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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通用19篇)篇一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问题是近年来我国中央银行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关系到健全中央银行制度的核心问题。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常常受到政府的干涉或影响,因此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赋予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权,使其在隶属于国务院的情况下真正独立已势在必行。
所谓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其实是指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一国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既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的控制之外不受政府的约束,同时也不能凌驾于政府机构之上,而应接受政府的一定监督和指导,并在国家总体经济政策的指导下,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且与其他政府机构相互协作和配合。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开始了独立性的争议。为战争筹措军费而放弃中央银行的自由原则和独立性,以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国家都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1920年在布鲁塞尔和1922年在日内瓦召开的两次国际金融会议,一再强调中央银行应脱离政府控制而独立。战后各国纷纷组织独立的中央银行,有的中央银行法中列有维持独立性的条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独立性思潮再起。中央银行既要按照宏观经济目标满足财政筹措资金的要求,又要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理应受到政府的控制和监督。20世纪七十年代,西方国家的“滞胀”再次提出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其理由主要有:政治家缺乏经济远见,干扰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政府为满足短期利益的需要,推行通货膨胀政策。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工作侧重点的不一致,致使相互的措施矛盾对立。中央银行作为社会化的服务机构,也需要相当的独立性。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情况不同,立法与惯例不同,西方主要国家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的模式比较典型的有:独立性较强的如德国、美国;独立性居中的有英国、日本;独立性较弱的有意大利。
在独立性问题上,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的我国央行的特点是:既有独立的一面,同时又缺乏充分的独立性,属于“相对独立”。
我国央行在法律和组织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独立性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强的。1983年国务院就授予了央行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权利和相对独立性。1995年通过《人行法》确立了央行的地位、权限和职责,并明确规定央行独立于财政,独立于地方政府,并且不允许对财政透支,不允许直接认购和包销政府债券,不允许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1988年国务院对央行实行管理体制改革,撤销省级分行,改按经济区设置九大分行,以上措施从法律及组织上逐步加强了我国央行的独立性。2003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成立银监会的决议。银监会的职责是将原来由央行承担的金融监管分担出去,这样就使央行不需要分心考虑银行的安全及自身监管责任,得以专门履行货币政策职能,根据整个宏观经济的需要来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决定利率和货币供应量,央行的独立性得到进一步加强。
由于各种历史、现实的原因及条件限制,我国央行的独立性仍然不足,没有达到独立行使货币职能所需的独立性,央行在政府面前的独立性较小,表现在:(1)组织独立性不足。央行的法律地位低,在组织上隶属于国务院,仅“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相对独立”。(2)人事独立性不足。政府部门、金融机关在央行政策机构的人事渗透过多,使之产生行政依赖性和缺少广泛的代表性。(3)职能独立性不足。货币政策的决策权集中于国务院,央行缺乏应有的决策自主权,实际只有执行权。(4)经济独立性不足。虽然人行法规定央行的财务和资金独立,不对财政、级政府部门融资,不受地方政府干预,却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实际中不可能切断央行与他们的资金关系,其独立性常常受到来自财政、地方政府甚至商业银行的干涉或影响,因此,客观上存在尽快加强央行独立性的紧迫要求。
我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曾经由于货币发行“软着陆”,但经济的大起大落给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央行不能自主灵活地运用货币政策,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适时、灵活地调节利率和货币供应量。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不足对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危害,客观上存在尽快增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紧迫要求。
1、赋予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权。
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我国政府对中央银行的职能进行了不断的调整,为提高央行独立性,从而为促进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目前,制约我国央行独立性提高的主要瓶颈是中国人民银行没有货币政策决策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只有部分决策权,一般事项自行决定,重大事项需报国务院批准。货币政策委员会仅是咨询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的重大事项,提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建议。目前,解决货币政策决策权一个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是,对已存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进行调整,重新界定货币政策委员会职能,赋予其货币政策决策权。
2、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发展模式,现今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是适合这一模式的管理体制。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未来趋势,为了迎合这一趋势,适应“入世”后银行业开放及竞争的需要,未来应将金融业的监管权利集中统一起来,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为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变提供有力的保障,并解决跨行业金融产品监管权限模糊不清的'难题。
3、处理好与财政部的关系。
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已经划分的很清楚,无论在行政上还是资金上,人民银行都不受财政部的制约,并且《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但在具体实施中,还需要人民银行顶住压力,依法办事,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决杜绝向财政透支和无条件借款。另外,《人行法》也应相应增加有关财政部向人民银行的借款额度、借款方式、借款期限等相关条款以及违反者的法律责任。人行要做到既要与财政部密切合作,又要依法保持资金的独立性。
4、增强政府的财政能力,强化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经济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是依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实现的,由于当前的财政规模小,在财政政策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就需要货币政策的配合。如果政府财力雄厚,就不需货币政策的配合,中央银行就可依据经济的现实状况独立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5、增强中央银行的政治地位,提高政治独立性。
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最终目标是组织上独立于政府,隶属于全国人大,使其免受政府短期政策的左右,在人事上使人民银行领导任期与政府首脑任期错开,摆脱政府短期政治压力影响,保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
参考文献:
[1]梁毅.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及其改革趋势的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02).
[2]周仲飞.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保障机制[j].政治与法律,2005,(01).
[3]张靓.对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j].江苏商论,2006,(11).
[4]孙纲.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j].消费导刊,2007,(09).
[5]吴锡琴,季红艳.试论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j].商业经济2008年(01).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通用19篇)篇二
摘要:文章将着重从民间审计独立性的经济含义入手,分析影响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因素,结合目前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现状,进而提出维护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战略对策。
委托代理关系的普遍存在导致了审计独立性的社会需求。历史地看,审计是随着委托代理关系所引起的受托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的,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性,受托方是否完成了委托方托付的受托责任,单凭受托方的会计信息披露是很难令人信服的。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有赖于委托者和受托者之外的具有足够专门知识和经验的第三者——审计人员的独立审计。独立性是审计执业的基石,是审计人员的基本理念。一旦失去了独立性,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自然无法形成。
11月,美国审计独立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审计人员独立性概念框架披露草案》中将审计的独立性定义为“不受那些削弱或有可能削弱审计人员做出公正判断能力的因素的影响。”而真正有价值、有意义的审计独立性应该是社会公众与审计人员相互博弈的结果。一方面,处于信息不对称弱势一方的社会公众从自身利益出发强烈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执业时必须具有超然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审计人员从审计风险等角度出发在保持与维护其独立性问题上始终在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希望保持一个合理的、可能的审计独立性。博弈的最终结果就是目前为社会公众所认可的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对审计独立性的解释。换言之,只要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具备了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即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只要不会削弱或损害审计人员做出公正判断的能力,就被认为审计独立性是恰当的,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就保持了审计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基石,也是各国审计界、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术界关注与讨论的焦点问题。
郑百文和银广夏等恶性造假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什么能有如此严重后果的事情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受到限制。
(一)自身利益威胁。
“自身利益威胁”出现在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能够受益于鉴证客户内的经济利益或受益于鉴证客户发生的冲突的其他自身利益时。
(二)自我复核威胁。
“自我复核威胁”出现在为做出鉴证业务的结论而需要重新评价以前的鉴证业务或非鉴证业务的结果或判断时,或鉴证小组成员以前鉴证客户的董事或经理,或是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业务的对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三)亲密关系威胁。
“亲密关系威胁“出现在由于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员工存在的密切关系,使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与客户利益过于一致时。
(四)胁迫威胁。
“胁迫威胁”出现在鉴证小组成员由于受到来自鉴证客户董事、经理或员工的实际威胁或由于感受到这种胁迫无法客观行事和运用职业谨慎时。
(五)其他影响独立的因素。
1、审计组织关系的独立性。审计组织是否独立于委托人和被审计人是最直接评价审计独立性的方式,并且这种独立性的现状,将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对审计人出具的工作报告的可靠性、可信性及权威性的信心。
2、失衡或错位的委托代理关系。基于受托责任而形成的审计存在着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人三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委托人是财产拥有者,被审计人是受托管理财产的代理人,二者与审计人共同构成审计关系的3个主体。但现实中出现本应由股东会委托事务所对公司的经济效益进行审计鉴证,现在是由公司的经营者委托事务所对公司审计验证,报酬由公司支付,也就是委托人出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财务数据的现象。这种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状况打乱了审计工作中三方有序的平衡关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关系中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现行审计风险格局,当注册会计师揭露客户的舞弊行为而要承担被解聘的风险时,就很可能屈从于上市公司,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甚至串通作弊,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直接降低了审计价值。
3、外部环境不尽如人意,其独立性受限。在一些地方政府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不能相提并论,由于政企不分,甚至出现个别政府部门协助或强迫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带有欺骗性的审计报告。
以上造成了注册会计师职业群体的规模和凝聚力、社会地位、职业操守方面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性。
(一)经济体制与制度的不完善。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多年努力虽已初见成效,但是真正实现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配置资源和调节经济关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规范;现代企业制度也远未建立,产权尚不清晰、政企尚未分开、权责尚需分明、管理有待科学等等这些体制与制度方面的缺失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了实质性的威胁。
(二)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模式。
我国改制以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是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难以以一个独立法人的资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上可以用“工作场所是租的、审计人员是聘的、赚了现金就分掉、出了问题就解散”这样一句话去概括。试想这样一个组织形式、这样一个资产结构、这样一个工作班底,与其所承担的查错纠弊、社会鉴证和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的社会责任怎么能匹配?审计收益与审计风险的严重脱节,导致了机会主义的泛滥。
(三)审计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审计业务是公众服务性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审计报告属于“公众物品”,与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私人物品”相比,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审计报告一旦公布,增加一个对它的分享或消费者,并不导致其成本的增长,或者要排除其他人对它的分享或消费是不可能的。审计报告内涵的公共物品属性客观上要求审计应该是免费的,但事实上,审计费用多数情况下是由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支付的,因此经营者并没有聘请审计的内在主动性,聘请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在相当程度上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的结果。审计人员为了自身利益,在相当程度上迎合了被审计单位的利益要求,而削弱了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鉴证原本是审计的主要业务,但是随着审计业务边际收益的逐步下降,事务所业务逐步扩大到税收筹划、管理咨询等方面,非鉴证的管理咨询业务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高。多数事务所一边忙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控制系统的咨询服务,一边又忙于其所产生的会计信息的公正性;一边忙于所服务单位的税收筹划,一边又忙于其税收稽查审计,事务所审计业务的双重性或两面性大大损害了审计的独立性。
(四)激励与约束机制扭曲。
审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不仅仅在是否用价格实现资源配置,更本质的是激励与约束的机制不同。审计的独立性越来越受到激励与约束理念、机制的挑战。就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讲,收费偏低或者竞相压价、激励不到位是个普遍的现象,但更重要的问题是约束软化、刹车装置失灵,没有建立一种运行良好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审计人员的执业素质。
审计人员的执业素质包括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两个方面。审计是一个极为特殊的行业,对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业务素质,更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仅要能干事、会干事,还要想干事、干好事。高尚的情操和道德修养是维护审计独立性的法宝。目前,在审计领域发生的违规、违纪、舞弊、欺诈等有损审计独立性的行为,在相当意义上不是审计人员专业能力不强所造成的,而是审计人员见利忘义、道德败坏、修养不高的结果。
结合我国民间审计目前所处的环境和实际情况,要想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建立制度和法律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同政府严格分离,并使之得以彻底落实。
地方保护主义与地方政府行为会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独立性形成一种“干预”。特别是有的上市公司在地方影响很大。像这样一些公司,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影响到它的再融资时,甚至是影响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之时,地方政府的干预将是不可避免的。这严重削弱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而且,在这种环境下,即使轮换制能有效地维护独立性,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因此,要想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必须建立制度和法律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同政府严格分离,保护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业务不受外部强制力的影响。
(二)培育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市场集中度。
事务所规模是审计质量的最佳替代变量,事务所规模越大,一般客户也越多,则事务所在与上市公司的审计交易中越不容易处于依附地位,其独立性越强。
(三)建立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和质量控制制度。
我国实施的轮换制是签字会计师的轮换,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能属于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前、后任会计师之间存在着共谋的可能,这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和质量控制制度。
(四)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
人们普遍认为,导致我国注册会计师丧失审计独立性,不能恪守职业责任的重要原因是我国的事务所广泛采用约束力较弱的有限公司制,而非合伙制。合伙制中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会导致风险的牵制,有限公司制则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合伙制作为注册会计师诚信立业的最佳组织形式,其理由在于:合伙人对自身发生的过失有承担无限责任的积极性;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平台有助于将执业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有助于弥补注册会计师行业与社会公众的“期望差距”。合伙制归根结底就是合伙人的责、权、利的高度统一。一个责、权、利分离或失衡的微观基础,不仅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律相悖,也是难以获得公众信赖的。
(五)加强行业监管和处罚力度。
行业监管部门应彻底改变处罚不力、检查不力、监督不力的状况,完善同业互查、质量抽查制度,依法严厉处罚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机制。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问题在于用行政手段来管理注册会计师,对于执业责任赔偿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对于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有关方面遭受损失,往往采取行政手段,吊销其执业资格。但是这种处罚形式并不能真正约束会计师的行为,会计师作为经济人,只有当其违反合约的成本大于由此履行合约带来的收益时,这种处罚才是有效的,才能对会计师起到约束作用,从而促使审计质量的提高。
五、结束语。
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造就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特殊的社会地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反过来又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形成极大的促进和保障。社会进步促成审计关系的发展变化,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注册会计师始终是在十分复杂的利益关系网中求取生存和发展,这就导致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自始至终是一个利益的博弈过程。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它始终面临来自委托人、被审计人、股东(现实的或潜在的)、银行、债券人、法院、政府,监管机构、职业组织以及自身生存、信誉维护等多方面的压力。与此同时,他们还须考虑审计自身技术性因素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表现,必然是利益博弈的结果。关于审计规范体系诸问题的研究,须以这种认识为基础。简单地要求审计具有高度独立性而缺乏系统的保障机制,绝对是不现实的。
参考文献:
2、宋小明.审计独立性问题的三点思考[j].审计月刊,2004(9).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通用19篇)篇三
摘要:独立性是孩子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幼儿良好心理素质和健康个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性的培养是时代对幼儿教育的要求。幼儿教育应该给予孩子终身有用的基础素质即独立性。
关键词:幼儿教育独立性依赖挫折自我抉择。
幼儿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教育的起始环节,对人的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提高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化,有关幼儿教育的研究也在逐步加深。实践证明,独立性是孩子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幼儿良好心理素质和健康个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性的培养是时代对儿童的要求。
所谓独立性,是指一个人敢于和善于自我抉择,能独立地寻找实施、解决问题能力的个性品质。大家都知道,幼儿出生后第一年,几乎完全依赖于成人,一岁后,独立性开始萌芽,三四岁时,独立性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时幼儿逐渐有了自己的愿望、主意,渴望依靠自己的力量独立进行活动。这在幼儿的心理发展上是极为可贵的,对于幼儿能力的发展、性格的形成都有重要意义。那么,怎样在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中对幼儿进行独立性的培养呢?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独立性是孩子自我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
我们知道,孩子的成长要经过从依赖走向独立这样一种过程,这个时期是培养孩子独立性的最佳时期。意大利教育专家蒙太俊利说“教育首先要引导孩子走向独立的道路”,这足以说明孩子自身有很大的潜力。观察和研究都表明,独立性与成长紧密相关,在家对父母依赖大,在幼儿园和学校对老师依赖性强的孩子,一般难以成才。相反从小对父母、老师较少依赖的孩子,则能较早地“自立”。我们不要把孩子总看成是无力、无能的,认为他们什么都做不好,处处包办代替。其实,任何一种学习能力都是从“不会”到“会”的,而孩子的能力又是在动手操作的过程中获得发展的,如果剥夺了孩子的锻炼机会,那“不会”也便成了自然。因此我们应当在行动上解放孩子的手脚,为他们创造多种实践机会,放手并鼓励孩子力所能及地做一些应该做的事情,让他们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得到发展。
二、要给孩子活动的自由。
孩子的独立性是在实践活动中培养起来的,孩子到了两三岁就有了强烈的“我自己来的”要求,当孩子表现出这种强烈的愿望时,我们千万不能压制,而要根据孩子的兴趣和能力因势利导,给他们创造宽松的环境,要看到他们产生的新愿望、新要求,并且要像尊重成人的愿望、要求那样尊重孩子的愿望与要求,作为老师或家长,应该是一个观察者、引导者、援助者、表扬者,要充分认识到孩子的独立性,让他们独立成长,我们所给予他们的应当是环境、条件而不是代替。代替是对孩子积极性的最大打击,更为重要的是,让他们失去了锻炼的机会,剥夺了他们发展的动力,助长了他们的依赖性。比如孩子在大人的帮助下自己学会吃饭、穿脱衣服、入厕、收拾玩具、擦鼻涕、饭前便后洗手、饲养小动物、自己选择和组织游戏等等,让他们独立地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真正成为活动的'主人,而不是“旁观者”或“指示的执行者”。
三、创造机会,感受挫折,培养孩子自我决择、解决问题的能力。
有的家长经常说孩子的主意不好,应该听大人的,实际上孩子有主意是件好事,我们不能一味地要求孩子对自己高度服从、高度依赖,而应当给孩子创造机会培养他自己拿主意,让他在尝试的过程中感受失败,碰钉子,这样孩子就会从失败中记取教训而成长起来。当今有些家长常常只注意培养孩子顺从听话,不大注意去倾听孩子的需要,从生活小事一直到孩子的发展方向都由家长一手包办,这样孩子就缺乏自己做决定的机会和权利,很难培养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独立性差的孩子依赖性强,缺乏进取心和毅力,遇事容易打退堂鼓或把任务转给成人,这大多是成人娇惯、包办代替的结果。常采纳孩子的意见,多倾听孩子的需要、想法,以平等的心态去接纳他们,让孩子学会自我观察、自我体验、自我批评、自我控制。
总之,教育应该给予孩子终身有用的基础素质即独立性。独立性的培养无疑是一块重要的基石,是孩子全面发展的基点。给孩子一方天地让他们自己往前走!
参与文献:。
1.侯爱民.国内儿童同伴关系的相关研究综述.滨州师专学报,(9).
2.覃玉宇.儿童同伴关系的影响因素研究述评.柳州师专学报,,(3).
3.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4).
4.幼儿教育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11).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通用19篇)篇四
这个暑假,妈妈出其不意的为我布置了一个难题:学会自立。我望着妈妈,坚定地点了点头,心想:这个暑假我一定能学会自立!
今天爸爸妈妈不在家,爷爷婆婆也回了老家,家里只剩下我独自一人,嘻嘻,这可是我大展身手的好机会啊!说干就干。在卫生间里,我发现了自己满是汗水的睡衣还浸在水里,便把洗睡衣做为了学会自立的第一个目标。我打了一盆清水,把睡衣浸泡在水里,拿起板刷使劲搓起来。接着,我又学着妈妈平时洗衣服的模样,先在睡衣上抹上肥皂,再从睡衣领子开始一段一段地搓,一直搓到底。我不干不知道,一干才晓得:真累啊!只搓了一会儿,就腰酸背疼的了。脸上也流下了不少汗水,我大喘一口气,喝了一杯水,又干了起来。这次,我把盆里的每件衣物又是搓,又是抹上肥皂,忙得不亦乐乎。搓完肥皂,该到洗净的时候了,我把水换了一盆。涮了一遍后,水是浑的,涮了第二遍后水就清亮些了。到第三遍,衣物才算彻底干净。最后,我把衣服一件件拧干,晾在阳台上,才算完成任务。
洗完衣服,我开始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做作业、看书、运动,一切都有条不紊的进行着。许久,抬头一看,已是中午11点,要煮饭了!我跑到厨房,从米缸里舀出一杯米,倒入淘米锅中,再倒入一些清水,用手使劲地捏啊捏,直到水变得浑浊了,再换一盆水。这样的动作重复三遍,米就算淘好了。接着把米倒入电饭锅内,插上电源,就开始煮饭了。利用煮饭的的空档,我拿出昨天晚上吃剩的菜肴,摆在桌上。可是太少了,有了!就做一个番茄炒蛋吧!我洗好锅,倒入少量的油,再把事先打好的蛋倒入锅内。等到蛋熟透了,再把切好的番茄和葱倒下去,翻炒几下。一盘香喷喷的蛋炒饭就出炉了!
傍晚,爸爸妈妈工作一定很辛苦,我就再实战一下自己的厨艺。爸爸妈妈一回来,闻到房间里四处飘着米饭的香味,就夸奖我:“千千,长大了!”我听着爸爸妈妈对我的夸奖,心里喜滋滋的。
自立,这个小朋友都想拥有,却都很难实现的词,今天我做到了,好想对着天空大喊:“我学会了自立!”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通用19篇)篇五
生活中,我们就是从懵懂到成熟的成长着,从内向到开朗的变化着,从任性到体谅的懂事着,从陌生到熟悉的相处着,从依赖到独立的长大着。
记得小升初的那一年,可以说真的是一切都变了。我考进了一所全封闭式的学校的重点班。
收拾好行李,报道那天找到了自己的教室,报完名之后就去找宿舍。学校挺大,找了一圈才找到宿舍楼,来到了自己的宿舍,已经有一两个人先到的,我们互相打着招呼,尽量熟识。父母帮我们收拾好后就离校了,我拉上一个人,尽量放开好好相处。
开学第一周要军训,开学第一天的晚修课,我们的教官突然走进来喊住了吵吵嚷嚷的我们。当时他给我们留下的第一印象就是凶。我们只好安静下来找事做,我当时选了一个靠窗的位置,周围都是舍友,虽然都还不熟。我望着窗外,忽然想家了,那个我曾心灵依赖的家。洗衣服有洗衣机,做饭洗碗有父母房间有父母收拾,学习有父母陪伴,可自从来到这个学校后,这一切都没了,唯一能依赖的只有自己了。
晚修课下课后,回到宿舍,换好了睡衣,躺在床在,盯着上铺的床板,不禁又想家了。但是我又告诉自己,我要独立,我不能做温室里的花朵,父母也不能一直陪着自己,自己迟早还是要独立面对很多东西的。
第二天一大早,自己起了床,迅速的收拾了起来。内务卫生检查的很严,东西都有自己的摆放位置。我们努力地收拾好,急急忙忙的去集合了。太阳很大,顶着烈日站军姿,汗流到眼睛里了也不能擦,教官没说动就不可以动。全班同学靠坚强的意志力坚持到了最后。
第一个星期终于过了,周五了,终于可以回家了。走进家门,还是那种一如既往熟悉的感觉。
和以往不同的是,我主动帮母亲分担起家务来了,母亲拍着我的肩膀说:“孩子,你长大了!”
这次我变了,变得不再依赖了,慢慢地学会独立生活了,那时候,我觉得我真的长大了。
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通用19篇)篇六
爸爸妈妈,是我们温馨的避风港;爸爸妈妈,是我们撒娇时的依靠;爸爸妈妈,是我们物质上的来源,精神上的支柱。但是,我们是否想过,有一天,爸爸妈妈会离我们远去,或许是我们离开爸爸妈妈远行,我们总有一天要学会自立。
培养健全的人格和自立的意识,是我们学会自立的基本要求。当代大学生,吃好的买名牌根本不用顾及钱不够,花钱如流水,钱不够就伸手向爸爸妈妈要。他们认为向爸爸妈妈拿钱是天经地义的,就是从不想一想爸爸妈妈赚钱的辛苦,也很少抱着感恩之心去利用爸爸妈妈给的钱,而是一味地攀比挥霍。他们名义上已成年,自立,但是从本质、人格、心理上的自立却十分幼稚。这就需要当今大学生重新对自己进行思考。
培养社会集体责任感,懂得回报,是自立的表现。当你自己对着爸爸妈妈说“不用你们管,我已经自立了”时,你是否想过离开了爸爸妈妈,你真的能自立吗?虽然,现在的家庭独生子女很多,但我觉得应多让他们去社会集体体验体验,每逢暑假有许多学生就会去打工,参加夏令营,他们在不断地学会自立,在体会自立的这个过程中,王子龙的爸爸妈妈,之所以对儿子签订了一份数额1.6万元的借款协议,目的也是为了培养他的勤俭节约,懂得感恩,懂得报答社会集体的一种表现。
爸爸妈妈的正确做法对培养孩童自立意识有着指导作用。曾经听过这样一个故事,美国家庭里面,孩童到了一定的年龄,爸爸妈妈就会让他们自己去经营自己的事业,爸爸妈妈只是适当的时候给予帮助,孩童们刚开始什么都不懂,他们只有通过自己查阅、上网、自学等方式经营自己的事业,他们钱不够,也不会向爸爸妈妈要钱,他们会通过自己的方式去解决,最终他们事业有成。是的,或许在传统的我们看来,他们的爸爸妈妈有点残忍,但是这却是对子女的一份最真挚最实用最有意义的爱。
当我们对爸爸妈妈的唠叨觉得厌烦时,我们想想,我们该自立了。爸爸妈妈的唠叨也是一种教诲,说明爸爸妈妈对你的担心,说明你还不是十分自立。自立是培养健全人格的前提,自立是培养社会集体责任感,懂得回报社会集体的表现。当我们在向爸爸妈妈要钱时,能主动打一张借条,也许我们就有了较强的自立意识了。当我们有一天离开爸爸妈妈独自去闯世界时,你就能真正体会什么叫做“自立”了。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通用19篇)篇七
很显然,动物们懂得长大后学会自立自主,它们不再依靠自己的爸爸妈妈,而是独自去外面的世界闯荡一番,即使外面的世界很危险。
年长的大人们总会对小孩童们说到――外面的世界很复杂也很危险。正因为如此,一些家长们总是对自己的孩童关心疼爱有加,恐怕孩童出什么问题。一些家长更是将自己的孩童视为掌上明珠,恨不得什么事都能够帮孩童全权操办,可谓是“捧在手里怕碎了,含在嘴里怕化了”却不知这样已渐渐对孩童形成了一种溺爱。幼小的孩童尚可依偎在长辈的怀里撒撒娇,然而随着自己的年龄日益增大,我们应该懂得学会自立。
以前在书上看到这样一个小故事――一位大学生在进入大学后,什么都不会做,就连自己的`衣服也不会洗,每一次都只有让自己的姐姐到学校来替他做这些原本应该自己做好的小事,就因为这位大学生如此地不自立,其他同学们都对其避而远之,最终学校校长只好让他的家属将其接回家中。理由则是――一位不懂得自立自主的人宛如行尸走肉,这样的人不被大家所需要。
当然,这只是诸多大学生中一个特殊的例子,但这个例子却让人们深思。正是因为大人们对孩童从小的溺爱,导致孩童无法独自适应一个新的环境,这样的人仿佛一条从水中跳上岸的鱼,当鱼儿失去了水的“保护”它将无法长久在世间生存下去。
摆脱了童年时光的我们该是渐渐学会自立的时候了,当自己的爸爸妈妈离开自己的那一天,我们将独自面对着这个人世间所发生的一切,将自立思考一些事情,将独自面对自己的人生,亦是学会了自立,正如鸟儿们一样终有一天会挣脱爸爸妈妈那庞大坚实的臂膀,通过自己的努力建造一个个属于自己的小巢。
自立吧,现在的社会集体不需要一群类似于行尸走肉的人,需要的则是一个完全学会自立的智者。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通用19篇)篇八
生活中,有些人并不能正确认识自己,更不能发现自己的潜能,他们往往是浑浑噩噩的过日子;若是这样,不仅虚掷青春,一事无成,于世无补,而且使个人生活也无质量可言,酿成一杯人生苦酒。这时有人给他猛击一掌是多么可贵呀!
叙个故事给你听:一个二十多岁的乞丐在街上行乞,遇上了一位中年人。中年人看他可怜,给了他几个铜子儿,便自言自语道:“总比偷和抢的好。”乞丐听了乐滋滋的,想不到世界上还有人肯定他。第二天,他来到一位老农身边,重复着昨天的行档,老农左右打量他一番,捞起自己的裤腿说:“看,我年纪都一大把了,还沾了一腿泥巴,年轻人,年富力强的,怎么干这一行?”刹那间,乞者脸红到耳根,撒腿就跑了,一口气回到自己的破茅屋后,耳边始终回荡的是老农的声音:“怎么干这一行?……”几年后,破茅屋幻变为新楼房,褴褛的乞丐衣换成了笔挺的新西装,他带着妻儿来到老农家:“是您让我捡起了人格和自信,是您让我看到了前途和希望。”老农又说:“哪里哪里,一切都靠你自己嘛,继续努力吧,前程会更好!”
人生之路短暂而有漫长,要想不虚度光阴,有所作为,干一番事业,必须真正认识自我。这个年轻人,身体健康,但缺乏自信,恐怕还有懒惰的毛病,丢失了自尊,以行乞为生,如果不遇到老农,不受到无情的斥责,他很可能还要混下去,可见关键时刻的苦口良药是多么重要,当然这个青年的本质是好的。以人为鉴可以间接认识自己,是一种客观的外力,但成功的关键在于自身。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生活有奔头,取决于一个人的理想和信念,而不能发现自我、认识自我的人又不能理想和信念。所以中学阶段这人生的黄金时期,要刻苦读书,积累学问,提高认识能力,应当树立远大理想,立志成材,报效祖国,奉献事业,服务人民。请不要将一切都归罪于命运。命运是失败者无聊的自,是懦弱者无奈的自嘲。鼓足勇气,把握好人生的方向盘,乘风破浪,驶向成功的彼岸。
人生,选择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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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通用19篇)篇九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过程中,商法的重要性日益明显,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我国立法部门加强了商事立法工作,先后颁布了包括公司法在内的一批单行商事法律及相关的配套法规。《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及其对内外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确立公司基本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商事公司、商法、历史沿革。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及中国商事立法概况。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人在从事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我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已有大量的实质意义的商法存在,如《公司法》。
(二)商法的特征。
商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有以下特征:(1)法的盈利性(2)商法的技术性(3)商法的兼容性(4)商法的国际性。
(三)中国商事立法概述。
奴隶法制和封建法制下,国家立法采取的是刑民不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形式。因此,这一阶段,中国没有独立的上市法律制度。在清朝末期,中外商事交易逐渐增多,商事交易活动规模、形式有一定的发展。同时西方国家的立法模式影响中国,先后颁布了《商人通例》、《公司律》民间政府成立后,对清末制定的商律草案进行修正并颁布了《中华民国商律》。现如今,我国的商事立法不断完善发展。
二、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由股东投资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的特征是公司的内在属性,是公司与其他组织相互区别的标志。从组织依据上看,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规定成立的,具有法定性。从组织基础上看,公司是由股东投资组组成的,具有股东性。从组织目的上看,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从组织地位上看,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性。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在设立、管理、活动、变更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从适用对象的角度看,它是以公司为适用对象的法律。从基本内容的角度看,它是规定规定组织和行为的法律。从形式和实质的角度看,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法即实质意义上公司法是指一切规范公司法律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公司法即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是指专门规定公司制度的公司法典,也就是体系化的制定了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公司法。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在设立、管理、活动、变更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关系。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以下方面。从内容上看,它主要有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公司的部分行为关系和国家对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管理关系。从范围上看,它可分为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公司的外部关系。从性质上看,它可分为分为财产关系和管理关系。
四、公司立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历史沿革。
西欧中世纪中后期,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近代公司的雏形已经出现,但由于封建制度的阻碍,公司立法滞后。1673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商事令”是最早的公司立法。19世纪,西方公司法的形成其中,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定了商法典或民商法典。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来,是西方公司法的发展变革时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从公司法的表现形式看,出现了单行公司法的立法趋势:公司的法定形式趋于集中,即越来越集中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了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出现公司重整制;公司的权利重心下移。而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更加严格。
(二)我国公司立法的历史沿革。
旧中国的公司立法主要包括19《大清公司律》、19《大清商律(草案)》、19《中华民国公司条例》、1929年《中华民国公司法》。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只,没有商法的需求,也不可能有商法的地位,中国现代商法的兴起是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在90年代确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后逐渐兴起。商法的作用也日益突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公司法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中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中“问题高管”的表现有三类:一是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二是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三是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利益。有些行为甚至构成了犯罪,如啤酒花集团的违规担保。《公司法》经过不断的修改完善,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都大大加强了,各个企业的高管,要特别注意自己的行为必须遵循《公司法》的规章约定。
另外,民营经济要实现大发展,也是要依靠于公司法的,民营企业家不仅自身必须加倍努力,全社会也要支持、帮助、关心民营经济的发展,努力造就一个有利于优秀民营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公司法》的不断修改完善为塑造健康的民营企业的法律环境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制度基础,但是能不能真正培养起来还是靠执行。经济的全球化导致公司竞争成为新一轮经济浪潮的显著特征,营造公司良性发展的法治环境,吸引外资到国内来创办公司,造就一个有利于优秀民营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为实现中部地区的崛起培育有竞争力的公司群体,需要充分运用好新《公司法》这一助推器。
以公司法为例研讨商法的问题,是为了准确把握公司法与商法的密切联系和存在的不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的特权逐渐被取消,传统的商法典无法证明其能够成为一种严谨完善的法律理论体系,这就需要不断的发展民法,努力实现民商统一,在此补过多讨论。法基本原则的开放性和基础性确立了民法的统帅作用,商法与公司法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从世界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看,“民商合一”已成为现代民法的发展主流,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公司发的发展。现代公司法之所以得以总则的简约化、行为规定的具体化,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无疑是得益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的。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通用19篇)篇十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商法体系建设也开始大幅度的进步,商法体系也开始不断的完善。而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18世纪初,延续至20世纪中叶。“商法时代”的出现,是现代文明的必然趋势。它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法规的体现,更是一种现代文明社会的精神。重视了解商法发展的现状对于我国的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1.商法精神的时代价值。
1.1商法的历史沿革。
商法,简单的来说就是调整市场经济各平等主体之间相关的商事关系以及相关的商事行为的法律。商法,在我国目前的来看,其主要组成部分为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以及票据法等等与商相关的法律。
从历史变革来看,商法是起源欧洲的古罗马时代原始交易中的一些商事规约,目前,我国法律界人士在对商法进行研究时,一般将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作为近代商法的起源,而近代商法的正式确立主要在18,标准性事件是法国商法典的正式确立。
就我国而言,由于我国历朝历代是以“士兵工商”作为社会阶层的排列,这使得中国古代对商法研究业绩制定极为不规范和欠发达,在20世纪初至今的包年百年中,中国的商法主要是依靠引进和借鉴西方商法,进而结合我国国情确立的。
1.2商法的时代价值。
商法的出现表明人类的文明又走走向了另一个高度,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不同社会制度的出现,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者,最终的发展趋势都是推动经济的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在一定意义说社会进步了,经济的发展是有序的,需要一种规则予以约束规范,而且这个规则需要具有强制性,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之——法律,也就应运而生。在宪法中,上层建筑涉及政治领域,商法的出现表明上层建筑已渗透经济领域。商法对于奠定全球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律基础,对于变迁民生的观念,对于四项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的真实落实实施,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与变革有不可磨灭的作用。
1.3商法时代价值的体现。
商法作为现代经济体系中的规则体现,第一点它能保障其完整性和稳定性。作为一种体系中的秩序,它必须有能力以法律为基础制约并为何体系的延续。中国市场经济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这样一种可靠的规则。第二点,商法的实际运用能够推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及体制的发展。在我国,由于推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落后,使得我国经济出现垄断,也同时使得我国的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的高度集中,而这导致现代社会中的民主制度出现很大的漏洞和残失。市场经济恰好不同,在这样的制度下能体现社会经济主体的很高的自主权,保障了经济权利的独立,社会主义的平等也得以体现,政治民主化的有序发展得以从根本上得到规范。再者,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构建不同政治制度下中国法律协调与统一的基础。自九七之后,中国两岸三地政治经济上都处在一国两制的状态,商法的拟草为我国不同经济体系的协调发展有很大的作用。所以了解目前中国商法发现的现状对于中国这个在全球庞大的经济体的健康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2.中国商法继受面临的难点和问题。
2.1国际化中的中国商法。
中国商法的制定从经济层面出发本质和欧美是一样的,为了完善和确立经济体系的'长久稳定性。而因政治制定的不同略有不同。全球有200多个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我国改革开放后借鉴了些资本主义的经验,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也必将趋于国际化。从上世纪以来的商法国际化趋势中,通常采用的主要有三种做法。
第一,对本国的商法法律法规的制定时,尽量的借鉴以及参考西方欧美经济发达的国家的成功的商事法,日上世纪的俄日本在制定商法时,基本以法国和德国的商法为基础,结合本国情况后,修改制定。
第二,以国家与国家关于贸易以及相关的国家经济区域的贸易政策为基础,进而协调各国的商法,促进各国间关于商法在经济市场的统一进程。如欧盟关于商法的协调整合是较为完善成功的。第三,通过目前世界经济相关的组织,推动以及积极探讨国际范围内相关的商事实体法以及商事程序法,以能够促进商事法的国际化发展进程。商法的发展趋势就是国际化,借鉴和吸取他国的成功经验,国际统一化,将更有利于我国与他国之间的贸易经济往来。
2.2中国商法的继受的难点和问题。
目前的中国商法继受了大陆法和欧美成功的经验,正所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通过借鉴欧美成功的经验,略加修改完善我国的商法在今后也是非常必要的,在现阶段的也面临诸多的困难和疑惑。
其一,从对法典的草拟和制定的经验来看,不仅仅是中国的商法,如敬爱哦为成功的德国商法相关的法典在制定上都有缺陷,时代在进步,换句话说这些法典是过去的,是历史的产物。德国是个严谨的国家,其商法的确立对欧美其他国家包括日本都有深远的影响,但是是在特定的某个时期的影响。二战之后的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法,信息时代的到来,美国,欧盟,中国经济体涌现,对于商法的完善也是种考验。再看看德国民法典,可能由于时间的积累起完善的程度远高于商法。而他国借鉴与效仿其成功的经验更是远过于德国商法,尤其是21世纪,德国商法更显疲软。因此,我国不能想上世纪的日本一样一味的借鉴德国等大陆立法经验来制定与完善我国的商法法典。
其二,美国20世纪中叶《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立法技术方面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它虽然在顺应了现代商业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面做的较好,但是,由于它本身是建立在英美法基础之上的一部商法典,由于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其美国的立法基础以及立法方式和我国等等大陆法系是有着极大的差距的,就我国目前的一国两制制度,制定与完善商法为了能制约与协和两岸三地,中国目前同样很难完全依照美国的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商法典,我国需要一部适合我国经济体制的商法典。
其三,我国由于商法历史等等特殊的原因,我国法学界对于制定统一商法典的呼声一直处于极弱的状态,大陆法制确立的粗略和漏洞很多,就算现在近20年来在我国乃至世界大力推行商品经济时期,中国法学界的呼声还是很微弱。
其四,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市场关于商事交易方式也变得复杂多变,这也使得商法的统一制定难度加大。现在社会的发展,商业经济发展迅猛,经济市场情况复杂多变,化石燃料在其中很大程度影响世界经济的走向,以及社会商品的交易方式等等的改变也使得我国商法典的统一制定的难度加大。
其五,由于我国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使得在这个时期对市场经济相关的商法法制的认识不到位,加之我国的法学界的对商法认识观念的差异导致对制定统一商法典还未能达成一致。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还不长,还需要通过时间来完善发展。不就得将来,当人们观念上的转变,中国现有的经济制度的完商法典的价值和作用才会得到大众的认可。
结束语:总而言之,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还需要一个成熟的过程,商法的制定与完善,商法的国际统一化是目前必然的趋势,希望我国上发的变革与时代价值能在其中得到体现,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经济的稳定起到相对性的作用。(作者单位: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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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凯湘.论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j].现代法学.(05)。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通用19篇)篇十一
2、刍议民商法之发展演进。
3、试论如何协调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
4、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5、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公法属性之证立。
6、浅谈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
7、论商法的商人自治理念。
8、契约权利下古代商事法律思想分析。
9、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
10、商事代理概念重构:法经济分析的视角。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通用19篇)篇十二
独立,大多数人对它都有一种误解,纯粹认为独立就是一个人在没有外人的帮助下完成了一件事,而我接下来要讲的却远不止这些。
首先,最基础也是众所周知的——独立做事。其中就包括自己做饭、自己在家……而这些都需要一个重要的因素——勇气。凡是你第一次独自做某件事,都需要勇气。那么如何才能获取它呢?那就得克服困难。然而,在这整个过程中,这一部分是最难也是最重要的。你就得经过心理和现实的阻挡。
心理上的阻挡大多是人们自己想象出来的,就像你一个人待在家,害怕会有什么妖魔鬼怪蹦出来把你一口给吞下肚,又或者害怕会有谁来刺杀你,但所有这些都是大脑给你“出的点子”。所以第一个问题就轻松愉快地解决了;那么第二个问题,现实阻挡有如何“清除”掉呢?现实阻挡顾名思义就是现实中的阻挡,当你心里本想着一个人在家没什么可怕的,可楼上总传来“魔性”的嚎叫声,令你刚建立好还并不稳定的“大楼”轰然倒塌,而这座大楼就是一个人在家的决心。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个“微习惯”,只要你每天尝试一点,最后你就会进一步想试探,以此类推,总有一天你会接受并且不再讨厌它。
前面说了那么多,讲的都是独立做,独立抉择,相信许多家长在给孩子买书时都会提成一些建议,比如说“多买名家的书、多买老师推荐的书”……而这些建议都是以学习为中心发散开去,但是孩子多数情况下都不愿意,因为孩子提出要去买书时是想拥有选择图书的主动权,当你选择了一大堆图书,家长们就会逐一进行“检查”,感觉购书就不是一件快乐的事了。从而会失去对阅读的兴趣,那么一切就将变得麻烦,比如:会失去对学习的兴趣、语言表达能力减弱、课外知识匮乏……反之,如果给予孩子购书自由,那带来的好处可想而知。
最后一点是独立思考,在上数学课时,经常会听到这句话,以前一直在想为什么,这一次我终于得到了答案。受教育者分为两类,“勤”与“懒”,在问题出现时,“勤”者会率先思考并得出答案;“懒”者会后发制人,传承“勤”者的答案,那如果全班只有一个“勤”者,其余都是“懒”者,那么,一直这么“传承”下去,答案便会一模一样。课堂本就是为不同“火花”的出现而生的,老师才会要求“勤”者与“懒”者都要独自思考,而正是这样,那些不同的观点才能碰撞出新的火花。
关于独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点:“独立做、独立抉择、独立思考”,这些事情看起来难以做到,但只要迈出了第一步,它将带给你无穷无尽的益处。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通用19篇)篇十三
易卜生先生曾经说过:“世界上最坚强的人就是独立的人。”是的,因为自立的个人才会有所作为,自立的国家才会不受欺负,实现繁荣富强。陶行知先生也说过:“滴自己的汗,吃自己的饭,靠人,靠天靠祖上,不算好汉。”这些无疑说明了人要学会自立,更要懂得自立。因为总有一天我们会长大,许多事情都要自己解决,自己面对。我们不能事事都依赖于他人,因为不懂的自立的就会被社会所淘汰。据报道:山东济南市的一位母亲,因为有一次她的儿子上街迷了路,这位母亲找了很久才找到。她看着儿子说:“妈在也不让你出门了。”从此以后,她的儿子不能上学,就连吃饭、洗脸也只能在床上,所有的事都不让儿子干。现在她的儿子有30多岁了,但是智力还相当于7岁的孩子一样,根本无法自立。这则报告无疑说明了一个问题,人要学会自立。
自立,使个人成功。曾被马克思誉为:“人类最伟大的戏剧天才“著名作家莎士比亚。他出生于一个富人之家,但在16岁时就离开了家外出独自谋生,曾担任过不少职务。为了自立,他四处闯荡。在寻找自立的过程中,他的人生经历更加丰富了,为他后来的创作出《威尼斯商人》等优秀作品打下了坚定的基础,也使他成为世界戏剧的伟人。我想,莎士比亚之所以有如此大的成就,是因为他离开寻找自立。试想一下,如果莎士比亚未曾去寻找过自立,他还能成功吗?莎士比亚走出的是属于自己的人生之路。
人应该自立,绝不沾染社会的碴尘。人应该自强,决不让自己作他人的笑谈。我们唯有自强自立,才能成为真正的完善的人。
晋武帝的太傅何曾,位显才溢。他死后,其子孙依靠祖荫,照样过着奢靡的生活,到了晋怀帝末年,何曾的儿孙非盗即抢。北宋名相寇准的子孙,不能自立,不过三十年,就沦为庶民了。三国名将周渝的儿子周胤,无功受禄,不理政事,最终触犯律条被流放。他们的悲剧说明:不能自立的人生,是绝对不会有什么作为的。
自立是坚强的后盾,青少年们快从温室中出来吧,因为在温室中永远也长不大,学会自立,懂得自立,才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居里夫人说过:“路要自己走,才能越走越宽。”是的,自立于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有了自立,个人才会成功,民族才会振兴,人类才会发展。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通用19篇)篇十四
在部门法里,商法在我国的起步算是比较晚的,其所遭受的非议自然也比较多。有赞誉甚高的,如周林彬教授的商法的四兴理论,说商法可以“兴商、兴市、兴德、兴国”,也有嗤之以鼻的,如史际春先生认为“商法在中国是个误区”.然而,讨论一个法律部门存在与否,应该怎样存在,存在的价值如何,所体现的依然是法学中一个非常老套的问题,该部门法的地位如何?本文所要探讨的商法的地位,也难免落入俗套,故用“再论”一词。
一、商法在中国的兴起商人法是由商人们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商事关系的习惯和惯例的总称。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际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国际贸易商事往来的增多,对国际商事法律的要求自然也有所增强,特别是由于各国法律对国际贸易规定的不同,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容易发生冲突,为此国际法上需要有统一的商事法律来进行规范。
二战后,国际贸易的发展导致了国际商事法律领域的历史性变革。这一变革不仅表现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和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载体的世界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的创立,更表现为商人法(lawmerchant)的复兴与迅速发展。但是暂且不论什么是商人法,商人法最终又是如何演变为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商法,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可见一斑。我国在经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其占统治地位的主导思想一直是“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而对商人的评价却是“商人重利轻离别”。商事法律自然也不会有什么生存和发展的土壤。新中国建立以后,本着逐步消灭私有制,实行从上至下的公有制的思想,商事法律也没有取得什么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制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经济逐步繁荣,国际经济交往逐渐增多,受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影响,我国对商事法律的研究和关注不断加强。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商法在中国的兴起有一个从外至内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外力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看一个法律部门是否存在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看其是否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指一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讨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均要讨论其调整对象,商法自然也不例外。从我国目前商法的研究状况来看,笼统的论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界定商事关系时有两个特征:第一、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第二、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三、商法的地位问题商法从产生开始,就存在这样的疑惑,商法是属于民法,也就是所谓的民商合一的格局,或是属于经济法的一个部分?或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甚至大义凛然的展开争论,认为商法属于自己的一个部分,研究生考试的民法专业都改成了民商法专业,直让人觉得民商合一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而经济法学者认为商法中无论是市场主体法的规定,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是对经济活动的规范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具有了经济法的性质,因此商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商法学者则认为,商事法律以其独特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商法精神和价值理念,当之无愧的属于与民法和经济法平行的法律部门。
但迄今为止,无论是民商合一或是民商分立,其区别仅仅在于是否应将规制营利性主体营业行为的基本商法规则纳入独立的民法典的范畴,而对于实质意义上的`商事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等的存在,理论与实践中并无争议。也就是说,民商合一体例,并不意味着要否认实质意义上的商事法。由此,商法究竟属于哪个部门法,或者是商法应该自成一家,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一种学术利益的争夺。商法究竟属于哪个部门法本身不是太重要,重要的是商法究竟能够有什么用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在新世纪的中国,商法对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对追求公平与效益原则究竟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和作用?这才是商法所应该关心的问题。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来讨论商法,才可以真正体现法学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理念,才能够确实体现法律对社会的规范作用。也可以最终定位商法可以花落谁家,或是自成一体,更有甚者属于可以被相互包容的法律部门。
而从性质上说属于私法的商法,其旨在调节和保护商行为主体的财产利益,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当其以商行为主体身份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来,其权利义务关系就受商法的管辖和约束。商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等同样也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商法和民法、经济法一起,对市场经济运作以及国际贸易的开展进行了有效的调整,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为此,商法和民法、经济法一样属于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至于谁主谁辅,是否相互包容,本身并不重要。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通用19篇)篇十五
b:见证人。
c:背书人。
d:承兑人。
参考答案:b。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单选题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当事人在从事证券买卖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行等价交换,这是证券法中的_____。
a:自愿原则。
b:有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公正原则。
参考答案:b。
本题解释:[解析]《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证券法的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也称等价有偿原则,是指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当事人在从事证券买卖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行等价交换。由此可知,题干所述内容为有偿原则的内涵。b项为正确答案。自愿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时,根据自己的意思来设立。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3、单选题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制度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在合营期间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但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b: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以人民币表示。
c: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参考答案:d。
本题解释:【答案】d。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实需要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a项说法错误。第18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b项错误。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c项错误。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d项正确。
4、多选题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对该条款的解释,做法不正确的是_____。
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参考答案:abc。
本题解释:[解析]《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本案例中,法官应当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而对投保人有利的原则进行解释,即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属于赔付范围。a、b、c三项所述的解释原则是不正确的。
5、多选题以下关于人身保险,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
a:法人可以成为投保人。
b:法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c:未出生的胎儿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参考答案:bcd。
本题解释:【答案】bcd。解析:《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6、多选题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某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规定,其董事会人数为10人。
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其他公司中兼职。
d: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制定,但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参考答案:abcd。
本题解释:【答案】abcd。
7、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合伙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上市公司不能向普通合伙企业转投资。
c:上市公司不能向有限合伙企业转投资。
d:事业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参考答案:b。
本题解释:【答案】b。
a:免责条款无效。
b:保险合同无效。
c: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利益解释条款。
d: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解释条款。
参考答案:a。
本题解释:【答案】a。
9、多选题关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_____。
a: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该条款,对其意义不能理解的后果自负。
b:无论投保人是否仔细阅读该条款,保险人都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义务。
c: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投保人不得于事后以不理解为由否认其效力。
d: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加以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参考答案:bcd。
本题解释:[解析]《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可以看出,提供格式合同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未能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应归于无效。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投保人不得于事后以不理解为由否认其效力。故a项说法错误,b、c、d三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bcd。
a: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其中外方占22%,中方占78%。
c: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借贷,合作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d:合作企业头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比例进行分配。
参考答案:bd。
本题解释:【答案】bd。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第19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第20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11、单选题下列有关基金募集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基金募集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b:基金份额的发售,可由基金托管人进行。
c:基金募集期限由核准之日起起算。
d: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60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款项。
参考答案:a。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0条规定:“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所以a正确。第41条规定:“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在我国基金托管人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第29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并不涉及基金份额的发售,所以b错误。第43条第2款规定:“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所以c错误。第46条第2款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所以d错误。
12、单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哪个是正确的_____。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取红利可以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
b: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必须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
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参考答案:a。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a项的说法并无错误,应选。《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b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c项的说法也不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d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不选。
a: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b: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
c: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
d: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有效。
参考答案:d。
本题解释:【答案】d。
14、多选题有关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_____。
a:证券交易所是公司制的企业法人。
b: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法人。
c:证券交易所的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d: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参考答案:bd。
本题解释:[解析]《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因此a、c项说法错误。该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由此可知b项正确。该法第10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d项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a:该公司依合同将于3个月后获得的一笔投资收益。
b:该公司提交某银行质押的一辆轿车。
c:该公司对某大桥上的未来20年的收费权。
d:该公司一栋在建的办公楼。
参考答案:acd。
本题解释:[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包括:第一,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第二,破产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如管理人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所取得的财产、管理人行使追回权所追回的财产。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a项属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c项属于已有的财产权利;d项属于既有财产。a、c、d项均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除非担保物权人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因此b项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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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通用19篇)篇十六
有人曾经说,生命就是河流,流速、长度、河床深浅都有自己决定。世界纷扰迷离,我们时时处于迷茫,失意的境地,但是总会存在活在足够的潇洒肆意里,有不为物使的的智慧与豁达的人,他们的天空是晴朗的。
余秋雨说:“有人把生命局限于互监互探,互猜互损,有人把生命释放在大地长天,远山沧海。”由此可见,一个人的价值由他的选择,格局决定。
人是社会动物,个人与个人,与集体需要建立各种联系,我们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无可避免的要与他人相处,在相处的过程中,我们会对同一事物产生不同的看法,当一个人与自己意见不同时,我们有信心与之争论,当与很多的人看法不一样是,我们同样需要理性思考,就事论事,若是仍然觉得自己是对的,那就坚持原来的的观点。这不仅是对自己尊重的表现,而且相信自己的同时在内心作了分辨,运用了知识,彰显了个人的独立与思考。
史铁生在《我与地坛》中写道:“命定的局限尽可永存,不屈的挑战不可须臾或缺。”我们不必自我设限,给心灵加上一把锁,恰恰相反,有时候我们应该闹闹“革命”,讲讲我们的独特的想法,让别人了解到不是每个人的想法都是一个样的,不是每个人都必须按他们安排的或他们想的那样去做。
人都是人,根本一样。在集体中活动的前提是保持个人的独立,与与其轻易地成为别人思想的跑马场,失去自己的对时事的独立的基本价值判断与道德信念。当代社会,现代通讯技术的极大发展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们有了更多的'可利用于个人成长的共享资源。在这个有着坚实的物质基础的社会里,按常识似乎我们都应该会有更多的提升,拥有更多的才艺,更广博的学识才对。但是正如二八定律描述的那样,站在社会顶端的人群终归是少数。生活在科技昌明时代的大多数人依旧浑浑噩噩,缺少独立思考能力。他们乐于听别人的话,因为在意别人的评论,他们得不到内在的充实和平和,难以形成自尊自信的品格,失去了体会孤独见证成长的机会,他们害怕因为坚持自我带来的不可避免的瑀瑀独行,于是倾向于融入合群,把宝贵的自己与生俱来的思考力当成了装取别人观点的低价值低耗能低成长空间的的工具,总是期盼着享受合群盲从的自在,因此,忘了自己刚出发时的方向似乎也变得理所应当起来。
坚持自己独立的人格,因为别人的眼光或是议论实在算不上什么重要的事情,我们更多时候应当将时间和精力用在个人能力提升上。
生活不是演电影,我们身上没有主角光环,但是我们依旧可以做自己生活的主人。记得,人群中最耀眼的人,从来不是紧跟大众脚步的人,而是那些有自己节奏的人。厉害的人往往有自己的时间表,他们不随俗流,脚踏实步,目光炯炯,一笔一笔绘画出独一无二的人生画卷。能成就一个人的只有他自己,我们要放宽心大步向前走,走向自己的遥远的远方。
生活的经验告诉我们,无论何时启程都是不迟的。小小的人儿也理应筑起独立思想之实基,让它垫起我们前行的步步台阶。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通用19篇)篇十七
在生活中,我们或许早已习惯于以“专家”、“大师”、“学术权威”们的意见为自己的意见。诚然,专家大师之言在很多情况下是正确高明的。但是他们毕竟是凡人不是神明,他们不可能在任何事情上都是正确无错的。甚至可以说,专家大师们犯错,比普通人所犯的错误更难以纠正。因为在光环的笼罩下,少有人有质疑他们意见的勇气。
那么,我们怎么办?方法很简单:学会独立思考。早在几百年前,思想家康德就曾说过:“要敢于运用自己的理智。”只有我们拥有了自主甄别是非的意识,我们才不会被大师专家们头顶的光环蒙蔽了双眼,而陷入盲从之中。
一个人倘若丧失了独立思考的能力,就会陷入盲从;一个社会倘若丧失了独立思考的能力,就会陷入黑暗与停滞之中。明清时期的中国就是如此,明清时代,“天不生仲尼,万古将如永夜。”一类的荒.唐谎言盛行于世,人们将传统儒学信条奉若天道神律,即便是对其加以思考讨论,在当时人的眼中都是亵渎神明、大逆不道的,更遑论质疑、否定进而创新了。于是乎在这种顶礼膜拜中,中国在停滞的泥潭中越陷越深,直到鸦片烽火如同闪电般划破中华大地上方死寂的天空。中国才逐步走出迷信盲从,重新踏上前进之路。由此可见,独立思考是走向进步和成功不可缺少的因子。一味迷信盲从难免失败。
相反,倘若一个人将独立思考融入了自己的血液,那么他就会获得强大的生命力和前行的动力,不断纠正错误,修正方向,最终胜利的抵达目的地。正是因为没有盲从权威,袁隆平才得以摆脱笼罩了世界植物界半个世纪的“水稻谬论”的影响,从而开创出水稻杂交育种的崭新时代,让人类看到了彻底摆脱饥饿、实现丰衣足食的希望。由此可见,独立思考是通往成功的必由之路。
独立思考需要勇气,一个人倘若没有足够的勇气,他就无法在权威的压力下抬起头,用自己的眼睛直视真理的天空。独立思考需要智慧,一个人倘若没有足够的智慧,他就无法透过表象看到实质,因此他看到的就不会是真正的真理,而是光怪陆离的扭曲图景。这两类人,前者是懦夫、是羔羊,只会助长错误的倾向。后者是疯子,是闯进珠宝店的野蛮人,只知否定与破坏,而不知如何提出正确的主张。这两类人,都不懂得真正的独立思考。所谓真正的独立思考,是指在尊重权威正确意见的同时,通过自己的思考而提出新意见。它在本质上是辩证否定的,因而,独立的思考,是发展的道路,是通向真理的道路,更是成功的必由之路!
新的时代需要新的声。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通用19篇)篇十八
大海如果失去了巨浪的翻滚,就会失去雄浑;沙漠如果失去巨沙的狂舞,就会失去壮观;人生如果失去了自立,生命也就没有了意义。
在我小时候,妈妈给我讲了一个故事。一阵风将叶子吹上了天空,洋洋得意。可好景不长,又一阵风吹来,叶子却掉进了泥潭。母亲语重心长的告诉我“风将叶子吹上天空,又吹进泥潭。”
小小年纪的我单纯的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的故事而已,不以为然。时光一天天流逝,我一天天长大了,有了许多好朋友,我总喜欢依赖她们,她们总会在我回答不了问题的时候,偷偷告诉我答案。可有一天,她们却没有帮我,我站在座位上,丢脸至极。但我突然明白了,她们可以让我得到夸奖,也可以让我得到批评,是因为我的过度依赖。
回到家,我跟母亲说了此事,母亲只是笑而不语。我不明所以,却突然想到母亲在我小时候告诉我的故事——想得到什么必须靠自身的力量。
但我依然很迷茫,浑然不知该怎么做,不知自己想要的到底是什么。现在的我很焦虑,站在十字路口,四周黑漆漆的,只有路旁的路灯时不时的闪烁。似是说不出的静谧,也没有一个人。我蹲下来,紧紧地抱住自己,从自己身上汲取力量。
脑海里突然闪过杜甫的“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我读出了他心胸之宽阔,襟怀之豁达,志向之远大。我读懂了站在山顶的身姿才是潇洒,将众山饱览于眼底才是快乐。于是我心里便有了凌云的志向。从此以后,我心里充满了自信的豪爽。
我站了起来,眼神坚定地朝着那条路走。
人应当自立,则要有目标,志向,方向。
我不靠任何人,就靠自己,走出一条特别的人生成长之路。
我每天练习习题,不懂的题也要花几个小时去弄明白。今日事今日毕。让自己集中注意力在课堂,一分一秒都不放过。
用自己的勤奋让他们刮目相看。不久后,进行了月考,我用成绩啪啪打脸他们。
想要取得成功,就得自立,就得努力,靠别人始终是靠不住的。
在二十一这个世纪,科技发达,竞争之大。我们只有靠自己,才能有出路。
一个普通人说,我们注定要终身吃苦,我们注定要活的不轻松,但我们应该自立。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论文(通用19篇)篇十九
摘要:高分子科学既是一门基础学科,又是一门应用学科,因此在独立学院学生基础较薄弱、课时数较少情况下,开展高分子导论教学,需在明确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教材,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的侧重,并采用与一本、二本院校不同的教学过程,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改革考核体系,以期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和培养目的。
关键字:高分子导论独立学院教学。
nger提出大分子概念以来,高分子科学迅猛发展,现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是塑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三大合成材料生产的理论基础,在国民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高分子科学既是一门基础学科,又是一门应用学科,其内容包括高分子物理、高分子化学、高分子加工和高分子材料;课程知识点多,概念多,理论性强,比较抽象,学习难度较大。在独立学院应用化学专业开设高分子导论课程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教学学时数较少(本校为34学时),而且在大学期间只有这一门高分子相关课程。所以如何用较少的时间,引导学生掌握基本的专业知识,为其今后工作或继续深造打下基础,是每个教师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1、独立学院的学生培养目标及特点。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具备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1],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独立学院也称三本院校,既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又不同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录取线主要介于二者之间。
1.1培养目标。
独立学院的学生属于本科层次,通过大学期间的学习应该成长为既有一定理论基础,又具备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与一本、二本院校培养的研究型人才有着明显区别。
1.2学生特点。
独立学院作为普通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既有一般大学生的通性,也有自身比较突出的特点[2]。分析我校应用化学专业学生情况,发现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a.入学时对专业知识掌握较少,甚至有部分江苏考生在高中阶段都没有选修化学;
b.对本专业缺乏归属感,很多学生是调剂生,部分学生认为所学知识用处不大;
c.自控能力不强,无故旷课、不交作业、考试突击等现象较多;
d.学习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课程知识掌握较差,甚至有同学出现挂科现象;
e.动手能力较强,对社会实践的要求比较强烈。
2、教学建议。
根据本校应用化学专业开设高分子导论课程几年的情况,结合同行经验[3-4]、自身教学体会和学生意见,对独立学院高分子导论课程的教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教师观念转变。
由于独立学院的办学及专业建设年限较短,目前师资力量主要依附母体院校。一部分教师是从母体院校外聘的兼职教师,教学经验丰富,但是自身在母体院校已承担较重的教学或科研任务,精力有限,而且多年来形成了一本、二本的教学定势,惯于按照研究型大学或教学科研并重型高校的培养目标进行教学,往往会把内容讲的过深,理论性太强,常常使学生感到学习困难,甚至发出“想把我们培养成科学家”的感慨。另一部分教师是学校自有年轻教师,他们教学经验不足,容易受到自己学习体会或老教师教学经验的影响,短时间内难以很好的根据独立学院“三本”的生源特点进行教学。教师应该明确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并且贯彻在整个教学过程中。
2.2合理选择教材。
独立学院的学生学习主动性不够,课后主动复习和预习的情况很少,寻找相关书本文献学习的更少,所得知识大都依赖于课本和课堂,所以参考教材的选用很重要。
高分子导论教材版本较多,主要章节包括概论、链式聚合反应、逐步聚合反应、聚合物的化学反应、聚合物的结构、聚合物的性质、高分子材料、聚合物的成型加工等。这些教材主要是面对普通高等教育,整体内容理论性较强,对学生的学习基础及学习能力有一定的`要求。鉴于目前还没有一本专门适用于独立学院的教材,本校目前选用董炎明编著的《高分子科学简明教程》(科学出版社),该教材内容通俗易懂,而且书中有很多小故事,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要随时关注教材信息,寻找更为适合的教材。
2.3明确教学内容侧重点。
应用化学专业开设高分子导论课程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学生进入高分子的世界,理解和掌握高分子科学的基本框架、概念和原理,为以后进一步学习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提供知识储备,所以在教学的深度上要求相对偏低,但是作为仅有的一门高分子课程,课程内容要有代表性。
高分子科学四个知识板块中,高分子化学和高分子物理是讲解重点,安排28学时左右,而高分子材料和高分子加工则重在与实践结合,以讲座或参观的形式学习。
在高分子化学的学习中,紧紧围绕“如何合成聚合物”这条主线,重点介绍自由基聚合和逐步聚合,离子聚合和聚合物的化学反应作为次重点,而配位聚合则可以安排学生自学。其中涉及到很多公式,比如自由基聚合反应动力学部分,有引发速率方程、链增长速率方程、稳态假设下的自由基浓度方式、聚合总速率方程等[5],弱化公式的推导,而将关注度放在公式的理解应用上。
高分子物理则围绕着“聚合物结构和性能关系”这条主线,重在二者的对应关系。此部分涉及到较多的曲线,比如线性非晶态聚合物的形变-温度曲线,聚合物的应力-应变曲线,重点介绍曲线各段所代表的意义、对应的结构要求、相互的异同之点,而对精确的曲线函数推导完全忽略,所涉及到的比较前沿的结构模型也适当弱化。
2.4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独立学院的学生中课前不预习、上课不听讲或旷课、课后不复习、作业抄袭、考试突击等的现象比较多,反映出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习惯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的实现。
针对这些现象,可以采取以下这些引导性的措施:
a.课前布置预习题,并在上课时提问,培养学生的预习习惯;
d.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选取某种实用的高分子材料,课后查阅相关知识,相互讨论,并选取代表以讲课的形式在课堂上进行十分钟左右的成果展示,培养学生协作精神,锻炼学生的演讲能力。
2.4.2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
现今多媒体技术非常发达,对其有效利用可以大大提高教学的效果,这方面已经有很多教师进行了探索[6-7]。多媒体教学的重要部分是多媒体课件,课件并不是教材的简单重复,而要突出教学重点和难点,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充分利用多媒体资源的同时,也不能完全摒弃板书教学,比如对于某些特别重要的理论公式的学习和推导,学生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全理解,这时就应该采用传统的板书教学方式。
多媒体教学中可以利用各种化学软件实现分子结构的模拟、构型的转变等,直观形象,对高分子的链结构、构型转变等抽象知识点的学习很有帮助,还可以将简单高分子实验制作成视频,比如学生在学习自由基聚合中的自动加速效应时,由于没有感官印象而难以掌握,可以通过视频将这一过程直观的展示出来,让学生通过观察去分析理解。
2.4.3紧密联系生活。
教学内容与生产生活紧密联系,能很大程度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高分子科学支撑着庞大的高分子工业,与生活联系密切,在教学中要将理论与实际结合,提高学生的兴趣。生活中到处都是高分子制品,在讲述高聚物名称和结构时,展示此种聚合物的制品,引导学生通过制品的特点来推断聚合物的特点,加深印象,还可以简单介绍行业内代表性的生产及加工单位。独立学院多有产学研共建平台、学生实训基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学生参观高分子生产加工基地,了解比较成熟的高分子合成工艺,高分子材料的加工成型过程等。
2.5改革考核体系。
考核是教学成果的主要检测手段之一,传统的考核方式是一张试卷定生死,存在诸多弊端,建议将课程考核方式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平时的课堂表现,包括出勤率、作业完成情况等,这部分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从而使学生更加注重课堂的互动环节;另一部分是期中和期末理论考试,采取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形式。
高分子导论的主要理论考核内容是高分子化学和高分子物理,这是两个虽有联系但相互独立的方向,可以分别考试,同比重计入总分。考试可以采取开卷闭卷相结合的方式,高分子化学中反应动力学部分有很多的公式,学生记忆上存在困难,可以适当采取开卷或半开卷的形式,而高分子物理中多是对规律的解释和应用,采取闭卷的形式。
3、结语。
高分子导论作为一门知识点多、理论性强、学习难度大的课程,在独立学院学生基础薄弱、课时数少的情况下进行教学,目前尚在探索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教师需要不断的改进教学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这样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2]于丽波,本三院校学生特点分析,科技信息,20xx,8:69。
[5]董炎明张海良,高分子科学简明教程,科学出版社,20xx。
[7]石爽封禄田,多媒体在高分子科学教学中的应用,科技教育,20xx,3:195。