的;
(四)未保证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正常使用,或者未安排24小时专人值守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电梯各类钥匙交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作业人员保管和使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八)未按照规定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做好投诉处理记录的;
(九)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
(十)未按照规定拆除、移装电梯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选择其他电梯制造单位承担相应义务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标明相关信息的;
(二)未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的;
(三)未按照要求设立值班电话,及时排除故障的;
(四)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按照规定抵达现场,并实施现场救援的;
(五)未按照规定每15天对每部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查,并提供检查记录或者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理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乘用电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的;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的;
(四)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的;
(五)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电梯的;
(六)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的;
(七)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电梯检验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电梯检验的;
(三)检验完成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检验结果送达电梯使用单位的;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电梯检验中发现的整改事项的。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重大修理,是指在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对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进行修理的活动。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二)严重事故隐患,是指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部件拼装电梯;电梯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电梯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继续使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电梯因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全套(通用17篇)篇二
1、熟悉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3、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1、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操作。协助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2.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不开故障电梯。
3、做好当班电梯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4、保持电梯轿厢与地坎清洁、卫生。
5、停用后将电梯停靠在基站,关掉电梯内电源开关,关闭锁上电梯厅门、轿门。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全套(通用17篇)篇三
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8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9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4、熟悉自己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
6、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7、不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服务。
8、正确处理电梯运行中突然出现的停车、失控、冲顶、蹲底等情况。
1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
2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性和职业道德,爱护设备。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5协助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6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不开故障电梯。
7负责作好当班电梯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8保持电梯轿厢与地坎清洁、卫生。
1熟悉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电梯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电梯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维护。
3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5对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6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7认真做好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认真填写报修单。
8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9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全套(通用17篇)篇四
一、电梯的运行管理。为确保小区电梯安全运行,延长电梯使用寿命,保障使用人安全,小区电梯维保工作由专业电梯公司负责,并接受管理服务核心的监督检查。
二、电梯服务标准:
1、电梯公司维保人员依据《电梯维护养护标准》,对小区电梯实施维修保养。
2、轿厢内须张挂“电梯服务标准”、和“乘梯须知”;。
3、执行北京市房屋电梯运行标准:18小时运行,24小时有人值守;。
4、司机须持证上岗,统一工作服,礼貌待客,按时交接班,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5、维修保养及时,严格执行保养规程,认真填写保养记录。
6、轿箱环境整洁明亮,不得有油污,垃圾等。机房干净,整洁,各种应急设施,抱闸扳手,盘车轮,灭火器等齐全有效。
7、按计划进行大、中修,并提前2天通知管理服务核心,经同意方可实施。
1、电梯公司质管部门定期对小区电梯维保工作进行安全检验并填写《年度电梯安全普查表》,电梯维修质量实行内检,互检,专职验检制度,填写《电梯维修保养检查验收摘要》确保电梯维修质量,电梯运行安全可靠。
2、电梯公司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填写《电梯运行维修(周)检查表》。
3、维修、保养电梯时应在电梯基站张贴或挂立告示牌,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4、电梯设备出现停电、故障、火灾、浸水等紧急情况时,启用《电梯故障应急方案》。
1、电梯运行及保养、修理过程的记录表应建档,保存期为两年。
2、建立电梯设备台帐及设备清单,妥善保管电梯安装,调试等原始资料。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全套(通用17篇)篇五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所有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庆市宜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操作员(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电梯安全运行目标管理责任书。
的书籍资料。
2、甲方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适当组织安全应急救助演练。
3、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乙方关于电梯运行质量和安全隐患检查情况汇报,及时帮助乙方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故障和安全隐患。
4、甲方每年底对乙方履行责任书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合格后,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不合格的,甲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乙方应积极主动加强电梯操作技能学习,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学习有记录。
6、乙方每天对电梯检测一次,并有记录,负责及时消除电梯各类安全隐患。对不能自行处理的安全隐患和技术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反映,以保证最短时间内解决故障。
7、乙方应每周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保持轿厢壁整洁,并有记录。
8、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电梯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违规操作致使电梯人为损坏或造成事故的,甲方应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9、乙方接有停电通知,应提前张贴告示,并做好电梯停电时的准备工作。
10、对电梯在运行中,发生意外事故时,乙方应成为第一责任。
人,第一时间内向甲方报告并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助。
11、本责任书有效期间为壹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1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全套(通用17篇)篇六
一、电梯管理人员每日对电梯作例行检查;如发现有运行不正常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梯检查;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二、电梯管理员应加强对电梯钥匙(包括机房钥匙、电锁钥匙、轿内操纵箱钥匙、厅门开锁三角钥匙等)的管理,禁止任何无关人员取得并使用。
三、货梯应配备专职司机,且司机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运行中的电梯突然出现故障,司机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并立即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五、发现电梯设备浸水或底坑进水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设法将电梯移至安全的地方,并处理。
六、发生火警时,切勿乘搭电梯。
七、除专职司机外,禁止载货电梯载人。
九、货物应尽量放在轿厢地板中央,防止偏载;禁止超载。
十、电梯轿厢内的求救警铃、风扇、应急照明等必须保证其工作状态正常可靠,以免紧急情况时发生意外。
十一、因维修保养而影响电梯正常使用时,应至少在首层明细位置悬挂告示牌及设防护栏。
十二、电梯应每年按时年审,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前一个月,应督促维修保养单位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申报年度检验。
十三、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电梯运载货物;超长、超宽、超重、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进入电梯。
十四、禁止在电梯内吸烟、乱涂、乱画等损坏电梯的行为,并做好电梯的日常保洁工作。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全套(通用17篇)篇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监督管理以及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是指具有载人功能的乘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自用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并纳入应急救援联动体系,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保障安全监管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和维护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向社会定期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进电梯使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组织事故调查,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使用管理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七条 鼓励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参加与电梯安全相关的保险。
第八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依附设施的工程设计和电梯的选型与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安全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对电梯依附设施的设计、电梯选型与配置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部门提出电梯选型与配置要求,协调确定建筑设计方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根据建筑物结构的安全要求配置电梯。
第九条 电梯应当具备安全运行和应急救援等功能;电梯轿厢内应当实现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
鼓励在用乘客电梯加装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鼓励电梯配置具有物联网远程监测功能的装置。
第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并使用质量合格的电梯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电梯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建立质量追溯登记制度,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应当在登记中注明。
电梯交付使用前,除必要的调试和试运行外,禁止使用。
第十一条 电梯轿厢装修不得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装修重量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安全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被委托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场所的电梯,可以约定使用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出租方为使用管理单位;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二)采购、使用质量合格的电梯部件;
(四)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七)保持电梯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设施有效使用、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十)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安排安全人员值守;
(十一)对有视频监控的电梯进行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台账以及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的'生产、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安全技术档案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原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三日内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变更后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五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电梯层门、救援通道和井道安全门外随意加装影响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等工作的设施或者设置障碍物;不得在轿厢、机房、井道、底坑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正常使用或者维护保养的装置、程序。
第十六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管理,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自行检查的频次和维护保养的项目、频次:
(一)整机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四)超高层建筑使用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重点管理的。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的电梯和近两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乘客应当文明、安全乘用电梯,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强行开启、撞击或者倚靠电梯门,用身体、物品阻挡关门;
(四)在电梯轿厢内打闹、蹦跳、吸烟或者抛掷杂物,在出入口滞留;
(五)损坏或者拆除电梯部件、附属设施、标志、标识;
(七)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二)现场作业不得少于二人,作业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受理故障报告;
(四)实施或者配合应急救援;
(五)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六)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明示维护保养标识;
(七)对作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八)指导和协助使用管理单位完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定期检验、检测的;
(三)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的;
(四)报停、报废后继续使用的;
(五)存在违法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或者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监督检验,检验工作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电梯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一)停用一年以上需要重新使用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等致使电梯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计划继续使用的;
(三)其他需要检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提出电梯定期检验、检测要求。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受检验、检测要求时约定时间并按时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同时将检验、检测信息传输更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判定的综合安全状况等级,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或者消除安全风险:
(一)整机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主要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
(三)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并经所有权人同意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安全评估的。
第二十六条 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在出具评估报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评估信息。
第二十七条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演练。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应当与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八条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单位以及应急处置平台接到乘客被困等报警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即时响应处置。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计划停电,应当按照规定提前通知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接到停电通知后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停止电梯运行。
因意外停电,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轿厢进行检查,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解救被困人员。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电梯部件或者安全保护装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电梯轿厢装修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电梯层门、救援通道和井道安全门外随意加装影响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等工作的设施或者设置障碍物,在轿厢、机房、井道、底坑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正常使用或者维护保养的装置、程序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编造虚假维护保养记录不真实履行维护保养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其他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电梯的生产,包括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全套(通用17篇)篇八
1、持续轿厢、轿厢地坎槽和层门地坎槽的清洁。
2、电梯井道底坑需定期清扫。
3、勿让幼童、老人单独乘电梯。
4、电梯切勿超载使用,以免发生意外。
5、劝导乘客勿在轿厢内蹦跳,因为此举可有引致电梯不正常运行。
6、请依照您的实际需要按钮。乱按钮将会降低电梯的运行效率。
7、使用三角钥匙开启层门时,需将三角钥匙插入层门上的钥匙孔,旋转后打开层门,切勿用力过猛,并看清轿厢是否停在此层,以免发生意外。(注:三角钥匙使用者务必持有劳动安全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
8、电梯停用时,须将轿厢内电源开关切断。
9、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若遇特殊状况,需经司机和管理部门统一并严加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装运。
10、不允许利用轿厢安全窗的开启,来装运长物件。
11、电梯使用完毕停用时,司机或管理人员应将轿厢停在基站,将操作箱上开关全部断开,并将层门关掉。
12、电梯长期不使用时,应将机房内的总电源开头断开。
13、留意陌生人进出轿厢杜绝在轿厢内犯罪。
14、切勿私自改装电梯。
15、切勿用机动铲车在一般货梯内装卸货物。
16、若电梯不正常时,请先检查电梯是否有人为的障碍。例如杂物阻止门的正常动作等。
17、不得将电梯的专用线路用作其他用途(例如用作电焊接电源)。
18、本公司员工进行。
维修时,请尽量带给本电梯以前发生故障的资料或介绍曾发生过的故障状况。
19、当通知电梯发生故障要求本公司维修时,请告知以下事项:
(1)、酒店名称及其地址、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
(2)、发生故障之电梯合同号;。
(3)、故障状况。
20、当乘客在被关在轿厢内,切勿尝试进行释放乘客,应立即致电维保公司。请安慰被关乘客等候救援,并劝告乘客切勿尝试离开轿厢。。
21、当发生电梯井道进水或建筑物水管破裂时,请立即将电梯电源切断。待井道进水被阻止或水管被修好后,请致电维保公司派员查验。确保设备完好后方可使用。
22、当大厦内发生火警时,除具有消防功能的电梯由消防人员专用外,切勿使用电梯。火警过后,请致电维保公司派员查验。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全套(通用17篇)篇九
为规范电梯机房的管理,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特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接管的各类物业中电梯机房的管理。
3职责
3.1电梯工负责对电梯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发现故障的报修。
3.2本物业(大厦或小区)维修班长负责对电梯机房的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管理制度
4.1岗位责任制
4.1.1电梯工
电梯工的岗位职责应:
c)作好日常各项设备的保养工作,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d)按规定的路线认真巡查设备,发现设备缺陷按情况进行处理,正确做好设备缺陷记录;
h)加强器具管理,作好交接-班工作;
i)认真搞好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
4.1.2维修班长对电梯机房的管理职责
维修班长应每周不少1次对电梯机房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组织人员予以纠正。
4.2巡回检查制度
4.2.1巡回检查制度是及时发现设备缺陷,掌握设备技术状况,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4.2.2巡回检查应严格按规定的路线和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检查项目逐项进行检
查。
4.2.3值班人员正常的巡回检查除交接-班检查外,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2.4特殊巡视
如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对设备进行特殊巡视:
a)有大缺陷的设备;
b)新安装和检修后投入运行的设备;
c)设备采取特殊运行方式时。
4.2.5每次巡回检查是发现的问题,应在《电梯日常巡检项目表》上作好记录,重大缺陷应立即汇报工程部。
4.2.6单独巡视时,不准攀登电梯设备,不准搬动开关操作把手。
4.2.7巡回检查是应思想集中、严肃认真,采用看、听、摸、闻,比较和分析的方法,判定设备状况,认真作好记录。
4.3电梯机房岗位防火责任制
4.3.1主管是所管辖范围内的岗位防火负责人。值班人员是当日岗位防火责任
人。
4.3.2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不违章作业。
4.3.3严格按《消防管理标准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作好消防安全工作。
4.3.4发现故障或烟、焦味,应立即停机,并查明原因后,再投入运行。
4.3.5电梯机房内不乱拉乱接电线和临时电气设备,禁止烟火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保持机房内整洁。
4.3.6电梯停驶时应关掉电门,拔出钥匙,锁好电梯门。
4.3.7维修工作中需使用易燃材料时,应特别小心,要与明火种隔离,并准备消防灭火器材。易燃材料应单独放置。
4.3.8需要动火作业时,要到保安部办妥动火证后方能施工,施工前尽可能排除易燃物品,并配备消防灭火器材。施工时应有安全部人员监督,施工后应认真检查,确认没有火种时才能离开。
4.3.9定期检查消防灭火器材,事故应急灯具,以备紧急时使用。
4.3.10会使用消防灭火器材,不得随意挪用消防设施,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或泄漏及时报告安全部。
4.3.11当接到火灾通知后,立即将电梯停到低层,切断电源,停止使用。
4.3.12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并立即通知管理处。对电气设备和注油设备应使用清水灭火器、防高泡灭火器进行扑救(注油设备还可用干燥的沙子灭火)。电气设备严禁带电灭火。在扑救中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所在现场最高负责人的指挥,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做到“先控制,后消灭”。
4.3.13严禁闲人进入电梯机房。
4.4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为保证电梯的安全使用和乘载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电梯必须经检测合格,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3、电梯应由锅炉车间指定专人操作。电梯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考试合格证上岗。
4、电梯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梯结构,性能和电气、机械工作原理, 掌握电梯运行中各环节的关系,熟悉掌握电梯操作方法。
5、电梯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要集中精力,精心操作,确保安全。
6、使用电梯不得超负荷运行。搭乘电梯的人员只允许附带少量轻便零部件。电梯装运笨重的备品备件和数量较多的工器具时,不准搭乘人员。
7、电梯内严格禁止装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带有放射性物质而有可能引起人员伤害的检测仪器。
8、电梯操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离开岗位,如需离开时,必须将电梯门关闭,并取下钥匙。
9、电梯在运行时,禁止进行擦拭、润滑和修理工作。
10、每日工作完毕,电梯操作人员应将轿厢返回零米层,将厅门关闭,并取下钥匙。
11、当发现电梯电气线路导线有破损时,应及时通知电气人员修理。当发现电梯金属部分存在漏电时,必须停用,并通知电气人员检查处理。
12、电梯在运行中发生轿厢超位或中途停顿现象时,必须先将电动机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手动处理,直到正常为止。
13、电梯使用操作规程由锅炉车间另行制定,并安保科审核后下发执行。
14、电梯操作人员和搭乘电梯人员都必须切实遵守电梯操作规程和本制度。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全套(通用17篇)篇十
1、所用电梯应经所在地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2、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管理档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电梯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4、对电梯进行经常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并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5、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电梯作业人员,应该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
7、加强电梯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8、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电梯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9、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10、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电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1、对电梯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全套(通用17篇)篇十一
1、建立本单位电梯使用登记情况表。新增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每年由电梯安全管理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电梯的检验计划。并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到现场配合检验。
3、使用情况需要变更的(如报停、报废、拆除等),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抄送相应检验机构。
4、对检验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及时督促维保单位进行整改,如需要复检的,在整改结束后,及时通知检验机构前来复检。对于无需复检的一般整改项目,安全管理员也要督促、落实维保单位整改到位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监护使用。
5、收到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张贴到设备的显著位置。
6、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必须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的巡视、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包括经常性巡视保养、周巡视保养、月保养、半年度保养和年度保养。电梯运行中维修保养周期应按照制造厂家规定的维修保养周期和润滑表进行。
一、司机或电梯安全管理员每天应按常规检查表1观察有无滑梯、异常噪声和震动等异常现象,对运行电梯的开关门时间、安全触板、通讯、照明、应急和风扇等进行检查,并填好记录。
二、维保人员在维保时应重点对层门的门锁机构进行检查,尤其是对门锁的电气安全触点开关进行检查,填好检查记录,并经安全管理员签字确认。
三、司机或电梯安全管理员如发现电梯运行时有异常或故障现象,应立即停梯,并报告电梯维保人员,由电梯维保人员进一步进行检查和排除,并做好记录。
四、维保人员每月应对井道、底坑、机房、曳引机组、配电盘和控制柜清洁两次。司机或电梯安全管理员应对轿厢环境卫生进行清理,并及时清除门地坎槽内积有的垃圾,以免影响电梯开关门。
五、维保人员每月检查曳引机油量,观察润滑油量是否在油尺两刻线之间、油量不足时,应加油至大于两刻线之间,按使用要求及时更换曳引机的润滑油,并保持曳引轮及钢丝绳的清洁。
六、维保人员每年必须检查导轨支架的螺栓,上紧导轨和对重轨的导轨的螺母,并填好维修记录。
1、电梯应是经国家认证许可生产的合格产品。
2、电梯应经国家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3、电梯运行的环境状态、电源等条件符合电梯的技术要求。
4、电梯作业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身体状况良好。
(一)司机或安全管理员在电梯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1、应查看运行记录,了解上一班电梯运行情况。
2、在电梯的整个行程范围内作空载或轻载试运行;
观察电梯的选层、起动、换速、平层、停车、消号、开关门及防止乘客被门扇撞击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安全触板,光幕保护)等动作是否正常,有无异常情况。
3、电梯的各种信号(包括内外召唤信号、层站信号、方向信号等)工作正常。报警、对讲装置完好,轿厢照明、通风良好。
4、进行轿厢内、尤其是地坎处、光幕处的清洁。
5、发现电梯运行异常或有部分功能装置失效的,应暂停使用电梯,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修复后才能继续使用。
1、对无司机操作的电梯:按照乘客须知内容进行操作。
2、对有司机操作的电梯:
1)在司机操作状态下,司机不得脱离岗位。
2)严格控制电梯载荷,不得超载,货物摆放均匀、平稳牢固。
3)轿内严禁吸烟,严禁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乘客不得在轿厢门口逗留,不得倚靠在轿门上。
5)严格禁止撞击轿门、层门、安全触板、轿厢。
6)严禁在任何开门状态下运行电梯。
7)运行中如发现有异常震动、异常气味、异常响声及麻电现象应就近停车,停止使用,通知维保单位检查维修。
8)电梯在运行中严禁进行擦拭、润滑、修理拆卸机件。
1)运行结束要进行清洁,关闭层、轿门和电源。
2)填写当班电梯运行记录。
维修保养制度修、暂停使用”的警示标志,方可进行维修保养。
6、电梯的维保周期和维保项目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或制造单位的维保要求。
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1、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每天负责对电梯设备进行巡视,电梯运行异常或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到位修理并通知管理部门贴出暂停使用的通知。
3、应对轿厢环境卫生进行清理,并及时清除门地坎槽内积有的垃圾。
4、在值班期间严禁脱离岗位,严禁让电梯带安全隐患运行。
5、电梯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超载。
6、禁止小孩在电梯口周围玩耍,小孩应有大人带领搭乘电梯。
7、在轿厢内请勿吸烟或大声喧哗,维持公共秩序。
6、注意不要猛烈碰撞电梯门。
7、只轻触需要的按钮,请勿乱动按钮或用坚硬的东西去敲打按钮或任意跳动嬉耍,避免引起故障或妨碍他人。
8、搬运笨重或较长物品时,应在现场给予指导。
9、如遇电梯故障,致使乘客被困轿厢内,应及时通知安全管理员和维保人员,并安抚乘客不要试图强行逃离轿厢,耐心等待专业人员予以施救。切勿尝试强行释放乘客。在救援时应配合救援人员做好救援工作。
10、如遇火灾、地震等应立即停止使用电梯,疏散乘客。
1、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使用管理各方面以身作则,对电梯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保证操作人员应为具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持证上岗。
2、经常进行安全使用检查,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使用电梯的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指导和督促电梯操作人员正确使用电梯。
4、负责电梯档案的管理工作。
5、负责定期报检的工作,应及时通知电梯公司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前的检查调整,并与检验部门商定具体检验日期,配合检验工作,对于检验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6、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违章使用情况和危险因素应予以制止。
7、每半年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电梯紧急救援措施并进行相应的演习,并做好相关记录。
8、当电梯故障,致使乘客被困轿厢内,如因需要,须将乘客在专业维修人员到达前释放出来,必须严格按困梯施救操作规程逐项实行将乘客救出。
9、负责对本安全管理制度所列各条款的具体实施
1、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将电梯委托给依照条例取得相应维修资质许可的单位或原制造单位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严禁无资质单位维保。
2、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必须对维保单位的维保次数及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应检查维保单位是否按时派出维保人员对电梯进行保养,保养是否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制定的维保计划按时逐项进行。
3、安全管理员应要求电梯维保人员提供有效的资格证件和做好每次的维修保养记录,安全管理员应在维修保养记录单(卡)上签名确认,定期将各记录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4、维保单位必须严格做到维护要到位、隐患早发现、故障不放过。维保人员在维保过程中发现需更换零部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使用单位,经使用单位确认同意后予以更换,以保证电梯设备的安全运转。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全套(通用17篇)篇十二
1、电梯工程师负责电梯方面的综合管理,当电梯检验合格证到期提前一个月申报年检,由电梯工程师负责督促电梯公司做电梯年检准备工作;梯管理员负责电梯运行情况巡查和故障报告及维修保养跟进;清洁保养人员负责电梯、外表卫生。
2、酒店电梯实行24小时运行,每日电梯开启,关闭以及日常巡查由经过培训的.管理员专职负责。
3、电梯由消防中心安全员进行24小时运行监控,发现乘客吸烟、打斗等不文明行为,或损坏电梯部件,用内线电话制止并录像,并及时通知巡逻安全员和工程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严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超长超重等物品进入电梯;特殊情况,必须报安保部同意后,做好一切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运送。
5、遇电梯故障时,及时通知工程部值班人员及电梯公司,接到事故通知后,应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救援措施。若有人被困,请用内线电话安慰乘客等待救援,并启动应急预案。
6、当发生火灾时,消防中心安保员应迅速将电梯迫降至底层;当发生地震时,电梯必须由电梯公司专业人员检测后报相关部门检验通过后方能运行;当电梯进水时,应将电梯停于进水楼层之上至少2层,并及时关闭电梯总电源,湿水电梯由电梯公司做湿水处理并提交报告。
7、电梯管理员每周应配合电梯保养公司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并监督保养人员认真填写保养记录,同时对电梯发生的故障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8、电梯机房严禁吸烟,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机房内设备非电梯管理员、电梯公司专业人员禁止操作。
9、保持电梯机房整洁,不准堆放杂物及通风良好且雷雨天应及时查看机房情况,电梯管理员每半月清洁一次并做记录,同时巡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齐全。
10、电梯在检修、清洁时,应在电梯首层及轿厢摆放警示牌。
11、客、货梯严格分流使用,严禁用客运电梯运载货物。
12、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有关安全警示标志、维修保养企业名称以及应急、投诉电话号码。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全套(通用17篇)篇十三
1、为保证电梯的安全使用和乘载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电梯必须经检测合格,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3、电梯应由锅炉车间指定专人操作。电梯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考试合格证上岗。
4、电梯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梯结构,性能和电气、机械工作原理,掌握电梯运行中各环节的关系,熟悉掌握电梯操作方法。
5、电梯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要集中精力,精心操作,确保安全。
6、使用电梯不得超负荷运行。搭乘电梯的人员只允许附带少量轻便零部件。电梯装运笨重的备品备件和数量较多的工器具时,不准搭乘人员。
7、电梯内严格禁止装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带有放射性物质而有可能引起人员伤害的检测仪器。
8、电梯操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离开岗位,如需离开时,必须将电梯门关闭,并取下钥匙。
9、电梯在运行时,禁止进行擦拭、润滑和修理工作。
10、每日工作完毕,电梯操作人员应将轿厢返回零米层,将厅门关闭,并取下钥匙。
11、当发现电梯电气线路导线有破损时,应及时通知电气人员修理。当发现电梯金属部分存在漏电时,必须停用,并通知电气人员检查处理。
12、电梯在运行中发生轿厢超位或中途停顿现象时,必须先将电动机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手动处理,直到正常为止。
13、电梯使用操作规程由锅炉车间另行制定,并安保科审核后下发执行。
14、电梯操作人员和搭乘电梯人员都必须切实遵守电梯操作规程和本制度。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全套(通用17篇)篇十四
电梯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1、全面管理单位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和节能工作,建立健全电梯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保证本单位电梯安全、节能必要的资源投入。
3、确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4、配合做好每年一次的电梯年检工作和各项检查考核工作。
5、确定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小组成员,并报单位领导批准,成员应包括一名单位的行政领导。
6、拟定演习资料、时间、排险方法、急救预案并申报行政领导批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习,成员都必须参加。
7、负责组织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的实施。
8、规定人员培训的资料、方式,组织电梯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参加地方定期的培训。
9、在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做好申请定期检验工作。
10、做好电梯使用证的年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制定的电梯安全运行规范进行管理。定期参加和理解相关主管单位的业务培训,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正确确定和及时处理各项工作。
3、督促操作人员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电梯,遇到电梯故障,应立即采取措施,设法让乘客就近安全离开电梯。
4、认真做好电梯运行安检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5、协助特约维保单位检修人员做好电梯安全维护工作,及时通报电梯运行情景,确保安全运行。
6、监督维护保养单位工作过程和质量,负责记录电梯维修单位每次维保工作质量情景并签字确认。
7、完成上级交给的突发性、临时性工作。
8、妥善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源钥匙,监督维保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9、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时,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主管负责人。
10、如遇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电梯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1、电梯司机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操作。当班期间注意仪容仪表,按规定佩戴胸牌,以便理解商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分配,完成本职工作。
3、负责客、扶梯的操作;操作时要精力集中,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之事,不得擅离职守。
4、要热情主动为一线服务;礼貌服务,礼貌待人。要有高度的工作职责心,对乘客的安全负责,定期对电梯门进行保养。
5、熟悉和掌握电梯性能,建立电梯运行、维修记录;建立电梯服务规范、安全生产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等档案;配合专业维修公司对电梯定期保养、维护。
6、每一天运行前,应做一次简单的检查,在确定无故障的情景下,方可正常运行,做好每一天运行记录。
7、电梯运行时如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告知电梯管理人员和维护保养单位,立即解救被困人员,并做好维修记录。
8、禁止电梯超载,禁止超重,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品,制止乘客损坏电梯和不安全的行为。
9、每日工作完毕,须将轿厢停在基站,切断电源,关好门厅,防止有人掉入井道内,同时做好记录。
10、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主动向下班人员汇报当班情景。
11、对岗上发生重大情景和突发事件,要沉着冷静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协助楼层负责人输送顾客并及时上报。
12、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应将电梯停在火势或烟火未蔓延的楼层。
1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
电梯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电梯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工种工作疾病的人员。
2、电梯操作人员必须经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电梯操作人员必须操作有安全合格标志的电梯并熟悉所操作电梯的性能。
4、做好电梯行驶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在服务时间内,不可擅自离岗,如必须离岗时或电梯停用时,应断开电源并将厅门关掉锁好。
5、不允许装载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如遇特殊情景,需经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员同意和批准并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后才可装运。
6、在行驶中应用揿扭开关或手柄开关来开或停,不可利用电源开关或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来开或停电梯,更不可利用物件塞住控制开关来开动轿厢上下运行。
7、行驶中,驾驶人员和随乘人员不可把手、头、脚伸出轿外,也不可在厅门外把手、头、脚伸入井道内,以防轧碰事故。
8、发生层、轿门关掉后电梯不能正常行驶、电梯速度显著变化、发觉有异常噪声,较大振动和冲击时等故障时,电梯应立即停用,并报管理人员或维保单位及时进行修理。
9、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切断电源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前来抢救,在电源未切断前应用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
10、遇井道底坑积水和底坑内电气设备被浸在水中,应将全部电源切断后,方可把水排除掉,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11、电梯发生事故,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移动的现场须设好标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听候处理。
12、将电梯停靠在基站,关掉电梯内电源开关,层楼指示,轿厢照明,关掉锁上电梯厅门、轿门,防止他人进入轿厢内开动电梯。
13、写好当班设备运行记录,发现存在故障分别转告接班人及安全管理人及时处理。
(一)、电梯日常管理检查规定:
1、货梯、手扶梯严格执行分流使用。禁止用手扶梯运载货物。
2、货梯在无人和自动行驶中,各类人员使用时应礼貌操作,严禁用钥匙等硬物按动和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
3、货物进出货梯轿箱,须注意不能碰撞电梯门及轿箱内壁,如对电梯造成损坏,当事人应负全部职责。
4、不得超载运作,当超载讯号鸣响时,人员或货物应自觉退出,不得使用任何形式强制关门。
5、部室电梯常规检查分月检、季检、年检和不定期抽查四种。
6、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必须经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7、电梯常规检查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维护和检查时必须设备监护人,操作维护人员按照《电梯日常(月度)检查表》资料负责具体月检和季检工作。
8、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协助领导,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对电梯安全情景进行抽查。
9、电梯日常检查和保养的资料、项目参照《电梯月度检查表》和电梯产品随机文件所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10、严禁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掀动梯内装饰物。
11、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意外时,请按警铃,等待保安前来解救,切勿拍打按钮,强行撬门等违章行为。
12、使用电梯须服从管理人员和电梯司机的管理,如不服从管理,管理者有权禁止违章人使用电梯,严重者汇报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1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就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14、货梯的正常使用时间由物业安全部进行合理安排。为保证货梯的使用安全,在正常使用时间之外货梯停止使用。
15、为节俭能源,降低损耗,货梯在不载物的情景下,严禁人员单独乘坐。
(二)、电梯使用管理制度:
二、礼貌乘梯,不得在电梯轿厢内吸烟、吐痰、丢弃杂物,禁止在轿厢内乱涂、乱画。时刻坚持车厢内清洁,不得损坏轿厢内各种设施,电梯门即将关掉时,严禁用手伸入门间隙尝试使电梯重开门。
三、乘电梯时,不可将身体靠梯门,进出时不许长时间站在门中间,以免挡住电眼。
四、电梯运行中突发故障,应按报警按钮报警,冷静耐心等待救援,不可采取拍打按钮、轿厢或强制撬门等行为,以免发生危险。
五、严禁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电梯超载运行,电梯超载报警,后上的乘客应自觉退出轿厢,耐心待乘。
六、不允许用客乘电梯运物品、垃圾等,如遇异常需要,须经物业安全部同意并派专人监督使用。
七、电梯钥匙必须专人保管,不得借与他人使用。
八、电梯出现下列情景,应及时报告消防控制室:
(1)门的开和关失去控制;
(2)运行过程中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3)运行时有异常振动和响声;
(4)有漏电等现象。
电梯维护保养制度:
1、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必须遵守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操作规程,电梯的维护保养分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专业性的维护保养。
2、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承担,专业的维护保养应有与电梯维护保养资格的专业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3、日常性维护保养记录由本单位电梯操作人员填写,每月底将记录资料报送电梯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档。
4、日常维保:依据月维修保养计划,认真严格执行,主动做好维修保养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难于处理的及时上报电梯管理人员和维护保养单位。
5、巡检制:工作人员在接班后按规定时间和路线对电梯进行一次检查,资料包括机房、外呼、楼层指示灯、电梯乘搭舒适感、门厅、轿厢门、轿厢照明、轿厢装修、风箱以及巡视记录本中所有项目。
6、为了更有效的对电梯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实行电梯的维护保养职责,资料包括电梯所属设施、整流器、控制屏主机、轿厢顶、导轨、厅门反门轨、并道反并道设施、井底等。
7、电梯每次进行维护保养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电梯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
8、电梯重大项目的修理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9、季度和年度安全检查制:除了日常对电梯进行巡检外,进行季度、本年度安全检查,按升降机试验记录检查和试验并做好试验详细记录。
10、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在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电梯故障处理管理办法:
为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减少故障杜绝隐患,要求电梯维保单位必须做到如下工作:
一、凡遇到重大安全隐患(如:开门走车、抱闸失灵、限速器、安全钳失灵、电梯泡水、火灾等情景)现场维修工必须及时停梯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并将事件情景和处理结果上报电梯维保公司请求技术支援,同时向物业安全部通报。
二、一周之内同一台电梯出现同种故障三次以上的,无论现场维修工能否解决故障,当事维修工都必须上报电梯维保公司请求技术协助,排除故障保证不再出现同种故障,同时通报物业安全部部。
三、电梯发生故障,现场维修工,必须及时处理,并报告物业安全部部。对于出现故障的电梯,维修工在10分钟内未能修复的,及时通报物业安全部,30分钟内未修复的必须向电梯维保公司汇报通知修理。
四、在电梯故障中零部件的损坏,需要修理或更换时,根据维保合同中的规定执行,及时向物业安全部通报。
六、重大节日期间(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维修人员不能离开工作现场,电梯出现故障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维修,电梯维保公司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故障排除。
七、如电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现场维修人员必须立刻通知相关人员进行伤员抢救,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维保人员对事故电梯进行抢修查明事故原因,并做出书面事故报告向物业安全部汇报,协助电梯行政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八、电梯故障发生后,电工人员协助电梯维修工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电梯运行。
电梯困人救援操作规范:
1、当发生电梯困人事故时,电梯管理员及操作员务必在15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
3、如电梯轿厢门处于半开闭状态,电梯管理员应设法将轿厢门完全关掉;
4、根据指示灯、pc显示、选层器横杆或打开门观察确定轿厢所在位置;
6、轿厢停于距离厅门0.5米以外位置的救援方法:进入机房切断电梯电源、一人把旋炳一人持释放杆,轻轻撬开制动器,利用轿厢自动向正方向移动。(为了避免轿厢以动太快发生危险,操作时应一撬一放使轿厢逐步移动,直至最接近厅门为止,确认刹车制动无误,放开盘车手轮)
7、遇有其它复杂情景,应请求电梯公司帮忙救援;
8、困人救援工作完毕后,电梯管理员应情景完整、规范地记录在案。
9、遇到其它复杂的情景时,应请电梯公司帮忙救援。援救结束时,电梯管理员填写援救记录并存档。
电梯出现故障时的自救措施:
1、电梯运行发生故障时,乘客不要急躁和慌张,要利用电梯内警铃按钮、对讲装置、通讯电话等向外求救,或拨打故障报修电话、110报警电话求救;电梯与外部大气相通,不会造成缺氧,请耐心等待救援,专业救援队伍会以最快时间赶来施救,切勿擅自采取其他自救措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电梯停车开门后,轿厢地板高于楼层地面600mm时,严禁从电梯内跳下。
电梯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门禁制度,张贴闲人免进标志,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如工作需要,应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2、电梯机房和值班室内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如因维修需要动用明火时,应先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3、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对电梯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杜绝各种安全隐患。每年按时向有关部门申报年检。
4、在进行维修、保养作业时,应停机作业;用易燃液体清洗电梯零部件时,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使用后的油抹布等,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5、机房维修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备件要在货架上摆放整齐,且远离照明灯和电源。
6、电梯机房、轿箱顶部、电梯井要定期清扫,及时清理各种可燃物。
7、电梯值班人员应熟知单位报警程序及机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严禁将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8、应急照明装置保证正常运行。
电梯定期检验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梯设备应进行定期检验,电梯设备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根据公司的电梯设备的管理状况制定以下电梯定期检验制度:
一、物业安全部依据电梯安全运行许可证的使用日期,建立年度定期检验时间表,制定电梯定期检验工作计划。
二、物业安全部在电梯安全运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电梯设备所在辖区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三、电梯维保单位在电梯设备定期检验之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以确保电梯设备定期检验项目合格。
四、物业安全部在电梯定期检验前,对电梯进行全面安全性能检查,填写《年度季度维修保养记录表》,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有关安全性能的检验要求。
五、新安装电梯接管验收后30日内,物业安全部电梯主管持相关技术资料到设备使用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报注册,并将注册表存入电梯资料档案中。
六、物业安全部根据工作计划和工作实际安排,协调电梯维保单位工作,做到本单位管理的电梯定期检验申报率为100%,电梯检验合格率为100%,确保全部电梯在安全有效期内运行。
七、电梯定期检验工作在电梯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由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电梯定期检验申报工作、检验费用及接待费用等。
八、电梯定期检验时,特种设备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项目由电梯维保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填写《整改回执单》交特种设备技术监督部门,取得《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
九、《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应张贴于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
电梯钥匙管理使用制度:
电梯是关系到人身安全的特种设备,为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和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任何情景下应做好电梯钥匙使用和交接登记制度,并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保证做到正确使用,异常要预防电梯钥匙的丢失及误操作,以防电梯零配件丢失、设备损坏、安全事故的发生等。
二、电梯机房活板门钥匙、井道检修门钥匙、电源开关钥匙和层门外开钥匙必须由专人保管,单位内有多个机房的,各钥匙要做好耐磨损的标记。
三、如需用机房钥匙活板门、检修门钥匙,应报主管人员批准,由专业人员配合开锁,不得将钥匙转借与他人。
四、电梯司机使用的电梯电源(开梯)钥匙,应由运行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发放,并建立领用和借用登记制度。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全套(通用17篇)篇十五
1、施工电梯应为人货两用电梯,其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研究。
2、导轨架安装时,应用经纬仪对施工电梯在两个方向进行测量校准,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其高度的5/10000。
3、施工电梯梯笼周围2.5m范围内应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各楼层平台通道应平整牢固,出入口应设防护栏杆和防护门。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危害安全运行的障碍物。
4、施工电梯安装后,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和附壁支架以及施工电梯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试验'(包括坠落试验),经试验合格签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5、新安装或转移工地重新安装以及经过大修后的电梯,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坠落试验。施工电梯在使用中每隔3个月,应进行一次坠落试验。试验程序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当试验中梯笼坠落超过1、2m制动距离时,应查明原因,并应调整坠落器,切实保证不超过1.2m制动距离。试验后以及正常操作中每发生一次防坠动作,均必须对防坠安全器进行复位。
6、施工电梯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当梯笼升离地面1—2m时,应停机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当发现制动器效果不良时,应调整或修复后方可运行。
7、当施工电梯运行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梯笼降到底层,排除故障后万可继续运行。在运行中发现电气失控时,应立即按下急停按钮;在末排除故障前,不得打开急停按钮。
8、施工电梯在大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以及导轨架、电缆结冰时,必须停止运行,并将梯笼降到底层,切断电源。暴风雨后,应对施工电梯各有关安全装置进行一次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
9、施工电梯运行到最上层或最下层时,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10、当施工电梯在运行中由于断电或其他原因而中途停止时,可进行手动下降,将电动机尾端制动电磁铁手动释放拉手缓缓向外拉动,使梯笼缓慢地向下滑行。'梯笼下滑时,不得超过额定运行速度,手动下降必须有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操作。
11、作业后,应将梯笼降到底层,各控制开关拨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闭锁梯笼门和围护门。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全套(通用17篇)篇十六
保障住宅小区电梯的使用安全,明确住宅小区电梯的安全管理职责,引导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的规范化,营造住宅小区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仅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的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行为。
2法律依据和相关标准。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全套(通用17篇)篇十七
7、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8、组织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电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
9、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节能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电梯操作规程,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3、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5、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6、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8、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9、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电梯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予以确认盖章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1、电梯在投入运行前须进行试运行,以检查各部位是否工作正常,有无异响及异味,通风、照明是否良好,观察有无其它异常现象。
2、搞好轿厢、层轿门清洁卫生,清理门地坎滑槽内杂物,保证电梯门的正常开闭。
3、严禁电梯超载运行,禁止运送超大、超长或重量不明的物品。
4、禁止在电梯运行中使用三角钥匙开启层门。
5、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启动紧急报警装置,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梯电源,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
6、电梯困人救援操作规程:电梯管理员或援救人员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使其保持镇静,等待救援,被困人员不可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轿厢外;准确判断轿厢位置,保证层轿门可靠关闭;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轿门,疏散乘客;关闭层轿门,填写救援记录并存档,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
7、电梯层门三角钥匙开锁后,须检查紧急开锁装置是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